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纠纷处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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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别人打我(3篇)

法律案例别人打我(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1年3月,原告张某因与邻居李某发生口角,双方在街头发生肢体冲突。

在冲突过程中,李某用手殴打张某,导致张某头部受伤。

事后,张某前往医院进行检查,诊断为头部软组织挫伤。

经鉴定,张某的人身损害程度为轻微伤。

张某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李某拒绝赔偿。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2. 李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范围及标准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发生口角后,在公共场合使用暴力殴打张某,导致张某头部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及标准,法院根据张某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一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发生口角后,在公共场合使用暴力殴打张某,导致张某头部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的构成要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李某作为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范围及标准关于赔偿范围及标准,法院根据张某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一万元。

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需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考虑:(1)医疗费:包括张某在治疗过程中所花费的挂号费、检查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2)误工费:根据张某的月收入、受伤程度及恢复情况等因素确定。

(3)护理费:根据张某的实际需要及护理人员的收入水平确定。

(4)交通费:包括张某在治疗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用。

高校教师常见的法律案例(3篇)

高校教师常见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高校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

然而,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高校教师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分析几起高校教师常见的法律案例,以期提高教师们的法律意识,避免法律纠纷。

一、案例一:教师与学生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情简介:某高校教师在进行实验课时,因操作失误导致一名学生受伤。

学生家长要求学校及涉事教师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学校经调查后,认为教师存在过失,但赔偿金额过高,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教师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

在本案中,教师因操作失误导致学生受伤,侵犯了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双方的主张,公平公正地作出判决。

法律建议:高校教师在进行实验、教学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一旦发生意外,应及时采取措施救治受伤学生,并积极配合学校处理后续事宜。

二、案例二:教师侵犯学生隐私权纠纷案情简介:某高校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批评,并将其批评内容公布于校论坛。

学生认为教师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要求教师删除相关信息并公开道歉。

双方协商未果,学生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教师对学生负有保密义务。

在本案中,教师将学生批评内容公布于校论坛,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法院应支持学生的诉讼请求,判决教师删除相关信息并公开道歉。

法律建议:高校教师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时,应注意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对于学生的个人信息、批评意见等,不得随意公开或传播。

如需公开,应征得学生同意或根据相关规定进行。

三、案例三:教师违反合同约定纠纷案情简介:某高校教师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教师在校任教满三年后,可申请转为正式编制。

故意伤害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故意伤害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李某因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故意伤害王某,致其轻伤二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以下是对该案的详细分析。

二、案件事实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2. 案件经过(1)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系邻居,平日里关系较好。

2019年7月某日,李某与王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李某一时冲动,拿起手中的木棍朝王某头部猛击。

(2)王某头部受到重击,当场倒地,李某见状立即逃离现场。

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王某头部受到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3)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案件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案件事实,李某与王某发生争执后,故意拿起木棍朝王某头部猛击,致使王某头部受到轻伤二级。

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李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李某故意伤害王某,致其轻伤二级,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 案件判决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A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因邻里纠纷一时冲动,故意伤害他人,给被害人造成了轻伤二级的后果。

这充分说明了故意伤害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也提醒人们在生活中要理智处理矛盾,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2. 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人身伤害法律案件案例(3篇)

人身伤害法律案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5岁,某市居民。

李某某,男,28岁,某市居民。

双方原系同事,因工作关系相识。

2019年5月,张某某与李某某在共同参与某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争执,李某某情绪失控,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导致张某某身体多处受伤。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19年5月10日,张某某与李某某一同前往施工现场。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作分工问题发生争执。

李某某情绪激动,挥拳殴打张某某。

2. 伤害后果:张某某被李某某殴打后,身体多处受伤,包括头部、面部、胸部和手臂等。

经医院诊断,张某某头部外伤、面部软组织挫伤、胸部挫伤、手臂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3. 报警处理:张某某在受伤后立即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后将李某某带回派出所。

经调查,李某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4. 调解失败:双方在警方介入后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张某某要求李某某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误工费,而李某某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在工作中的正当防卫,不应承担责任。

5. 提起诉讼:调解失败后,张某某于2019年6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证据认定: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清单、误工证明等证据,证明其因李某某的伤害而造成的损失。

李某某则提交了工作分工记录和证人证言,试图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在正当防卫。

3.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某在争执过程中对张某某进行殴打,明显存在过错,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4.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导致张某某身体多处受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法院判决李某某赔偿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万元。

四、案例分析1. 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殴打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法律十种侵权案例(3篇)

