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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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铁路工程设计线路交叉跨越有关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12〕23号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铁路工程设计线路交叉跨越有关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12〕23号

铁道部关于进一步明确铁路工程设计线路交叉跨越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明确铁路工程设计线路交叉跨越有关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12〕23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投资、集装箱公司:为进一步明确铁路与铁路、铁路与公路、铁路与其他设施之间的跨越关系,确保铁路列车安全运行,现将铁路工程设计线路交叉跨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铁路与铁路交叉跨越,应按“客运铁路上跨货运铁路(含客货共线铁路)”的原则进行或预留上跨条件。

1.新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与已建或在建客货共线铁路(含货运专线铁路)以桥梁方式交叉跨越时,应优先采用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上跨已建或在建客货共线铁路(含货运专线铁路)方案。

2.新建客货共线铁路(含货运专线铁路)与已建或在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以桥梁方式交叉跨越时,应优先选择已建或在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桥梁地段处下穿方案。

二、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与公路交叉跨越,应按“铁路优先上跨公路”的原则进行。

1.新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与既有公路以桥梁方式交叉跨越时,应优先选择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上跨公路方案。

2.新建公路与已建或在建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以桥梁方式交叉跨越时,应优先选择公路下穿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铁路及城际铁路)方案。

三、高速铁路与输油、输水、输气管道等其他设施以桥梁方式交叉跨越时,应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

四、当铁路与铁路、铁路与公路交叉跨越不满足第一、二条要求时,要做好以下工作:1.设计单位要在不同的设计阶段对线路交叉跨越方案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比较和安全论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建设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铁建函[1996]431号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建设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铁建函[1996]431号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建设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建设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12月16日铁建函(1996)431号)工程、建筑总公司,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现发布《铁路工程建设设计暂行规定》,请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函告建设司标准科情所。

铁路工程建设设计暂行规定为适应铁路实行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在开展对现行设计规范的全面修订之前,为及时体现现阶段改革和技术进步成果,特制定《铁路工程建设设计暂行规定》。

凡现行规范与本规定不一致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现行规范。

一、基本规定1.本规定适用于客货列车混运、旅客列车最高行车速度在140km/h及其以下标准轨距国家铁路的设计。

同等条件的合资铁路可参照执行。

2.铁路的设计年度可根据设计运量与运输性质分为初、近、远三期或近、远两期。

初期为交付运营后第三年,近期为交付运营后第五年,远期为交付运营后第十年。

对于运量预计增长缓慢的新建铁路一般可采用初、近、远三期;对于运量增长较快的新建铁路、改建既有线、增建第二线、电气化改造和铁路枢纽可采用近、远两期,具体选用时应在可行性研究中经过论证确定。

初、近期采用调查运量,远期采用调查运量或规划运量。

对于可以逐步改、扩建的建筑物和设备,应按近期运量和运输性质确定并考虑预留远期发展的可能,其中对运营干扰不大的建筑物和设备,可按初期运量和运输性质确定。

对于不易改、扩建的建筑物和设备,应按远期运量和运输性质确定。

3.新建和改建铁路(或区段)的等级,应根据其在铁路网中的作用、性质和远期客货运量确定。

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

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

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81)建发交字532号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交通运输日益繁忙,铁路、公路、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交叉,要求设置立体交叉的数量逐渐增多,根据经济建设要量力而行的方针,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铁路、公路、道路交叉应按交通量的大小,作出技术经济比较,分别采取不同措施,以保证运输生产安全。

现就铁路、公路、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有关事项制定本暂行规定如下:一、修建标准1.铁路、公路、道路交叉,昼间12小时内通过交叉道口的火车列数、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辆数分别达到表1规定标准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见表12.有调车作业的铁路、公路、道路交叉,昼间12小时内,交叉道口封闭累计时间、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辆数分别达到表2规定标准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见表2 3.新建、改建铁路与规划公路、道路交叉;新建、改建公路、道路与规划铁路交叉,原则上不设置立体交叉,设计中应结合规划考虑将来设置立体交叉的条件。

4.铁路、公路、道路交叉,虽达到表1、表2规定标准,但工程特别困难或一方投资不落实,以及可缓期投资,而将来施工技术不过多增加困难者,均可暂缓设置立体交叉。

5.铁路、公路、道路交叉,虽达到表1、表2规定标准,但能结合排洪桥涵及地形条件,适当降低标准设置立体交叉,而工程投资又增加不多时,设计单位可考虑设置立体交叉。

二、投资划分铁路、公路、道路交叉,凡符合上述标准设置立体交叉时,其工程投资划分按以下规定办理。

1.新建铁路与既有公路、道路交叉,按既有公路、道路原有标准设置立体交叉,其工程投资(包括桥梁、引道、排水、照明、征地、拆迁等,下同)全部由铁路部门承担。

如公路、道路部门要求超过原公路、道路标准,改按规划位置、标准设置立体交叉时,由此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公路、道路部门承担。

