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股票交易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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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23年修订)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23年修订)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第三章撤销第四章破产清算和重整第五章监督协调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处置证券公司风险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协调配合与快速反应机制。

第四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第二章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证券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以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对证券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第七条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停止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进行整顿。

停业整顿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证券经纪业务被责令停业整顿的,证券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将其证券经纪业务委托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证券公司管理,或者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

上交所风险警示股票适当性

上交所风险警示股票适当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实施2015年1月30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6月28日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防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设立上市公司股票风险警示板(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

按照本所《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股票),在该板进行的交易,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其相关衍生品种可以同时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并报证监会批准。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四条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本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30个退市整理交易日。

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第五条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独立于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分别揭示,会员应当对两类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相应独立显示。

第六条投资者买卖风险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应当采用限价委托方式。

风险警示板交易规则

风险警示板交易规则

风险警示板交易规则风险警示板交易规则是指用于规范证券交易市场上风险较高的股票或发行人交易的一系列管理办法和制度。

该交易规则是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对于被纳入风险警示板的股票或发行人进行特别监管。

一、纳入条件1.净资产为负:该条件是针对企业资产状况而定,若净资产为负,则企业财务状况不佳,风险较高,容易引起投资者的注意,且企业能力衰退或处于恶劣境地时,输出股的风险更大。

2.连续两年亏损:连续两年盈利是企业基本的盈利能力,若连续两年亏损则说明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佳,连续亏损也会导致企业股价的低迷,因此这一条件也被纳入风险警示的范围。

3.股价低于1元:股价低于1元说明企业的市值不大,这有可能造成股价的大幅波动,因此这一条件也被纳入风险警示的范围内。

4.连续60日内,日收盘价低于股指期货基准价的20%:若企业将长期低于市场平均,那么投资者的风险就会加剧,因此这一条件也被纳入风险警示的范围内。

二、标准退市标准退市指的是公司被强制退市的情况。

在风险警示板交易中,若某只股票连续90个交易日下跌幅度超过50%或者退市整理期满后的30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低于股票交易所的最低挂牌价格,就将被实行标准退市。

三、交易量限制在风险警示板交易中,若某只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日均成交金额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交易额,则该股票将被交易量限制。

实行交易量限制意味着该股票的日均成交金额和成交量将被显著降低,且不得大幅波动。

四、信息披露要求在风险警示板交易中,被纳入风险警示板的企业需要严格履行信息披露要求。

企业在信息披露方面需对业绩、内幕信息、募集资金等信息进行公开披露,并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同时,企业需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且需要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

五、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警示板交易要求证券公司对于风险警示股票的买卖行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当于该股票的风险水平,防止错误投资或风险承受能力不足而造成损失。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2.12.30•【文号】中证协发[2012]248号•【施行日期】2012.12.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12]248号)各证券公司: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起草了《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

联系人:陈闯联系电话:************中国证券业协会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客户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

本指引所称销售金融产品,包括销售本证券公司发行的金融产品和代销本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

证券公司仅执行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的,不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证券公司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了解客户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二)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三)评估适当性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四)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

第四条证券公司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应当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损害客户利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确保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公司管理层、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设计、评审、销售等部门(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自的适当性工作职责。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公司履行内部控制监督职责的部门加强对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为进一步明确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关于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买入数量限制《交易规则》第4.5.4条实施后:(一)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交易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委托买入数量与当日已买入数量及已申报买入但尚未成交、也未撤销的数量之和,不得超过50万股,上市公司回购、5%以上股东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等情形除外。

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数量,按照该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与信用证券账户的买入数量合并计算。

(二)会员应当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对投资者在该会员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发现客户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予以警示和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三)本所对投资者当日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进行监控。

发现投资者违反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视情况根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

会员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的,本所可以视情况根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二、关于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一)会员应当高度重视风险警示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交易规则》要求执行相关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详见附件1)制定《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相关办理流程,完成相关技术系统改造。

《交易规则》第4.5.2条关于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需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规定实施后,普通投资者未签署《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

(二)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深证会〔2016〕28号)(以下简称《高风险证券业务指引》)所附《拟终止上市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现予发布(详见附件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一、前言随着港股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深入推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本文旨在提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便投资者了解相关的准入规则和要求,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护,提高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

二、港股通适当性管理的基本原则1、根据《港股通股票市场交易及结算细则》和相关规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完整保留、存档和监管交易者的适当性资料。

2、港股通交易者应当有足够的投资知识和经验,并且能够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建立有效的适当性管理程序和风险管理程序,定期根据投资者的情况和市场变化来对程序进行调整和改进。

