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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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校的办学层次,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逐步形成自己的科研特色和学科优势,特制订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重点建设的学科是我校根据科学研究的实际、师资队伍状况和河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单位申报、专家评议、择优扶植的原则,评选审定的学科。

学科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专业目录二级学科命名。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的根本目的是提高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巩固和发展优势,寻求突破,推动学校办学层次和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建设目标第四条重点学科建设目标是使学科成为我校汇聚高层次人才,出高水平成果的基地,成为豫南乃至全省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的基地。

我校重点学科建设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的学科,要力争两轮建设周期(四年)成为省级重点学科,培养若干名河南省及我校特聘教授岗位的有力竞争者;第二层次的学科,要争取达到国家制定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标准,以期对硕士点和省级重点学科以有力的支撑和形成阵容整齐、结构布局合理的学科群,成为硕士学位授权点;第三层次的学科,要至少有两个较明确的研究方向,学术队伍和科研成果相对集中,形成良好的发展势头,以拓展我校学科发展空间。

第三章管理模式及职责第五条重点学科的管理遵循优胜劣汰、滚动发展、项目管理的原则。

实行学校、系(院)、学科点三级负责制。

第六条学校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学科的评审布局、资金投入及评估。

通过政策引导、评估与拨款相结合的机制进行动态目标管理。

系(院)学科点要与学校签订学科建设目标任务书。

学校每年召开一次学科建设会,专门研究我校学科建设工作。

第七条系(院)是实施过程管理的中心。

系(院)必须把学科建设纳入总体发展规划,与系(院)的专业建设、硕士点培育和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和特聘教授岗位的成立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学科建设在系(院)发展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中的核心示范作用。

系(院)应成立由一位系(院)主任负责的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制订本单位实施细则,负责学科建设管理过程中涉及目标确立、计划执行、人员配备、资源配置,特别是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申请和拓宽横向项目来源渠道等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苏州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苏州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苏州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篇:苏州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苏州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重点学科建设,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重要基地,对我校构建国家和地方自主创新体系,增强江苏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两个率先”,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三条我校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是:努力建成若干总体水平处于国内同类学科最前列、部分达到国际水平的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一批总体水平处于行业或省内同类学科前列、部分达到国内领先的部省重点学科,同时积极建设一批校级重点学科,提升我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能力,力争实现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大突破,为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我校的重点学科分为国家重点学科、部省重点学科(含江苏省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校级重点学科三个层次。

二、重点学科的建设第五条各级重点学科应根据《苏州大学“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凝炼学科方向,加强科研支撑作用,加强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建设,加强学科基地和优质资源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切实落实各项建设措施。

第六条各级重点学科应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加强与其它学科的交叉融合,并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行业、领域的合作。

第七条对于立项建设的各级重点学科,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与其订立相应的《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方面。

第八条学校根据《任务书》的有关规定组织领导各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并在人、财、物、环境条件等方面切实保证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确保各级重点学科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实现各项建设目标,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九条《任务书》是各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依据,应严格执行。

大学学科、学位点建设与评估管理办法

大学学科、学位点建设与评估管理办法

大学学科、学位点建设与评估管理方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科与学位点建设,构建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的学科开展和管理体系,保障学科、学位点建设和评估工作,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学科分类以《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为依据。

学位点指我校经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第三条学科、学位点建设实行两级管理,即校、院分责制度。

跨学院(医院)的学科、学位点实行由学校指定的学院牵头负责、其他学院配合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学院以所承当或所牵头学科所属的一级学科为单元成立学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学科(含学位点)进行管理。

管委会一般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委员3-5人,秘书1人,任期6年(可因人员变动做适当调整)。

管委会名称一般为:学科名称+届数+管理委员会(如:基础医学学科第一届管理委员会),并可分别制定管委会章程。

第五条学院推荐产生其所承当或所牵头学科所属的一级学科管委会主任,经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挂靠在学校科研处)、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在学校研究生院)审核通过,报分管副校长同意、校长批准后任命。

