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党人文集》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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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党人文集》导读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05级硕士生 谭彦德
一、《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
《联邦党人文集》(The Federalist Papers)也有被翻译为《联邦论》的(例如在台湾)。大陆通行的是程逢如、在汉、舒逊的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笔者另见过严欣淇译述的版本(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译者直接将其命名为《美国宪法原理》,虽然与原名在字面上不甚相符,但是却一语点明了这本书的主旨和功能,可谓最佳译法 。这个版本是作者于民国三十七年翻译的,为"去繁就简"编译而成,但缩减、改写、重组处过多。台湾学者钱永祥指出,台湾还有谢叔斐的译本,认为这个版本虽然仍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但比起上述两个译本,似乎要高明一些 。老实说,程逢如、在汉、舒逊的译本最多也只能说是差强人意,错讹之处不在少数。
《联邦党人文集》在1788年首次出版了合集,书名为"联邦党人"(The Federalist)。《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由三个人组成,分别是詹姆斯·麦迪逊、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虽然关于具体每篇文章的作者尚有争议,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绝大多数的文章出自汉密尔顿之手。据道格拉斯.阿代尔的分析考证,汉密尔顿写了51篇,麦迪逊写了29篇,杰伊写了5篇。 他们当时发表这些文章使用了普布利乌斯这个笔名,这个名字来源于他们所尊敬的古罗马执政官Publius Valerius Publicola。使用这个笔名大有深意。Publius活跃在约公元前500年前后,是挽救罗马共和国的英雄人物,地位相当于古希腊的立法者梭伦(Solon)。罗马人对他极为敬爱,尊其为"爱民者"(Publicola)。有人认为,汉密尔顿在以普布利乌斯之名写作之前,曾以"凯撒"这个笔名写过一系列的倡导宪法的文章,但这些文章遭到了冷遇 。凯撒和普布利乌斯都是强者,但是二者的角色却有天壤之别:凯撒毁灭了一个共和国,而普布利乌斯则拯救了一个共和国。
关于本书作者的背景,除了程逢如等的译本中的出版说明之外,可以补充如下。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1757-1804年),出生于英属西印度群岛,是一个英格兰贵族的弃子。1773年进入纽约的皇家学院(今哥伦比亚大学),学习法律。美国独立战争期间曾担任华盛顿的军事秘书。1782年作为纽约州的代表参加大陆会议,1787年参加在美国费城举行的"制宪会议"(时年仅30岁),主张建立强大的中央政府,他是美国联邦宪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也是制定新宪法的最积极鼓吹者。汉密尔顿1789年担任华盛顿总统的财政部长,1795年退出内阁;1804年在与政敌共和党人伯尔的决斗中死去。


汉密尔顿的保守色彩和精英主义色彩比较浓,他崇尚国家实力,主张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政府,以保证国家的秩序和利益。性恶论和等级论是他政治主张的理论基础。他对民主并不信任,认为人民是不可信的、不可靠的,应当让富人和出身名门的人突出地、永久地执掌政权。他早在青年时期就深受霍布斯著作的影响,认为"人性学"是一切科学中最有实用价值的科学。他推崇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并认为英国政府是世界上最好的政府。
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sion,1751-1836年)出生于美国弗吉尼亚大土地所有者家庭,是北美独立运动的主要领导人之一,被称为"宪法之父"。青年时期即投身于独立战争。1769年就读于新泽西学院(今普林斯顿大学)。曾参加弗吉尼亚革命代表会议,起草关于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文件。先后出席大陆会议和1787年的制宪会议。参加制宪会议时只有36岁,他提出了著名的"弗吉尼亚方案",并使之成为制定联邦宪法的基本框架。在担任美国第1-2届众议院议员期间又通过极力争取,将10条权利法案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写入宪法。1801年--1809年担任杰弗逊总统的国务卿。1808年--1816年担任美国第四任总统。1819年参与创立弗吉尼亚大学,并曾任该校校长。他担任总统期间曾领导进行第二次反英战争,保卫了美国的共和制度,为美国赢得彻底独立建立了功绩。
麦迪逊慧眼独具,以第三人称保存了制宪会议的最完整的会议辩论记录,这本记录是研究美国宪法的必读书。
约翰·杰伊(John Jay,1745-1826年)是一个律师兼外交家。他出生在纽约的一个显赫家庭。他在家接受教育,后就读于皇家学院(今哥伦比亚大学)。四年后,他进入律师行业。杰伊是纽约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大陆会议的代表。在1788年,杰伊被选为大陆会议的主席。杰伊是强大中央政府的强烈支持者。虽然他没有参加制宪会议,但他为《联邦党人文集》贡献出了五篇短文。杰伊拒绝了华盛顿的国务卿任命。杰伊接受了华盛顿的首任首席大法官的任命,而成为美国历史上的第一位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后被选为纽约州州长,他当即辞去了首席大法官的职务。1800年,约翰·亚当斯总统提名杰伊第二次担任首席大法官。这一提名很快被参议院所批准,但是杰伊以健康理由拒绝了这一任命,但实际原因是他认为最高法院缺乏"作为其对国家政府的正当支持的核心的能力、分量与尊严"。
二、《联邦党人文集》的主要内容
一言以蔽之,《联邦党人文集》的主旨就是向美国人民证明联邦政府"对美国自由与繁荣的功用",使美国人民相信"这个宪法正是为了建立一个人民

