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车过轨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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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实施方案(正式稿).doc

《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实施方案(正式稿).doc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运[2015]155号)文件精神,公司与青岛监造项目部联合召开了厂监沟通会,会上厂监双方就“铁总运[2015]155号”文件进行了逐条解读学习。

之后公司又多次与青岛监造项目部沟通、交流,达成了共识,依此编制了本实施方案。

质量管理部负责对本方案条款进行解释。

1.方案编制依据 (4)2.方案适用范围 (4)3.术语及定义 (4)4.部门职责 (6)5方案具体内容 (11)6.附件 (20)《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实施方案1.方案编制依据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监造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运[2015]155号)文件编制。

本方案的部门职责,参照Q/SFCG01-03-2013《质量管理手册》C版编制。

2.方案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公司配合监造项目部针对下列对象完成的监造工作:铁路总公司和所属企业委托四方有限公司维修的铁路车辆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国铁控股合资企业、委托国铁运输管理的国铁非控股合资企业委托四方有限公司维修的铁路车辆整车及重要零部件;进入国铁路网运行的路外企业自备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重要零部件。

3.术语及定义3.1监造是指由铁路局监造机构专业人员代表买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国家、行业、企业标准及总公司相关要求,在机车车辆产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对生产过程和实物质量实施必要的核查,并对产品的符合性做出专业判断。

3.2见证是指监造人员对文件、记录、实物、过程等进行观察、审查、记录、确认等获取证据的活动。

3.3复核对生产企业外购(含国外进口)的重要零部件及原料,监造项目部应进行复核,主要核查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检测报告及外观质量等,见证主要原材料的取样、送检等,并核查复检报告。

3.4文件见证点(R点)由监造人员对产品生产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记录或报告等进行见证而预先设定的监造控制点。

有关文件、记录或报告由生产企业提交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铁总运〔2015〕314号)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铁总运〔2015〕314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发文稿纸标题: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的通知附件: 附件1机车乘务员动态表,附件2机车技术状态书、回送机车请求书、铁路救援起重机回送状态鉴定书,附件3长期备用机车记录单格式,附件4机车工具及备品,附件5 机车添乘证格式,附件6登乘机车证格式 主送: 各铁路局。

抄送: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计统部、财务部、劳卫部、科技部、安监局,运输局调度、营运、工务、电务、车辆、供电、信息化部。

----------------------装---------------------订---------------------线--------------------- 调度部:营运部:工务部:电务部:车辆部:供电部:信息化部:现将《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JW101-201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12月3日TG/JW101-2015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机车是铁路运输的牵引动力,机车运用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机车运用管理,更好地为铁路运输服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机车运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精心组织,为铁路运输生产提供满足需求的机车和机车乘务员,优质高效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科学合理使用机车,推广先进经验,遵循经济规律,不断提高机车运用效率,促进资产回报;加强安全风险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条各级机车运用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求实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对技术精益求精;维护路网完整性,坚持调度指挥统一,顾全大局,联劳协作,服从命令听指挥;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条机车运用管理要采用先进、成熟、经济、可靠的技术,建立健全准确无误、反应迅速的信息采集、数据处理系统,实行网络管理,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和信息化,确保有序可控。

轨道检查车检定细则

轨道检查车检定细则

运基设备[2008]552号关于印发《轨道检查车年度检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根据《轨道检查车运用管理办法》(铁运[2005]17号),部运输局组织制订了《轨道检查车年度检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八年十月九日轨道检查车年度检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轨道检查车运用管理办法》(铁运[2005]17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轨道检查车(以下简称轨检车)轨道几何测量系统的检定。

其它安装轨道几何测量系统的检测车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轨检车年度检定实行分级管理,适用于检查120km/h及以下线路的轨检车为一级,注:表中高低、轨向波长为λ≤25m,三角坑基长为2.5m。

第二章动态对标第四条以铁道部轨检车作为参考车,受检车,参考车在相同的条件下测量同一段线路,各检测项目的波形比对以10km为一段,每段抽样30点连续的波峰、波谷值,比对总里程不少于100km,统计各次比较结果,满足示值允许误差的结果应大于96%。

