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纠纷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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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对人格权侵权赔偿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对人格权侵权赔偿的规定

一、侵权责任法对人格权侵权赔偿的规定(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节录)149.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法释〔2001〕7号)(节录)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三十五章人格权

第三十五章人格权

【身体权与生命权的区别】:
身体权的客体是:人体的整体构造;:人的生命安全或生命的正常活动;其权力内容是:保障生命不被他人非法剥夺。
【身体权与健康权的区别】:
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身体的的整体;体现的利益是:自然人身体的整体。强调自然人对自己身体的某些组成部分的支配权或转让权。
2.肖像使用权。须在法定范围内使用。包括:自己使用权利、允许他人使用的权利、允许他人部分使用或全部使用的权利、允许他人有偿使用或无偿使用的权利、以及允许他人在何时、何地、何种场合使用的权利。
3.维护肖像完整权。
【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行为有】:
1.在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
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社会公益而举办特定活动而使用自然人的肖像;
【自由权】: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身意志进行活动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的权利。(是体现人格尊严和人生价值最基本的权利。)
【自由权包括】:行为自由权、和意志自由权。
【行为自由权】:指民事主体支配自己身体进行各种行为和活动的权利。
【意志自由权】:指民事主体按照自身意志进行内在精神活动的权利。
【人格权的法定属性】:
1.人格权本质上是法定权利。(它是法律赋予的,通过法律的确认和实施得以实现的。)
2.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人格权的范围也各不相同。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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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全部人格利益享有的总括性权利。
【侵害名誉的行为包括】:侮辱行为和诽谤行为。
【侮辱】:是指以语言、文字或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分为:口头诽谤和文字诽谤。

民法典解读之人格权编

民法典解读之人格权编
2. 疑似滥用案例:原告刘平诉称:北京市土地整理储 备中心海淀区分中 心在未告知我的情况下,将我的 款项提存到了国信公证处。国信公 证处出具的(201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619号公证书(以下简 称 2619号公证书)违反了《提存公证规则》第6、9、 10、11、12、13条 的规定,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和参 与司法诉讼权利等一般人格权。
案由中存在一般人格权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 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1)平等就业权纠纷
一般人格权
1. “一般人格权”从学理上看并不是“其他人格权”,但是在实务中有着 严重的“被滥用”的现象:
人格权编概述
1. 人格权编在争议中诞生,立法之后这个可以翻篇了。今后的 任务则是解释与法律适用
2. 学习人格权编的意义,不仅仅在于确定哪些权利与权益得到 就继续保护,更在于积极行 权的限度
3. 人格权编的大部分条款,技术上原本可以融入侵权责任法。 但单行了,就需要从构成要 件上看得更细了,两边都要看
•不是新闻报道,能否发朋友圈? •人格权法逻辑:你不能用 Vs 侵权责任逻辑:有损害了才 能诉请
豁免条款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 用肖像权人已经公 开的肖像; 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 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 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 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人格权法大纲03

人格权法大纲03

人格权法大纲一、总论定义:指以主体依法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

性质:法定权利、民事权利、非财产权利与人权的关系:人权是一种原则和观念,需要具体化,赋予具体的权利义务形式,人格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人权不仅仅是个人的。

特点:固有性、专属性、对世性、支配性、防御性、开放性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分类: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商品化的和非商品化的;自然人和法人;自由型精神人格权、尊严型精神人格权和标表型精神人格权取得和消灭:自然人出生取得,死亡消灭但产生死者人格利益。

法人设立产生、终止消灭或者转让也可消灭人格权行使:目的方式必须合法、符合公序良俗、不得滥用权力二、人格权法原则:人格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身心完整、平衡协调人格权法功能:确认、保护、平衡体系:是否独立成编问题1、国外立法例法国仅在宪法和人权宣言中有规定德国总则规定姓名权,侵权编中规定了寥寥几句瑞典,在总则中规定了具体的保护方法魁北克法,第一编专门规定人格权。

