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数总结
刑法总论第12章罪数形态
刑法总论第12章罪数形态罪数形态一罪与数罪概说一、罪数的概念和意义罪数是行为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单复或个数。
构成一罪的,是一罪;构成数罪的,是数罪。
一般情况下区分一罪与数罪并不难,但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到底是一罪还是数罪,认定起来则比较困难,确定这些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一罪与数罪的划分标准中外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如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犯意标准说、构成要件标准说、综合说等不同的学说,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是犯罪构成标准说,认为在区分一罪与数罪时应当以犯罪构成为标准。
凡是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
三、罪数的类型一罪的类型单纯一罪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结合犯、惯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数罪的类型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实质的一罪包括单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其中单一罪指明显地只构成一罪的情况,所以不再研究。
(一)继续犯 1. 概念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指一个已经实现犯罪既遂的行为,在既遂后的相当时间里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的犯罪。
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窝藏罪是继续犯的适例2. 特征(1)继续犯是一个行为。
(2)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
(3)继续犯是犯罪达到既遂之后,犯罪状态在继续中,即行为与不法状态都在继续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的时间里的持续。
所谓相当时间,是指从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上看构成继续犯所持续的时间。
继续犯的认定与处罚1、认定与状态犯与即成犯与接续犯2、处罚原则:依法一罪论处,持续时间为量刑情节(二)想象竞合犯1. 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本质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即基于一个犯意的发动,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想象竞合犯。
成立想象竞合犯应具备以下条件:(1)实施了一个行为,既可以是故意行为,也可以是过失行为。
刑法学-第十二章 罪数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7月3日刑满释放。
2005年5月13日凌晨3时许,王照双钻窗潜入北
京市西城区某胡同某号楼被害人李某(女,时年
39岁)家中,从客厅窃走李某的人民币100余元
及手机1部。后王照双又进入大卧室,见到熟睡
的李某,遂起意奸淫。王照双对李某进行威胁、
捆绑,强行将其奸淫,后即钻窗逃离现场。李某
朱某经人介绍与本村女青年林某谈恋爱, 后双方志趣相异,林某离朱某而去,对此 朱某怀恨在心。一日凌晨两点,朱某从某 劳动支队盗出冲锋枪一支,子弹数十发, 窜至林某家中,对准林某进行扫射,林某 连中数弹而亡,林某的父母听见枪声持木 棒赶来欲与朱某拼命,朱某调转枪头又是 一梭子子弹,林某父母也先后中弹而亡, 对朱某的行为应该按( )处理。 A 数罪 并罚 B 牵连犯 C 吸收犯 D 连续犯 E 继 续犯
分歧意见:对于本案应如何定性有不同意 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江某殴打行 人的行为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是犯罪; 而殴打民警的行为是妨害公务罪。第二种 意见认为,林某、江某殴打行人的行为是 寻衅滋事罪,殴打四名民警的行为是妨害 公务罪,应数罪并罚。第三种意见认为, 林某、江某殴打行人的行为和殴打四名民 警的行为是在一个犯罪动机下所实施的随 意殴打多人的行为,本案应定寻衅滋事罪。
司机丙某冬季清晨出车,因天气寒冷, 汽油上冻,汽车无法启动,便点燃木 柴烧烤油箱,不料油箱起火爆炸,当 场炸死3人。丙某的行为构成( ) A. 失火罪B.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C.过失 爆炸罪D.破坏交通工具罪
参考答案:B
甲欲杀死仇人乙,在乙开的出租车的 座位下安放了定时炸弹,结果不仅炸 死了乙,同时也炸了乘客丙丁,还炸 毁了出租车。甲的行为构成了( ) A. 破坏交通工具罪B.故意杀人罪C.爆炸 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罪名一览表
(三)、恐怖型犯罪(7个) 1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 19.帮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 20.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二) 21.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三) 22.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第120条之四) 23.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第120条之五) 24.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第120条之六) (四)、交通型犯罪(7个) 25.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26.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27.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28.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 29.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 30.交通肇事罪(第133条) 31.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 (五)、枪支类犯罪(6个) 3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 3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第126条) 3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 35.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128条) 36.丢失枪支不报罪(第129条) 37.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137. 侮辱罪(第246条) 138. 刑讯逼供罪(第247条) 139. 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 (五)、侵犯婚姻家庭的犯罪(3个) 140.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 141. 重婚罪(第258条) 142. 破坏军婚罪(第259条) (六)、普通罪名(17个) 143. 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 144. 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 145. 强迫劳动罪(第244条) 146.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244条之一) 147.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49条) 148.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第250条) 149.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251条) 150. 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条) 151.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 15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条之一) 153. 报复陷害罪(第254条) 154.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5条) 155. 破坏选举罪(第256条) 156. 虐待罪(第260条) 157.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第260条之一)
刑法学犯罪的个数
5、结果加重犯也有未遂的情形 基本罪未遂,但造成加重结果的情况下到底是认定既遂还 是未遂?例如,甲在抢劫中没有抢到乙的财物,但是造成 了乙死亡的结果,这到底应该定性为抢劫既遂还是抢劫未 遂? (三)罪行加重犯 行为具备了犯罪的基本构成,或者说实施了一个基本 的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又实施了加重法定刑的另一个犯 罪行为,法律上将此认定为一罪并加重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1.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第239条)。
• 刑法第234条的故意伤害罪、第22条的故意杀人罪与放火 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在“故 意致人伤亡”上存在重合。 • 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1)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 例如合同诈骗罪优先于诈骗罪得以适用 • (2)在依据特别法适用。明显导致不合理的情况下,例 外允许优先适用重法。
• (2)法益(结果)的个数:这种观点认为犯罪的本质对 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侵犯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 数决定性基准。 按照法益说,抢劫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的一种具体犯罪都是数罪。 • (3)意思的个数:这种观点认为犯罪是人主观意思的外 在表现,犯罪的个数应该以犯罪的个数应该以犯罪意思作 为判断的标准,只要出于一个意思,不管造成什么样的后 果,都是一罪。 • (4)犯罪构成: 这一观点主张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 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 • 例如甲用工业用盐充当食用盐销售,销售额达到50万元,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也触犯了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如果没有食盐专卖许可证,还构成非法经营 罪,按照犯罪构成说,上述行为无疑构成数罪,而按照我 国刑法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
4、实施抢夺行为,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 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依照处罚较重的 规定定罪处罚。 • 5、实施骗取出口退税,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扥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处罚较重罪名处罚。