第五条比对段的选取应包含以下信息:最大超限位置,曲线的直缓点,圆缓点位置以及检测速度为40~200km/h范围内的测量结果。

第三章静态检定第六条首先进行测量系统(包括轨距、轨向、高低、水平测量系统)的整体检定,合格者不再进行测量元件的检定。

不合格者应对相应测量元件(含滚动陀螺、摇头陀螺、倾角加速度计、高低加速度计、轨向加速度计、车体加速度计等)按产品出厂的技术要求送专业的计量检定部门检定。

第七条轨距测量系统检定将5mm、10mm、20mm标定块分别放入左右股钢轨踏面下内侧16mm处(密贴),记录轨距系统输出示值。

第八条轨向测量系统检定GJ-3、GJ-4型轨检车轨向测量系统检定采用轨向加速度计与单边轨距信号增益、相位、平衡比对方法。

具体如下:1.用函数发生器产生1Hz、峰峰值为2.5V的正弦波信号接入左轨距系统的误差放大板的TP3端子,取下左光电传感器并短路其后处理板的输入端。

《轨道检查车运用管理办法》(2014)253

《轨道检查车运用管理办法》(2014)253
第二十二条 轨道检查车进行调挂作业时,严禁溜放,禁 止重钩碰撞及中途随车调挂。调车机接近速度应不超过 5 km/ h,轨道检查车停放时须加装铁鞋,执行防溜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轨道检查车检查期间由停靠铁路局负责在 管内对轨道检查车进行检修、列检、库检、加油、上水、吸污、洗 车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轨道检查车车辆维修及管理按照总公司客 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轨道检查车运用单位应定期开展学习交流和 案例分析活动,不断提高检测数据分析人员对偏差或异常的 评判能力。
第十二条 轨道检查车工作人员技术培训由运输局组 织,检测中心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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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检查运用
第十三条 轨道检查车检查周期、质量评定标准、检查报 告按照相关修理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检查项目分为基本项目和扩展项目,其中基 本项目包括:高低、轨向、轨距、轨距变化率、水平、三角坑、曲 线超高、车体横向加速度、车体垂向加速度;扩展项目包括复 合不平顺、钢轨廓形、钢轨磨耗、钢轨波浪磨耗、轴箱振动加速 度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轨道检查车的安全运用,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 司)及所属各单位轨道检查车的运用和管理,其他装有轨道 检测系统的专用车辆的运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检查车是指安装有轨道检测系 统的特种用途车辆,用于检查轨道几何状态、评定线路动态质 量、指导线路养护维修、实现轨道科学管理。
第十五条 检查报告的基本格式应规范统一,包括:Ⅰ、 Ⅱ、Ⅲ、Ⅳ级偏差报告,曲线报告,公里小结报告,区段总结报 告,轨道质量指数(TQI)报告。轨道检查车偏差数据应采用 数据库存储方式,数据库实行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检测中心应及时将总公司轨道检查车检查数 据及报告上传铁路基础设施检测数据分析处理中心,铁路局 工务处应及时下载并向各工务段分发。铁路局轨道检查车检 查数据应及时下发各工务段。

轨道检查车运用管理办法

轨道检查车运用管理办法

铁道部文件铁运[2005]17号关于发布《轨道检查车运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为适应铁路提速和轨检技术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轨道检查车的运用管理,部组织修订了《轨道检查车运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实行。

铁道部原工务局《轨道检查车使用管理办法》(工综技〔1996〕39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轨道检查车运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轨道检查车(以下简称轨检车)是检查轨道状态,查找轨道病害,评定线路动态质量,指导线路维修的动态检查设备,其作用是通过检查了解和掌握线路局部不平顺(峰值管理)、线路区段整体不平顺(均值管理)的动态质量,对线路养护维修工作进行指导,实现轨道科学管理。

第二条轨检车为特种用途车,其检测系统应具有良好稳定的工作状态,以确保其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第三条轨道检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提供的检测结果和报告必须科学、准确、公正。

第四条本办法用于轨检车的运用和管理,各铁路局(含青藏铁路公司,下同)及铁道科学研究院应依照本办法制定运用管理细则。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轨检车检查分为两级:铁道部轨检车检查和铁路局轨检车检查。

铁道部轨检车检查在运输局的领导下由部基础设施检测中心(以下简称部检测中心)组织实施,铁路局轨检车检查由铁路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运输局负责拟定全路轨检车的检测标准和运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制定铁道部轨检车的年度检查计划。

各铁路局应根据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本局轨检车的年度检查计划,完成局管内轨道检查任务。

铁道部轨检车编挂直达特快列车检查提速干线时,运输局应派员每月至少添乘一次,有关铁路局应派工务处主管领导每月至少添乘一次;检查其它线路时,有关铁路局工务处应派员添乘。

第七条部检测中心是全路轨检车运用和设备技术管理的执行机构,承担全路重要干线的轨道检查,对一般线路进行抽检;分析轨道质量状况;承担轨检车检测设备的新制、改造、维护和修理工作;组织全路轨检车的年检对标及人员技术培训。

架桥机、铺轨机机组车辆过轨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铁安监〔2007〕174号)

架桥机、铺轨机机组车辆过轨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铁安监〔2007〕174号)