首先规定一般人格权,讲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同等对待2、民法通则的中国模式即在第五章第四节中单独规定人格权第一突出了人格权法在民法中的重要作用第二突出了人格权在保护人和人格中的作用第三表达了人格权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的具有平等地位正当的诉求3、民法典应当单独成编第一突出人的地位,真正使人成为名副其实的权利主体第二保持民法通则制度的延续性第三扩展人格权立法的空间更好发挥人格权保护人的作用一般人格权问题定义:指法律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赋予公民合法人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特征:抽象概括、包容和兜底、价值导向性、基础性和原生性作用:解释、创造、补充、利益平衡意义:全面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弥补现行法规不足有助于完善我国人格权体系有助于落实宪法基本原则和维护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有助于法院正确处理人格权纠纷一般人格权适用的限制:第一只有在不能适用具体人格权时才适用;第二必须通过个案价值裁量来确定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存在人格利益被侵害的情形;第三应当限制一般人格权所保护的法益的内容;第四在通过适用一般人格权对受害人提供精神损害补救时,应当考虑受害人是否实际遭受精神损害新型人格利益保护:在确定此种利益是否构成人格利益时,应当考虑这些利益是否体现了人格平等、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等基本价值,侵害这些人格利益是否违反了一般人格权所包含的价值。

公共基础——人格权、侵权责任

公共基础——人格权、侵权责任

民法典之人格权第一节 概述一、概念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二、人格权的延伸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节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一、概述自然人享有生命权。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

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

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

二、人体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述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禁止性骚扰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三节 姓名权和名称权一、概述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二、选取姓氏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民法典之人格、婚姻、继承、侵权

民法典之人格、婚姻、继承、侵权

构成要件
精神损害赔偿
范围
侵害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健康权、 身体权、姓名或 者名称权、声音 权、名誉权、荣 誉权、隐私权、 个人信息权等。
侵害一般人格权。
侵害亲权。非法 使被监护人脱离 监护,导致亲子 关系或者近亲属 的亲属关系遭受 严重损害,监护 人有权主张精神
损害赔偿。
侵害近亲属权。 侵害生命权的场 合,不仅侵害了 死者的生命权, 还同时侵害了死 者近亲属的近亲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第制作、使用、公开 肖像权人的肖像。
03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 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04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 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05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 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精神损害赔偿
加害给付与精神损害赔偿
第996条: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 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专属性及其例外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第二款: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 的除外。
精神损害赔偿
构成要件
加害给付与精神损害赔偿
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专 属性及其例外
精神损害赔偿
01
02
04
03
赔偿权利人仅限于
01
自然人。
须造成严重精神损
03
害后果。
侵害人身权益(人格权益 02 和 身 份 权 益 ) , 并 造 成 法

胡显云、安庆市第六人民医院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显云、安庆市第六人民医院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显云、安庆市第六人民医院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一般人格权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7【案件字号】(2021)皖08民终24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顺张秀珍高平【审理法官】程顺张秀珍高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显云;安庆市第六人民医院【当事人】胡显云安庆市第六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胡显云【当事人-公司】安庆市第六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姚兵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兵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兵【代理律所】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胡显云【被告】安庆市第六人民医院【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胡显云主张安庆六院侵害了其人格权,胡显云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

人格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一、违法行为;二、损害事实;三、因果关系;四、过错。

本案中,安庆六院对胡显云实施诊治并作出初步诊断,胡显云无证据证明安庆六院的诊疗行为违法,不符合人格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胡显云主张安庆六院侵权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胡显云的上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胡显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23:19:41【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3月11日,胡显云因情绪不稳,行为怪异,睡眠差,由其兄弟胡显胜将其送入安庆六院住院治疗,当时病史记载:胡显云15年前精神受挫,怀疑周围人对其不睦,行为怪异,不愿与人交往。