管委会主任在相关学院(医院)院长、学科负责人或国内外同学科学术影响力较大、利于学科开展的学科骨干中产生,副主任由其他相关单位院长、副院长或学科骨干担任。

第六条管委会委员由管委会主任提名,有关学院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管委会委员具体人数及人员组成应结合本学科(学位点)的研究方向进行设置。

其中跨学院(医院)学位点的委员组成应考虑学院(医院)分布,并可适当增加副主任及委员数量。

第七条管委会委员由学科导师队伍成员组成,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品德高尚,治学严谨,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具有团队精神和服务意识。

2.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严谨的科学作风,科研教学成果突出,在省内外学术界有一定的影响。

3.近3年内连续承当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任务(新增学科/学位点的管委会委员不做此要求)。

XX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XX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XX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点学科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四大功能的综合平台,体现了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整体实力。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优化资源配置,巩固和发展优势学科,培育和打造特色学科,提升我校整体办学实力,依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学科特色和优势,促进教学与科研协调发展,以提高学科综合实力为宗旨,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核心,重点建设一批具有鲜明特色的应用型学科,提升我校学科建设工作的整体水平,不断增强办学实力。

第三条总体目标通过校级重点学科的遴选与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形成特色突出、整体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学科体系,努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在省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应用型重点学科,为我校突破省级、国家级重点学科建设点和硕士学位授权点奠定基础,成为高素质人才培养和促进地方经济建设、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地。

第二章重点学科的遴选条件和程序第四条遴选条件1.重点学科一般设在二级学科,其学科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确定,不分设二级学科的,按一级学科设置。

2.现有研究方向具有较好的基础,发展前景好、潜力大。

3.拥有学术造诣深、教书育人好、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基本上形成一支结构(梯队成员人数、年龄、学历和职称等)合理、整体素质优良、团结协作的学术队伍。

4.有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基础。

长期承担本科生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好;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近五年承担校级“质量工程”重点项目2项或省级“质量工程”项目1项。

教研、科研成果突出,近五年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的学术论著较多,且主持三类或以上的教研、科研项目。

5.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条件。

在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能满足持续、稳定地从事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有较好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基础,特别是与国家科研部门、大中型企业及社会实际用人单位在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和进行科学研究方面有着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

重点学科培育管理制度

重点学科培育管理制度

重点学科培育管理制度
概述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重点学科培育管理制度,以推动学科培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目标
1. 确定重点学科的培育方向和目标,以提高学科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2. 明确培育策略和措施,以推动重点学科的持续发展和进步。

3. 完善相关管理机制,确保培育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监督。

内容
1. 重点学科确定
- 制定明确的评估标准和流程,以确定重点学科的入选条件。

- 根据学科的发展前景、社会需求和学校优势,选择具有潜力和优势的学科进行培育。

2. 培育方向和目标
- 确定每个重点学科的培育方向和发展目标。

- 结合学科特点和需求,制定详细而具体的目标,以指导培育工作的开展。

3. 培育策略和措施
- 根据学科现状和需求,制定符合学科发展规律的培育策略。

- 包括引进优秀人才、优化学科队伍结构、推动科研创新等方面的措施。

4. 管理机制
- 建立科学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对重点学科的培育进展进行评估和监督。

- 设立专门的管理团队或机构,负责协调和推动培育工作的实施。

实施与监督
1. 制定实施计划,明确培育工作的时间表和责任人。

2. 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培育策略和措施。

3. 建立反馈机制,接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不断改进培育工作。

以上是重点学科培育管理制度的概述,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我们相信重点学科的培育工作将取得更大的成果。

江苏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江苏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江苏大学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大学第二次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并完善国家、省和校三级重点学科建设体系,推进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规范校级重点学科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校级重点学科是根据学校学科发展战略,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培养创新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

