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党人文集》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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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党人文集》导读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05级硕士生 谭彦德
一、《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
《联邦党人文集》(The Federalist Papers)也有被翻译为《联邦论》的(例如在台湾)。大陆通行的是程逢如、在汉、舒逊的译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笔者另见过严欣淇译述的版本(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译者直接将其命名为《美国宪法原理》,虽然与原名在字面上不甚相符,但是却一语点明了这本书的主旨和功能,可谓最佳译法 。这个版本是作者于民国三十七年翻译的,为"去繁就简"编译而成,但缩减、改写、重组处过多。台湾学者钱永祥指出,台湾还有谢叔斐的译本,认为这个版本虽然仍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但比起上述两个译本,似乎要高明一些 。老实说,程逢如、在汉、舒逊的译本最多也只能说是差强人意,错讹之处不在少数。
宪法对参议院的设计集中体现了美国政体的贵族民主(贵族制)而非人民民主的特征。参议院实际上扮演了一个民主时代的"元老院"或"贵族院"的角色。比如参议员至少年满30岁,籍满9年,由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并实行高额财产资格的限制。更重要的是,参议院在诸多权限上要高于众议院。参议院与总统联合享有缔约权,在行政方面参与对官员的委任,总统对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也须得到参议院的批准,在司法方面承担审议总统弹劾案的法庭职能。
混和政体的各种因素中,民主位居重要地位,因为共和政体要追求的是政治权力的共享,而民主则能覆盖最大部分的公民。但是, 事实上《联邦党人文集》的一个核心目标即是限制和驾驭民主。《联邦党人文集》改邦联下的国会一院制为两院制用意之一即在此。 参议院相当于"政府中精选而稳定的组成部分",以牵制更受大众控制和影响、多变的众议院。文集的第62、63等篇集中论证了两院制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二、《联邦党人文集》的主要内容
一言以蔽之,《联邦党人文集》的主旨就是向美国人民证明联邦政府"对美国自由与繁荣的功用",使美国人民相信"这个宪法正是为了建立一个人民的政权"。本文在此处不可能传达《联邦党人文集》的全部内容,而将仅仅起一个提纲挈领、分条析缕的作用,这实际上也是本文的全部努力所在。
一、大共和国采取共和政体(代议制政体),优于小国的直接民主制。"古代政治制度与美国政府的真正区别,在于美国政府中完全排除作为集体身分存在的人民,而并不在于古代政治制度中完全排除人民的某些代表。实际上,文集中的共和政体相当于代议制政体。
作者们认为,在代议制下,代表们的智慧比公众更能辨别国家的真正利益,不会为暂时的或局部的考虑而牺牲国家,比人民更了解他们自己到底想要什么、能更好地表达他们的诉求。
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sion,1751-1836年)出生于美国弗吉尼亚大土地所有者家庭,是北美独立运动的主要领导人之一,被称为"宪法之父"。青年时期即投身于独立战争。1769年就读于新泽西学院(今普林斯顿大学)。曾参加弗吉尼亚革命代表会议,起草关于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文件。先后出席大陆会议和1787年的制宪会议。参加制宪会议时只有36岁,他提出了著名的"弗吉尼亚方案",并使之成为制定联邦宪法的基本框架。在担任美国第1-2届众议院议员期间又通过极力争取,将10条权利法案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写入宪法。1801年--1809年担任杰弗逊总统的国务卿。1808年--1816年担任美国第四任总统。1819年参与创立弗吉尼亚大学,并曾任该校校长。他担任总统期间曾领导进行第二次反英战争,保卫了美国的共和制度,为美国赢得彻底独立建立了功绩。