贾杰与唐群莉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贾杰与唐群莉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贾杰与唐群莉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一般人格权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7【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102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方方【审理法官】方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贾杰;唐群莉【当事人】贾杰唐群莉【当事人-个人】贾杰唐群莉【代理律师/律所】吴红卫上海市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李小良上海市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红卫上海市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李小良上海市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红卫李小良【代理律所】上海市万隆众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贾杰【被告】唐群莉【本院观点】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本起纠纷系因家庭纠纷引起,双方就两人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问题应通过协商方式妥善解决。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侵害人格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具有损害事实等。

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就双方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问题发生矛盾。

上诉人称,被上诉人索要抚育费的过程中,长期、持续地用极其恶毒的语言辱骂、威胁上诉人及家人,造成周围邻居对上诉人作出了不良评价,已侵犯上诉人的一般人格权。

对此,本院认为,本起纠纷系因家庭纠纷引起,双方就两人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问题应通过协商方式妥善解决。

现被上诉人在交涉过程中所发表的过激言辞确有不当之处,也不利于矛盾的解决。

但鉴于本案所涉纠纷系家庭矛盾所致,且上诉人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给其人格、名誉造成一定的影响,致其人格评价被贬损,故现上诉人坚持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叶爱华、王某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叶爱华、王某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叶爱华、王某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2【案件字号】(2021)浙01民终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文超俞建明韩圣超【审理法官】孔文超俞建明韩圣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叶爱华;王某【当事人】叶爱华王某【当事人-个人】叶爱华王某【代理律师/律所】张鹏飞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鹏飞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鹏飞【代理律所】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叶爱华【本院观点】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叶爱华案涉第1节言论指向的对象为“某403女”,其后在群成员“慕紫”询问是否指“大群里说的5-1-403”时,明确答复“是”。

叶爱华在案涉言论中称王某“造谣生事攻击业主”、“连结婚证都没有”、“去年底带人去小区章女士家里砸门、威胁恐吓她们,持续两个多小时”、“好几次闹事当事人都打110出警,为此王某连派出所民警都给投诉了”,但其无法提供上述言论的依据,仅表示从小区其他业主处听闻。

叶爱华经原审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且已向原审法院寄送书面答辩状,故原审法院已经保障叶爱华的相关诉讼权利,程序正当,叶爱华对原审审。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管辖回避自认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对象诉讼请求延期审理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上诉人叶爱华主张,其在案涉微信群中发表的言论内容不具有特定指向性,无法与被上诉人王某相关联。

本院认为,叶爱华案涉第1节言论指向的对象为“某403女”,其后在群成员“慕紫”询问是否指“大群里说的5-1-403”时,明确答复“是”。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当某一方在行为上有违反法律规定,对另一方造成损害时,由此产生的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四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责任也就是指这种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是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侵犯他人财产权、财产权等。

二是侵权行为的确定性。

侵权行为的确定性指的是侵权行为的存在和内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能够明确证明是哪一方所为的行为。

三是侵权行为的原因性。

也就是要明确证明,侵权行为是由于特定行为而引起的,不能因为其他原因而引起的。

四是侵权行为的后果性。

也就是要明确证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和损失,并且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能够明确证明损害和损失的程度。

五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原因。

也就是要明确证明,侵权行为是由于特定行为而直接引起的,不能因为其他原因而间接引起的。

六是侵权行为的分担责任。

也就是要明确证明,侵权行为是由双方共同行为引起的,每一方都有责任,应当分担责任。

以上是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只有满足这些要件,侵权行为才能产生民事责任,而一方才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1、王某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1、王某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1、王某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一般人格权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3【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58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尹来魏道博李志锋【审理法官】尹来魏道博李志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莉爽;王珩【当事人】王莉爽王珩【当事人-个人】王莉爽王珩【代理律师/律所】景珊珊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宋可可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景珊珊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宋可可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景珊珊宋可可【代理律所】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莉爽【被告】王珩【本院观点】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权责关键词】过错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不予受理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侵犯其名誉权、隐私权,但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王莉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莉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23:38:0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民法典对人格权定义