其建设目标是:强化学科特色,提升学科水平,增强学科竞争力,培育新的博士点、博士后流动站和省级重点学科。

第三条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要与其它校级教学、科研创新团队等重点建设项目有机结合,发挥各类校级重点建设资金的整体效益。

鼓励各学科整合多渠道资源进行建设,并在建设中予以政策倾斜。

第四条校级重点学科以现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为建设对象进行建设。

第五条所在一级学科含有国家级重点学科,或已被确定为江苏省一级学科重点学科的,不再列入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范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审定,评估验收的组织以及建设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七条研究生处负责校级重点学科申报、遴选、建设、评估、验收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八条校级重点学科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一般应由学科带头人担任。

项目负责人统筹安排校级重点学科建设资源,并负责具体落实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任务。

各学院(中心、研究院、研究所,下同)应为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提供支持和保障,并在建设过程中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申报与遴选第九条为整合资源、凝聚力量、促进学科发展,申报学科分布在多个单位的,要在明确牵头单位的基础上,联合申报,共同建设。

第十条申报学科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学科基础较好,至少应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二)拥有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学术团队。

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不少于3名。

(三)近五年至少获1项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或教学成果一等奖;或2项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教学成果二等奖;或主持5项省部级科研、教学教改项目;或主持2项国家级科研项目。

学院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学院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学院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科建设工作,规范学科建设与管理,提升学科建设与管理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建设必须始终坚持正确方向,努力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进步和现代学科发展趋势,更好地服务于和地方发展的需求,更好地适应、省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学位授权工作改的需要。

聚集我校优势学科、抓住重点培育学科、兼顾其他学科。

通过学科建设,强化我校优势学科、提升我校办学水平和影响力。

第三条学科建设应强化内涵建设,以提升学科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彰显办学和办学优势为基本目标,以不断凝练学科方向、优化学科人才队伍、打造标志性成果、建设高层次创新平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重点,确保学科建设始终保持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二章层次与类型第四条我校学科建设层次分为省级学科建设和校级学科建设两个层次,类型分为重点学科、重点学科和重点支持学科三类。

第五条各类重点学科都要努力提升学科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彰显我校办学和办学优势。

同时,不同层次与类型的学科由于发展定位有所不同,应通过新一轮建设分别实现各自的阶段性建设目标。

省级学科建设,以省相关文件精神和学位办的要求为指导,以省级学科考核为标准,以建成优势明显、鲜明、省内前列为目标。

校级学科建设,重点培育与地方战略产业、新兴产业、文化传承创新等密切相关以及可望在全省、抢占学科制高点的新兴学科、应用学科和交叉学科,在继续巩固、拓展重点学科优势的基础上,着力彰显学科交叉优势和优势,为我校申报专业硕士授权点培育申报学科,为参与省级优势学科建设工程积累基础。

重点培育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新兴学科、应用学科和交叉学科,并为形成新的学科和专业增长点创造条件。

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六条学科建设实行学校、二级学院、学科三级管理。

以学科建设负责人为主体,以学科建设所在校属二级学院为依托,在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和校学科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统协调、指导下开展工作。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一级学科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一级学科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一级学科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9.03•【字号】苏教研[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一级学科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教研〔2009〕11号)有关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一级学科重点学科建设,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一级学科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见附件1,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近期切实做好加强一级学科重点学科建设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1. 请根据《意见》精神,研究制订本校加强一级学科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思路和具体措施;2. 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认真规划校级一级学科重点学科建设,填报《校级一级学科重点学科名单》(表式见附件2);3. 组织论证并填报本校《江苏省一级学科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书(2009-2011)》(表式见附件3);4. 博士学位授权高校,按照优先顺序填报本校《拟建设为国内外有较高地位和较大影响的高峰学科名单》(表式见附件4)。

上述材料请于2009年10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研究生教育处(联系人:蔡华,联系电话:************)。