刑法各种罪总结
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特征: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
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4.主观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
危害税收征管罪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1.逃税罪的犯罪客体为国家的税收利益和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2.逃税罪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3.逃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扣缴义务人。
4.主观上是故意。
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司法考试: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汇总(1)
数罪并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六、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因刑法及罪名修改,适用法条和罪名作相应调整;因为走私废物的行为已经独立成罪,不存在预备阶段。
因此该种危险为具体的危险。
主要表现为走私进境后运输、储存、处理条件和操作方法可能产生危险的情形。
在没有发生实害结果时,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生实害结果的以实际的危害形式定罪。
走私行为人对危险属于放任的故意。
**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二条“(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的规定,并罚强迫劳动罪存在争议。
法硕考前点拨,刑法学罪数大总结
法硕考前点拨:刑法学罪数大总结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构成要件说:(一) 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 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 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
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三) 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
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一) 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
(二) 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惯犯,2、结合犯。
(三) 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
(四) 法条竞合犯。
一行为触犯数法条。
实际的一罪。
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一) 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
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
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5、以****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
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
认为****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
58句经典总结,速记刑法罪数问题
58句经典总结,速记刑法罪数问题刑法58个重点罪数总结1.故意伤害致死(一罪,结果加重犯)2.强奸致使被害妇女重伤、死亡(一罪,结果加重犯)3.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一罪,结果加重犯)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一罪,结果加重犯)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一罪,结果加重犯)6.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的(一罪,结果加重犯)7.虐待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一罪,结果加重犯)8. 遗弃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成立遗弃罪与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犯。
9.纳税人缴纳一般税款后,采用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所缴税款,貌似骗取出口退税,实为逃税,定逃税罪。
如果骗取的税款超过所缴纳税款,超过部分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10.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属于法条竞合,适用特殊法。
11.为了诈骗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具有类型化特征,属于牵连犯。
而为了杀人去抢劫他人的菜刀,不具有类型化特征,不是牵连犯。
12.甲盗窃枪支后非法持有,非法持有行为被盗窃行为吸收,只定盗窃枪支罪。
13.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罪(拟制的一罪)14.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罪(拟制的一罪)15.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罪(拟制的一罪)16.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罪(拟制的一罪)17.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罪(拟制的一罪)18.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罪(拟制的一罪)19.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论处(拟制的一罪)20.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此时收买的主观目的不是为了出卖),依照本法第2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拟制的一罪)21.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抢劫罪,拟制的一罪)22.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致人死亡或者具有致人死亡危险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刑法罪名归纳总结
刑法罪名归纳总结刑法是指对于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社会控制体系,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法律体系。
在刑法中,各类罪名的归纳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对不同罪名的特点和要素有更好的理解。
本文将对刑法罪名进行归纳总结,旨在系统化地介绍不同罪名及其主要要素。
一、财产犯罪1. 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客观方面的占有、他人财物和非法侵占。
2. 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使用暴力、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等。
3. 诈骗罪诈骗罪是指采用欺骗手段,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他人受到损失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欺骗、财产转移和他人受损。
二、伤害犯罪1.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以故意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为目的,实施暴力行为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客观方面的暴力行为和他人身体伤害。
2. 过失伤害罪过失伤害罪是指由于过失或疏忽行为,导致他人身体伤害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过失、违法行为和他人身体伤害。
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 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中,违反交通规则或者交通管理行为,不按规定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违反交通规则、危及公共安全和驾驶机动车。
2. 纵火罪纵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或者其他恶意为目的,故意纵火,导致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客观方面的纵火和对公共安全的威胁。
四、侵犯人身权利犯罪1. 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非法占有、恶意非法牟利或者其他非法目的,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将他人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非法拘禁、恶意非法目的和限制人身自由。
2. 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非法侵害他人身体、违背他人意愿,实施性行为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非法侵害、违背意愿和性行为。
五、国家安全犯罪1. 叛国罪叛国罪是指对国家的主权、统一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背叛国家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对国家安全的背叛、构成严重威胁和对国家主权的侵害。
目前我国《刑法》全部罪名一览表