民法典对人格权定义

民法典对人格权定义重点条文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条文理解】本条在结构上包括作为具体人格权一般规定的第1款和作为一般人格权规定的第2款。

一方面,该条在人格权编内部可以被理解为是人格权益的一般条款,具有统摄全编的功能;另一方面,在外部体系,即《民法典》各编尤其与总则编的关系中,该条可被理解为是对《民法典》第109条宣示的价值基础的外显,贯彻了《民法典》内在体系和外在体系融贯的应有之意。

一、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并且决定具体人格权的一般人格利益。

一般人格权是自然人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而无论其性别、年龄、种族、籍贯、身份、职业地位、文化程度。

《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09条、人格权编中的第990条第2款将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概括为人身自由、人格尊严。

对于未被明确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类型,本条第2款统一使用为”其他人格权益”,为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各项人格权益的确认与保护预留空间。

一般人格权的法律特征表现在:(1)权利主体的普遍性。

自然人是一般人格权的普遍主体。

(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一般人格利益,而不是具体人格利益。

一般人格利益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人格利益。

(3)权利内容的广泛性。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不仅包括全部具体人格权,还包括具体人格权所不包含的内容,是具体人格权内容的集合。

人身自由,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为的自由。

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享有婚姻自主权利等;狭义的人身自由又称为身体自由,指自然人行动自由,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身体不受非法搜查,不受非法逮捕、拘禁。

什么是人格权

什么是人格权

什么是⼈格权什么是⼈格权⼀、⼀般⼈格权1、概念:⼀般⼈格权指⾃然⼈对⼈格平等、⼈格独⽴、⼈格⾃由、⼈格尊严的⼀般⼈格利益予以⽀配,并排斥他⼈⼲涉的权利。

仅⾃然⼈享有⼀般⼈格权。

2、侵害⼀般⼈格权的构成要件:(1)侵害了⾃然⼈的⼈格平等、⼈格独⽴、⼈格⾃由、⼈格尊严。

(2)加害⼈的⾏为不构成对具体⼈格权的侵害。

(3)受害⼈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具体⼈格权1、⽣命权:指⾃然⼈享有的以⽣命安全、⽣命维持为内容的⼈格权。

受害⼈因侵权⾏为死亡的,赔偿权利⼈包括死亡受害⼈的近亲属,以及依法由受害⼈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扶养⼈。

实施加害⾏为致⼈死亡,⼜⽆违法阻却事由的,即构成对⽣命1权的侵害。

2、健康权:指⾃然⼈以其⾝体⽣理机能、⼼理机能的健全正常运作和功能正常发挥,进⽽维持⼈体⽣命活动为内容的⼈格权。

3、⾝体权:指⾃然⼈维持其⾝体的完整性和完全性,并⽀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体组织的⼈格权。

与⾝体相连,不能⾃由拆卸的假肢、义眼、⼼脏起搏器、⽀架属于⾝体权的客体。

4、姓名权、名称权:姓名权由⾃然⼈享有;名称权由法⼈或其他组织享有。

姓名权的内容:姓名决定权;姓名使⽤权;姓名变更权;名称权的内容:命名权;使⽤权;变更权;转让权;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为仅限于以下三种:(1)⼲涉:指妨害、阻碍他⼈⾏使姓名权的⾏为。

(2)盗⽤:指未经允许,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擅⾃使⽤他⼈姓名。

(3)假冒:即冒名顶替,冒充他⼈进⾏活动。

5、肖像权:指⾃然⼈对⾃⼰的⾯部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侵害的权利。

肖像权的主体仅限于⾃然⼈。

肖像权的客体为⾯部整体肖像。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1)未经准许,擅⾃使⽤他⼈肖像;(2)以营利为⽬的。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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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

人格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

人格权纠纷案件是因人格权被侵犯所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这类案件我们要掌握的宏观思路是:既要维护和鼓励行为人的言论及行为自由,又要通过对人格权利益的保护,使行为人的行为更为规范,也就是我们要掌握个人言论、行为自由以及人格权利益保护之间的一种平衡。