附件:1.《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一级学科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2.《校级一级学科重点学科名单》(表式)3. 《江苏省一级学科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书(2009-2011)》(表式)4.《拟建设为国内外有较高地位和较大影响的高峰学科学科名单》(表式)二〇〇九年九月三日附件1: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一级学科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一级学科重点学科(以下简称一级重点学科)建设,增强我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的综合实力、优势特色与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高校重点学科建设整体水平,现就加强全省高校一级重点学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绩效考核办法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绩效考核办法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工作,优化学科布局,强化绩效优先,提升学科建设水平,增强学科综合实力,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建设是学校发展的系统性工程和根本性任务,学科建设水平是学校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办学实力的集中体现。

本办法以提升学科建设水平、增强学科综合实力为目标,坚持重点建设与整体提升相结合,旨在通过绩效考核引导各学科聚焦内涵建设,构建全校学科竞争发展的良好生态。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绩效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学科建设层次及目标,突出重点,关注差异,强化目标引导,促进学科整体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省校两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同时需按要求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建设中期考核、终期验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重点学科建设及绩效考核工作,学科建设办公室为相关工作组织实施部门。

第六条各重点学科依托单位是承担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工作,推进重点学科建设,提升学科建设水平。

第七条各重点学科带头人是本学科建设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学科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考核程序与方法第八条各重点学科分别填写年度学科考核绩效统计表,并按要求提供支撑材料。

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对考核表中的相关指标信息和数据进行真实性审查。

第九条组织召开学科考核专题会议,各重点学科围绕师资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对本学科年度建设情况进行PPT汇报。

学科评委专家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现场评分。

第十条省级重点学科采用校内考核与校外第三方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成绩比重分别为校内60%、校外40%;校级重点学科以校内考核为主。

第十一条学科建设办公室根据绩效评价情况计算得出综合得分,根据综合得分确定考核结果,提交校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建设方案苏州大学

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建设方案苏州大学

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建设方案苏州大学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建设方案苏州大学二○一八年一月十九日一、建设目标(一)办学定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秉承“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之校训,坚持人才强校、质量强校、文化强校,依托长三角地区雄厚的经济实力和优越的人文、地域条件,努力将学校建成“人民满意,国际认可,世界尊重”的国内一流、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成为区域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研发、高层次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

(二)发展目标1.近期发展目标紧紧围绕学校中长期改革发展规划和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宏伟目标,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完善内部治理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到2020年、建校120周年时,将学校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成为区域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研发、高层次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综合实力跻身全国高校前30位。

2.中期发展目标到2030年、建校130周年时,有4-5个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汇聚一批卓越科学家、学术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初步构建形成面向国际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体系、科研创新体系、优秀文化传承创新体系和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全面建成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综合实力跻身全国高校前20位。

3.远期发展目标到本世纪中叶左右,有更多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领域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和话语权,建成国内一流、国际有重要影响力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三)学科建设总体规划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和丰富内涵,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发生的历史性变革,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深刻领会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深刻领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和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深刻领会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部署。

大学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校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XX学院关于加强学科建设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重点学科包括:上级批准的重点学科(含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等,下同),学校确定的校级重点学科和校级优势学科培养对象等。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原则:彰显特色,突出重点,强化应用,构筑比较优势。

第四条重点学科实行立项建设制度。

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全出竞进”的方式进行建设。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期一般为五年,优势学科培养对象培养期一般为三年(不重复培养)。

第二章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科建设委员会(与校学术委员会合署)。

负责组织领导全校学科建设工作。

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学科建设委员会的决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

负责制定本单位学科发展规划、检查落实学科建设任务、审核与监督经费使用计划等。

第七条重点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具体负责组织学术队伍,开展学术活动,研究制订建设计划,筹集、管理建设经费,落实完成建设任务。

第三章设置条件与申报、遴选程序第八条凡被上级命名的重点学科,在建设管理期限内,均视为校级重点学科。

第九条校级重点学科和优势学科培养对象,均须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以一级学科为规划建设目标,在二级学科上设置。