2.新建公路、道路与既有铁路交叉,按既有铁路原标准设置立体交叉,其工程投资全部由公路、道路部门承担。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目录1 总则 (2)3 一般规定 (3)3.1 城市道路分类及其交通功能 (3)3.2 城市道路交叉口分类、交通组织、交通功能及选型 (3)3.3 城市规划各阶段的交叉口规划设计 (4)3.4 交叉口规划设计范围 (6)3.5 交叉口规划设计指标 (6)4 平面交叉口规划设计 (12)4.1 通则 (12)4.2 非信号控制交叉口 (15)4.3 信号控制交叉口 (15)4.4 环形交叉口设计 (17)5 立体交叉口规划设计 (19)5.1 通则 (19)5.2 立体交叉口系统规划 (19)5.3 立体交叉口各组成部分规划设计 (25)6 道路与铁路交叉道口规划设计 (31)6.1 一般规定 (31)6.2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 (32)6.3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道口 (33)7 行人与非机动车过街设施 (34)7.1 行人过街设施 (34)7.2 非机动车过街设施 (34)8 公共交通设施 (36)8.1 通则 (36)8.2 公汽(电)车停靠站 (36)8.3 公共汽(电)车专用道 (37)8.4 公共汽(电)车优先控制 (37)《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征求意见稿06.01.18版)1 总则1.0.1 编订本规范为目的:城市道路交叉口是整个城市道路系统中交通事故的多发点,交通运行的拥堵点、通行能力的控制点。

科学、合理地规划设计交叉口是城市道路系统交通安全与畅通的决定因素之一。

因此,在交叉口规划设计的观念与技术上,从上世纪50-60年代起,就有了很大的改进。

过去城市规划中的道路交通规划只以路网与路线为中心,把交叉口看成只是路网中几条道路相交的产物。

在交通运行的实践中,才逐渐认清了交叉口在路网中的重要性,才开始重视研究交叉口的规划设计,产生了交叉口规划设计的新理念新方法。

为更新过去城市道路交通规划中的交叉口规划设计,能用新理念、新方法、科学合理地规划设计安全、高效、低耗、低害的交叉口,引用国内外近年来运用成功的成熟经验与研究成果、制订本规范。

建发交字532号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

建发交字532号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

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81)建发交字532号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文件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81)建发交字532号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交通运输日益繁忙,铁路、公路、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交叉,要求设置立体交叉的数量逐渐增多,根据经济建设要量力而行的方针,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铁路、公路、道路交叉应按交通量的大小,作出技术经济比较,分别采取不同措施,以保证运输生产安全。

现就铁路、公路、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有关事项制定本暂行规定如下:一、修建标准1.铁路、公路、道路交叉,昼间12小时内通过交叉道口的火车列数、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辆数分别达到表1规定标准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见表12.有调车作业的铁路、公路、道路交叉,昼间12小时内,交叉道口封闭累计时间、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辆数分别达到表2规定标准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见表23.新建、改建铁路与规划公路、道路交叉;新建、改建公路、道路与规划铁路交叉,原则上不设置立体交叉,设计中应结合规划考虑将来设置立体交叉的条件。

4.铁路、公路、道路交叉,虽达到表1、表2规定标准,但工程特别困难或一方投资不落实,以及可缓期投资,而将来施工技术不过多增加困难者,均可暂缓设置立体交叉。

5.铁路、公路、道路交叉,虽达到表1、表2规定标准,但能结合排洪桥涵及地形条件,适当降低标准设置立体交叉,而工程投资又增加不多时,设计单位可考虑设置立体交叉。

二、投资划分铁路、公路、道路交叉,凡符合上述标准设置立体交叉时,其工程投资划分按以下规定办理。

1.新建铁路与既有公路、道路交叉,按既有公路、道路原有标准设置立体交叉,其工程投资(包括桥梁、引道、排水、照明、征地、拆迁等,下同)全部由铁路部门承担。

如公路、道路部门要求超过原公路、道路标准,改按规划位置、标准设置立体交叉时,由此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公路、道路部门承担。

公路路线交叉路口设计规定

公路路线交叉路口设计规定

公路路线交叉路口设计规定8.1 互通式立体交叉8.1.1 互通式立体交叉分为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和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两类。

1. 互通式立体交叉的位置应根据公路网规划、相交公路状况、地形和地质条件、社会与环境因素等确定。

2. 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形式应根据相交公路的功能、等级、交通量及其分布、收费制式等,并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经济与环境因素等确定。

