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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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规定

公务员录用规定

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一条为了健全公务员队伍,保障公务员业务能力,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用人单位录用各类公务员的行为。

第三条公务员用人单位根据本规定规定的程序录用公务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用人单位的编制规定和聘用条件录用合格的公务员。

第四条用人单位录用公务员,应当完成以下步骤:(一)确定录用机构和部门;(二)确定招考报名要求;(三)公开招考启事,组织报名、审核、笔试、甄选等招考活动;(四)组织复试和体检,审定录用;(五)根据录取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安排其任职部门、班分岗位;(六)录用后发放录用通知书。

第五条用人单位可采用多种录用方法,包括公开招考、拟聘聘任、收养、准聘、借调等方法。

第六条公开招考的对象,一般以具有本职位的合格者为准;户籍和学历的要求在适用范围内可有所调整,经当地人民政府备案并公开公告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用人单位可以采取计分、折分、排序等各种方法,综合评判考试成绩,综合评审笔试结果,分配录取名额,并向录取者发出录取通知书。

第八条公务员用人单位对拟聘聘任的对象,应当在符合聘任条件、具备合格的职责能力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专业人员中,通过组织竞聘,经现场考察了解详细情况,综合进行考核,最终由用人单位做出聘任、不聘任的决定。

(一)依法公正,开展公正竞争;(二)遵守编制规定,严格管理;(三)重视成果,重视信誉;(四)遵守工作制度,建立完善机制;(五)做好社会服务,为建设健康文明社会做出贡献。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拒绝录用:(一)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不实际完成申报材料程序的;(三)因违反规定被取消高考成绩资格者;(四)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且取得刑满释放后还未满五年的;(五)リリース状态のため申报をいない場合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对本条例的解释和实施,应当贯彻中央和本地的关于公务员录用的规定,做到保障宣传、充分论证、突出主旨、细致周到。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一、总则国家公务员录用一直是我国重要的事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程序,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数量,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对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二、招录范围和招录职位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公务员招录范围包括中央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的地方机关等。

招录职位分为领导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

其中,领导岗位主要负责决策和管理,而专业技术岗位则更注重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招录程序1. 报名:符合招录条件的人员,根据公告要求填写报名表,并按规定时间和方式进行网上报名。

2. 笔试:报名人员需参加笔试,以考察基础知识和应用能力为主。

3. 面试:通过笔试的人员将参加面试环节,以考察综合素质和应对能力。

4. 体检:面试合格的人员需进行体检,以确保身体健康。

5. 考察:体检合格的人员将进行考察,包括政治表现、工作情况等。

6. 公示和备案:考察合格的人员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示和备案程序。

7. 职位匹配:根据考察合格人员的综合评定结果和各用人单位的需求,对职位进行匹配。

8. 公示:职位匹配结束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四、录用办法和程序通过公示之后,用人单位将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录用人员。

录用程序一般包括审核材料、组织考察、进行政审、体检等环节。

五、录用结果用人单位根据审核和考察结果,拟定录用人员名单,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公示。

公示结束后,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最终录用人员名单。

六、录用监督与违纪处理国家公务员录用过程中,监督和违纪处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录用过程中如发现有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包括取消职位录用资格、公示撤销、追究相关责任等。

七、其他事项1. 录用面试范围与比例:专业职位面试的比例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倍,领导职位不设面试。

2. 录用资格审查:对于符合报名条件的申请人,用人单位在录用前进行资格审查。

公务员录用管理制度

公务员录用管理制度

公务员录用管理制度公务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中从事行政、管理、监察、执法等职务的人员,具有稳定性、非营利性和公共性等特点。

而公务员的招录、管理、考核等方面有着严格的规定和制度。

招录范围和条件公务员录用管理制度规定,招录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共机构等领域。

而公务员的招录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具有中国国籍;2.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一般不超过35周岁;3.具有相应学历和专业背景;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录程序公务员招录的程序主要包括考试、面试和体检等环节。

其中,考试环节是公务员招录的核心环节,一般分为笔试、面试和专业测试,通过一系列考试,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人员。

而招录机关还需要进行面试和体检等环节,以保证招聘的人员健康和符合条件。

招录对象公务员招录的对象一般包括应届毕业生和在职人员两部分。

其中,应届毕业生指的是在毕业后尚未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而在职人员指的是已经在相关单位工作的人员。

入职体检公务员录用体检是公务员招录的一个严肃的环节。

招录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对合格的公务员进行体检评审,保证新进人员的健康和工作能力。

