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预算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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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穗财规字〔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8〕2号各区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市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2018年8月29日广州市市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市市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市社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动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穗文〔2017〕34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市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社科项目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于资助社会科学研究,促进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资金。

使用市社科项目资金的项目须经公开竞争程序择优立项,实行合同管理,具有明确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期限、项目科研目标,分为主管单位立项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立项项目。

项目主管单位立项项目包括市社科规划项目、“新型智库”、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社科研究项目。

新增项目资金是否纳入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由项目主管单位和市财政局共同确认;高校、科研院所自主立项需纳入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的项目向主管单位和市财政局报告。

第三条市社科项目资金管理,应当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加强资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加强资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加强资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0•【字号】穗府[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加强资金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2008]5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加强资金管理的工作方案》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加强资金管理的工作方案(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清理和规范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全市统一部署,集中力量对本部门、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通过明确责任、落实制度、强化管理、加强监督,逐步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收付为资金缴拨主要形式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体系,切实做到账户管理严格、资金运作规范、监督管理到位。

二、工作范围此次清理和规范银行账户的范围是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具体包括:经费由市财政核拨、核补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纳入市财政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三、主要任务(一)清理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和资金余额。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按照《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穗财库[2004]2081号,下称《管理办法》)要求,全面清理和规范本部门、单位及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管理的基本情况,对按规定可以保留的住房公积金等银行账户提出保留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予以保留;对能够归并的银行账户一律归并;对未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一律取消;对因工作需要新开设的银行账户,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开设。

广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广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广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政府性债务的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是指对财政支出绩效实行以目标为导向~以评价为手段~注重结果应用的全过程财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绩效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系统。

绩效管理贯穿于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每个环节~涵盖资金项目立项、实施、监管、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的全过程,,二,科学规范。

绩效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工作流程,科学设定评价标准和指标~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真实、客观地反映财政资金绩效情况, — 1 —,三,公正透明。

绩效管理坚持标准统一、数据准确、程序透明、评价公正~相关信息和评价结果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绩效管理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和评价结果应用等。

绩效管理的目标是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章绩效管理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绩效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和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二,负责绩效目标的审核、批复,监督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的完成,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将评价结果应用到预算管理过程, ,三,建立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和专家库~对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提高绩效管理水平,,四,指导和推动各区、预算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工作,,五,其他应由财政部门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预算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 2 —织实施本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的绩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督促、检查、指导相关资金使用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二,按规定制定、审核本单位预算绩效目标,,三,对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报财政部门,,四,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配合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加强资金管理~改进绩效管理工作, ,五,其他应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公布日期】2007.10.26•【字号】穗财库[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预算、决算正文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财库〔2007〕26号)市直各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预算单位现金流量和现金风险,简化预算单位财务结算与报销流程,广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制定了《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试点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本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试点的时间等事项,广州市财政局将另行通知。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试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预算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简化预算单位财务结算与报销流程,制定本方案。

一、公务卡结算方式(一)公务卡是指代理银行为市本级预算单位在职职工发放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公务卡以预算单位在职职工个人名义开立,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持有公务卡的预算单位在职职工(以下简称持卡人)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二、公务卡结算方式适用范围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市财政局年财政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计划

市财政局年财政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计划

市财政局年财政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计划财政预算和资金管理是市财政局的重要职责之一。

为了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运用和有效管理,市财政局制定了年度财政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计划。

本文将就市财政局年财政预算和资金管理工作计划进行探讨。

一、财政预算的编制为了确保市财政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市财政局每年都要编制财政预算。

财政预算的编制是根据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要求,结合市财政状况和发展目标进行的。

具体的编制流程是:1. 收集数据:市财政局会收集各个部门的预算数据和需求,并对其进行梳理和分类。

2. 制定预算计划:根据收集的数据和分析情况,市财政局制定财政预算的总体计划,确定各个部门的预算额度。

3. 预算评审:市财政局组织专业人员对财政预算进行评审,包括对各个部门的预算需求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

4. 审议通过:市财政局将编制好的财政预算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5. 最终确定:通过各方的审议和修改,市财政局最终确定年度财政预算,并向市政府报备和公示。

二、资金管理的原则市财政局在资金管理方面遵循一系列原则,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运用和管理。

