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方案(试行)
解读浙江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问题解答
解读浙江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问题解答根据最新的浙江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我们对以下几个与该改革相关的问题进行解答。
1. 改革的目的是什么?改革的目的是提高中小学教师的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激励教师持续研究和进取,促进教师职业发展和成长。
2. 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浙江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职称评定标准的修订:职称评定标准将更客观、科学、公正,注重教师在教学实践和专业能力方面的真实表现。
- 职称晋升岗位设置的优化:根据教师岗位设置的实际需求,对职称晋升岗位进行了调整和优化,使之更贴近实际教学工作需求。
- 职称评审程序的简化:简化职称评审的程序,提高评审效率,更好地服务于教师的职业发展。
- 激励措施的加强:完善激励措施,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研究和成长,提高职称评定通过率。
3. 新制度下教师职称评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新制度下教师职称评定的主要依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教师的教学实践:教师在教学实践中的表现是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注重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方法。
- 教师的专业发展:教师在职称评定中应展示自己的专业发展情况,包括研究进修、教育教学研究、教学设计能力等方面。
- 教师的业绩与成果:教师的教育教学成果是评定职称的重要考察内容,包括教学成绩、教学质量、科研成果等方面。
4. 改革对教师的影响是什么?改革将提高教师职称评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激励教师持续研究和进取。
对于教师个人来说,将有助于促进自身的职业发展和成长;对于整个教育系统来说,将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5. 对教师的期望是什么?我们期望教师们能够充分理解和积极参与到浙江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中,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为学生的发展和学校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是对浙江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问题的简要解答。
如需了解更多详细内容,建议与相关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进行进一步沟通和了解。
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甬教人〔2020〕196号•【施行日期】202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甬教人〔2020〕196号各区县(市)教育局、人社局,“四区一岛”管委会教育、人社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中小学校用人和办学自主权,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154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系列、技工学校教师系列中初级职称学校自主评审试点的通知》(甬人社发〔2018〕70号)等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自主评聘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改革任务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是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地要高度重视,把推进落实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作为构建评价科学、导向正确、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的重要抓手,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更多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要把握规律,遵循教师成长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推进职称评审与岗位管理、竞聘上岗、聘期考核及绩效分配等人事改革的深度融合,建立分类评价、分级管理、学校自主评聘和政府宏观监督管理的中小学教师评价机制。
二、扩大试点范围2020年全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范围,在宁波市效实中学、慈溪中学2所试点学校的基础上,普通高中原则上全覆盖,宁波中学等51所公办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纳入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范围,宁波市第十五中学等26所义务教育学校及宁波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纳入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范围(具体名单附后)。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17•【字号】浙教办师〔2019〕66号•【施行日期】201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师〔2019〕66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减少职称评审中提供的材料数量。
牢固树立为教师提供服务的工作导向,全面梳理在职称评审中需要教师提供的材料清单,对于经学校和教育部门在相关工作中多次审核认定的身份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现聘任职称、年度考核等次、支教经历和在职培训等材料,由教师个人在评审表中承诺如实填报,不再要求教师提供原件、复印件以及相关佐证材料;能通过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验证的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教师提供原件、复印件及相关佐证材料;更加突出立德树人和教学导向,适度控制教师在职称评审中提供论文课题、编著教材、公开课、获奖等数量,切实减轻教师提供材料负担。
二、探索中小学教师职称在线申报和评审。
依托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调整后的《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表》样式,省里统一开发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线申报系统,并做好与“浙江省政务服务网-高级职称评审与专技考试”栏目的数据衔接,让数据“多跑路”教师“少跑腿”,提升评审工作效率。
各地和学校务必及时更新完善全国教师信息管理系统中教师个人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三、做好中小学校非在编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浙人社发[2014]89号•【施行日期】201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89号)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为做好2014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经研究,我们制定了《2014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高评委办公室根据《评审计划》,及时对本系列或专业评审工作作出部署,并将相关文件报送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纸质文件1份,电子文档1份,电子邮箱:***********************.cn),以便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相关信息。
