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纠纷解决办法
林业纠纷处理办法-林业部
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2016年1月21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的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活动。
第三条林权争议的调处,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为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处林权争议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调处林权争议的具体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管辖权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作。
第五条发生林权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调处;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发生林权争议,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争议升级和事态扩大。
当事人应当理性表达诉求,依照法定程序解决林权争议,维护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权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高调处人员的业务技能,可以公开聘请熟悉林木林地权属历史和现实情况、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与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作为林权争议调解员。
第八条对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调处依据第九条《中华人民国林权证》《中华人民国不动产权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
当事人未取得前款规定的证书的,1981年至1983年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所有证、自留山证,以及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
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成因防范及对策分析
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成因防范及对策分析【摘要】林木林地权属纠纷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其成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界定不清、资源利益分配不公等因素。
为了有效防范和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立法和规范管理、加强土地权属调查和登记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和权益保护等措施。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落实,才能有效预防和解决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确保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未来,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
还需要积极探讨未来研究方向,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为解决林木林地权属纠纷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解决对于森林资源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值得高度重视和深入研究。
【关键词】林木林地权属纠纷、成因、防范措施、立法、规范管理、土地权属调查、登记工作、沟通协调、权益保护、解决重要性、监督管理、未来展望。
1. 引言1.1 研究背景林木林地权属纠纷是指在林木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因为权属关系不清、界限不明确或者证据不足而引发的纠纷。
随着我国林木资源的逐渐减少和需求的不断增加,林木林地权属纠纷也日益凸显。
这种纠纷不仅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和破坏,还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当前,我国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发生频率逐渐增加,并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一方面,由于土地流转、林地承包经营等政策的实施,导致林木林地的权属关系变得更加复杂;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私利,通过篡改证据、偷盗木材等手段制造权属纠纷,严重扰乱了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秩序。
深入探讨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成因及防范对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只有全面了解纠纷发生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和解决,才能更好地保护林木资源、维护公平正义,推动林业可持续发展。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分析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成因,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防范对策,以保护林木资源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通过研究,为相关决策部门提供科学依据,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强管理措施的落实,推动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化解与预防工作。
林地纠纷实施方案
林地纠纷实施方案林地纠纷是指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在我国,林地纠纷是一个长期存在且比较突出的问题,解决林地纠纷,不仅是维护国家森林资源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了有效解决林地纠纷问题,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针对林地纠纷,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明确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方面的规定,规范林地的管理和利用。
同时,加大对于违法占用、破坏林地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有效遏制林地纠纷的发生。
二、完善林地权属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林地权属登记制度,明确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防止林地权属不清、纠纷不断的情况发生。
通过权属登记,可以有效减少林地纠纷的发生,提高林地的利用效率。
