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德水案感想
以案说德个人心得体会推荐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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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许霆案与于德水案的法律启示
简谈许霆案与于德水案的法律启示作者:王明月来源:《资治文摘》2017年第03期【摘要】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不仅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更要考虑到民众对于法律的朴素的评价,考虑到判决结果对社会带来的影响,考虑适用法律的目的以及民众的意见,以此来保证判决的合理性,使得判决结果符合普通民众对法律的普遍期待和朴素想法。
另一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一项有高弹性的权利,在现阶段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的我国,这项权利如果不加限制,很可能会随意扩张,变成司法擅断的温床从而造成腐败和不公。
因此,通过许霆案与于德水案我们可以得出在司法裁判中民意与自由裁量方面的法律启示。
【关键词】定罪;量刑;舆论与民意;自由裁量许霆案曾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人们对许霆行为的认识不一,对法院的判决也持有不同的看法,对许霆行为的定罪、量刑方面等也都有不同的理解,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怎样对行为人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成为一个现实的难题。
尽管现在许霆也已经出狱了,但是关于许霆案的量刑所带来的问题,仍然值得进一步思考。
有“惠阳许霆案”之称的于德水案与许霆案案情相似,备受外界关注,量刑方面存在不同,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分析许霆案和于德水案的量刑,讨论了量刑过程中量刑情节的重复评价和冲突问题,对盗窃罪的量刑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会舆论和民意当代舆论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舆论所代表的民意力量不断冲击着司法审判活动。
民意审判经过网络媒体的传播形成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对主审法院和主审法官施加压力,从而影响司法的独立。
当然还存在着判决已作出或已经生效,但广大民众普遍认为法院判决不当,强烈要求法院改判的情况。
从司法的角度上来说,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危及了司法的独立。
由于民意自身的局限性,民意具有一定的非理性,很容易盲目从众,多数人的意见未必一定就是民主和正义的。
民意有时容易被一些不正当的舆论导向误导,而导致司法不公。
现实社会中,在民意的影响下,司法机关迫于舆论压力接二连三的重审再判,做出迎合民意的判决。
【热点微评】“伟大的判决”,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
【热点微评】“伟大的判决”,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新闻摘要:一封长达12000余字的惠阳“许霆案”判决书近日在网上流传。
有法律界人士评论其为“伟大的判决”。
此案因与广州利用银行取款机漏洞取款的许霆案类似而得名。
惠阳“许霆案”被告于德水在2013年10月利用银行柜员机故障,被认为恶意存款并窃取银行资金9万多元。
历经三次开庭审理后,2014年10月17日,惠阳区法院公开判决于德水犯盗窃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做出这份判决书的审判长万翔,为惠阳区法院院长,他在判决书中表示,在做出判决之前,曾对与本案类似的许霆案作了详细的研究和对比。
这份判决书共计12265字,全文对罪名认定与刑罚裁量进行了充分的说理,判决书最后,还注明了具有法官个人色彩的“最后的说明”。
有法律界人士在网络评价这是一份“伟大的判决”。
律师点评:此份判决打破以往格式化的模板,在陈述控辩双方意见及列举证据后,用了近半篇幅进行分析论证,首先从ATM机与银行的关系、民法不当得利之不适用等角度论证该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不应由民法而应由刑法调整;再从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盗窃罪的行为特征、于德水行为的主客观认定等方面论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最后从量刑情节、刑罚的目的、人性的特点等方面论证为何要对其适用缓刑。
这份判决之所以得到如此高度之评价,原因在于这份判决书不单单引用法条,还从法理和情理进行了分析论证,尤其是结尾以“我们”而不是“本院”为主体作出的最后的说明,表达了对司法正义的追求之心,充满了理想主义色彩,体现了法官创造性的一面。
长久以来,我国判决书尤其是刑事判决书缺乏说理性一直饱受诟病。
许多判决遵循着程式化的写作模板,在对基本案情、证据材料、法律依据进行罗列后,只简单说理论证甚至未进行任何说理论证情况下,就径直做出判决;有的判决虽讲出了一些道理和理由,但不针对当事人的诉求来说理,毫无针对性。
这种缺乏严谨的作法与司法的权威性、刑事惩罚公正合理性以及人权保障的要求完全不相适应。
于德水案件观后感想
于德水案件观后感想篇一于德水案件观后感想最近了解了于德水案件,哎呀妈呀,这给我的感触那叫一个深!一开始,我就觉得这事儿咋这么复杂呢?可能很多人会直接说他有罪或者无罪,可我觉得事情哪有那么简单!也许在某些情况下,他的行为确实触犯了法律的红线,可我又在想,是不是背后还有啥隐情呢?就拿他所处的环境来说吧,说不定他是被生活逼得没办法了。
咱就说,现在这社会压力多大呀,谁能保证自己在极端情况下不会犯错?这让我不禁反问自己,如果我处在他那个境地,我能坚守住底线吗?我觉得真不好说。
看着案件的细节,我脑子里那画面感十足。
想象着他当时纠结的表情,可能心里也在打鼓,做还是不做?这一步迈出去可就回不了头了呀!我这心情也跟着起起伏伏的,一会儿觉得他可怜,一会儿又觉得他可恨。
不过话说回来,法律就是法律,不管有啥理由,违反了就得承担后果。
但这也让我思考,咱们的社会是不是也应该多给那些走在边缘的人一些帮助和引导呢?不然,类似的悲剧也许还会重演。
你们说是不是这个理儿?篇二于德水案件观后感想嘿,于德水案件,真的让我思绪万千!我刚开始看的时候,就跟自己说:“这能有啥特别的,不就是个普通案件嘛。
”可越看越觉得,哎呀,我错得离谱!这案子复杂得让我脑袋都快炸了。
也许有人会觉得于德水就是个纯粹的坏人,可我觉得事情没那么绝对。
你想啊,他难道生下来就是要犯罪的吗?说不定是生活中的一连串打击,把他推到了这一步。
我就在想,要是周围的人能多给他点温暖和支持,是不是结果就不一样了呢?案件中的那些情节,就像电影一样在我眼前播放。
他那犹豫的眼神,颤抖的双手,也许他心里也知道这是不对的,但又像是被一只无形的手推着往前走。
这让我不禁打了个寒颤,难道我们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可能被触发的“犯罪按钮”?我觉得吧,法律肯定是要严格执行的,不然社会不就乱套了?但同时,我们是不是也应该反思一下,怎么才能提前预防这样的事情发生呢?难道就只是事后惩罚吗?这可真是个让人头疼的问题。
