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募集资金-法规集合
债券募集资金 法规集合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一)发行债券的数量;(二)发行方式;(三)债券期限;(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决议的有效期;(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第四十四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五十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二)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三)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四)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六)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七)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可以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或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八)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第五十三条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
银行间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何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发行金融债券。
第四条金融债券的发行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自律的原则,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并提示投资风险。
第五条金融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活动。
1.3 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及本办法,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专项使用、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管理2.1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及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2.2 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存放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3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及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3.1 公司在发行债券前,应制定明确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
3.2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应包括项目投资、还款计划、资金使用进度等内容。
3.3 公司应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合理使用募集资金,确保项目投资进度。
四、募集资金使用的限制4.1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1)弥补公司日常经营性现金流;(2)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或投资于其他企业;(3)捐赠、赞助、集资、偿还债务等非生产性支出;(4)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五、募集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5.1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
5.2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经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六、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6.1 公司应建立健全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监督制度,确保募集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6.2 公司应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及时向保荐机构报告。
6.3 公司应接受保荐机构、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七、募集资金使用的变更7.1 公司如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方案;(2)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方案;(3)及时公告变更情况;(4)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
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了解债券资金的具体运用
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了解债券资金的具体运用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了解债券资金的具体运用债券是一种企业或政府机构为了筹集资金而发行的一种借据,通过向投资者出售债券来获得募集资金。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各种不同的目的,包括项目投资、运营资金、债务偿还等。
本文将探讨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债券资金的具体运用。
一、项目投资债券发行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筹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
企业或政府机构会根据自身需要和市场状况,选择适当的项目进行投资。
这些项目可以是基础设施建设、科技研发、新产品研制等。
通过发行债券获得的资金可以用于项目的启动、运营和维护,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增长。
二、运营资金债券资金还可以用于企业或政府机构的日常运营。
运营资金是企业或机构正常运营所需的资金,用于支付员工工资、购买原材料、支付租金等。
有时企业或机构可能会出现短期资金短缺的情况,此时发行债券可以提供灵活的资金支持,确保正常的运营。
三、债务偿还债券发行的另一个重要目的是用于债务偿还。
企业或政府机构可能存在早期的债务需要偿还,或者希望通过债券发行来重组现有债务。
发行债券可以为债务偿还提供资金来源,减轻企业或机构的债务负担,并延长债务到期时间,提供更灵活的偿债方式。
四、并购与兼并债券发行可以为企业的并购与兼并提供资金支持。
在并购与兼并过程中,企业通常需要大量资金来收购其他企业或机构的股权或资产。
债券发行可以为并购方提供所需的资金,支持企业的扩张与发展。
五、补充资本金有些企业或机构可能需要补充资本金以增加业务扩展或满足监管要求。
此时,发行债券可以为企业提供一种补充资金的方式。
通过发行债券来获取资本金,可以增加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实力,提升市场信心。
六、其他用途除了上述提到的主要用途外,债券资金还可以用于其他各种目的。
例如,用于股票回购、股息支付、税务结算等。
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可以根据企业或机构的需要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而不同。
总结: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可以有多种用途,包括项目投资、运营资金、债务偿还、并购兼并、补充资本金以及其他各种目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6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5年1月15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规定、违规类型及案例
一、债券募集资金相关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三条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发行人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进行监督。
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发行人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订立监管协议。
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一)1.对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使用,发行人需要注意什么?答:一是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二是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三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不包括募集资金用于并表子公司的情形)。
四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在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人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个别发行人存在将募集资金挪用、转借他人的问题,如某公司将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从专户转入基本户后,将部分资金出借给另一公司;某公司在收到募集资金后将其中的部分资金划往非关联公司,之后将部分资金划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另一公司的银行账户;某公司在收到募集资金后将部分资金拆借给当地财政局;某公司收到募集资金后陆续将部分资金划转给股东;某公司收到募集资金后将部分资金拆借给当地某管委会。
对于存在将募集资金挪用、转借他人问题的发行人,我会派出机构采取了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行政监管措施,并责令限期归还。
同时,根据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追究受托管理人责任。
上交所2018年公司债券培训:募集资金合规监管常见问题1.闲置募集资金是否可以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不能用于购买除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债以及交易所债券逆回购以外的任何理财产品,包括银行定期存款。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规范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发行的各类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活动。
二、募集资金专户管理2.1 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的收入及支出。
2.2 专户开户后,公司应当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2.3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将募集资金从发行账户划转至专户,并进行专项管理。
三、募集资金使用原则3.1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3.2 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公司发展战略。
3.3 募集资金使用应当优先保障债券本息的支付。
四、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审批4.1 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确募集资金的使用项目、金额、进度及预期效益。
4.2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并报股东大会备案。
4.3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变更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并及时披露。