三、加强林地纠纷调解工作建立健全林地纠纷调解机制,加强对林地纠纷的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调解过程中,要注重保护林地资源,促进林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四、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林地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于林地保护和利用的认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减少对林地资源的滥用和破坏行为。
五、加大监督力度加大对林地资源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林地资源的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林地违法行为,保护林地资源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对林地资源的执法力度,依法打击违法占用、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七、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建立健全林地资源的奖惩机制,对于保护林地资源、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于违法占用、破坏林地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罚,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综上所述,针对林地纠纷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林地权属登记制度,加强林地纠纷调解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加大监督力度,加强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奖惩机制等措施,有效解决林地纠纷问题,维护国家森林资源的合法权益,促进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探析国有林场林地纠纷解决机制及对策
探析国有林场林地纠纷解决机制及对策摘要:众所周知,国有林场的管理一直是我国较为关注的一个问题。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国家积极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力求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发展。
在此背景下,国有林场林地纠纷的问题也开始不断涌现,尤其是一些地区在改革开放之初,为了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推动城市化建设的进程,对林地进行大批量的占用,这也导致现阶段林地的面积越来越小,严重阻碍了生态环境的保护进程。
因此本文对于目前国有林场林地的纠纷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意见方案,为我国的林地建设提供有效参考。
关键词:国有林地;纠纷解决机制;对策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阶段以来,我国的发展中心就从经济建设转到了环境保护方面,尤其是近些年,国家对于退耕还林还草的政策落实更加关注,这也就引发了很多国有林场林地的纠纷,一些陈年旧事也涌现了出来。
大量的调查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全国各地为了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开始进行城市的扩建以及耕地的开采,短时间内我国的经济水平有了显著的提升。
但是站在现在的角度回看过去,我们的行为很多都为林业建设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
尤其是一些地区对于林地建设十分不重视,不光政府进行改建,周围的老百姓也出现了哄抢的现象,使得我国的林地面积日益缩小,国有林场林地的未来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一、我国国有林场的矛盾纠纷现状(一)林地面积不断流失大量的调查研究表明,我国现阶段非法占有林地的现象已经成为了常态化的发展。
很多紧挨林地的老百姓为了扩大自己的耕地面积,不惜破坏林业种植,只求一己私利。
同时还有很多早年间的建筑企业,在进行开发的过程中占用了林业用地,导致我国的林业建设得不到很好的发展。
综上种种都是我国现阶段林业建设中的阻碍因素,而且因为这些因素造成了我国林地面积不断流失,使得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难以开展。
所以为了实现绿色可持续的发展目标,我国开始进行包地造林的活动,这多数时候都是在乡村地区进行的,一来可以实现大面积的植树造林工作,二来便于日常的管理。
林地纠纷化解实施方案
林地纠纷化解实施方案林地纠纷是指因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方面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解决林地纠纷,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生态环境的保护。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林地纠纷化解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一、建立林地纠纷调解机制。
针对林地纠纷,可以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由政府部门、专业律师和社会各界代表组成的调解团队,负责对林地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机构应当具备公正、公平、高效的特点,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林地纠纷。
二、加强林地纠纷调解人员培训。
对于参与林地纠纷调解的人员,需要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
只有具备一定专业素养的调解人员,才能更好地化解林地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林地纠纷调解档案。
对于每起林地纠纷案件,都应当建立详细的调解档案,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的具体内容、调解的过程和结果等。
这样不仅有利于监督调解的公正性,也为今后类似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四、推动林地纠纷调解结果的落实。
一旦达成林地纠纷调解协议,需要加强对协议内容的落实监督。
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调解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五、加强宣传和教育。
针对林地纠纷,需要加强社会宣传和法律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林地纠纷调解机制的认识和信任度。
只有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支持林地纠纷调解工作,才能更好地推动纠纷的化解。
六、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
针对林地纠纷,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方面的规定,为林地纠纷的调解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综上所述,针对林地纠纷,建立科学合理的调解机制、加强调解人员培训、建立调解档案、推动调解结果的落实、加强宣传和教育以及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化解林地纠纷的有效实施方案。
只有不断完善和落实这些方案,才能更好地保护林地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韶关市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办法