目前我国《刑法》全部罪名一览表原文地址:目前我国《刑法》全部罪名一览表作者:大理著名专家律师目前我国《刑法》全部罪名一览表(含修正案八)【大理著名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刑法第102条2.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1款3.煽动分裂国家罪刑法第103条第2款4.武装叛乱、暴乱罪刑法第104条5.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1款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2款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第107条8.投敌叛变罪刑法第108条9.叛逃罪刑法第109条10.间谍罪刑法第110条11.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12.资敌罪刑法第112条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3.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14.决水罪同上15.爆炸罪同上16.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17.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18.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19.过失决水罪同上20.过失爆炸罪同上21.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同上2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上23.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24.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25.破坏电力设备罪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26.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2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2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同上2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同上3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同上3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32.资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33.劫持航空器罪刑法第121条34.劫持船只、汽车罪刑法第122条3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刑法第123条3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1款37.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2款3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法第125条第1款3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第125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三40.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刑法第126条41.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刑法修正案42.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4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4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刑法第128条刑法第2款、第3款45.丢失枪支不报罪刑法第129条4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条47.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131条48.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2条49.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危险驾驶罪第13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50.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51.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刑法第13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5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53.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54.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5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56.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57.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58.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59.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60.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61.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142条6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第1 4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6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第144条64.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刑法第145条6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146条66.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法第147条67.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刑法第148条第二节走私罪68.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69.走私核材料罪同上70.走私假币罪同上71.走私文物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72.走私贵重金属罪同上7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同上7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75.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第152条76.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77.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5条第3项,刑法修正案四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78.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第158条79.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80.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81.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刑法修正案六82.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条83.虚假破产罪第162条之二刑法修正案六84.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刑法第162条之一,刑法修正案第一条85.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刑法修正案六8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刑法修正案六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16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87.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刑法第165条88.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条89.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167条90.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刑法第168条,刑法修正案第二条9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同上92.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刑法第169条93.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94.伪造货币罪刑法第170条95.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法第171条第1款96.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第171条第2款97.持有、使用假币罪刑法第172条98.变造货币罪刑法第173条99.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刑法第174条第1款100.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第二条101.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102.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10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104.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7条105.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五106.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107.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刑法第178条第1款108.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8条第2款109.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第179条110.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180 条第 4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 2 条第 2 款)111.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第五条112.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刑法第181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第五条11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182条,刑法修正案第六条11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115.违法运用资金罪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116.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1款刑法修正案六117.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2款118.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法第187条刑法修正案六119.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88条刑法修正案六120.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89条121.骗购外汇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122.逃汇罪刑法第190条123.洗钱罪刑法第191条第五节金融诈骗罪124.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125.