法律十种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我国,侵权行为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本文将介绍十种常见的侵权案例,旨在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增强维权意识。

二、侵权案例一:人身伤害侵权案例描述:甲驾驶一辆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将乙撞伤。

乙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元。

法律分析:甲的行为构成人身伤害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三、侵权案例二:财产损害侵权案例描述:乙公司将一批货物存放在丙仓库,由于丙仓库管理不善,导致货物丢失。

乙公司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丙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乙公司财产损失,构成财产损害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保管人、运输人、仓储人等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侵权案例三:名誉侵权案例描述:甲在某论坛上发表侮辱、诽谤乙的言论,导致乙名誉受损。

乙要求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律分析:甲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五、侵权案例四:著作权侵权案例描述:甲未经乙同意,将乙的摄影作品用于商业宣传,并署上自己的名字。

乙发现后,要求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甲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侵权案例五:商标侵权案例描述:甲在经营过程中,未经乙同意,使用乙的注册商标,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乙发现后,要求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甲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人身损害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人身损害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人身损害纠纷典型案例范文一、案例背景。

在一个看似平常的午后,咱们故事的两位主角——老张和小李,在小区的空地上发生了一场意想不到的冲突。

老张呢,是个退休的老工人,平时就喜欢在小区里遛遛弯儿,逗逗鸟。

小李则是个年轻气盛的小伙子,刚搬来小区不久,是个健身爱好者。

二、事件经过。

那天啊,老张像往常一样带着他的鸟笼子在小区的一块空地上晒太阳。

小李呢,正好在附近练习他的新健身器材——一个有点像大铁球的东西,叫啥来着?哦,对,壶铃。

这小李啊,练得正起劲儿呢,一个不小心,那壶铃就脱手飞了出去。

您猜怎么着?这壶铃就像长了眼睛一样,直直地朝着老张就去了。

老张哪能躲得开啊,“砰”的一声,就被这壶铃砸到了腿上。

老张当时就疼得龇牙咧嘴的,那鸟笼子也被吓得在地上乱蹦,里面的小鸟儿扑腾得更厉害了。

小李一下子就懵了,赶紧跑过去看老张的情况。

老张那气啊,就不打一处来,对着小李就喊:“你这小伙子,怎么回事啊?在这儿瞎练啥呢!”小李也觉得特别愧疚,一个劲儿地道歉,说自己不是故意的。

三、损害情况。

老张这腿被砸得可不轻啊,当时就肿得像个大馒头似的。

老张试着站起来,可是刚一用力,就疼得又坐了下去。

小李赶紧把老张送到了小区附近的医院。

医生一检查,说老张的腿骨折了,得住院治疗。

这一下,老张可遭罪了,不仅要忍受骨折的疼痛,还得在医院里躺上好长一段时间。

而且啊,老张平时就爱到处走走逛逛,这下可好,只能在病床上干躺着了。

四、纠纷处理过程。

1. 自行协商阶段。

老张在医院住了几天,小李就天天来医院看望,还主动承担了老张的医疗费用。

可是啊,这赔偿的事儿可没那么简单。

老张心里想啊,我这遭了这么大的罪,可不能就这么算了。

他就对小李说:“小伙子,你看我这腿,以后不知道还能不能像以前一样遛弯儿了。

你得给我点补偿啊。

”小李呢,也觉得自己理亏,就问老张想要多少补偿。

老张想了想,说:“我这住院花了不少钱,以后还得复查,再加上我这精神上也受了惊吓,你怎么也得给我两万块钱吧。

人身损害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人身损害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人身损害纠纷典型案例范文一、案例背景。

话说在一个热闹的小区里,住着老张和老李这两位邻居。

老张呢,是个急性子,老李则相对比较随和,但有时候也有点小固执。

二、事件起因。

有一天,老张在自家门口的小过道里摆了几盆花,这花啊,是老张的宝贝,他每天精心照料着。

可这过道本来就不宽,老李那天推着他的小自行车经过的时候,不小心就蹭到了老张的一盆花。

这盆花“哗啦”一下就倒了,花盆也碎了一地。

老张听到动静,从屋里冲了出来,一看自己心爱的花成了这样,那火“噌”地就上来了。

他也没顾得上好好说话,张口就对老李喊道:“你这人怎么回事啊?眼睛长到头顶上去了,这么大的花盆你都看不见!”老李呢,本来心里就有点愧疚,但是被老张这么一吼,也觉得很委屈,就回嘴说:“你在这过道摆花就不对,这是大家走路的地方,又不是你家花园。