韶关市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办法关于印发韶关市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办法的通知韶府[2009]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韶关市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办法》已经十二届4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韶关市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解决我市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工作中遇到的依据适用有关问题,统一依据适用,依法、公正、及时地调解处理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符合1995年11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土地调处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当事人申请调处山林权属纠纷符合2006年12月1日实施的《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山林调处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予以受理。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条既有山林权属争议、又有土地权属争议的同一地块的争议案件,县级政府可根据争议林地和土地的实际面积大小,来指定受理部门。
第四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而提出调处申请的,土地调处机构不予立案,应告知当事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途径解决。
第五条一方当事人持有《林权证》,另一方当事人在该《林权证》记载的四至范围内开荒并连续耕种使用已满20年,经核实争议地,在《林权证》发证之前属林地的按山林纠纷处理;《林权证》发证之前属耕地的按土地纠纷处理。
争议地在发《林权证》时已是耕地的,该《林权证》所记载的包括争议耕地范围权项属填发错误的,该证对耕地不具有权属凭证效力,该权项应予以注销或更正。
林地纠纷调处实施方案
林地纠纷调处实施方案一、调处背景。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林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日益增多,而林地纠纷问题也随之而来。
林地纠纷的解决不仅事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林地纠纷调处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二、调处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在调处过程中,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
2. 协商一致原则,调处应当以协商一致为目标,通过平等协商,促使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实现和解。
3. 法律依据原则,调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调处程序。
1. 受理申请,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林业部门提出林地纠纷调处申请,申请应当包括纠纷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等。
2. 调查核实,林业部门应当对申请进行调查核实,了解纠纷的具体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3. 协商调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林业部门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处,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
4. 纠纷处理,如果协商调处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林业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纠纷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调处效果。
通过科学有效的林地纠纷调处实施方案,可以有效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也可以提高林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五、调处建议。
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林地纠纷调处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明确调处程序和责任主体,提高调处的法律依据和效果。
2.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林地纠纷调处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林地纠纷调处的认识和理解,增强社会的法治意识。
3. 健全调处机制,建立健全的林地纠纷调处机制,加强林业部门的调处能力和水平,提高调处的专业化和效率。
六、总结。
林地纠纷调处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协商一致、法律依据的原则,不断完善调处制度,提高调处效果,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88年8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2年3月7日发布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我省和邻省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按1984年7月《国务院批转林业部、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调处省际山林权纠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处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公民增强法制观念,发扬团结和互利、互让精神,主动协商解决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章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原则第四条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必须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有利于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违法行为。
第五条“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
确有错误且权属仍有争议的,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六条已经双方协商解决或经基层组织、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处理了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其协议书或调解书、处理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等一律有效。
同一起争议有多次处理结果的,以最后一次为准。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以外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按下列原则处理:(一)国营林场、苗圃、林科所、采育场和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相互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全民所有制单位组建或扩建时县级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规划设计图、文件所确认的权属为依据。