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126.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127.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128.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129.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130.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131.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32.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第201 条(《刑法修正案(七)》第3 条)133.抗税罪刑法第202条134.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135.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第1款13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虚开发票罪第20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137.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6条138.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7条139.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8条第1款140.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押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1款14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2款142.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3款143.非法出售发票罪刑法第209条第4款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第21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144.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145.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146.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215条147.假冒专利罪刑法第216条148.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149.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150.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15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221条152.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153.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154.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224 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 4 条)155.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156.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157.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刑法第227条第1款158.倒卖车票、船票罪刑法第227条第2款159.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160.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161.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法第229条第3款162.逃避商检罪刑法第230条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63.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164.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条165.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34条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34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166.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235条167.强奸罪刑法第236条168.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第237条第1款169.猥亵儿童罪刑法第237条第3款170.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171.绑架罪刑法第239条172.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0条17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1条第1款174.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2条第2款175.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176.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177.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178.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条179.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条180.侮辱罪刑法第246条181.诽谤罪刑法第246条182.刑讯逼供罪刑法第247条183.暴力取证罪刑法第247条184.虐待被监管人罪刑法第248条18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刑法第249条186.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刑法第250条187.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51条188.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刑法第251条189.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252条190.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刑法第253条第1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 条之一第 1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 条第 1 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53 条之一第 2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 条第 2 款)191.报复陷害罪刑法第254条19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刑法第255条193.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19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条195.重婚罪刑法第258条196.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第1款197.虐待罪刑法第260条198.遗弃罪刑法第261条199.拐骗儿童罪刑法第262条200.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刑法第262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第262 条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8 条)第五章侵犯财产罪201.抢劫罪刑法第263条202.盗窃罪刑法第264条203.诈骗罪刑法第266条204.抢夺罪刑法第267条第1款205.聚众哄抢罪刑法第268条206.侵占罪刑法第270条207.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208.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第1款209.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条210.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211.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212.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27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213.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214.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刑法第278条215.招摇撞骗罪刑法第279条216.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217.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1款218.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刑法第280条第2款219.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刑法第280条第3款220.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刑法第281条221.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条第1款222.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刑法第282条第2款223.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3条22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刑法第284条225.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 条第 2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 条第 1 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第285 条第 3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9 条第 2 款)226.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227.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条228.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290条第1款229.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刑法第290条第2款230.