吴胜杰、于得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胜杰、于得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16【案件字号】(2022)新42民终6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范淑桂【审理法官】范淑桂【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胜杰;于得水;王东有【当事人】吴胜杰于得水王东有【当事人-个人】吴胜杰于得水王东有【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胜杰;王东有【被告】于得水【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吴胜杰与被上诉人于得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吴胜杰与被上诉人于得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被上诉人于得水委托原审第三人王东有向上诉人吴胜杰转款2万元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于得水给王东有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到王东友20000元正,大写:贰万元整(注:此款直接转给吴胜杰用于车辆经营周转)。
”此处“王东友”应为“王东有”,应为书写笔误。
吴胜杰亦认可收到该笔款。
从借条内容可以确定被上诉人于得水与原审第三人王东有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上诉人于得水与上诉人吴胜杰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本案系于得水提起的民事诉讼,其以吴胜杰为相对人符合法律规定。
现上诉人吴胜杰主张该笔款不是借款,是被上诉人于得水给其预支的运输费,则应由上诉人吴胜杰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上诉人于得水之间存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上诉人吴胜杰一审提供其与被上诉人于得水的微信聊天记录,其内容不能证明双方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结合其与雷会计的微信聊天记录,其运输费用也并非由被上诉人于得水给其结算。
从于德水案谈法官与理性化的司法裁判
复杂 的新类型案件作 出正确的司法判断是件非常
困难 的事 , 对法 官 的各 项 能 力 甚 至抗 压 能 力 要 求 都非 常 高 , 因为 法律 毕竟 是 一 门应对 社会 的科学 , 司法 判 断面 临 的是纷 繁 复杂 、 日新月 异 的世 界 , 面
刑 。因此 , 基 于先例 的约束 , 一 审法官将此案 与
“ 许霆案 ” 进 行对 比论 证 , 辩 证 分 析 控 辩 双方 的 主 要观点 , 论 证 被 告 的罪 与 非 罪 , 此 罪 与 彼 罪 的 问 题 。 同 时法 官 了解 到 被告 于 德 水早 年 丧 母 , 1 5 岁 时失去父亲 , 独 自挑 起 家庭 的重 担 抚 养 两 个弟 弟 读书 , 街坊 邻 居无 不称 赞 于德 水是 个 好孩 子 , 且 于 德水 从 A T M机 取 出钱款 后除 了给 三弟 打 了一些 生
性 的首要 价 值 即让 未接 触 案件 始末 的人 们对 裁 判 结果, 的理 解 力 与认 同感 。故 而 , 理性 的 司法 裁 判
所得 出的裁判结果不仅是法律人点头微笑的一种
结果 , 还应 是社 会大众 拍 手 叫好 的结 果 。 因此 , 理性 化 的 司 法 裁 判 , 不仅 体 现 在 司 法
2 0 0 6 年广州“ 许霆案” 非常类似从而引起社会的广
泛 关 注 。广 东省 惠 州市 惠 阳 区法 院先后 三 次公 开 审 理 此案 , 最 终 宣判 于德 水 犯盗 窃罪 , 判处 有期 徒 刑三年 , 缓刑 三 年 , 并处 罚 金一 万元 。于德 水 当庭
表 示 服判 。川
活费外 , 再也没有动用 。最终法官在判决书中写
致和认 真的判断是基 于我们 的 良知 和独立 的判
许霆案、于德水案——对盗窃罪量刑问题的研究
许霆案、于德水案——对盗窃罪量刑问题的研究作者:于祯来源:《资治文摘》2017年第03期【摘要】许霆案曾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人们对许霆行为的认识不一,对法院的判决也持有不同的看法,对许霆行为的定罪、量刑方面等也都有不同的理解,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怎样对行为人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成为一个现实的难题。
尽管现在许霆也已经出狱了,但是关于许霆案的量刑所带来的问题,仍然值得进一步思考。
有“惠阳许霆案”之称的于德水案与许霆案案情相似,备受外界关注,量刑方面存在不同,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分析许霆案和于德水案的量刑,讨论了量刑过程中量刑情节的重复评价和冲突问题,对盗窃罪的量刑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字】定罪;量刑情节;盗窃罪一、案例介绍1.许霆案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
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
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
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
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
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
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许霆随后提出上诉,2008年3月,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许霆再度上诉,2008年5月,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于德水案2013年10月3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于德水用其邮政储蓄银行卡到惠阳区XX旁邮政储蓄银行惠阳支行ATM柜员机存款时,先后几次存入300元,均遇到现金退回的情况,经多次在柜员机查询,发现账户余额相应增加。
欲盖弥彰终现形森警出击破大案——松江河森林公安局侦破盗窃国库木材案纪实
欲盖弥彰终现形森警出击破大案——松江河森林公安局侦破盗窃国库木材案纪实于德水;陈晓旭【期刊名称】《森林公安》【年(卷),期】2008(000)005【摘要】@@ 吉林省松江河林业局坐落于世界闻名的长白山西麓,是一家集林木采伐、木材生产、林产工业、多种经营和长白山森林旅游开发为一体的国有大型森工企业,辖区内森林面积达16.8万公顷,蕴含有大量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是国家重点林区之一,也是一个天然的绿色宝库.为了保护好这些无价的绿色资源,松江河森林公安局的全体民警高举法律利剑,面对警力少、辖区面积大、战线长、林情复杂等情况,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破获了一大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案件,有效地遏制了各类涉林案件的高发势头,为林业的安全生产和林区生态安全作出了突出贡献.2008年4月11日侦破的特大盗窃国家木材案件,是松江河林业局建局以来所侦破的最大的一起盗窃国家木材案件.【总页数】2页(P29-30)【作者】于德水;陈晓旭【作者单位】吉林省松江河森林公安局;吉林省松江河森林公安局【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利剑斩飞贼——图里河森林公安局2016"3·12"系列盗窃案侦破纪实 [J], 高小军2.车流滚滚长驱急伟业历历护生灵——云南省森林公安局侦破"1·15"特大案件纪实[J], 彭永导3.拯救蜂猴的五天五夜(上)——云南省森林公安局侦破"1.15"特大案件纪实 [J], 彭永导4.拯救蜂猴的五天五夜(下)——云南省森林公安局侦破“1.15”特大案件纪实[J], 彭永导5.斩断伸向林区的黑手——洛宁县公安局侦破王美久盗窃林木案纪实 [J], 袁志霄;贾雷曲;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于德水案感想
