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利润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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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程项目目标利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理顺内部经济关系,实施成本领先战略,实现项目利润最大化目标,提高企业综合管理水平,根据集团公司“两严三控”管理机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目标利润是指运用量本利分析原理和技术,结合企业实际,利用有效的信息数据资料,对影响项目利润高低变动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测算,合理确定预期实现的利润目标。

第三条集团公司、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利润中心,对工程项目实施目标利润管理。总经理是目标利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三总师”是主要责任人,成本管理、经营、计划、财务等部门是责任部门。实现目标利润是考核评价项目经理(指挥长,下同)业绩的重要指标。

第四条工程项目目标利润以工程中标合同价为基础,以企业内部定额为依据,按照“市场与现场、量差与价差、正算与倒算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考虑降低造价、工程难度、变更索赔、市场风险、管理增效和其他例外因素测算核定。

第五条工程项目目标利润由合同利润、管理利润和争取利润三部分组成。

1、合同利润是指中标合同价与目标成本(责任成本预算)的差额;

2、管理利润是指企业成本管理部经过现场调查论证、施工组织设计优化、工程数量核准、劳材机及其他费用核定和施工过程的控制,测算确定的项目经理部(指挥部,下同)预期实现的收益。

3、争取利润是指企业成本管理部测算确定的项目变更索赔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预期净收益。

其公式表示:

目标利润(M)=合同价-目标成本(费用)+预计增收+预计节支=合同利润(A)+管理利润(B)+争取利润(C)

合同利润(A)=合同价×(工程降造差数±工程难度系数)

管理利润(B)=合同价×(管理增效系数±其他例外因素)

争取利润(C)=合同价×(变更索赔系数±市场风险系数)

第六条工程项目经理部应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编制目标成本计划(责任成本预算)和施工方案上报公司成本管理部。公司成本管理部在收到上报的目标成本计划和施工方案后一个月内会同经营、计划、财务等部门测算核定目标利润,经“三总师”审签后,报总经理审批下达。

第七条工程项目目标利润一经审批下达,不得随意变动。若出现工程重大变更、国家重大政策变化、重大自然灾害以及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等情况时,其影响值超过合同总价5%的,经公司审定后方可调整或修订。

第八条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实行两级项目管理模式的,应在三个月内按集团公司审批下达的目标成本计划确定施工方案、工程数量和结算单价,与各子(分)公司项目部签订施工合同,按集团公司《工程项目计量与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计价结算(含子、分公司享有按规定比例分成的目标利润部分)。

第九条工程项目目标利润的分成:

1、集团公司直管项目工程项目目标利润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由集团公司与子(分)公司按5:5的比例进行分成。

2、由集团公司签订合同,委派子(分)公司管理的项目,工程项目目标利润由集团公司、子(分)公司成本管理部共同测算核定,分别上交集团公司和子(分)公司。

第十条建立项目经理备用费管理制度。项目经理备用费是公司批复的目标成本与项目经理部向施工队或责任中心批复的责任预算的差额。季末项目经理备用费计价的净结余,公司与项目部按5:5的比例进行分成,具体要求按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目标成本管理暂行办法》(公司计〔2004〕217号)执行。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负责按时足额收回工程结算款、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及上交企业货币资金等。

工程项目部上交企业货币资金包括:项目利润、上级管理费、代扣代交款和按规定应由项目负担的社会或企业集中管理的费用等。具体要求按照集团公司《上交款计收办法》(公司财〔2004〕219号)有关规定执行。上交货币资金的时间、额度比例,应与工程计价结算同步。上交方式以银行结算为准。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部要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实施成本管理核算,强化各项基础工作,合理界定成本费用范围,准确核算项目盈亏。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目标利润的考评、审计和奖惩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承揽中标的工程项目。各子(分)公司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会计部会同成本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2004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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