人格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方法和思路主要分成三步:一、人格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二、侵权行为的认定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一人格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三步审理法的第一步,就是要界定原告的诉请是否符合人格权的保护范围,这也是人格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起点。

关于人格权保护范围的法律依据主要集中在《民法总则》第109条和110条的规定。

其中110条罗列了具体的人格权保护范围,包括生命身体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以及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

界定人格权保护范围的难点主要在于,随着时代的发展,新型人格利益不断涌现,而法律规定又比较概括和抽象,如《民法总则》第109条仅仅是规定了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这也就是理论界常说的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

这里我要向大家介绍一个案件。

楼甲和楼乙是兄弟二人,楼乙随父母移居国外。

在父母去世时,楼乙没有将相关信息告知楼甲,导致楼甲没能参与父母的葬礼。

楼甲就认为楼乙的行为侵犯了其权益,因此诉诸法院。

这个案件中就涉及到对一般人格权保护范围的界定。

我们都知道对逝世亲人进行祭奠活动,是我国一项悠久的传统文化,它也符合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楼甲没有参与父母的祭奠活动、参加葬礼,很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对他产生不良的负面评价。

因此我们认为祭奠权也应该作为人格权的保护范围。

实务中,我们还遇到过关于贞操权案件的纠纷,我们认为贞操权是一项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和性纯洁为独立内容的人格权利益,同样应该依法予以保护。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人格权纠纷案件审理的第二步,是在认定了原告的诉请符合人格权保护范围后,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在认定侵权时,除了遵循侵权构成四要件之外,具体人格权侵权构成要件各有特点。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般⼈格权的内容包括哪些⼀般⼈格权属于公民最基本的⼀种权利之⼀,并且在法律上,具体的⼈格权是多种多样的。

那么⼀般⼈格权的内容具体都包括什么呢?对于这些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般⼈格权的内容包括哪些⼀般⼈格权在法律上具体表现多种多样的,如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信⽤权、⼈⾝⾃由权等等。

在这些具体⼈格权之上,有⼀个抽象的⼈格权,就是⼀般⼈格权。

这就是公民和法⼈享有的,概括⼈格独⽴、⼈格⾃由、⼈格尊严全部内容的⼀般⼈格利益,并由此产⽣和规定具体⼈格权的⼈的基本权利。

在⼀般⼈格权的⼈格独⽴、⼈格⾃由、⼈格尊严全部内容中,其核⼼和基本内容,就是⼈格尊严。

因此说,法律规定了⼈格尊严,实际上就等于规定了⼀般⼈格权。

⼈格权具体有⽣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隐私等权利。

法⼈的⼈格权包括名称、名誉、荣誉、信⽤等权利。

1、⾃然⼈享有⽣命健康权禁⽌⾮法剥夺⾃然⼈的⽣命、禁⽌侵害⾃然⼈的⾝体健康。

2、⾃然⼈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和依照规定变更⾃⼰的姓名。

⾃然⼈的笔名、艺名等,与姓名受同等保护。

法⼈享有名称权,有权使⽤、变更或者许可他⼈使⽤⾃⼰的名称。

3、⾃然⼈享有肖像权,有权保护⾃⼰的肖像不受歪曲、侮辱。

4、⾃然⼈、法⼈享有名誉权。

禁⽌⽤侮辱、诽谤等⽅式损害⾃然⼈、法⼈的名誉。

5、⾃然⼈、法⼈享有信⽤权。

禁⽌⽤诋毁等⽅式侵害⾃然⼈、法⼈的信⽤。

6、⾃然⼈享有隐私权。

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信息、私⼈活动和私⼈空间。

⼀般⼈格权的基本功能1、解释功能。

⼀般⼈格权具有⾼度概括性和抽象性,对各项具体⼈格权具有指导意义,决定并解释各项具体⼈格权的基本性质、具体内容。

对具体⼈格权进⾏解释,必须依据⼀般⼈格权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特征为标准。

对于不符合⼀般⼈格权基本原理的对具体⼈格权的解释,应属⽆效。

例如,在对肖像权进⾏解释的时候,有些⼈主张应当将“营利⽬的”作为侵害肖像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只要使⽤他⼈的肖像不具有营利的⽬的,就不构成侵权。

