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上证发[2016]1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上证发〔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6.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6〕20号各上市公司: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见附件1),现予发布,并自2016年6月10日起施行。
同时,为了便于上市公司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本所就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具体办理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拟定了相关问答(见附件2),一并发布,供上市公司参考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问答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六年五月三十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本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本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前款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所及公司网站披露。
科创板上市公司终止本次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暨复牌)
科创板上市公司终止本次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暨复牌)(此公告涉及业务流程及操作,请按相关要求逐项编制公告,勿随意删改)适用情形:科创板上市公司终止所筹划的重大事项或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的要求,并适用本业务操作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股份有限公司终止本次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暨复牌)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一、本次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披露本次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前期停牌情况、交易标的、交易对方、交易方式、交易协议签署情况等。
二、公司或相关方在推进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所做的工作披露公司或相关方在推进本次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所做的工作,如重要事项推进情况、履行的审议程序、信息披露情况等。
三、终止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原因详细披露公司或相关方终止本次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原因。
四、终止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过程披露公司就终止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的决策过程。
经董事会审议的,披露审议情况,董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反对或弃权理由。
披露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及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如适用)。
五、终止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交易一方或多方违约、违约责任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披露终止本次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涉及交易一方或多方违约、违约责任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六、终止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的影响披露终止本次重大事项/重大资产重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七、后续安排披露公司股票复牌的相关安排(如适用);公司或相关方承诺事项;投资者说明会的相关安排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十二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
则(第十二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9.03.01
•【文号】上证公告〔2019〕11号
•【施行日期】2019.03.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十二批)的公告
上证公告〔2019〕11号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成立以来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公布的基本业务规则、业务实施细则及与业务有关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进行了第12次清理,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共43件。
现将其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第十二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附件
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第十二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摘要: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概念与规定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要求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停复牌业务指引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成功后的股票恢复交易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未成功时的处理方式6.上海证券交易所对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的修订正文: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概念与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行为: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 以上;2、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 以上。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信息披露要求:1.披露重组预案或草案: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草案后,及时披露预案或草案,包括重组的基本情况、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价格、支付方式等内容。
2.披露进展情况: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及时披露与交易对方、中介机构的谈判、审计、评估等进展情况。
3.披露重组审核结果: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完成后,应当及时披露审核结果,包括审核通过、审核未通过或者审核需要补充材料等。
4.披露重组实施情况: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后,应当及时披露实施情况,包括资产过户、股权交割等情况。
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停复牌业务指引1.停牌:上市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以便更好地推进重组进程。
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披露重组进展情况。
2.复牌: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复牌后,上市公司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交易的相关规定。
3.停复牌特殊规定: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上市公司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停牌,但不得超过一定期限;在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完成后,上市公司可以申请复牌。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是一项备受关注的重要活动。
它不仅对公司自身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也牵动着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为了确保这一过程的公平、公正、透明,规范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至关重要。
一、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与范畴重大资产重组,简单来说,是指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对其资产、负债进行购买、出售、置换等操作,且这些操作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
