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证券市场规范内幕交易论文
证券交易论文外国证券交易规则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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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
证券交易一直是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国证券交易也逐渐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
为了更好地了解外国证券交易规则的内涵和实践,本文将对该领域进行深入探究。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外国证券交易的概念。
外国证券交易是指在跨国地区进行的证券交易。
与国内证券交易相比,外国证券交易具有更广泛的投资范围和更多的投资机会。
外国证券交易的参与者通常是来自不同国家的投资者和经纪人。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外国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外国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是基于国际商业惯例和国际金融市场惯例。
外国证券交易的规则涵盖了交易的时间、地点、投资者要求、经纪人要求、交易手续费等方面。
外国证券交易的规则还包括外汇管理和国外犯罪等问题。
同时,外国证券交易也存在许多挑战和风险。
例如,投资者可能面临外汇风险、政治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此外,外国证券交易的监管难度较大,投资者必须遵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和法律要求。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外国证券交易的前景和发展趋势。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外国证券交易将成为一个更加广泛和多元化的投资领域。
未来,随着技术的进步和金融市场的
全球化,外国证券交易将更加便捷和透明,投资者对其将有更高的信心和热情。
总之,外国证券交易作为金融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则和发展趋势值得我们深入探究。
了解外国证券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挑战,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动态和商业机会。
证券交易所的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
证券交易所的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中,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是两个严重的违法行为。
这些不道德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也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本文将探讨证券交易所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的概念、特征、影响以及对策。
一、市场操纵的概念与特征市场操纵是指一群股市参与者通过与其他股民勾结的手段,人为地控制股票价格,以获得不法的利益。
市场操纵行为并不仅限于个别投资者,也包括一些大型机构或者集团的操控。
市场操纵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点:1. 人为干预:市场操纵是投资者通过各种手段,对市场供需关系进行干预,改变股票价格的形成机制。
2. 非正当手段:市场操纵行为常常通过虚假宣传、散布谣言、买卖大量股票等手段来实现,这些手段都是不正当的。
3. 目的是牟取利益:股市参与者操纵市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利用价格波动来获得投机收益,而非基于正常投资的价值回报。
二、市场操纵的影响市场操纵对整个市场的影响是深远且不可忽视的。
它不仅扰乱了市场正常的运行秩序,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其主要影响如下:1. 损害投资者利益:市场操纵行为常常导致普通投资者在价格操纵过程中遭受重大损失。
2. 破坏市场公平性:市场操纵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重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3. 扰乱投资决策:市场操纵往往通过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了投资者的决策,使其根据错误的信息做出投资判断。
4. 削弱市场信心:市场操纵的存在削弱了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降低了市场的稳定性。
三、内幕交易的概念与特征内幕交易是指掌握了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凭借这些信息进行的股票交易。
内幕交易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点:1. 非公开信息:内幕交易是基于未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这些信息对投资者而言是不可获得的。
2. 利用信息优势:内幕交易者通过利用未公开信息与市场上其他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获取不当的利益。
3. 违反平等原则:内幕交易者通过利用非公开信息,剥夺了其他投资者公平参与交易的机会。
证券市场的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
证券市场的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证券市场是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经济的发展和资源配置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证券市场也面临着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性与透明度。
本文将就证券市场的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1. 市场操纵的定义和形式市场操纵是指在证券市场上,某些个体或机构通过故意干预市场价格、供需关系、成交量等手段,达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市场操纵的形式多种多样,比如虚假宣传、洗盘操作、炒作等。
2. 市场操纵的危害和影响市场操纵不仅扰乱了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也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首先,市场操纵导致市场价格失去合理性,给投资者带来了众多的投资风险。