二、为改革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方式,我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将于近期出台,有关评审权下放、评价标准制订和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等按照《意见》要求执行。
关于评审工作的其他要求仍按照《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从今年起,高评委专家库的组建、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抽取和高评委评审对象资格审查等权限将全面下放给各高评委办公室。
各高评委在召开评审会议之前,应向我厅报告评审工作准备情况(含附件5、6、7、8),经省人力社保厅出具书面意见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设在设区市的高评委参照上述办法,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报告评审工作准备情况后报我厅备案。
四、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送审材料,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和送审程序。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要把好材料审核关,申报对象的《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等送审材料应在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高评委办公室在评审前,将评审对象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评前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工作结束后,各高评委办公室应对评审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有问题的应予认真调查核实。
宁波市中级职称自主评聘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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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浙人社发〔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0月26日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职称评审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
第四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自主评聘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省级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省高、中级职称评价标准,各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市中、初级职称评价标准。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3.19•【字号】浙教高科[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各高等学校,各设区市和义乌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高校师资队伍建设,更好发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激励导向作用,推动高校科学发展、特色发展、和谐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精神,现就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着眼于落实高校办学和用人自主权,在优化岗位管理的基础上,有步骤地全面下放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淡化资格、强化聘任,深入探索建立分类评价、分类管理和高校自主评聘、政府宏观管理监督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打破聘任终身制,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与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相结合、相配套,实行评聘有机结合。
(二)坚持充分放权、分步放权与加强监督管理相适应,确保评聘质量。
(三)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评聘、合同管理。
(四)坚持同行评价、分类评价、综合评价相结合,促进评价与使用有机融合,鼓励教师安心教学、科研与管理,实现个性化发展。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保障教师平等参与权。
三、实施范围及对象自主评聘的实施范围与对象是,全省地方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等学校等,对象包括教师和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等岗位工作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统称“教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10.23•【字号】浙人社函〔2018〕136号•【施行日期】201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18〕13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人社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3号)和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5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8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推荐名额根据人社厅发〔2018〕93号文件,核定我省2018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指标145名。
经研究,各设区市和省直属学校推荐名额共220名(具体见附件)。
从2019年开始,人社部和教育部不再统一下达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指标数。
我省将按要求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评审结果报人社部和教育部备案。
具体办法待国家明确岗位结构比例后另行制定。
二、推荐要求设区市在分配的推荐名额内统筹推荐,省直属学校(单位)由省教育厅人事处负责推荐。
(一)每个学校或单位推荐到省参加评审的教师不超过1名。
实行多校区办学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设区市可在推荐指标内统筹,每个校区增加推荐名额1名,但要从严把握。
2018年秋季开学后调整任教校区的,推荐名额计入原任教校区。
(二)各设区市推荐到省参加评审的教师中,义务教育段教师和非义务教育段教师原则上各占50%,担任学校和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含正职和副职)的原则上不超过30%,教研员原则上不超过15%。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浙教人〔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教人〔2017〕8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人力社保局,省级有关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67号)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精神,现就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一)落实“谁评审谁发证”的要求。
2017年起,高级教师评审结果由设区市人力社保局和教育局发文公布并发放证书,报省人力社保厅和省教育厅备案。
(二)探索学校自主评审。
在优化岗位管理的基础上,探索把一级教师及以下职称的评审权下放给学校,提高学校的用人自主权。
学校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在保证重点、保证质量、预留发展空间的前提下,确定年度职称评聘计划,分类制定评聘标准。
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确保自主评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让更多优秀教师脱颖而出。