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50%以上;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信息披露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扮演着关键角色。
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投资者能够了解重组的目的、方案、潜在风险和收益等重要信息,从而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涵盖多个方面。
首先是重组预案,包括重组的背景、目的、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其次是重组进展情况的公告,及时向市场通报重组工作的推进情况,如尽职调查、审计评估、谈判协商等。
此外,还需要披露重组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权结构等方面的影响预测,以及相关的风险提示和应对措施。
四、信息披露的时间节点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的关键时间节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例如,在首次筹划重组事项时,应当及时停牌并披露相关信息;在董事会审议重组预案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公告并复牌;在重组方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应当及时披露并上报监管部门审批;在重组实施完成后,还应当披露实施结果和对公司的影响。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25•【文号】上证发〔2023〕138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法规中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27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67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关于《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40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上证发〔2023〕168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上证发〔2023〕13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提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的一致性、协同性,深入推进“简明友好型”规则体系建设,本所对11项业务规则文字表述作了修订,对18项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予以废止。
一、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2〕171号)第一条及附件1、2正文第一段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二、本所于2022年6月6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修订)》(上证发〔2022〕88号)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和科创板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上交所停复牌业务指引
上交所停复牌业务指引
上交所停复牌业务指引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股票停牌和复牌的相关规定和操作指南。
停牌是指在特定时段内暂停证券交易,停牌期间,该股票无法进行买卖。
公司可以申请停牌,也可以由交易所决定停牌。
按照上交所的规定,股票停牌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 公司有重大消息需要公告,需要时间整理、核查;
2. 公司内部重大变动,需要时间整理、调整;
3. 公司需要参与重大资产重组,需要时间整理、谈判;
4. 公司涉及财务重大纠纷或其他法律诉讼,等待裁决结果;
5. 公司需要进行股权变更等内部重大事项。
而股票复牌是指停牌期满后,交易所允许该股票重新恢复交易。
复牌前,公司需要及时做出必要的公告,并满足一定的复牌条件,如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财务数据的真实性等。
上交所对于停复牌业务有明确的指引,包括停牌申请的流程、停牌复牌的条件、停牌期限的规定等。
公司需要按照上交所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和申请,经过交易所审核批准后才能进行停复牌操作。
上交所停复牌业务指引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确保股票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9.11•【文号】上证发〔2020〕66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的通知上证发〔2020〕6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完善并购重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本所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指引、业务指南和流程进行了清理、整合,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适用指引第1号》)重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本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办理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业务,适用《适用指引第1号》;但有关重组审核和注册程序等事项,适用科创板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所此前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122号)、《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指引》(上证发〔2016〕27号)、《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发〔2013〕3号)、《关于并购重组反馈意见信息披露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4号)、《关于落实非许可类并购重组事项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函〔2014〕854号)、《关于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上证公字〔2009〕3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试行)(2012年8月修订)》同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证券停复牌业务操作闭环及加强停复牌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证券停复牌业务操作闭环及加强停复牌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6.07.25•【文号】上证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证券停复牌业务操作闭环及加强停复牌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6〕33号各上市公司:为了加强证券停复牌业务操作的风险防控,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业务操作归位尽责,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证券停复牌操作闭环业务流程。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所有关规则和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证券停复牌事务管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证券停复牌业务操作闭环,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交证券停复牌业务申请,本所通过系统反馈停复牌操作结果,经上市公司及时查看核对后,证券停复牌操作流程结束。
二、进一步强化证券停复牌业务操作风险防控意识。
证券停复牌直接影响市场交易秩序和投资者交易权利。
在证券停复牌业务操作闭环中,上市公司是停复牌业务申请人,也承担着停复牌业务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高度重视停复牌业务的相关工作,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意识。
三、进一步增强停复牌业务风险防范能力。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人员,完善内部流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防范业务操作风险的能力。
首先要防范“遗漏”,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提出停牌、复牌申请。
同时要防范“差错”,认真核对停复牌申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严格按照本所有关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停复牌业务申请。
目前,上市公司在早间业务申请提交截止时间之后提出紧急停牌申请、遗漏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股票相关衍生品种停复牌申请等情形不时发生,严重影响了停复牌业务的操作安全。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系统提交早间、午间和盘后证券停复牌业务申请。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 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DOC)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2 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2016 年5 月27 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为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业务,提高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备忘录,请各上市公司遵照执行。