以下是几个主要的原则:1. 国家法规原则:市财政局严格按照国家财政法规的要求进行资金管理,确保合法合规。

2. 考核导向原则: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发展目标和绩效考核,对各个部门的财政资金进行分配和管理。

3. 效益优先原则:市财政局在资金分配和管理中注重效益,优先保障经济建设和民生事业的发展。

4. 风险控制原则:市财政局制定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核和监督,防范各类风险。

5. 公开透明原则:市财政局积极推进财政资金的公开透明,依法公布相关财政信息。

三、资金管理工作计划为了确保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市财政局制定了详细的资金管理工作计划。

具体计划如下:1. 预算执行监控:市财政局将进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2. 资金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将制定资金使用管理细则,明确各个部门资金使用的权限和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预算支出管理请示的通知-穗府[1997]3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预算支出管理请示的通知-穗府[1997]3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预算支出管理请示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预算支出管理请示的通知(穗府(1997)32号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支出管理的请示》,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关于加强我市预算支出管理的请示市人民政府:为加强预算支出的管理,规范预算资金的使用,更好地发挥财政在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加强我市预算支出管理问题请示如下:一、认真执行年度预算计划。

各部门、单位应参考本年各项支出情况并根据下年工作任务,编制年度预算计划报送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各单位实际情况并结合当年财力,提出预算安排。

年度预算安排计划经市政府转报市人大审议通过后应严格执行。

对受重大政策影响和特殊需要而必须增加的支出,应按有关程序报批追加预算支出,除此外财政一般不再追加预算。

二、严格控制和压缩会议费及外事费支出。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若干规定>的通知》,市财政只对一类会议安排经费,其余会议由主办部门、单位在包干经费或其他资金渠道解决。

会议要压缩和限制与会人数,严格按标准开支,对各种研讨会、表彰会和座谈会等会议应严格控制。

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能不开的会不开,能合并开的会合并开,尽量节约会议经费支出。

对地方外事费支出也要加以控制和压缩,除市政府组团出访由市财政适当给予拨款外,其余各类出访、出国培训等财政不予补助。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20〕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为支持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设立,严控新增。

专项资金严格按规定程序设立,一律不得自行设立。

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公共财政收支范围,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

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及领导讲话中,对专项资金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规定、要求或表述。

(二)提前谋划,储备项目。

树立谋事为先的理念,科学合理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入库储备项目,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紧密衔接。

(三)绩效优先,目标明确。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监控,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市财政局: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针对近年来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制定了《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结合各部门、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将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函告我部。

附件: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体系,强化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与监督职能,加强宏观调控,提高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各级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其管理的职权、收支范围、预算编制程序、预算的审查和批准、预算的执行、预算的调整、决算、监督及法律责任,必须依照《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下简称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

中央预算包括中央对地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第四条地方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第五条各部门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原则上要按照本部门所属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列。

第六条各级财政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支出,都要纳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

第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据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第二章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及范围第八条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资金来源包括:本级财政根据当年可用财力安排的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财政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年度预算执行中动用机动财力追加的基本建设投资;上年结转本年继续使用的基本建设投资;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安排基本建设的各项专项建设基金等。

广州市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8.18•【字号】•【施行日期】198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广州市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八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为了推动国营农口事业单位改善经营管理,合理组织经济收入,有效地使用资金,促进农业的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各类国营农口事业单位,分别实行以下预算和财务管理办法:(一)对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支出,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

(二)对有经常性、稳定性收入来源,但还不能做到经费自给的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实行“定额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一定几年”的财务包干办法。

并争取在若干年后办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体期限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商定)。

(三)凡已按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应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包括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对已做到经费自给的单位,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除政策另有规定的外,国家不再拨给事业费。

如盈余较大的单位,实行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上交数额或上交比例,一定几年不变的财务包干办法。

(四)凡属名义上是事业单位,实际上已不承担事业任务的场(站),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给事业经费。

对有承担少量事业任务的单位,国家只对其承担的事业任务给予必要的所需的事业经费补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国营林场在没有投入采伐前的抚育期间,收入不上交,以林养林。

(五)凡经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商定、批准转为企业化管理的单位,不能享受事业单位的待遇;未经批准的单位,一律不能享受企业待遇。