各设区市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要落实“放管结合”,指导学校按规定做好自主评审的各项准备工作,不得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随机复审机制,对学校自主评审工作进行复审。
对自主评审工作中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教师投诉较多、争议较大或复核中发现问题严重的学校,要责成学校立即纠正;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取消其自主评聘的权限。
关于教师职称评聘实施方案【九篇】
关于教师职称评聘实施方案【九篇】关于教师职称评聘实施方案【九篇】教师职称评聘实施方案1为探索建立分类评价、分级管理、学校自主评聘和政府宏观监督管理的中小学教师评价体系,2023年9月,浙江省教育厅、人社厅印发《2023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试点方案》,确定30所改革试点学校自主开展教师职称评聘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2023年,浙江省扎实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工作,新增70所中小学校为2023年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学校,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扩大中小学校用人自主权。
明确正确改革导向。
为促进中小学校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浙江省在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中遵循教师成长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重点解决现有中小学教师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评价与使用不够紧密和管理服务不够规范配套等问题,推进职称评审与岗位管理、竞聘上岗、聘期考核及绩效分配等人事改革深度融合,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精心组织自主评聘。
浙江省各级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按照浙江省相关文件精神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把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评聘权下放给试点学校,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广泛宣传发动,积极主动推进改革,让更多的学校和教师理解、认可并主动参与改革,形成改革合力。
试点学校作为改革主体,主动增强改革意识和责任担当,结合实际编制年度评聘计划、制定评聘标准、建立自主评聘机构、完善评聘程序及教师聘后管理等工作。
坚持科学评价标准。
试点学校在制定本校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评价指标时,坚持把思想政治放在首位,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更加突出教书育人的评价导向,引导广大教师坚守一线教学和班主任工作岗位,教好书、育好人;坚决扭转不科学的评价导向,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唯文凭、唯论文和唯帽子”的顽瘴痼疾。
试点学校根据学段、地域等实际,制定符合学校特点的评价标准,允许试点学校之间存在评价标准差异。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6年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6年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6.28•【字号】浙教人〔2006〕142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6年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教人〔2006〕142号各市教育局,省级有关部门,浙江大学:为做好2006年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育管理、实验人员的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通过职务评聘工作,激发广大教师、教育管理人员和实验人员的工作热情,引导他们努力提高业务水平,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育教学和管理队伍,为建设“教育强省”提供人才保障。
(二)按照《浙江省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宏观控制试行意见》(浙人职[1998]204号)精神,优化结构比例,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师、教育管理人员和实验人员的岗位,切实转变用人机制,增强岗位意识和职责意识,强化岗位聘任,优化队伍结构。
(三)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
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是我省推进教育均衡化的难点和重点,各地要为长期在偏远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任教的教师的职务晋升创造条件,并制订相应的倾斜政策,在教科研业绩方面可适当降低要求。
农村学校教师的通过率原则上不低于城镇学校教师的通过率。
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工作,凡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时,必须有在农村或欠发达地区支教一年的经历;中心城市中小学教师,应有支援薄弱学校教学的经历。
(四)强化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认真考核申报对象的师德表现及教育教学水平、教育管理能力、实验辅助教学能力和履职情况。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6.08.16•【字号】浙人社发〔2016〕76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7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教育局:根据《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设区市根据中小学校不同学段,分类完善具体评价条件,制定评价办法,于9月30日前报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备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2016年8月16日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正高级教师评价条件第五章高级教师评价条件第六章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价条件第七章倾斜政策第八章推荐程序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数量充足、师德高尚、业务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和我省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及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特点与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职称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第三条本标准用于指导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教科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职称评价,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执行。