铁道部文件铁安监…2007‟174号关于印发《架桥机铺轨机机组车辆过轨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自2007年8月1日起,架桥机、铺轨机已纳入《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的附件“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按行政许可项目管理。

现将《架桥机、铺轨机机组车辆过轨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六日—1—架桥机铺轨机机组车辆过轨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施工用架桥机、铺轨机机组车辆(简称架桥机组,下同)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的安全管理, 确保其运输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造架桥机组通过铁路办理过轨运输手续时,必须提供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验收合格证。

进口设备提供型号认可证。

既有架桥机组通过铁路办理过轨运输手续时,需提供型号合格证、产品出厂验收合格证、维修合格证。

第三条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掌握铁路建设施工用架桥机组的分布状况及铁路建设施工需求状况,建立架桥机组台账。

架桥机组配属企业应妥善保管有关技术资料(含使用技术条件和图样),若对架桥机组进行改装和改造,必须按行政许可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并定期向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架桥机组配属、使用、检修、改造情况。

架桥机组配属企业办理架桥机组过轨运输前,应向建设单位提报架桥机组型号、车号、发站、到站,由建设单位核对架桥机组型号、车号、发站、到站后,报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条架桥机组配属企业持架桥机组的型号合格证、生产合格证、产品出厂或维修验收合格证以及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的确认手续,到铁路局运输部门办理架桥机组过轨运输申请。

第五条铁路局运输部门审查相关证明资料合格后,通知有关部门进行过轨技术检查和装载加固方案审核。

第六条铁路局车辆部门根据运输部门的通知,依据配属企—2—业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技术结构、检修制度和前次检修验收记录、质量标准等),按照有关规定和检查标准对架桥机组与运行有关的部分进行检查,并核对检修周期,符合有关要求后,出具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24.08.23•【文号】国铁设备监规〔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铁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铁设备监规〔2024〕18号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车、中国通号、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物流集团,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铁路局2024年8月23日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高速铁路基础设施运用状态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全链条、全过程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保证设备正常使用和维修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铁路设备符合运营安全要求。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按照职责开展全国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开展辖区内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铁路运输企业技术创新,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开展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工作,不断提升铁路设备质量和工作水平,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委外维修、检测监测、技术状态评价或者鉴定、寿命和报废管理、工装设备管理、铁路设备采购管理和供应商评价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使用和维修的铁路设备质量满足要求。

铁道部关于蒸汽机车鉴定办法

铁道部关于蒸汽机车鉴定办法

铁道部关于蒸汽机车鉴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12.13•【文号】[85]铁机字1303号•【施行日期】1985.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道部蒸汽机车鉴定办法(1985年12月13日(85)铁机字1303号)为了不断提高机车质量,确保运输安全和运输任务的完成,必须定期对蒸汽机车的质量及与质量有关的安全、经济效益等项目进行一次综合性评定,以摸清机车质量状态,整修不良机车;检查自上次鉴定后的养护维修工作,总结推广好的典型经验;按全面质量管理原则,编制改进提高机车质量工作计划,组织实施,从而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不断加强基础工作。

为此,决定于每年四、九月间开展春、秋季蒸汽机车鉴定工作。

一、机车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机务段要成立机车质量鉴定委员会,由段长担任主任、副段长或总工程师、验收主任担任副主任,成员由技术、运用、检修、化验主任及有关技职、保养、验收人员、指导司机、司机长和有关工长组成;并指定检修工程师负责编制鉴定计划、综合整理有关资料;铁路局、铁路分局要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深入所属机务段了解机车质量状态及机车鉴定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其按时完成鉴定计划,并汇总机车鉴定成绩表,做好机车鉴定总结。

二、机车的鉴定范围。

凡配属机车除在厂、架修及厂、架修前最后一次洗修者外,应全部进行鉴定。

出租和助勤机车在承修的洗修段进行鉴定。

三、机车鉴定计划和鉴定总结。

机车鉴定计划各段应在鉴定前五天报铁路分局和铁路局。

鉴定结束后,机务段要认真做好总结,提出各型机车质量评价、降等原因分析、养护维修好的典型经验、机车整修计划、加强改进基础工作的具体措施等,并组织认真落实,讲求实效。

各段春鉴后于五月五日前,秋鉴后于十月五日前,将鉴定总结和机车鉴定成绩表(一)、(二),报铁路分局和铁路局,铁路局于五月十五日、十月十五日前汇总报部。

铁道部关于内燃、电力机车鉴定办法

铁道部关于内燃、电力机车鉴定办法

铁道部关于内燃、电力机车鉴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0.12.22•【文号】[80]铁机字2107号•【施行日期】1980.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内燃、电力机车鉴定办法((80)铁机字2107号1980年12月22日)为了不断提高内燃、电力机车的质量,保证多快好省地完成铁路运输任务,各铁路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每年三、四月间对机车质量进行一次鉴定。