五、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5.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5.2 公司应当接受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审计机构等外部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5.3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进度、效益等。
六、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6.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制度,防范资金使用风险。
6.2 公司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安全的突发事件。
七、募集资金使用的信息披露7.1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7.2 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如出现重大风险事项,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证券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募集资金的范围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等募集资金。
2. 公司通过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等融资工具募集资金。
3. 公司通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三、募集资金的管理机构1. 公司设立募集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管理工作。
2. 募集资金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工作。
四、募集资金的管理流程1. 募集资金的申请与审批(1)公司各部门需向募集资金管理部门提出募集资金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募集资金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
(3)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2. 募集资金的存放(1)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存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变更、注销等事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 募集资金的使用(1)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优先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不得用于非主营业务投资。
(3)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合规的原则。
4. 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1)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公司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使用效果等信息。
五、募集资金的管理要求1. 公司应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2. 公司应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定期进行自查,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3. 公司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专户的管理,确保专户资金的独立、安全。
4. 公司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六、监督检查1.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2.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发行公司债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法律合规部范本)
【】公司(发行人)【】(监管银行)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管理人)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约时间:二〇xx年月日签约地点:x【注:本协议范本以在深交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要求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可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一)为例设定,如拟在深交所公开发行或在上交所公开/非公开发行的(特别是拟不设立偿债保障金专户的),请项目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与相关方的协商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甲方:【】公司(发行人)住所:法定代表人:乙方:【】银行(监管银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丙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管理人)住所地:x法定代表人:x鉴于:1、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公开】发行【】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期债券的期限为【】年。
2、甲方聘请乙方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偿债保障金专户的监管银行,同意接受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对账户及资金的监管。
3、丙方担任甲方发行本期债券的主承销商,并接受甲方的聘请作为本期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账户及资金的监管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第一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甲方在乙方【】开立本期债券的唯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户名称:【】公司开户银行:【】银行账户:【】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需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相关规定。
该账户的预留印鉴由甲乙双方共同预留,甲方预留其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乙方预留其受托管理业务负责人名章,甲乙双方的预留印鉴由各自分别保管;如果发生预留印鉴人员变更,甲方应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预留印鉴变更手续。
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XX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XXXXXXX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董事会负责本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应存放于公司指定的账户集中管理,并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得投向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六条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审批手续。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每年的支出须由公司财务部提出该年度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由董事会批准。
在该年度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内的资金使用,经子公司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在该年度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外的资金使用,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七条公司如果拟变更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经代表该期公司债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方可做出决议。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九条在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未全部使用之前,公司董事会应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专项审核意见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相关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并提出专项审核意见。
企业债券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企业债券相关法规汇总目录第一部分法律及行政法规 (2)一、公司法(略) (2)二、证券法(略) (2)三、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8.2) (2)第二部分发改委相关规定 (5)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5)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07]602号) (8)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11)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本息兑付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9]2737号) (12)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13)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 (14)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 (15)八、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 (17)九、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 (19)十、2013年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初步考虑(发改财经〔2013〕742号) (21)十一、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2013年4月19日发布 (23)第三部分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规定 (26)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细则(中债字[2008]8号) (26)第四部分交易所相关规定 (34)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09年修订版) (34)第一部分法律及行政法规一、公司法(略)二、证券法(略)三、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8.2)1993年8月2日国务院第121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益,制定本条例。
企业债券发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企业债券发⾏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都对企业债券发⾏做了规定,关于企业债券发⾏的法律法规有哪些的更多内容,下⾯由店铺⼩编为你解答。
⼀.《证券法》种对企业发⾏债券的规定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以⽀付公司债券⼀年的利息;4.募集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平;6.发⾏公司债券募集资⾦必须⽤于审批机关批准的⽤途,不得⽤于弥补亏损和⾮⽣产性⽀出。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对企业发⾏债券的规定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3.具有偿债能⼒;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5.所筹资⾦⽤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6.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于银⾏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三.《国家发展改⾰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企业发⾏债券的具体规定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以⽀付企业债券⼀年的利息;4.筹集资⾦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业发展⽅向,所需相关⼿续齐全。