根据浙江省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全面实行评聘结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应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9.11•【字号】浙人社发〔2012〕273号•【施行日期】2012.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73号宁波、嘉兴、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统筹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搞好试点工作,按时完成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1.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人员过渡办法2.浙江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2012年9月11日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
二、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职务)评审权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职务)评审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浙教人〔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职务)评审权的通知浙教人〔2014〕44号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要求,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统一纳入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范畴,并进行统一规划、组织和实施。
为此,着眼于更好统筹中等职业教育和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开始,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以及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副研究员和中小学校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权下放给各设区市和义乌市。
现就评审权下放后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小学校教育管理和中小学校实验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由学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空岗数内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对象参加职称评审,并按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人员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受聘人员工资待遇,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各有关学校要对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进行适当控制,留有余地,统筹考虑教师队伍建设和事业发展。
各有关学校应每年将评审聘用计划按隶属管理关系报市、县(市、区)教育局备案。
二、有条件的市要组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称。
如单独组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确有困难的,暂可与各市中学教师高级(宁波、嘉兴、衢州三市称中小学高级教师,下同)职称评审委员会合并组建评委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和公布评审通过名单时,进行分类审查和公布。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13•【字号】浙教办函〔2020〕133号•【施行日期】202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133号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深化高校职称自主评审改革要求,针对当前实际工作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现就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梳理各项评聘制度并报送备案。
各高校要尽快组织一次集中梳理,对评聘办法、评聘标准以及相关配套制度进行全面严格自查。
特别是要结合近年来各校职称评聘的实际情况,结合教师反映集中的问题,与时俱进重点检查制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包括评聘办法和标准是否广泛征求教师意见,是否经过教代会和党委会审议;办法内容是否完整,包括特殊事项,如破格、直聘、投诉处理等是否作出明确规定;相关条件标准是否合理,如不同类别、不同身份参评人员的教学学时等规定是否合理等。
如存在问题须及时进行修订。
自查情况及修订后的整套制度于7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严格执行校级领导职务评聘申报备案制。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当年度申报高一级职称或由行政机关转到学校担任领导职务的,其申报资格须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并于学校当年评聘工作启动前,连同其申报材料一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每年职称工作总结备案时,需单独对当年校领导申报、评聘过程和结果情况作说明。
评聘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三、建立评聘工作专项培训考核制度。
省教育厅建立评聘工作专题培训制度,委托省师资研究会具体承办,培训对象包括学校分管领导、职称评审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员,定期开展专题培训和交流。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6.27•【字号】浙教办人〔2012〕117号•【施行日期】201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教办人〔2012〕117号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省级有关部门:为做好2012年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以提高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整体素质为核心,严格把握推荐评审质量关,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积极性,为“十二五”期间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评审工作应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维护公正、择优晋升”的原则。
二、政策导向(一)坚持以德为先。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引导教师立德树人。
把践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在教师职称推荐和评审中,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促使广大教师自觉践行新时期师德规范,自尊自律,淡泊名利,乐于奉献;引导广大教师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安于从教,善于从教,乐于从教。
(二)突出教学中心地位。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充分体现教师职业特点,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注重日常教育教学方法和艺术,引导中小学教师积极参与课程改革和评价改革,努力实现“轻负高质”;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工作能力和教书育人实绩;加强对课堂教学能力的考核,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的倾向。
(三)继续向偏远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倾斜。