一、上市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停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并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本所视情况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二、上市公司在筹划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和签订重大合同等)过程中,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加快工作进度,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取信息。
公司应当维护证券交易连续性,审慎判断停牌时间,不得以申请停牌代替公司及相关方的信息保密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和知情权。
三、上市公司在筹划相关事项过程中,应当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停牌的情况下分阶段披露所筹划事项的基本情况、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持续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难以按照前款规定分阶段披露所筹划事项,确有需要申请停牌的,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停牌时间过长,不得滥用停牌损害投资者的交易权和知情权。
四、为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及时开展尽职调查以及审计评估等工作,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协助公司尽快完成各项筹划工作。
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或者相关方聘请保荐机构、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对公司股票停牌事由和停牌时间是否合理、重大事项的终止原因是否属实等事项发表意见,并对外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上证发[2014]78号【失效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的通知【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4.11.25【实施日期】2014.11.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78号)各上市公司: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停复牌事宜,提高证券市场交易效率,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简称“筹划非公开发行”)过程中的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要求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提高论证和决策效率,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非公开发行议案并予以披露,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取应当知晓的信息。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尽快确定发行方案并及时公告。
二、上市公司根据《证券发行办法》筹划非公开发行过程中,预计相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可能或者已经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立即向本所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复牌。
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停复牌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三、上市公司以筹划非公开发行为由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的,应当在非交易时间提出,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经上市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的停牌申请;(二)筹划非公开发行的停牌公告;(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方案基本情况表》;(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1.24•【文号】上证发〔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的通知上证发〔2020〕8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深入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类监管,提高自律监管效能,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服务实体经济,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认真履行交易所信息披露一线监管职责,持续提升自律监管效能,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分类监管是指本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水平、风险严重程度、信息披露事项对投资者利益、证券价格和市场秩序的影响等情况,区分重点公司、重点事项,开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线监管工作。
第四条本所开展信息披露分类监管,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引导上市公司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上市公司运用资本市场各类工具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纳入本指引规定的重点监管公司和事项的,本所对其相关信息披露予以重点关注,视情况实行事前审核,并可以结合风险情况暂停其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2018年12月28日 19:02 来源:交易所网站沪深交易所晚间发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规定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应当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停牌的情况下分阶段披露所筹划事项的具体情况,不得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随意申请停牌。
其中上交所发布《停复牌指引》规定,上市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短期停牌,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
停牌期间更换重组标的的,其累计停牌时间也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
以下为通知全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落实好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期间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修订并形成《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停复牌指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确保《停复牌指引》顺利施行,现就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事项通知如下:一、《停复牌指引》施行前,上市公司已披露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公告的,在预案披露前继续按分阶段原则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不适用新规。
二、本所于2016年5月2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上证发〔2016〕1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修订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期间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交易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第一章一般要求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等重大事项期间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交易权,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审慎行使停牌权利,不得以申请停牌代替公司及相关方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申请办理停复牌、延期复牌等业务,应当按要求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筹划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回避表决制度。