于德水案感想由于德水案引发的关于法律的思考于德水案感想――法与情法与其他在思修课上具体了解到于德水案,又联想到之前的许霆案,忽然思考到在每个案件中法律如何体现,在相似的案件中什么才是评判的标准,在法律中是否应该有情。
因利用银行ATM机故障从银行非法获利9万余元,于德水几乎成了8年前广州“许霆案”的翻版。
最后被告人于德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于德水当庭表示不上诉。
对于这个结果正像判决书中说的“合议庭三名法官作出的这一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立判断,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不懈追求。
”因为此案件的特殊性,判决结果难以让所有人肯定或认可,但是此判决却全面地从四个方面,考虑到银行,被告人个人生活,社会影响等方面做出这个答案。
法律不仅是我国保证实施的每个法律条例,还是无形的社会规范和价值追求。
人们在评议某些案件时不能单纯孤立的以案论案,妄议谁有罪,判决书是否合理。
审判人员首要是站在法律的基础上,再次加入嫌疑人的具体情况。
就像于德水案,他犯意的基础动因在于一念之间的贪欲,欲望是人的本性,它是正常而不可改变的。
在这个案件中法律的作用就是以刑罚和警示的方式来达到报应和预防的目的,将人的欲望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以防止类似犯罪行为再次发生。
由于德水案引发的关于法律的思考法律法规具有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司法正义不具有唯一性。
从政治信仰、法律理想、公德良序以及社会反响等,每一个角度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些虽然往往会导致社会价值趋向和舆论导向,可是确实是每个案件判决的影响因素之一,是公正司法的内容。
也许会有人对相同或者相近的案例,在当今社会公平、公正呼声渐高的语境中,却有着不相同的判决结果产生疑问。
但是在具体个案中,法官借助证据规则,再现案件事实的“真实”性,结合其他因素做出判决。
于德水案件观后感想
于德水案件观后感想篇一于德水案件观后感想最近了解了于德水案件,这真的让我心里五味杂陈。
说实在的,一开始我觉得这事儿可能挺简单,不就是一个普通的案件嘛。
可随着了解的深入,我发现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儿。
这案子里的弯弯绕绕,那叫一个多!也许有人会说,犯了错就该受到惩罚,没啥好纠结的。
可我觉得吧,事情可能没那么绝对。
于德水他走到这一步,难道就只是他自己的问题?也许社会环境也有那么一丢丢的责任?我这么说可能会有人怼我,说我在为罪犯开脱。
但我觉得,咱们看问题不能一刀切呀,是不是?就像我们生活中,有时候一个小小的错误,可能会引发一连串的大问题。
于德水他可能一开始也没想到事情会变得这么严重,这让我想到自己有时候做个决定,可能当时觉得没啥,后面才发现搞砸了。
哎呀,这能全怪自己吗?可能也不能吧。
再说回这个案件,里面那些细节,真的让人深思。
比如说他当时的处境,也许换做是我,我能保证自己不犯错?这真不好说。
我觉得我们不能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轻易地去指责别人,谁知道自己在那种情况下会咋样呢?你们说,这世界上的是非对错,真的有那么清晰的界限吗?可能有时候,就是那么模模糊糊的,让人捉摸不透。
篇二于德水案件观后感想于德水案件,这可真是给我好好上了一课!一开始听到这个案件的时候,我心里还想着:“能有多复杂?”结果深入了解之后,我发现自己太天真啦!你说于德水他咋就走上了这条歪路呢?我想来想去,觉得可能是他贪心作祟呗。
但又一想,也许不全是他的错,说不定周围的人或者环境也给他施加了一些压力?我这么说,你们会不会觉得我在瞎扯?可我真觉得,事情往往没有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
就像咱们平时考试,没考好可能不仅仅是因为没复习好,也许是那天身体不舒服,或者心情特别糟糕。
于德水的情况可能也类似,也许有一些我们不知道的苦衷。
不过,话又说回来,不管有啥理由,违法犯罪总是不对的,这是没得商量的!但是,我们在谴责他的同时,是不是也该想想,怎么才能避免更多人像他这样犯错呢?难道只是靠严厉的惩罚?我觉得可能不够。
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文、于德水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与梁文、于德水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内07民终4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洪波王丽英印帅【审理法官】李洪波王丽英印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梁文;于德水;于河源【当事人】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梁文于德水于河源【当事人-个人】梁文于德水于河源【当事人-公司】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唐丽萍内蒙古纳文律师事务所;贾红书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丽萍内蒙古纳文律师事务所贾红书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丽萍贾红书【代理律所】内蒙古纳文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内蒙古辽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梁文;于德水;于河源【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辽河工程公司是否应当给付于德水、梁文、于河源劳务费56900元。
首先,于德水、梁文、于河源在一审时并未起诉赵某作为本案被告;其次,根据本案事实,赵某已经死亡,而辽河工程公司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赵某的合法继承人;再次,因辽河工程公司将本该由其施工的中标工程非法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赵某,且在赵某施工过程中,对工人工资发放等问题亦未履行管理职责,另外,如前所述,在于德水、梁文、于河源未将赵某列置为本案被告,且赵某已经死亡,未有继承人表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如判令赵某承担本案劳务费的给付义务,并无法律依据,亦不符合客观实际。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实际履行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辽河工程公司是否应当给付于德水、梁文、于河源劳务费56900元。
于德水案裁判文书评析
于德水案裁判文书评析
《于德水案裁判文书》是一份裁决该案的法院文书。
对于这份文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析:
1. 立案程序:可以查看文书中关于该案如何立案的说明,包括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受理案件的时间和程序等。
这一部分可以评价法院是否依法受理案件,并且是否按照程序办理。
