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合一
中华法系的特征及当代意义
中华法系的特征及当代意义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的结晶,自秦汉至唐宋,经600多年不断完善和发展,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庞大的法律体系。
以下中华法系的特征及其在当代的意义:特征:1. 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
中华法系是在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形成的,这一时期的法律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强调“礼法合一”,即法律与道德的结合。
2. 注重维护君主的权威和统治秩序。
中华法系旨在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特别是君主的权威和统治地位。
因此,法律对于违反君权和统治秩序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
3. 注重家族伦理和亲情关系。
中华法系重视家族、宗族及家庭的关系,认为这种关系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因此,法律对于家庭、宗族及亲情的地位和作用有明确的规范。
4. 具有重刑轻民的特点。
中华法系注重刑法的惩罚作用,而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则相对轻视。
这种重刑轻民的特点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仍然有所体现。
当代意义:1. 为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提供历史借鉴。
中华法系的历史为中国现代法律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通过研究中华法系的历史,我们可以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以及中国古代法律对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影响。
这些经验和教训可以为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改革和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2. 有助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中华法系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强调的礼法合一、家族伦理等价值观念在当代社会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研究和宣传中华法系的历史和文化,可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
3. 有助于促进世界文明交流互鉴。
中华法系是世界文明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和文化的价值不仅对中国,而且对世界文明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研究和传播中华法系的历史和文化,可以促进世界文明交流互鉴,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友谊。
总的来说,中华法系的特征及当代意义涉及到了对历史的尊重和传承、对当前法治建设的启示、以及对未来发展的深远影响等多方面。
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之礼的法律化浅谈
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之礼的法律化浅谈一、礼与法礼,就是各类纲常礼教及其外在表达,它起源于祭祀,后来内容逐步延伸并影响到家族(宗族关系)、等级关系、国家等各个方面,成为标准、约束社会秩序的一种普遍性社会标准。
礼主要是从儒家思想的礼的内容逐步演变和开展而来,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起到标准制约的作用。
我国古代礼的内容涵盖面广,几乎涉及到了家庭、社会、国家等关系的方方面面,在古代中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古代的礼大体有亲亲尊尊、三纲五常等内容,核心是亲亲尊尊(亲近该亲近的人,尊重应当尊重的人),主要是通过礼的教化、约束和标准作用,通过家国一体的家治国治方式,实现统治国家的目的。
目前,大家对中国的法起源于习惯都达成共识,而习惯又和礼紧密相关,于是也决定了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
中国古代的法律最早称为刑,后来又称为律,然后又改法为律。
最早的法,根本就是以刑为内容,主要是针对不服从或者不遵守某一秩序标准的人,以刑的处分,也便有了出礼而入刑的说法。
古代法的内容根本都是涉及刑法,民事等方面的内容根本都靠礼等方面的内容予以标准。
二、礼与法的关系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儒家的思想为我国古代的正统思想,因此,儒家关于礼治的思想便影响到社会中的各个阶层,影响到每个人。
儒家所追求与倡导地和谐、尊卑有别,也只是统治者用来统治国家的一种手段,即为一种工具主义。
法同样也只是一种国家治理工具。
礼与法并不高于国家,只是为国家统治阶级效劳,为皇权统治效劳,没有现代社会中的为民的内容,民众只是被统治的对象。
中国古代社会是原有氏族社会转变而来,虽然成立了国家,国家成为了一种新的社会管理统治形式,但是原有的宗族关系、血缘关系还在。
儒家的礼治方式便在现有的宗族关系中建立起来,礼的维护与遵守便成为社会的一种标准与常态。
只有超出礼范畴的才会用刑(即法的方式来制裁标准),表达了中国古代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状态。
具体而言,表达在以下几点:1.以礼为主,以礼为纲。
礼作为一种普遍性社会标准,具有涉及面广、内容多的特点。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演变在商代,由商王负责调解争端和解决纠纷。
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基于王权,刑罚主要是流放和充军等形式。
而在周代,国家开始实行分封制,各地的封建领主被授予国君的权力,同时也对其行使的权力进行监督和约束。
司法制度也逐渐形成,设立了各级法官和审判机构。
随着秦统一六国,中国开始进入封建社会。
秦朝的司法制度以法家思想为基础,实行严刑峻法,如焚烧和五刑等残酷的刑罚。
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强调统一、集权和效率。
然而,在秦朝灭亡后,汉朝的司法制度逐渐演变为“礼法合一”的制度。
由于儒家思想的影响,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开始注重人情、人伦和仁义,刑罚逐渐变得温和。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政治的动荡和社会的不稳定,司法制度逐渐失去约束力。
封建地主对司法权的干预日益严重,刑罚开始违反人道主义原则。
唐代时期,司法制度开始重修和整顿,引进了隋代的律令制度,并加以改良。
唐律从具体的罪刑规定到司法程序等方面都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和,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相对完善。
宋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
随着科举制度的实行,官员的选拔更加公开和规范化。
司法机构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不仅设立了审刑院和提刑院等监察机构,还开始实行明确的刑事诉讼程序。
明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巅峰时期。
明代的司法制度以朱元璋制定的“大明律”和“大明令”为基础,大量减少了酷刑和死刑的适用范围,重视审判的公正和程序的规范。
明代始终坚持了公正的原则,司法制度相对完善,并且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较大。
