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新巴塞尔协议I与巴塞尔协议II的区别
巴塞尔协议123的异同
巴塞尔协议123的异同巴塞尔协议123是国际上关于银行监管的重要法规,它包括了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三个阶段。
虽然这三个协议在时间上有所间隔,但它们都旨在加强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性和风险管理,以提高全球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以下是巴塞尔协议123的异同点:异同一:资本充足性要求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都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提出了要求。
其中,巴塞尔协议I于1988年发布,规定了资本充足性的最低要求为8%,以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资本来应对风险。
巴塞尔协议II于2004年发布,进一步细化了资本充足性要求,并引入了内部评级制度,以更好地反映银行的风险水平。
巴塞尔协议III于2010年发布,针对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进一步提高了资本充足性要求,并引入了资本缓冲区概念,要求银行在金融危机期间保持更高水平的资本充足性。
异同二:风险权重计算方法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在风险权重计算方法上也存在异同。
巴塞尔协议I采用了简单的标准方法,将不同类别的资产分为不同风险权重,以计算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
巴塞尔协议II引入了内部评级制度,允许银行根据自身的内部评级体系计算风险权重,以更准确地反映银行的风险水平。
巴塞尔协议III进一步增加了对风险权重计算方法的要求,要求银行更加准确地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提出了更严格的风险权重计算方法。
异同三:流动性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都对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
巴塞尔协议II要求银行建立稳定的融资结构和流动性缓冲区,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流动性压力。
巴塞尔协议III进一步细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要求银行制定流动性应急计划,并加强监测和报告流动性风险。
异同四:监管合规和市场纪律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都强调了银行的监管合规和市场纪律。
巴塞尔协议I要求银行建立合适的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以确保银行的合规性。
三个巴塞尔协议的对比
三个巴塞尔协议的对比巴塞尔协议一:主要内容:1,将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其中,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储备,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附属债务。
2,风险加权制。
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
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积极作用:1,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从银行外转向银行内。
2,监管重心从母国和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移到了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控。
3,注重资本金监管机制的建设:认识到资本是防范风险,弥补风险损失的防线,因而必须将资本与风险资产有机相连,体现了动态监管的思想。
4,首次对表外业务进行监管。
5,过渡期以及各国当局自由度安排,监管标准统一,考虑到了银行的国别差异,防止出现不公平竞争。
不足之处:1,对待国家风险问题持有双重标准:对非OECD有风险权重歧视,导致对OECD成员国的不良资产放松警惕,而对非OECD成员国的优良资产发展则造成了阻碍,减少了银行的潜在收益,从而扩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此外,其对待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信用仍采用静态观点。
2,对风险权重的系数设置过于简单且不合理,且没有考虑到同类资产的信用差别,难以反应银行的真实风险3,随着金融新业务的推出和银行组织形式的更新,不能适应金融形势的新发展。
4,不能全面进行风险管理,协议着重强调信用风险,而对于市场风险规定过于笼统,对交易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国家风险的阐释缺乏操作性,而事实上,随着表外业务尤其是金融衍生业务的快速增长,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已经成为和信用风险等量齐观的风险。
巴塞尔协议1和巴塞尔协议2的区别
巴塞尔协议1和巴塞尔协议2的区别篇一:巴塞尔协议1.2.3的区别巴塞尔协议1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
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
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Herstatt 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
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
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