2. 事实认定:可以评析文书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包括对于原告、被告的认定、争议事实的证据来源和评价等。
可以评价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是否严谨,是否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3. 法律适用:可以评析文书中关于法律适用的部分。
包括法院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和解释,以及对于争议法律问题的裁判理由等。
可以评价法院是否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是否有充分依据和合理解释。
4. 裁判结果:可以评析文书中的裁判结果,包括对于原告诉求的支持或者驳回,以及裁判结果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可以评价法院在裁判结果上的公正与合理性。
总体而言,评析《于德水案裁判文书》需要全面分析文书中的各个方面,评价法院在立案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等方面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论刑事裁判推理的展开惠阳于德水盗窃案评析
论刑事裁判推理的展开——惠阳于德水盗窃案评析摘要在刑事裁判推理中,演绎推理是逻辑筋架,法律论证是学理肌体,价值判断是融贯其中的正义灵魂;层出迭现的热点案件印证,纯逻辑式推理裁判,确已跛足难行;对此,裁判不妨先用“涵摄·衡平法”塑造大小前提,再用“衡平·演绎法”展开推理路径,实现逻辑方法和法律方法的交融耦合;关键词刑事裁判推理方法衡平演绎引言学界通说认为,刑事裁判推理是法官以刑法规范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演绎推理裁判结果的过程;此观念不证自明,在罪刑法定原则辐射下,推理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逻辑理性思维,抗御经验感性侵扰;然而,这一颠破不灭的公理受到“惠阳于德水盗窃案”的挑战;主流观点赞许,这是一份让国人泪流满面的伟大判决;逻辑与经验,理性与感性,诸此推论,让公众能感知、能理解、能信服;诚如判词写道,我们不能保证判决唯一正确,我们唯能保证:这份裁判是基于我们对人性良知的叩问,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的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正义的追求;由此观之,此案裁判具有“一体两面”特质:一面是形式推理,基于刑法规范和案件事实,进行逻辑理性的演绎推导;另一面是实质推理,基于人类良知和公平正义,进行经验感性的价值判断;可惜,就笔者目光所及,此案的裁判推理尚未获得足够回应,关注焦点过度汇聚在判词说理上,此种落差耐人寻味; 本文无意对判决结果作是非判断,而是围绕裁判推理集中论述;由于此案与“广州许霆案”同属类案,亦被称为“惠阳许霆案”;为行文便利,下文将两案简称为“广案”和“惠案”,适时比较研究;一、价值判断:刑事裁判的隐性前提在中国的众多判决书中,惠案可谓是特立独行的另类;全文用字9286个,推理论证用字6751个,占全文用字量70%以上,共19次使用“我们”代替“本院”作为裁判主体;笔者认为,惠案的“最伟大之处”莫过于此;用“我们”替代“本院”,既是一种将自己视为社会存在的自我认同,亦是一种将裁判思维内嵌于生活情境的范式转换,为学术研究提供了崭新视角;一惠案裁判的相关概况银行自动取款机ATM机故障,实际存钞千元,账户增加千元,随即出钞千元;于某反复存取17次,非法占有存款万元,一审认定盗窃罪成立,判处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检方认为量刑过轻,提起抗诉,二审期间撤回抗诉,一审判决生效;由于惠案充满同情的裁判推理,慈爱温存的判词说理,丰盈人性的从轻处罚,被公众誉为一份让国人泪流满面的伟大判决;有学者指出,“伟大判决”并不等于“正确判决”;说它“伟大”,是指惠案的判词说理打动人心,这与中国的多数判决拙于说理,或是不屑说理形成对照;要说它“正确”,惠案的裁判推理还有待推敲,不能一味追求结果公正,忽略推论的逻辑性;广案法院分析,惠案的裁判推理,吸收过广案经验;诚如没有“广州许霆案”就没有“惠阳许霆案”这个称呼,法律人必须在前人的经验基础上发展自己的经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中的“感受”,就是经验和情感;惠案法官坦言,惠案是一次经验审判,亦是一次良心审判;不仅裁判时曾与广案比较研究,而且判词说理非常主观;从逻辑上分析,裁判推理并非无懈可击;只不过是因为自己当上院长,才有机会展示不被圈改的判词,展示自己裁判思维的全部过程;概而言之,惠案的伟大之处,不只在于逻辑理性的演绎推导,更是在于经验感性的价值判断;而这种判断的效力渊源,正是“我们”作为交往共同体,共存在生活情境中互动,悄然内化的价值共识;二惠案裁判的推理路径在惠案中,我们的价值共识潜藏在推理路径中,成为断定争议的隐性前提,表现为理智直观、司法前见和公众判意;为呈现裁判路径,行文按判决书的标题展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刑罚的衡量;1.理智直观感知“主观目的”理智直观指无须推理论证,就能直接洞察事物本质的正确认知;斯宾诺莎分析,它源自社会生活中的普遍观念,是一种从一般到个别的感官直觉过程;如惠案中,查明于某17次非法转移银行存款,就能直观其主观故意和目的;争议焦点一:于某明知“实际存钞千元,账户增加千元,随即出钞千元”是ATM机故障,利用故障占有银行存款,是否属于不当得利法院认为,不是不当得利;判决理由是:产生不当得利的原因虽然包括事件和行为,但本质上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由获利人意志决定获取;在惠案中,短信提示存款入账后,于某明知ATM机吐出现金是机器故障,却17次故意操纵故障转移存款,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目的;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构成主动故意侵权,再从严重侵权转化成刑事犯罪;2.司法前见识别“窃取行为”在裁判中,司法前见表现为一种前理解式的经验预判;伽达默尔分析,它源自法官的理性自觉,理性反思到自己的局限,从而承认他人经验对自己裁判的影响;惠案的前见有:界定“秘密窃取”的通说,认定“许霆盗窃罪成立”的先例;争议焦点二:于某以“刷真卡、输密码、被监控”的方式占有银行存款,是否属于“秘密窃取”行为法院认为,是秘密窃取;判决理由是:通说认为,秘密窃取指主观上行为人采用“自认为”未被受害人发现的方式占有财产;客观上行为是否已被他人发现,不影响盗窃罪认定;在惠案中,于某连夜转移资金表明,他自认为行窃尚未被银行发现,符合秘密窃取的主观特征;同时判决书写到,裁判时曾将此案与广案对比,可见“许霆盗窃罪成立”是认定“于某盗窃罪成立”的隐性前提;3.