试用期公务员录用采用试用制度,试用期通常为1年。

新入职公务员,在试用期内要按照工作任务和标准,用心工作,自觉遵守纪律和规章制度,同时配合上级进行考核评估。

培训和晋升公务员入职后,需要进行一定的培训和学习,不断增强自身的知识和技能。

在工作中,通过考试或者经过几年的工作实践积累,公务员可以晋升到更高职位。

考核和惩处公务员的考核和惩处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和制度。

考核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一般分为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对工作表现好的公务员予以表扬和奖励,而工作不尽如人意或者工作中出现不良现象的公务员则予以惩戒和纠正。

结语公务员录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保证公务员的高素质和服务的公正性,增强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效率,提升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一、总则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经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从事公务管理和社会服务的专职人员。

为规范国家公务员的录用程序和条件,保障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二、应聘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3. 学历要求:(1) 具备本科及以上学位,或具备相当于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其他学历;(2)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4. 年龄要求:(1) 年满18周岁,不超过35周岁;(2) 特殊岗位可依法放宽年龄要求;5. 具备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符合岗位要求;6. 具备其他规定的条件。

三、招考程序1. 招考计划确定: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招考计划,并予以公开;2. 报名资格审核:报考者需提交个人材料和相关证明,由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资格审核;3. 笔试:招考机关组织全国统一笔试,测试应聘者基本素质和专业知识;4. 面试:将笔试成绩合格的考生进入面试环节,面试突出考察应聘者的能力和潜力;5. 综合成绩评定: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综合得分,择优确定录用人选;6. 公示和体检:公示录用人员名单,并进行体检、资格审查等程序;7. 最终录用:经体检、审查合格者由国家行政机关发放录用通知书。

四、录用结果1. 录用通知书的发放:国家行政机关将录用通知书分发给被录用人员;2. 上岗培训:被录用人员按照要求参加相应的上岗培训;3. 公务员职级和待遇:被录用人员按规定进入相应的公务员职级,并享受相应的待遇;4. 试用期:根据规定,被录用人员进入一定期限的试用期;5. 定期考核:被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需定期接受考核,考核结果影响其继续工作的决定;6. 终身职务和晋升:经考核合格者,可晋升为终身职务;7. 约束和惩处:国家公务员必须遵守行政纪律和法律法规,违纪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3. 本规定解释权归国家行政机关所有。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国务院工作部门取消新录用人员的资格,须报国务院人事部门备案。

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取消录用资格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那么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相关的规定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全文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义务与权利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位分类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政府公务员录用规定(规章制度)

政府公务员录用规定(规章制度)

政府公务员录用规定(规章制度)政府公务员录用规定是指针对招聘和录用政府公务员的法规和规章制度。

它旨在确保政府公务员的选拔过程公正、透明,并规范其工作行为和职责。

本文将详细介绍政府公务员录用规定的要点及其对于录用人员和政府机构的意义。

一、录用范围政府公务员录用规定对于招聘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常情况下,政府公务员的录用范围包括中央机关、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其中,中央机关和地方党政机关的公务员招录通常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

二、资格条件政府公务员录用规定明确了招聘人员的资格条件。

一般而言,政府公务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具备相应的学历或者专业技能;品行良好且身体健康;符合政府公务员招录的其他要求。

三、招聘程序政府公务员录用规定对招聘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公务员招录的公开、公平、公正。

一般而言,政府公务员的招聘程序包括以下环节:公告发布、报名报考、资格初审、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

各个环节都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候选人的平等竞争和选拔的科学性。

四、录用结果政府公务员录用规定明确了录用结果的公布和确认机制。

一般而言,招聘单位会根据候选人的笔试成绩、面试表现、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综合评定,确定录用人员名单。

录用结果通常通过书面通知或者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布,并根据程序要求进行确认手续。

五、培训与考核政府公务员录用规定要求录用人员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培训旨在加强公务员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的提升,使其能更好地胜任工作。

考核则是对公务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六、职责和权利政府公务员录用规定明确了公务员的职责和权利。

公务员应秉持公正、廉洁的原则,忠诚履行职责。

同时,公务员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如工资和福利待遇、职务晋升、参加职工组织等。

七、纪律要求政府公务员录用规定对公务员的纪律要求进行了明确。

公务员应确保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遵守,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6.07•【文号】人录发[1994]1号•【施行日期】1994.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发布日期:2007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6日)废止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录发<1994>1号现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6月7日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