三、投资者的准入标准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所有港股通投资者必须通过认证。

投资者须提交完整的适当性调查问卷,并经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批和确认方可获得港股通交易的权限。

2、投资者必须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并且满足相关的条件和要求。

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投资者具备足够的投资知识和经验,了解市场风险和投资风险,并且能够合理配置资产以达到合理的风险和收益平衡。

4、投资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并且确保自己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5、投资者必须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并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6、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还要求投资者定期更新适当性资料,以保证投资者的适当性情况得到及时反映和监管。

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适当性管理程序1、开户程序。

当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投资者提交适当的个人身份证明和资产证明,同时填写完整的适当性调查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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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05.29•【文号】深证会[2013]45号•【施行日期】2013.05.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的通知(深证会〔2013〕45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会员对客户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的风险警示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年5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高风险证券交易风险警示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会员对客户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的风险警示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会员对客户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高风险证券交易实行风险警示,适用本指引、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等规定。

本指引所称高风险证券包括上市初期过度炒作新股、退市整理期股票、突发性高风险股票或债券等。

第三条会员应当建立对客户参与高风险证券交易的风险警示制度,完善业务流程和技术手段,密切关注高风险证券发行人发布的风险提示信息,及时对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

会员应当对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的情况予以记录留存。

第四条高风险证券发行人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本所以提示短信或专栏信息的方式告知会员的,会员应当指定专人接收,并通过有效方式向客户实行交易风险警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2015年1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2015年1月修订))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12月实施 2013年12月第一次修订 2015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的相关事项,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实施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适用本细则。

主动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上市公司未按本所《上市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本所将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惩戒,并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之日起的36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第二节交易安排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本所安排其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第六条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

本所于该期限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

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累计停牌达到5个交易日后,本所不再接受公司的停牌申请;公司未在累计停牌期满前申请复牌的,本所于累计停牌期满后的下一交易日恢复公司股票的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七条退市整理期股票的其他交易安排,包括股票简称、涨跌幅限制、行情显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事项,适用本所《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的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7.06.28•【文号】中证协发〔2017〕15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17〕153号各证券经营机构:为引导证券行业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组织起草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1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立足于行业实践,充分吸收了行业和监管部门的合理建议,对行业履行适当性义务作程序上的引导。

考虑到证券经营机构在业务性质、服务能力、管理水平、内控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各证券经营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指引》为参考,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方法、标准和流程,切实履行好适当性义务。

二、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基金、期货业务,参照相关自律组织的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仅执行客户买卖公开市场交易的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指令的,不再重复进行适当性管理。

三、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和技术准备。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本《指引》发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适当性管理技术系统的改造升级。

四、现有投资者参与证券期货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的,实施新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指引》将充分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新老划断。

具体的做法是:证券经营机构向新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向老客户销售(提供)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向休眠账户重新激活的老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需要按照《办法》和《指引》要求执行。

向老客户销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的,可继续进行,不受影响。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1.15
•【文号】上证函〔2021〕71号
•【施行日期】2021.01.1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通知
上证函〔2021〕71号各会员单位:
为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市场体验,提高投资者服务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原涉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通知、工作函件进行集中清理、优化整合,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现予以发布实施。

本所前期通过官方网站或会员专区于2017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中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资产认定标准的答复》、2019年3月19日发布的《关于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33号)、2019年4月17日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通知》(上证函〔2019〕683号)、关于科创板重点关注账户专项要求的《监管工作函》、2019年6月27日发布的《关于开展科创板投资者教育和适当性管理
自查的通知》、2019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科创板高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上证会函〔2019〕120号)同时废止。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1号——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退市整理期股票业务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退市整理期股票业务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退市整理期股票业务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模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退市整理期股票业务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兹确认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退市整理期股票业务适当性评估结果如下:一、评估目的本次适当性评估目的在于评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退市整理期股票业务中的适当性风险,以便于保证该公司合规经营。

二、评估方法本次适当性评估主要采用以下方法:1.对公司的退市整理期股票业务进行全面的业务风险评估。

2.对公司的人员、管理、制度、技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3.对公司风险管理水平进行评估。

4.对公司适当性制度、操作流程及监督机制等进行审查。

三、评估结果1.业务风险评估结果:经过全面评估,公司退市整理期股票业务涉及的风险得到了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业务流程清晰,风险控制措施得到严格执行,不存在重大业务风险。

2.人员、管理、制度、技术等方面评估结果:公司人员力量雄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技术先进,能够为退市整理期股票业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3.风险管理水平评估结果:公司退市整理期股票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较高,能够对风险进行及时预警和有效管理。