的政权"。本文在此处不可能传达《联邦党人文集》的全部内容,而将仅仅起一个提纲挈领、分条析缕的作用,这实际上也是本文的全部努力所在。
一、混合政体比之于民主(大众)政体的优越性。
作者们如此表述共和政体的特点,"如果我们以各种政体赖以建立的不同原则为标准,我们就可以给共和国下个定义,或者至少可以把这个名称给予这样的政府:它从大部分人民那里直接、间接地得到一切权力,并由某些自愿任职的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在其忠实履行职责期间进行管理……" 换而言之,作者们心目中的共和政体的一个核心特征只是:政府的权力直接或间接地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作者们还指出,美国宪法设计的政治制度中最明确的共和特色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下面都绝对禁止贵族头衔,而且对各州政府的共和政体形式均有明确保证。" 至此,我们已经明了:原来作者们心目中的共和政府的底线就是禁止贵族头衔,也即禁止权力的世袭继承方式。这样理解的共和政府为作者们采取各种措施矫正民主政府的弊病留下了极大的空间。应当指出,这里的共和政体不同于通常的共和政体的含义,而是指一种代议制政体。
实际上,《联邦党人文集》的一个核心目标即是矫正平民政府的弊病,作者们明确提到了"美国宪法对古今民主典型所做的宝贵改进",而"不安定、不公正和带进国民会议里的混乱状态,事实上是使平民政府处处腐败的不治之症"。 他们认为,"优良政体的真正检验标准应视其能否有助于治国安邦" ,纯粹的民主政体、甚至代议制政府在治国安邦方面显然都不够优秀。
作者们虽然使用的是共和政体一词,然而通过对民主政体、共和政府的调整和矫正,实际上设计了一种包含民主(平民)、贵族、君主三种因素的混合政体,即添加了君主制和贵族制的成分。这种混合政体历史悠久,渊源有自。"共和"的目的在于把政治权力塑造成一种能为共同体中所有人共享的、能保障各阶级(或阶层)利益的公共架构,以使政治共同体能够获得稳定的秩序而得以保存。实质上,美国宪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英国宪法的一个模仿。美国总统的设置即暗中以乔治三世为原型(虽然一开始设立君主制的主张在制宪会议上就被大多数代表否决了),故而权力极大,几似"无冕之王"。国会的两院制即以英国的上下两院为参照。
混和政体的各种因素中,民主位居重要地位,因为共和政体要追求的是政治权力的共享,而民主则能覆盖最大部分的公民。但是, 事实上《联邦党人文集》的一个核心目标即是限制和驾驭民主。《联邦党人文集》改邦联下的国会