第二章录用管理机构第五条国务院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包括:拟定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制订有关的具体政策;指导与监督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备案工作,某些考试工作可以委托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承担。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

包括:根据国家的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规定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录用考试的组织办法;承办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的有关考试工作。

2007人事部7号令《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2007人事部7号令《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考察与体检;(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公务员录用规定

公务员录用规定

公务员录用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公务员录用规定(2007年11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定201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修订2019年11月26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录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五)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录用政策和考试内容应当体现分类分级管理要求。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六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体检;(五)考察;(六)公示;(七)审批或者备案。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第七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报考者报名和参加考试。

有残疾人参加考试时,根据需要予以协助。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九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公务员录用规定

公务员录用规定

公务员录用规定公务员是指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从事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他们在行使职权、管理公共资源、维护公共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公务员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各级政府都会制定相应的公务员录用规定。

本文将就公务员录用的一般规定、选拔方式以及考试内容进行阐述。

一、公务员录用的一般规定公务员的录用工作一般按照招考、遴选、考核和任用的程序进行。

招考是指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吸引人才报名参加考试。

遴选是指通过考试成绩和面试表现等综合评价,选拔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下一轮选拔环节。

考核是指通过绩效考核和申报材料评审等手段,进一步筛选出合适的人员。

最后,由相关单位对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审批,并根据需要确定录用。

二、选拔方式1.笔试笔试是公务员录用中最常见的选拔方式。

笔试按照教育背景和职位要求设有不同的科目,包括行政能力测试、申论等。

在笔试中,考生需要根据题目要求,进行分析归纳、论证论证、描述事物等等,以展示自己的文字表达和逻辑思维能力。

2.面试面试是公务员录用的另一种重要选拔方式。

面试旨在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行为表现和应对能力。

面试内容一般包括自我介绍、个人经历、专业知识、思维逻辑等方面。

通过面试,考官能够更全面地了解考生的能力和潜力,判断其是否适合担任公务员职位。

三、考试内容公务员考试内容一般包括学科基础知识和应用能力等方面。

具体内容根据不同岗位的需求而有所不同。

作为经验和技巧方面的一些建议,考生可以多刷真题,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准备。

此外,注意平时的学习积累,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对于公务员考试也是非常有帮助的。

四、其他补充事项1.政治审查公务员录用的最后一环是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是对拟录用人员的政治思想、品德和个人信用等方面进行审查。

该环节旨在确保公务员队伍的政治可靠性和廉洁从政。

2.培训和试用期公务员录用后,会进行一定时间的培训和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根据实际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评估人员是否适合继续从事公务员工作。

公务员录用规定

公务员录用规定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由于吴某正处于试用期,单位不能对其进行辞退,如果吴同志在单位未允许的情况下考了别地方的公务员,单位可以对其考察不合格,将其取消录用。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条规定“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

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根据这条规定,试用期要离开只能是取消录用资格。

试用期内当然能辞职。

但是过了试用期就无法辞职了!!!必须过最低服务期限5年!!!!!!!!!!!公务员法写的很清楚。

如果单位不让你主动辞职的话,你可以故意犯错误,让单位辞退你(辞退和辞职不一样的哈)最起码五年以内不会再想考公务员了... ---------大哥你走关系进来的吧。

最基本的公务员法和招考简章都不知道,你想考还考不成的。

招考简章写的很清楚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的时候审核是不会对你的身份进行查询的,但是如果你笔试通过了,就要进行资格审查,这时候才会查出来你是试用期的公务员。

即使你没有转正,也不会被录取,因为试用期的公务员是不允许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而转正后的公务员在最低服务年限内(5年)也要在单位的允许下才能参加公务员考试,满了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可以参加上一级的公务员考试有在公务员试用期内,又考上别的公务员并成功走了的吗?0最佳答案理论上说,是不行的,因为公务员有最低服务年限。

但实际上,看个人操作。

我觉得,在职(包括试用期)公务员,如果想再次报考,应该事先知会领导,给领导一个理由,比如你家在别的地方,想离家近一些等等,或者直接说想有更好的发展,更高的追求,相信领导会理解的。

但同时要向领导保证,不会影响到工作。

公务员录用规定

公务员录用规定

公务员录用规定为了确保招录公务员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定义公务员:指依法受政府雇用,以执行政府的行政职能为主的工作人员(简称“公务员”)。