鉴定工作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原则,检查现状要实事求是、严格要求,要一切用数据说话,分析数据充分运用数理统计工具。

通过鉴定,摸清两次鉴定期内机车质量的变化和现状,认识客观,掌握规律,积极采取对策,把机车质量提高一步。

一、各机务段要组成机车鉴定小组,在段长领导下,认真抓好鉴定工作。

该小组应由段级领导干部任组长,负责主持小组工作。

各铁路局、分局要加强对机车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二、配属机车中,除下列情况外,要全部进行鉴定:1.厂、架修前不满一个轮(定)修期的;2.正在进行厂、架修的;3.新造和厂、架修后不满一个轮(定)修期的;4.部、局备的。

机车鉴定原则上要结合轮(定)修进行。

应鉴定的机车在三、四月份不发生轮(定)修时,要作出专门安排,保证鉴定计划按时完成。

出租和助勤机车一般应在所在修理段鉴定。

鉴定期内,对部、局备机车要检查其储备保管情况,并按规定做好必要的养护工作。

三、各机务段要安排好机车鉴定计划,在鉴定开始之前五天报分局和铁路局,并要按时完成鉴定任务,编制机车整修计划,结合定检抓紧整修。

机车全部鉴定完了后,要认真做好分析、总结,于五月十日前,将鉴定总结和机车鉴定成绩表报分局和铁路局;铁路局要综合分析、总结全局内燃、电力机车鉴定情况,连同附表一、二于五月二十日前报部。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质监[2010]242号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质监[2010]242号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质监〔2010〕242号)现将《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关于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和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批复》(铁建设函〔2008〕4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工程质量监督合格检测机构条件2.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3.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委托情况汇总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二日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增强监督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是指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在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的活动。

根据实际监督工作需要,监督机构可责成或安排建设单位组织针对性检测。

第三条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及相关部门的标准、规程、规范,遵循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检测实施第四条监督机构应根据监督工作重点和年度监督检查总体计划,结合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总体监督检测计划。

各监督站应于每年的1月底前将年度总体监督检测计划报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核备。

当举报投诉及事故调查需要用检测手段提供数据支持时,监督机构可专门安排和组织相关检测。

摩托车鉴定法律规定(3篇)

摩托车鉴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摩托车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规范摩托车鉴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摩托车鉴定,是指对摩托车及其配件的质量、性能、安全等方面进行检测、检验、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摩托车鉴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摩托车鉴定机构发展,提高鉴定技术水平,保障鉴定质量。

第二章鉴定机构第五条摩托车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设立摩托车鉴定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机构章程;(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四)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五)办公场所证明;(六)设施设备清单;(七)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摩托车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摩托车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伪造、篡改鉴定结果,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报告。

第三章鉴定程序第九条摩托车鉴定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一)委托鉴定;(二)接受委托;(三)现场查验;(四)检测、检验;(五)出具鉴定报告;(六)存档。

第十条委托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委托书;(二)被鉴定摩托车的有关证明文件;(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摩托车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和检测、检验。

第十二条检测、检验过程中,委托人、被鉴定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查阅有关资料,了解鉴定过程。

铁道部关于车辆部门机械动力设备鉴定办法

铁道部关于车辆部门机械动力设备鉴定办法

铁道部关于车辆部门机械动力设备鉴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04.09•【文号】[84]铁辆518号•【施行日期】1984.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铁道部车辆部门机械动力设备鉴定办法(1984年4月9日(84)铁辆518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车辆部门的机械动力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是重要的生产手段,是完成车辆检修任务的物质基础。

为了准确地掌握设备的技术质量状态,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或改善其素质,适应铁路运输生产的需要,各铁路局车辆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对设备进行一次质量鉴定工作。

第2条设备质量鉴定是对设备的管理、使用、保养、检修、安全等工作质量的综合评定,是一项技术性强,牵涉面广、任务量大、细致复杂的工作。

因此,各级车辆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本单位设备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各段、厂要成立有干部、技术人员、工人参加的设备鉴定小组,由段、厂级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包括有关车间、股室负责人、设备管理、安全、教育等有关专职及设备使用保养、检修等部分人员。

第3条设备鉴定必须按计划进行。

设备鉴定应与定检、整修、使用保养、红旗设备评比相结合。

在鉴定结束后,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编制整修计划,认真贯彻落实。

各铁路局、分局对各段、厂的设备鉴定工作要组织检查与验收。

路局、分局、各段、厂对设备管理、使用保养、检修和安全生产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奖励,不好的要进行批评教育。