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
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
两个巴塞尔协议因此也就没有实质性差异:总体思路都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
但是两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
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
巴塞尔协议2(in 2004, cover market,credit and operational risk) 新协议由三大支柱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信息披露。
三大支柱的内容概括如下: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
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
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
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
巴塞尔协议ⅠII和III的对比资料课件
主要内容与特点
资本质量与数量
巴塞尔协议Ⅲ提高了核心资本充足率的 要求,并引入了杠杆率作为补充监管指
标。
风险加权资产
对不同类型资产的风险权重进行更细 致的划分,以反映风险的真实情况。
流动性覆盖率
引入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 融资比率(NSPR)来衡量银行的流 动性风险。
逆周期资本缓冲
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以应对经 济周期波动对银行体系稳定性的影响 。
内容:巴塞尔协议Ⅱ包 括三大支柱——资本充 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 查和市场纪律。其中, 资本充足率要求分为最 低资本要求和监督检查 资本要求两部分。
特点
03
04
05
1. 引入了内部评级法, 允许银行使用自己的内 部数据评估风险。
2. 强调了三大支柱的重 要性,以增强银行体系 的稳健性。
3. 引入了标准化法,作 为内部评级法的补充, 以覆盖未在内部评级法 中涵盖的风险。
未来的国际合作将更加注重标准和规则的统一,推动全球监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减少 监管套利。
国际合作将更加关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的诉求
未来的国际合作将更加关注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的诉求,加强对其金融体系建设的支 持和指导,促进全球金融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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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Ⅱ
背景与目的
背景
巴塞尔协议Ⅰ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显现出其局限性,如风险 覆盖不足、顺周期性等。这促使监管机构考虑制定更全面的 资本监管框架。
目的
巴塞尔协议Ⅱ旨在通过引入内部评级法、标准化法等更灵活 的风险计量方法,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性,以增强银行 抵御风险的能力。
主要内容与特点
01
02
风险管理的未来发展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巴塞尔协议Ⅰ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1、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
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
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
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
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
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介绍与区别
巴 塞 尔 协 议
亮
点
背景: 雷曼兄弟破产两周年之际,《巴塞尔协议Ⅲ》 在瑞士巴塞尔出炉。最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 Ⅲ》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 该协议的草案于2010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 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
核
心
1.增加资本质量和数量要 求,最低资本要求中的核 心一级资本要求由2%提至 4.5%,另加2.5%的资本保 护缓冲和0-2.5%的反周期 资本缓冲要求,因此要求 可以高达9.5% 2扩大资本对风险的覆盖 范围和提高资本对风险的 敏感度,降低监管资本套 利的可能性
谢谢!
3年7月,根据英国《银行家》最新公 布的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名榜单,按照一级资 本排名,中国工商银行居全球银行首位。这是 该榜单出炉近100年来亚洲银行首次登上首位。 工行2012年15%的资本增长使其一级资本排名 从2012年的第三位跃升至2013年首位。2012 年排名第一的美国银行降至第三,摩根大通仍 稳居第二位。
结论:该银行5.52%的一级风险资本比例高于4%的 一级资本最低要求。然而,7.45%的总风险资本比 例低于8%的总资本比例要求,因此该银行必须筹集 新资本或者减少风险资产以满足《巴塞尔协议1》的 标准。
巴 塞 尔 协 议
背景:
巴塞尔协议Ⅰ实行十多年来,一方面,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国 际银行业竞争规则和国际惯例,在加强银行业监管、防范国 际金融风险中发挥出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近些年来,金 融创新层出不穷,新的风险管理技术迅速发展,使巴塞尔协 议日益显得乏力和过时。尤其是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 机,波及全世界,而巴塞尔协议机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受到人们的责难。 在这样的背景下,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第一次建议, 决定修订1988年协议,以增强协议规则的风险敏感性。
新旧巴塞尔协议的比较资料讲解
• 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 排:该协议规定,到1992年底,所有签约国从事 国际业务的银行其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应 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
• 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
1.国家风险问题
• 旧巴塞尔协议只是重新确定了经合组织成员国的 资产风险权重,但对非OECD成员国的风险权重 歧视仍未解除,造成:国与国之间巨大的风险权 重差距(多为100),致使信用分析评判中的信 用标准扭曲为国别标准;容易对银行产生误导, 使其对OECD成员国的不良资产放松警惕,而对 非OECD成员国的优质资产畏葸不前,从而减少 银行的潜在收益,相应扩大银行的经营风险。
3.对金融形势的适应性问题
• 旧协议从一开始就注意到了表外业务的潜在风险, 也提出了对照表内项目确定表外资产风险权重的 做法,但随着金融新业务的推出和银行组织形式 的更新,旧协议的涵盖范围和监管效果都难以让 人满意。最典型的是银行资产证券化和银行持有 债券,金融控股公司的广泛建立以及银行全能化 等,由此不仅引发逃避或绕开资本金管束的问题, 而且引发了信用风险以外的市场风险。
新旧巴塞尔协议的比较
一、旧巴塞尔协议简要内容
• 资本的分类:巴塞尔委员会将资本分为两层:一 层为“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的准备金, 这部分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 另一层为:“附 属资本”,包括未公开的准备金、资产重估准备 金、普通准备金或呆帐准备金、带有股本性质的 债券和次级债券;
• 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风险加权计算是指根据不 同类型的资产和表外业务的相对风险大小,赋予 它们不同的加权数,即0%、 20%、 50%和100 %,风险越大,加权数就越高。银行的表外业务 应按“信用换算系数”换算成资产负债表内相应 的项目,然后按同样的风险权数计算法计算;
巴塞尔协议Ⅰ II和III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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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巴塞尔协议II的形成背景
➢ 1997年7月全面爆发的 东南亚金融风暴 更是引发了巴塞尔委 员 会对金融风险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的倒 闭到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人们看到,金融业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 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的问题,而是由信用风险、市场 风险外加操作风险互相交织、共同作用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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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巴塞尔协议II的三大支柱
➢ 1.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 心资本充足率应为4%。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 其运作更有效。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1)标准 法,(2)基础内部平等法,(3)进阶内部评等法
➢ 2.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 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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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5)
➢ 5.表外业务发展与业务结构调整的矛盾。 为满足监管要求,银行可能会选择减少贸易融资类表 外业务和承诺类表外业务。然而,近几年,为了加 快业务结构转型和避免同质化竞争,中国很多商业 银行,尤其是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均提出要加快 贸易融资等业务的发展步伐和结构转型步伐,但巴 塞尔协议III的实施无疑会加剧银行的转型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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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1、2、3)
➢ 1、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对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充足率 的最低要求有所提高,引入了留存资本,提高银行吸收经济 衰退时期损失的能力,建立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反周期超 额资本区间。