其次,市场操纵也降低了市场的公信力,使得投资者对市场产生了质疑,进而影响了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度。
3. 内幕交易的定义和特点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发布的信息基础上,利用信息优势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一般由公司内部人士或与公司有关联的人员实施,在通过非法获取或滥用内幕信息来获取非法利益。
4. 内幕交易的危害和影响内幕交易扰乱了市场的公平性与透明度,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首先,内幕交易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原则,使得某些特定人群可能以非法手段获取到巨额利润,同时也导致其他投资者面临着巨大的损失。
其次,内幕交易损害了市场的公信力,使得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受到质疑,对市场活动充满了疑虑与忧虑。
5. 解决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的对策和建议为了解决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严厉打击。
其次,提高市场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加强投资者教育,使其能够提高识别与防范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的能力。
此外,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
最后,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提高投资者的信心,促进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对中外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看法
对中外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看法随着我国经济对发展,证券市场也越来越活跃,同时出现的违法行为也越来越多了,其中内幕交易行为就是证券市场上经常出现的违法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的存在,使市场的公平与效事会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投资者也会对证券市场的信用失去信心。
内幕交易行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妨碍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是我国证券执法的重点。
本文将重点介绍一下什么是内幕交易以及它的危害,并提几点改善意见。
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内幕消息公开前,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内幕交易一直以来都是证券监管机构积极防控和严厉打击的对象。
要理解内幕交易,需从内幕信息、内幕人员和内幕行为这三个点出发。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
信息未公开指公司未将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大众传播媒介或法定公开媒介发布或发表。
如果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传播媒介超过法定时限,即使未公开发布或发表,也视为公开。
《证券法》第75条列举了几种内幕信息典型。
这些重大信息在发布之后,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例如,上市公司重大财务亏损信息、违约纠纷、高管涉嫌违法违纪等信息往往会引起公司股票价格下跌;上市公司的盈利信息、资产增值信息往往会引起证券价格的上涨。
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管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发行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俗话说“近水楼台先得月”,这些知情人因其职务、职权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在重要信息发布前就掌握内幕消息。
内幕人员分两种,一种是《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内幕消息知情人,包括发行人董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监高,因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另一种则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内幕消息的知情人,如《证券法》第74条规定人员的亲属、利益关系人,通过不正当的途径比如偷听电话、拆封信件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论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范文
《论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内幕交易问题逐渐凸显,成为市场规范和监管的焦点之一。
内幕交易不仅损害了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还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信心和利益。
因此,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
二、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现状(一)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主要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
其中,《证券法》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的定义、类型及处罚措施,为打击内幕交易提供了法律基础。
此外,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还发布了一系列规章、规范性文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监管机构及职责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由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