清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最后一个阶段。
清朝的司法制度以大陆制为基础,继承了明代的法律制度,并对其进行一些。
其中最重要的是设立了理藩院,严格监督地方官员的司法权力行使。
同时,清朝还设立了西北依法追逃军政专员等司法机构,加大了对边疆地区及罪犯的打击力度。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是一个从私刑到公刑,从血缘关系到法律约束,从简单粗暴到温和公正的过程。
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不仅是国家权力的体现,也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标志,它对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万丈高楼平地起,百川曲折皆入海——谈谈礼法融合的历史进程
前沿视点QIAN YAN SHI DIAN古人云:“立志要如山,不如山不能坚定;行道要如水,不如水不能曲达。
”有志如山,方能坚忍不拔,有道如水,才可百折不挠。
这不仅寓于中国人的为人处世之道中,也深植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中。
正如陈顾远先生所说:“在中国法系之形成方面,如就其系统性之建立而言,可知由法家创造其体格,由儒家赋予其灵魂。
”所以有了礼法融合,而在礼法融合中,法家思想造就了礼法融合山的体质,儒家思想则将其百折不挠的水性带入礼法融合。
由礼入法再到礼法融合,尽现祖先在探寻中华法制之初的挣扎与选择,同时,礼法融合的历史演进过程显示了我们祖先在礼法融合过程中的每一个脚印,从春秋战国到秦汉隋唐再到魏晋南北朝最后万宗归于宋元明清,一步一个脚印,坚忍中不失柔韧,于是便有了万丈高楼平地起的壮阔,有了百川曲折皆入海的豪迈。
法家出现于春秋战国礼崩乐坏之际,在这样一个以力服人的时代,法家与其强势的作风应运而生。
在春秋初期,以管仲为首,在齐国推行变法,使得齐国成为春秋时期第一个中原霸主,“齐桓公以霸,九合诸候,一匡天下,管仲之谋也”。
其后是子产,“子产者,郑国少子者”,在郑国铸刑鼎,第一次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观念,使得法律第一次拨开云雾见青天,这些为战国时期各国大规模变法提供了经验,开拓了道路。
管仲和子产的变法内容与变法理论,使我们看到了早期法家先驱披荆斩棘的曲折,正是这些先驱的智慧与无畏打开了中华法系的第一扇门。
其后,商鞅在秦变法,扔掉了“法古无过,循礼无邪”的保守包袱,所谓“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
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疾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西行也。
”于是商鞅在秦进行了一系列的变法,从“立木为信”树立法律权威到发展重刑主义,以刑去刑,通过变法,商鞅重塑了秦国的价值观,使其尚耕战,于是秦国迅速强大,以秋风扫落叶之势荡平六国,统一九州,随之而来的是法家的兴盛,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大行法家之道,秦皇一生中最是自豪之处便是在他的统治之下各事“皆有法势”,然而如此强极一时帝国却二世而亡,世人甚至还没有走出秦国强盛的现实,便又被扔进其衰落的深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部分)和问答题
肆无忌惮地杀人。
犯这三种罪之一的,就要被处以死刑。
2、圜土:周代监狱名称,一种用土墙围起来的圆形建筑物,用以关押劳役刑徒的监狱。
3、亲亲尊尊:亲亲尊尊是西周立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其意思是要亲近应该亲近的人,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实际是维护等级制。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互相爱护团结,“尊尊”不仅要求在家庭内部执行,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君臣之间都要讲尊卑关系,讲秩序和等级。
4、质剂、傅别: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傅别,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
称责指借贷,傅别即契约。
傅别的形式与质剂有所不同,傅别是在一片简犊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椟上的字为半文。
5、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币。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6、七出三不去:七出是:一是无子,二是淫,三是不顺父母,四是口多言,五是盗窃,六是妒忌,七上恶疾。
但是,无子是在妻子五十岁以后才有效,即过了生育期,而此时男方一般有妾生的子女,休妻很难出现,况且还有三不去的限制条件。
口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
妒忌实际是指自己不生育又不许丈夫纳妾的那种妒忌。
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疾病。
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一是有所取无所归,二是与更三年丧,三是前贫贱后富贵。
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
二是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
三是结婚时贫穷,后来富贵的。
7、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王田田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基本的特点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古礼产生于中国原始社会的祭祀仪式,西周时周公制礼使礼系统化、规范化。
而古代的法律起源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
经历春秋战国至秦朝时,礼和法各自发展、演变。
汉初是引礼入法的一个起点,为礼和法的融合开辟多种渠道。
从魏晋南北朝到隋唐,礼法的结合不断深化和完善。
至唐朝,礼法结合已臻于成熟和定型。
自此,“引礼入法、礼法合一”的传统彻底贯穿于整个传统法律文化,并成为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点。
关键词:礼的产生法的产生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中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古埃及、古印度、古巴比伦、中国)之一,以国家的形成作为文明起步的标志的话,中国古代的文明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王朝。
在四千多年的历史传承中,传统法律文化更是源远流长、经久不衰。
传统法律文化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由于儒家学说与实际政治的相互作用,一系列富于浓郁东方农耕社会特色的道德价值观念逐渐渗透其中,最终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塑造出一种富有特色的“伦理法”。
“伦理法”的最本质核心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所谓“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指在中华传统法律中,中国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1这在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许多多的体现。
那么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中,礼和法是怎么产生的?礼和法又是怎么结合的?这些对于我们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有着重要意义。