⽤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资本⾦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额不得超过该项⽬总投资的60%。
⽤于收购产权(股权)的,⽐照该⽐例执⾏。
⽤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于补充营运资⾦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平;6.已发⾏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付本息的状态;7.最近三年没有重⼤违法违规⾏为。
关于可转债 募集资金使用的要求
可转债是指作为公司融资工具发行的债券,具有一定期限,债券持有人有权在特定时间内将其转换为公司股票的特殊债券。
对于公司发行可转债所募集资金的使用要求,是公司在进行可转债发行时需要严格遵守的规定。
关于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的要求,公司应当遵循《公司债券募集、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限制。
通常情况下,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需详细列明用途及用途限制。
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公司必须合法合规,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发行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资金使用,并在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合同文件中对资金的使用做出明确定义和约束。
公司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度,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公司应当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向债券持有人和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对于投资者而言,了解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的要求,可以帮助他们更全面地评估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减少投资风险,增加投资收益。
合规使用募集资金也有利于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和认可度。
个人观点上,我认为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方面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做到资金使用合法合规、透明公开,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的信心和稳定性。
投资者也应当加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关注和监督,共同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公平性。
公司在发行可转债并募集资金时,需要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透明公开,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稳定。
这也有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投资者的合理收益,是建立和谐健康的资本市场的重要举措。
在全面评估了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的要求后,我对这一规定有了更加深入和全面的认识。
通过撰写本文,不仅加深了我对这一主题的理解,同时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关注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方面的要求,为建立更加健康、透明的资本市场贡献自己的力量。
银行间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募集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各类银行间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
1.3 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募集资金账户管理2.1 发行人应当在银行间市场披露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等。
2.2 发行人应当将募集资金及时足额存入专用账户,并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2.3 发行人应当加强对募集资金账户的管理,防止资金被挪用、占用或冻结。
三、募集资金使用规定3.1 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及发行文件约定。
3.2 发行人应当根据发行文件约定的资金用途,制定详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披露。
3.3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
3.4 发行人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1)弥补发行人日常经营资金缺口;(2)偿还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债务;(3)投资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的项目;(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四、募集资金监督与检查4.1 发行人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4.2 发行人应当接受银行间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与检查,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
4.3 发行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到账金额、实际使用金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等。
五、募集资金变更及用途调整5.1 发行人如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同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2 发行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确保变更后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及发行文件约定。
公司债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高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我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发行的所有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第四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1. 投资项目:用于我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生产线建设等。
2. 补充流动资金:用于我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
3. 还债:用于偿还我司到期债务,降低财务风险。
4. 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管理第五条募集资金到位后,我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用。
第七条募集资金使用前,我司应制定详细的使用计划,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我司应严格按照使用计划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九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后,我司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监督第十条我司设立募集资金专责小组,负责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专责小组应定期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我司监事会应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我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五章信息披露第十四条我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我司应定期披露募集资金使用进度、使用效果等信息。
第十六条我司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的,应立即披露。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我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挪用、滥用募集资金,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公司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各大企业的资金筹集过程中。
然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则显得尤为重要。
一个良好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不仅可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还可以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评估,并结合个人观点和理解进行详细探讨。
1.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公司债券作为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可以为企业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然而,这些资金的使用必须受到一定的约束和监管,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企业和投资者来说都至关重要。
2.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构建为了建立一套完善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企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和构建。
2.1 透明度和信息披露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这样可以增强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提升公司的声誉和信用度,有利于未来的融资。
2.2 风险控制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企业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各类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管控。
企业还需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一旦发现风险信号,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2.3 专门管理机构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对募集到的资金进行专门管理和监督。
这样可以有效避免资金被挪用或滥用,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3.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实施一个好的制度如何在实际操作中得到贯彻执行,同样至关重要。
3.1 内部控制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避免权力过分集中而导致的内部控制失灵。
3.2 外部监督除了企业自身的监督,外部监督同样必不可少。
监管部门和第三方监督机构应当对企业的资金使用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确保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回复