”三、矛盾激化。

这两人你一言我一语,越吵越凶。

老张一气之下,伸手就推了老李一把。

老李没防备,往后踉跄了几步,结果不小心撞到了墙上,脑袋“咚”地一声就磕在了墙上。

这一下可不得了,老李的头上立马就鼓起了一个大包,人也有点晕乎乎的。

老张一看,傻眼了,他本来只是想推老李一下出出气,没想到会弄成这样。

但是事情已经发生了,老李坐在地上,捂着脑袋,说自己头疼得厉害。

四、寻求解决。

这时候,周围的邻居们都围了过来。

大家七嘴八舌地议论着,有人说赶紧送医院吧,有人说要先找居委会来评评理。

大家还是决定先把老李送到医院去检查。

到了医院,经过一系列的检查,医生说老李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是头部受到了撞击,需要留院观察几天,而且还开了不少药,这一下就花了不少钱。

老李的家人知道了这件事,就找到老张,要求老张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并且要赔偿老李的精神损失费。

老张觉得自己很冤枉,他觉得这事情老李也有责任,怎么能都让他来赔呢?于是,双方就陷入了僵局。

五、法律介入。

没办法,老李的家人就把老张告上了法庭,这就成了一起人身损害纠纷案件。

在法庭上,双方都各执一词。

老李的家人说:“老张动手推人,这是明摆着的伤害行为,我们老李好好地走着路,就被他弄成这样,现在在医院里遭罪,他必须得负责。

法律案例轻伤害(3篇)

法律案例轻伤害(3篇)

第1篇案号:(2020)XX刑初XXX号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男,28岁,汉族,某市人,个体经营户。

因与被害人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遂持械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案件事实1. 纠纷起因:张某与李某系同村邻居,因两家房屋相邻,在土地使用、房屋采光等方面存在纠纷。

多年来,双方关系紧张,时有争执。

2. 犯罪经过:2020年4月某日,张某与李某因土地使用问题再次发生争执。

张某情绪激动,持械殴打李某,致使李某受伤。

经鉴定,李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3. 犯罪结果:李某住院治疗期间,张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

后经调解,张某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放弃追究张某刑事责任。

二、证据1. 证人证言:张某的邻居王某、张某的母亲等证人证实了张某持械殴打李某的事实。

2. 被害人陈述:李某陈述了被张某持械殴打的事实,并提供了病历、医疗费用单等证据。

3. 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证实李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4. 被告人供述:张某对自己持械殴打李某的事实供认不讳。

三、辩护意见1. 张某有自首情节: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张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张某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自愿放弃追究张某刑事责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 张某有悔罪表现:张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李某的医疗费用,并取得李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法院判决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案件性质: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情节严重者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铁路部门法律典型案例(3篇)

铁路部门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铁路部门运营的一列高铁在行驶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导致列车紧急制动,乘客小李在紧急刹车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

小李及其家属认为铁路部门未能及时排除故障,导致事故发生,要求铁路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案经法院审理,成为铁路部门法律典型案例。

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2018年5月10日,小李乘坐某市铁路部门运营的高铁前往北京。

在列车行驶至某站时,因设备故障,列车紧急制动。

小李在紧急刹车过程中,因未能及时抓住座椅,不慎摔倒,导致腿部骨折。

2. 事发后处理事故发生后,铁路部门立即组织人员对小李进行救治,并协助其家属办理了住院手续。

同时,铁路部门也启动了应急预案,对故障设备进行了抢修。

3. 纠纷产生小李及其家属认为,铁路部门未能及时排除故障,导致列车紧急制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因此,要求铁路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铁路部门则认为,事故发生是由于设备故障,且在事发后已积极进行了救治和抢修,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 诉讼过程小李及其家属将铁路部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元。

铁路部门则辩称,事故发生是由于设备故障,且在事发后已积极进行了救治和抢修,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1.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小李在列车紧急制动过程中摔倒受伤,铁路部门未能及时排除故障,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责任认定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认定铁路部门对小李的人身伤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

3. 赔偿金额法院判决铁路部门赔偿小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法院判决铁路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该法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患者跌倒坠床法律案例(3篇)

患者跌倒坠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男,65岁,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

2018年10月,李某因糖尿病并发症入住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住院期间,李某因病情需要多次进行血糖检测、注射胰岛素等治疗。

2018年11月10日,李某在病房内进行血糖检测时,因地面湿滑,不慎跌倒坠床。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急诊科进行救治,经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