一、礼的产生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西周前的礼称为古礼。
礼不仅起源早,而且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
所谓“礼也,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2“礼”字的初文,早在商代甲骨文中已经出现,即作“豊”;战国以后加上加上了“示”旁,作“禮”;后来简化称为“礼”。
“礼”字的初文从双玉、从鼓之形。
3古代中国人最初“行礼以玉”,祭祀时往往以鼓作乐;古籍中又说“礼事起于燧皇,礼名起于黄帝”,4这表明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祀祈福的一种宗教仪式,玉和鼓则是中国古代祭祀礼仪活动的代表物。
唐朝律法的特点
唐朝律法的特点(1)“礼法合一”。
唐代继承并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正如唐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国家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朝的封建统治。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唐代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
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特别是在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
西晋修律曾将773万余字的汉律令缩简为126300字,至此,立法发生了重要变革。
北齐律在此基础上定为12篇949条,内容进一步得以精简。
唐朝在前律的基础上,再次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0条。
(3)用刑持平。
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代都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
死刑只有绞、斩两种;流刑除加役流外,只服劳役一年;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
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刑罚的加减原则,也是以从轻为特点。
如凡加刑,依次递加一等;凡减刑,依次递减一等。
但加刑时,一般不加死刑,个别加至死刑的,则处绞而不处斩。
减刑时,“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
即斩减一等,不是处绞刑而是处流刑三千里;流三千里减一等不是处流二千五百里,而处徒三年。
由此可见唐律刑制为轻的特点。
(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
唐律用语精练明确,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准,如自首、化外人原则、类推原则的确立都是集中表现。
为了防止官吏滥用比附,用精确的语言规定了在法无明文规定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
唐律还进一步明确公罪、私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
如《斗讼律》解释“过失杀”为:“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跌足,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类,皆是。
”总之,唐律以其结构严谨、立法技术完善而被举世公认。
简述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杰出代表,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规范详备、科条简要:唐律的内容全面且详尽,结构严谨,条文简明扼要,没有冗余。
这种规范详备的特点使得唐律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很高的执行性和适用性。
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唐律以儒家的“中庸”思想作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强调追求刑法的“中道”,防止过度严苛的刑罚,同时也反对轻罪重罚。
这种“中庸”思想的体现,使得唐律在实践中更加公正和平衡。
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唐律将各个方面的法律规范融合在一起,形成了统一的法典。
其中,刑法占据主导地位,但同时也涵盖了行政、民事、经济等方面的内容。
这种“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特点,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和要求。
4.依礼制刑、礼法合一:唐律将儒家的礼义原则融入到法律条文中,使礼和法相互渗透,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这种“依礼制刑、礼法合一”的特点是唐律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
5.立法技术空前完善:唐律在立法技术上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其条文简练明确,概念严谨,逻辑严密,反映了唐代立法技术的精湛水平。
同时,唐律的用语也十分确切、精练,没有歧义,使得法律条文更加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集大成者,其特点主要表现为规范详备、科条简要、中典治国、用刑持平、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依礼制刑、礼法合一以及立法技术空前完善等。
这些特点使得唐律不仅在当时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实用性,而且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律的历史地位极高,它上承着战国时期的《法经》,并发展到秦朝时制定的《秦律》,下启着《宋刑统》和元明清的法律,是一部承上启下的重要法典。
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鼎盛时期的产物,唐律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独有的基本特征,在世界法制史上也被公认为是封建法律的杰出代表。
它不仅是中华民族珍贵的文化遗产,而且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代表:唐律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法律,代表了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最高成就。
春秋战国的法律思想
春秋战国的法律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的中国历史上,法律思想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对当时社会秩序和国家统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
一、法律意识觉醒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社会发展迅猛,各类问题也愈加复杂。
为了解决社会矛盾,一些重要的法律思想开始萌芽。
例如,孔子提出的“礼法合一”思想,强调通过明确的礼仪规范和法律制度来维持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
他认为,只有通过正确的法律制度才能建立起和谐的社会秩序。
这一思想对后来的法律发展影响深远。
二、普法意识的觉醒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民对法律的普遍意识逐渐增强。
在春秋战国时期,一些学者对社会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合理的法律观点。