公众判意指引“从轻处罚”公众判意指公众对司法裁判表达看法,进而形成的主导性意见共识;心理学上解释,它源自“移情效应”,公众基于人性的共同弱点,假想自己是下一个许霆,将重判许霆的感受迁移到自身,将自我的同情延伸在案中;惠案表明,于某便是另一个许霆;争议焦点三:于某盗窃万元应否判处徒刑年因为根据广东标准,在惠阳盗窃6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数额每增加3万元,至少增加刑期半年;法院判处徒刑3年,缓刑3年;判决理由是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一是案中情节;若无ATM机故障,就无犯意产生,因此于某主观恶性有限;以和平方式行窃,比常态化盗窃危害性小;二是案外情节;怜悯于某父母早亡,兄妹相依,生活困顿,心存良知;同时援引“许霆获刑5年”存有争议表明,公众判意是从轻处罚的隐性情节;概而言之,价值判断潜藏在刑事裁判中,成为推理的隐性前提;它的主观能动性,既让法官具有善断的能力,使推理成为可能;亦让法官具有擅断的倾向,使推理成为必要;二、演绎推理:刑事裁判的逻辑筋架必要性体现在演绎推理和法律论证交融耦合,共同推导裁判结果:于某行为不是不当得利,于某行为是秘密窃取,于某应从轻处罚;推导它们的逻辑结构是:推理I大前提:不当得利,不由获利人意志决定取得小前提:于某具有占有存款的故意和目的结论:于某行为≠不当得利推理II大前提:秘密窃取,行为人认为行窃未被受害人发现小前提:于某认为行窃未被银行发现结论:于某行为=秘密窃取推理III大前提:从轻情节,在法定刑内处判较轻刑罚小前提:于某具有从轻情节结论:于某在法定刑内判处较轻刑罚一惠案裁判的推理瑕疵推理I是直言三段论的反驳格,大前提不周延,推导不出必然性结论;不当得利“不由获利人意志决定获取”并非全称判断,因为不当得利“由获利人意志决定获取”的情况俯拾即是,这意味着“于某故意占有银行存款的主动行为”可能构成不当得利;诚如王泽鉴先生举例,甲赴国外进修一年,任其海滨别墅闲置不用,乙知情后故意占而用之,构成主动谋取不当得利;因此,根据反驳格“大前提不周延,结论不确定”的逻辑规则,“于某行为≠不当得利”的结论非真;例如:大前提:鸟儿会飞不周延小前提:鸵鸟是鸟真结论:鸵鸟会飞假推理II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大前提的后件,推导不出必然性结论;表面上看,大前提是断定“秘密窃取”具有主观秘密性的性质判断;但仔细分析,发现它是断定主客观关系的复合判断;恢复被省略的逻辑词,在大前提“如果构成秘密窃取,那么行为人自认为行窃未被受害人发现”中,“如果”引导的前件表达客观行为,“那么”引导的后件表达主观内容,前件是后件存在的条件之一;小前提“于某自认为行窃未被银行发现”是对大前提后件的肯定,而肯定后件不能导出前件的结论,“于某行为=秘密窃取”可真可假;因为以充分条件作为大前提,前件只是结论的推导理由之一,结论不一定包含在前件中;例如:大前提:如果是鱼,那么会游真小前提:青蛙会游真结论:青蛙是鱼假推理III是直言三段论的审判格,前提中出现四个概念,推导不出必然性结论;在大前提“具有从轻情节,在法定刑内判处较轻刑罚”中,裁判是从刑法角度对“从轻情节”进行规范表达,包括法定和酌定情节,且酌定的判断,应与法定均衡;而在小前提“于某具有从轻情节”中,裁判是从事实角度对“从轻情节”进行行为定性,包括感性同情和公众判意,这种酌定未与法定相当;两个概念不一致,结论非真;例如“中华儿女”两次不同:大前提:中华儿女缔造了五千年的历史文明集合概念小前提:我是中华儿女普遍概念结论:我缔造了五千年的历史文明假由上可见,演绎推理只能确保思维过程的有效性,不能确保思维内容的正当性;如果大小前提出错,即便推理过程符合逻辑形式,也不能获取可接受性结论;因此,刑事裁判不仅只是形式推理,而且还是实质论证,实质论证大小前提的正当性;二惠案裁判的论证弱点惠案小前提争议不大,裁判略加论述;相反,大前提着墨颇丰,价值论证成为亮点;但按照这种逻辑,价值的主观能动性融贯在“不当得利、秘密窃取和从轻情节”的认定中,有待审慎分析;1.不当得利不是区分“罪与非罪”标准判决书将“于某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置于“罪与非罪”标题下,论断于某的罪与非罪,略显不妥;有待探讨的是,裁判理由认为,于某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构成主动故意侵权,再从严重侵权转化成刑事犯罪;不当得利没有区分罪与非罪的功能,盗窃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可能产生责任聚合;三者不曾泾渭分明,自始学理汇通,同源于罗马法,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第四卷中称作“私犯之债”,表现为盗窃之诉、侵权之诉和返还之诉的混同;后被德国法移植,经萨维尼之手,不当得利理论统一,卡梅瑞再将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类型化,“侵害型不当得利”理论确立;在中国法上,史尚宽先生考证,不当得利就可基于获利人的盗窃行为产生;王泽鉴先生举例,甲、乙通谋窃取古董让售给丙,丙因善意取得古董,甲、乙从丙处受领价金,构成不当得利,产生盗窃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的责任聚合;2.认定“客观方面”的通说具有争议性裁判选择“四要件学说”分析犯罪构成,采用通说研判客观方面表现;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行为,行为方式包括公开行窃和秘密窃取,但通说只强调窃取行为的主观秘密性,即秘密窃取,这有待推敲思考;承袭通说分析,若窃取行为指秘密窃取,这就排除“主观周知性窃取”构成犯罪的可能;例如,甲在高楼晾晒衣物,失手抖落万元钱包,遂让其妻下楼拣拾,独在阳台守护;乙见此状起意,阔步拾取钱包,罔顾甲的叱喝,悠哉乘车而去;这时“主观周知性窃取”构成盗窃罪;沿用四要件学说解读,盗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是直接故意,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是直接故意的认识内容;而公开行窃若非直接故意的认识内容,就无此种犯罪故意存在,此时主观要件缺失,阻却盗窃罪成立;张明楷先生举例,同一公开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当行为人认识到是秘密时,成立盗窃罪;当行为人认识到是公开时,成立抢夺罪;这即陷入“客观行为相同,主观认识不同,就构成不同犯罪”的流沙中无法自拔;3.量刑阶段重复评价“主观方面”情节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释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定罪情节,不能作为量刑情节重复评价,否则导致罪刑失衡;而于某的同一主观方面情节,在定罪和量刑阶段被重复评价,以致争议产生;在定罪阶段,裁判极力表达于某主观恶性大;在量刑阶段,又力求论证于某主观恶性小;同一思维过程自相矛盾,饶有趣味;判决书定罪时写到“不能说银行对犯意存在过错,ATM机故障只是犯意产生的前提,不是犯意产生的原因;于某明知ATM机故障,17次故意操纵故障窃取存款,明显具有主观恶意”;而量刑时又写“银行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没有ATM机故障,就没有犯意产生,于某的主观恶性有限”;窥探矛盾背后,学理别有洞天,它裹挟先例的示范性压力,无声释放广案的震电余威:在同一省级法域内,类案先例“定罪盗窃、量刑从宽”,就是规避差错和平衡民意的典型示范;综上所述,在刑事裁判推理中,演绎推理是逻辑筋架,法律论证是学理肌体,价值判断是融贯其中的正义灵魂,三者支撑起裁判主体的独立人格;同时,刑事裁判本质上是一种豁然性推理,推理过程和裁判结果的权威性会随着新信息的增进而削弱;例如,控方能撤诉,辩方能上诉,一审能补充侦查,二审能出示新证据;在逻辑学上,这种特征叫“非单调性”;三、衡平演绎:刑事裁判推理的展开而这种豁然性特征,再次印证刑事推理与价值判断同体共生,具有非纯正性;因为纯正的演绎推理属于必然性推理,是人类在亿万次实践中概括出的普遍规律,是保证人类思维有效性的主导技术;一两种学理基础正因如此,自亚里士多德的演绎理论以降,到18世纪成文法系逐渐在欧洲形成,时至两千年后的中国,诸多制定法国家的学者浸润其中,汲取养分;而考夫曼和拉伦茨则是久负盛名的泰斗;1.直言演绎推理考夫曼在亚氏理论中提炼直言法律推理,它由三个性质判断组成,波斯纳称“苏格拉底之死”是个“恰当并且着名”的例子:大前提:所有人都会死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结论:苏格拉底会死上例是直言三段论的审判格;大前提由“所有”引导,是断定某类事物具有某种属性的全称判断;小前提是断定某一特定事物具有某种属性的单称肯定判断;其逻辑结构运行至刑事裁判中是:大前提:所有M→P符合犯罪构成M,具有刑罚P小前提:S→MS符合犯罪构成M结论:S→PS具有刑罚P读作“所有符合犯罪构成M的案件,都有刑罚P;S案符合犯罪构成M,则有刑罚P”;若以此思维裁判,大前提须是全称判断,小前提须是肯定判断,两个前提中只能出现三个不同概念;其方法效用是,明晰“犯罪构成理论”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2.