一院制为两院制用意之一即在此。 参议院相当于"政府中精选而稳定的组成部分",以牵制更受大众控制和影响、多变的众议院。文集的第62、63等篇集中论证了两院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宪法对参议院的设计集中体现了美国政体的贵族民主(贵族制)而非人民民主的特征。参议院实际上扮演了一个民主时代的"元老院"或"贵族院"的角色。比如参议员至少年满30岁,籍满9年,由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并实行高额财产资格的限制。更重要的是,参议院在诸多权限上要高于众议院。参议院与总统联合享有缔约权,在行政方面参与对官员的委任,总统对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也须得到参议院的批准,在司法方面承担审议总统弹劾案的法庭职能。
事实上采用代议制原则本身即是对民主和民众对政治影响力的削弱,本身即是民主的变异。作者们并不信任直接民主制,其在议员的任期、选举方式、权限等各个方面都做了精心安排,实质目的就是为了用代议制过滤普罗大众的粗糙意见、意志,满足他们的参与感,但是暗中降低他们对政治过程的影响力。
本书的第51篇解释了分权制度的必要性,三权分立正是美国宪法的精髓之一,其用意之一即在否定立法权至上(这是此前州宪法的普遍原则)。
宪法对美国总统和行政机构的设计集中体现了美国政体的君主制而非民主制的特征。宪法给美国总统奠定了全新的权力基础,其权威直接来自于人民(由人民直接为此目的选举的选举团而非议会选举),而独立于议会。总统直接对美国人民负责,而非对议会负责。总统被赋予了相当大的权力,以应付紧急情况和满足最高行政职位本身的需要。作者们强调"决定行政管理是否完善的首要因素就是行政部门的强而有力"、"行政首脑最必要的条件是强而有力,最宜集权力于一人"。 同时,作者们认为,行政机构不应唯民意是从,而应该按照自己独立的判断行事,也不应迎合立法机构中的情绪。总之,他们对行政机构的设计贯穿了"效率原则"、"强有力"原则(这一点类似于君主制)。
另外,宪法赋予法官以更大的独立性,以保证司法独立(法官不再由议会任命),也是美国政体贵族制的体现(法院是美国政体中最不民主的部门)。作者们明确指出,"按照制宪会议草案规定,合众国任命的一切法官只要行为正当即应继续任职。" 更为重要的是,"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 ,"对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 。宪法还对法官的薪俸加以了肯定、明确的规定,使司法人员在财源上获得了必要的独立性。所有这些措施都极大

地提高了司法权的地位。
总之,宪法可以说是对议会权力的一种极大的削弱和剥夺,而议会恰恰是国家机构中民主色彩最浓的一个机构。《联邦党人文集》设计的共和政体追求一种在大众、精英、领袖之间的平衡,追求一种在强大(效率)和安全之间的平衡。

二、大国政治(大共和国)比之于小国政治(小共和国)的优越性
作者明确指出,"民主政体和共和政体的两大区别是:第一,后者的政府委托给由其余公民选举出来的少数公民;第二,后者所能管辖的公民人数较多,国土范围也较大。" 实际上,作者证明共和政体比民主政体优越的一个重要论据就是"共和政府能比民主政府管辖更为众多的公民和更为辽阔的国土",而恰恰是由于共和政体的治理范围的扩大,共和政体的缺点得以矫正。实际上,作者们阐明了政治哲学史上的一个崭新的主题:大国政治的优越性。
一、大共和国采取共和政体(代议制政体),优于小国的直接民主制。"古代政治制度与美国政府的真正区别,在于美国政府中完全排除作为集体身分存在的人民,而并不在于古代政治制度中完全排除人民的某些代表。实际上,文集中的共和政体相当于代议制政体。
作者们认为,在代议制下,代表们的智慧比公众更能辨别国家的真正利益,不会为暂时的或局部的考虑而牺牲国家,比人民更了解他们自己到底想要什么、能更好地表达他们的诉求。
二、大共和国采取代议制比小共和国更有效。"美国之所以有异于其他共和政体者,其最可恃之处,乃在于代议制的原则。" 大共和国能够比小共和国选出更高明、更审慎、更有道德的代表。代议制是合众国的一个极大优越性,但是这一优越性的充分发挥依赖于另一个优越性,即领土的辽阔。"不可能设想,在古希腊民主国家的狭窄局限下,任何形式的代议制政府竟能得到成功。" 也就是说,矫正民主政府的代议制原则实施之效果依赖于国家领土的大小,甚至相对广阔的美国各州都不够大,惟有广土众民的联邦与宪法所设计的结构才能解决大众政府的弊病。
三、共和政体在控制党争方面优于民主政体。共和国的地域的扩大会导致派别和利益的多元化。而只有在大共和国中才能实现政治、宗教、经济、阶层、职业等各个方面的充分的分化,社会的充分的分化使得多数的形成和协调变得相当困难。作者们注意到了各种分化的源泉,包括宗教和观点的分化,但首先强调经济的分化。"造成党争的最普遍而持久的原因,是财产分配的不同和不平等。" 换而言之,人不仅因财产的数量也因其才财产的种类而分化。作者们注意到,在大商业

