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区设计管理规定1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泰安市煤矿采区设计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煤矿采区设计和实施是矿井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工作。为加强我市煤矿采区设计与施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2条煤矿采区设计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大力推进综合机械化采煤等先进技术,实现安全、高效开采。

第3条煤矿采区生产系统力求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具备条件的采区必须兼顾充填开采,设计充填开采系统。

第4条煤矿采区开采范围内必须有可靠的煤炭资源,安全开采条件清楚。

第二章采区设计编制和审批

第5条煤矿采区设计必须依据经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的采区地质说明书、矿井设计文件(如矿井设计、矿井改扩建设计、水平设计或区域设计)编制;“三下”压煤开采设计等必须符合省煤炭局批准方案设计;煤层复采等其它开采条件复杂、安全管理难度大的开采设计,必须先编制安全开采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市

煤炭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编制采区方案设计。

第6条矿井采区设计内容应包括采区设计说明书(包括特殊安全技术措施)、采区设计图纸、主要机电设备及器材目录、采区设计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四部分,并附采区地质说明书、特殊开采设计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复等附件。

第7条煤矿必须严格控制同时生产的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个数。

大、中型煤矿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联合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小型煤矿一个采区只准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个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主要井巷等的安全煤柱。严禁擅自开采建筑物、水体、铁路等保护煤柱。

第8条每年11月份,煤矿应于根据年度生产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编制下年度设计计划,由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市

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9条煤矿新准备采区,应在开工前3个月编制设计,经煤矿总工程师、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以正式文件报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初审。市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初审意见,组织人员对采区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进行批复。需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待修改、完善后及时予以批复。

第10条煤矿根据市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的采区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报县、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采区设计的执行和变更

第12条煤矿根据批准的采区设计编制采区施工组织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通防、地测、机电、安监等有关部门审查签字后执行,并对现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13条采区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县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开工备案。

第14条煤矿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采区设计组织施工,经过批准的采区设计,•施工中不得随意变更。如遇下列情况,经矿总工程师研究同意可编制采区设计修改方案,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一)因地质或其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采区开采范围与原设计有较大变化(如开采面积扩大或缩小,开采煤层数增加

或减少等);

(二)巷道布置、主要巷道支护形式、开采程序、采煤方法或采煤工艺等有重大变更的;

(三)主要生产系统有重大改变的;

(四)安全技术措施有重大改变的。

第15条煤矿要建立、健全采区设计执行情况动态检查制度,每月对所有生产、准备采区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地测、机电、安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形成检查纪要。

第四章采区投产验收

第17条采区必须按设计和有关规定进行施工。采区在进入工作面巷道施工前,其通风、供电、排水、提升、运输、安全监测监控等系统必须按设计和相关规定形成,并通过县级煤炭管理部门验收。

第18条采区各生产系统形成后,应在首采面投产前15个工作日以正式文件提出验收申请,经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初验合格后,报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经市煤炭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准投产。

第19条采区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采区设计及变更的审批和执行情况,主要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和执行情况,采、

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主要设备安装技术措施的编制、传达和执行情况,各生产系统安全生产条件,采区安全质量标准化自检情况。

第20条煤矿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整改合格后方可生产。

第21条对已投产的采区,动态检查中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系统不健全等其它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应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整改完毕经市煤炭管理部门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准恢复生产。

第五章附则

第22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23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