假言演绎推理拉伦茨在亚氏理论中萌生假言法律推理,它由假言判断和性质判断组成,沿袭“苏格拉底之死”分析:大前提:如果是人,那么会死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结论:苏格拉底会死上例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大前提是充分条件,“如果”引导前件,“那么”引导后件,前件是后件存在的条件之一;小前提是单称肯定判断;其逻辑结构运行至刑事裁判中是:大前提:如果T→那么R每个T的事例都有刑罚R小前提:S∈TS是T的某个事例结论:S→RS具有刑罚R读作“若是罪状T的事例,则有刑罚R;S案是T的事例,则有刑罚R”;若以此思维裁判,须“肯定前件或否定后件”式推理;其方法效用是,以“如果”引导罪状描述的行为模式,“那么”引导法定刑描述的法律后果;据此有人认为,假言推理深化直言推理,更加契合刑事裁判的内在品格;但问题是,按照假言演绎的逻辑规则,不能“否定前件或肯定后件”式推理;例如:大前提:如果是人,那么会死小前提:猴子不是人结论:猴子不会死由上可见,否定前件式结论为假;但这并非没有刑法意义,它体现出“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若案件事实在罪与非罪间存疑,应当宣告无罪;例如:大前提:如果杀妻,那么有罪小前提:证据无法证实“辛普森杀妻”结论:辛普森无罪概言之,上述方法适用在简单案件中,游刃有余;但在疑难案件中,跛足难行;因为大小前提的正当化,无法建构在以上逻辑路径中,以致难以获取可接受性结论;二衡平演绎推理的展开针对上述难题,笔者不避浅陋,探索性查究回应;不是妄图根治痼疾,而是冀希提供参考;尝试回答刑事裁判中的两个方法论问题:一是外部证成:如何塑造正当的大小前提二是内部证成:如何展开有效的推理路径1.“涵摄·衡平”塑造大小前提在刑事裁判中,塑造正当的大小前提,就是确定事实本原,发现法律真相的思维过程;本文主张的“涵摄·衡平法”需以三步逐次展开:第一步测试:涵摄法;在逻辑学中,涵摄指概念间外延的包含关系,是将“下位概念”划归到“上位概念”内的思维过程;而在刑事裁判中,涵摄指大小前提间的契合关系,是将“案件事实”划归到“刑法规范”中的裁判方法;因为事实是生活化描述,规范是概念化陈述,二者间的涵摄还需媒介转换对接;考夫曼分析,这个媒介是犯罪构成理论;裁判思维既要在事实中认识规范,析取规范的犯罪构成;又要在规范中认识事实,概括事实的构成要素;二者若在犯罪构成内契合,则可定罪量刑;但“犯罪构成”或会涵摄不能;因为刑法是实践性概念,它的创生是个不完全归纳的历史演进过程;罪名造始于逻辑提炼,罪状原初于经验生活,法定刑发轫于价值判断,它固化的过往经验内容,无法回应当下的流变现象;因此,还需将裁判思维内嵌在生活情境中,探寻法律真相;第二步验证:衡平法;衡平是指当“犯罪构成”涵摄不能时,归纳交往共同体间的“价值共识”连接大小前提,且共识经过“正题→反题→合题”的三元论辩检验;这种方法溯至智者学派的辩证法原理,既是苏格拉底所谓的灵魂助产术,亦是黑格尔继创的辩证逻辑,异于英美法系的衡平理论:它表现为真理共识论,而非真理符合论;它源自经验性的公共认同,而非超验性的正义假定;例如,惠案在“盗窃罪”和“于某公开行窃”间,引进界定“秘密窃取”的通说,以期能解释大前提,且可导出小前提;但通说只运行至反题阶段,还具有争议性,不宜连接大小前提;而广案“定罪盗窃、量刑从宽”的经验,已经过“依法量刑→公众批判→从宽处罚”的辩证运动检验,具有可接受性,适宜连接大小前提;第三步展开:“涵摄·衡平法”的运行;先确定事实本原,再发现法律真相,目光在事实与规范间流转往复;拉伦茨解释,这是一次评价性归类活动,价值判断融贯始终,否则“徒法不足以自行”;思维导图如下所示:小前提的形成路径:基础事实→案件事实→裁判事实;基础事实是侦查得出的再现事实;侦查会选择性取证,或因现场破坏遗漏事实片段,因此它不是原始事实本身;基础事实经控方初次法律评价后,形成案件事实;裁判再次法律评价时,使用“涵摄·衡平法”裁剪不产生法律后果的细节,填充能产生法律后果的内容,即主要事实不清,建议补充侦查;案件事实经举证、质证、辩论和认证后,形成裁判事实,最后作为推理的小前提;大前提的形成路径:基础规范→个案规范→裁判规范;基础规范是控辩双方从法律体系中初选,预估裁判适用的规范集合;如惠案中有“不当得利、盗窃罪、从轻处罚”;个案规范是经“涵摄法”从基础规范中再选,拟定裁判适用的规范集合;如惠案中有“盗窃罪、从轻处罚”;裁判规范是经“衡平法”补充完善的个案规范,最终作为裁判的大前提;如惠案中有“援引通说解释过的盗窃罪,参酌民意定义过的从轻处罚”;2.“衡平·演绎”展开推理路径承上,“涵摄·衡平法”的主要功能是,引进辩证共识连接大小前提;而“衡平·演绎法”的核心命题是,将辩证共识建构在逻辑筋架中,复验大小前提的正当性,以期裁判结果具有可接受性;1定罪推理:先例演绎模型它指在类案先例中,归纳出经辨证检验的价值共识,作为后续类案裁判的隐性前提,连接大小前提;以“苏格拉底之死”为例:大前提:如果是人,那么会死隐前提:苏格拉底服毒自杀而死属大前提,似小前提小前提:德摩斯梯尼服毒自杀结论:德摩斯梯尼服毒自杀可能会死在上例中,隐前提验证为真,属于大前提的事例,且作为域内先例与小前提类似;因此,小前提的行为后果可能与隐前提相同,同属大前提的后件;其逻辑结构运行至刑事裁判中是:大前提:如果罪状P,那么定罪Q隐前提:F1案属于P,符合犯罪构成M,定罪Q小前提:F2案≈F1案,符合犯罪构成M结论:F2案可以定罪Q读作“若是罪状P的事例,则定罪Q;F1案是P的事例,已定罪Q验证具有可接受性;且在同一法域内,F1案是F2案的类案先例,都符合相同的犯罪构成M;因此,F2案可处与F1案相同的罪Q”;如惠案中:大前提:若是盗窃罪的事例,则构成盗窃罪隐前提:广案是盗窃罪的事例,符合其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ATM机故障公开行窃,已判处盗窃罪小前提:惠案与广案类似,符合相同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ATM机故障公开行窃结论:惠案可以判处盗窃罪这种方法本质上是类比演绎推理,体现出同案同判的法治精神,确保裁判具有可预测性;因为判例不是中国的正式法律渊源,推理结论表现为“可以”;2量刑推理:共识演绎模型它指在不同意见中,归纳出经辨证检验的价值共识,作为裁判的隐性前提,连接大小前提;沿袭“苏格拉底之死”分析:大前提:如果是人,那么会死隐前提:希腊人是人解释大前提,导出小前提小前提:苏格拉底是希腊人结论:苏格拉底会死在上例中,隐前提验证为真,是对大前提的解释或举例,且与小前提合取成“苏格拉底是人”后,可与大前构成假言推理;其逻辑结构运行至刑事裁判中是:大前提:如果罪Q,那么法定刑Z隐前提:T解释罪Q小前提:F案属于T解释的情况结论:F案有法定刑Z读作“若F案定罪Q,则有法定刑Z;欲证F案有法定刑Z,必引进辩证共识T,若T能解释大前提,且可导出小前提,则F案有法定刑Z”;如惠案中:大前提:盗窃数额巨大,判处3年以上10年下以徒刑隐前提:广东标准,在惠阳盗窃6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小前提:于某盗窃万元结论:于某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这种方法本质上是归纳演绎推理,上述共识表现为省级规范;相较阿列克西的理论,归纳共识连接大小前提,就能跳出“无限引进普遍规范循环解释大小前提”的围城困境;但诚如拉伦茨分析,量刑推理只是在划定一个有待继续填补的法定刑范围,还需法律论证以确定宣告刑;因此它还需三步进程:。
以案说德心得体会(2篇)
以案说德心得体会(2篇)以案说德心得体会(2篇) 以案说德心得体会第一篇:通过全县党员干部中扎实开展"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德、以案说责'警示教育学习,我深刻感受到只有认真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律,时刻牢筑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克己奉公,身体力行,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才能在岗位上发挥自己的才能,真正做到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
一、加强学习以明德。
学习是提高自己,完善自己重要而有效的手段。