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是我省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各地要积极为长期在偏远农村和欠发达地区任教的教师晋升职称创造条件。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7.22•【字号】•【施行日期】201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高等学校,各设区市和义乌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教高科〔2014〕2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平稳推进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年度评聘计划问题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自主评聘工作应根据学校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岗位设置等情况制定未来3年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划和年度评聘计划。
三年评聘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岗位总量情况和结构比例、评聘标准、师资队伍规模、3年内教师增减情况等。
年度评聘计划内容主要包括空缺岗位情况、年度评聘数量、评聘办法、评聘组织、评聘程序等。
评聘计划要着眼长远,合理统筹使用岗位,做到可持续。
三年评聘规划和2014年度评聘计划须在10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
市属高校由市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省行业主管部门属高校,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省属高校报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审核。
二、关于评聘标准问题各高校应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浙江省图书资料专业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规定,按照分类评价的原则,根据高校学科、专业、岗位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评聘标准。
浙江教师职称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浙江教师职称评定条件【细则】5
(五)组织开展评聘工作。
根据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空岗情况,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开展评聘工作:1.公布岗位信息。
学校根据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的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公布年度岗位拟聘数及岗位任职条件。
2.个人申报竞聘。
按照规定程序,根据评价标准条件和学校岗位任职条件,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
3.学校考核推荐。
学校对参加申报评审的教师,要结合其任现职以来各学年的考核情况,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经集体研究,由学校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择优推荐申报人选参加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公示。
4.专家评议评审。
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按照评价标准和办法,对学校推荐的申报人选进行综合评价。
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人力社保、教育部门发文公布。
其中,高级教师评委会召开前,各市要将高评委专家库组建、执行评委会抽取、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评审对象公示等情况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5.学校聘任。
学校根据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
正高级教师由人力社保部、教育部核定数量,评审工作由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六)复审总结各地评聘工作结束后,要对整个改革工作进行总结,对工作过程中相应政策规定、工作程序等提出建议和意见,特别要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解决办法,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
省人力社保厅将会同省教育厅,按规定对各地高级教师评聘工作进行抽查复审,并总结各地的做法和经验,形成改革工作报告,上报人力社保部、教育部。
(2017年1月底前完成)。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方案(试行)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方案(试行)为进一步落实中小学校用人自主权,更好发挥职称评聘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改革试点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充分落实中小学校用人自主权为目标,以推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权限下放为重点,在进一步优化中小学校岗位管理的基础上,开展中小学校高级教师及以下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分类评价、分级管理、学校自主评聘和政府宏观监督管理的中小学教师评价体系,推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管理、竞聘上岗、聘期考核和绩效分配等人事改革的深度融合,打破聘任终身制,逐步形成评价科学、导向正确、竞争择优、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进一步调动和激发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管人才,确保政治方向。
(二)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评聘、合同管理。
(三)坚持体现教师岗位特点,突出教学地位。
(四)坚持公平公正,确保竞争择优。
(五)坚持“放管服”相结合,确保改革平稳。
三、实施范围承担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的中小学校。
四、主要内容(一)编制年度评聘计划。
主管部门要科学核定试点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试点学校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本校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充分考虑岗位的统筹使用和可持续发展,编制年度职称自主评聘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科学设岗计划、空缺岗位情况、年度评聘数量、评聘办法、评聘组织、评聘程序等。
(二)科学制定评聘标准。
要按照分类评价精神,充分考虑任教学段和学科要求,在省定标准基础上,分别制定能体现教师岗位特点的评聘标准。
评聘标准要体现重师德、重业绩、重能力的政策导向,体现教学的中心地位和日常考核结果的应用,把一线教学水平、学生管理能力和教育教学业绩摆在重要位置,淡化学历和资历,原则上不再将发表论文作为评聘职称的前置条件,逐步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评价体系。
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doc
序号
委托招聘单位
委托招聘
岗位名称
招聘
人数
序号
委托招聘单位
委托招聘
岗位名称
招聘
人数
1
光新学校
初文
2
初中语文
1
初中数学
2
初中数学
1
初中英语
3
初中英语
1
初中美术
1
小学体育
1
初中生物
1
小学数学
1
初中体育
1
小学英语
1
8
武宁中学
初中体育
1
2
洵阳中学
初中英语
1
9
新会中学
初中语文
1
3
子长学校
初中体育
1
初中数学
1
初中地理
1
初中物理
1
初中音乐
1
10
曹杨五中
初中化学
1
4
真如中学
高中语文
2
11
兴陇中学
初中化学
1
高中心理
1
12
普陀区教育学院附校
初中英语
1
5
怒江中学
初中英语
2
13
劳动教育技术中心
高中劳技
2
初中数学
1
14
陆家宅小学
小学信息技术
1
初中心理
1
15
华阴小学
小学数学
1
初中体育
1
16
平利一小
小学英语
1
6
长风中学
初中语文
1
小学数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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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