比如荀子提出的“以法行者”思想,认为法律应该平等适用于所有人。
这一观点在当时对于推行公正和平等的法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法家思想的兴起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崛起并对中国古代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家强调法律的严明和法治的重要性。
他们主张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规范和实施惩罚,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统治的目的。
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韩非也在法律思想的发展上发挥了巨大作用。
他提出了“子罕言有恒”的观点,强调法律应该始终保持稳定,并且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该遵循客观规律。
四、道家与法律的关系与儒家和法家不同,道家并不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而是主张“无为而治”。
他们认为,过度的法律规范会限制个人的自由和创造力,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紊乱。
道家思想家庄子提出了“法之偏者众而众者无穷”的观点,强调法律的局限性。
然而,尽管道家对法律有所批评,但他们的思想对于对法律的反思和完善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五、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在春秋战国时期,有人主张通过德治来解决社会问题,而有人则主张通过法治来维护社会秩序。
儒家强调德治的重要性,认为通过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可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然而,法家则主张法治,认为只有制定严格的法律才能解决社会矛盾。
礼法合一[资料]
礼法合一摘要: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代表作之一,是自秦至隋唐数千年中国法律文明的集大成之作。
唐律的出现和传播,标志着中华法系正式形成和成熟。
唐律是礼法合一的典范,是汉代以来“引礼入法”历程的升华。
礼与法是中国古代文化发展的两大表现,而礼与法的逐步结合则是中国古代法制文明演进的主要线索。
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律,从重惩“十恶”、亲亲相隐、贵贱有别、华夷有别等多方面体现了儒家伦理或礼教的精神,是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体现了礼法合一。
关键词:唐律礼治法治礼法合一一、礼法合一是唐律的主要特点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封建王朝,特别是李世民即皇帝位以后,总结隋朝灭亡的教训,励精图治,采取了许多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措施,促使唐朝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科学文化等,得到空前发展。
唐朝成为继两汉之后强大的封建王朝,也是当时最大的文明国家。
唐律就是在这样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它是我国古代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时期的产物,从唐律的内容看其特点:礼刑并用,礼法合一是其主要特点。
礼法结合,德刑并用,肇始于汉代武帝时期,以后历经魏晋南北朝,礼法进一步结合。
于唐代,礼的基本精神,成为立法的理论基础。
唐律《名例律·疏》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皆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说明德礼与刑罚作为统治手段,相辅相成,二者不能分离的关系。
唐统治者借助《疏议》,把德、礼都赋予法的内容。
例如为解释“谋反”引《公举传》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
”以此论证谋反罪必须在“将”行未行时,即严加镇压。
因为按照德礼的要求,“惟子惟臣,惟忠惟孝。
”在封建社会,忠孝是最重要的道德标准。
忠君、孝亲,是维护封建统治的最高准则,把它赋予法律的内容,违犯这最高准则,便构成严重的犯罪,处以相应的刑罚。
这种精神几乎贯穿于唐律的第一条文。
二、唐律中法与礼结合的表现中华法系之最大特点莫过于礼法的结合,礼与法之间的关系——“相辅而行,不可缺一”。
唐律礼法合一的特点
唐律礼法合一的特点
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发达的集中体现,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1.礼法合一.唐律将礼教伦理精神与国家刑罚有机地统一在一起,有力地维护了唐朝的统治.
2.科条简要.唐律全篇仅为12篇,502条,宽简适中,具有高度的概括性.
3.立法技术完善.唐律在继受前代立法成果的基础上,具有结构严谨,用语概括、规范等特点,进一步明确了公罪、私罪,化外人犯罪等原则和概念.
4.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历史上,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承袭了秦汉立法的成果,吸收了汉晋律学的成就唐律的历史地位主要体现在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l)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不仅作用于本国.而且超载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古代讲求礼法合一的名句
古代讲求礼法合一的名句有关礼与法关系的名言就科学来讲,把前人获得的零星的真理找出来进一步加以发展,就是当之无愧理应受到奖赏的功劳。
——歌德人有礼法就像水有堤坝,水有了堤坝不会泛滥成灾,人有了礼法就不会产生恶事。
贝原益轩(日)【原文】子曰:“道(1)之以政,齐(2)之以刑,民免(3)而无耻(4),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5)。
”(《论语·为政》)【注释】(1)道:有两种解释:一为“引导”;二为“治理”。
前者较为妥贴。
(2)齐:整齐、约束。
(3)免:避免、躲避。
(4)耻:羞耻之心。
(5)格:有两种解释:一为“至”;二为“正”。
【译文】孔子说:“用法制禁令去引导百姓,使用刑法来约束他们,老百姓只是求得免于犯罪受惩,却失去了廉耻之心;用道德教化引导百姓,使用礼制去统一百姓的言行,百姓不仅会有羞耻之心,而且也就守规矩了。
”【评析】在本章中,孔子举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治国方针。
孔子认为,刑罚只能使人避免犯罪,不能使人懂得犯罪可耻的道理,而道德教化比刑罚要高明得多,既能使百姓守规蹈矩,又能使百姓有知耻之心。
这反映了道德在治理国家时有不同于法制的特点。
但也应指出:孔子的“为政以德”思想,重视道德是应该的,但却忽视了刑政、法制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
【原文】子曰:“道(1)之以政,齐(2)之以刑,民免(3)而无耻(4),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5)。
”(《论语·为政》)【注释】(1)道:有两种解释:一为“引导”;二为“治理”。
前者较为妥贴。
(2)齐:整齐、约束。
(3)免:避免、躲避。
(4)耻:羞耻之心。
(5)格:有两种解释:一为“至”;二为“正”。
【译文】孔子说:“用法制禁令去引导百姓,使用刑法来约束他们,老百姓只是求得免于犯罪受惩,却失去了廉耻之心;用道德教化引导百姓,使用礼制去统一百姓的言行,百姓不仅会有羞耻之心,而且也就守规矩了。
”【评析】在本章中,孔子举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治国方针。
孔子认为,刑罚只能使人避免犯罪,不能使人懂得犯罪可耻的道理,而道德教化比刑罚要高明得多,既能使百姓守规蹈矩,又能使百姓有知耻之心。
法制史经典口诀记忆