不允许一个单位既享受事业单位待遇,又享受企业待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府办[2000]8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0.02.28【实施日期】2000.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00)8号2000年2月28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财政局制定的《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强化预算约束,进一步加强对资金的管理,明确市财政部门与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编制。

(一)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下年度的预算支出计划报送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和城市维护费分正常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列报计划,其中正常经费计划需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支出标准和范围编制;专项经费计划需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的基础工作。

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排污费支出、教育费附加支出以及城市维护费、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专项经费项目计划的制定,财政部门应有重点地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的工作。

(二)财政部门根据各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计划和预算编制的原则以及财力预测情况,将计划指标纳入下年度的财政预算草案,政预算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大审议批准。

在市人。

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公布日期】2014.08.08•【字号】穗财库[2014]49号•【施行日期】2014.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库[2014]49号)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广东省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市本级预算单位是指市本级党政机关和公益一、二、三类事业单位。

市本级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市本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由基层预算单位向一级预算单位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批准后,报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审批;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市本级预算单位必须由其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市本级预算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立及程序第六条市本级预算单位经批准后可开设以下存款账户:(一)基本存款户市本级预算单位必须开设一个基本存款户。

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所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应保持零余额账户的相对稳定。

(二)专用存款账户1. 公益一类参照公务员管理以外的事业单位所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为专用存款账户。

2.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开设住房货币补贴、住房维修基金专用账户。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广东省广州市财政局发布文号:穗财绩[202x]58号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市直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财法[202x]5号)、《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2x]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九日广州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财法[202x]5号)、《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2x]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财政支出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对绩效评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含上级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项目业主为完成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所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行为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的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

第四条绩效评价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主管绩效评价工作,制定相关制度,确定评价项目,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并组织实施重点评价。

第六条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项目用款单位分级组织实施。

市级或市、区、县级市共同安排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下级财政部门承担绩效评价工作。

各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安排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并配合做好上级财政安排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广州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操作流程

广州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操作流程

2011年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操作流程一、部门预算编制流程(一)准备阶段1.2010年8月4日前,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编审处(下称“编审处”)会同信息中心完成部门预算编制软件初始化工作并下发至预算单位。

2.2010年8月20日前,市财政局预算处将2011年部门预算支出控制数下达给编审处,编审处将项目支出(包括政府投资计划,下同)控制数下达给各业务处;(二)“一上一下”阶段1。

2010年9月10日前,预算单位填报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非税收入征收计划,报送至编审处;2.2010年10月15日前,编审处完成基本支出预算的审核;各业务处完成项目支出预算的审核,经分管局长同意后送编审处;3.2010年10月22日前,编审处审核、汇总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连同新增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汇总送预算处,预算处编制总预算,连同新增支出安排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部门预算审核小组)审定,局长办公会议纪要作为编审处下达“一下"控制数的依据;4.2010年10月26日前,预算处根据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结果将“一下”控制数下达给编审处;编审处将项目支出控制—1—数下达给各业务处,各业务处据此调整项目支出预算(系统数据库锁定);5.2010年10月30日前,编审处完成“一下”控制数下达工作。

(三)“二上二下”阶段1。

2010年11月10日前,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一下"数据,向编审处报送修改后的部门预算(“二上");2。

2010年11月19日前,编审处完成基本支出预算的审核;各业务处完成项目支出预算的审核,经分管局长同意后送编审处(系统数据库锁定);3。

2010年11月30 日前,编审处审核、汇总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数据,会同预算处对突破“一下“控制数部分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部门预算审核小组)审定;4. 2010年12月3日前,预算处向编审处下达“二下”控制数;编审处将项目支出控制数下达给各业务处,各业务处据此核定项目支出预算;5. 2010年12月10 日前,编审处及各支出处室根据“二下"控制数完成部门预算的核定工作(系统数据库锁定);6。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广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广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广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广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0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广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的预算外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下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国有企业税后留用资金不再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市场取得的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经营、服务性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但必须依法纳税,并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实行统一核算。