人格权侵害案件赔偿标准

人格权侵害案件赔偿标准

人格权侵害案件赔偿标准人格权是指个人对其人身、名誉、隐私、肖像等方面的权利,包括个人尊严、姓名权、肖像权、声誉权、通信自由等。

当他人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时,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人格权侵害案件赔偿标准的相关信息。

一、人格权侵害案件的类型人格权侵害案件有多种类型,如名誉侵权、隐私泄露、肖像权侵犯等。

其中,名誉侵权是指通过虚假陈述、恶意中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声誉;隐私泄露是指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公开、传播他人的私人信息;肖像权侵犯是指未经被摄者同意而使用其肖像,损害其名誉或其他合法权益。

二、人格权侵害案件赔偿的原则人格权侵害案件的赔偿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效益原则:赔偿金额应当符合正当赔偿的原则,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需要综合考虑侵权程度、受害人的社会地位和损失程度等因素。

2. 惩罚性赔偿:对于故意或恶意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以起到警示作用,防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

3. 赔偿方式多样化:赔偿可以包括经济赔偿、道歉赔偿、停止侵权行为等多种方式,以满足受害人的需求,恢复其人格权受到侵害前的合法权益。

三、不同类型人格权侵害案件的赔偿标准1. 名誉侵权案件对于名誉侵权案件,赔偿金额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包括虚假陈述的严重程度、恶意中伤的程度等。

(2)受害人的社会地位和声誉:受害人的社会地位越高,声誉受损程度越大,相应的赔偿金额可以适当提高。

(3)损失后果: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精神损害等。

2. 隐私泄露案件对于隐私泄露案件,赔偿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泄露的隐私内容:是否为他人私生活中的隐私信息,泄露内容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等。

(2)泄露方式和范围:是否通过网络、媒体等公开传播,泄露的范围是个人还是群体等。

(3)对受害人的影响:泄露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丧失商业机会等。

3. 肖像权侵犯案件对于肖像权侵犯案件,赔偿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使用肖像权的目的和方式: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权的行为目的、使用的方式等。

王建云与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慧农村村民委员会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建云与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慧农村村民委员会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建云与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慧农村村民委员会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一般人格权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沪01民终126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鹃【审理法官】赵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建云;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慧农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王建云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慧农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王建云【当事人-公司】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慧农村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任娜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朱勇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任娜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朱勇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任娜朱勇【代理律所】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建云【被告】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慧农村村民委员会【本院观点】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但构成侵害人格权亦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权责关键词】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但构成侵害人格权亦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慧农村委会出版《慧农村志》的主要目的在于正面宣传慧农村形象,并无以此损害王建云的主观恶意;虽然慧农村委会在编纂中出现错误,将王建云姓氏误写为“黄”、将“遗体捐献”误写为“申请加入上海市骨髓志愿者”,但该些内容均不属于侮辱诽谤、丑化人格等内容,难以认定会因此降低他人对王建云的一般社会评价;事发后,慧农村委会对其错误行为亦采取了制作下发勘误表、张贴致歉声明等措施予以补正,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情形不符合侵害人格权的情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王建云上诉主张慧农村委会侵害其人格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王建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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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格权纠纷构成要件
人格尊严即一般人格权究竟是怎样一种权利,应当进行说明。

在法律上,具体的人格权是多种多样的,如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信用权、人身自由权等等。

在这些具体人格权之上,有一个抽象的人格权,就是一般人格权。

这就是公民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人的基本权利。

在一般人格权的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中,其核心和基本内容,就是人格尊严。

因此说,法律规定了人格尊严,实际上就等于规定了一般人格权。

侵害一般人格权的构成要件:
(1)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2)加害人的行为不构成对具体人格权的侵害;
(3)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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