新形势下破解林场林地纠纷的思考和对策
业产权制度是维护林业生产者的保障。 在 年我国开始实行“一定三十年
林场林地是我国重要的森林组成
不变”的政策,其不断推动了林地及林
部分,林地中的野生动物和微生物也是
场种植的积极性,但是对于一些地质条
地球上比较重要的生态资源,同时也是 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和进行生态建设 的重要基础。在新的历史形式下,林场
第二,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林场和 依法治国的一部分。在处理林地林场纠
现象还是比较严重。此外,一些地区还 林地的权益,依法进行占用林地的补 纷事件中应该运用行政、民事和刑事手
存在林权纠纷的情况,造成使用者、所 偿。相关的部门在接受到林地纠纷事件 段,加大对一些非法占有林地情况的打
有者之间发生纠纷。一些国有林地被周 之后应该进行及时的处理,人民政府进 击力度,降低林业发展不良情况发生的
边村屯侵占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林场 行及时的调查取证,同时组成专门的调 概率。此外,相关部门应该重视对一些
正常的经营不能进行。因此,必须采取 查小组依据法律的规定对纠纷案件进 扰乱林场正常生产行为的治理,将其作
措施加强对林地资源的管理、实现对林 行分析取证,同时做出合理的判断。在 为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内容,不断维护
查
得的效果比较显著,在一些地区的林地 有的林地。还应该及时对一些久拖不解
如果发生林地被开垦和破坏的事 争议纠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决的纠纷进行及时的解决,不断促进林
件的话,受到影响的不仅是森林资源问
加强对林地的产权制度改革 地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题,同时还涉及到社会安定的问题。但
森林产权制度直接影响对森林资
过去的一段时间发生的毁林开垦事件 律效力。另外,政府的相关部门应该依 各方面的利益进行调整,不断促进林业
林场矛盾纠纷整治方案
林场矛盾纠纷整治方案一、问题的产生和现状分析林场作为国家森林资源的主要管理者和保护者,其职责和任务十分重要。
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林场管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
其中,矛盾纠纷是林场管理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目前,林场矛盾纠纷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林区与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
由于林区占用了部分村民的耕地和林地,因此在土地使用权、林木采伐权、经济利益分配等方面容易发生矛盾。
2.林场内部的矛盾纠纷。
由于林场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和工作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林场内部也经常出现矛盾和纠纷。
3.林场与外部企业或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在合作经营、资源利用、生态保护等方面,林场管理和外部企业或个人之间也会出现矛盾和冲突。
这些矛盾纷争严重影响了林场日常管理和生产经营,严重威胁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因此,进行矛盾纠纷整治,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方案和措施。
二、整治方案1.加强对林区与村民之间矛盾纠纷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矛盾纷争的苗头。
建立健全联合调解机制,建立专门的调解中心,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调解水平和效果。
同时,加强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让村民和相关企业和个人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加强林场内部的沟通协调,促进各部门间的协作和配合。
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制度,指导各部门制定任务计划,健全信息沟通机制,方便个各部门信息共享,加快信息的流动。
3.加强对林场内外合作企业和个人的管理,规范对外合作经营行为。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切实维护林场合法权益,避免发生不公或损害林场利益的事情。
4.加强与周边地区政府部门的联系和合作,争取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和帮助。
与周边地区政府部门建立紧密联系,积极争取政策和相关项目的资金和支持,并与其协同工作,共同推进林场矛盾纷争解决。
5.提高员工的思想觉悟和工作素质。
加强员工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管理、技术、法律等方面的整体素质,回应员工关切,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归属感。
三、预期效果1.减少林区与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提高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林场纠纷矛盾化解方案
林场纠纷矛盾化解方案背景林场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源产业,保障了人们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
但是,在林场管理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矛盾和纠纷,如林地占有、经营权、产权等问题,这些矛盾和纠纷的解决直接影响到林业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如果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就会引发各种社会问题。
因此,针对林场纠纷矛盾的解决,制定一套高效、公正、透明的化解方案,对于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主要矛盾和问题林场纠纷矛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林场管理权的抢夺和争夺。
2.林地的占用、非法采伐和破坏。
3.林木产权的界定和归属问题。
4.林场土地征收和补偿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会导致林场经济利益受到侵害,而且也会对林场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林场纠纷矛盾,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社会等多种手段,采取有效的措施,化解各方面的矛盾和纠纷。
强化管理加强林场的管理,严格控制林地的资源出入,并严格执行林地管理标准,严厉打击非法采伐砍伐行为。
同时,要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公开招标,避免出现黑幕和不公正的情况。
加强督查加大对林场的督查力度,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
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要立即采取行动,坚决予以查处。
督查人员要素质高、素养好,遵守纪律,保持公正,以做好督查工作。
依法处置采取法律的手段,依据《林业法》等规定,加强林场管理,维护公平、公正、透明的管理机制。
对于违法者,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惩罚。