共和国中,财产数量上的差别可能服从于财产种类上的差别,小共和国中致命的富人和穷人之间的斗争可能让位于不同职业和利益之间的斗争,这样,民众就"处于极为不同的利益、群体、党派之中,整个社会之多数的联合就不大可能根据正义和公益之外的其它原则而发生。" 简而言之,"差异产生自由",然而差异依赖于国土之大。文集的第10篇集中阐述了这方面的内容,其思想后来被概括为"利益集团自由主义"(Interest Group Liberalism)或者"社会利益多元体制论"等。
三、复合共和制(联邦制)比之于邦联制或单一制的优越性
实质上,美国宪法规定的是一种双重主权制,而宪法本身也是一种混合性宪法,即兼有邦联性和国家性的混合宪法。联邦制的优点在于"统而不死、活而不乱"。
联邦制实际上就是纵向分权,即联邦政府与各州之间的权力划分(division of powers)。其特点在于:既不是像邦联时期那样邦联由各盟国授予权力,邦联必须征得各盟国(或者其大多数)的同意才能采取行动;也不是像单一制国家那样由中央政府设立地方政府再将权力授予后者,并且随时可以收回权力;而是由宪法划分权力,即联邦和州的权力皆由宪法赋予和划定。美国宪法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授予中央政府事关全国性事务的有限而必要的权力,而其他一切权力都保留给各州(默示原则)。
联邦制实际上是单一制和邦联制的混合,因而既克服了邦联的无能无力,而保留了邦联下的各州的自治。联邦制实现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双重自治。
复合共和制理论(联邦主义)在政治理论上是一个全新的创造。此前,人们普遍认为民主只能在小范围的共和国内实行(如卢梭、孟德斯鸠以及反联邦党人),对面积广阔的地区的治理则只能采取自上而下的帝国式统治。体现在《联邦党人文集》中的复合共和国(compound republic)理论则可以解决这一矛盾。根据这一设计,在同一个地域范围内可以同时重叠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和国(当然,次级共和国是否能够被称为一个国家是个问题)。这些共和国管理的地域和人有重叠之处,但管理之事却不重叠。所有这些共和国的政府都是直接面对公民个人的,每一个公民都同时是两个乃至数个共和国的公民。联邦政府(全国性政府)和次级共和国(州)政府一样也是直接面对公民个人的,它的权力是独立的,直接来源于人民,而且有独立的手段来执行这些权力。而此前历史上的中央政府却并不直接面对公民个人,而是采取封建式的"分级管理",即每一级政府各自管理下级政府,只有最低层次的一级政府直接面对公民个人。
在复合