后李某在骨科进行了手术,但术后恢复情况不佳,导致行动不便。

为此,李某及其家属对医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1)原告李某提交了病历资料、医疗费用票据、伤残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其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因跌倒坠床导致股骨颈骨折,给其身体造成严重伤害。

(2)被告医院提交了病历资料、监控录像、相关制度规定等证据,证明医院在李某住院治疗期间,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

2. 庭审辩论(1)原告李某认为,被告医院在病房内未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导致其跌倒坠床,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2)被告医院认为,医院在李某住院治疗期间,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

原告李某跌倒坠床的原因系其自身原因,与医院无关。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在李某住院治疗期间,未对病房地面进行有效防滑处理,导致李某跌倒坠床,存在一定过错。

但原告李某在事故发生时,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 原告李某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自行承担事故发生的部分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涉及到患者在医院跌倒坠床的法律责任问题。

1. 医院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人民调解案例

关于人民调解案例

关于人民调解案例人民调解案例1案件性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承办单位:区人民调解中心、区行政调解中心联调案件情况:2009年3月3日,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民警在圣水南街37附32号传唤犯罪嫌疑人蒲小洪,蒲小洪在逃跑时坠楼身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蒲小洪坠楼死亡作出初查结论:民警在传唤犯罪嫌疑人蒲小洪过程中,依法执行公务,无滥用职权行为,不予立案。

故公安机关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法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死者上有八十多岁的母亲,下有三个女儿还未成年,故其家属提出三十多万的赔偿要求。

公安机关认为其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陷入僵局,如该事件处理无果极可能引发家属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两中心联合调解化解:2009年11月17日、18日,在区人民调解中心副主任袁飞主持下,区行政调解中心调解员罗劲松律师负责调解,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游仙区富乐街道办事处二楼会议室就蒲小洪死亡后的处理事宜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员不厌其烦、耐心细致的艰苦工作。

十八日晚七时,终于促使一件因公安机关追逃引发的特殊事件最终得以解决。

调解圆满结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1、鉴于蒲小洪死后家庭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本着照顾、关爱、扶持的原则,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对丧失和尚无劳动能力的蒲小洪之母王玉芳,女蒲于容、蒲雷敏、蒲琪琪四人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9万元。

2、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已支付给蒲小洪亲属的生活费用1.1万元、鉴定费用0.6万元、殡仪馆在2009年11月20日以前所发生的费用约4.6万元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承担。

3、蒲小洪尸体火化费用由游仙公安分局承担。

人民调解案例2案件性质:拆迁补偿纠纷承办单位:区、乡、村三级调解组织联合调处案情介绍:20__年8月31日下午3时许,游仙区东林乡五显村绵遂高速公路一标段报警称:五显村的部分村民分别堵在挖机、装载机前面阻扰施工。

民事侵权案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民事侵权案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民事侵权案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人身损害纠纷是民事侵权案件中常见的一类纠纷类型。

在个人、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可能会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他人的人身伤害。

如何进行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处理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几种常见的民事侵权案例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适用。

案例一: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张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一个路口时,未注意观察交通信号灯,与正在过马路的李某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行驶,遵守交通规则。

根据事故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张某负有过错,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某可以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并且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案例二:施工工地意外伤害纠纷王某在一家建筑工地上工作时,因为施工方没有提供安全帽,导致高空坠物砸伤了他的头部,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施工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可以要求施工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以及相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案例三: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纠纷李某到医院就诊时,因为医生的过失操作导致出现并发症,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要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可以要求医疗机构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案例四:商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人身损害纠纷王某购买了一款电子产品,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使用时可能导致人身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可以要求销售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总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经常发生,案例中的几种典型情况很好地展示了各自的特点和相关法律规定。

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劳务纠纷人身损害案例

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劳务纠纷人身损害案例

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劳务纠纷人身损害案例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乙公司派遣丙先生到甲公司工作。

在工作期间,丙先生因甲公司未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和整改,导致散落的物品未清理干净,不慎摔倒,并导致腰部骨折。

甲公司对此事不承担任何责任,认为丙先生的受伤是他个人操作不当造成,并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和工伤赔偿金。

之后,丙先生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承担人身损害责任。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甲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工作场所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条件,并告知劳动者有关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病的知识。

甲公司未尽到这些义务,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丙先生的人身损害责任,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和损失工资等合理费用,总计人民币50万元。