社会协商针对林场的土地征收和补偿问题,可以采取社会协商的方式,推动各方进行对话、协商,达成共识。
同时,要落实土地征收和补偿的程序规范,确保补偿公正、合理。
综上所述,要化解林场纠纷矛盾,需要共同努力,充分运用各种手段,遵循法律、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提高林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重收益。
最新版《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最新版《⼴东省森林林⽊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最新版《⼴东省森林林⽊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调解处理森林、林⽊和林地权属争议,制定了《⼴东省森林林⽊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下⾯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东省森林林⽊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调解处理森林、林⽊和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森林法》、《⼴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条 本省⾏政区域内森林、林⽊和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适⽤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森林、林⽊和林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是指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之间、个⼈之间因森林、林⽊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权的归属⽽产⽣的争议。
第三条 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林权争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情况; (⼆)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产⽣活; (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第四条 各级⼈政府负责依法调处本⾏政区域内林权争议。
调处林权争议实⾏领导⼲部负责制。
省⼈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负责指导全省林权争议调处⼯作,办理省⼈政府调处的林权争议的具体⼯作。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调处林权争议的机构,办理同级⼈政府调处的林权争议的具体⼯作。
林业、国⼟资源、民政、农业、⽔、海洋、司法、公安、法制、信访等⾏政主管 部门依照各⾃职责,配合做好调处林权争议⼯作。
调处林权争议⼯作经费纳⼊各级地⽅⼈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林权争议发⽣后,当事⼈所在地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林权争议调处机构。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政主管部门和基层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事态扩⼤,并⽀持配合做好有关调处⼯作。
第六条 林权争议期间,应当维持森林、林⽊和林地的现状。
(整理)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
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和林区稳定和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四川省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纠纷调解处理(以下简称林权纠纷调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权纠纷,是指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之间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
第三条调处林权纠纷,应当客观、公平、公正,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林权纠纷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纠纷调处机构(以下简称林权纠纷调处机构)负责林权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林权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纠纷调处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林权纠纷发生期间,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单方面发放有关权属证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等证照。
在林权纠纷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纠纷的林木,不得在有纠纷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因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特殊情况需进入有纠纷的山林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由纠纷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二章调处依据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林权证,是调处林权纠纷的依据。
第七条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可以作为调处林权纠纷的依据:(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三)20世纪60年代初,人民政府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时(即“四固定”时期),人民政府确定的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四)20世纪80年代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的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时(即林业“三定”时期),依法核发的社员自留山证、社员责任山证、林权证及林业生产责任书等有关确定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的材料、文件;(五)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纠纷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六)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纠纷处理决定;(七)对同一起林权纠纷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九)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林地纠纷调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林地纠纷调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当前,我国愈加注重生态修复,保障科学及时恢复森林生态系统功能。
我国林地林木资源十分丰富,这些自然资源和社会发展有紧密联系。