8.1.2 高速公路与各级公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符合下列条件者应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1. 高速公路与通往市(县)级及其以上城市或其他重要政治、经济中心的主要公路相交时。

2. 高速公路与通往重要的工矿区、港口、机场、车站和游览胜地等的主要公路相交时。

3. 高速公路与连接其他重要交通源的公路相交而使该公路成为其支线时。

8.1.3 一级公路与交通量大的公路交叉应采用立体交叉。

符合下列条件者应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1. 一级公路与通往市(县)级及其以上城市或其他重要政治、经济中心的主要公路相交时。

2. 一级公路与通往重要的工矿区、港口、机场、车站和游览胜地等的主要公路相交时。

3. 采用平面交叉冲突交通量较大,通过渠化或信号控制仍不能满足通行能力要求时。

4. 经对投资成本、运营费用和安全性分析,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的效益投资比和社会效益等大于设置平面交叉时。

8.1.4 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不应小于4km。

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经论证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需适当减小时,其上一互通式立体交叉加速车道终点至下一互通式立体交叉减速车道起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0m,且应设置完善、醒目的标志、标线和视线诱导标等交通安全设施。

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小于上述规定的1000m最小值,且经论证必需设置时,应将两互通式立体交叉合并设置为复合式互通式立体交叉。

2. 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最大间距不宜超过30km。

在人烟稀少地区,其间距可适当加大,但应在适当位置设置“U型转弯”设施。

第11章 公路与公路立体交叉

第11章 公路与公路立体交叉

11 公路与公路立体交叉11.1 一般规定11.1.1 公路与公路立体交叉分为互通式立体交叉和分离式立体交叉两大类型。

1 高速公路与其它公路相交,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2 一级公路同交通量大的其它公路交叉,宜采用立体交叉。

3 二、三级公路间的交叉,在交通条件需要或有条件的地点,可采用立体交叉。

11.1.2 下列交叉应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1 高速公路间及其同一级公路相交处。

2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同通往县级以上城市、重要的政治或经济中心的主要公路相交处。

3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同通往重要工矿区、港口、机场、车站和游览胜地等的主要公路相交处。

4 高速公路同通往重要交通源的公路相交而使该公路成为其支线时。

5 两条一级公路相交处。

6 一级公路上,当平面交叉的通行能力不能满足需要或出现频繁的交通事故时。

7 由于地形或场地条件等原因而使设置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综合效益大于平面交叉时。

11.1.3 互通式立体交叉的功能分类1 高速公路间的互通式立体交叉为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其上的转弯运行应为自由流,匝道上不得设置收费站,匝道端部不得出现穿越冲突。

2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与其它公路相交或其它公路之间的互通式立体交叉为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

这种交叉中允许在匝道上设置收费站,除高速公路上的出入口以外允许有平面交叉。

当一级公路为主要公路时,除非在交通量不大(通行能力有富裕)和允许其中极小一个左转弯出现穿越冲突的情况之外,在一级公路上也不应有平面交叉。

11.1.4 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1 高速公路上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规定如下:1) 作为宏观控制,大城市、主要产业区附近宜为5~10km;其它地区为15~25km。

2) 为避免交织运行影响车流平稳,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不应小于4km。

当路网结构或其它条件受限制时,经论证相邻互通式立体交叉的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加速车道渐变段终点至下一个立交的减速车道渐变段起点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00m,如图11.1.4所示。

【最新资料】城市道路设计规范7道路与铁路交叉、8路基设计

【最新资料】城市道路设计规范7道路与铁路交叉、8路基设计

【最新资料】城市道路设计规范7道路与铁路交叉、8路基设计第七章道路与铁路交叉第一节设计原则与规定第7.1.1条道路与铁路交叉的位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需要调整时,应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7.1.2条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如下:一、快速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二、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与铁路交叉,当道口交通量大或铁路调车作业繁忙而封闭道口累计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三、主干路、次干路与铁路交叉,在道路交通高峰时间内经常发生一次封闭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四、行驶有轨电车或无轨电车的道路与铁路交叉,应设置立体交叉。

五、中、小城市被铁路分割,道口交通量虽较小,但考虑城市整体的需要,可设置一、二处立体交叉。

六、地形条件不利,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车安全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第7.1.3条道路与铁路交叉,机动车交通量不大但非机动车交通量和人流量较大时,可设置人行立体交叉或非机动车与行人合用的立体交叉。

第7.1.4条道路与铁路交叉宜采用正交,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或等于45°。

第二节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第7.2.1条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道路线形应为直线。

