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预算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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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预算管理规程

穗财预〔2004〕280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预算管理工作,体现公共财政和全口径预算的原则,根据《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财政改革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收经管部门预算单位的预算内、外支出指标,监督管理经管部门预算单位专项资金(含基金)的使用情况。支出业务处逐步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绩效预算。

(五)统计评价处负责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制订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牵头开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和财政监督分局负责市本级预算内、外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国库支付中心负责市本级财政集中支付资金的审核拨付、会计核算、拨款凭证打印及送单;汇总和登记政府采购、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明细账。

(八)财政信息中心负责财政信息系统的开发、运行、安全、维护和技术咨询,负责在财政信息系统中导入数据,整理报表。

据,并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抄送预算处(列出经常性和一次性专项明细,见表二)。各部门预算单位,按照中央、省、市等有关规定填列预算基础信息数据库;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照中央、省、市等有关规定、定额标准和编委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专项经费视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安排,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三)每年11月15日前,各支出业务处将经分管局长同意后的下年度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收入计划、非税收入和专项资金(列明细,分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其他专项收

入)的收支计划以表格形式(见表三、表四)抄送综合规划处、国库处、预算处和监督检查处。

(四)每年11月20日前,预算处汇总审核项目支出,提出项目安排意见并上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五)每年11月30日前,预算处将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一下”情况通知各支出

5个

数据,经分管局长同意后抄送预算处(列出经常性和一次性专项明细,见表七)。预算处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汇总各业务处部门预算“二上”数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十二)每年在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二上”数据后的5个工作日内,预算处将审定后的“二上”情况通知各支出业务处。

(十三)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45日前,我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汇报市预算草案的编制情况,预算处负责牵头准备相关材料。

第三章指标下达

第七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部门预算。

(一)每年12月10日前,预算处根据当年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和下年预算支出计划,

号)等文件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办理资金拨付业务。

第九条国库处、局属各分局和国库支付中心按照《关于广州市财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1996〕657号)、《关于企业缴纳税款实行先征后财政返还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1996〕623号)和《关于企业缴纳税款实行先征后财政返还有关申报审批程序的通知》(财预〔1999〕242号)等文件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办理财政预算收入退库(含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退库)、各项收入先征后财政返还(包括所得税、流

转税以及其他税费的先征后财政返还)等业务。

第十条财政拨款(含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和补助支出)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要求填写拨款单的科目代码、科目名称和用途。其他资金拨付(含暂存暂付款项、与上下级往来款项、专用基金支出、预算外资金等)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的会计科目和预算管理系统中的科目代码填写拨款单的科目代码、科目名称,按实际资金使用情况填写用途。

12月

第十三条办理应急专款(包括救灾款、救济款、扶贫款等),应特事特办,及时办理;拨付异地的应急专款,有关业务处要附上合法的依据和原始凭证,并须呈报两名局领导签字批准。

国库支付中心支付属于财政直接支付性质的异地拨款,须由两名中心领导签字批准。

第五章预算追加

第十四条新增(减)退库的有关文件和呈批件等,由各支出业务处主办,会国库处并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国库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上级追加(减)和专项补助、预备费,由各支出业务处主办,会预算处、国库处登记并由预算处追加指标。

第十六条各支出业务处在指标内调剂解决的新增支出,经相关业务处提出意见后报

个工

、政法、文化(含文物)、卫生(含中医及药品监督管理)、城建、社保等方面的预算执行情况以表格形式(见表十一附表)抄送预算处,由预算处审核、汇总上报局领导(见表十一)。

第二十二条每年7月和11月,由办公室召集各处室,国库处、预算处和监督检查处分别通报市本级预算执行、财力预测和收支平衡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以做好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七章预算调整和决算

第二十三条每年9月底,预算处将当年1—8月新增退库和新增支出项目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第三季度末,各支出业务处将调整预算抄送预算处,预算处汇总并草拟调整预算方案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预算处按照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意见和公文办理的规程,将调整预算方案以局的名义上报市政府。调整预算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还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阅。

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

第二十七条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各支出业务处和分管部门预算单位定期对账。对账表格格式由国库处统一制定。

每月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国库处与国家金库广州中心支库及其他开户银行做好存款资金的对账工作,并在每月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与国家金库广州中心支库做好全市市库收入入库的对账工作。

每年7月15日、10月15日和12月10、20、28日前,由国库处牵头,会同各支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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