一、封建法制思想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朱熹:礼法不可偏废,或先或后、或缓或急,德不约刑,可先刑后教,是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
)二、西周结婚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三、西周离婚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四、西周继承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五、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
肉刑为主。
六、西周买卖契约-质剂质——奴隶、牛马、较长契券;剂——兵器、珍异之物、较短契券。
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七、西周借贷契约-傅别傅——债的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八、西周诉讼制度1、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
2、三刺(群臣、群吏、万民)。
3、五听(辞、色、气、耳、目)。
九、司法机关1、西周:大司寇2、秦汉;廷尉——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3、北齐:大理寺:十、五过——西周法官责任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十一、《法经》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
具律本是总则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
十二、秦诉讼制度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非公室告(不得告发和受理,强行告诉给予处罚)。
十三、秦罪名财产:盗,盗分为共盗和群盗。
人身: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十四、秦司法官吏渎职犯罪1、见知不举不直:2、罪应重而轻判,罪应轻而重判3、纵囚: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4、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十五、秦代刑罚:笞刑徒刑流放刑:迁、谪肉刑:黥、劓、刖、宫等死刑:弃市、具五刑等羞辱刑:髡、耐、完(徒刑附加刑)。
经济刑:赀、赎株连刑:族刑、收十六、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
儒家法文化探秘的学习心得
儒家法文化探秘的学习心得——关于“礼法合一”的思考为期十一周的儒家法文化探秘课程,在龙大轩老师生动幽默而又充满智慧的教学下,悠然而过,课堂上的欢声笑语背后隐含着着我们对沧桑厚重的儒家法文化的深深敬意。
高山仰止,景行行止,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儒家一派,发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由孔子开创,绵延数千年,经孟子、董仲舒、朱熹等等大儒的发展,其学说的思想内涵、精神境界已臻至化境,后世称一部《论语》可治天下,其影响可见一斑。
而儒学最大的不可思议,便是几千年来,不仅作为治国安邦之大略,更是在每个求取功名的士子思考行为中,潜移默化。
一觉中国封建制度中,儒家作为其基础核心,能经千年而不衰,从平民百姓到帝王将相都奉为圭臬,在皇皇千年的传统中,儒家的影响不可谓不大。
许多人认为,儒家文化是作为一种传统的政治学说,伦理核心,立身准则,然而这些都只是儒家文化的部分。
诚然,儒家文化在封建时代被作为主要的治国方式,构建君臣关系,维护政权合理性是其首要作用,其次,在教化百姓时,尤其是对读书人和士子阶层,所倡导尊卑有序,重视个人气节操守等都起着规范作用。
也许,从我们现在的时代回首,儒家学说中也有着许多糟粕,但是,对于历史,我们应站在当时的环境,去体会。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评价、教育、指引、预测等作用,因此,法律并不是凭空产生的,是对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现象、关系、纠纷进行抽象认可、调整而成的。
很多人认为,中国古代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同时,我们现在所适用的法律也大多是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移植而来,对本国的法律没有什么可继承的,中国人历来没有规则意识,只有关系和人情,没有真正的法律文化土壤,只有君权神圣的维护。
同时也认为,中国的儒家学说,其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是对民众思想、行为的奴役,是对自由的压抑。
当然,在我看来,这些都只是偏见,都是对中国传统文化优秀基因的否定,一味的崇尚拿来主义和丛林规则。
中国传统文化中当然有法律的存在,法在中国或被称为律,刑,其繁体“灋”一字,更是包含着明断是非、定纷止争、保护公平之义,而李悝、韩非子、沈家本等都是古代法学大家。
中国法制史古代律典简析
《法经》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它的制定者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
内容:1《法经》可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前四篇“正律”、杂律和具律,主要内容是治“盗”“贼”。
2《盗》法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法规;3《贼》法是防止叛逆、杀伤,保护人身安全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法规。
4《囚》是关于审判,断狱的法律;5《捕》是关于追捕犯罪的法律;6《杂》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7《具》是一篇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
评价:1.《法经》作为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2.《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这一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肯定。
3《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重要基础。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也大都为后世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魏律》229年三国时期魏国的一部主要法典。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魏明帝命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
魏律是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改兴律为擅兴律,删除厩律,改具律为刑名并列于全律之首,增加劫掠、诈伪、告劾、毁亡、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和免坐等十篇,共计18篇。
魏律对两汉旧律的改革,体例上,将《法经》中“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体现对法律原则重要性的认识提高。
(具律是《法经》的总则和序例,即总论性的律文)刑连坐范围,将法定刑分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
《泰始律》267年评价:《泰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第一部全国通行的有注释的法典,其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礼法合一