第4条各段、厂的设备质量鉴定工作应于五月至八月进行,九月十日前将鉴定总结、报表报分局车辆科、铁路局车辆处各一份;各铁路局于十月底以前将总结及汇总表报部车辆局。

第二章有关规定及说明第5条鉴定标准的修订考虑了设备的自然磨损,经济维修,保证安全等因素。

同时对金属切削机床按其工作性质,结构特点及加工对象的工艺要求分别提出三种不同类型的鉴定要求,其划分依据是:Ⅰ类机床:在生产过程中为满足产品的工艺要求,需要保持较高精度或在生产过程中担当精加工任务的机床。

《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规定》(2017)251

《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规定》(2017)251

TG/CW 208-2017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以下简称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自备机车进入国家铁路接轨站(包括纳入国家铁路接轨站联锁统一控制的其他单位线路,以下简称国铁接轨站)作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自备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的安全管理。

国铁车站衔接的工程线自备机车进站作业、铁路局非运输企业过轨作业机车管理比照本规定执行。

委托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营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自备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国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技术设备第三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过轨作业机车须配备使用机车信号、列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车载无线通信设备(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机车列尾控制设备等安全装备。

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站间按列车方式办理行车时,其过轨作业机车应按国铁机车装备要求配备使用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按调车方式办理行车时,其过轨作业机车应按国铁机车装备要求配备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或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根据需要配备使用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

安装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或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时,需按规定办理无线电设台手续。

第三章作业组织第四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或经国铁线路担当工作运行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机车操作规则》《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接发列车作业》《铁路调车作业》《行车组织规则》《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有关规定。

车站与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间的行车办法,由车站与企业共同协商确定,并纳入协议。

第五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时(专用车场作业除外),必须服从国铁接轨站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车站调度员、调车区长)的领导和统一指挥。

机车过轨管理制度

机车过轨管理制度

机车过轨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铁路交通是一种高速、高度智能化的交通方式,但同时也是一种高度危险的交通方式。

机车过轨是铁路运输的一个环节,如果不加以管理和规范,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危及运输安全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建立机车过轨管理制度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举措。

机车过轨管理制度主要是对机车通过铁路轨道时的行为和程序进行规范和要求,确保机车通过轨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减少事故的发生。

通过制定和执行机车过轨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降低事故风险,提高运输效率,保证铁路运输的安全和顺畅。

二、机车过轨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点机车过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要点:1.机车过轨的时间和地点:规定机车过轨的时间和地点,明确机车过轨的限制条件和标准,确保机车通过轨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机车过轨的程序和要求:规定机车过轨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机车行驶的速度和方式、通过轨道时的信号和标志、对轨道的检查和维护等,全面保障机车过轨过程的安全性和顺畅性。

3.机车过轨的人员管理:确保机车过轨时的人员安全和管理,包括在机车上的驾驶员和乘务员的操作和应急处置,以及在铁路轨道上的行人和其他车辆的管理和管控,在铁路道口和过轨处设立专人负责指挥和管理过程。

4.机车过轨的安全保障措施:切实加强机车过轨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设立警示标志和警示器材、安排专人巡查和维护轨道、建设隔离设施、制定应急预案等,有效减少机车过轨的风险和事故的发生。

5.机车过轨的责任追究和监督检查:明确机车过轨的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机车过轨管理制度得到落实和执行,加强对机车过轨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三、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在实施机车过轨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和措施解决。

1.人员素质和能力不足:机车过轨是一个需要高度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工作,如果人员素质和能力不足,容易影响到机车过轨的安全和顺畅。

上海铁路局过轨机车管理办法

上海铁路局过轨机车管理办法

上海铁路局过轨机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过轨机车和担当过轨值乘任务的机车乘务员管理,强化过轨运行安全风险控制,确保过轨运行安全,根据铁道部《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内燃、电力机车段修管理规程》、《关于印发<加强合资、地方、专用铁路机务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铁运〔2007〕242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铁路局实际,制定《上海铁路局过轨机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技术规章编号SHG/JW 114-2012),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铁路局管内过轨运行的机车和担当过轨值乘任务的机车乘务员管理。

上海铁路局安全监察室、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依法对过轨运行的机车和担当过轨值乘任务的机车乘务员进行行业监管,对其安全规章、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负责机车和机车乘务员过轨运行手续的审批。

第3条徐州、合肥、南京东、上海、杭州机务段是上海铁路局派驻管内各地的机务管理执行单位,按属地原则承担机务专业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并对办理过轨运行的机车进行技术状态鉴定、办理过轨运行的机车乘务员进行资格审核、组织专项培训和业务鉴定。

徐州、合肥、南京、上海、杭州电务段,上海通信段是上海铁路局派驻管内各地的电务管理执行单位,按属地原则承担电务专业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并对办理过轨运行的机车行车安全装备(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进行技术状态鉴定。