直线段从最外侧钢轨外缘算起应大于或等于30m。

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30m。

无栏木设施的铁路道口,停止线位置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5m。

第7.2.2条道口的位置不应设在铁路的道岔处或站场范围内,也不宜设在道路与铁路通视条件不符合行车安全要求的路段上。

第7.2.3条道口两侧应设置平台。

自最外侧钢轨外缘到最近竖曲线切点间的平台长度规定如下:通行铰接车和拖挂车的道口应大于或等于20m;通行普通汽车的道口应大于或等于16m。

平台纵坡度应小于或等于0.5%。

连接道口平台两端的道路纵坡度,对于汽车与自行车混合交通的道路应小于或等于2. 5%,困难地段应小于或等于3.5%;机动车车行道应小于或等于5%。

坡长限制见第5.2.3条和第5.2.5条。

立体交叉规范

立体交叉规范

立体交叉第6.3.1条根据交通功能和匝道布置方式,立体交叉分为分离式和互通式两类。

互通式立体交叉,按照交通流线的交叉情况和道路互通的完善程度分为完全互通式、不完全互通式和环形三种。

各种立体交叉的基本形式见表6.3.1,各种图形见图6.3.1-1~图6.3.1-9。

互通式立体交叉按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是否分行,分为分行立体交叉和混行立体交叉两种。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行立体交叉形式见图6.3.1-10与图6.3.1-11。

第6.3.2条立体交叉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立体交叉形式选择的原则如下:1.立体交叉的选型应根据交叉口设计小时交通量、流向、地形、地质和地下管线等具体情况的综合分析,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的比较后确定。

2.立体交叉应保证主要方向交通顺畅。

对于交通量小的次要交通方向,可保留部分平面交叉或限制某些方向交通。

当交叉口转弯流量较小,附近有可供转弯车辆绕行的道路时,可采用分离式立体交叉。

3.立体交叉匝道口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设计小时交通量较大,互相干扰造成交通阻塞影响正常运行时,可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行的立体交叉。

4.立体交叉设计应根据对交叉口交通流的分析,结合地形,因地制宜地布置匝道,不应单纯强调对称。

5.一条路上建造多处立体交叉时,宜采用行车方式相近的立体交叉形式,使驾驶员容易识别行车方向。

二、立体交叉基本形式的交通特点及适用条件如下:1.分离式立体交叉适用于直行交通为主且附近有可供转弯车辆使用的道路。

2.菱形立体交叉可保证主要道路直行交通畅通,在次要道路上设置平面交叉口,供转弯车辆行驶,适用于主要与次要道路相交的交叉口。

3.部分苜蓿叶形立体交叉可保证主要道路直行交通畅通,在次要道路上可采用平面交叉或限制部分转弯车辆通行,适用于主要与次要道路相交的交叉口。

4.苜蓿叶形立体交叉与喇叭形立体交叉适用于快速路与主干路交叉处。

苜蓿叶形用于十字形交叉口,喇叭形适用于T形交叉口。

5.定向式立体交叉的左转弯方向交通设有直接通行的专用匝道,行驶路线简捷、方便、安全,适用于左转弯交通为主要流向的交叉口。

铁路立体交叉及平交道防护设施设置标准与费用分担规则

铁路立体交叉及平交道防护设施设置标准与费用分担规则

【法规名称】铁路立体交叉及平交道防护设施设置标准与费用分担规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96-06-15【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铁路立体交叉及平交道防护设施设置标准与费用分担规则第 1 条本规则依铁路法第十四条及第七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铁路与道路相交处设置立体交叉时,其规划、设计及施工单位依左列规定:一道路经由铁路下方穿越者,其地下道主体及引道工程由各该道路主管机关办理。

二道路经由现有铁路上方跨越者,依道路系统分别由各该道路主管机关办理。

前项相关设计书图应送铁路机构审核后施工,并由铁路机构派员协助监工。

第 3 条铁路与道路相交处设置平交道时,其设计施工由铁路机构办理。

第 4 条铁路平交道之新设、变更或废止,由铁路机构会同有关机关根据实际状况查定后实施,并报其主管机关备查。

第 5 条铁路平交道之交通量,由铁路机构就每日通过该平交道之铁路列车、调车、道路车辆数及行人数每年至少举办调查一次,必要时得随时调查之。

第 6 条新设铁路与现有道路或新设道路与现有铁路相交处设置立体交叉。

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于微得各该主管机构同意后,得设置平交道:二铁路临港支线,特种支线或专用侧线与邻接港埠,军事基地或公私营业事机构地区相交之道路,不宜设置立体交叉者。