共和制理论中,不存在绝对(单一)国家主权的概念,主权为联邦和(次级共和国)州所共享,这实际上实现了国家主权的分割。如果主权是指制定法律的权力,那也是为联邦政府和次级共和国政府(州政府)所共享的 。每个共和国都拥有有限但独立的权力,也就是说,在不同的事项和领域内,有不同的最高权力中心。
当然这种联邦制也是当时大州与小州、南方州与北方州之间的斗争与妥协的结果,也保留了美国人民自治的传统。
四、分权制衡比之于立法权一权独大(三权合一)的优越性
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实质上是对此前州宪法普遍规定的议会(立法)权力至上的一种否定。实际上,此书中权力的分立不像一般人所认为的那样只体现为三权分立,而实际上包括三个层面。
(一)、纵向分权--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分权。表现在中央和州的关系上即是联邦制的设计(见上面的分析)。但是州以下也仍然贯彻分权原则(州、郡、区之间的分权)。
(二)、横向分权--三权分立。美国宪法将联邦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将它们授予三个不同的机关分别行使,相互独立,但在行使权力时又相互依赖。
宪法给不同的部门奠定了不同的权力基础,使它们有不同的权力来源。总统、参议院、众议院、司法部门的权力来源和任期彼此都不同。这就使得"各部门的成员对其他部门成员的任命尽可能少起作用"。联邦政府的组成结构确实经过精心设计,使之能够表达各个层次的不同利益,这些利益通过政府的不同分支互相制约,而且不论多数派系如何强大,都难以在一次选举胜利中一举改换联邦政府的所有分支。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宪法并没有完全严格地设计出"三权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更精确地说,它是设计出了"分享权力的分立机构"(Separate Institutions Sharing Powers)。 因为,三权之间的界限并不是完全清晰的,宪法也不可能一次性地将所有权力划分得一清二楚。权力的界限是在后来的斗争中慢慢清晰化的,比如对宪法的解释权的归属问题。
更为重要的是,三权即使在宪法的明确规定中也不是没有重合和分享,例如,总统通过行使否决权而事实上分享了部分立法权,而司法部门通过宪法解释和司法审查事实上也分享了部分立法权,而参议院对总统的众多任命享有批准权而事实上分享了行政权。
(三)、部门内部也分权。在立法部门中,参议院、众议院互相牵制即是表现之一。例如,关于弹劾权,众议院只有控告权,参议院才有审议权。而众议院独掌财政的提案权。
权力的分立对于阻止权力的集中和勾结仍然不够,

还需要权力的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权力的制衡表现在总统任命最高法院法官可间接影响议会,最高法院可以宣布议会的法案违宪而无效,议会可以弹劾总统等,也表现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参议院和众议院之间的互相制衡上。
五、宪政民主之于人民民主的优越性
文集阐明了宪政主义的意蕴,这主要表现在宪法的至高性、司法审查、权力的制约等方面。所谓宪政原则,其要义就在于否定任何不受限制的权力,包括人民的权力。
宪法高于任何政治权力。政府的权力是宪法赋予的,政府只能采取为宪法所规定的行动,政府没有权力来界定自己的权威。
宪法高于立法机构及其所制定的法律(表现为司法审查)。作者们指出,宪法与法律之间存在严格区分,宪法是指"由人民制定、政府不能更改的",而法律则是"由政府制定、政府能够更改的" 。这实质上反映了哈耶克所说的"规则或法律间的等级观(idea of hierarchy of rules or laws)。当这两种在等级上有差别的规则发生冲突时,"宪法应作为解释法律的准绳,在二者发生明显矛盾时,法律应服从宪法"。这实际上是对立法机关、民主、民意的一种制约。民主由此得以驯化。
宪法的至高性还表现为对人民本身的限制。宪法是"按照人类事务的自然和经过考验的程序,根据长时期内可能出现的种种迫切需要的结合而制定的。"联邦党人对宪法的修订持严厉的警视立场,刻意设定了严格苛刻的程序而增加修宪的难度,以确保宪法的延续性与稳定性。这仍然旨在对民主加以制约。
总之,此书的一个重要关怀即以宪政来制约民主,这里的民主不是无限制的民主,而是宪政之下的民主。
三、《联邦党人文集》阅读进路