公司应当在非交易时间办理停牌申请,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停牌申请,申请应当经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二)停牌公告,公告应当说明停牌理由、筹划事项的具体类型以及预计复牌的时间;(三)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上市公司在停牌期间应当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分阶段详细披露筹划事项的进展情况,避免笼统、模板式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应当在停牌期间积极推进筹划事项,缩短停牌时间,保障投资者的正常交易权利。
第六条上市公司申请复牌,应当向本所提交复牌申请和复牌公告。
复牌申请和复牌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复牌安排;(二)复牌时间;(三)停牌期间筹划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如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事项,公司还应当按照《重组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上市公司终止筹划重大事项申请复牌的,应当详细披露终止的原因、决策程序、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后续安排等事项,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八条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涉及发行股份,停牌期间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司应当及时申请复牌,同时披露是否继续推进发行股份事项及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购并重组、资产(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注入、借壳上市等方式,实现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行为。
重大资产重组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公司自身发展以及市场参与者具有重大影响。
因此,上市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需要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的行为。
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上市公司需要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1.重组预案的信息披露:重组预案是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基础文件,包括交易方案、标的资产情况、交易价格、募集资金用途等。
上市公司需要依法将重组预案提交给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及时披露给投资者和社会公众。
2.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的信息披露: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过程中,上市公司需要根据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交易方案的修改、尽职调查进展情况、获得各方的批准情况等。
3.交易各方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要披露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受让方、出让方、中介机构等。
4.标的资产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要披露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的性质、规模、经营状况、法律风险等。
5.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如果重大资产重组需要募集资金,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募集资金的用途、计划、进展情况等。
6.交易价格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要披露交易价格的确定方式、考虑因素、公允性等。
7.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如果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到关联交易,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利益关系等。
停复牌业务是指上市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可能需要停止或恢复股票的交易。
停复牌业务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的必要措施,也是市场维护和信息披露的重要环节。
在进行停复牌业务时,上市公司需要遵循以下指引:1.停牌的时机和期限:上市公司需要在达到停牌条件后及时停牌,并根据相关规定设定停牌期限,不能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八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
则(第八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5.01.29
•【文号】上证公告〔2015〕2号
•【施行日期】2015.01.29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第
八批)的公告
上证公告〔2015〕2号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商有关联合发文机构,对成立以来至2015年1月26日期间公布的基本业务规则、业务实施细则及与业务有关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进行了第八次清理,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共29件。
现将第八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第八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5年1月29日附件
第八批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上交所停复牌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上交所停复牌相关法律规定汇总一、《证券法》及相关规定《证券法》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对停复牌的相关规定有具体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向公众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及时性。
第三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证券业务、经营业绩、盈利预期、重大变故等情况进行信息披露,并及时向主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七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公告和信息披露内容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违反本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采取公开谴责、限制其交易或者责令其停业整顿、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等措施,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七十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需要,请求证券交易所对已经发生交易的证券停牌、复牌,并说明请求的理由。
二、《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具体规则,对停复牌有详细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外,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都需要进行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应恪守信息披露原则,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注重信息公平,不得利用信息差异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规定的方式向交易所提交申报文件,并确保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规定,交易所有权根据情况对证券停牌、复牌,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规定,停牌后,公司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根据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相关信息,及时恢复股票交易。
三、《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实施细则》《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实施细则》也对停复牌有相应的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地向社会公众披露重大事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业务操作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业务操作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6.01.21•【文号】上证发〔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1.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公司业务操作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6〕9号各上市公司:业务操作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证券交易的安全有序运行。