证监会负责制定监管政策、监督市场运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此外,各地证监局也承担着日常监管、调查处理等职责。
这些监管机构在打击内幕交易、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部分法规条款过于笼统,导致执行难度较大;部分法规与实际市场情况脱节,难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二)监管力度不够虽然监管机构在打击内幕交易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
一方面,监管资源有限,难以覆盖全部市场;另一方面,部分内幕交易行为隐蔽性强,难以被发现和查处。
(三)投资者保护不足在内幕交易中,投资者往往成为受害者。
然而,我国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还存在不足,如缺乏有效的投资者教育、维权渠道不畅等。
这导致投资者在遭受内幕交易损害后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四、完善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内幕交易的定义、类型及处罚措施。
同时,要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管,确保法规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关于公司治理视角中的股票市场内幕交易研究的论文-行业经济论文
关于公司治理视角中的股票市场内幕交易研究的论文行业经济论文【论文摘要】内幕交易频发给企业和投资者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对此,除了监管当局利用法律法规来监控和处罚之外.研究如何从公司治理层面对内幕交易进行防范是十分有意义的本文基于公司治理的视角,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针对股票市场内幕交易和公司治理的现状.提出了防范和规避内幕交易的政策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内幕交易公司治理r&d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严重影响了市场效率和资源配置,违背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阻碍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在国家层面的立法和监管之余,可从企业公司治理的角度来探讨内幕交易发生的原因,从根本上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防范。
一、文献综述对非知情的外部人来说,内幕交易行为传递着某种信息,可能是管理层对公司前景的某种信念,也可能是公司治理的信息。
因此,不少学者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对内幕交易进行了研究。
部分学者认为,内幕交易行为传递着某种与公司治理有关的信息。
kerr(1980)和rozefandzaman(1988)认为内幕交易传递着新的信息,外部投资者应该依次调整投资策略。
hirscheyandzaima(1989)认为股价下跌之前的内幕交易传递了某种消息。
allenandramanan(1995)发现内幕交易与未预期盈余相互作用,共同决定股票收益,认为内幕交易传递的信息没有完全包含在盈余中。
boehmerandnetter(1997)将内幕交易作为管理层对即将发生的收购事件态度的替代变量。
ederingtonandgoh(2001)研究了可转换债券强制转换之前的内幕交易,若有显著的内幕交易买进行为,则暗示着可转换债券的转换并非坏消息。
fidrmucetal(2006)研究英国内幕交易的市场反应,发现董事和外部股东的股权份额对超额收益有影响,在董事交易之前依据公布的消息进行调整很重要。
试论美国对跨国内幕交易的法律管制
试论美国对跨国内幕交易的法律管制论文摘要:跨国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国际化所产生的一个负面结果。
由于跨国内幕交易涉及到一个以上的国家,因此,一国调查和起诉跨国内幕交易需要另一国的协助。
美国除了采取单边方式对跨国内幕交易进行管制外,更多的是通过《司法互助条约》和《谅解备忘录》同其他国家展开合作。
论文关键词:跨国内幕交易;域外管辖权;国际合作世界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发展。
计算机技术和通信领域的技术发展使得在虚拟空间无间断地进行全球证券交易成为可能。
投资者的证券活动跨出国界,涉及到多个国家,其复杂性在不断增加,而对其的监管难度也在不断增加。
同时,证券交易的跨国性使证券违法行为也呈现出跨国性。
跨国内幕交易现象日趋严重,对各国证券监管机关的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美国在控制跨国内幕交易中,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机制,通过单边适用反内幕交易法和双边合作方式有力地遏制了跨国内幕交易。
美国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对我国如何控制发生在我国或损害我国证券市场的跨国内幕交易无不具有启示的意义。
因此,本文将重点探讨美国的域外事情管辖权、域外证据发现及合作的方式等问题。
一、域外管辖权尽管美国证券法未对跨国内幕交易的域外管辖权问题作出明示的规定,但美国法院在审理有涉外因素的证券诉讼时必须确定“国会是否希望美国法院的宝贵资源花费在这样的诉讼上”。
在确定域外管辖权时,法院必须考虑两个因素:(1)过错行为是否发生在美国;(2)过错行为是否对美国证券市场或美国公民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在分析这两个因素过程中,美国法院发展了两种规则一“效果标准”和“行为标准”作为确定法院对域外证券欺诈行为行使事情管辖权的根据。
1.效果标准.根据效果标准,当被禁止的行为(泄露信息行为或交易的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外但损害了美国投资者的利益时,美国法院对向美国法院起诉的内幕交易拥有事情管辖权。
效果标准起始于Schoenbaumv.Firstbrook案的判决。
《论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范文
《论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日益繁荣和深化,证券市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然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现象时有发生,对市场公平、公正及投资者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侵害。
为此,我国在证券市场立法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以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及其现状与挑战。