案例二:张先生在家酒店工作期间,因酒店未对地上的玻璃碎片进行及时清理,导致他在走廊摔倒并造成右手手臂骨折。

张先生在治疗期间不得不请假,工资损失严重。

张先生因此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酒店承担人身损害责任。

法院通过调查发现酒店存在员工日常清理不及时的问题,并未提供一个安全、整洁的工作环境。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雇主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安全措施。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酒店对张先生的伤害承担责任,并责令酒店支付张先生的医疗费用、工伤赔偿金以及因伤害导致的工资损失费用,总计人民币30万元。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劳务纠纷中涉及到人身损害责任的典型案例。

劳务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如果雇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承担人身损害责任。

这也提醒雇主要加强对员工工作环境的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人民调解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人民调解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人民调解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以下是关于人民调解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例:
案例一:
某市白衣镇发生了一起由雇佣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单某雇佣了胡某在其经营的藠果厂卸货,但胡某在卸货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右腿粉碎性骨折。

双方就胡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于是向白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案事实,及时与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协调。

最终,双方就赔偿事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胡某住院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7万元,这起雇佣人身损害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二:
谢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陈某夫妇发生碰撞,致使陈某夫妇摔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建议双方私下协商解决。

后来,陈某夫妇选择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人身伤害赔偿问题。

调解员听取了双方的意见,查看了陈某夫妇的诊断报告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以案释法,建议陈某
夫妇主张治疗费用可以适当降低。

经过协商后,陈某夫妇提出4500元的赔偿数额,谢某表示同意。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请查阅人民调解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

法律中合法伤害权案例(3篇)

法律中合法伤害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合法伤害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公民在自卫、紧急避险等特定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他人实施一定程度的伤害行为,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制度。

然而,在我国法律实践中,合法伤害权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导致许多正当防卫的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处理。

本文将介绍我国首例合法伤害权案例,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概述2016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恶性伤害案件。

被害人甲因邻居乙在自家门口放置垃圾,导致甲的出行受到严重影响。

在一次争吵中,甲用木棍击打乙,造成乙受伤。

乙报案后,甲被以故意伤害罪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甲提出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但法院认为甲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遂判决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甲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甲的行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条件,遂认定甲的行为属于合法伤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甲无罪。

三、案例分析1. 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甲在遭受乙的不法侵害时,用木棍击打乙,造成乙受伤。

根据法律规定,甲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2. 合法伤害权的适用本案中,甲的行为虽然造成乙受伤,但属于合法伤害权的范畴。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乙的行为虽然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但甲在遭受乙的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了防卫行为,造成乙受伤。

根据法律规定,甲的行为属于合法伤害。

3. 法院判决的合理性上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甲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以及甲的行为属于合法伤害的范畴。

因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甲无罪,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正义的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个经典案例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个经典案例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个经典案例案例1:交通事故对行人造成的损害
描述:在一个晴天的下午,小明正在过马路时被一辆超速行驶
的汽车撞倒。

小明因此导致多处骨折和内伤,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
康复。

争议焦点:是否能够证明司机的过错和负有赔偿责任。

案例2:医疗事故引发的人身伤害
描述:小红去医院进行手术,但因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手术失败,小红的病情进一步恶化,后续需要更多的治疗和手术。

争议焦点:医院是否能够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是否需要支付
医疗费用和赔偿金。

案例3: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伤害
描述:小张购买了一台手机,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手机电池爆炸,造成小张手部严重烧伤。

争议焦点:厂商是否对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是否应该为用户的伤害负责和赔偿。

案例4:工伤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
描述:小王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造成小王手指严重受伤,需要进行手术和康复。

争议焦点:雇主是否提供了安全的工作环境,是否应对工伤事故负责和支付医疗费用。

......
(继续列举案例5-20,描述情况和争议焦点)
结论
这些案例展示了不同领域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典型案例,涉
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问题以及工伤事故等多个方面。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并了解相关法律方面的知识。

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需要根
据具体案情,结合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各方利益,公平公正地做出
裁决或推动和解方案的达成。

案例分析: 张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分析: 张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分析张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北京市张某(男,1995年6月17日出生),2005年5月28日下午2时许,与本村四名小伙伴去某区泃河南岸东店村采摘桑葚返回时溺水而亡。

其父母认为:张某是陷入挖砂后被淤泥填充的河底无法自拔溺水而亡的。

区水务局作为水利职能部门,法律赋予其对辖区内河流有管理权和执法权。

泃河属区水务局管辖范围内,采砂属禁止之列。

由于区水务局执法不力、容忍非法采砂行为存在。

因此,张某溺水死亡事件与区水务局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故于2005年6月20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区水务局赔偿张某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其父母二人的精神损失费、误工损失费合计180877.13元。