三通过铁路之道路,平均每日换算小型车交通量与每日铁路列车次数之乘积值低于四○、○○○者,其换算小型交通量之换算标准如左表:四受地形限制不能兴建立体交叉或设置立体交叉所需费用超过通过受益,并均可采用他法代替管制者。

(备注:表格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五) 16031 页)第 7 条现有铁路平交道除有前条各款情事者外,应视其重要性改建立体交叉,其优先次序如左:一电化铁路区间,其相关道路系统间可建立体交叉者。

二道路快车道在四车道以上或其道路宽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者。

三铁路平交道处道路平均每日换算小型车交通量与每日铁路列车次数之乘积值超过四○、○○○以上者。

上跨桥对铁路安全的影响及对策

上跨桥对铁路安全的影响及对策

上跨桥对铁路安全的影响及对策韩学芳【摘要】从铁路上方跨越的桥梁,其墩台靠近铁路线路,梁体结构位于铁路上方。

施工期间,桥梁基础施工挠动铁路路基,可能造成铁路路基坍塌或线路变形;墩台施工时,脚手架、机具材料临近铁路可能造成机具材料侵限.架粱时梁体从铁路上方跨越铁路,存在机具料倾限、失稳、坠物的问题;运营期间,桥上经常有人车通行,若发生桥上物体坠落,车辆坠落或桥梁突然坍塌,对铁路运输安全,尤其是高速铁路安全将构成致命成胁。

从设计、施工、运营管理三个阶段分析上跨桥对铁路安全的影响,从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提出确保铁路安全的对策措施。

【期刊名称】《上海铁道科技》【年(卷),期】2012(000)004【总页数】2页(P21-22)【关键词】上跨桥;铁路;安全;影响;对策【作者】韩学芳【作者单位】上海铁路局总工程师室【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2981 引言从铁路线路上方跨越铁路的桥梁简称“上跨桥”。

近年来,由上跨桥施工、运营管理等造成的铁路行车事故较多。

2011年11月6日,北京局发生汽车从上跨桥上冲下,被旅客列车撞上,中断行车3 h45 min,构成铁路交通一般B类事故,仅2012年10月份就发生两起机动车从桥上坠入铁路线路影响铁路行车事故。

可见上跨桥对铁路运输安全影响非常大,上跨桥已经成为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风险源。

因此,虽然上跨桥非铁路部门使用,但因为其对铁路安全存在的严重威胁,铁路部门不得不加强上跨桥有关的各项工作。

铁路系统如何切实做好上跨桥有关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必须认真进行梳理、思考,广泛、深入探讨。

本文分别从设计、施工、运营管理三个阶段分析上跨桥对铁路安全的影响,从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提出了确保铁路安全的对策措施。

2 上跨桥对铁路运营安全的影响上跨桥从项目建议到投入使用必须经历设计、建设、运营管理三个阶段,三个阶段对铁路安全的影响不同,因此谈上跨桥对铁路运输安全的影响必须分三个阶段来分析研究。

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5篇)

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5篇)

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道口的管理,维护道口交通秩序,防止道口事故,保障铁路、道路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和“平过道”。

第三条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组织、集体经济组织,要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定,维护道口交通秩序。

第二章道口的安全设施第四条道路与铁路的平面交叉分为:(一)道口: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二)人行过道: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以下(城市一般为零点七五至一点五米,乡村一般为零点四至一点二米),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

人行过道只准通过行人、自行车(较宽的人行过道可通过人力车),不准畜力车及机动车辆通过。

(三)平过道:系指在车站、货场、专用线内,专为内工作业使用,不直接贯通道路的平面交叉。

第五条道口和其它平面交叉安全设施的设置:(一)在道口处的道路上设有铁路道口标志和护桩。

铁路道口标志设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不少于二十米处的道路右侧(特殊情况除外),护桩设在道口附近(路堑内及城市市区可不设),在铁路上距道口五百至一千米处设有火车司机鸣笛标(站内不设)。

根据需要还可在通向道口、距道口最外股钢轨五米处的道路右侧设置道口信号机;未设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可在安设道口信号机的位置设置停车(止步)让行标志。