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291条23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刑法第291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23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三233.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第1款234.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235.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1款236.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2款237.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第4款238.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295条239.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6条240.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7条241.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8条242.侮辱国旗、国徽罪刑法第299条243.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300条第1款24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刑法第300条第1款245.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1款246.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刑法第301条第2款247.盗窃、侮辱尸体罪刑法第302条248.赌博罪刑法第303条249.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250.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刑法第304条第二节妨害司法罪251.伪证罪刑法第305条25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6条253.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1款25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第307条第2款255.打击报复证人罪刑法第308条256.扰乱法庭秩序罪刑法第309条257.窝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条258.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刑法第311条259.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刑法修正案六26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261.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刑法第314条262.破坏监管秩序罪刑法第315条263.脱逃罪刑法第316条第1款264.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刑法第316条第2款265.组织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1款266.暴动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267.聚众持械劫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268.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18条269.骗取出境证件罪刑法第319条270.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271.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条27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1条273.偷越国(边)境罪刑法第322条274.破坏界碑、界桩罪刑法第323条275.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刑法第323条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276.故意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1款277.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刑法第324条第2款278.过失损毁文物罪刑法第324条第3款279.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刑法第325条280.倒卖文物罪刑法第326条281.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刑法第327条28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刑法第328条第1款283.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第328条第2款284.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1款285.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第2款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286.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条287.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刑法第331条288.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法第332条289.非法组织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1款290.强迫卖血罪刑法第333条第1款291.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刑法第334条第1款292.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刑法第334条第2款293.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294.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第1款295.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刑法第336条第2款296.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第337 条第1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1 条)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297.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第338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298.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1款299.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刑法第339条第2款300.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301.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302.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303.非法狩猎罪刑法第341条第2款304.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刑法修政案二305.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306.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2款307.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刑法修正案四308.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同上309.盗伐林木罪刑法法第345条第1款310.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2款31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1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313.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31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第2款31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316.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第1款317.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第1款318.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319.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320.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1款321.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2款322.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32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24.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325.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326.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3款327.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1款328.引诱幼女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2款329.传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条第1款330.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33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条第1款332.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刑法第363条第2款333.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33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刑法第364条第2款335.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第365条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336.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刑法第368条第1款337.阻碍军事行动罪刑法第368条第2款338.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第369条339.