目前,部分公司董秘和信息披露经办人员不熟悉业务操作规则要求,多次发生公告类别登记错误、业务申请表数据填报不准确、遗漏停复牌申请等问题,带来操作安全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业务操作,保障操作安全,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梳理编写了《上市公司业务操作申请常见问题》,供上市公司参考执行。
现就业务操作申请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及相关注意事项明确如下:一、进一步强化操作风险防控意识。
上市公司作为业务操作申请人,是业务操作风险防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操作“错单”和“漏单”;切实完善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信息披露经办人员认真学习各项业务规则,加强业务操作申请事项的风险防控。
二、切实按照本所相关规范和要求准确办理业务操作申请。
部分公司以公告替代业务申请,在提交披露与业务操作相关公告的同时,未单独提交业务申请表。
上市公司办理业务操作事项时,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备忘录第二号》”)的要求,在提交信息披露申请的同时,提交相应的业务申请表,并确保业务申请表与公开披露公告内容一致。
三、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办理早间和午间紧急停牌申请。
部分公司在规定的截止时点后,提交紧急停牌业务申请表,严重影响正常的停复牌操作。
上市公司在办理停复牌及其他业务操作申请时,应当遵守《备忘录第二号》规定的时点要求,早间紧急停牌应在8点50分前提交申请,午间紧急停牌应在12点30分前提交申请。
公告书之证券交易所复牌公告
证券交易所复牌公告【篇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相关问题近日,上交所正式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
就该指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上交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上交所此前已经发布了相关通知和指引,规范了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和重大资产重组的停复牌标准。
此次,又出台《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主要出于什么考虑?答:近年来,上市交易股票的停复牌制度不断完善。
2012年,本所取消了异常波动公告和股东大会召开日例行停牌,上市公司停牌数量较此前下降了70%左右。
前一段时期,上市公司停牌数量有所上升,主要原因是并购重组和再融资日益活跃,而停牌在其中承担了保障信息公平披露、防止股价异常波动、防控内幕交易、锁定股票发行价格等功能。
针对这两类业务,本所在2015年1月前后,及时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着重明确了非公开发行和并购重组两个主要业务领域的停复牌标准和要求。
这两项停复牌业务规则发布实施后,执行情况良好。
目前,沪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的停牌时间已基本控制在1个月内,90%的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时间已控制在3个月内,超过3个月的多数存在前置行政审批情形,极少数超过5个月的均为重大无先例事项,其他事项的停牌时间绝大多数不超过10个交易日。
由此,审慎启动停牌、严控停牌时间的市场约束已经形成。
但另一方面,实践中,随意停牌、停牌时间过长、停牌期间信息披露不充分等现象仍然存在,相关停复牌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从制度层面看,上市公司停牌权与投资者的交易权需要更好地平衡,具体而言,不同类型的停牌如何衔接、时间如何连续计算、停牌的最长时限如何合理确定、停牌期间如何进行分阶段信息披露等问题,还不够清晰,需要进行细化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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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规范上市公司办理重大事项的停复牌业务,提高停牌期间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4年11月25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78号)、2015年1月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上证发…2015‟5号)第三章“重组筹划及停牌”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第一章一般要求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等重大事项期间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交易权,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审慎行使停牌权利,不得以申请停牌代替公司及相关方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申请办理停复牌、延期复牌等业务,应当按要求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筹划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回避表决制度。
公司应当在非交易时间办理停牌申请,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停牌申请,申请应当经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二)停牌公告,公告应当说明停牌理由、筹划事项的具体类型以及预计复牌的时间;(三)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上市公司在停牌期间应当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分阶段详细披露筹划事项的进展情况,避免笼统、模板式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应当在停牌期间积极推进筹划事项,缩短停牌时间,保障投资者的正常交易权利。
第六条上市公司申请复牌,应当向本所提交复牌申请和复牌公告。
复牌申请和复牌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复牌安排;(二)复牌时间;(三)停牌期间筹划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如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事项,公司还应当按照《重组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上市公司终止筹划重大事项申请复牌的,应当详细披露终止的原因、决策程序、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后续安排等事项,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八条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涉及发行股份,停牌期间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司应当及时申请复牌,同时披露是否继续推进发行股份事项及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九条当证券市场交易出现极端异常情况,本所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市场实际情况,暂停办理上市公司停牌申请,维护市场交易的连续性和流动性,保护投资者的交易权。
第二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第十条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停牌的,除符合本章第十三条规定可申请延期复牌的情形之外,应当在3个月内公布预案并申请复牌。
公司无法确定筹划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预计筹划信息难以保密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停牌,同时承诺在停牌后10个交易日内确定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在停牌期间及时披露相关论证进展情况。
公司获悉股东、实际控制人筹划涉及本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向本所申请停牌。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停牌期满1个月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拟申请延期复牌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一)交易对方类型,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三方以及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等;(二)交易方式,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现金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臵换或其他交易方式;(三)标的资产的行业类型,如涉及多个标的资产,需分别披露所处的行业,如后续披露的标的资产行业与此前不一致,需说明不一致的具体原因。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停牌期满2个月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拟申请延期复牌的,应当在原定复牌期限届满前召开董事会审议延期复牌议案,并在议案审议通过后披露以下内容:(一)标的资产的具体情况,如标的资产名称、主营业务,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名称等。