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规则-回复什么是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规则?债券是一种公司或政府机构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借款凭证。
债券发行人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所需的资金,并承诺在特定期限内按照约定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和本金。
然而,债券发行人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和规定,以确保募集到的资金被正确和有效地使用。
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规则是指发行债券的机构或个体在募集到资金之后,必须遵守的规定,以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和保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这些规则通常由相关的监管机构或政府制定和主管,其目的是确保债券发行人不会滥用募集到的资金,确保债券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
债券发行人通常需要在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规则中明确规定使用资金的范围和用途。
这些规定可以根据债券的类型、发行目的、发行人的需求和监管要求而有所不同。
下面将逐步回答有关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规则的问题。
第一步:明确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债券发行人在发行债券之前,需要明确规定募集到的资金将用于哪些方面。
这可以包括资本项目、运营资金、债务偿还或再投资等。
这个过程通常需要与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和协商,以确保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和监管的要求。
第二步:建立使用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程序债券发行人需要建立适当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程序,以确保募集到的资金得到正确和有效的运用。
这可以包括设立专门的管理团队或委员会,明确资金使用的决策流程和程序,并确保相关决策符合法律、道德和职业规范。
第三步:制定详细的资金运用计划和预算在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之后,债券发行人需要制定详细的资金运用计划和预算。
这包括确定资金使用的时间表、资金流动计划、资金用途的优先级等。
这些计划和预算应当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以确保资金的合理和高效使用。
第四步:监测和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为了确保债券发行人遵守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规则,监测和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必要的。
债券发行人应当建立有效的监测和报告机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定期报告。
这可以包括建立独立的审计机构或审核委员会,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和评估。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监管都有哪些新要求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监管都有哪些新要求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监管的不断加强,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也日益成熟。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公司债券市场的透明度和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监管部门对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重要要求:1.完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监管部门要求发行人建立健全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募集、使用、监管和报告等环节。
发行人应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全程监控和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
2.加强募集资金监管:监管部门要求公司债券发行人设立独立的资金监管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募集资金。
发行人需要确保募集资金与自有资金相互独立,并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操作。
监管部门还要求发行人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进行全程记录和报告,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3.加强募集资金用途管理:监管部门要求公司债券发行人明确募集资金的用途,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
发行人需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合规经营和投资,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的项目。
同时,发行人应建立清晰的用途核查和审计制度,确保募集资金的正当使用。
4.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监管部门要求发行人在募集阶段和信息披露阶段加强风险提示和投资者保护。
发行人应准确、全面、及时地向投资者披露募集资金的用途、风险因素、募集进度等信息,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发行人还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相关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5.强化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约束力:监管部门要求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加强对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监管力度。
发行人应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并将相关制度和规定体现在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中。
监管部门将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监管的新要求主要包括完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募集资金监管、加强募集资金用途管理、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以及强化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约束力。
银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XX银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试行)xx总发〔xx〕109号,xx年6月1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以下简称“专项金融债”)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及《xx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xx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xx银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后续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总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专项金融债的管理应遵循《xx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法性合规性原则、公正公平诚信原则及合理定价原则。
(二)专项金融债还应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规定,遵循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一)总行相关部门的职责参照《xx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二)总行计划财务部、公司业务部共同负责制订和实施专项金融债的资金使用计划。
第五条相关定义(一)本文所指专项金融债是指本行经监管部门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门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券。
(二)本文所指专项金融债贷款是指本行根据监管规定, 贷款。
用专项金融债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第二章专项金融债的募集资金管理第六条专户集中管理专项金融债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总行进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募集资金用途专项金融债募集资金只能用于以下用途,不得挪作他用:(一)发放小微企业贷款(二)存放中央银行(三)存放同业或拆放同业,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的短期投资与回购(四)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用途第八条资金使用计划总行计划财务部、公司业务部、个金业务部、授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应共同制订专项金融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安排小微企业贷款投放进度,并符合以下要求:(一)专项金融债发行后满1个月,本行使用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得为零。
发行债券的条件和流程
发行债券的条件和流程
一、发行债券的条件
1.公司性质:债券的发行主体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2.财务状况:发行公司必须拥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
债券发行前需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证明公司的财务稳健。
3.信用评级:债券的信用评级是评估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指标。
企业需通过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估,获得相应的信用等级,以确保债券的如期偿付。
4.募集资金用途: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支出或禁止性领域。
5.法律法规:发行公司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具备发行债券的合法资格。
二、发行债券的流程
1.制定发行计划:发行公司根据自身需求和财务状况,制定债券发行计划,包括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要素。
2.报批:发行公司需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债券发行申请,并附上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如公司章程、财务报表、信用评级报告等。
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颁发债券发行许可证。
3.确定承销商:发行公司与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由承销商负责债券的销售和推广。
4.发布公告:发行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后,发布债券发行公告,公布债券的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信息。
5.投资者认购:投资者根据公告信息,向承销商提出认购申请,承销商根据认购情况确定最终的发行价格。
6.资金募集:发行公司按照公告的期限和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同时支付债券利息。
7.登记托管:承销商负责将债券销售给投资者,并将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登记托管。