被告辩称:1.区水务局是河道的主管机关,其职能是负责防洪安全,全面规划,综合利用水资源,查处违法行为。

针对河道内的违法采砂行为,依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违法者已进行了查处,履行了其监管职能。

原告将区水务局列为被告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

例如: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该由负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向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应由交通管理部门赔偿,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依法进行责任认定,及时处理,以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又如发生凶杀案件时,应该由侵害人向受害人进行赔偿,而不应该由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的职责是依法尽快抓捕凶手,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

由此及彼,原告之子的死亡与区水务局无任何因果关系,将区水务局列为本案的被告系主体错误,因此张某溺水死亡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区水务局赔偿。

2.张某溺水死亡处距其家两公里有余,一个不满10周岁的孩子,途经公路、庄稼地、河道,去河对岸采桑葚,无一成年人看护。

孩子幼小对事物认识有局限性,对险情的隐患无任何防范意识,而原告作为张某的法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张某过河溺水而亡,造成的损害,应由监护人自负。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以维护水务局的合法权益。

初中学生在校把同学打成轻伤二级赔偿案例

初中学生在校把同学打成轻伤二级赔偿案例

初中学生在校把同学打成轻伤二级赔偿案例2019年4月7日,小谢与小文一起在学校门口玩耍时,将小文的同学刘某打伤,致其左侧股骨远端骨折。

经鉴定:1.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损伤程度为轻微伤;3.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根据上述事实,小谢认为小文的伤情系刘某所为。

2020年3月7日,小谢将小文及其家长诉至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文承担因伤致残的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各50000元;1.医疗费15400元。

2.伤残赔偿金14000元(已扣除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2020年4月10日,垦利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小谢因造成重伤二级而承担二级赔偿责任;刘某被认定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监护责任,现其监护人不承担上述赔偿事宜。

判决后当事人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经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要求自己民事权利的请求人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一、案件背景2019年4月7日上午,谢某、刘某在学校门口玩耍时,刘某的母亲接其放学后,将孩子送至家中。

谢某、刘某母亲(均已满16岁)在家中见对方一人在玩手机,两人也未意识到对方是未成年人。

谢某随后与好友小文在家中见刘某母亲正在玩手机,便上前对刘某进行殴打,致使刘某左侧股骨远端骨折,致右侧胫骨平台骨折。

刘某母亲看到自己孩子受了这么重伤,吓得慌忙将其送至东营市垦利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并于次日将她送至山东省中医院进行治疗,同时缴纳了治疗费10400元。

以上事实小谢均无异议并签字认可。

刘某母亲对谢、文二人殴打其孩子一事未能进行制止和报警,谢某未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作出治安处罚决定:谢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并处罚金1000元;文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后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1000元的决定。

因小谢赔偿被害人刘某损失6万余元,调解未果后小谢向法院提起诉讼。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解读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解读

案例: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解读案例一: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事实经过:甲某在行驶过程中,不按交通规则驾驶车辆,造成与被害人乙某车辆相撞。

乙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左手骨折,经医院诊断需要休养两个月,造成了乙某的工作和日常生活受到一定影响。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三节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事故的性质、损害的程度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可以确定甲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对于乙某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可以进行具体计算,并要求甲某进行赔偿。

乙某还可以主张合理的精神抚慰金,并要求甲某作出赔礼道歉等。

建议:作为被害人的乙某,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收集相关证据,如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医院诊断书等。

同时,可以委托律师协助处理此案,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服务,保障个人权益。

案例二:医疗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事实经过:某某患有胃病,在就诊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不慎导致手术器械残留在某某的胃内,引发了感染并造成了严重的内出血。

某某进行了多次手术以治疗这一并发症,需承担高昂的医疗费用。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二节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某某可以主张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并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责任。

建议:某某应当保存好与此案相关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书、术前和术后的照片等。

可以与律师协商后,提起诉讼,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案例三:物业责任引发的人身损害事实经过:甲某租住在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内,房屋阳台上的防护栏松动,导致甲某在使用阳台时不慎摔落,造成头部受伤。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管理机构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某可以要求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对自己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并要求修复阳台上的防护栏,确保住户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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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纠纷处理案例[案例分析]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基本案情杜某某(88岁)与陈某某(小学学生)系同村村民,20XX年1月4日在双方住房附近的街道上,陈某某将杜某某撞倒在地。

杜某某被送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1.心房纤颤;2.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