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在历史上不仅影响了整个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的法制建设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对隋唐臻于成熟,以《唐律疏议》的形成和颁布为标志(一)儒家思想影响慎重中华法系成熟的代表《唐律疏议》以儒家思想的德主刑辅为核心指导思想,其中规定“十恶”亚美莉打击谋反、谋大逆、谋叛,只在维护君主权利。
规定同居有罪相为隐的原则,这项原则直接来源于儒家主张的父子相隐的思想。
同时十恶中的不小、不睦、不易、内乱等规定旨在维护如家三纲五常的思想(二)礼(德)法(刑)结合中国古代法系是以礼的纲领和原则构成发的基础,比如“三纲五常”教条不仅是中国古代礼制的要求,同时也是法典内容的重要原则;中国古代法体现了礼的德治仁义精神;法律直接或间接取自礼的规则(三)家国一体(非公室告:子女控告父母或者奴妾控告主人的案件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以受理)中户法系的发展史上,调整家族关系的法规源远流长,自成体系,是中华法系自立于世界之林的重要标志。
再官方的家族法之外,民建家族组织自定的家族发又有着相对独立的发展特点。
(四)伦理性(不孝不友、亲亲相隐、五服定罪: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
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中国古代是以家祖为本位的,宗法伦理精神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领域,在封建法律思想中,名分和身份有着根本意义,是一切政治组织伦理道德及法律规范的基点(五)天人合一(阴阳、秋冬行刑、秋审)(六)司法行政合一(行政兼理司法)唐代地方设州县练级行政机构,仍然延用了前代司法行政合一的制度,州县长既是地方行政首脑,又是当地司法长官,这种行政司法合一的制度贯穿整个封建社会的始终,使得司法始终没有走向独立,甚至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庸。
(七)诛心为上(文字狱、非所宜言、腹诽:“魏其、灌夫日夜招聚天下豪杰壮士与论议,腹非而心谤。
汉代以礼入法的表现
汉代以礼入法的表现
汉代以礼入法,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在这个时期,礼法合一的思想深入人心,成为了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
这种思想的表现,不仅体现在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还体现在社会风俗、道德规范等方面。
汉代以礼入法的表现在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在这个时期,汉武帝颁布了《律历》和《九章律》,这两部法典成为了汉代法律制度的基础。
这些法典不仅规定了刑罚和诉讼程序,还规定了社会生活中的礼仪规范。
例如,《律历》中规定:“君子不以言语伤人,不以行动伤人,不以目光伤人,不以心意伤人。
”这种规定,不仅是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也是对人们道德品质的要求。
这种以礼入法的思想,使得法律制度更加符合人们的道德观念,更加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汉代以礼入法的表现还体现在社会风俗、道德规范等方面。
在这个时期,礼仪规范成为了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注重礼仪、尊重长辈、尊重师长、尊重祖先等等。
这种礼仪规范,不仅是一种行为方式,更是一种道德观念。
这种道德观念,不仅影响了人们的行为,也影响了人们的思想和精神世界。
这种以礼入法的思想,使得社会更加和谐、稳定,人们的道德品质也得到了提高。
汉代以礼入法的表现,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这种思想的表现,不仅体现在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还体现在社会风俗、道德规范等方面。
这种以礼入法的思想,使得社会更加和谐、稳定,人们的道德品质也得到了提高。
礼法合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礼法合一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共融共生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一个礼仪之邦。
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礼”与“法”始终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着社会的和谐稳定。
进入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更是将这一传统理念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
本文将探讨礼法合一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体现,以及如何加强这一建设,以更好地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
一、礼法合一的源远流长与时代意义礼法合一,是指礼仪与法律相互融合、相互补充的一种状态。
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礼仪与法律始终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
礼仪强调的是道德约束与人文关怀,而法律则更多地关注社会秩序与公正。
两者结合,使得社会治理既有刚性也有柔性,既有约束也有关怀。
在当今时代,礼法合一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有助于弘扬传统文化,更可以为现代社会治理提供有益的借鉴。
在国家层面,礼法合一对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在社会层面,它能够促进社会公正、弘扬正能量;在个人层面,它可以提升公民素质、培养良好的道德风尚。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礼法合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当代中国的主流价值观,深刻地体现了礼法合一的传统理念。
在国家层面,强调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这是国家礼仪的体现,同时也是法律的追求;在社会层面,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这是对现代法律理念的继承和发扬;在个人层面,强调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这是对传统礼仪的继承和弘扬。
例如,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礼”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基本规范,“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底线。
而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诚信”是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同时也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
这正是礼法合一在现代社会的生动体现。
三、礼法合一面临的挑战与困境然而,在推广、实践与普及礼法合一的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与困境。
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的礼法观念受到了不小的冲击;另一方面,现代法律体系与传统礼仪文化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差异和矛盾。
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以期实现两者的有机融合。
经典口诀记忆