一、混合政体比之于民主(大众)政体的优越性。
作者们如此表述共和政体的特点,"如果我们以各种政体赖以建立的不同原则为标准,我们就可以给共和国下个定义,或者至少可以把这个名称给予这样的政府:它从大部分人民那里直接、间接地得到一切权力,并由某些自愿任职的人在一定时期内或者在其忠实履行职责期间进行管理……" 换而言之,作者们心目中的共和政体的一个核心特征只是:政府的权力直接或间接地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作者们还指出,美国宪法设计的政治制度中最明确的共和特色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下面都绝对禁止贵族头衔,而且对各州政府的共和政体形式均有明确保证。" 至此,我们已经明了:原来作者们心目中的共和政府的底线就是禁止贵族头衔,也即禁止权力的世袭继承方式。这样理解的共和政府为作者们采取各种措施矫正民主政府的弊病留下了极大的空间。应当指出,这里的共和政体不同于通常的共和政体的含义,而是指一种代议制政体。
汉密尔顿的保守色彩和精英主义色彩比较浓,他崇尚国家实力,主张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政府,以保证国家的秩序和利益。性恶论和等级论是他政治主张的理论基础。他对民主并不信任,认为人民是不可信的、不可靠的,应当让富人和出身名门的人突出地、永久地执掌政权。他早在青年时期就深受霍布斯著作的影响,认为"人性学"是一切科学中最有实用价值的科学。他推崇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并认为英国政府是世界上最好的政府。
《联邦党人文集》在1788年首次出版了合集,书名为"联邦党人"(The Federalist)。《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由三个人组成,分别是詹姆斯·麦迪逊、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虽然关于具体每篇文章的作者尚有争议,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绝大多数的文章出自汉密尔顿之手。据道格拉斯.阿代尔的分析考证,汉密尔顿写了51篇,麦迪逊写了29篇,杰伊写了5篇。 他们当时发表这些文章使用了普布利乌斯这个笔名,这个名字来源于他们所尊敬的古罗马执政官Publius Valerius Publicola。使用这个笔名大有深意。Publius活跃在约公元前500年前后,是挽救罗马共和国的英雄人物,地位相当于古希腊的立法者梭伦(Solon)。罗马人对他极为敬爱,尊其为"爱民者"(Publicola)。有人认为,汉密尔顿在以普布利乌斯之名写作之前,曾以"凯撒"这个笔名写过一系列的倡导宪法的文章,但这些文章遭到了冷遇 。凯撒和普布利乌斯都是强者,但是二者的角色却有天壤之别:凯撒毁灭了一个共和国,而普布利乌斯则拯救了一个共和国。
二、大共和国采取代议制比小共和国更有效。"美国之所以有异于其他共和政体者,其最可恃之处,乃在于代议制的原则。" 大共和国能够比小共和国选出更高明、更审慎、更有道德的代表。代议制是合众国的一个极大优越性,但是这一优越性的充分发挥依赖于另一个优越性,即领土的辽阔。"不可能设想,在古希腊民主国家的狭窄局限下,任何形式的代议制政府竟能得到成功。" 也就是说,矫正民主政府的代议制原则实施之效果依赖于国家领土的大小,甚至相对广阔的美国各州都不够大,惟有广土众民的联邦与宪法所设计的结构才能解决大众政府的弊病。
麦迪逊慧眼独具,以第三人称保存了制宪会议的最完整的会议辩论记录,这本记录是研究美国宪法的必读书。
约翰·杰伊(John Jay,1745-1826年)是一个律师兼外交家。他出生在纽约的一个显赫家庭。他在家接受教育,后就读于皇家学院(今哥伦比亚大学)。四年后,他进入律师行业。杰伊是纽约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大陆会议的代表。在1788年,杰伊被选为大陆会议的主席。杰伊是强大中央政府的强烈支持者。虽然他没有参加制宪会议,但他为《联邦党人文集》贡献出了五篇短文。杰伊拒绝了华盛顿的国务卿任命。杰伊接受了华盛顿的首任首席大法官的任命,而成为美国历史上的第一位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后被选为纽约州州长,他当即辞去了首席大法官的职务。1800年,约翰·亚当斯总统提名杰伊第二次担任首席大法官。这一提名很快被参议院所批准,但是杰伊以健康理由拒绝了这一任命,但实际原因是他认为最高法院缺乏"作为其对国家政府的正当支持的核心的能力、分量与尊严"。