➢ 2、严格资本扣除限制:对少数股权、商誉、递延税资产、金 融机构普通股的非并表投资。债务工具和其他投资性资产的 为实现收益、拨备额与与其亏损、固定收益养老基金资产和 负载等计入资本的要求有所改变。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
巴塞尔协议1、2、3内容总结作者 :巴塞尔协议Ⅰ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1.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
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
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
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
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
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
《巴塞尔协议Ⅰ》、《巴塞尔协议Ⅱ》和《偿付能力法案Ⅱ》
7.0%
10.0%
8.0%
7.0%
12.0%
10.0%
6.0%
15.0%
例:一家银行持有面值为1亿美元的利率互换,剩余期限为4年, 利率互换的当前价值为200万美元,其等价信用量为250万美元
max(V ,0) aL max(200,0) 0.5%10000 250
风险加权资产计算
1996年修正案后的资本金
1996年修正案后,银行的整体资本金为
整体资本金=0.08×(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N
M
wi Li w*jC j
i 1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j 1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
12.5 max(VaRt1, mc VaRavg ) SRC
净额结算减少信用风险
例如,一家银行与某一交易对手有3个互换交易,对于银行而 言,这3个合约的价格分别为+2 400万、-1 700万和+800万
假如交易对手因为财务困难而不能履行义务,对于交易对手而 言,3个合约的价值分别为-2 400万、 +1 700万和-800万
在没有净额结算的情况下,交易对手会对第1个合约违约,保 存第2个合约,对第3个合约违约,此时,银行损失3 200万 (=2 400+800)
第3支柱:市场纪律
这一支柱要求银行自身要披露资本金分配的信息以及自身所承 担的风险
这一支柱的根本出发点就是使股东或潜在的股东得知更多的有 关风险决策的信息,这种信息的透明度会激励银行谨慎经营业 务
信用风险资本金
关于信用风险资本金计算,在《巴塞尔协议Ⅱ》中银行有以下 三种选择 标准法 内部评级基础法 内部评级高级法
巴塞尔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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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级资本的补充:
抵押服务权(MSRS)是一种重要的可确认的无 形资产。银行收取和发放贷款,监督借款人是否 遵守银行或另一个贷款人规定的条款,以此获取 收入。如房屋抵押服务权。 银行可以将商誉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计入资产负债 表。当公众以超过其账面价值的价格购买企业的 股票以获取现金时,这种资产就产生了。大部分 监管机构不允许把商誉计入银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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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例中,总加权风险资产为80500美元,一级资 本为4000美元,总资本为6000美元,则资本充足 比例为:
一级风险资本比例=40000/80500=5.52% 总风险资本比例=6000/80500=7.45%
结论:该银行5.52%的一级风险资本比例高于4%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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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外资产:
先用“信用转换系数”将表外资产额转化为表内资产额, 衡量其转变为表内资产的风险程度,然后再乘以相应表内资 产的风险加权系数,计算加权风险资产。
附:信用转换系数 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 100% 与某些交易相关的或有负债 50% 与贸易相关的短期或有负债 20% 原始期限不足1年的承诺 0% 原始期限超过1年但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承诺 0% 其他承诺 50% 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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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巴塞尔协议 II》 三大支柱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考虑到了信用风险、 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之后的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 低要求仍然为8%. 第二支柱:监督检查。对每家银行的风险评估程 序和资本充足程度进行监督审查,确保二者的合 理性 第三支柱:市场约束。广泛披露银行真实财务状 况,从市场约束方面降低银行的风险敞口。
巴1和巴2的区别
一.巴塞尔协议1和2的背景(1)巴塞尔协议1的背景《巴塞尔协议》产生的背景可以从70年代全球性通货膨胀,各国纷纷采取浮动利率和利率剧烈波动时期溯源。