改革试点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中小学校用人自主权,更好发挥职称评聘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改革试点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充分落实中小学校用人自主权为目标,以推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权限下放为重点,在进一步优化中小学校岗位管理的基础上,开展中小学校高级教师及以下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分类评价、分级管理、学校自主评聘和政府宏观监督管理的中小学教师评价体系,推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管理、竞聘上岗、聘期考核和绩效分配等人事改革的深度融合,打破聘任终身制,逐步形成评价科学、导向正确、竞争择优、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用人机制,进一步调动和激发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确保政治方向。
(二)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评聘、合同管理。
(三)坚持体现教师岗位特点,突出教学地位。
(四)坚持公平公正,确保竞争择优。
(五)坚持“放管服”相结合,确保改革平稳。
三、实施范围
承担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的中小学校。
四、主要内容
(一)编制年度评聘计划。
主管部门要科学核定试点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试点学校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本校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充分考虑岗位的统筹使用和可持续发展,编制年度职称自主评聘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科学设岗计划、空缺岗位情况、年度评聘数量、评聘办法、评聘组织、评聘程序等。
(二)科学制定评聘标准。
要按照分类评价精神,充分考虑任教学段和学科要求,在省定标准基础上,分别制定能体现教师岗位特点的评聘标准。
评聘标准要体现重师德、重业绩、重能力的政策导向,体现教学的中心地位和日常考核结果的应用,把一线教学水平、学生管理能力和教育教学业绩摆在重要位置,淡化学历和资历,原则上不再将发表论文作为评聘职称的前置条件,逐步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评价体系。
对于获得中小学教师标志性业绩和成果的教师以及师
德特别突出的教师,要在评价中予以充分体现,探索建立特别优秀教师直接聘任办法。
(三)建立评聘机构。
试点学校要建立健全本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机构,一般应包括学科评议组和评聘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公正性,负责对参加职称评聘教师开展综合考评。
学科评议组由同行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由学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负责对参加职称评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进行专业评议,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结果作为评聘委员会的重要参考。
评聘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务、政教等教育教学管理部门负责人、专家和教师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17人,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可视情况聘请部分校外专家参加。
自主评聘结果经评聘委员会2/3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完善评聘程序。
自主评聘一般按照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竞聘、学科组评议、评聘委员会评审表决、公示拟聘人选、评聘结果报备、签订聘任合同等程序进行,坚持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提前公开实施方案,公开评聘程序,公开岗位任职条件,充分征求本校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并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及时做好参加评聘教师的材料公示和拟聘人选公示,接受校内教职工的监督。
自主评聘的聘期要与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合理衔接。
完成自主评聘工作后,试点学校要对自主评聘工作进行总结,县(市、区)的试点学校报县(市、区)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
连同评聘结果一并报设区市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由设区市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公布评审结果,并发放电子证书。
(五)推动职称评聘与岗位竞聘相结合。
学校要切实承担起用人主体的责任,淡化资格、强化聘任,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进一步优化岗位设置,高级、一级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应当与专技七级、十级岗位的晋升条件相互衔接,实现职称评聘与岗位竞聘相结合。
在落实专技岗位逐级晋升原则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优秀教师未满下一级岗位聘期或越岗位等级竞聘的条件和规则,既发挥好岗位等级的阶梯作用,又鼓励优秀教师一鸣惊人、脱颖而出。
人力社保和教育部门应当健全专技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控机制,试点学校的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应当与评聘标准、评聘质量紧密挂钩。
(六)加强教师聘后管理。
学校要建立健全对教师的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办法,强化考核结果在续聘、晋升、低聘或解聘以及收入分配中的作用。
对于部分严重超岗的学校,要通过科学设岗、聘后考核和竞聘上岗等措施,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给年轻的优秀教师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对同时聘任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人员,要从严把握,实行“双岗双考”,不承担具体教学任务的管理人员不再“双肩挑”。
对于低聘或转聘岗位的教师,按照“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以新聘岗位按规定确定工资待遇。
对于在竞聘或聘期考核中,确因业务工作实绩不符合原
聘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而低聘,且退休前仍在低聘专业技术岗位的教师,若其在原聘岗位聘满两个及以上聘期,且现聘岗位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符合要求,学校可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将其重新聘任到原聘岗位,并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教育和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学校的业务指导,及时研究改革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总结改革经验,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二)试点学校要成立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领导小组,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改革工作方案,按步骤精心组织好自主评聘改革工作。
(三)不具备自主评聘条件的系列或专业,可委托省、市相关评委会对拟聘人选进行评议,通过人员由学校按自主评聘程序做好聘任工作。
(四)严肃自主评聘改革纪律,对在改革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和个人,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并视情况收回自主评聘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