涉及海外上市公司且其股票或衍生品种处于交易状态,可暂缓披露标的资产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名称;(二)交易方式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如是否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是否构成借壳上市、是否发行股份及募集配套资金等;(三)与现有或潜在交易对方沟通、协商的情况,如是否已与交易对方签订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或对已签订的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作出重大修订或变更;(四)对标的资产开展尽调、审计、评估工作的具体情况,如财务顾问具体名称,各中介机构的进场时间、进展情况等;(五)上市公司是否需要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关于重组事项的前臵审批意见及目前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停牌期满3个月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延期复牌:(一)预案披露前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防科技管理部门事前审批,且取得其书面证明文件(相关部门对预案事前审批要求已有明文规定的,无需提供证明文件);(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形式转让下属上市公司部分股权或控制权,并要求受让方在取得股权或控制权之后即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向上市公司注入其所拥有的资产或业务,且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书面证明文件;(三)涉及海外收购,且对价支付方式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四)属于重大无先例事项;(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上市公司拟申请延期复牌的,应当在原定复牌期限届满前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申请延期复牌的议案。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前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说明重组最新进展及延期复牌原因。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申请延期复牌议案时,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认购、受让、出让公司股权或者与公司进行资产买卖等方式参与重组事项相关交易的,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延期复牌议案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申请最迟不晚于原定复牌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复牌。
公司应当在复牌前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延期复牌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应当在延期复牌公告中披露以下内容:(一)重组框架协议;(二)继续停牌的原因;(三)财务顾问关于公司继续停牌原因符合本所规定的核查意见;(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继续停牌原因符合本所规定的核查意见;(五)尚待完成的工作及具体时间表;(六)预计复牌时间;(七)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况。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停牌期满4个月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拟申请延期复牌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一)具体复牌时间;(二)财务顾问关于公司停牌期间重组进展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继续停牌的合理性、5个月内复牌可行性的专项核查意见。
第十七条除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依法依规须经事前审批或者属重大无先例之外,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累计停牌时间不得超过5个月。
公司连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合计停牌时间不得超过5个月。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以筹划重大事项为由申请停牌,后转入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或者以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为由申请停牌,后改为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自初始停牌之日起计算停牌时间,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九条本所对上市公司直通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事后审核问询所需的停牌时间,不计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时间。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出现更换重组标的,除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延期复牌条件的,应当在3个月内披露预案并复牌。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届满3个月后,不得更换重组标的并继续停牌。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以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为由申请停牌的,应当在停牌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停牌前1个交易日公司前10大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前10大流通股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股东总人数。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应当认真编制交易进程备忘录。
筹划事项出现下列重大进展或重大变化,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一)与中介机构签订重组服务协议等书面文件;(二)与交易对方签订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或对已签订的重组框架或意向协议作出重大修订或变更;(三)取得有权部门关于重组事项的前臵审批意见等;(四)尽调、审计、评估等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五)筹划事项出现终止风险,如交易双方对价格产生严重分歧、市场出现大幅波动、税收政策及标的资产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交易失败;(六)更换、增加、减少重组标的;(七)更换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八)其他重大进展或重大变化。
第三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以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为由申请停牌的,除符合本章规定可申请延期复牌的情形之外,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并申请复牌。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第一次延期复牌,延期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一)募集资金拟收购的资产交易金额特别巨大,进行审计、评估且工作量较大;(二)募集资金拟收购的资产涉及海外收购;(三)须事先取得有权部门批准的相关事项尚未获批;(四)重大无先例事项需要在披露发行方案前予以明确或解决。
公司审计或评估机构应当详细说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涉审计、评估项目的预计金额、地域分布及权属确认等事项,同时就是否因工作量较大难以在停牌期间内完成审计或者评估工作发表专项意见,并予以披露。
公司财务顾问应当详细说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涉海外收购项目的预计金额、地域分布及其他尽职调查难点事项,同时就是否因工作量较大难以在停牌期间内完成核查工作发表专项意见,并予以披露。
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待批准事项,是指非公开发行方案、股份认购对象或者募集资金投向项目。
公司应当披露前述事项确需事前审批的法律规定或有权审批部门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第一次延期复牌期间内披露发行方案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是否申请第二次延期复牌不超过20天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审议第二次延期复牌议案时,如认为延期复牌时间需要超过20天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天后申请第三次延期复牌的议案。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申请延期复牌的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但非公开发行事项依法须经事前审批或者属重大无先例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申请第三次延期复牌议案时,拟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