国际大型商业银行的业务呈现出全球化、金融操作与工具创新和投机活动等三个特点。
1974年,连续有三家大型国际商业银行,德国赫斯德特银行、纽约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和英国-以色列银行相继倒闭,使许多国家客户受到巨大损失。
上述情况使美、英、德、法、日、荷、意、比、瑞士和瑞典"10国集团"的中央银行行长在国际清算银行总部所在地巴塞尔,成立了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国际银行进行监管。
(2)巴塞尔协议2的背景1995年3月7日,英国商业投资银行巴林银行因经营失误而倒闭。
同年9月26日,日本大和银行因管理混乱流失11亿美元。
最后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二、巴塞尔协议1 和2的内容(1)巴塞尔协议1的内容巴塞尔协议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广义的巴塞尔协议是从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开始到1998年通过的《关于风险管理的报告》,巴塞尔协议在不停的补充和完善。
其中狭义的巴塞尔协议1特指1988年7月通过的《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旧巴塞尔协议》。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
a.资本的组成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
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
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b.风险的加权制的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巴塞尔协议1.2.3的区别
巴塞尔协议1.2.3的区别背景巴塞尔协议是全球银行监管框架,旨在监督银行及其风险管理方法。
巴塞尔协议1于1988年发布,巴塞尔协议2则于2004年发布,巴塞尔协议3则是在2010年发布。
这些协议的目的是确保银行在进行业务时以安全和合规的方式进行,从而保护投资者和银行的稳健性。
巴塞尔协议1、2、3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资本充足率巴塞尔协议1要求银行至少要维持8%的资本充足率,巴塞尔协议2则对银行的风险进行了更为精细的划分,要求银行在考虑风险后至少要维持8%的资本充足率。
而巴塞尔协议3则是在巴塞尔协议2的基础上进行完善,要求银行在考虑风险和历史数据后维持更高的资本充足率。
流动性风险巴塞尔协议2增加了流动性风险的监管要求,要求银行确保至少有30天的流动性储备,以避免在市场出现波动时出现流动性问题。
而巴塞尔协议3则进一步加强了流动性风险监管,明确规定了银行在面临流动性危机时应该采取的措施。
杠杆率巴塞尔协议3对银行的杠杆率进行了更为精细的监管。
杠杆率是指银行非权益资本与总资产的比率,意在监管银行的资产负债表。
对于国际重要性银行,巴塞尔协议3进一步要求其维持更高的杠杆率。
监管范围在监管范围上,巴塞尔协议3相比于巴塞尔协议2进一步扩大了监管对象的范围。
巴塞尔协议3不仅适用于传统的银行业务,还适用于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这意味着更多类型的金融机构将受到类似银行的监管要求。
虽然巴塞尔协议在全球范围内的执行具有强制性的影响,但不同国家在执行该协议时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一些国家对协议的实施力度可能会高于其他国家。
巴塞尔协议的不断修订和升级体现了银行监管的不断改进和加强,这有助于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
巴塞尔协议123的区别表格
巴塞尔协议123的区别表格
巴塞尔协议是关于跨境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目的是对危险废物的控制和管理。
巴塞尔协议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
以下是这三个协议的主要区别的简要比较表格:
巴塞尔协议I 巴塞尔协议II 巴塞尔协议III
签订
时间
1989年1995年1999年
目标控制跨境运输的危险废
物
加强控制和管理跨境转
移的危险废物
进一步限制危险废物的
转移
适用
范围
跨境运输的危险废物跨境转移的危险废物跨境转移的危险废物
主要措施签订国需要通报、审批
和控制危险废物的转移
强化和加强监督控制措
施
强调转移的最佳实践和
环境友好选择
禁止转移禁止无害废物转移到非
法定出口国
禁止非法定出口国接收
某些类型的危险废物
禁止非法定进口国接收
某些类型的危险废物
技术援助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
设支持
增加技术援助和能力建
设支持
加强技术援助和能力建
设支持
管理
机构
巴塞尔公约常设秘书处巴塞尔公约常设秘书处巴塞尔公约常设秘书处
成员国义务
承担国内立法责任和国
际合作义务
承担更严格的控制和合
作义务
承担更严格的控制和合
作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巴塞尔协议是一个动态的国际法律框架,随着时
间的推移和需要的调整,各个协议的细节和要求可能会有所调整和更新。
以上表格只是简要比较,具体内容应以相关法律文件和国际公约的最新版本为准。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的联系和区别
巴塞尔协议一二三的联系和区别巴塞尔协议是指国际银行业监管委员会(BCBS)制定的一系列金融监管标准,旨在加强全球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和抵御金融风险。
这些协议分别是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
下面将分别探讨这些协议的联系和区别。
这三个巴塞尔协议都是为了解决银行业面临的各种风险问题而制定的。
巴塞尔协议I于1988年发布,是第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国际银行监管标准。
它主要关注银行资本充足度的问题,规定了银行的风险资本应占其风险敞口的最低比例。