第4条每年四季度由铁路局机务管理部门牵头,由铁路局安全监察室、运输、机务、货运、电务、建设处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国家铁路以外的机车运用管理单位所属和支配的过轨机车、担当过轨值乘任务的机车乘务员及过轨运行安全管理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铁道部安监司、运输局。

第二章过轨运行及范围第5条过轨运行是指机车过轨运行或机车乘务员过轨担当值乘任务。

第6条机车过轨运行是指国家铁路以外机车运用管理单位所属或支配(含配属国家铁路的机车因出租等原因,由国家铁路以外机车运用管理单位临时支配的机车,下同)的机车,托运回送(含有、无动力)或因工作需要进入国铁营业线路(包括临管营业线路)运行;国家铁路配属或支配的机车因工作需要进入国铁营业线路外(包括临管营业线路外)运行。

《铁路动态轨道衡和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管理办法》(2011)39

《铁路动态轨道衡和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管理办法》(2011)39
轨道衡、超偏载检测装置的生产厂家负责提出首次检定申 请,在首次检定前后对设备技术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检定前 设备调试工作。
第十条 检定人员应严格按照计量法规和《计量检定人员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检定,保证计量检定原始数据的真 实可靠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
第三章 设备要求 第十一条 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期间,车站应提前准备 5 吨及以上的起重设备,配合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国家轨道 衡计量站)做好检衡车的设偏及恢复工作。 第十二条 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国家轨道衡计量站) 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检衡车组,保证检定需要。 实施检定工作的检衡车组应满足检定有关技术要求。
TG/HY 228-2011
铁路动态轨道衡和货车超偏载检测装置检定管理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铁路动态轨道衡(以下简称轨道衡)和货 车超偏载检测装置(以下简称超偏载检测装置)的检定工作, 满足计量检测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铁路运 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轨道衡和超偏载检测装置是铁路重要的货运计量 安全检测设备,也是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系统主要组成部分。 轨道衡纳入了国家强制检定和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超偏载 检测装置纳入了《铁路专用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计量检定是评定计量器具计量性能和进行量值传递的重要 形式,也是量值准确可靠的重要保障。各有关单位要强化检定 组织管理,确保检定作业安全,保证检定质量,提高检定效率, 满足运用需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轨道衡和超偏载检测装置 的检定管理工作,专用线、专用铁路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 输的地方铁路轨道衡和超偏载检测装置的检定管理工作可参照

过轨技术检查管理办法

过轨技术检查管理办法

关于公布《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装货车〔2004〕103号各铁路局,工程、建筑总公司,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地方铁路:为贯彻落实铁道部《关于加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铁办函〔2003〕333号)文件要求,规范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特制定《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前发文件与本文有抵触时,以本文为准。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过轨技术检查管理办法一、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进入国铁运行须具备以下条件,即技术准入条件:1.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是指在国铁营业线的双轨上运行的轨道车及铁路工程建设专用设备,如轨道起重机、工程机械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架线车、放线车、检修车、大型养路机械等。

进入国铁运行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须符合国家和铁路相关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技术要求和限界,其车体和走行部还须符合TB/T1335《铁道车辆强度设计及试验鉴定规范》、整体运行性能符合GB5599《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铁道特种车辆及轨行机械动力学性能评定及试验方法》(GB/T17426)等有关要求。

2.重型轨道车(含轨道平板车)、大型养路机械或铁路工程建设专用铺轨、架桥机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必须进行过轨技术检查:(1)国外引进抵港后首次进入国铁运行时。

(2)大修或返厂修需与大列联挂运行时。

(3)路外企业所属的重型轨道车或大型养路机械进入国铁挂运时。

(4)施工场地转移进入国铁挂运时。

3.需要进入国铁运行的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须具有以下证明资料,方可进行过轨技术检查:(1)该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

(2)重型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有铁道部运输局基础部签发的有效的年检合格证(新造设备出厂到目的地或进口设备从口岸到目的地除外),其它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有铁道部建设司签发的有效复查合格证,铁路局颁发的有效的准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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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铁机函〔2019〕79号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机车过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站,各机务段,各电务段,机车检修段,机车检修厂,通信段:现印发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机车过轨鉴定管理办法》,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2月1日—1 —机车过轨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车过轨鉴定管理,依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总科技〔2014〕172号)、《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铁总运〔2015〕314号)和《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西铁运〔2017〕143号),结合西安局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规定》(铁总运〔2017〕251号)和《关于改革优化集团公司机关经营管理机构编制的通知》(西铁劳卫〔2018〕142号),现制定《机车过轨鉴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管内、路外机车的过轨回送鉴定,以及各机务段和西安机车检修段,宝鸡机车检修厂(以下简称检修段、检修厂)承修路外机车的过轨回送技术鉴定及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企业)自备机车过轨运行年度鉴定。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机车过轨回送”是指路外机车因检修等原因需进入国铁线路进行的一次性回送。