本书具有很强的政治性、论战性。我认为阅读本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或者说采取以下阅读手法和进路。
一、本书出自政治家之手,又有着迫切的现实任务,而论说和争取的对象却主要是美国公众(制宪会议是在极端秘密状态下进行的,与此恰成对比,值得注意),因此,不可避免地,本书可能会采取种种写作手法和策略,比如使用政治语言以保证政治正确、使用模糊语言以争取大多数的同意,也可能采用避重就轻、小题大做、大题小作、改头换面等手法来恭维、迎合、麻痹人民以获得他们的支持。我们应当从作者使用普布利乌斯这个笔名这一点受到启发,进而推测,他们的言说可能因人、因时而异(和制宪会议上的放言无忌适成对照),他们可能换一套语言来论证他们的论点,也可能诉诸人民过去的痛苦经验和情感。比如他们在第51篇中写到,"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

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 然而细心的读者会发现所谓"辅助的预防办法"实际上才是他们心目中的真正的主要办法,也是他们分析的重心所在。换言之,我们必须谨记当代政治哲学大师利奥.施特劳斯所重新发掘出来的古人的写作艺术,学会"close reading "或者说"reading between the lines ",分辨"俗白教导"(exoteric reading)与"隐讳教导"(esoteric teaching) 。简言之,就是必须明白,作者可能"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
二、鉴于本书的论战性质,读者最好能够同时了解作者的论敌(反联邦党人)的观点,又由于美国宪法是对邦联条例和邦联政治的反省兼反动,我们也有必要同时了解邦联条例。这样,在了解了联邦党人的对手和靶子之后,在双方的对峙中我们能够较清楚地理解美国宪法的意义和联邦党人的理念,否则,我们可能看完一遍美国宪法之后无甚感触,却丝毫没有理解到其中每一条都是有"感"而写、其背后都是有激烈交锋和妥协的。实际上,联邦党人实际上可以被概括为"拥护宪法派",而反联邦党人则可以被概括为"反对宪法派",这样的标识可能更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两派的实质观点。关于这一点,麦迪逊的《辩论 美国制宪会议记录》极大地有助于我们理解《联邦党人文集》和美国宪法。另外,大陆的读者往往忽视了程逢如等的译本中的附录部分,这是不应该的。关于这一点,读者也可以参看王希著的《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中的第二章。
三、由于邦联条例在很大程度上是殖民地时期经验的总结和独立革命年代的成果,我们理解邦联条例就有必要了解美国殖民地时期和独立战争时期的政治文化和政治体制。这也有助于我们理解美国宪法的旨意和联邦党人的努力所在,因为,美国宪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于邦联政治的一种挽救和矫正,而邦联政治恰恰扎根于美国自殖民地时期和独立战争时期以来的传统(例如对自由的过度追求与对政府的过度不信任)。值得注意的是,在制订美国宪法之前,各州都早已制订了自己的宪法,而且美国宪法的许多原则正来自州宪法,另外许多矫正则恰恰以州宪法为反面例子。美国宪法和州宪法的相似性也正是联邦党人的一个论据。关于这一点,读者可以参看王希著的《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中的第一章。
四、毋庸置疑,了解美国宪法的制订过程对于理解《联邦党人文集》和美国宪法是必不可少的。关于这一点,读者可以参看马克斯·法伦德的经典著作《美国宪法的制订》和王希著的《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中的第二章。
五、由于詹姆

斯·麦迪逊、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是美国宪法的主要制订者,也是《联邦党人文集》的主要作者,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在制订美国宪法中的作用自然对于理解《联邦党人文集》和美国宪法大有助益。
六、如果暂时没有时间通读全书,则可以先阅读其核心篇目:第1、6、9、10、14、15、37--39、47、51、63、68、70、72、78篇,尤其是其中的第9、10、15、39、51篇。