第十条每个重点学科设置1-2个学科带头人岗位,学科带头人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申报校级重点学科和优势学科培养对象一般应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具备以下条件:(一)学科设置科学,优势与特色突出。

学科设置科学规范,发展前景好,己形成3~5个在省内具有明显比较优势与特色的研究领域或方向,对优化学校学科结构具有重要意义。

(一)教学科研队伍实力强。

有学术水平较高、治学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支结构比较合理,研究方向相对稳定和集中的学术梯队。

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各大学的重点学科建设成为了重要的考量和评估指标。

而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便是权威部门对于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本文主要对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包括建设目标、管理要求、评价体系等方面。

一、建设目标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的目标在于提高高等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促进学术研究的发展,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

其中,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的核心任务是打造一批国际化、具有领先水平的学科,建立高水平的人才队伍,推动学科创新和教育改革。

二、管理要求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管理要求:1. 构建完整的管理体系。

在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全过程中,需要建立起完整的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学科发展规划、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加强人才培养等方面。

2. 制定具体的发展规划。

每个大学的重点学科建设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制具体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建设方向和发展路径。

3. 配备合适的人才队伍。

重点学科建设需要配备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的人才队伍,引进和培养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青年学者,提高整个学科群体的水平和创新能力。

4. 加强科研成果转化。

重点学科建设的最终目标是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因此需要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将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实践成果,推动学科创新和教育改革。

三、评价体系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规定了评价体系,以确保各大学的重点学科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评价体系主要包括以下要素:1. 学科建设规划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评价学科建设规划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评估学科建设战略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2. 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培养情况。

评价人才队伍的数量、结构和水平等方面,评估人才培养方案和人才引进计划的执行情况。

3. 学科科研创新能力。

评估学科的科研水平,包括论文数量、影响因子、专利申请量等方面,评估学科的核心技术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

4. 学科贡献和社会影响。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规备[2012]1号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规备[2012]1号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规备〔2012〕1号)各市、区卫生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及以上各单位:为提高我市预防和诊治疾病的技术水平,充分发挥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在科研技术、人才培养和健康服务方面的作用,更好地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的需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深入实施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战略工程意见的通知》精神及省卫生厅对我局的目标责任考核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苏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至我局科教处。

苏州市卫生局二○一二年八月十日苏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预防和诊治疾病的技术水平,充分发挥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在科研技术、人才培养和健康服务方面的作用,更好地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的需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深入实施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战略工程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我市防病、医疗的重点领域和急需加强的学科着手选拔。

重点学科建设根据“重在临床、强化预防”的原则。

自2012年起,以3年为一个建设周期,经过周期的重点扶持和建设,在我市努力创建一批省内领先、国内先进、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重点学科。

第三条每一周期重点学科建设单位的评定总量为10-12个,已被列为省级及以上医学重点学科或建设对象的不再申报。

第四条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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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重点学科建设,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重要基地,对我校构建国家和地方自主创新体系,增强江苏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两个率先”,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三条我校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是:努力建成若干总体水平处于国内同类学科最前列、部分达到国际水平的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一批总体水平处于行业或省内同类学科前列、部分达到国内领先的部省重点学科,同时积极建设一批校级重点学科,提升我校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能力,力争实现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大突破,为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我校的重点学科分为国家重点学科、部省重点学科(含江苏省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建设点)、校级重点学科三个层次。

二、重点学科的建设
第五条各级重点学科应根据《苏州大学“十一五”发展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凝炼学科方向,加强科研支撑作用,加强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建设,加强学科基地和优质资源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切实落实各项建设措施。

第六条各级重点学科应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加强与其它学科的交叉融合,并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行业、领域的合作。

第七条对于立项建设的各级重点学科,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与其订立相应的《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建
设目标、研究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条件建设、经费筹措、预期成效等方面。