“机车过轨运行”是指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进行的作业。

“鉴定”是指对过轨机车技术状态和基本质量的评价过程。

—2 —第五条“鉴定”分为机车过轨回送技术鉴定和机车过轨运行年度鉴定。

路外机车过轨回送时,须进行机车过轨回送技术鉴定;在接轨站作业的企业自备机车须进行机车过轨运行年度鉴定。

鉴定结果同时作为准入、许可、回送的凭证。

第六条机车过轨回送一律采用无动力托运方式;机车过轨运行须执行《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铁总运〔2015〕314号)、(铁总运〔2017〕《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规定》251号)有关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集团公司机务部对路外机车过轨回送鉴定和企业自备机车过轨运行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1.指导各机务段,检修段,检修厂受理路外机车过轨回送鉴定工作,安排鉴定机务段对回送机车乘务员进行培训和考试。

2.指导各机务段参与过轨运行机车的技术检查,出具《机车技术状态检查确认单》和《机车状态鉴定书》(附件8)。

委托集团公司指定单位对过轨企业担当机车运行乘务员进行培训、考试并审核驾驶证资格。

第八条各机务段,检修厂、检修段具体负责落实机车过轨回送的技术鉴定工作。

1.负责受理路外机车过轨回送鉴定业务。

需与机车所属单位—3 —签订机车过轨回送协议或维修合同,并承担协议或合同中约定的责任。

对机车所属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初审,审核机车购置来源、乘务员培训、最近修程情况等,确保符合总公司和集团公司各项管理要求。

2.对回送机车乘务员进行回送安全教育,并进行考试,确认机车状态达到上线运行技术条件,签发《机车技术状态书》和《回送机车请求书》(具体格式见《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附件2-1和2-2)。

第九条各机务段具体负责落实机车过轨运行的年度鉴定工作。

审核机车及其检修设备配备情况,核查机车三项设备合格证,按照《自备机车过轨运行年度鉴定范围和要求》(附件9)开展技术鉴定工作,出具《机车技术状态检查确认单》和《机车状态鉴定书》。

第三章基本要求第十条过轨机车购置来源须合法合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机车新造移交记录(竣工验收记录)、购置或租赁合同等。

第十一条路外机车办理过轨回送技术鉴定时,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机车制造或所属单位应与承办机务段(检修段、检修厂)签订机车过轨回送协议或维修合同,明确各自在维修生产、人身—4 —安全及质量保证期等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随初审资料报机务部核查。

2.机车过轨回送技术鉴定的机型与承办单位配属或承修机型应相同。

机型不相同时,由机车所属单位提供鉴定机型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标准,承办单位对参与鉴定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报机务部审批,未经审批或审批未通过的,禁止办理机车过轨回送相关手续。

3.路外机车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路总公司机车检修规程执行。

不具备条件时,由机车所属单位委托具备能力和检修资质的机务段(检修段、检修厂)进行一次与路内配属同型机车相应的修程,确保机车符合过轨回送技术要求。

4.负责回送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

第十二条企业自备机车办理过轨运行年度鉴定时,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企业自备机车所属企业应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定期检修制度。

不具备条件时,可委托具备能力和检修资质的机务段(检修段、检修厂)进行一次与路内配属同型机车相应的最小修程。

2.企业自备机车进站作业时,机车乘务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证,经集团公司指定单位进行技术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后填发“过轨机车乘务员培训合格证(附件—5 —6)”“电气化区段培训合格证”(电气化区段填发),方可在国铁线路上运行。

第四章办理流程第十三条机车过轨回送技术鉴定办理流程。

1.资料准备:(1)机车购置来源(说明机车购置来源)。

(2)机车履历(机车主要部件履历是否齐全)。

(3)机车最后一次修程情况(机车最后一次修程时间及承修单位,是否由主机厂或国铁机务段、检修段、检修厂承修)。

(4)机车轮对、车钩等走行部零部件的探伤时间、记录及探伤人员资格证明审核情况,机车轮对防弛缓措施落实情况。

(5)机车制动系统检修是否符合要求,制动配件是否在有效周期内,制动软管是否符合水压试验相关要求。

(6)乘务员相关证件的有效性及日常培训记录、专项教育培训成绩等资料审核情况。

2.机车所属单位办理机车过轨回送技术鉴定时,需向承办单位(各机务段,检修段,检修厂)提出《机车过轨回送鉴定申请》(附件1)和《机车过轨回送技术鉴定委托申请》(附件2),按规定签订机车过轨回送协议或维修合同。

