肋骨骨折门诊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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肋骨骨折门诊诊断证明书
篇一:骨折,诊断证明书
篇一:诊断证明规定
关于
印发《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科室:
为保障医疗质量,
确保医疗安全,进一步规范诊断性医学证明的开具、盖章流程,现将平度市人民医院《关于
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工作中遵照执行。
医务科
门诊部
20XX年3月20日
平度市人民医院
关于出具医学诊断
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医学证明是具有法
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
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规定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
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
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具《医学诊
断证明》的规定
1、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亲自诊查、调查、签
署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填写齐全,对所出具的诊断证明负有法律责任。
2、特殊诊断证明,
如涉及司法、计划生育、伤残等,需要持相关单位介绍信,医师方可按规定出具诊断证明,
科主任要审核签名。
3、医师在执业活动
中,严禁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
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不能以患者主诉、
症状、体征、描述等非规范的医学诊断出具诊断证明。死亡、病情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
单。
5、出具的诊断证明
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住院患者到医务科,门诊患者到门诊部审核盖章后方可有效。
三、出具《病假证
明》的有关规定
1、门急诊病假证明:
急诊病人不超过3天;日间门诊病人不超过7天;门诊特殊病人(如慢病、骨折等)可酌情
延长,但一次不超过15天,且须双医师签名。病假证明时间必须记录在门(急)诊病历中。
病假证明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2、住院病假证明:
患者出院时根据病情需要继续病休时,根据病情需要,
注明“建议”休息,最长不超过60
天,如患者有延长休息需要,可续开住院病假证明。
四、诊断证明和病
假证明的管理
1、诊断证明和病假
证明盖章后方可生效。专用章应安排专人管理,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诊断和病假证明要认真
审核,严格把关,并做好详细登记以备查。
2、诊断证明盖章:住院诊断证明由医务科,门急诊病人由门诊部负责审核、登记、盖章。住
院病人诊断证明一般在患者出院时开具,患者必须携带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医务科
盖章,门诊病人需携带门诊病历到门诊部盖章。节假日期间患者带上述相关证明到医院办公
室盖章,值班人员要认真审核,并做好详细登记。
3、在诊疗过程中,
由于姓名记载错误,确需更改者,若仅为同音不同字或仅错一字者,由主管医师填写“诊断
证明”预以更正,加盖医务科章即可。如需更改姓氏或两个字以上者,医务科盖章无效,患
者或家属需到医保办公室咨询解决。
4、复印件、复写件,
未注明出具医师的均不予盖章。
五、责任追究
严禁不见患者、弄
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人情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对不按《执业医师法》规定要求出具证明
所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罚款300-1000元、取消处方权3-6
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20XX年3月20日
篇二:诊断证明书模板
住院诊断证明书东营合德
医院
篇三:疾病诊断证明书
芦草卫生院
疾病诊断证明书
姓名
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单位门诊或住院号地址病情摘要:
诊断:
医嘱及建议:
年月日
注:1、未盖本医院
医疗章无效。
2、涂改无效。
3、只作疾病证明,
不得作其它证明使用。
篇四: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
二、
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
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
一步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临床医师要以科
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
科学的诊断依据。
2、诊断证明书必须
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出具诊断证明书的主治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
负责。
3、临床医生开具疾
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大写,不得涂改。
4、门诊医师为门诊
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
历中做相应的记录。
5、医师为门诊病人
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由门诊办公室盖门诊印章。为住院病人开具诊断证明书由医生所在
科室盖章。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遇有异议,
可请示专科主任决定。凡复印件、复写件均不予盖章。
6、如疾病证明涉及
计划生育、离退休、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工伤鉴定、医疗保险、事故赔偿等问题,必须经
科室主任审阅签字。如需出具病情介绍,则应持介绍公函经医务科批准后,由科室主任指定
专人书写,科室主任审阅及签字。
7、对学术上有争议
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时,应由医务科负责组织专家会诊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8、医师不得为非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