经典记忆口诀一、封建法制思想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朱熹:礼法不可偏废,或先或后、或缓或急,德不约刑,可先刑后教,是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
)二、西周结婚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三、西周离婚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四、西周继承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五、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
肉刑为主。
六、西周买卖契约-质剂质——奴隶、牛马、较长契券;剂——兵器、珍异之物、较短契券。
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七、西周借贷契约-傅别傅——债的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八、西周诉讼制度1、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
2、三刺(群臣、群吏、万民)。
3、五听(辞、色、气、耳、目)。
九、司法机关1、西周:大司寇2、秦汉;廷尉——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3、北齐:大理寺:十、五过——西周法官责任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十一、《法经》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其中。
具律本是总则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
十二、秦诉讼制度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非公室告(不得告发和受理,强行告诉给予处罚)。
十三、秦罪名财产:盗,盗分为共盗和群盗。
人身: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十四、秦司法官吏渎职犯罪1、见知不举不直:2、罪应重而轻判,罪应轻而重判3、纵囚: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4、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十五、秦代刑罚:笞刑徒刑流放刑:迁、谪肉刑:黥、劓、刖、宫等死刑:弃市、具五刑等羞辱刑:髡、耐、完(徒刑附加刑)。
经济刑:赀、赎株连刑:族刑、收十六、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
传统“礼法合一”思想的历史形成与经验启示
作者: 陆宏[1]
作者机构: [1]中共池州市委党校,安徽池州247000
出版物刊名: 文教资料
页码: 88-89页
年卷期: 2018年 第32期
主题词: “礼法合一”;历史形成;经验启示
摘要:研究传统“礼法合一”思想的历史形成与经验启示,以传统“礼法合一”思想的历史形成为研究的逻辑起点,讲清楚传统“礼法合一”思想发展从萌芽走向初步结合,最终走向融合;深刻定位传统“礼法合一”思想的核心为传统“德法共治”,在治理形式上重视礼法制度的治世功能,在治理内容上重视乡约与乡贤的基层治理功能。
应在其对现今治国理政的启示中,以传统“礼法合一”思想中的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为视角,予以深刻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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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整个封建法制中,特权制度随处可见。唐代,八议制度的实施,从立法上给予贵族、官僚一系列司法特权。这一特权的受惠者既有皇亲、国戚、贵族、官僚本身,也包括他们的一部分亲属。这样,部分社会成员由于他们的特定身份,则可享受八议特权,这实质上是对法治的无礼践踏,无视于法治。
(二)宗族内部犯罪的礼法思想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总代表思考一下,唐代统治者采用礼法合一的封建伦理法,对中国法制的作用与影响。客观的说这种礼法合一的封建伦理法对于法律的发展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一)加速了封建纲常名教的神圣化进程,产生恶果
唐律使纲常名教不仅借助信念、良心,还借助封建国家的强制力,加速了封建纲常名教的神圣化进程,带来了一些恶果:纲常名教神圣化使家族统治愈来愈扩大化、凝聚化,进而形成专制主义巩固的基础,使君权走向绝对化。由于强调子对父、臣对君的绝对服从,“君之言不违,违者视为不忠,父之言不违,违者视为不孝,不忠不孝,得而刑之”,从而扼杀了卑幼的创造力,大大抑制了民主思想,束缚了先进思想、科学技术的发展。由于把“忠孝节义”作为人们的基本行为准则和价值尺度,驱使人们争当忠臣、孝子、节妇,一方面导致形式主义、禁欲主义,也使科学技术成为末流,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从而使资本主义萌芽无力顶破封建生产关系的坚硬外壳,明清时期该反作用表现尤甚。
(1)以夫权、父权为核心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是唐代国家制度的重要基础,也是古代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方面。唐律为了维护封建伦理纲常,对婚姻家庭制度以法律强制人们遵守。法律成了维护以夫权、父权为基础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有力工具,从而使得尊卑、长幼、夫妻之间在法律上具有明显的不平等地位。而这种不平等则集中体现在确立家长的全面统治权和将“不孝”列于“十恶”当中。在婚姻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过程中,这种不平等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维护“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原则、维护“一夫一妻”为基础多妾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当礼治与法治产生冲突时,法律对于亲情作出了让步。“先卑幼,后尊长”这种等级差别被机会均等的法律原则加以强制力的保障。法律本身仍然是公正的,它并没有袒护任何一种具体的人,只是保着一种含有社会内容的自然关系;而在自然关系中,人人机会均等。某种法律制度的不公正因素是难以避免的,但如果将其建立在一定的自然基础上,那么这一制度往往仍能为社会所接受,或者说,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能有效地减少来自社会的阻力。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尊卑长幼身份不平等及男女地位的区别,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制度与自然因素相联结,并以自然差别为基础确立社会不平等的特征。现代法律中的继承制度,也含有不平等因素,但由于它建立在自然基础之上,因此也为注重社会公正、讲究社会平等的现代人以及现代法律所肯定。
(二)不利于全民观念的形成
这种礼法结合不利于全民观念的形成。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人们往往习惯于用伦理与道德的眼光来衡量事物的是非对错,而置法律本身的要求于不顾。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恶法”,“息讼”观念深入人心,人们往往并不认为法律与“公平”“正义”“秩序”有什么直接关系,对法的认识是相对含混的。
在唐律中有一项维护家族血统团结的法律通例即同居有罪相为隐。唐律规定,民人犯罪,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可以互为宕隐,不承担为官府举报的义务。也就是说家庭内部有人犯罪,其他成员可以向官府隐匿其罪行,甚至可以向其透漏消息,使其逃跑,以免法律的制裁。对子孙来说,为亲者隐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子孙不得告其尊长。同时,唐律也明确规定了不得运用相隐原则的情况,即犯谋反、谋大逆与谋判者,不得相为隐。这样,唐律将封建的法治与礼治统一起来,既巩固了封建家长制家庭和尊长的统治地位,又稳定了封建政权的统治秩序。