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刑法第369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五340.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第370条第1款341.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刑法第370条第2款342.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刑法第371条第1款343.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刑法第371条第2款344.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第372条345.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刑法第373条346.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3条347.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刑法第374条348.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条第1款349.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条第1款350.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第375 条第2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 条第1 款)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第375 条第 3 款(《刑法修正案(七)》第12 条第 2 款)351.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刑法第376条第1款352.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刑法第376条第2款353.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刑法第377条354.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刑法第378条355.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刑法第379条356.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刑法第380条357.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刑法第381条第八章贪污贿赂罪358.贪污罪刑法第382条359.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360.受贿罪刑法第385条361.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388 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13 条)362.行贿罪刑法第389条363.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364.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条365.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36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法第395条第1款367.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第395条第2款368.私分国有资产罪刑法第396条第1款369.私分罚没财物罪刑法第396条第2款第九章渎职罪370.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371.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37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37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374.徇私枉法罪刑法第399条第1款375.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刑法第399条第2款376.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377.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上377.枉法仲裁罪刑法第399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六379.私放在押人员罪刑法第400条第1款38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刑法第400条第2款38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刑法第401条38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402条38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刑法第403条38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刑法第404条38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刑法第405条第1款38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刑法第405条第2款38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406条38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刑法第407条389.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食品监管渎职罪第40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390.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刑法第409条39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条39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393.放纵走私罪刑法第411条394.商检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2条第1款395.商检失职罪刑法第412条第2款39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3条第1款397.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刑法第413条第2款398.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第414条39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415条400.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刑法第415条40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第416条第1款40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刑法第416条第2款40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第417条40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刑法第418条40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刑法第419条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406.战时违抗命令罪刑法第421条407.隐瞒、谎报军情罪刑法第422条408.拒传、假传军令罪刑法第422条409.投降罪刑法第423条410.战时临阵脱逃罪刑法第424条411.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刑法第425条412.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刑法第426条413.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刑法第427条414.违令作战消极罪刑法第428条415.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刑法第429条416.军人叛逃罪刑法第430条417.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1款418.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2款419.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2条420.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2条421.战时造谣惑众罪刑法第433条422.战时自伤罪刑法第434条423.逃离部队罪刑法第435条424.武器装备肇事罪刑法第436条425.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刑法第437条426.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刑法第438条427.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39条428.遗弃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40条429.遗失武器装备罪刑法第441条430.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刑法第442条431.虐待部属罪刑法第443条432.遗弃伤病军人罪刑法第444条433.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刑法第445条434.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刑法第446条435.私放俘虏罪刑法第447条436.虐待俘虏罪刑法第448条。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犯罪构成说(一) 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 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
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三) 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
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一) 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
(二) 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惯犯,2、结合犯。
(三) 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
(四) 法条竞合犯。
一行为触犯数法条。
实际的一罪。
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一) 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
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
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
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刑法罪名及量刑一览表
刑法罪名及量刑一览表
刑法罪名及量刑一览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法罪名和相应的量刑标准,供参考。
一、贪污受贿罪