四、《联邦党人文集》的影响、贡献
这部极为出色的论战性巨著灵活地运用当时"新兴的政治科学"原理对宪政理论作了详尽的阐释,从学理上、经验上和历史上极具权威地对美国宪法的总体设计和每一项重要条款都作了审慎的探究和精细的分析,令人信服地揭示了美国宪法"实质上的优点",驳斥了反对派对宪法的各种责难和攻击,打消了人们对新宪法的各种隐忧和疑虑,《联邦党人文集》不仅对于促进宪法的顺利通过有重要意义,而且由于其基本型塑和奠定了现代政治的面貌而超越了一时一地的斗争,对于我们思考和从事政治提供了永恒的意义。
《联邦党人文集》设计了一套政治制度,把自由的理念全面落实到了制度层面,而且这套政治制度基本型塑了现代政治的面貌。
《联邦党人文集》阐明了大国政治(大共和国)的优越性,驳斥了反联邦党人当年的最根本论证,即所谓"共同体越小, 民主越易"。联邦党人对现代民主的最大贡献恰恰就在于,他们彻底打破了民主只有在小国才有保障的西方传统论点,明确奠定了一条决然相反的民主原则:"社会越大,越能妥当自治"(the larger the society, the more duly capable it will be of self-government)。
《联邦党人文集》实现了人类政治领域的一项创造性突破,即阐明了一种全新的国家形态理论--复合共和制(联邦主义)的政治理论。后来复合共和制理论发展为多中心政府体制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不再局限于对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关系的分析,而是成为一种普遍的分析工具,能够分析各种层级的政府之间的关系,甚至延伸到非政治的领域。
托克维尔在另一部经典著作《论美国的民主》中对《联邦党人文集》评价甚高,他说:"《联邦党人文集》是一部好书,尽管它是专为美国而写的,但亦为全世界的国务活动家所必读" 。这本著作中所包含的"智慧的美玉"不断地被从克里维古到马克斯·勒纳,从托克维尔到布罗根和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的政治学研究者一再撷取。
在当今世界的全球化中,除开人所周知的经济全球化以外,政治全球化也早已登场且日益明显,而这种政治全球化在某种意义上正是美国政治(制度、文化)的全球化。美国的政治制度在

某种程度上已然成为众多国家政治制度的模版,其背后的理念更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政治思想资源。
美国是当今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或者说帝国),而美国的强盛的一个重要或根本方面就在于其"内在强盛",即其政治制度的优越。美国的政治制度虽然颇令人尊羡,但是美国人似乎更善于实践而非理论的论说,美国人写的政治哲学著作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似乎和美国政治的良好运作都远不相称。如果我们把经典著作的外延勘定在20世纪以前,那么《联邦党人文集》可以说是美国人写作的唯一可以跻身政治哲学经典之列的著作。
实际上,美国的政治是一种"法治政治",美国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美国政治和社会问题中的难题一般都会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法律解决的最后一道程序就是最高法院的审判。而最高法院所最终诉诸的正是美国宪法,所以这些问题的解决最终都牵涉到和决定于对美国宪法的理解。是故,对于美国宪法的理解和解释权在美国就远不只是一个纯粹的司法问题或者学术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核心的政治问题。而《联邦党人文集》被誉为美国宪法的"圣经"(其另一中文译名即为"美国宪法原理" ),学界普遍认为此书是对美国宪法及美国联邦政府所依据之原则的最好阐释,美国最高法院曾经把它当作宪法的来源加以引证。《联邦党人文集》由此而彰显了其对于美国政治的重要性。
总之,欲"以美为师"或"以美为鉴",都必须了解美国;了解美国,必先了解其政治制度;欲了解美国政治制度,必先了解美国宪法;而欲了解美国宪法,必读《联邦党人文集》。

参考书目:
[美]利奥·施特劳斯 约瑟夫·克罗波西 主编 李天然等译:《政治哲学史》,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二十七章。
[美]麦迪逊著 尹宣译:《辩论 美国制宪会议记录》 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美]马克斯.法伦德著 董成美译 马清文校 :《美国宪法的制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7年版。
[美]爱德华·S·考文著 强世功译 李强校:《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三联书店,1996年版。
[美]肯尼思·W·汤普森编 张志铭译:《宪法的政治理论》,三联书店,1997年版。[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著 毛寿龙译 :《复合共合制的政治理论》,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 。
[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著 王建勋译:《美国联邦主义》, 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法]托克维尔著 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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