第八条学校根据《任务书》的有关规定组织领导各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并在人、财、物、环境条件等方面切实保证重点学科建设需要,确保各级重点学科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实现各项建设目标,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九条《任务书》是各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主要依据,应严格执行。

《任务书》在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一般不作大的调整,如确需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须经学校组织专家论证或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重点学科的管理
第十条学校是各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学校各级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2、组建本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组建有关院(部)或单位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

3、聘任各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4、落实有关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

5、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国家重点学科和部省重点学科的遴选、年度报告、中期检查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6、组织领导校级重点学科的遴选、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重点学科所在的院(部)或单位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指导本院(部)或单位的重点学科制定与实施建设规划与计划。

2、提出本院(部)或单位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报学校批准。

3、推荐重点学科带头人。

4、落实本院(部)或单位的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措施,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

5、配合学校做好各级重点学科的遴选、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和验收考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重点学科带头人是各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责任人。

其主要职责是:
1、提出本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与计划的建议。

2、根据本重点学科建设需要,提出学科团队组成及其成员的培养与引进计划,提出经费使用和资源配置计划。

3、具体组织实施本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与计划。

4、组织以本重点学科名义进行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并由有关分管领导和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

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为学科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校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院(部)或单位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院长(部主任、所长)任组长,有关分管领导和相关重点学科带头人参加。

院(部)或单位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学科带头人在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学校在重点学科的方向确定与调整、团队组织与建设、经费安排与使用、资源配置与管理等方面,将充分听取学科带头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各级重点学科应聘请本领域知名专家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本
学科的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导咨询。

第十六条各级重点学科应加强知识产权产出、管理、实施与保护。

重点学科团队成员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成果应标示本重点学科名称。

第十七条各级重点学科应加强学风建设,积极营造浓郁的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氛围,坚决抵制学术不正之风。

第十八条有关院(部)应健全和规范各级重点学科的信息管理,建立重点学科网页,做好重点学科建设相关信息资料的积累、整理、交流和利用工作,不断提高重点学科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九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和校财政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学术带头人引进与培养、学科团队建设、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和维护、学科基础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方面。

如无特殊情况,省级财政年度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须在当年年内全部用完。

第二十条学校积极鼓励各重点学科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与社会广泛合作、接受捐赠等多种途径,多渠道筹措经费,用于学科发展。

第二十一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由学校、院(部)或单位、学科三级管理,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学科带头人对经费的规划、筹措、调节和使用负有直接责任,同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自主权;所在院(部)或单位负责人对经费的使用有权利并有义务进行审核和监督,同时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学科建设办公室有权对重点学科的经费使用计划等进行终审,重大事项提交校学科建设领导进行裁决。

第二十二条各级重点学科要根据学科建设规划与计划,统筹安排资金使用,在制订发展规划时,同时制订经费使用计划。

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是重点
学科的重点建设范围,各级重点学科要做好具体的计划。

第二十三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除了对引进人员、有潜力的青年骨干教师安排少量的科研启动费外,不得用于为学科成员安排课题经费。

第二十四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单独建帐管理,严格审批,并进行审计监督。

各级重点学科应严格按预算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与标准:
1、院(部)从所属国家重点学科、部省重点学科所获得的上级财政专项资金中提取10%单独建卡,由院长(部主任)具体负责,用于所在院(部)相关学科的建设发展。

2、学术带头人和学科团队建设。

主要用于引进优秀人才或有潜力青年骨干的科研启动费,梯队成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所需的培养费(按照校人事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3、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

主要用于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学科所需的专业图书资料等。

4、学科基础研究。

主要用于适当资助确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效益的学术著作的出版(须由院(部)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学术论文的发表等。

5、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

资助确有重大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所需的国内、国外差旅费(做分会场口头<oral>报告以上级别,资助标准参照学校财务处现行标准);资助主(承)办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资助标准参照学校财务处现行标准;国内外学者来校进行学术交流的有关费用。

6、重点学科建设必须的其他开支。

必须符合学校的财务制度,由各重点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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