二、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现状为防止和打击证券内幕交易行为,我国已构建了以《证券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规范包括《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为打击内幕交易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具体法律条文上,我国《证券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行为的定义、性质和处罚措施。
这些法律条文明确指出,禁止任何人利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进行交易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
此外,相关法规还详细列举了可能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所涉及的情形,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涉及重大资产重组、财务状况变化等关键信息的知情人员。
三、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成效与挑战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方面,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不断完善,为执法部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另一方面,也使市场参与者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有助于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
同时,相关执法机关在处理内幕交易案件时,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对涉案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然而,尽管我国在打击内幕交易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内幕交易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不断增加,使得执法难度加大。
其次,部分投资者缺乏对内幕交易的防范意识,容易被误导或利用。
此外,监管机构在执行相关法律时仍需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
四、完善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市场发展和打击内幕交易的需要。
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界定论文
浅析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界定摘要: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对市场的危害是巨大的,而法律的作用就是界定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范围,司法机关根据法律作出判断以确定个体是否进行内幕交易行为。
本文通过对我国和美国的内幕交易立法进行简要介绍,依据美国的经验,理解最高法院颁发的《内幕交易解释》中对内幕交易主体范围的界定。
关键词: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内幕人一、中国与美国对于内幕交易的主体界定虽然我国很早开始对内幕交易有过法律法规规定,但是长期以来很少有诉讼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内幕交易因为其交易手段复杂,隐蔽性高,所以国家和政府很难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认定。
1993年国务院颁布《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首次明确界定了内幕交易的主体范围,认为内幕人员一般指三种人,一类是持股发行公司证券的人,一类是在发行公司里担任重要角色的人,比如董事或者高管人员,一类是因为其职业的作用能够快速获得内幕信息的人。
在今年6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得以施行,重新界定了内幕交易人员的范围,这对于我国整治证券内幕交易行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而最早通过法律的作用制约内幕交易行为的国家是美国,并且其对于内幕交易的界定极具代表性。
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个体在买卖证券的时候使用了欺骗的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对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而制定的规则都是违法行为,这是美国以法律手段限制内幕交易行为的开端。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内幕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传统内幕人。
根据美国法律对内幕交易行为主体范围的认定,主要是根据人所具有的身份来界定内幕人员。
传统内幕人主要指公司的大股东、高管、监察人、经理人以及那些掌握公司核心机密的人群。
我们从范围定义中可以看出,内幕人员在公司中应该占据特定位置,与公司的发展具有密切关联。
2.临时内幕人。
临时内幕人是一个相对概念,与传统内幕人不同的只是他们是与公司传统内幕人密切相关的得利者,一般包括亲属关系,利益关系或者管理关系。
内幕交易的证券法论文
内幕交易的证券法论文一、证券内幕交易的特征证劵市场上的内幕交易有一定的表现特征,首先内幕交易是由内幕人员进行的,这些内幕人员包括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因为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管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发行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这些人通常可以直接或者间接的知晓能够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信息从而谋求利益。
其次,证券内幕交易是内幕人员依据其不合理掌握的内幕信息而进行的证券交易。
再次,内幕交易是通过非法手段进行来谋求利益方式并且其惩罚方式主要是以罚金为主。
二、内幕交易广泛出现的原因及其法律责任问题(一)内幕交易出现原因内幕交易不仅仅损害了我国经济秩序,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运作,本文认为在证券市场上内幕交易的出现有一定的原因:1.现行法律制度规定不完善。
目前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初步形成的法律有《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进行了认定。