4.适当性制度、操作流程及监督机制审查结果:公司适当性制度完善,操作流程规范,监督机制健全,能够有效地监督员工的行为,在退市整理期股票业务中保持合规经营。

综上所述,本次适当性评估结果显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退市整理期股票业务中的适当性风险得到了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公司能够符合适当性要求,得出评估结论合格。

四、评估结论本次适当性评估认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退市整理期股票业务中的适当性风险得到了有效的管理和控制,能够满足适当性要求,评估结论合格。

五、评估有效期限本次适当性评估有效期限为一年,自评估报告出具之日起算。

评估机构名称:评估人员签名:日期:。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12.31
•【文号】
•【施行日期】2020.12.3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
——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设立风险警示板,优化交易机制安排和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为明确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买入数量限制及风险警示股票与退市整理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事项,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12月31日。

2017年某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报告

2017年某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报告

2017年某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报告2017年7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我公司根据行业新形势,结合文件精神实质与内涵,对照适当性管理自查底稿上的的每个项目,以提升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整体水平为目的,全面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工作。

我公司深知,证券期货交易具有特殊性、产品业务的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各种产品的功能、特点、复杂程度和风险收益特征又千差万别,而广大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收益偏好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因此无论从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来看,还是从投资者保护角度来看,都需要投资者的专业化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相匹配。

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结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目标:使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投资知识和经验等相匹配,即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我公司分别从股票、债券、分级基金、OTC、投资顾问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信用业务、股票期权业务、资产托管适当性管理方面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工作事项汇报如下:一、投资者适当性自查工作概述首先,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证监会令【第130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点,并深刻领悟;其次,我公司适当性管理自查整改工作小组负责此次适当性管理自查工作,负责制订自查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实施;最后,全体员根据《XX证券公司证券适当性管理制度》(已增加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调对中小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对后续评估工作进行细节完善)分工协作,分别从股票、债券、分级基金、OTC、投资顾问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信用业务、股票期权业务、资产托管适当性管理方面进行详细自查。

二、股票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我公司认真落实《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工作制度,进行自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一)开展投资者教育情况对于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高度重视,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长期开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7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7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7年修订)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原《整理期业务规定》”)中涉及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的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买入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申请开通权限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本所现根据本通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整理期业务规定》”),并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所2015年1月30日发布的原《整理期业务规定》(深证上〔2015〕46号)同时废止。

三、对于新《整理期业务规定》施行前开通退市整理期股票买入交易权限的投资者,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可继续参与交易。

四、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相关业务流程调整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退市整理期股票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的规范开展。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相关事项,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关事宜,适用本规定。

上市公司依据本所《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三章规定主动申请其股票终止上市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投资目的等因素,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确保投资者能够投资于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业务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投资者分类第四条公司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投资目的等因素,将投资者分为以下几类:1. 初级投资者:具有较低的金融知识水平、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2. 中级投资者:具有一定的金融知识水平、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3. 高级投资者:具有丰富的金融知识水平、投资经验和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投资者信息收集、评估和更新机制,确保投资者分类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第六条公司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 依据投资者分类,向投资者推荐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产品或服务;2. 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告知投资者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风险;3. 不得向不符合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推荐高风险投资产品或服务;4. 鼓励投资者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产品或服务。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以下措施得到有效执行:1. 定期检查投资者分类的准确性;2. 对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员工进行处罚;3. 向监管部门报告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违规行为。

第四章培训与宣传第八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培训,提高员工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认识。

第九条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知识,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9.01•【文号】北证公告〔2023〕60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北证公告〔2023〕60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公告为优化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投资者结构,推动投融两端平衡发展,本所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并更名为《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本办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3年9月1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市场规范发展,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市场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在本所市场从事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会员)对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证券申购和交易(以下统称交易)的适当性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对产品或服务的投资者准入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会员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其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的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引导投资者在充分了解本所市场特性的基础上审慎参与本所市场交易。

第四条投资者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本所业务规定,了解上市公司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证券交易等业务。

第五条个人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1.目的为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持有港股通股票的客户之间的业务合作关系,特别针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客户,制定本实施细则。

2.投资者分类(一)普通投资者: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客户:1. 呈现出正常的资产状况、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2. 年龄、职业、教育程度、投资经验等均符合监管规定(如证监会、香港证监会等)。

根据监管规定分类的具体条件,公司将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并予以更新。

届时,客户可查阅并进行自我判断。

(二)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客户:1. 资产总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2. 单次投资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3. 客户的代理人、理财师等涉及实施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港股通业务时,应符合合适性要求。