有人看守道口还要设置带有标志(标志为红色圆牌、有条件的地方夜间可安设红灯)的栏杆(或栏门)。

已安设道口信号机或停车(止步)让行标志的道口,取消过去设置的“危险道口、停车了望、安全通过”、“小心火车”、“一停(慢)、二看、三通过”等宣传牌。

(二)在人行过道及平过道不设铁路道口标志和道口护桩,在人行过道可按需要设置“人行过道”、“小心火车”、“禁止畜力车、机动车辆通行”等宣传牌及防止车辆通过的路障。

第五章立体交叉设计1课件

第五章立体交叉设计1课件

三路定向 80-
形立交
100
70-80 70- 800080 11000
6.07.0
1、高速公路相互交叉;
2、地形适宜的双向分离式道路 相交。
对公路立交在确定基本形式时,应根据各方面的 交通量,结合地形、地物、当地交通条件综合考虑而 定,并注意以下几点:
(1)直行和转弯交通量均大,相交道路的计算行车速度 较高并要求用较高的速度集散时,可采用定向式或半 定向式立交。
直行 左转 右 能力 转
80- 70-80 70- 13000-
100
80 15000
60-80 30-40 30- 9000-
苜蓿叶式
40 13000
立交
部分苜蓿 30-80 25-35 30- 6000-
叶式立交
40 8000
菱形立交 30-80 25-35 25- 500035 7000
占地 面积
2、 立交几何形状及结构的选择 立交的几何形状及结构对行车速度、运行时间、
行车视距、视野范围、服务水平及通行能力等影响较 大。在基本形式的基础上,通过仔细研究,对立交的 总体结构进行安排,并合理布置匝道。
3、立交方案的比较 有时要有几个立交方案可供选择,要经过多方案
的技术、经济比较,以选择出满足交通功能要求、适 合现场条件、工程量小、投资省的最佳立交方案。
其中 a)为三路环形立交 b)为四路环形立交 c)为多路环形立交
b)
c)
图 9-10 环 形 立 交
第三节 立体交叉的布置规划与设计
一、立交的选型
• (一)立体交叉形式的选型原则 • 1.选型取决于相交道路的性质、任务和远景交通规划,设 计小时交通流量、流向等多方面因素。 • 2.选型必须与当地条件相适应,选型时要充分考虑地 区规划,结合地形、地质条件,可能提供的用地范围,周围建 及设施分布状况等条件,因地制宜地布置匝道。 • 3.选型要注意远近期结合,全面考虑。即要考虑近期交通 要求,减少投资费用,又要考虑远期交通发展的需要。

公路与公路立体交叉

公路与公路立体交叉

11 公路与公路立体交叉11.1 一般规定11.1.3 本条对互通式立体交叉按其功能不同而分为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和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其中前者系两条高速公路之间实现交通转换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即美国称为的“系统互通立交”(System Interchanges);后者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与其它公路相交,或其他公路相交的互通式立体交叉。

其中高速公路与其它公路相交的立交也可称为服务型互通式立体交叉(即美国称为的ServiceInterchanges)。

当一级公路作为国家或区域的主干线,且其上的平面交叉间距足够大(≥2000m)时,则它与高速公路间互通式立体交叉也应按枢纽互通式立体交叉设计。

11.1.4 互通式立体交叉的最小间距仍维持011-94中的4km的规定。

鉴于路网结构特殊等的限制,修订中增加了两互通式立体交叉之间保持1000m净交织长度的极限最小间距。

条件更为特殊时,通过集散道将两个互通式立体交叉的所有出入口或主要出入口串联起来而成为复合式互通式立体交叉。

执行本条时务须注意:保持1000m的净交织长度的这种运行会对主线上的流态有明显的影响,尤其是主线交通量较大时。

至于复合式互通式立体交叉,在集散道上依然存在交织。

若被复合的两个互通式立体交叉或其中之一为高速公路间的,则交织运行会影响高速公路间转弯运行中所应有的流态。

此外,复合式互通式立体交叉中存在标志设置的困难的缺点。

因此“复合”是在实在不得已情况下的一种权宜措施。

设计中遇到这种情况时,首先应从路网结点的合理配置着手,解决道路间交通的有机转换,而不应轻易采用复合式互通式立体交叉。

因此条文中特别强调了必须“经论证”这一条件。

当然,如果被复合的两个互通式立体交叉均为一般互通式立体交叉且转弯交通量不很大时,那么复合式互通式立体交叉的缺点主要表现为造价上的不经济。

11.1.7 互通式立体交叉范围内的主线线形指标基本上保留了JTJ 011-94中的规定,个别指标略有提高。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2000.04.07•【字号】沪规法〔2000〕0219号•【施行日期】2000.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规法〔2000〕0219号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管理局、各区规划管理局(规划土地局)、各县规划管理局(建设局、建委):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加强城市道路(包括高架道路)、公路、立体交通设施、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和地道,以及各类轨道交通等市政交通工程的规划管理,现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并请在执行中将情况及时报告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二〇〇〇年四月七日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4月7日沪规法〔2000〕219号文发布施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市政交通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交通工程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市政交通工程,指城市道路(包括高架道路)、公路、立体交通设施、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和地道以及各类轨道交通等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各类市政交通工程,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市政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及各类专业系统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市政交通工程的建设应当与城市市政公用管线、铁路、航道、水利、绿化及沿线各类建筑等方面协调配合。