1.贪污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受贿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赌博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故意伤害罪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重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强奸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抢劫罪
入户抢劫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夺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六、故意杀人罪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七、侵犯著作权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之,刑法罪名及量刑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自觉遵守法律,不做违法犯罪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罪数形态干货背诵版40条
罪数形态干货背诵版40条1定了罪名的个数和受侵害法益的个数,具体言之:(1罪;(2(3)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的,只能认定为一罪。
这里要提示一点:刑法中的“数”,指的是2以上,但多次、多人、聚众、集团都指的是32但容易被当成数罪处理。
例如想象竞合犯,由于其触犯了数个罪名,容易被误认为是数罪。
3,其本来是数罪,但最终只按一罪来处理。
当然,牵连犯在很多时候会实行数罪并罚。
4式骗取了超过已缴纳的税款数额的行为,此时,应以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补充一点:行为人只有在没有缴纳税款的情况下才能成立骗取出口退税罪。
纳税人缴纳税款5定,也不得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而且,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态度基本上是过失,但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则可以是故意。
亦即,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应认定为6自由罪。
换言之,上述两个罪的被害人如果自杀,应评价为犯罪人“虐待致人死亡”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另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导致,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这里并不属于结果加重犯,只是加重处罚情节,理由同样在于没有法定性,即没有被刑法第267条明文规定1。
7(1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3(1)绑架得手后的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2)绑架得手后的过失致人重伤罪;(3)绑架得手后的过失致人死择一重罪论处。
对于能包容的前两个罪名,最终定绑架罪一罪,而且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不能包容的后三个罪名,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8。
因此,强奸、抢劫等犯罪之后灭口的,一律实行数罪并罚。
9(1)非法拘禁罪;(2)强奸罪;(3)强迫卖1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总论罪数问题
罪数问题第一节罪数标准一、罪数标准同一行为人的多次举动或者多个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问题,即涉及罪数问题。
一罪还是数罪判断标准:“构成要件说”,即行为符合一个还是几个构成要件;同时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
罪数判断的“两个角度、三个步骤”:“两个维度”:行为+法益;“三个步骤”:第一步:查行为个数;第二步:找相关理论(如若为数个行为,则看是否属于牵连犯、连续犯等关系);第三步:看有无特殊规定(若有特殊规定,则从规定;若无特殊规定的,则依相关理论)。
第二节认定罪数的具体情形一、实质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是与单纯的一罪相对而言的,其最根本点在于只有一个犯罪行为,故为“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1)概念与特征:继续犯亦即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2)典型例子:如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想象竞合犯(1)概念与特征:即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
(2)典型例子:以放火的方式杀人,破坏性地偷盗公共交通工具的关键性零部件;(3)司法处断: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3、结果加重犯(1)概念: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充足一个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基础上,又发生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
(2)基本特征:一是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二是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是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罪过(一般出于过失,但不排除故意可能);四是刑法就加重结果单独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
结果加重犯的结构是:基本犯罪+加重结果=基本犯罪的结果加重犯;(3)认定:一定要注意其最基本的特征——法定性,或法定刑,即看《刑法》分则对某一犯罪的法定刑幅度有几个,并注意区分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
例如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收藏 法考刑法中常考的罪数形态大汇总
值得收藏| 法考刑法中常考的罪数形态大汇总备考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利用思维导图来对知识点进行梳理,是一个非常好的学习方法。
今天整理了刑法思维导图第八章罪数形态,收藏起来,留着备用!【基本要求】了解:区分罪数的意义理解:罪数的区分标准和区分方法熟悉并运用: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与处理原则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1.含义: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人出于同一罪过针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法益,进行持续、不间断的侵害的犯罪。
2.基本特征:(1)出于一个犯罪故意。
(2)侵犯同一客体(法益)。
(3)犯罪行为能够对法益进行持续、不间断的侵害。
(4)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仍能使法益遭受持续侵害。
即成犯(故意杀人罪)——状态犯(盗窃罪)——继续犯(非法拘禁罪)3.法律效果或意义:(1)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犯罪既遂后,侵害持续期间,仍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3)犯罪持续期间,其他人加入可以成立共犯(“承继的共犯”);(4)处罚原则:对于继续犯,无论其持续时间长短,均应以一罪定罪处罚。
(二)想象竞合犯(★★)1.含义: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2.基本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
3.处罚原则:对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即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数罪。
(三)加重犯(★★)1.含义:又称“情形加重犯”,指以基本犯为基础,法律规定由于某种情形而配置较重法定刑的犯罪。
2.分类:主要有结果加重犯、罪行加重犯、次数加重犯等。
结果加重犯指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后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特征:(1)行为了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法律规定的、重于基本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结果;(2)行为人对于重结果具有罪过。
行为人对于基本犯罪一般具有故意,而对于加重结果的发生至少有过失。
第一,基本犯罪一般是故意犯罪,少数情况是过失犯罪,如133条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属于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十三章 罪数)【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罪数一、罪数概述1、罪数的概念(1)罪数是指犯罪的数量,即犯罪的个数。
罪数问题也就是依据刑法规定认定行为人即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还是数个犯罪的问题。
(2)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意义①有利于正确定罪。
如果不能正确区分罪数,就无法准确确定犯罪的性质和罪名,无法做到正确定罪。
②有利于正确量刑,确保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执行。
定罪是量刑的前提,罪数认定不准确,将导致不合理地加重或者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③有利于贯彻刑法的一系列重要制度。
2.罪数的标准(1)犯罪构成标准说区分罪数的标准,我国刑法理论通说采用犯罪构成标准说。
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犯罪构成。
原则上讲,凡是一次充足(充分地满足)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即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构成一罪;多次地充足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即符合多个犯罪构成的,构成数罪。
(2)应注意的问题①正确地理解刑法对具体犯罪构成的规定,这是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前提。
②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判断案件事实是一次还是数次充足犯罪构成。
③注意刑法的特别规定。
④注意刑事政策和司法习惯。
3.一罪与数罪的类型(1)一罪的类型刑法理论上将一罪分为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①实质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是指外观上具有数罪的形式,但是,行为人基于特定之罪过形式,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侵犯一种法益,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实质上构成一罪的情形,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
②法定的一罪法定的一罪,是指行为人基于多个罪过,实施了多个危害行为,侵犯多种法益,立法者本来可以将其规定为数个犯罪构成或者已经将其规定为数个犯罪构成,因为某种特定的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一罪的情形,包括转化犯、结合犯、惯犯。