事实上采用代议制原则本身即是对民主和民众对政治影响力的削弱,本身即是民主的变异。作者们并不信任直接民主制,其在议员的任期、选举方式、权限等各个方面都做了精心安排,实质目的就是为了用代议制过滤普罗大众的粗糙意见、意志,满足他们的参与感,但是暗中降低他们对政治过程的影响力。
本书的第51篇解释了分权制度的必要性,三权分立正是美国宪法的精髓之一,其用意之一即在否定立法权至上(这是此前州宪法的普遍原则)。
实际上,《联邦党人文集》的一个核心目标即是矫正平民政府的弊病,作者们明确提到了"美国宪法对古今民主典型所做的宝贵改进",而"不安定、不公正和带进国民会议里的混乱状态,事实上是使平民政府处处腐败的不治之症"。 他们认为,"优良政体的真正检验标准应视其能否有助于治国安邦" ,纯粹的民主政体、甚至代议制政府在治国安邦方面显然都不够优秀。
宪法对美国总统和行政机构的设计集中体现了美国政体的君主制而非民主制的特征。宪法给美国总统奠定了全新的权力基础,其权威直接来自于人民(由人民直接为此目的选举的选举团而非议会选举),而独立于议会。总统直接对美国人民负责,而非对议会负责。总统被赋予了相当大的权力,以应付紧急情况和满足最高行政职位本身的需要。作者们强调"决定行政管理是否完善的首要因素就是行政部门的强而有力"、"行政首脑最必要的条件是强而有力,最宜集权力于一人"。 同时,作者们认为,行政机构不应唯民意是从,而应该按照自己独立的判断行事,也不应迎合立法机构中的情绪。总之,他们对行政机构的设计贯穿了"效率原则"、"强有力"原则(这一点类似于君主制)。
关于本书作者的背景,除了程逢如等的译本中的出版说明之外,可以பைடு நூலகம்充如下。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1757-1804年),出生于英属西印度群岛,是一个英格兰贵族的弃子。1773年进入纽约的皇家学院(今哥伦比亚大学),学习法律。美国独立战争期间曾担任华盛顿的军事秘书。1782年作为纽约州的代表参加大陆会议,1787年参加在美国费城举行的"制宪会议"(时年仅30岁),主张建立强大的中央政府,他是美国联邦宪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也是制定新宪法的最积极鼓吹者。汉密尔顿1789年担任华盛顿总统的财政部长,1795年退出内阁;1804年在与政敌共和党人伯尔的决斗中死去。
总之,宪法可以说是对议会权力的一种极大的削弱和剥夺,而议会恰恰是国家机构中民主色彩最浓的一个机构。《联邦党人文集》设计的共和政体追求一种在大众、精英、领袖之间的平衡,追求一种在强大(效率)和安全之间的平衡。
二、大国政治(大共和国)比之于小国政治(小共和国)的优越性
作者明确指出,"民主政体和共和政体的两大区别是:第一,后者的政府委托给由其余公民选举出来的少数公民;第二,后者所能管辖的公民人数较多,国土范围也较大。" 实际上,作者证明共和政体比民主政体优越的一个重要论据就是"共和政府能比民主政府管辖更为众多的公民和更为辽阔的国土",而恰恰是由于共和政体的治理范围的扩大,共和政体的缺点得以矫正。实际上,作者们阐明了政治哲学史上的一个崭新的主题:大国政治的优越性。
作者们虽然使用的是共和政体一词,然而通过对民主政体、共和政府的调整和矫正,实际上设计了一种包含民主(平民)、贵族、君主三种因素的混合政体,即添加了君主制和贵族制的成分。这种混合政体历史悠久,渊源有自。"共和"的目的在于把政治权力塑造成一种能为共同体中所有人共享的、能保障各阶级(或阶层)利益的公共架构,以使政治共同体能够获得稳定的秩序而得以保存。实质上,美国宪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英国宪法的一个模仿。美国总统的设置即暗中以乔治三世为原型(虽然一开始设立君主制的主张在制宪会议上就被大多数代表否决了),故而权力极大,几似"无冕之王"。国会的两院制即以英国的上下两院为参照。
另外,宪法赋予法官以更大的独立性,以保证司法独立(法官不再由议会任命),也是美国政体贵族制的体现(法院是美国政体中最不民主的部门)。作者们明确指出,"按照制宪会议草案规定,合众国任命的一切法官只要行为正当即应继续任职。" 更为重要的是,"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 ,"对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 。宪法还对法官的薪俸加以了肯定、明确的规定,使司法人员在财源上获得了必要的独立性。所有这些措施都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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