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境内公司授信抵、质押率管理办法(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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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境内公司授信抵、质押率管理办法(2007年版)

1.总则

1.1为明确抵、质押物对授信风险缓释能力的量度方法,规范我行授信抵、质押行为,

根据《担保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我行授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关于抵、质押率的规定是为评价授信业务风险大小、进行授信决策提供参考。业务

人员及授信审批人员首先应关注客户本身现金流量和还款能力分析,根据具体授信

业务的风险情况进行决策;同时,认真分析抵、质押物情况及其风险缓释能力,以

综合判断是否叙做业务。

1.3本办法所规定的抵、质押率的具体比率,是根据有关监管规定、参考同业经验等情

况综合确定的,是业务操作中认定足额抵、质押的参考指标。具体授信业务实际抵、质押率超过该比率的部分,需按我行信用授信有关规定执行。

1.4本办法所规定的抵、质押率供内部使用。与客户签订外部法律文件、合同等,应按

《关于有效落实抵质押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中银险制[2005]216号)等规定执

行。

1.5对于本办法涵盖的抵、质押物,各行可根据业务模式、管理能力、市场环境等实际

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在合规前提下,各行叙做授信业务时,应优先选择变现能力强、价值波动小的抵、质押物,以提高风险缓释能力。

1.6除本办法涵盖的抵、质押物外,各行可接受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抵、质押物,涉及

法律方面的问题应咨询法律合规部门意见。拟以本办法未涵盖的财产作为抵、质押

物的授信业务,视同信用授信。

1.7我行接受抵、质押物须严格按照《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审查其合法性、

有效性,并根据抵、质押物种类及业务操作需要相应办理必要的登记、公证及财产

保险等手续。

1.8对于以抵押物未来现金流量为主要还款来源的,原则应要求授信客户按照抵押物评

估价值办理财产保险手续,并将保险第一受益权转让我行。保险期限不短于贷款期

限或者借款人承诺在保险到期前办妥续保手续,使得累计保险期限长于或等于我行

贷款期限。

1.9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公司和金融机构客户。零售客户授信抵、质押率以其专项规定为

准。

1.10海外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当地法律、监管规定严于本办法的,以当地法律、监

管规定为准。

2.定义

2.1抵押物和质押物

指根据《担保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我行债权的实现而抵

押或质押给我行的财产,不包括保证担保。即我行通常所称押品。

2.2估值

指由我行内部机构或经我行认可的外部专业评估机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

评估准则,按照审慎的原则,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抵、质押于我行的押品估值对象在

估值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后得出的抵、质押物评估价值。

2.3抵、质押率(Loan-to-Value)

指授信本金与为该授信提供担保的抵、质押物的估值的比率:

抵、质押率=授信本金÷抵、质押物估值×100%。

2.4三家国有控股银行

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2.5政策性银行

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6股份制商业银行

指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

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

2.7楼龄

不动产的楼龄从不动产竣工日期起计算。

3.质押物

3.1存单

1、范围:

(1)我行系统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质押贷款专用)存单。

(注: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不得直接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须按照操作规定开立质

押贷款专用存单。)

(2)我行系统开具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

(3)邮政储蓄部门开具的个人邮政储蓄存单。

2、质押率:

(1)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相同的:90%。

(2)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不同的

<1>存单币种是人民币、美元、欧元、英镑之一的:90%;

<2>其他情况:80%。

3、其他要求:

(1)对办理质押的存单均应办理冻结手续。

(2)授信业务期限如超出存单到期日,出质人须办理存单自动转存和冻结手续。

3.2国债

1、范围:我行系统代售的记帐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

2、质押率:90%。

3、其他要求:如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国债到期后变现存入客户在我行保证金专户、

继续为客户在我行该笔授信提供担保的,授信业务期限可超出国债到期日。

3.3黄金

1、范围:我行承办交割库中托管的标准黄金。

2、质押率:80%。

3、其他要求

(1)警戒线:87%

当(质押贷款本金/质押黄金的市价)高于警戒线时,应及时通知客户增加押品或提前归还部分授信

(2)平仓线:91%

当(质押贷款本金/质押黄金的市价)高于平仓线时,应及时出售质押黄金、归还授信(如授信批复中对处理措施有明确规定的,按授信批复执行)。

3.4银行本票、汇票

1、范围:总行认可银行(我行给予相应授信额度或单笔授信审查通过的)出具的

或由其承兑或保付的本票、汇票。

2、质押率:

(1)银行本票/汇票的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相同的:90%。

(2)银行本票/汇票的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不同的

<1>本票/汇票的币种是人民币、美元、欧元、英镑之一的:90%;

<2>其他情况:80%。

3.5国内金融债券

1、范围:

A类:国内金融机构总行发行的信用评级在A级以上(含)的债券,该债券信用

评级需由资信良好的权威评级机构评定。

B类:国有控股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的未经评级或信用评级

在A级以下的金融债券。

C类:我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不接受我行发行的次级债)。

2、质押率:

A类:

(1)国有控股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85%;

(2)其余债券:70%。

B类:

(1)国有控股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60%;

(2)其余债券:50%。

C类:90%。

3、其他要求: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的可接受期限不宜过长,且需考虑流动

性问题。

3.6企业债券(含短期融资券)

1、范围:

A类:有担保的企业债券——财政部、我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及国有控股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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