③处断的一罪处断的一罪,是指原本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而构成数罪,但是数罪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认定,或者司法机关处理时习惯上作为一罪认定的情形,包括连续犯、吸收犯和牵连犯。
刑法罪数总结(一)
刑法罪数总结(一)
罪数:判断行为是一个罪还是数个罪;以“犯罪构成”为标准,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一)类型
1、实质的一罪
⑴想象竞合犯:数个刑法条文都对某个行为做出了调整。
⑵结果加重犯:某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而加重其刑。
⑶继续犯(持续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一直持续,如非法拘
禁罪。
2、处断的一罪
⑴连续犯: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行为,如多次盗窃。
⑵牵连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构成牵连。
⑶吸收犯:一个行为在发展过程中,必经另一个行为,从而将其吸收。
3、法定的一罪
⑴结合犯:法律将原本数个不同的行为,规定为一个行为。
⑵集合犯:①常习犯:具有常习性的人多次反复实施某犯罪行为
(赌博罪)。
②职业犯:将某犯罪作为职业。
如非法行医罪。
③营业饭: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某犯罪。
刑法罪名一览表(468个)
目录起止条文罪数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02至11312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14至13952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08)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40至1509第二节走私罪151至15710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58至16917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70至19130第五节金融诈骗罪192至1998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200至21114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212至2197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220至23013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31至26142第五章侵犯财产罪262至27513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36)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276至30350第二节妨害司法罪304至31620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317至3228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323至32810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329至33611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337至34515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46至35611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357至3616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362至3665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367至38023第八章贪污贿赂罪381至39514第九章渎职罪396至41837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419至45031刑法罪名的历史沿革一、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施行后,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确定了413个罪名。
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共确定了414个罪名。
二、97年刑法于生效施行后,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和《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二》、《刑法修正案三》,对罪名有所增减。
为了避免检察院和法院对罪名的规定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对罪名进行了调整:修改了16个罪名(其中1个罪名修改为2个罪名,即修改增加了1个罪名),新增了5个罪名,取消了2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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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
1.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
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
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
罚的规定处罚。
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3. 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
者投报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4.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
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
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解释为想象
竞合犯,但数罪并罚。
5. 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
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罪的,不数罪
并罚。
6.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
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注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处罚。
7.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8. 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
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
9.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运输假币罪、第172条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法定从一罪处罚的情况
1.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货币的,定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3.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定盗窃罪。
4.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从重处罚。
5.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从重
处罚。
转化犯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则使非法拘禁行为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参
见第238条第2款规定。
注意必须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否则属于第2
款规定的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
2、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拐买妇女、儿童罪(转化的条件是收买后又出卖,第241条第5款)
3、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
严重残疾的,则由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条件是在实
施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参见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条件是在实施虐待被监管人罪过程中致人伤残、死亡的,参见248条)
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条件是当邮政工作
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时。
见253条第2款)
7、抢夺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根据司法解释,,“携带凶器
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
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
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
罪处罚。
参见第267条第2款)
8、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见269条)
9、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的虽然是273条所规定的救济、救灾等七项特定款物,但归个人使用的,见384条第2款)
10、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条件是致人重伤、死亡的。
见第292条第2款)
11、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条件是造成他人伤害的。
参见333条第2款)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贩卖毒品罪(第355条第1款规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转化为贩卖毒品罪有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二是以牟利为目的而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
)
13、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
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的情节
1、绑架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定拐卖妇女罪。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
定拐卖妇女罪。
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
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
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
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