三、招录方式1、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府机关性质与工作需要,进行公务员招录。

2、原则上,招录公务员应当实行公开征集应征人员的方式,认真评价应征人员的条件。

3、应征公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2)具有我国国籍;(3)具备省级以上行政机关规定的公务员资格;(4)具有熟悉本单位工作的经验和能力;(5)具有较强的道德素养和健康的身体条件。

四、考核方式1、优先考虑通过公开招考招录的应征人员。

2、对经过国家有关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应征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3、对具备本规定规定条件但未经过考试考核的应征人员,可以接受考核,经过资格审查、材料审核、笔试及面试等考核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定。

4、录用工作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绝不徇私宠俭、歪风邪气。

五、吊销资格1、凡拒不接受考核,未经录用的应征人员,应及时办理准考证或者报名表的注销手续,以防误入系统造成浪费。

2、凡通过考试,但未被录取的应征人员,其考试成绩和考号自办理注销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用于再次报考本单位公务员职务,否则其考试成绩及考号将被注销,并无法再次参加本单位公务员考试。

六、政府承诺政府向应征人员承诺,一经录用,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工资和待遇。

七、处罚1、凡有以下行为者,应追究有关责任并按本规定作出处罚:(1)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擅自招录公务员;(2)招录公务员时出现问题,未按照要求处理;(3)弄虚作假,捏造虚假材料;(4)收受贿赂;(5)其他违反招录公务员规定的行为。

2、有关部门在招录公务员的过程中,若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还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机关,接受处理。

八、补充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有关规定随时可能进行修订。

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选拔录用程序的规定

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选拔录用程序的规定

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选拔录用程序的规定公务员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其选拔录用程序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公正性,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选拔录用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对公务员管理条例对公务员选拔录用程序的规定进行探讨。

一、笔试和面试的设立公务员管理条例规定,公务员的选拔录用应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

笔试考察公务员的基础知识和综合素质,而面试则注重对公务员的综合素质、能力和适应能力的考察。

这样的设置有利于全面评估公务员的能力和素质,提高录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招聘广告和报名条件的明确公务员管理条例要求,公务员招聘应当发布招聘广告,并明确报名条件。

招聘广告应包括招聘职位、招聘条件、报名方式等信息,公开透明,确保广大人员可以平等竞争。

报名条件的明确,对于规范公务员的选拔录用程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避免了以权谋私、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三、资格复审和体检的实施公务员管理条例规定,公务员招聘应当进行资格复审和体检。

资格复审是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筛选,确保其符合报考条件。

体检是为了评估报考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确保其具备胜任公务员工作的身体素质。

这两项程序的严格执行,能够有效保证公务员的招聘质量和素质。

四、绩效考核和考察调查的进行公务员管理条例要求,招录的公务员在录用后应进行绩效考核和考察调查。

绩效考核是对公务员在工作中的表现和成绩进行评估,以促进其工作能力和素质的提高。

考察调查则是为了全面了解公务员在担任职位前的表现和品行,以确保录用的公务员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五、终审和录用的决定公务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终审应当由公务员招聘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进行。

终审的目的是对通过前述各个环节的考察和评估的人员进行综合评判和决策,决定最终的录用名单。

这样的设定能够保证公务员的选拔录用程序的公平和公正。

六、宣布和公示结果公务员管理条例要求,公务员招聘的结果应当及时宣布并向社会公示。

这一举措能够增加公务员选拔录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也方便了申请人了解自己的考试成绩和录用状况。

2023年新录用公务员管理规定

2023年新录用公务员管理规定

2023年新录用公务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推进公务员制度创新,根据《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2023年以后新录用的公务员。

第三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二)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能力;(三)身体健康,符合职位要求;(四)符合其他资格条件。

第四条新录用的公务员的考试录取、考察、审查等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

第六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予以正式任用。

第二章责任和权利第七条公务员是党和人民事业的中坚力量,是国家的工作和权力的承担者,应当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八条公务员有权依法履行职责,享有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和待遇,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第九条公务员有权参加公务员职业培训,提升专业能力和工作素质。

第十条公务员有权享受相应的薪酬待遇、社会福利和保障。

第十一条公务员有权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有权使用法律和其他合法手段维权。

第三章考核和晋升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接受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其工作能力和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公务员服从调动和用人安排,跳槽应当经过合法程序。

第十四条公务员具备条件的,可以参加晋升考试,晋升考试成绩作为晋升的决定依据。

第十五条公务员晋升应当以岗位能力和业绩为依据,不得以其他因素限制或歧视。

第四章奖惩和退出第十六条公务员依法行使职权,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和具有杰出贡献的,应当给予相应奖励和荣誉。