3.承办机务段(检修段、检修厂)对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6 —资料审核符合要求,填写《过轨回送机车技术要求初审表》(附件3)一式两份,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机务部审批。

4.集团公司机务部对机车过轨回送技术鉴定相关资料进行审批。

5.承办机务段(检修段、检修厂)应按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和《过轨回送机车鉴定重点检查范围和要求》(附件4)开展技术鉴定工作,技术鉴定合格后,填写“过轨回送机车质量鉴定合格证(附件5)”,同时签发《机车技术状态书》和《回送机车请求书》。

第十四条机车过轨运行年度鉴定办理流程。

1.资料准备:(1)机车购置来源(说明机车购置来源)。

(2)机车履历(机车主要部件履历是否齐全)。

(3)机车最后一次修程情况(机车最后一次修程时间及承修单位,是否由主机厂或国铁机务段,检修段、检修厂承修)。

(4)乘务员驾驶证的有效性及日常培训记录。

(5)机车三项设备检测合格证。

2.机车所属企业按照《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西铁运〔2017〕143号)相关规定,向拟进站作业的车站所属车务站段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

3.车务站段初审通过后,机车所属企业提交集团公司机务站段办理鉴定、检测和审核手续。

—7 —4.承办机务段审核相关资料,出具《机车过轨运行鉴定初审意见》(附件7)一式两份,签字后报机务部核备。

5.承办机务段严格按照规程质量标准和《自备机车过轨运行年度鉴定范围和要求》开展技术鉴定工作,经技术鉴定合格,由鉴定单位出具《机车技术状态检查确认单》和《机车状态鉴定书》。

第十五条检修段及检修厂修竣完毕后的路外机车过轨回送时,不需报机务部进行初审。

大(中)修修竣完毕的企业自备机车过轨运行时,检修厂可出具机车状态鉴定书,并作为接轨站作业依据。

新造机车过轨运行时,机车所属企业可协商主机厂出具机车状态鉴定书,作为接轨站作业依据。

第五章相关要求第十六条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许可、总公司和有关行业规章、规定的,以及轮对未采取防弛缓措施的非国铁机车,一律不允许过轨。

第十七条各机务段,检修段,检修厂签发的《机车技术状态书》、《回送机车请求书》中回送区间发站、到站,须按机车所属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中确定的地点填写。

第十八条企业自备机车实行年度鉴定审核制度,由企业按照《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西铁运—8 —〔2017〕143号)向集团公司机务段提报鉴定计划,鉴定合格后,出具其负责事项的审核意见,作为企业自备机车年度鉴定依据。

第十九条路外机车质量状态必须符合《铁路机车技术管理规程》,方可进入国铁线路运行。

第二十条按照各机务段地理位置和承修能力,企业自备机车过轨运行鉴定实行就近原则,企业自备机车年度鉴定安排见附件10。

第二十一条企业自备机车在车站作业,应在集团公司批准及《企业自备机车进站作业协议》规定的作业区域内进行。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机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前发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机车过轨回送技术鉴定申请2.机车过轨回送技术鉴定委托申请3.机车过轨回送技术资料初审表4.机车过轨回送鉴定重点检查范围和要求5.机车过轨回送质量鉴定合格证6.过轨回送机车乘务员鉴定合格证—9 —7.机车过轨运行鉴定初审意见8.机车状态鉴定书9.企业自备机车过轨运行年度鉴定范围和要求10.企业自备机车年度鉴定安排—10 —附件1机车过轨回送技术鉴定申请***机务段(检修厂、检修段):********公司(厂、矿)自备***型****号机车,因****原因,需自***站回送至***站,过轨回送相关资料附后,特申请办理过轨回送机车技术鉴定工作,请予以办理。

********公司(厂、矿)(公章)年月日—11 —附件2机车过轨回送技术鉴定委托申请***************单位委托*********机务段(检修段、检修厂)为***************单位的*****号机车进行过轨回送鉴定工作。

承办单位:****机务段(检修段、检修厂)(公章)委托单位:***************单位(公章)年月日—12 —附件3机车过轨回送技术资料初审表—13 —附件4机车过轨回送鉴定重点检查范围和要求1.检查机车轮对防弛缓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机车走行部部件及车体附件应安装牢固,无裂损。

3.检查旁承装置、牵引杆装置状态应良好。

对于全悬挂机车应检查六连杆装置状态良好。

4.测量机车轮对内侧距、轮箍厚度、轮缘厚度、轮箍踏面磨耗深及轮对外形应符合要求。

5.检查测量机车车钩“三态”、防跳和车钩中心水平线距钢轨高度应符合要求,检查车钩缓冲装置状态应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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