花费医疗费人民币2121.85元。

半年后,卫生所再次诊断为右下肢骨折,合伴感染。

同年8月17日,杜某某去世。

杜某某亲属要求陈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元。

陈某某一方辩称,陈某某是要去上学时发现杜某某躺在水沟里,主动上前要把她扶起来,根本没有撞倒杜某某,其行为完全是助人为乐。

法院审理查明,20XX年1月8日,被告陈某某的祖父陈国华出具一张便条交原告收执,该便条载明:“经征求××意见,不报警私了,一切由我自负。

20XX年1月8日陈国华”。

20XX年1月10日,原告陈*权、陈*胜、陈*辉(即杜某某之子)出具一张收据交陈国华收执,该收据载明:“今收到第二监护人陈国华现金壹仟伍佰元正,[因其孙撞倒杜某某造成骨折。

(前收据已由国华烧掉,以本据为准)]。

收款人:陈孙权陈东辉陈孙胜二○○九年一月十日”。

二、裁判结果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华作为陈某某的长辈,在事发当日即到现场,从其出具的“私了”便条和其提供的“收据”内容分析,可以认定陈*华确认了陈某某撞倒杜某某的事实。

虽然陈*华主张该便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受到欺骗或威胁而写下,结合其已支付1500元的事实也表明其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就死亡后果与此次摔伤间的因果关系看,杜某某摔倒骨折并非导致其死亡的唯一原因,结合本案实际,本院确定杜某某的摔伤在其死亡结果中占有20%的原因力。

陈某某对杜某某的摔伤结果存在过错,但杜某某的子女未尽好监护义务导致其在巷道里摔倒同样存在过错,故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院因此酌定被告陈某某与原告各承担50%的责任。

结合杜某某摔伤与其死亡结果的原因力比例,法院确定,杜某某因伤就医的损失为*****.85元,死亡造成的损失*****元。

判决被告方承担杜某某受伤、死亡造成经济损失为(*****.85元+*****×20%)×50%=*****.43元。

三、典型意义本案中,双方对侵权人是否实施侵权行为的事实各执一词,在此情况下,原告方提出的被告方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承认侵权行为的书面证据,就成为认定事实的关键。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被告方不能提供证据反驳案涉书面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根据书面证据认定被告的侵权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的规定。

此外,在赔偿责任的负担上,法院对于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死亡结果之间原因力的区分和确认,以及对最终赔偿责任的合理划分,亦有借鉴意义。

[案例分析]人身损害赔偿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年)雁江民初字第X号原告舒X,男,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雁江镇。

法定代表人张X,女,汉族,农民,住资阳市雁江区宝台镇,系原告舒X之母。

委托代理人刘宗权,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男,汉族,城镇居民,住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代理人舒XX,资阳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舒X诉称,20XX年1月24日下午,原告与同学罗X、陈X、林XX、刘X一起到被告在资阳市雁江区青年林开设的“卡丁车游乐场”玩耍。

在驾驶卡丁车过程中,因颈部围巾缠绕在卡丁车传动轴上致使原告颈部被围巾勒伤。

被告所开设的“卡丁车游乐场”未办理营业执照,事先未告知原告等人安全注意事项,也未发放安全帽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原告先后在资阳市第一人民、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进行治疗,共用去医疗费*****.09元,被告已支付*****元。

原告之伤残等级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被告作为游乐场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79元。

被告李X辩称,原告在驾驶卡丁车过程中颈部被围巾勒伤是事实。

但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原告未按操作规则驾驶,不听被告劝阻在跑道上进行飙车所致。

被告曾告知原告取下围巾或将围巾整理好,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对以上当事人诉辩陈述的归纳,并经各当事人认可,本案无争议的事实为:“1、原告在被告开设的卡丁车游乐场”驾驶卡丁车过程中颈部围巾缠绕在卡丁车传动轴上致使颈部被围巾勒伤;2、被告开设的“卡丁车游乐场”未办理营业执照;3、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对原告之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主张的赔偿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上述焦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举证如下:证据材料1:户口登记薄、身份证、户籍证明就民事调解书复印件。

证明原告系城镇居民,父母已离婚,原告由其母张X抚养。

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证据材料2:接(报)处警登记表复印件。

证明原告于20XX年1月24日下午在被告经营的“卡丁车游乐场”驾驶卡丁车过程中因颈部围巾缠绕在卡丁车传动轴上致使颈部围巾勒伤,事故发生后原告之母张X向公安机关报警,经公安机关调解被告于20XX年2月25日支付原告医疗费*****元。