8.上市交易:债券登记托管后,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可通过交易所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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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一)发行债券的数量;(二)发行方式;(三)债券期限;(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决议的有效期;(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第四十四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五十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二)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三)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四)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六)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七)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可以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或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八)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第五十三条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3.2.2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和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分别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
定期报告应当至少记载以下内容:(一)发行人概况;(二)发行人经营情况、上半年财务会计状况或者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三)已发行的未到期债券及其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债券跟踪评级情况、增信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债券兑付兑息情况、偿债保障措施执行情况、报告期内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等;(四)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如有);(五)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5.2.2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3.1.4 发行人申请其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一)债券上市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发行人关于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债券发行条件的承诺;(二)有权部门核准债券发行的文件;(三)申请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或者有权决策部门决议;(四)公司章程;(五)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六)债券募集说明书及相关发行公告或者相关文件;(七)上市公告书;(八)债券募集资金证明文件;(九)债券持有人名册;(十)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登记托管证明文件;(十一)承销机构关于债券在上市申请时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发表的明确意见;(十二)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或者财政主管机关的有关批复(仅适用企业债发行人);(十三)法律意见书;(十四)债券资信评级报告及信用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十五)担保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函、担保协议、担保物评估报告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如有);(十六)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如有)及债券终止上市后续安排的相关协议;(十七)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十八)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十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为本所上市公司的可豁免上述第(四)、(五)、(十二)、(十八)项等内容。
根据本规则第3.1.3条规定,经本所确认符合上市条件,或者分期发行的债券,可以仅提交有更新内容的申请文件。
4.2.2 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和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分别向本所提交并披露至少记载以下内容的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一)发行人概况;(二)发行人经营情况、上半年财务会计报告或者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三)已发行的未到期债券及其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信用跟踪评级情况、增信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债券本息兑付情况、偿债保障措施执行情况及是否存在偿付风险,报告期内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情况等;(四)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如有);(五)涉及和可能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事项;(六)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5.2.3 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五十五条发行人应披露募集资金的用途、使用计划、专项账户管理安排等。
第五十六条募集资金用于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或收购资产的,发行人应当披露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股权投资情况、拟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
募集资金运用涉及立项、土地、环保等有关报批事项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已经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发行人应当披露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修订)》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限售期;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
董事会决议还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
(五)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发行结果确定后,上市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正式认购合同,发行对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款。
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应先划入保荐人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第三章财务信息相关文件3-5 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四章其他文件4-1 有关部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4.8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是否披露定期报告。
约定披露的,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或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分别向本所提交并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和本年度中期报告。
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应当提前披露定期报告延期披露公告,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债券偿付本息能力的情形和风险。
发行人委托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的,应当在募集说明说中约定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就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5.4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
5.6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受托管理协议中约定受托管理人职责。
职责范围应当至少包括:(一)持续关注和调查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信状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二)发行人为债券设定增信措施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债券发行前或者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债券增信的相关权利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文件,予以妥善保管;并持续关注和调查了解增信机构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影响增信措施实施的重大事项;(三)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持续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五)至少每年向市场披露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六)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七)发现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或者预计发行人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应当及时调查了解,要求并督促发行人及时采取相应的偿债保障措施和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等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措施;(八)发行人无法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应当及时调查了解,要求并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等及时落实相应的偿债措施和履行相关偿付义务,并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参与谈判、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破产的法律程序;(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5.7受托管理人应当至少在每年6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等。
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提前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延期披露公告,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及其影响。
发行人、增信机构及承销机构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积极提供调查了解所需的资料、信息和相关情况,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