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不断丰富头脑,增强修养,树立浩然正气。
因此,每个同志都应该自觉地把学习视为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思想境界。
在学习中,要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从而用科学理论净化思想、陶冶情操、纯洁灵魂,提高道德水平和思想境界,为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基础。
要知道"是非明于知书,腐败止于达理'。
二、树立"三观'以立德。
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做人之本,做事之魂。
有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才能坚定理想信念、把握正确的人生方向,才能树立相应的地位观和利益观,只有这样,工作中才会有团结合作意识、优质服务意识和安全防案意识。
因此,我要坚持以高尚的思想陶冶道德情操,锻炼道德意志,确立道德信念,进而不断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要确信"奉献大于索取生命就灿烂,索取大于奉献生命就暗淡'。
三、牢记宗旨以守德。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共产党的根本宗旨。
只有人人都乐于帮助他人,我这个社会才会更加和谐。
我岗位虽然不同,但共建和谐社会、创造美好生活的道德要求却是相同的。
因此,我必须深怀爱人之心,把人民的需要时刻挂在心上,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努力为人民服好务。
在服务实践中,要加深理解"德'的内涵,深刻体会"德'的要求,切实履行'德'的规范,不断积淀"德'的力量,努力使自己成为有高尚追求的人,有益于社会和事业的人,要坚守"凭才植业、以德立身'。
于德水案裁判文书评析
于德水案裁判文书评析摘要:一、引言二、德水案裁判文书的亮点1.裁判文书对事实认定的清晰表述2.法律适用的准确无误3.说理部分的充分展示4.裁判文书结构的规范三、德水案裁判文书中的不足1.法律条款引用不够全面2.说理部分尚待完善3.裁判文书用词过于专业化,不利于公众理解四、对德水案裁判文书的改进建议1.增加法律条款的引用2.完善说理部分,增强论证逻辑3.适当简化专业术语,提高可读性五、总结正文:一、引言德水案裁判文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篇重要裁判文书,其体现了我国司法审判工作在规范化、公正化、公开化方面的成果。
本文将对德水案裁判文书进行评析,分析其亮点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德水案裁判文书的亮点1.裁判文书对事实认定的清晰表述德水案裁判文书在事实认定部分,详细列举了案件调查过程中的关键证据,对证据的采信和排除给予了充分的说明,使得事实认定部分清晰易懂。
2.法律适用的准确无误裁判文书在法律适用部分,严格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德水案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全面分析,确保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无误。
3.说理部分的充分展示德水案裁判文书在说理部分,充分展示了法院对案件的法律依据和论证过程,使得判决结果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
4.裁判文书结构的规范德水案裁判文书严格按照我国裁判文书的结构进行编写,包括了首部、正文、尾部等部分,使得整个裁判文书层次分明、条理清晰。
三、德水案裁判文书中的不足1.法律条款引用不够全面在德水案裁判文书中,虽然对部分法律条款进行了引用,但总体来说还不够全面,部分法律依据并未明确列出,可能影响读者对判决的理解。
2.说理部分尚待完善虽然德水案裁判文书在说理部分进行了充分展示,但仍有一些细节论证不够严密,有待进一步完善。
3.裁判文书用词过于专业化,不利于公众理解德水案裁判文书在表述过程中,使用了较多的专业术语,使得普通公众在阅读时可能难以理解。
四、对德水案裁判文书的改进建议1.增加法律条款的引用在今后的裁判文书中,应更加全面地引用相关法律条款,明确判决的依据。
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交流心得
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交流心得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交流心得一、案例分享:李华的交通违法案案例描述:李华是一名年轻的大学生,他在驾驶汽车行驶途中频繁违反交通规则,给他人和自己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他经常超速行驶、闯红灯、不礼让行人等行为,甚至在喝酒后还开车上路。
这些不文明的交通行为不仅违法严重,更违背了良好的道德伦理。
案例分析:李华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了他自己的生命安全,也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
而且,他的行为也违背了人们对于交通规则和道德规范的基本理解和认同。
这种违反交通规则和道德底线的行为,不仅是一种行为失范,更反映出李华个人的素质和人格方面的问题。
这样的违法行为不仅应该受到法律制裁,更应该引起我们对社会道德建设的思考和关注。
二、案例反思:个人道德修养与社会责任通过对李华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李华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是个人行为失范的体现,更与社会道德建设和个人道德修养密切相关。
交通违法行为不仅是对交通规则和道德底线的粗暴忽视,更是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
个人的道德修养应该从根本上塑造自己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树立起正确的道德观念。
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我们应该要有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自觉将道德标准贯彻到交通出行过程中。
同时,还应该具备责任意识和公共意识,做到文明驾驶、守法驾驶,并且时刻关注他人的安全和福祉。
社会责任是每个公民都应该担负的义务,在李华案例中,他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规则,也违反了社会道德底线。
因此,我们作为社会的一员,应该积极参与到社会道德建设中,从自我做起,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行动来推动社会道德规范的提高和完善。
三、案例的法律意义与法律教育李华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交通规则,在法律上也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李华的超速行驶、闯红灯、酒后驾驶等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对于李华这样的交通违法行为有严格的规定和处罚,这是保障社会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要依据。
惠阳许廷案判决书
正义的终点在哪里:惠阳“许霆案”判决书的启示2014年10月17日,惠阳“许霆案”经三次开庭审理后,被告人于德水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宣判后,于德水当庭服判。
