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免征的增值税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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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免征的增值税应当计入收入总额。

按照财税[2008]151号:“(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并未规定必须征所得税)。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2、直接免征的增值税应当按“主营业务收入”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

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会字〔1995〕6号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也就是对直接免征税款不必作“补贴收入”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二、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中明确:“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企业享受增值税直接免征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应该是完全符合收入的定义,因此应该将其纳入收入的范畴,并且是“主营业务收入”。

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124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1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3万元

同时,再将销项税额中的金额作为应免征的税额进行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14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43万元。

3、按主营业务收入处理的免征增值税应当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免征的增值税来源于从事农林牧渔项目所得,这部分收入可以视作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主营业务收入,应当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

4、争议焦点:不在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不应当确认收入,而是能否作为从事农林牧渔的

收入享受所得税优惠。

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情况下,应当允许纳税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如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就专门规定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而从事农林牧渔免征的增值税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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