以及《证劵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去规定公司的监督管理制度,但是对于公司的内幕交易问题却仅仅是粗略规定,并且会有很多新型案件出现,例如国美黄光裕案件、杭萧钢构案件以及中信高管内容交易案件都是一些新型的内幕交易类型,常常表现其新颖化和隐蔽性,这使得证券监管部门对持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的内幕交易方式缺乏必要的监管依据与有效的处理手段,也使证券市场上的内幕交易者更加猖獗,内幕交易泛滥也就成为必然。
2.法律监管不严密。
就当前形势来看,我国大多数证劵监管部门对于公司企业等高层人员相互勾结而进行的内幕交易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并且处罚力度与内幕人员所获得的非法高额利润显得较为轻微,所以也导致了内幕交易活动日趋猖獗。
3.市场参与者获取信息不对称。
这是导致内幕交易出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通常情况下,公司企业的高管更加容易直接接触到公司企业的内部信息,而对于外部的投资者来说就较为弱势。
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论文
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论文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摘要:内幕交易一直以来都是证券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通过对内幕交易现象的定义、特点以及对市场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总结了内幕交易的成因和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监管策略和措施。
关键词:内幕交易;证券市场;成因;监管策略一、引言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中,个别人利用其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
它通过非公开信息的利用,使得这些交易者能在大部分投资者之前得到信息优势,从而获得额外的收入。
纵观历史,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内幕交易都是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关注的焦点。
二、内幕交易的定义和特点内幕交易的定义一直以来都有争议。
根据欧美法律体系,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信息公开之前,根据这些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而获得的交易利润则被视为内幕交易。
而在中国,内幕交易的定义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根据该信息进行的交易。
内幕交易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信息不对称,即交易双方之间存在信息差异。
二是交易者获取交易利益,即通过内幕交易可以赚取额外的收入。
三是存在风险,即内幕交易行为面临着违法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内幕交易的成因和原因内幕交易的成因有多方面的原因,包括市场环境、经济利益和法律制度等。
市场环境是内幕交易的基础,只有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才有可能产生内幕交易。
经济利益是内幕交易的诱因,通过内幕交易可以获取额外利润,从而吸引一些人进行内幕交易。
法律制度是内幕交易的抑制因素,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以有效地遏制内幕交易的发生。
内幕交易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信息来源的不对称性,即信息获取的渠道存在差异,导致一些人可以获取未公开信息,而其他人则无法接触到这些信息。
二是监管不力,即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内幕交易难以被发现和打击。
四、内幕交易对市场的影响内幕交易对市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扭曲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即通过内幕交易可以获得额外的收益,使其他投资者处于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
日本内幕交易规制简况及被规制主体特征
点认为 ,这是强 化抑制效果的值得肯定 的举动 ;但 也存
( 本法第 1 9 7 条2 号 );对 法人 的判处 “( 3 0 0 万 日元 以 在反对呼声 ,即 ,并非 出于制止反社会 、反道德行 为的 下 的 )罚金刑” ( 本法第2 0 7 条1 项 )。修订后 ,针对违 课征金若与违反所 得无 关 ,是否带有 了制裁 的色彩 ,如
各 界 前 沿 理 论I A 2 o L 1 L 7 C 年 I 第 R C 0 L 9 E 期 S
日本 内幕交 易规制 简况及被规制主 体特征
赵 姗 姗
摘要:日本 以美国证 券法为蓝本制 定 了金 融商品取 引法 ,并在规制 手段 上采 用了刑 事规制 与作为行政
上措 置的课征金制度 。关于 内幕 交易的主体 ,根 据金融 商品取 引法第1 6 6 条之规 定 ,可 以归纳为 内部 者 、 准 内部 者、第一次信 息受领 者三类。
9 4 8 年 ,大 规模 吸收 了美 国法 的法 案终 获 融商 品取 引法 ( 旧证券取 引法于2 0 0 6 年被更名为金融商 遭到驳 回。 1 品取引法 ) 第1 5 7 条 ̄ J I GHQ 的 承认 ,故 于 同年6 月 付
本 没有禁止 内幕交 易 出现立法 当初无法 预知的新型不正 当作案手段 。为 了 天 国的论文 ,并在论文 中指 出 ,若 日
实现本法之 目的 ,需 要通过可概括性地禁止不正 当行为 易的 明确规定 ,则无异 于国家完 全未致 力于杜绝此类交
的一般性条款 ”。社 会上 ,当时的社会公众认为 内幕交 易习惯 。这 以批判如一束剑锋 ,直指当时 日本证券市场
9 4 6 年5 月 , 日本 向 的手段 )与 1 0 b 一 5 规则 ( 使 用操作或者 欺 罔的手 段 )创 令官 总司令 部 )的管控下进 行 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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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是指掌握内幕信息的人,为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危害着证券交易安全.因此各国的公司立法、证券立法都努力对此实施强有力的法律规制。
我国《证券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证券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制。