第五条(管理制度)本市市政交通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并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7道路与铁路交叉、8路基设计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7道路与铁路交叉、8路基设计

第七章道路与铁路交叉第一节设计原则与规定第7.1.1条道路与铁路交叉的位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需要调整时,应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7.1.2条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如下:一、快速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二、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与铁路交叉,当道口交通量大或铁路调车作业繁忙而封闭道口累计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三、主干路、次干路与铁路交叉,在道路交通高峰时间内经常发生一次封闭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四、行驶有轨电车或无轨电车的道路与铁路交叉,应设置立体交叉。

五、中、小城市被铁路分割,道口交通量虽较小,但考虑城市整体的需要,可设置一、二处立体交叉。

六、地形条件不利,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车安全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第7.1.3条道路与铁路交叉,机动车交通量不大但非机动车交通量和人流量较大时,可设置人行立体交叉或非机动车与行人合用的立体交叉。

第7.1.4条道路与铁路交叉宜采用正交,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或等于45°。

第二节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第7.2.1条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道路线形应为直线。

直线段从最外侧钢轨外缘算起应大于或等于30m。

道路平面交叉口的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30m。

无栏木设施的铁路道口,停止线位置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或等于5m。

第7.2.2条道口的位置不应设在铁路的道岔处或站场范围内,也不宜设在道路与铁路通视条件不符合行车安全要求的路段上。

第7.2.3条道口两侧应设置平台。

自最外侧钢轨外缘到最近竖曲线切点间的平台长度规定如下:通行铰接车和拖挂车的道口应大于或等于20m;通行普通汽车的道口应大于或等于16m。

平台纵坡度应小于或等于0.5%。

连接道口平台两端的道路纵坡度,对于汽车与自行车混合交通的道路应小于或等于2. 5%,困难地段应小于或等于3.5%;机动车车行道应小于或等于5%。

坡长限制见第5.2.3条和第5.2.5条。

第7.2.4条道口处有两股或两股以上铁路,不宜有轨面标高差。

铁路、公路、城市道路立体交叉有关规定

铁路、公路、城市道路立体交叉有关规定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文件(81)建发交字532号关于颁发《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81)建发交字532号各省、市、自治区计委、建委,铁道部,交通部,国家城建总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铁道兵:关于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问题,我们于今年二月曾印发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最近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及调查、测算,经国家计委、国家建委、铁道部、交通部、国家城建总局、建设银行进一步研究,制定了《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试行。

鉴于当前国民经济处在调整时期,修建立体交叉工程花钱较多,因此凡能缓建的要尽量缓建,必须修建的,一定要根据财力、物力的可能,纳入计划,逐步修建。

本规定从颁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但在本规定下发前已签定协议者,可不再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日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交通运输日益繁忙,铁路、公路、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交叉,要求设置立体交叉的数量逐渐增多,根据经济建设要量力而行的方针,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铁路、公路、道路交叉应按交通量的大小,作出技术经济比较,分别采取不同措施,以保证运输生产安全。

现就铁路、公路、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有关事项制定本暂行规定如下:一、修建标准1.铁路、公路、道路交叉,昼间12小时内通过交叉道口的火车列数、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辆数分别达到表1规定标准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见表12.有调车作业的铁路、公路、道路交叉,昼间12小时内,交叉道口封闭累计时间、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辆数分别达到表2规定标准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见表23.新建、改建铁路与规划公路、道路交叉;新建、改建公路、道路与规划铁路交叉,原则上不设置立体交叉,设计中应结合规划考虑将来设置立体交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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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公路、城市道路设置立体交叉的暂行规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81)建发交字532号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交通运输日益繁忙,铁路、公路、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交叉,要求设置立体交叉的数量逐渐增多,根据经济建设要量力而行的方针,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铁路、公路、道路交叉应按交通量的大小,作出技术经济比较,分别采取不同措施,以保证运输生产安全。

现就铁路、公路、道路设置立体交
叉的有关事项制定本暂行规定如下:
一、修建标准
1.铁路、公路、道路交叉,昼间12小时内通过交叉道口的火车列数、换算标准载
重汽车辆数分别达到表1规定标准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见表1
2.有调车作业的铁路、公路、道路交叉,昼间12小时内,交叉道口封闭累计时间、
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辆数分别达到表2规定标准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见表2 3.新建、改建铁路与规划公路、道路交叉;新建、改建公路、道路与规划铁路交叉,原则上不设置立体交叉,设计中应结合规划考虑将来设置立体交叉的条件。

