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休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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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集中休息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现场管理,维护生产现场秩序,提高生产效率,强化岗位责任落实,规范员工行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生产制造部班组长(含)以下人员,其它部门人员在不影响正常休息的情况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3.职责

3.1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集中休息和离岗的管理、监督和执行。

3.2人事行政部:负责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监督和抽查(包括抽查监控视频)。

4. 定义:

4.1离岗:是指员工因喝水、去卫生间等与工作无关的原因,而需要临时离开工作岗位。

5.管理程序

5.1 员工集中休息管理

5.1.1生产一线员工实行集中休息的管理方法,需要连续生产的岗位,采用轮岗休息的管理方法。

5.1.2 员工1天工作8小时--12小时的,每天安排二次集中休息,每次休息时间均为10分钟;各工序集中休息的时间段由生产制造部制定,经部长确认后,报人事行政部备案。员工用餐休息时间不变,仍按“食堂管理规定”执行。

5.1.3 休息时,员工可在各车间休息区域休息,或到吸烟棚内吸烟。在非规定休息/轮岗时间,因喝水、去卫生间等与工作无关的原因需临时离岗的,必须征得岛长/组长的同意,并领取《离岗证》,员工离岗按5.2条“员工离岗管理”执行。

5.2 员工离岗管理

5.2.1离岗证的管理:离岗证由人事行政部制作并编号,生产制造部负责管理,按照每5人配置一个的原则,发放到各岛区,由各岛区自行管理与保管。如果丢失,由生产制造部提出补办申请,人事行政部批准后补办,人为丢失的,补办工本费20元/张。

5.2.2 离岗流程:

5.2.2.1员工离岗时,必须征得岛长/组长的同意,并用自己的工作牌换取离岗证,将离岗证佩带在左胸前后,方可离岗。员工必须在10分钟内返岗,返岗后,用离岗证换回工作牌。

5.2.2.2为了保证其他人离岗时的需要,严禁员工将离岗证长时间滞留在个人手中。

5.2.2.3员工离岗时,机器设备不可停机的,需待岛长/组长安排替岗人员后,方可按规定离岗。

5.2.2.4临时的突发性身体不适等,经部门主管同意,办理请假手续后,可以不使用离岗证。

5.3 处罚与考核

5.3.1出现以下情形者,一经发现,按警告处理,扣绩效工资20元/次,扣绩效分10分。

1)在非规定休息/轮岗时间,未经岛长/组长同意擅自离岗者;

2)离岗时未按规定佩带离岗证者;

3)离岗时间超过10分钟者;

4)离岗完毕不归还离岗证者;

5)遗失离岗证者;

5.3.2车间各区域管理人员有责任去监督所负责区域的人员流动状况,如果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抽查发现有疏忽管理的,该区域的岛长、组长及部门主管承担连带责任,扣绩效分5分。

5.3.3集中/轮岗休息时间,吸烟人员必须按公司的规定,在指定的吸烟区域内吸烟,非休息时间严禁吸烟,违者将按公司“吸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6、附则

6.1 本规定从年月日起正式执行,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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