第十七条公务员违反职业道德和职责,渎职行为,应当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公务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公务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适应工作的,可以提出申请退出公务员队伍。

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一)

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一)

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一)第一篇: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一)中公教育•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一)1.什么是公务员考试录用?机关哪些职位应通过考试录用补充人员?公务员考试录用,是指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面向社会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选拔公务员的制度。

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都要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2.什么是公务员“凡进必考”制度?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可以简要概括为“凡进必考”,即凡是进入公务员队伍就要通过考试,该制度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是推行公务员制度的一面旗帜。

它所体现的精神实质,既是制度设计的目标,也是制度实施的原则。

坚持“凡进必考”原则,对于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和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从1994年至2004年,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制定考试录用的法规和政策文件24个,形成了公务员管理环节中体系最完善、操作性最强的单项法规体系。

《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后,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正在抓紧制定新的考试录用配套法规。

另外,不仅仅在录用程序上严格遵守“凡进必考”制度,在公务员的晋升和提拔上也有相应的考试制度。

“凡进必考”和“凡晋必考”逐渐结合,公务员考试录用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减少考试录用运行成本,遏制用人腐败提供了有力保障。

3.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有哪些区别和联系?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

1文章来源: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是指: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社团等为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而组织进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

中央和地方考试单独进行,不存在从属关系,考生可以根据自己要报考的政府机关部门选择要参加的考试,可同时报考,相互之间不受影响。

从考试科目来说,中央的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

新录用公务员管理规定(4篇)

新录用公务员管理规定(4篇)

新录用公务员管理规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新录用公务员管理规定如下:一、录用条件和程序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具备法定的政治面貌、学历、专业、年龄、体检等条件;3. 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程序选拔录用;4. 严禁利用权力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录用。

二、聘用形式1. 采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务员机关组织考试招聘等形式聘用;2. 确定聘用对象后,签订合同或劳动协议;3. 根据情况,按岗位实际需求,合理安排试用期。

三、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 忠诚于党和国家,维护党和人民利益;3. 坚持廉洁自律,不违反党纪国法,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接受贿赂;4. 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5. 公正、公平、廉洁、高效履行公务。

四、职务管理和职业发展1. 新录用公务员根据自身条件和工作表现,有机会晋升到较高职务;2. 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和奖惩;3. 加强公务员培训,提升公务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4. 关心、支持公务员职业发展需求,提供晋升、转岗等机会。

五、退休管理1. 根据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 参加公务员制度的公务员按规定享受退休待遇;3. 完善公务员退休管理制度,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以上为一般性的新录用公务员管理规定,具体规定还需要考虑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实施以相关部门发布的规定为准。

新录用公务员管理规定(2)一、引言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重要力量和公共服务的关键保障,为了加强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新的录用公务员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本规定旨在规范公务员的录用程序和条件,确保录用公务员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二、总则1.公务员的录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2.录用公务员应以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进行,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腐败和不正当行为。

3.录用公务员的主要标准是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公共服务能力。

公务员录用标准

公务员录用标准

公务员录用标准公务员录用标准可以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及部队和国家团体等从招考资格审查、体检及考试择优等环节进而录取、任用公务员的统一标准。

一、公务员招考资格审查的一般要求:1. 申请者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招考资格条件。

2.申请者的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水平应符合聘任文职岗位或国家规定的要求。

3.申请者须准备政治考试、专业技术考试、职业道德和心理检查等背景资料。

4.未参加体检的申请者,应提供政府有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身体检查证明,经招考机构审查合格。

二、体检的基本要求:1.申请者的综合体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录用公务员体检相关要求》的规定。

2.申请者应通过政府有关机构体检才能参加录用考试。

3.申请者出现肿瘤、传染病、心脑血管疾病、贫血、营养不良、先天性缺陷、职业病、意外伤害及死亡等一类影响其实际工作能力的疾病或遗传性病症,一般皆属不合格。

1.公务员招考考试分为政治考试(包括政治理论、政治知识等)、外语考试、专业技术考试(包括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等)等。

2.考试采取严格的制定考生信息、考务管理、考试任务等综合评估措施。

3.考试内容要求准确、公平、公正、客观、清晰,一般考题一般考2-3小时,均采用纸笔考试形式。

四、择优任用标准:1.择优任用应服从政府的公务员择优任用的相关政策规定,根据政治考试、专业技术考试、职业道德、专业实践和面试等评价标准,结合实际经验,综合评定择优任用。