但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推进过程中,土地供应方面的矛盾越发严峻,林木资源被大量消耗,对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和进一步发展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开展对林地林木资源的保护,促进森林资源的发展,是当前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林地纠纷;调处;问题;对策引言林地不仅是我国重要的森林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推动生态建设的基础。
林地是森林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关键。
当前,我国经济处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关键阶段和推动乡村振兴的初期阶段,促进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以保护耕地红线为前提,为促进经济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因工程建设需要而征用大量土地,林地资源不断减少,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矛盾日益突出。
1做好林地林木资源管理的意义随着林地林木资源管理措施的不断落地,我国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森林资源保护体系,执法力度不断提高,管理效果不断强化,为森林资源的管理提供了全面可靠的法律支持。
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特色落实森林资源管理制度,使森林资源管理方法真正落到实处,在方针政策的支持下,构建中国特色森林资源发展道路。
森林资源管理体系与法律体系为林地资源管理提供了体制保障,管理力度得到了强化。
另外,当前的限额管理制、森林检测管理体系,为保护林地林木资源提供了重要支撑,也为林业发展运营提供了可靠支持,最大化发挥出了管理作用。
2林地纠纷调处存在的问题2.1工作人员对林地纠纷调处工作缺乏重视在林地纠纷调处工作中,工作人员缺乏对林地纠纷调处工作的重视。
大部分工作人员都是地方干部,他们往往认为林地纠纷调处工作只是一项化解矛盾的工作,并没有认识到调处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也没有将调处工作作为维护林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内容放在政治高度来抓。
林地纠纷往往牵涉面广,且国有林场与集体或群众在林地权属方面的纠纷案件也十分复杂,很多工作人员存在畏难情绪,对于纠纷调处常常会退缩、回避。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8年修正)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5.04•【字号】•【施行日期】1988.08.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88年8月25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林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我省和邻省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按1984年7月《国务院批转林业部、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调处省际山林权纠纷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处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的领导,教育公民增强法制观念,发扬团结互利、互让精神,主动协商解决林木、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章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原则第四条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必须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有利于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违法行为。
第五条“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
确有错误且权属仍有争议的,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六条已经双方协商解决或经基层组织、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处理了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其协议书或调解书、处理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等一律有效。
同一起争议有多次处理结果的,以最后一次为准。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以外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按下列原则处理:(一)国营林场、苗圃、林科所、采育场和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相互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全所有制单位组建或扩建时县级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规划设计图、文件所确认的权属为依据。
山林权属问题的争议及解决对策.doc
山林权属问题的争议及解决对策1。
1策的不稳定性是引发纠纷的根本性因素ﻭﻭ,涉及5次林权策的大调整。
每次策变动,使得山林权属产生变化.“”时期,划给国有XX林场大面积的荒山,有的只有口头协议,有的即使有协议,但对利益分配不满,要求归还协议山场。
如XX县留田XX林场与XX乡下含等几个村联营的山林,村组集体因不满利益分配引发争议。
1.2历史遗留问题是引发纠纷的客观性因素ﻭﻭ林业“三定”时,相当一部分的权属登记,“指手为界”或索性“闭门造车",出现了文字记载不详、表述不清、重复填写、“一山两证”、面积与“四至”界线不符等权属不明的隐患。
ﻭﻭ1.3流转不规范是引发纠纷的主观性因素ﻭﻭ林改前,大部分集体经营的山林进行了流转,有的流转不规范;有的流转收入用途不公开;有的流转后群众没有得到利益。
但山林流转后都发生了经营活动,流转租金收入已不复存在.ﻭ1.4利益调整变化是引发纠纷的诱导性因素ﻭﻭ由于征地补偿款而引发的林权争议不断涌现。
受利益驱使,一些原本没有纠纷的林地,人为制造纠纷,甚至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侵害国有林权。
以国营含湖XX林场为例,由于该场多数山场富含稀土,周边群众凭1950年代的权属依据,对XX林场经营了50多年的山场提出权属要求;龙XX县XX乡李某,乘林改之机伪造证据,骗取林权证违法采伐国有林木。
ﻭﻭ1。
5灭荒造林和租山种果是引发纠纷的性因素灭荒造林时期,策把荒山收归集体统一造林,有林木收入后,在个人与村组集体之间引发林权争议;为了脐橙,以村组或乡镇名义签订林地流转协议,按1~2元/667m2a租金,流转农户林地种果,有的果园又经多次流转,林权关系更加复杂。
ﻭ2山林权属纠纷的特点ﻭ2.1突发性、集中性ﻭﻭﻭ林改以来,木材价格飙升、林地大幅升值导致原本长期处于潜伏状态的山林权属纠纷集中暴露和浮现.林业“三定”确权发证近30a,山上经济效益可观,林权纠纷矛盾频发。
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与当初林权发证的粗糙草率,引发冲突不断。
土地林地纠纷的现状及解决办法(人民调解培训课讲稿)什么是人民调解
土地林地纠纷的现状及解决办法(人民调解培训课讲稿)什么是人民调解土地林地纠纷的现状及解决办法-----人民调解培训课讲稿<b style=“mso-bidi-font-weight: normal“>各位领导、同志们:上午好!很高兴与各位一起学习,现我对农村土地林地纠纷的现状及解决办法与大家进行探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发展的同时农村矛盾纠纷也呈现出上升趋势,特别是农村第二轮土地、林地延包后,土地林地权属类纠纷已成为农村主要矛盾。