第四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应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五条部门和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时,应使用由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广州市财政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据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的用途分类进行核算。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印发天河区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印发天河区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印发天河区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穗天府办[2012]4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印发天河区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天府办〔2012〕43号)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天河区部门预算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27日天河区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部门预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参照广州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财政拨付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的天河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部门预算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预算编制第四条部门预算编制遵循以下原则:(一)实行全口径预算。

坚持一个部门一本预算,部门预算全面反映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

(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各单位凡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均全额纳入预算管理;支出安排既要考虑实际需要,又兼顾财力可能,按轻重缓急统筹安排项目,综合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

(三)严格依法理财。

按相应类别标准编制支出预算,保障法定支出和重点支出需要。

严格预算编制程序,维护预算严肃性,部门预算经批复,非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变更。

(四)实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推行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建立以评价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机制。

(五)坚持权责一致。

区财政局负责部门预算编制的组织、协调、审核、批复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各预算单位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部门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构成。

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穗财编【2011】208号)

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穗财编【2011】208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6月13日穗财编[2011]208号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第四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一)综合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统筹考虑预算内外资金。

(二)优先保障。

优先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各单位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三)定额管理。

基本支出预算实行以定员定额为主的管理方式,同时结合单位资产占有状况,通过建立单项定额标准、综合定额标准、行业定额标准,实现资产管理与定额管理相结合。

(四)勤俭节约。

对日常公用支出要精打细算,严禁铺张浪费。

第二章基本支出的范围第五条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具体规定和我市实际,将基本支出划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第六条人员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科目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工资福利支出项目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包括离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

第七条公用经费包括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科目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范围的支出。

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及其他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离退休人员管理费、办公设备购置、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广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介绍

广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介绍

广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介绍广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指对广州市财政的预算管理和资金运营进行系统的改革和完善,以提高财政预算的科学性、严密性和透明性,优化财政资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主要内容:1 .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广州市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绩效管理体系:在编制预算时,要区分政府目标、政策目标和财务目标,建立绩效目标体系,对预算支出进行科学的安排和分配,以确保公共资源的最优分配和使用;(2 )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对预算执行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反馈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修正和优化预算执行计划;(3 )改进预算决策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决策程序,增强社会监督的力度,提高预算决策的公正性和针对性。

2 .资金管理制度改革广州市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资金保障机制:结合广州市财政实际情况,科学制定财政资金使用计划,加强对公共资源的保障,确保财政收支平衡,避免资金短缺和浪费现象;(2 )加强资金监管: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的监管和审计,防止资金流失和挥霍,及时发现和纠正财政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行为;(3 )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和规范体系,严格执行财务授权和审批程序,规范各项财务交易流程和操作,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3 .创新财政绩效考核制度广州市财政绩效考核制度改革主要是建立一套科学、完整、可操作的绩效评价制度,以激励公务员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财政预算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设立考核指标体系:制定绩效考核指标并切实落实实施,确保评价标准准确完备、数据来源可信、评价结果科学严格;(2 )完善考核评价机制:科学测算绩效数据,定期公布和分析绩效数据指标,启动考核管理流程并执行;(3 )强化激励措施:对考核成果明显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等激励,促进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12.03•【字号】穗财资[2007]183号•【施行日期】2007.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资〔2007〕183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为了规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联系电话:83338671)。

广州市财政局二○○七年十二月三日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

经市编办核定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使用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章单位自用资产管理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购建审批制度。

资产购建,应当进行充分论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资产购建计划,需要报批的项目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列入部门预算后组织采购;对不需要报批的资产购建项目,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采购预算,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组织采购。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1•【字号】穗府办[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2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十一日广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承担的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三)增加综合治税的职责。

(四)增加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财经问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控制财政风险的职责。

(六)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财政、政府采购、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起草有关税收法规和规章草案。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政府调节、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建议;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三)承担市级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市级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拟订市对区(县级市)财政管理体制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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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预算管理规程
穗财预〔2004〕280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预算管理工作,体现公共财政和全口径预算的原则,根据《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财政改革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收经管部门预算单位的预算内、外支出指标,监督管理经管部门预算单位专项资金(含基金)的使用情况。

支出业务处逐步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绩效预算。

(五)统计评价处负责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制订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牵头开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和财政监督分局负责市本级预算内、外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国库支付中心负责市本级财政集中支付资金的审核拨付、会计核算、拨款凭证打印及送单;汇总和登记政府采购、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明细账。