4.铁路、公路、道路交叉,虽达到表1、表2规定标准,但工程特别困难或一方投资不落实,以及可缓期投资,而将来施工技术不过多增加困难者,均可暂缓设置立
体交叉。

5.铁路、公路、道路交叉,虽达到表1、表2规定标准,但能结合排洪桥涵及地形条件,适当降低标准设置立体交叉,而工程投资又增加不多时,设计单位可考虑设
置立体交叉。

二、投资划分铁路、公路、道路交叉,凡符合上述标准设置立体交叉时,其工程投
资划分按以下规定办理。

1.新建铁路与既有公路、道路交叉,按既有公路、道路原有标准设置立体交叉,其工程投资(包括桥梁、引道、排水、照明、征地、拆迁等,下同)全部由铁路部门承担。

如公路、道路部门要求超过原公路、道路标准,改按规划位置、标准设置立体交叉时,由此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公路、道路部门承担。

2.新建公路、道路与既有铁路交叉,按既有铁路原标准设置立体交叉,其工程投资全部由公路、道路部门承担。

如铁路部门要求超过原铁路标准,改按规划位置、标准设置立体交叉时,由此增加的工程投资,由铁路部门承担。

3.铁路改建时,与既有公路、道路交叉的原有平交道口,需改建为立体交叉时,其工程投资按下述情况分别处理:①铁路与一、二级公路、城市道路交叉的既有平交道口,改建为立体交叉,原则上各自承担本部门的工程和投资,如工程投资划分困难,可由铁路与公路、道路部门各承担一半。

②铁路与其他等级的公路、县城道路交叉的既有平交道口,按原有公路、道路标准改建为立体交叉,其主要工程投资由铁路部门承担,公路、道路引道工程的征地,拆迁(包括临时工程)工作及其费用,由公路、道路部门承担。

如公路、道路部门要求超过公路、道路原标准,改按规划位置、标准设置立体交叉时,由此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公路、道路部门承担。

4.公路、道路改建时,与既有铁路交叉的原有平交道口,需改建为立体交叉时,原则上各自承担本部门的工程和投资,如铁路部门要求超过原标准改按规划位置、标准设置立体交叉,由此增加的工程投资,由铁路部门承担。

5.新建、改建铁路与规划公路、道路交叉;新建、改建公路、道路与规划铁路交叉;如需设置立体交叉,且铁路、公路、道路可同步建设时,由各部门各自承担本
部门的工程和投资。

6.铁路、公路、道路都没有建设任务的既有平交道口,如经双方商定改为立体交叉时,可比照本规定办理。

三、设计文件的审批立体交叉工程,由投资单位负责组
织(邀请有关部门参加)设计文件的审批。

若一处立交工程投资超过300万元,需报省、市、自治区、铁道部、交通部审批。

四、固定资产的划分、移交及维修管理立体交叉工程不论谁投资修建的,均按系统划分移交管理,即铁路及其桥梁(包括附属工程及设施)的固定资产归铁路部门所有;公路、道路及其桥梁(包括引道、附属工程及设施)的固定资产归公路、道路部门所有,并按隶属关系各自配备人员负责维修管理。

注:
1.火车列数以实际列车运行次数(新建、改建铁路以设计近期实际列数)为准。

2.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辆数,以近期连续三年实际统计的平均值及五年增长值(年增长率不大于5%)为准。

新建、改建公路、道路以设计标准载重汽车辆数为准。

若公路、道路分快、慢车道时,只计算汽车辆数。

3.标准载重汽车换算系数①标准载重汽车=1.0;包括大客车、重型载重汽车、胶轮拖拉机带挂车)②带挂车的载重汽车=1.5;(包括大平板车、带铰接的大型公共汽车)③小汽车=0.5;(包括吉普车、三轮摩托车、手扶拖拉机带挂车、小型旅行车)④兽力车=2.0;⑤架子车、人力车=0.5;⑥自行车=1.0。

4.表1规定系指火车列数、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辆数必需同时达到或超过表中规定。

中间值可采用内插法换算(下同)。

5.表2规定中的封闭道口时间,系指火车列车通过道口封闭时间及调车作业封闭道口时间的总和。

封闭道口时间,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辆数必需同
时达到或超过表中规定
表1 12小时火车列数20 25 30 35 40 45 50 60 70 80 90 100 110 130 140 12小时换算标准载重汽车辆数4500 4300 4100 3900 3700 3500 3300 3100 2900 2700
2500 2300 2100 1900 1700
表2 12小时封闭道口时间3小时30分3小时45分4小时00分4小时15分4小时30分4小时45分5小时00分12小时算标准载重汽车辆数2500 2300 2100
1900 1700 1500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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