巴塞尔协议II于2004年发布,旨在进一步完善资本充足度的要求,并引入了更为细致的准则,如金融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巴塞尔协议III于2010年发布,对危机后的金融体系进行改革,增加了流动性益处和诸多流动性指标的要求。
这三个巴塞尔协议之间的联系在于它们都试图通过提高银行资本充足度来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巴塞尔协议I提出了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巴塞尔协议II进一步明确了资本计算的方法,并引入了新的资本要求,如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计算。
巴塞尔协议III强调了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性,并在资本充足率要求之外,加强了银行流动性管理的要求。
巴塞尔协议III相比于前两个协议在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更加全面和细化。
巴塞尔协议III针对信用评级的问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规定银行应该对自己的资产进行逐笔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计算风险资产。
此外,巴塞尔协议III还加强了监管对杠杆比率和流动性风险的关注,要求银行进行更为严格的报告和监控。
巴塞尔协议I、II和III之间的区别在于不同协议对资本要求、风险管理和监管等方面的要求不同。
协议I更多关注资本充足度的问题,协议II将风险管理的范围扩大,并引入了更多的要求。
协议III在危机后对金融体系的监管要求更为严格,包括对流动性风险的关注、对资产负债表杠杆比率的控制等。
此外,协议III还在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提供了更多的指导和准则。
总结起来,巴塞尔协议I、II和III是一系列国际银行监管标准,旨在加强全球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和抵御金融风险。
巴塞尔协议Ⅰ-II和III的对比
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4)
➢ 4.负载结构调整与网点数量不足的矛盾。 巴塞尔协议III中净稳定资金比率计算的分母为资金流出 与资金流入的差额,在资金流出中,存款流出为重要 的一部分。由于零售存款、中小企业存款、一般企业 存款、同业存款的计入资金流出比例依次增大,分别 为15%、15%、25%、100%。另一方面,在净稳定 资金比率计算的分子中,一年以内的零售存款、中小 企业的存款计入可用稳定融资资金来源的比例为70% ,而一般企业存款、同业存款的存款计入可用稳定融 资资金来源的比例为50%。
➢ 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 2%提升至4.5%,过渡 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 至4.5%。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 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
巴塞尔协议III改进的地方
➢ 《巴塞尔 III》在原有的框架下做出了新的改进:1.对于 普通股更加严格的定义;在 2015 年1月之前,银行需 要持有普通股的 4.5%,在此基础上再增 2.5%,总共达 到 7% 的 资 本 充 足 率 。 2. 引 进 了 杠 杆 率 ( leverage Ratio)指标,旨在控制资本充足率。3.介绍了逆周期 ( Counter- Cyclical )的资本缓冲框架。4.开发了针 对于交易对手风险(Counterparty Credit Risk)的衡 量 机 制 。 5. 短 期 和 长 期 的 数 理 流 动 性 比 率 ( Quantitative liquidityratios)。
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2)
➢ 2.资本补充和估值偏低的矛盾。 无论是纵向比较还是横向比较中国银行业A股估值都 偏低,A股较H股估值平均有10%-20%左右的折价 ,重要原因是投资者预期银行业近几年再融资规模较 大。一方面,因为业务发展需要,银行需要通过发行 股份补充核心资本;另一方面,因为再融资又会进一 步降低银行业的估值,增加融资成本,从而使中国银 行业陷入一个恶性循环。
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演进
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演进巴塞尔协议是一个国际金融监管协议,旨在规范银行业的资本充足要求和风险管理。
本文将回顾巴塞尔协议的历史演进,以及该协议对全球金融体系的影响。
第一阶段:巴塞尔协议(Basel I)巴塞尔协议的第一阶段,即巴塞尔I,始于1988年。
此协议的重点在于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资本,以抵御金融风险。
具体来说,巴塞尔I规定了银行的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其中至少需要有4%作为核心资本。
这标志着国际监管机构首次尝试在全球范围内统一资本要求。
然而,巴塞尔I协议仅仅关注了信用风险,忽视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重要风险。
此外,巴塞尔I的资本充足要求过于简单,没有考虑银行的风险配置和资产质量的差异,导致一些银行可能过多投资于高风险资产,而不受到相应的监管限制。
第二阶段:巴塞尔协议(Basel II)为了解决巴塞尔I的缺陷,国际监管机构于2004年推出了巴塞尔协议的第二阶段,即巴塞尔II。
巴塞尔II的核心目标是建立更为准确和细致的风险评估框架,以便更好地反映银行实际面临的风险情况。
巴塞尔II引入了三个支柱以实现风险敞口的全面监管。
首先,支柱一要求银行根据资产的特定风险权重计算所需的资本充足率。
其次,支柱二强调了银行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最后,支柱三促使银行加强市场纪律,提高透明度,并要求及时披露关键信息。
然而,巴塞尔II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批评者认为该协议过分复杂,难以理解和执行。
