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业务催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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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和依据

本管理办法描述了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零售信贷业务中对逾期客户催收的标准操作流程。

2.适用范围

涉及部门及员工员工都应按照本规程履行日常职责。

3.术语定义

第一阶段催收:第1至第30个逾期日之间的期限被定义为“第一阶段催收”

第二阶段催收:在第30和第60个逾期日之间的期限被定义为“第二阶段催收”。

标准催收程序:初期催收的日常操作过程,适用于催收电话,催收信函,延期罚款和滞纳金。

预警程序:预警程序规定了涉及启动预警的事由和拟采取的措施。

清收费:如果成功催收,从欠款账户中按一定比例征收一笔费用。

坏账准备金:在拖欠债款或全部或部分待结款项未偿清的情况下,应计提适当的准备金。该准备金将在最佳估值条件下对抵押车辆做出估价。将根据欠款账户的每辆抵押车辆专门设置准备金。

存档:对与催收活动相关的信件和文件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4.工作程序和相关职责

4.1标准催收程序

该程序规定了初期催收的日常操作过程,适用于催收电话,催收

信函,延期罚款和滞纳金。

4.1.1第一阶段催收

定义:第1至第30个逾期日之间的期限被定义为“第一阶段催收”

职责:贷后管理部

4.1.2第二阶段催收

定义:在第30和第60个逾期日之间的期限被定义为“第二阶段催收”。

职责:贷后管理部

4.2预警程序

预警程序规定了涉及启动预警的事由和拟采取的措施。

4.2.1启动预警程序的事由

以下任一事由将启动预警程序。

1)不能联系到欠账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

2)并非由操作问题引起的首次还款拖欠;

3)客户正在故意躲债;

4)客户多次违背付款承诺(两次以上);

5)人民银行征信记录显示该客户信用记录出现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或被列入黑名单。

6)怀疑存在其它严重的偿还借款的负面影响;

7)在还款监督表中的账户,有逾期超过10天的;

还款监督列表中包括以下账户:

1)在公司的贷款余额总量≥300万人民币。

2)在审批时被列入“监控客户名单”的客户。

3)在过去,曾经收到过“第二封催收信和/或“合同终止意向书”的客户。

4)从事高风险特殊行业的客户。根据宏观经济条件调整由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发布的行业列表。

4.2.2拟采取的措施

贷后管理部工作人员应每天审查已经启动预警的账户,并决定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催账举措:

1)向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打电话催账

2)向客户发出信函催账;

3)要求金融服务专员帮助获得客户联系信息;

4)现场催收;

5)将欠款账户交给催收代理中介公司,以密切联系借款人/共同

借款人/担保人;

6)终止合同,并收回车辆和/或催收。

4.3通过代理中介进行催收

该程序规定了通过代理中介进行催收的过程。

4.3.1程序

如果在标准催收程序后仍未收到付款或积极反馈,贷后管理部可以将欠款账户转给催收代理中介公司。

将在以下情况下把欠款账户转给代收人:

1)合同终止或发出收回令、未找到车辆或未收回车辆;

2)已收回车辆已被出售,但仍有贷款余额;

3)已经处于“提前预警”记录中,并且由代收人来催收被认为是合理的。

贷后管理部工作人员负责定期审查欠款账户,并且决定交给催收代理中介的账户名单。贷后管理部工作人员准备并向催收代理中介发送“催收授权信”,该信应用印有公司抬头的信纸打印。贷后管理部工作人员应向拟催收的代理中介提供详细的账户信息。

4.3.2对催收代理中介的要求

对第三方机构的选择和审查应符合重庆汽车金融公司的相关规定。催收代理中介负责:

1)找到欠账客户;

2)打催账电话或现场催收;

3)说服客户履行付款义务。

所有催收活动应遵守重庆汽车金融公司的行为准则,并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4.3.3清收费

如果成功催收,将从欠款账户中按一定比例征收一笔清收费。在向代理中介支付清收费前,贷后管理部工作人员应负责检查客户账上是否正确反映了所催收额。

4.3.4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负责控制和指导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

1)定期进行绩效评估;

2)对机构的效能进行年度审查。

4.4收回车辆的程序

该程序规定了处理欠款账户的抵押车辆的过程,并且适用于车辆的收回和自愿交车。

收回车辆的行为应适用于当地法律规定。

4.4.1收回车辆

收回车辆仅是在车辆受贷款协议约束条件下和仅在协议终止时实施的一种补救措施。

收回程序概述:

4.4.2批准收回车辆

在第60个逾期日,贷后管理部工作人员应评估账户催收状况,并且决定是否向催收中介公司转移逾期合同并予以清收。原则上,如果在发出最后通知后5天未收到付款,将此逾期合同转移给代收人用于清收。

收回车辆的先决条件:

1)已发出最后通知。

2)电话联系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最后催款。

3)未找到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或不愿意/不能付还贷款或交还车辆。

4.4.3重新收回车辆

不得使用武力占有或以非法侵占任何财产的手段达到重新收回车辆的目的,如果不能收回车辆,应提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贷后管理部工作人员向收回车辆的代理人发出“车辆回收通知书”原件,在合同管理系统中输入收回车辆的代理人的详细情况并准备相关法律。

当账户恢复正常或结清后,“车辆回收通知书”将被取消。当成功收回车辆时,应于同一天由代理公司发“车辆回收通知书取消函”给贷后管理部,通知该车辆已被成功收回。

原则上,在发出“车辆回收通知书”后,每10个工作日应对情况进行评估。在特殊情况下,一旦发出“车辆回收通知书”,将根据情况进行评估日期设置判断。必须考虑到欠款数额、本金结算、之前欠款历史和从与客户交往中了解到任何其它因素。

4.4.4自愿交车

如果客户自愿中止合同,客户必须填写并签署自愿交车协议。

该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自愿交车协议须注明日期和协议号;

2)客户自愿终止协议;

3)车辆状况和损失情况(如有);

4)客户授权我司收回车辆;

5)客户交回车辆的时间或接收车辆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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