惠阳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太轻,提出抗诉。
在惠州中级法院审理过程中,惠州市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申请撤回抗诉。
惠州中级法院裁定准许撤回抗诉。
至此,惠阳区人民法院(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
广州许霆案判决之后,法学教授写了大量分析文章,国内顶尖的刑法教授对案件的定性和刑罚争议极大。
惠阳“许霆案”一审判决之后,检察与审判机关之间对量刑轻重的认识也不同。
这可以说明,司法判断具有极大的主观因素,它不一定是确切的,或是唯一的。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复杂疑难的案件,有时追求理想的正义是非常困难的,因为这类案件本身也许就没有唯一的正义结果。
从另一方面,这也充分说明,追求实质正义必须以程序正义为依托,在程序上无可挑剔的前提下,法官只要基于良知和独立判断,整体把握全案事实,全面分析犯罪细节,其判决结果就应该推定是正义的。
附:惠阳“许霆案”判决书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惠阳法刑二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德水,男,汉族,初中文化。
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2014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旭辉,广东力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惠阳检公诉刑诉〔2014〕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德水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应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院依法分别于同年6月6日、7月23日对本案延期审理。
同年6月4日、8月22日,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先后向本院移交补充侦查的证据,并于同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惠阳检公诉刑变诉〔2014〕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认定事实作出变更,并将指控于德水的罪名变更为盗窃罪。
于得水英雄故事感悟
于得水英雄故事感悟于得水,一位在我国历史长河中涌现出的英雄人物,他的英勇事迹至今仍为人们津津乐道。
通过回顾于得水的英雄故事,我们可以从中汲取力量,启迪智慧,感悟到许多人生哲理。
一、英勇无畏,捍卫家园于得水,原名于世泳,是我国抗日战争时期的一位英勇战士。
他出生在山东省一个贫苦农民家庭,从小就立志为国家、为民族奋斗。
在于得水的成长过程中,他目睹了日本侵略者在我国土地上烧杀抢掠的暴行,这让他坚定了抵抗侵略者、捍卫家园的决心。
在抗日战争的战场上,于得水英勇善战,屡立战功。
他曾在一次战斗中,带领战友们坚守阵地,与日军展开殊死搏斗,成功击退了敌人的多次进攻。
他的英勇事迹传遍了大江南北,成为了人们心中的英雄。
二、坚定信念,无私奉献于得水的英雄故事让我们感悟到,坚定的信念是人们战胜困难、走向成功的关键。
在面对强大的敌人时,于得水从未退缩,始终坚守在抗日救国的第一线。
他坚信,只要全国人民团结一心,就一定能够战胜侵略者,捍卫国家的尊严。
同时,于得水还具有无私奉献的精神。
他把自己的一切都献给了国家和民族,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
这种无私奉献的精神,正是我们这个时代所需要的。
三、团结协作,共克时艰于得水的英雄故事告诉我们,团结协作是克服困难、实现目标的重要保证。
在抗日战争的战场上,于得水与战友们并肩作战,共同应对敌人的进攻。
他们相互支持、相互鼓励,共同为民族解放事业而努力。
在当今社会,我们也应该学会团结协作,共同面对各种挑战。
只有团结一心,我们才能共同克服困难,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
四、传承精神,砥砺前行于得水的英雄事迹是我们学习的榜样,他的精神品质值得我们传承。
在新时代的征程中,我们要以于得水为榜样,坚定信念,英勇无畏,无私奉献,团结协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通过回顾于得水的英雄故事,我们不仅可以感悟到许多人生哲理,还能从中汲取前行的力量。
以案说德警示教育心得体会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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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德水案感想
——法与情法与其他
在思修课上具体了解到于德水案,又联想到之前的许霆案,忽然思考到在每个案件中法律如何体现,在相似的案件中什么才是评判的标准,在法律中是否应该有情。
因利用银行ATM机故障从银行非法获利9万余元,于德水几乎成了8年前广州“许霆案”的翻版。
最后被告人于德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于德水当庭表示不上诉。
对于这个结果正像判决书中说的“合议庭三名法官作出的这一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立判断,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不懈追求。
”因为此案件的特殊性,判决结果难以让所有人肯定或认可,但是此判决却全面地从四个方面,考虑到银行,被告人个人生活,社会影响等方面做出这个答案。
法律不仅是我国保证实施的每个法律条例,还是无形的社会规范和价值追求。
人们在评议某些案件时不能单纯孤立的以案论案,妄议谁有罪,判决书是否合理。
审判人员首要是站在法律的基础上,再次加入嫌疑人的具体情况。
就像于德水案,他犯意的基础动因在于一念之间的贪欲,欲望是人的本性,它是正常而不可改变的。
在这个案件中法律的作用就是以刑罚和警示的方式来达到报应和预防的目的,将人的欲望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以防止类似犯罪行为再次发生。
法律法规具有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司法正义不具有唯一性。
从政治信仰、法律理想、公德良序以及社会反响等,每一个角度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些虽然往往会导致社会价值趋向和舆论导向,可是确实是每个案件判决的影响因素之一,是公正司法的内容。
也许会有人对相同或者相近的案例,在当今社会公平、公正呼声渐高的语境中,却有着不相同的判决结果产生疑问。
但是在具体个案中,法官借助证据规则,再现案件事实的“真实”性,结合其他因素做出判决。
所有案件,尤其是属性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都应该有平等的立法、用法,平等的定罪、量刑和处惩才对;量刑轻重并不是关键,关键的是要公平正义,要官民、贵贱平等,这才是关键。
法律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每个接点都是至关重要的,法官需要的不仅仅是文字功底和理论基础,还有生活历练和人文思考。
他们要做的是在遵守法律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做出一份优秀的判决书,交出法律的威严,司法的公正和人情的体现。
公民需要的不是盲目跟风舆论的走向,肯定或否定谁有罪,我们要学法知法,也许有时人的情感盖过法律,但法律是要凌驾于情感之上的,法大于情,法治是现代文明的制度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