此外,巴塞尔II仍然未能覆盖所有可能的风险类型,如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第三阶段:巴塞尔协议(Basel III)为了进一步加强金融稳定性,国际监管机构于2010年推出了巴塞尔协议的第三阶段,即巴塞尔III。
巴塞尔III对巴塞尔II进行了修订和增强,并引入了新的资本和流动性要求。
巴塞尔III要求银行提高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至7%,增加逆周期缓冲资本,以应对金融周期的波动。
此外,该协议还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要求,以确保银行在面临流动性压力时能够及时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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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披 露 是 市 场 约束 机 制 的 核 心 内容 ;共 同 的披 露框 架 是
将 银 行 风 险 暴 露 告 知 市场 的 有 效 途 径 ,并 为 增 强 可 比 性提 供 了 致 、 理 的披 露 标 准 。 息 披 露 包 括 核 心 信 息 的 披 露 和 附 加 信 合 信
确 定 必 要 的 资 本 ,并 对 不 同类 型 的 资产 进 行 更 为 深 入 细 致 的评
估 , 使 以 风 险权 重 为基 础 的资 本 充 足 评 价 体 系 与 银 行 整 体 风 险 促 紧 密 地 联 系 起 来 。对 操 作 风 险 增 加 了三 种 方 法 , 基 本 指标 法 , 为 标 准 法 , 级计 量 法 。 协 议 使 资 本 水 平 能 够 更 加 真 实 地 反 映银 高 新
息 的 披 露 。委 员 会 通 过建 立 一 套 披 露 要 求 以达 到 促 进 市 场 纪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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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协 议 是 对 第 一 支 柱 中较 为 先 进 的方 法 是 否 达 到 了 最 低 的
资 本 标 准 和 披 露 进 行 评 估 ,特 别 是 针 对 信 用 风 险 I B框 架 和 针 R 对 操 作 风 险 的 高 级计 量 法 的 评 估 。新 协 议 在 确立 资 本 充 足 率 地 位 的 同 时, 监 督 检 查 也 列 为 新 资 本 协 议 第 二 支 柱 , 督 检 查 的 把 监 目的 是 不 仅 要 保 证 各 家银 行 有 充 足 的资 本 来 应 对 业 务 中 的 所 有 风 险 , 且 还 鼓 励 银 行 开 发 并 使 用 更 好 的 风 险 管 理 技 术 来 监 督 和 而 管 理 风 险 。进 一 步 强 化 对 银 行 的 市 场 约束 , 高 外 部 监 管 的 可 行 提 性 、 时性 , 调 监 管 当 局 的 准 确 评 估 和 及 时 干 预 。 及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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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 下 的 听说 能力 。 建 构 主 义 理 论 为 大 学 英 语 教 学 模 式 改 革 提 供 了新 的理 论 依 据 , 不 仅 改 变 了 教 学 活 动 、 学 手 段 , 且 改 变 它 教 而 了教 学 理 念 , 我 国外 语 教 学 改 革 有 着 重 要 的启 示 和借 鉴 作 用 。 对
【 陈卫 东. 巴 塞 尔协议 评析 U. 4 】 新 1国际金 融研 究,0 1( . 2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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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 济 大 学,0 8 同 20.
18 9 8年 协 议 主 要 是 为 了确 保 国际 银 行 体 系 拥 有 充 足 的资 本
水 平 , 以此 创 造 一 个 更 为 公 平 的 国 际 竞 争 环 境 , 风 险 控 制 方 并 在 面 主要 侧 重 于 信 用 风 险 , 其 对 信 用 风 险 的测 度 非 常 粗 略 , 难 但 很 真 实 反 映 资 产 的风 险 状 况 。 在 新 协 议 中增 加 了操 作 风 险 资 本 要 求 , 作 风 险 包 括 策 略 风 险 和 声 誉 风 险 , 作 风 险 资 本 占 最 低 监 操 操 管 资 本 的 1 %。新 巴 塞 尔 协 议 允 许 银 行 用 三 种难 度 逐 渐 递 增 的 2 方 法 计 算 操 作 风 险 资 本 : 本 指 标 法 、 准 法 和 高级 计 量 法 。 单 基 标 简 地 说 , 行 可 根 据 巴 塞 尔 委 员 会 规 定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标 准 , 照 银 银 按
参考文献 : [ ] u e,js 1 Br n r ..Th rc s o d ct n [ ] e p o es f E u ai o M .Ca r g mb i e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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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风 险 加 权 资 产 界 定
原 巴塞 尔 协 议 对 市 场 风 险 , 用 风 险 , 作 风 险 的处 理 方 式 信 操
均 为 风 险加 权 资 产 , 新 巴塞 尔 协议 中 , 信 用 风 险 的处 理 进 行 在 对 了调整 , 为标 准 法 , B初 级 法 , B高 级 法 , 券 公 司 贷 款 和 高 I R I R 证 风 险贷 款 。将 内 部 评 级 法 用 于 资 本 监 管 是新 资 本 协 议 的核 心 内
行风险状况 。
二 、 作风 险 的 加入 操
[ 巴塞 尔银 行 监 管委 员会 . 巴塞 尔资 本协 议概 述 [ . 国 1 ] 新 M】 中
人 民银 行监 管 一 司,0 1 20.