2.考试成绩满足任用条件,考生信息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重大违纪违法行为,且未从事违法犯罪、涉黄涉赌活动等,则审查通过,及时登记有保障的住所,并将其录取为公务员。

总之,公务员录用标准是一系列复杂的综合分析与运筹学原则,综合考虑招聘资格审查、体检、考试以及择优任用的各种方面的要求,从而确定公务员等有哪些过程及标准,在真正实践中担当不容忽视的重要角色。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导言:公务员录用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职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程序,提高录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我国制定了《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旨在确保录用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本文将对这一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录用范围与条件《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明确了公务员录用的范围和条件,以确保录用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根据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公务员岗位: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3. 年龄在规定的范围内;4. 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资格条件。

二、录用程序《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录用程序,确保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公正和合法。

主要程序如下:1. 公告和报名:相关部门通过媒体发布公务员招考公告,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报名通道;2. 笔试和面试:报考人员需要参加笔试和面试,以衡量他们的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3. 考察和体检:录用单位对通过笔试和面试的人员进行综合素质考察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且符合相应要求;4. 公示和考核:录用单位将录用人员的情况进行公示,并进行相应的考核;5. 录用和培训:根据考核结果,录用单位确定录用人员,并进行培训。

三、录用原则《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中确立了一系列录用原则,以确保录用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1. 公开、竞争原则:公务员招考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实行竞争择优原则,确保选拔优秀人才;2. 知识、能力原则:录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才能更好地履行公务员职责;3. 综合素质原则:综合素质是评价公务员能力的重要标准,包括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工作能力等方面;4. 差别化培养原则:录用单位应根据不同岗位的需求和人员的特点,制定差别化的培养计划,提供个性化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四、评价机制《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规定了一套科学的评价机制,以评估录用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成绩。

《公务员录用规定》(全文)

《公务员录用规定》(全文)

《公务员录用规定》(全文)重点和难点解析:一、教学内容1. 教材章节:明确教学内容所属的教材章节,以便学生了解学习的整体框架。

2. 详细内容:详细阐述教学内容的具体知识点,包括理论概念、实例分析等,以便学生全面掌握。

3. 知识联系:强调教学内容与其他相关知识点的联系,帮助学生建立知识体系。

二、教学目标1. 知识与技能:明确学生应掌握的知识点和技能,例如理解某一概念、学会某种方法等。

2. 过程与方法:强调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培养的能力,如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等。

3.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关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形成的正确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如团队合作、尊重他人等。

三、教学难点与重点1. 知识点难度:分析教材内容,确定学生难以理解和掌握的知识点。

2. 学生基础:考虑学生的知识背景和学情,找出对学生而言具有挑战性的内容。

3. 逻辑关系:梳理教学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找出关键环节和核心内容。

四、教具与学具准备1. 教具选用:根据教学内容选择合适的教具,如实物模型、图片等,以直观展示知识点。

2. 学具发放:为学生准备适当的学具,如笔记本、练习题等,方便学生记录和巩固知识。

3. 技术支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如多媒体课件、网络资源等,丰富教学手段。

五、教学过程1. 引入环节:通过实践情景、问题引导等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思考。

2. 讲解环节:详细讲解教学内容,运用举例、比喻等方法,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

3. 互动环节:鼓励学生提问、讨论,促进师生互动,提高学生参与度。

4. 练习环节:设计随堂练习,巩固所学知识,及时发现和纠正学生的错误。

六、板书设计1. 结构清晰:板书内容应结构清晰,便于学生把握整体框架。

2. 重点突出:用特殊符号或颜色标注教学重点,提醒学生关注。

3. 逻辑性强:板书内容应具有逻辑性,展示知识点之间的联系。

七、作业设计1. 题目多样:设计不同类型的作业,如填空、选择、解答等,以满足不同学生的需求。

2. 难度适中:作业难度应适中,既能够巩固基础知识,又能够挑战学生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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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考察与体检;(五)公示、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八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十二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三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

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六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十九条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第五章考试第二十条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一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

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十二条笔试结束后,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面试人选。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面试应当组成面试考官小组。

面试考官小组由具有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组成。

面试考官资格的认定与管理,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六章考察与体检第二十四条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报考资格复审主要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

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第二十七条体检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

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第七章公示、审批或备案第二十八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

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一条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五)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录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等处理。

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录用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务员录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人录发〔1994〕1号)和1996年9月10日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公务员录用规定通知人事部办公厅2007年11月6日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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