土地林地权属类纠纷几乎占到农村全部纠纷案件的60%,成为当前农村的主要社会矛盾,也成为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
土地林地纠纷案件起因千差万别,年代跨越久远,档案资料不全,调查取证难、解决难度大。
要解决好这些矛盾纠纷,就要了解掌握本区域内的历史变化、纠纷成因以及土地林地相关政策,用科学发展的观点,研究出此类纠纷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那么,我们到底用什么办法来解决这类矛盾纠纷呢?一、土地权属纠纷形成的原因和解决办法(一)土地权属纠纷形成的原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纠纷的成因,主要是土地界线不清和土地的来源不清,要查清是哪个年代使用、历史变化、占地面积情况等。
这是产生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
(二)解决土地纠纷的办法《土地法》、《土地法实施条例》、《土地权属调查处理办法》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如何确定均有明确规定,是解决土地纠纷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
处理不同的案件要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采用不同的解决方式。
1、要先使用调解手段。
根据《土地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再确权解决。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同时还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土地纠纷案件进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解决林权纠纷指导意见
解决林权纠纷指导意见解决林权纠纷指导意见近年来,由于林地资源的日益减少,加上破坏和不良利用,以及发展经济、成长人口、开发旅游,使得林权问题日渐突出。
因此,加强林权保护和解决林权纠纷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林权概念和意义林权是指林木及其产品和生态系统的产权和使用权,包括国家林地所有权和管理权、个人和单位合法的林业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使用权等。
林权的意义在于维护生态环境与保护自然资源,同时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保护林权有利于打击盗伐滥采行为,促进合理利用林木资源,同时可以引导资金投向生态环保和林业经济方面。
二、林权纠纷常见问题及原因林权纠纷包括国有林地和集体林地的所有、管理、使用等不同方面的问题,常见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林地所有权界定问题。
这是因为林地所有权出现混乱的现象,林地边界界定不明确,不同组织、个体主张不同的所有权。
2. 林地管理权过度集中。
一些地方政府、单位和个人占用林地、霸占公益林,以及林木采伐后不及时补种或征收过低的采伐费用,导致森林资源受到破坏。
3. 林地使用权的矛盾。
因为各种利益的冲突,林地使用权的合法性不被认同,造成了广泛的矛盾和纠纷。
4. 林业经济利益分配问题。
林业要素市场不完善、环节多、约束力弱、监管不严,使得林业经济效益未能实现,因此构成了林业经济利益分配的重要问题。
5. 林权纠纷处理机制不健全。
因为林木资源和林业经济特点,林权纠纷的特殊性使得寻求合理解决林权纠纷的机制不完善,导致纠纷解决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
三、解决林权纠纷的方法1. 健全法律制度。
要着力完善法律体系,包括立法和司法体制建设等。
对林地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等方面,应该制订具有知名性和全面性的法律,以保障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良好。
2. 健全社会救助机制。
为确保林民利益,可以建立健全的社会救助体系,使林民得到更好的生产生活保障,从而减少与林权有关的矛盾和纠纷。
3. 健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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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解决全县林权林地纠纷问题的提议
根据党中央十七大精神,提倡发展社会生力,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为解决农村、农民的根本问题出发。
及时解决当前我县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涉及人员多的林地林权纠纷。
我作为一个一线林业工作者,一名护林员,通过林改这一段时期的外业勾绘、内业转图、和各乡镇对接并考查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一、存在的问题
在我县林地要权改革试点县,目前突出的问题的两大类型,一个是插花山、二个是勾绘重叠纠纷山。
一些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一些是在林改中有些个人、村干别有用心的扩大地盘,造成的。
二、发生的原因
1、插花山是多年来上一辈人留下的,有很多林地现在没有人知道,只有一个86山林证或契约,有名无实,经营起来总是鞭长莫及。
具体自己的山在什么地方都找不到。
这是一个多年不管理经营造成的,这样的插花山如今不知成什么样子,这就很不利于当前的经济发展。
为便于管理和发经济,提高林地的利用价值,真正让林地发挥经济效益,应采用就地、就近属地管理原则,延续谁造谁有的原则,留给当地人继续管理经营。
并要求从86 年开始到现在一直没有人
经营管理的山,似为无业主处理另行分配。
在各乡、村相互有插花山,如果一直是山证的主人管理经营的可进行评估流转、对换等方式进行处理。
2、纠纷山的存在原因的如下几种情况,①有清源根继主业。
②有村集体为扩大地盘相互勾绘的。
③有相互造假证勾绘的。
④有几下年不管现在想起来勾绘的。
⑤5有历史遗留下来的有裁决执行不了的。
这些也是各乡镇为抓林改进度,原则性不强没有把好关造成的。
为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本着互利、互让、公平、公证、公开的原则进行调处。
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我提议由县委作出如下决议。
①查实是清源根继主业者重罚。
②是乡、村集体有意扩大地盘者,要追究其当事人和法定代表人责任。
③对相互有证,无法识别真假交叉勾绘的,由县权威机关划定明显界线以乡、村、组进行分划。
④对过去一直不经营管理,理在想起来的似为无责任心将其收回,转交现在经营者使用。
⑤对无法执行的裁决,应依照裁决书的合法性,强制执行。
三、将来的后果
如果当前林改不明确责任,不处理好各乡镇、村、组纠纷和图子的对接,林改将是失贩的,后果是及其严重的,如果不及时调解好当前的纠纷各自发证,将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无可估量的灾难和经济损失。
这次林改及度的表现出现代人的自私、自利、没有一个和谐思想,有些为了利益不则手
段,制造矛盾。
目前从勾绘的地图上来看,我县的林地交叉重叠纠纷是十分严重。
如果从上到下没有一个完善的法律法则和调处办法,就是一百年也熔化不了现在存在的问题。
调解林权林地纠纷,须要一个具体可行可参照的实施办法来执行。
四、林改的重要性
林改是一个利国、利民的好政策,是一个时间长,问题复杂困难多的现实问题。
是解决农民真正做到、山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
林改的真正目的也是巩固发展稳定经济,解决人民内部的一些争议和矛盾。
让十七大精神能逐一得到具体的落实和实施,为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坚实的基础。
通过这次林改我希望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真正做到依法林改、依法治林、依法调解、依法执行。
偶里乡林业站护林员
杨再森
2007年11月5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