【 纪琼骁 . 2 】 中国金 融监 管制度 的变迁p】 . : 武汉 武汉 大学2 0 . 05 【】 结 . 国 商 业 银 行 投 资 银 行 业 务 发 展 问题 研 究 f . 3杨 我 D】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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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新 巴塞 尔 协 议 I 巴塞 尔 协 议 l 区别 经 大 学
摘 要 : 巴塞 尔协议 作 为 国际 银 行 监 管 领 域 的 一 项 重 要 内容 , 国际 经 济金 融 一 体 化 的 大 趋 势 下 , 银 行 监 管 原 则 和 标 准 的 统 一 在 对 化 进 程 的迅 速 发 展 起 到 了 不 可估 量 的作 用 。 该 文从 风 险加 权 资 产界 定 、 作 风 险 、 管 当局 的监 督检 查 、 操 监 市场 纪 律 几 个 方 面 比 较 了 巴
( 辑: 编 zK)
行 内部 估 计 的风 险参 数 确 定 营 运 资 本 。操 作 风 险 的 加 入 全 面 考
虑 了银 行所 面 临 的 风 险 , 大 了风 险 监 管 范 围 。 扩 三 、 管 当局 的 监 督 检 查 监
能 较 自觉 地 确 立 学 习 目标 与 制 定 学 习 计 划 , 比较 有 效 地 使 用 学 习 策 略 。 在 课 堂 上 , 师 采 用 各 种 形 式 ( 文 已 经 提 到 ) 养 老 上 培 学 生 的 参 与 意 识 ,把 要 完 成 的 课 文 讲 解 和 练 习 尽 量 溶 到 生 动 活 泼 的 听 和 说 的 活 动 中 。对 于 布 置 的 课 外 自主 学 习 内容 部 分 , 通过抽 查 , 学生都 有机 会得 到表 现 , 样既 可促进 学 生 的 自 让 这 主 性 , 能 让 学 生 在 团 结 友 爱 、 烈 竞 争 的 氛 围 中 提 高 英 语 的 又 激 听说 能力 。 现 在 四六 级 考 试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革 ,从 传 统 的 把 阅读 技 能 和 语 法 词 汇 摆 在 首 位 ,听 说 能 力 处 于 次要 位 置 转 变 为 重 视 英 语 语
四、 市场 纪 律 的严 格
比, 资本 协 议 的 内容 更 广 、 复 杂 。 是 因 为新 协议 力求 把 资 本 新 更 这 充 足 率 与 银 行 面 临 的主 要 风 险 紧 密 地 结 合 在 一 起 , 求 反 映银 行 力
风 险管 理 、 管 实 践 的 最 新 变 化 , 尽 量 为 发 展 水 平 不 同 的银 行 监 并 业 和银 行 监 管 体 系 提 供 多 项 选 择 办 法 。具 体 区别 如 下 :
Pu ls e s 1 73. b ih r, 9
[ 丰 玉 芳 . 构 主 义 学 习设 计 六要 4] 建 [ j 语 与 外 语 教 学 ,0 6() I_ 外 20,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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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 尔协 议 I 巴塞 尔协 议 I 的 不 同 , 现 了“ 巴塞 尔协 议 ” 国 际银 行 监 管 思 想 的 发 展 。 与 I 展 新 对
关键词 : 巴塞 尔协 议 ; 资本 ; 险 ; 管 风 监
巴塞 尔 协议 I 的基 本 内容 为 : 本 的分 类 , 险 权 重 的计 算 资 风 标 准 , 9 2年 资 本 与 资 产 的 标 准 比例 和 过 度 的实 施 安 排 , 国 监 19 各 管 当局 自由决 定 的范 围 。 巴塞 尔 协 议 I I的基 本 框 架 为 : 低 资 本 最 金 要 求 , 管部 门 的监 管 检查 , 场 纪 律 。 1 8 监 市 与 9 8年 资本 协议 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