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民爆物品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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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节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1)
第二节民爆物品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3)
第三节民爆物品贮存保管制度 (4)
第四节民爆物品领退管理制度 (5)
第五节雷管电阻检查管理制度 (6)
第六节民爆物品消防管理制度 (7)
第七节民爆物品库保卫管理制度 (8)
第八节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 (9)
第九节民爆物品丢失处理办法 (10)
第十节爆破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1)
第一节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煤矿生产正常
进行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处罚规定》和《益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公司民爆物品管理和使用安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矿井必须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民爆物品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领
导机构,并根据工作范围及业务划分,制定管理职责,明确管理责任,加强对涉爆单
位及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全程监督管理本单位民爆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破员
出入井必须实行检身制度,防止民爆物品流失、被盗、被抢。
第三条矿井应建立民爆物品安全技术操作规章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爆破员
岗位责任制及有关制度,协助公司采供部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库房管理责任制、库管员岗位责任制、领取清退制度,进一步规范民爆物品管理工作。
第四条民爆物品库存放民爆物品时,雷管必须放在特制的保险箱内,其他民爆
物品应放在另一库房内,库房要通风、干燥,并铺有防潮垫木层,堆放距离,严格按《益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库房内必须设专人24小时值班守卫,每班次不得少于2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做到人防、技防、犬防齐全有效。
第六条库区内严禁烟火,库房内禁止敷设电源,安装电灯照明,严禁在仓库区
内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第七条民爆物品领取人员不得进入民爆物品储存室,任何人不得携带烟火,矿灯、放炮器、手机未关机不得进入库内。
第八条领取民爆物品必须是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放炮员操作证书的专职放炮员领取,所领取的炸药、雷管分别装入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药箱、雷管箱内,雷管箱必须
加锁。
第九条民爆物品库储存民爆物品数量,严禁超过设计储存量(工业炸药5000kg,雷管2万发),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第十条民爆物品库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经当地公安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库管
合格证件,方可从事此工作。
第十一条民爆物品库必须建立出入库人员登记制度,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库内,
对因工作需要进入民爆物品库的人员,必须进行登记签名。
第十二条全仓物资进出要对账,对交回的雷管、工业炸药要及时建立清退手续,每日要对民爆物品进行盘点,做到账物相符,日清月结,严禁在工作面留存民爆物品。
第十三条严格按定额销号发放,坚持发放要求有手续,领用要有账目。每次发
放雷管时,必须将雷管的生产日期特征号、盒流水号、雷管流水号与对应的领用人姓
名填入《工业雷管编码信息随箱登记单》相应的空格内,并妥善保管备案。
第十四条在民爆物品管理上严格执行:专人管理、专人领取、专人使用、定点
存放、定量储存、定点使用,以防民爆物品流入社会,造成危害。
第十五条火药库必须建立以下台账:
1、民爆物品出入库登记簿;
2、民爆物品领取、清退簿;
3、民爆物品使用流程登记表:
4、安全检查登记簿。
各类台账的原始记录保存期为2年,以备查。
第二节民爆物品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为保证我矿民爆物品装卸运输过程的安全性,规范我矿民爆物品装卸运输管理,
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装卸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质和安全知识,遵守操作规程。严禁抛掷、拖拽爆破器材或在包装箱上踩踏跨越。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应穿带化纤衣物或穿
带钉子的鞋,不准携带火具、火种。
第二条搬运、装卸时要做到处轻拿轻放,包装箱不许倒置或侧放。要分清品种、规格,核准数量。当有怀疑时,及时向负责人反映,并暂停作业,待问题弄清楚后,
继续装卸。
第三条不同性质的爆破器材,不准同时在同一地点装卸。一般情况下,爆破器
材不宜在夜间装卸、搬运。
第四条汽车装卸时,驾驶员不能离开驾驶室。遇暴风雨或雷雨时,禁止进行民
爆器材的装卸作业,作业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现场不准有带电的设备。
第六条炸药装车时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米,严禁其它物品混装。码放规范整齐,存放数量严禁超公安部门的审批储存量标准。
第七条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必需清理干净,不能遗留民爆器材。
第八条无轨胶轮车运送电雷管时,其直行速度不得超过20km/h,转弯速度不得
超过10km/h。
第九条运送炸药时,其直行速度不得超过20km/h,转弯速度不得超过10km/h,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间内,禁止运输火工品。
第十条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运送,炸药可在放炮员监护下由其他人员
运送。
第十一条由民爆物品库到井口地面运送民爆物品,矿上要设专人进行押送并指
定运送路线,严禁运送人员携带民爆物品进入联建楼或拐到其他地方。
为保证民爆物品在我矿贮存期间的安全性,提高我矿火工品安全管理水平,保证
民爆物品的绝对安全,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民爆物品按种类分别存放,不得混放,硐室内不得存放杂物,每发现一次,罚保管员200元/人·次。
第二条民爆物品库内必须建立台帐,做到班清日结,帐物相符,实物摆放整齐,保持清洁卫生,并保证硐室通风良好。
第三条民爆物品库必须配齐消防器材,定期检查,维修更换,保证齐全、完好。
第四条发放室内必须保持通讯畅通,照明设施齐全、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第五条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每班对民爆物品库室内入侵报警系统、监控系统、
防静电设施进行巡查,并做好日常维护检修,保管员不得脱岗漏岗;库房内必须设专
人24小时值班守卫,每班次不得少于2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做到人防、技防、犬防齐全有效。
第六条民爆物品库存放民爆物品时,雷管必须放在特制的保险箱内,其他民爆
物品应放在另一库房内,库房要通风、干燥,并铺有防潮垫木层,堆放距离,严格按《益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库区内严禁烟火,库房内禁止敷设电源,安装电灯照明,严禁在仓库区
内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第八条民爆物品领取人员不得进入民爆物品储存室,任何人不得携带烟火,矿灯、放炮器、手机未关机不得进入库内。
第九条领取民爆物品必须是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放炮员操作证书的专职放炮员领取,所领取的炸药、雷管分别装入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药箱、雷管箱内,雷管箱必须
加锁。
第十条民爆物品库储存民爆物品数量,严禁超过设计储存量(工业炸药5000kg,雷管2万发),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第十一条民爆物品库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经当地公安部门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库
管合格证件,方可从事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