(八)财政信息中心负责财政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安全、维护和技术咨询,负责在财政信息系统中导入数据,整理报表。

据,并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抄送预算处(列出经常性和一次性专项明细,见表二)。

各部门预算单位,按照中央、省、市等有关规定填列预算基础信息数据库;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照中央、省、市等有关规定、定额标准和编委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专项经费视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安排,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三)每年11月15日前,各支出业务处将经分管局长同意后的下年度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收入计划、非税收入和专项资金(列明细,分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其他专项收
入)的收支计划以表格形式(见表三、表四)抄送综合规划处、国库处、预算处和监督检查处。

(四)每年11月20日前,预算处汇总审核项目支出,提出项目安排意见并上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五)每年11月30日前,预算处将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一下”情况通知各支出
5个
数据,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抄送预算处(列出经常性和一次性专项明细,见表七)。

预算处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汇总各业务处部门预算“二上”数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十二)每年在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二上”数据后的5个工作日内,预算处将审定后的“二上”情况通知各支出业务处。

(十三)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45日前,我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汇报市预算草案的编制情况,预算处负责牵头准备相关材料。

第三章指标下达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

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部门预算。

(一)每年12月10日前,预算处根据当年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和下年预算支出计划,
号)等文件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办理资金拨付业务。

第九条国库处、局属各分局和国库支付中心按照《关于广州市财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1996〕657号)、《关于企业缴纳税款实行先征后财政返还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1996〕623号)和《关于企业缴纳税款实行先征后财政返还有关申报审批程序的通知》(财预〔1999〕242号)等文件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办理财政预算收入退库(含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退库)、各项收入先征后财政返还(包括所得税、流
转税以及其他税费的先征后财政返还)等业务。

第十条财政拨款(含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和补助支出)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要求填写拨款单的科目代码、科目名称和用途。

其他资金拨付(含暂存暂付款项、与上下级往来款项、专用基金支出、预算外资金等)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的会计科目和预算管理系统中的科目代码填写拨款单的科目代码、科目名称,按实际资金使用情况填写用途。

12月
第十三条办理应急专款(包括救灾款、救济款、扶贫款等),应特事特办,及时办理;拨付异地的应急专款,有关业务处要附上合法的依据和原始凭证,并须呈报两名局领导签字批准。

国库支付中心支付属于财政直接支付性质的异地拨款,须由两名中心领导签字批准。

第五章预算追加
第十四条新增(减)退库的有关文件和呈批件等,由各支出业务处主办,会国库处并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国库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上级追加(减)和专项补助、预备费,由各支出业务处主办,会预算处、国库处登记并由预算处追加指标。

第十六条各支出业务处在指标内调剂解决的新增支出,经相关业务处提出意见后报
个工
、政法、文化(含文物)、卫生(含中医及药品监督管理)、城建、社保等方面的预算执行情况以表格形式(见表十一附表)抄送预算处,由预算处审核、汇总上报局领导(见表十一)。

第二十二条每年7月和11月,由办公室召集各处室,国库处、预算处和监督检查处分别通报市本级预算执行、财力预测和收支平衡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以做好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七章预算调整和决算
第二十三条每年9月底,预算处将当年1—8月新增退库和新增支出项目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第三季度末,各支出业务处将调整预算抄送预算处,预算处汇总并草拟调整预算方案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预算处按照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意见和公文办理的规程,将调整预算方案以局的名义上报市政府。

调整预算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还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阅。

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
第二十七条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各支出业务处和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定期对账。

对账表格格式由国库处统一制定。

每月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国库处与国家金库广州中心支库及其他开户银行做好存款资金的对账工作,并在每月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与国家金库广州中心支库做好全市市库收入入库的对账工作。

每年7月15日、10月15日和12月10、20、28日前,由国库处牵头,会同各支出业
务处、国库支付中心、财政信息中心核对预算内、外支出账务。

第二十八条第四季度每月10日及12月10、20、28日前,各支出业务处将全年预计支出数抄送国库处和预算处(见表十三)。

第二十九条每年12月25日前,各支出业务处将当年按规定需结转的项目(见表十四)抄送国库处和预算处。

日和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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