3.适当性评估(一)普通投资者根据监管规定,公司应在发起港股通业务前,对客户的适当性进行评估。

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基本信息、投资经验、风险意识等方面。

评估内容以客户知情、能力和意愿为基础,对客户的投资知识、风险偏好、财务状况、投资目的等进行把控。

客户在填写开户申请表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各项内容,如果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认知程度有所变化,应及时通知公司,以便公司能够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在开立证券账户时,应提供足够的资产财务证明,以便公司进行资产认证,以确保符合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并且,公司还应在每次交易前对其适当性进行评估。

4.投资限制公司应遵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要求,严格控制非合格投资者的港股通交易。

(一)普通投资者投资者不得通过港股通交易进行融资融券、短线交易等具有较大风险的交易行为。

(二)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在进行港股通交易时,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从事卖空、做空、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交易行为。

5.风险提示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公司应在客户评估、产品介绍等环节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时间限制、信用风险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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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及其相关业务,做好投资者教育及风险揭示,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发布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有关风险揭示书(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风险警示股票,系指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以下简称“风险警示股票”)。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一)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三)因退市后重新上市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四)因其他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出现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出现前款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退市整理期股票,系指按照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被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股票(以下简称“退市整理期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股票的简称为“退市XXX”,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股票简称为“XXX退”。

第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设风险警示板,包含风险警示股票和上交所退市整理期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设退市整理板,包含深交所退市整理期股票。

第五条营业部在接受投资者申请开通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权限前,应当严格核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相关资质标准,了解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知识与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信息,对投资者的资产规模、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第六条营业部应当告知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同时提醒投资者相关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分类的,应及时联系公司进行变更。

投资者应当配合提供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若营业部有合理依据认为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将依法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并拒绝为其办理相关业务。

第七条营业部应当告知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充分开展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告知退市整理期股票业务的适当性匹配意见,提醒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八条投资者应当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根据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投资者适当性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及其相关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全面落实公司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分公司负责督导下辖营业部具体开展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组织培训,落实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相关工作。

督导营业部合规展业,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并每半年组织一次适当性自查,留存工作底稿,形成自查情况报告上报公司客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营业部按照监管规定及公司制度,严格落实各项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定期向分公司汇报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三章风险警示股票投资者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根据公司产品及服务定级规定,风险警示股票风险级别为中高风险,专业投资者及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积极型(含)以上的普通投资者可申请开通相关权限。

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的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开通风险警示股票业务权限的,营业部应当告知其须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

投资者经风险警示后仍坚持开通业务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营业部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要求投资者签署相关确认书及风险揭示书等确认文件再为其开通业务权限并做好有效留痕。

第十三条投资者在首次进行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前,须签署《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确认已充分理解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风险。

未签署风险揭示书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风险警示股票,无法参与买入交易。

第四章退市整理期股票投资者资质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公司产品及服务定级规定,退市整理期股票风险级别为中高风险,专业投资者及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积极型(含)以上且投资品种为股票等的普通投资者可申请开通相关权限。

第十五条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的投资者不能开通退市整理期股票业务权限。

第十六条个人投资者买入退市整理股票的,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且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股票。

第十七条所有投资者在首次进行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前,须签署《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未签署风险揭示书仅可卖出已持有的退市整理期股票,无法参与买入交易。

第四章适当性管理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营业部在为投资者开通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业务前应向
投资者介绍相关业务的规则,充分揭示业务风险,宣传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规章与业务规则,向投资者充分告知参与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主要风险,提示其审慎参与风险警示及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

第十九条普通投资者开通风险警示股票交易权限的适当性管理流程:
(一)开立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合格、三方存管银行“连通”,深圳A股账户状态“正常”,上海A股账户需指定交易;
(二)营业部审核投资者风险测评结果有效且为“积极型”或“激进型”,告知投资者风险测评结果及适当性匹配意见,要求投资者签署《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股票业务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同时,需告知投资者公司出具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对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结果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的投资者,经营业部风险警示后,仍坚持要求开通风险警示股票业务权限的,营业部应当充分向其解释风险警示股票的投资风险,并要求投资者仔细阅读《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股票业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并签署确认。

专业投资者仅须签署《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股票业务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

(四)营业部应当向申请风险警示股票业务权限的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警示股票业务风险,并要求投资者在充分阅读并了解《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警示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后,签字确认。

(五)完成上述步骤审核无误后,营业部可为投资者开通业务。

第二十条投资者开通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权限的适当性管理流程:
(一)开立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合格、三方存管银行“连通”,深圳A股账户状态“正常”,上海A股账户需指定交易;
(二)营业部审核投资者风险测评结果有效且为“积极型”或“激进型”,告知投资者风险测评结果及适当性匹配意见,要求投资者签署《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退市整理期股票业务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同时,需告知投资者公司出具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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