但是,考察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其规制体系中只注重公法手段的运用,强调追究内幕交易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由于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责任的承担、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等方面的原因,立法者对内幕交易中的受害者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怀,致使我国内幕交易法律规制体系中私权救济手段空缺。
我国有学者认为川:刑罚和行政处罚重在遏止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恢复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但不能对内幕交易受害人提供足够的法律救济,使得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已经失衡的利益关系难以恢复平衡。
因此。
只有对受害人进行民事救济,将侵害人的非法所得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才能真正和彻底实现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在所有的商业交易中,证券交易最具有风险性和投机性,作为证券交易中内幕交易受害人,对证券市场上的风险应该负有预期责任.再加上正常股市价格波动造成的损失与内幕交易造成的损失竞合,在技术上难以区分,因此有人主张,对内幕交易受害人不作赔偿.把这部分损失理解为其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与此同时,对侵害人处以高额的罚款、罚金甚至科以刑罚,以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从而保护众多投资者(当然也包括内幕交易受害人)的利益。
作者认为,对内幕交易受害人是否应该给予私权救济,换言之,认识构建内幕交易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基础.应该基于对内幕交易行为性质的准确理解和把握。
(一)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的界定,对于认定内幕交易是否成立具有至关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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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内幕交易作为证券市场的违规现象,严重危害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当前,世界各国已对禁止内幕交易达成共识并采取了种种措施。
本文在对内幕交易简要介绍的基础上,将美国和日本规范内幕交易规则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了对我国规范证券市场立法的启示。
论文关键词: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戒绝交易;私杈救济一、美日规范内幕交易法律规则比较内幕交易虽说是证券市场的问题,但从其性质上讲,是被看作国家的问题对待的。
特别是在美国,将内幕交易作为社会性的恶行对待。
通过研究美国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归纳出关于内幕交易的几条主要规定:(一)《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l0条B款尽管该款并没有直接地运用“内幕交易”字样,只是规定任何人在买卖证券时,使用或运用“任何操纵的或欺骗的手段或设计”违反了公共利益或者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制定的规则和规章都属于违法,但该内容却是最早关于禁止内幕交易思想的反映,后该款被美国司法机关引用作为处理内幕交易行为的“母法”。
(二)规则10B一5规则10B一5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而制定的,在美国被称为RULE10B一5。
该规则规定:凡直接或间接利用州际贸易的任何手段或工具,利用邮寄或全国证券交易所的任何设备的人,在下述情况下均属于违法:(1)运用任何手段、计划或技巧从事欺诈;(2)对重要事实的任何不实之1 / 8述,或对于依当时情形判断使该陈述不致产生训导所必须的重要事实不为陈述;(3)在买卖任何证券时,从事对任何人造成或将造成欺诈或欺骗效果的任何行为、业务或商业活动。
(三)《内幕交易制裁法》和《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内幕交易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过轻。
鉴于此,美国1984年制定了《内幕交易制裁法》,将行政惩罚金增加到所获利润的三倍,加重了证券交易中的故意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为了加强对违反内幕交易法律行为的起诉,美国国会在1988年制定了《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
在日本的法令中,关于内幕交易的规定颇多,且涉及许多细节,难以一一列举,但主要方面有:1关于交易对象有价证券的规定。
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66条将其规定为“上市公司等的特定有价证券”,其具体内容由政令做出规定,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或店头买卖有价证券:(1)附担保或无担保的公司债券(除普通公司债券之外,还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新股认购权公司债券)及表示股票或新股认购权的证券或证书;(2)外国法人发行的证券或证书中有(1)中所列举的有价证券的性质者等。
2.关于内幕人员的规定。
内幕人员包括上市公司(包括该上市公司的母公司)的高级职员、代理人、雇员及其他的从业人员、拥有账簿查阅权的股东(《日本证券交易法》第166条1项1号、2号、5项29条之二、167条1项1号、2号)。
准内幕人员,主要是指监督官厅的职员等,基于法令对该公司有调查权、报告书的受理权等权限者,也包括与该公司缔结契约者及进行缔约的协商者在内。
此外,其他虽不是内幕人员,但作为信息的受领者,因为其---------------------------------------------------------------范文最新推荐------------------------------------------------------ 所处地位,从内幕人员或准内幕人员接受其知道的重要事实的传达者,也是作为限制的对象。
3.关于重要事实。
日本《证券交易法》规定了股票等的发行、资本减少、股份的回购、股份的分割、利润分配、合并、营业转让或受让、解散、新产品的商业化等具体事项以及灾害、业务上的损害、主要股东的变动等等。
这些事项的变动,会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显著的影响,是当然的重要事实(《证券交易法》第166条第2项)。
此外还规定了准重要事实。
例如,作为与公司业务有关事实,业务协作及其解除、破产申请、新事业的开始等,这些事实也在政令中做了规定(日本证券交易《旅行令》28条、29条)。
4.关于自我监管。
