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理想型官僚制理论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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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理想型官僚制理论述评
20 世纪初,德国的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官僚制的历史进行了经济、政治、文化层面的考察,运用其“理想类型”的方法论重新阐释了其对官僚制的理解,剥去了传统官僚制的“神圣光环”,剥去了公共官员“所有的感情价值”,而仅仅把他们视为一种技术工具,从而建构了“理想型官僚制”的理论模型。
一、韦伯研究官僚制的方法论、视角与定位
(一)方法论选择:理想型的研究方法
“理想类型”(Ideal-typus)又称“纯粹类型”,是韦伯为了使社会科学研究的概念达到精确性而设定的一种方法。按照韦伯的定义,“理想类型是通过单方面地突出一个或更多的观点,通过综合许多弥漫的、无联系的,或多或少存在、偶尔又不存在的具体的个别的现象而成的,这些现象根据那些被单方面地强调的观点而被整理成一个统一的分析结构。”1 韦伯运用理想类型方法论的原因在于,韦伯认为,人类对于外物的认识是通过概念和范畴获得的,因此在进行理论研究之前就必须进行准确的概念界定。因此,社会科学要想成为真正的科学就必须向自然科学一样构建自己严谨而精确的概念工具。但是由于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由具有不同动机和意志的主体行为构成的,其概念构建非常困难,所以,韦伯才提出了“理想类型” 的方法。
在探讨韦伯的理论时,我们必须注意此方法对于韦伯思想的重要影响。韦伯“理想型官僚制”理论的突出贡献就在于他“放弃了西方若干世纪以来普遍采用的以叙述制度的价值规范为主的研究方式,转而以合理主义价值立场和类型化比较研究与发生学因果分析相结合的‘理想类型’的方法论”2,从而突破了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局限,以一个全新的视角对这种新型组织形式进行了一种理想状态的学理分析。
理想类型作为方法论的概念工具,首先它是由理智构造的工具,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不同于现实;其次,理想型概念认为任何事物的发展规律都具有逻辑上的可能性(理想类型),它是在对繁多的经验事实进行整理之后得出的,突出了具有规律性和共性的东西,是经验事物的典型形式;最后,毫无疑问,理想类型作为某种变异的形式,和现实之间存在着差别。“这种概念结构既非历史现实,亦非‘真实的’ 现实,它只具有纯理想的有限概念的意义,真正的现实或行为可以与之相比较,并为解释那些有意义的成分而对之作观察。”理想类型作为一种认识方法,其特点就在于通过比较不同经验事实与理想类型之间存在的极为细小的差别,对经验事实的客观性认识更为清晰。所以,在构建理想型官僚组织中,韦伯就是应用这种“理想类型”的方法,通过剥去了公共官员“所有的感情价值”和“政治情感”,用制度和法律来构建他的组织理论的。
(二)研究视角的确认:组织社会学
法国的组织社会学家克罗泽(M. Crozier)认为,所谓组织社会学,就是从社会学角度对组织机构进行调查研究的科学,就是对大型工业与政府机构的策略及其内部权力体制的跨学科研究。4“组织社会学的任
务主要是考察现代社会所有部门的各种组织所共同具有的最一般特征,并对组织效率的各种条件作出理论概括,其范围所及包括一切机构,无论他们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宗教的,还是世俗的。”5 韦伯识别了现代社会可推广的大规模行政管理体制所共有的十几个最基本特征,并对组织效率实现的各种条件进行了理论概括,他断言,现代组织如果按照他的理想型组织的模式去运作,就会实现最大的效率。因此,我们可以说韦伯在对官僚制的研究中所采取的是组织社会学的视角。官僚制不是指一种政府类型,而是一种行政体制——非政治体制,这种行政体制是由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按既定的规则使之不断运作的。任何行政组织都有行政管理机关,其性质和任务区别于雇佣科层组织的理事机构和一线的执行人员。所以,我们可以说韦伯是率先建立适用于整个现代社会的可推广的组织理论的理论家之一。
(三)官僚制的定位:介于国家及其代表者和社会之间的社会管理(控制)工具从组织社会学的视角,韦伯把官僚制与组织紧密联系起来,认为它是任何社会组织建立的核心理论,
具有一般组织理论的性质。但从国家行政的角度出发,韦伯又十分谨慎地区分了“组织”与其行动机构的“官僚制”之间的关系。官僚制是一种不同于政治统治体(一种组织)的机制,是政治统治体将国家意志作用于社会的中介环节。现代国家,其权力运作过程可表现为:国家→政治统治(国家代表者)→政府管理→官僚制→公务员→社会公众,在这一权力运作过程中官僚制的地位正是出于国家及其代表者和社会之间的中介,他是国家机器代表者管理社会的工具。一方面,从国家、国家的代表(统治体)和官僚制的关系看,在国家、代表和官僚制行政人员之间存在如下关系:国家以一定的方式拥有一个代表者作为其支配者(或统治体),他享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以国家的名义来进行管理,而后这个支配者(统治体)又委任行政人员来具体执行管理任务和工作。在三者关系之间存在一种层层授权关系,即国家通过一定形式建立一个统治体(其性质可能是专制的、等级制的、代议制的或三者不同程度的混合)来代表国家及其意志,统治体任用官僚制来具体执行管理以实现统治体的意图,其中统治体的性质规定官僚制的性质。在此,官僚制是统治体对社会进行管理的中介。另一方面,从官僚制与社会的关系看,官僚制是国家及其代表者(统治体)管理社会的工具。从恩格
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我们知道国家的产生是为了维持社会关系的秩序化,它必然要对社会进行控制和管理,为此,就需要建立一个既能够体现统治体意志又能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的工具,官僚制就成为其必然选择。同时,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力量得以迅速发展,这些阶层和社会力量对官僚制本身也施加影响和压力。因此,社会力量之间的均衡结构也强烈影响着官僚制的责任与行为取向。
二、韦伯官僚制理论的核心
在韦伯的理想型官僚制理论中,“合法性”与“合理性”是两个最基本的概念,一切关于韦伯官僚制
理论的研究都需要从这两个概念出发,才能把握其思想的真谛。“合法性”概念与“合理性”概念是紧密
联系在一起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合理性”经常用于一种学理的解释,倾向于技术化、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