证据材料3:证人罗X、林XX出具的书面证明原件。

证明被告在“卡丁车游乐场”没有设置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告知原告取下脖子上的围巾;因围巾缠在卡丁车轴上致原告脖子被拉伤。

证据材料4: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医疗费收据、邮寄复印资料费用票据原件。

证明原告因颈部软组织挫伤、气管破裂(外伤性)并纵膈积气、纵膈血肿先后在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住院69天,共用去医疗费*****.09元,支付邮寄复印资料费用220元。

证据材料5:住宿费、交通费及购物票据原件。

证明原告及监护人为治疗共支付住宿费620元、交通费6686.70元。

证据材料6:原告之母张X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证明原告随其母在城镇居住生活。

证据材料7: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华大司鉴所(20XX年)临鉴字第X号、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支付票据原件。

证明舒X气管损伤、喉气管狭窄术后声音嘶哑、发生障碍,属九级伤残。

其后续治疗费用目前无法予以准确评定。

原告支付鉴定费用2084.50元(其中鉴定费1300元、会诊费200元、法医照相50元、交通费306元、门诊检查费228.50元)。

被告对原告所举上述证据材料质证如下:证据材料3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不具有证明力;证据材料4中医疗费收据只认可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票据,预交的住院费3000元不能作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入赔偿,邮寄复印资料费用不予认可;证据材料5中交通费票据不真实,其中乘坐飞机的费用不符规定,购物中心的购物费用不属交通费,请求依法酌情认定;证据材料7中鉴定费只认可1300元,鉴定的伤残等级偏高;其他证据材料无异议。

被告为证明其抗辩主张的事实,举证如下:证据材料8:被告身份证及资阳市雁江区雁江XX管理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证明被告是在雁江XX管理所的组织管理下从事“卡丁车游乐场”经营活动。

证据材料9:接(报)处警登记表复印件。

证明系原告在玩耍时未按操作程序驾驶卡丁车致其受伤。

证据材料10:收条复印件。

证明被告已向原告垫付医疗费用*****元。

证据材料11:照片复印件。

证明被告在游乐场设置了安全注意事项告知、警示标志。

证据材料12:试听资料刻录光盘。

证明资阳市电视台对原告受伤事故进行采访报道,原告没有在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事故发生时原告与同学进行飙车所致,主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原告对被告所举上述材料质证如下:证据材料8中雁江XX管理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不能证明该管理所系“卡丁车游乐场”的经营管理者;证据材料9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据此证明系原告违反操作规则致事故发生前被告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且告知事项中并未禁止带围巾驾驶卡丁车;证据材料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以原告晚上未在医院而认定其为住院治疗,原告与同学件事卡丁车进行比赛,不是飙车。

本院认为,被告李X租用资阳市雁江区雁江XX管理所场地开设经营“卡丁车游乐场”,系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原告舒X佩戴围巾驾驶卡丁车所致,被告李X作为“卡丁车游乐场”的经营管理人,熟悉卡丁车的构造及性能,对此种情形下可能存在的危险应当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但其未尽到警示提醒及采取必要的措施排除危险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李X抗辩主张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原告违反操作规则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原告舒X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不能免除或减轻被告李X的赔偿责任。

原告提交的证据中虽有自行购物的票据,但其诉讼请求中并未主张该部分费用,也未包含在交通费中。

关于原告乘坐飞机的费用是否应纳入赔偿范围的问题,根据原告的病情及就医地点路途遥远的事实,本院确定该部分费用计入交通费中予以赔偿。

原告预交的住院费3000元不属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不应在本案中作解决,待住院治疗后根据实际支付的医疗费另案主张权利。

原告请求赔偿打印邮寄费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被告李X应当赔偿原告舒X的经济损失认定如下:*****.99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舒X 经济损失*****.99元(已扣除被告李X原支付的*****元)。

二、驳回原告舒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7元,由被告李X全部负担。

人身损害赔偿案陆老伯是位年逾七旬的老人,因邻居修造房子侵犯相邻权,而去和邻居理论,不料被邻居殴打致伤,报警,当地公安部门迟迟不作出处理,后找到本律师,本律师初步欲提起刑事自诉,后经本人和当地公安机关协调,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通过本案,本律师提醒广大当事人,邻里发生纠纷,应该先调节,如果发生暴力殴打应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做相应的笔录,做的笔录签字时要仔细看清楚,看看和自己讲的是不是一致,一致后再签字,不一致的地方,被询问人有权要求更改,如果伤情较重,可要求公安机关做伤势鉴定,构成轻伤以上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记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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