日本独特的自我监管值得一提一日本证券业协会制定了《有关协会会员的投资劝诱、顾客管理等规则》(《公正惯例规则9号》13条、21条)和关于防了内幕交易之原则》。
在日本.各证券公司都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公司内部规则,完善了自我监管体制。
证券交易所为了防止内幕交易,也进行日常买卖管理,一旦发现可疑的交易时.提醒进行该交易的会员注意.要求其报告情况(东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有价证券买卖交易等的审查规则》第3条2号、4条4号、5条l项和2项)。
另外,对上市公司规定了披露有关重要事实的义务(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价证券的发行者的通行等有关规则》),关于该重要事实的内容、披露时期等.较之《证券交易法》的规定更为严格。
可见,在加强自我监督方面,日本是操作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
二、美日规范内幕交易行为原则及法律责任比较在美国,经过一个世3 / 8纪的理论探索和立法实践,内幕交易的归责理论不断发展、完善,迄今为止,占主导地位的理论有以下两种:公务员之家(一)戒绝交易或公布消息理论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对内幕交易案件一直采用“戒绝交易或公布消息理论”。
该理论的观点是:在公司“内幕人员”得到未公开的重要消息而有意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时.他只有两种选择,一是在交易市场上公布这个消息,然后进行交易;二是不得从事该公司相关的证券交易。
事实上,第一种选择很难办到。
在大多数情况下,内幕人员往往无权甚至被禁止公布消息。
所以内幕人员在得到未公开的内幕消息时,他只能不从事任何相关的证券买卖,否则就构成违法行为。
该理论是建立在美国公司法“信用义务原则”基础上的,即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职员和公司内有控股权的股东作为公司的受托人对公司负有直接的信用义务,受托人应忠诚地运用其权利,为委托人谋利益。
因此,他们有义务将有关公司的任何真实情况向股东报告。
如果内幕人隐瞒重要信息,并与交易对方的股东进行证券交易,即违反了“信用义务原则”同时也构成了对投资人(股东)的欺诈。
另外,为扩大“戒绝交易或公布消息理论”的适用范围,美国联邦法院判例指出,如果内幕人员将消息透露给第三者,只要接受消息者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内幕人员将由此得到任何形式的利益”,即使内幕人员没有参加交易,也是违反了对公司的信用义务,并与第三人构成共谋。
(二)私用内部消息理论实践中发现“戒绝交易或公布消息理论”适用范围过窄由于仅从对公司的信用义务理论角度来分析内幕交易行为,从而内幕交易行为人只局限在对公司负有信用义务---------------------------------------------------------------范文最新推荐------------------------------------------------------ 的董事、监事等传统的内幕人上,而无法涵盖传统内幕人员以外的内幕交易行为。
例如:某人由其父(公司内幕人员)处无意得到一内幕消息,便利用该消息到证券市场上买卖公司的股票,按照“戒绝交易或公布消息理论”则因为主体的不合格而不能追究该行为人的责任。
为避免这种漏洞,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又发明了一种新的理论——私用内部消息理论。
该理论适用于公司的经纪人、律师、承销商、会计师、相关银行职员、新闻记者等,以及与上市公司内部人员或上述人员有密切联系者。
该理论认为:任何人因为正当的理由而取得“内部消息”,如果为了个人利益而利用这种消息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则违反了当初取得信息时所负有的不该用该信息谋利的义务,因此构成欺诈。
该理论将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人视为消息的“来源者”,一般发生在雇用和被雇用关系、亲属关系以及临时的商业伙伴中。
?肖息来源者将内幕消息透露给行为人,是基于一种工作上的便利和对对方的信任,而行为人实施内幕交易,则违反了这种信任。
因为如果不存在“信用关系”,任何人在法律上都没有替别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对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是世界各国管制内幕交易的主要手段在美国.对行为人给予三种行政处罚:(1)请示法院对行为人发布禁止令,禁止行为人继续进行违反证券法的活动;(2)对行为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行政罚款;(3)禁止行为人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职员,吊销证券商的从业资格。
在美国法律中,刑事责任规定较为严厉,美国对内幕交易行为人最高可判监禁l0年,这在世界各国法律规定中,是最5 / 8高的。
至于民事责任,美国司法判例中已形成了确定受害人范围的“同时交易规则”,即在证券市场中与内幕行为人同时为相反交易的善意投资者,是内幕交易之受害人。
确立了这一规则,就保证了认清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受害者,为保证受害者索赔确立了法律依据。
日本在其最初的立法中,内幕交易行为是不受刑事制裁的。
自昭和63年(1988年)《证券交易法》修改后,才将其作为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进而,通过平成9年(1997年)的罚则完善,更加强化了这一点,即违反《证券交易法》第l66条l项或3项,167条l项或3项的规定者,将被处以3年以下的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二者并处。
上述规定较之《证券交易法》l57条规定的违反禁止不正当交易的行为及159条规定的违反禁止操纵市场等的行为,被处以5年以下徒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金,量刑规定得轻。
对此,日本法学界的解释是,因为在违反内幕交易规定的场合,从确保规定的实效性的观点考虑,是从行为的形式违反规定的角度,对其处以刑罚。
如果加重刑罚时,相应地也必须严格适用范围,那样势必会导致内幕交易复杂多样的要件相互交错,由于解释上的困难,在实际中反而会缩小可能防止内幕交易的范围。
另外,根据日本《证券交易法》第207条的规定,法人的代表或自然人的代理人、从业人员等,实施了与该法人的业务或财产有关违法行为时,在行为人之外,还规定了对有关法人或自然人也同样处以l亿日元以下罚款,即所谓被称之为“两罚规定”的内容。
这是日本法律中独有的一项规则,该规则对于督促法人和自然人对其雇员加强监督,以减少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三、对我国证券---------------------------------------------------------------范文最新推荐------------------------------------------------------ 市场立法的启示在我国,行政处罚也是管制内幕交易的主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