(一)封建特权制度下的礼法思想
法律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了的行为规范。这决定了它要求全体社会成员,不论其社会地位、亲属身份、自然性别如何,均得无条件遵守。关于这一点,不仅先秦法家曾经从理论上加以论证并竭力提倡,统一的中央集权帝国确立以后的历代皇帝、官吏也多有认识。然而,由于宗法亲情对于整个社会的深重影响,中国古代法律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向宗法伦理倾斜;法律规范就靠于亲情关系,往往因为法律关系人的亲情身份而改变。
在唐代,封建等级制度已经非常的完备,封建礼教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早在两晋时期,统治者就任为“礼治”是法制的灵魂。“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成为晋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在南北朝,“纳礼入律”的思想进一步加强,这也为日后唐律中礼法之完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开礼法之先河。唐律作为一部完备的封建法典,其律学的成就是多方面的。唐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多个法学领域,包罗万象,其立法技术空前完备,可谓之疏而不漏。唐律在诸多领域的立法中最能体现其作为中华法系集大成之作的应该是关于身份、家庭、婚姻以及与之有关的诉讼行为的立法。分析如下:
二、唐律中法与礼结合的表现
中华法系之最大特点莫过于礼法的结合,礼与法之间的关系——“相辅而行,不可缺一”。最初的“礼”,原是人们供奉鬼神的一种习俗。礼逐渐由祭祀仪式发展成高速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阻碍着社会的发展,礼逐完善详备,成为兼容并包的庞大体系。《汉书?礼乐志》叙述得较为详细:“人性有男女之情,妒忌之别,为制婚姻之礼;有交接长幼之序,为制乡饮之礼;有哀死思远之情,为制丧祭之礼;有尊尊敬上之心,为制朝觐之礼。从治国的角度看,礼与法有着相似的起源,作用和地位。他们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着统治者的利益和统治秩序。关于礼法关系,当代学者杨鹤皋这样总结:在战国之前,法在内容上与“礼”相通,指对人们进行引导和禁止的条文规定……战国之后,随着成文的制定公布和变法的开展,礼与法日益对立。在内容上,法将传统道德、习惯以及个人的议论等排除在外,专指由君主和官府颁布的命令,从而有别于礼。但他们仍然有着共同的目的和作用,仍然共同为统治秩序的维护而服务。中国古代早在上古时期就已经形成了以礼为核心的“礼有等差”宗法社会。而当古代社会面对着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治社会与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礼有等差”的封建社会时,往往会产生不可避免的矛盾,而这种矛盾又集中体现在基于伦理关系而形成的亲情义务和以国家统治为基础的法律义务之间。那么如何协调礼与法之间即亲情与法律之间的冲突,使他们能够更好、更有效的共同维护社会的存续?即情法并立,互为轻重;即不以发伤情,又不以情淹法,共同为治。
关键词 :唐律 礼治 法治 礼法合一
一、礼法合一是唐律的主要特点
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封建王朝,特别是李世民即皇帝位以后,总结隋朝灭亡的教训,励精图治,采取了许多加强中央集权统治的政治措施,促使唐朝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对外贸易、科学文化等,得到空前发展。唐朝成为继两汉之后强大的封建王朝,也是当时最大的文明国家。唐律就是在这样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它是我国古代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时期的产物,从唐律的内容看其特点:礼刑并用,礼法合一是其主要特点。礼法结合,德刑并用,肇始于汉代武帝时期,以后历经魏晋南北朝,礼法进一步结合。于唐代,礼的基本精神,成为立法的理论基础。唐律《名例律·疏》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皆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说明德礼与刑罚作为统治手段,相辅相成,二者不能分离的关系。唐统治者借助《疏议》,把德、礼都赋予法的内容。例如为解释“谋反”引《公举传》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以此论证谋反罪必须在“将”行未行时,即严加镇压。因为按照德礼的要求,“惟子惟臣,惟忠惟孝。”在封建社会,忠孝是最重要的道德标准。忠君、孝亲,是维护封建统治的最高准则,把它赋予法律的内容,违犯这最高准则,便构成严重的犯罪,处以相应的刑罚。这种精神几乎贯穿于唐律的第一条文。
三、唐律中礼治对法治的制约
在唐代统治者采用礼法合一的封建伦理法,在其立法改制过程中,既要考虑到不同阶层,不同地位的社会成员之间发生刑事、民事和诉讼法律关系,又要基于不同的亲疏、尊卑、男女、长幼、良贱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在同时具有亲、尊、长等关系存在时又要比较孰重孰轻,谁主谁辅的先后次序等等,可谓难矣。这些复杂关系的处理是可见唐代高超的技术手段,先进的立法思想,也展示了古代立法的智慧。 更重要的是,唐律是符合封建法制发展规律的,有其历史合理性。它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唐律将儒家思想融入法律制度中,从而使儒家思想和礼义道德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有助于塑造以淳朴、勤劳、礼让为主体性格的华人风格,对中华民族民族特质的形成和精神文明的进步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它重视人伦关系,重视刑律与道德的关系,为中国封建制度积累经验,使中华法系的主要精神制度趋于完善,由它产生的“刑以弼教”、“感化主义”、“恤刑主义”等基本精神及其基础上的系列法律制度,是对世界法制史的巨大贡献。
(三)复仇制度及复仇观方面的礼法思想
“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血亲复仇,原本是人类的一项权利,也是义务。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的很长一段时期,这种复仇仍然存在。随着国家作用的扩大,经济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新的生产关系也在国家、家庭与个人之间形成。国家在进步过程中也逐步将生杀之权集中于国家,这种复仇权也逐步受到种种限制,唐律中对其国家司法审判制度的规定总的来说体现的是一个“慎杀”的基本原则。唐律规定,凡是死刑的案件统统都要经过层层审校,最终由皇帝批准方可予以执行。唐代还提出了会审制度,即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会审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这一制度都集中反映了唐代各项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备。可是对于复仇的禁止问题仍然存在很大的阻力。唐代统治者一方面想加强中央集权,加强法的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禁止在民间进行复仇行为;另一方面,这又与唐代重礼法重伦理的基本思想相悖。武则天时,谏官陈子昂建议:一方面,对复仇人的杀人行为依照法律定罪量刑,处以死刑;另一方面,对其舍身尽孝行为据情据礼给以表彰,由朝廷出面,为其立碑设匾旌表其门。他还建议,将此种处理方式“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而唐顺宗时,礼部员外郎柳宗元则对陈子昂的意见提出反对意见。他则引用《春秋》之语“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来申说自己的意见。他认为违法则不能在旌表其门,因为它同时也不符合经义,如果符合了经义则不会以刑罚,因为它没有违反法律。柳宗元提出,应严格限定“仇”的含义,通过排除那些与法律发生直接冲突的复仇行为的合“理”性,达到法律与亲情、与礼的一致即达到与礼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