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立法的伦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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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立法的伦理分析

the Ethics Analysis on the Legislation of the

Brain Death

北京大学哲学系98级:李科林

摘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对自身改造的能力也越来越高。从二十世纪初开始,器官移植技术开始兴起。直至今日,这项技术已经趋于成熟。如何利用人类的智慧造福人类,如何对这项新技术进行正确的引导,这些都困扰着我们。带着困惑,我们走进了医院,推开了病房;走访了医院,听到了那些生命的呼唤。正是在这些真真切切的交流与体会中,我们逐渐找到了一个方向——为了尊重声明,请求脑死亡立法。而以下的三篇论文也是在这个总的目的下,分别完成的。第一篇是从器官移植的角度对脑死亡立法合理性的论述;第二篇是关于国内器官移植情况的调查;第三篇是对台湾慈济医院骨髓移植情况的调查。粗略地说,前一篇重于分析,后两篇偏于事实。

希望尽我们的绵薄之力,共同实现科技的追求!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cientific technology, the human being is able to do more and more things including do creation to his body.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20th century, the organic transplantation technique started. By the present, the technology has made great progress. But how to make use of this according the human’s benefit ? How to conduct this development into the normal way? These questions are puzzling us. Just with these questions , we visited the hospital, opened the doors of the wards. We have talked with not only the doctors but also the patients.

We have heard the sounds coming from the hearts of these lives. Through these firsthand information , we found a direction. In order to respect the lives ,we need the brain death legislated. For the purpose ,I have finished the following three articles. The first one discusses the rationality of the death diagnosed by the brain. The second one is on the information of the organic transplantation in the continent. The last one is a report of the marrow transplantation of the Tz Ji hospital in Taiwan. In a word, the first one lays particular stress on analysis. The following ones inclines the information of our society.

We are making every effort to realize the human’s dream in science.

器官移植到脑死亡伦理思考

the Ethics Discussion about the Organ Transplantation and the Death Diagnosed by Brain

上帝趁着男人熟睡时,在他身上取下肋骨创造了女人。

──《旧约:创世纪》

综观人类历史,移植人体肢体、器官、骨骼和组织,一直是令人们心动不已,充满幻想的话题。而真正的器官移植在二十世纪初才开始。最早的嚐试是给人移植动物的肾脏,当时手术的成功率不高,而且还引起人们对道德问题的质疑。在器官移植方面取得真正突破的是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当时彼得·梅达沃(Peter Medawar)在其同事法兰克·伯内特(Sir Frank Burnet)的鼓励下,解释了免疫系统是如何发现和排斥外来组织,这些知识最终导致医生对要移植的组织进行类型监定,以保证相容性。于是,从1951年利用尸体上的肾脏进行的第一例移植手术开始,器官移植一发不可收拾。

八十年代,器官移植手术愈发成熟起来,由于手术技术的进步,人们对免疫系统的进一步了解和抗排斥药物的出现,器官移植患者的存活率大大的提高,这又大大促进了器官移植手术的发展,1982年以来,每年心脏移植手术的次数增加了20 倍,肝脏移植手术的次数增加了40倍,而肾脏移植手术的次数也增加了1倍。1991年,美国一共进行了16,003例移植手术,其中肾脏移植有9,943例,心脏移植有2,127例,肝脏移植有2,946例,胰脏移植有535例,肺移植有400例和心肺移植有52例。另外,美国还实施了30,000例左右的角膜移植手术。

尽管这些数据已经离我们有时间上的差距。可是,器官移植迅速上升的趋势却已经向我们表明了今天的事实。日益成熟、近趋于精确无误的技术,拯救了大量的生命,克服了许多绝症,减少了人间的痛苦,也提高了生命的质量。虽然我们每年进行器官移植的人都在增加,但是这些仍然不能,远远不能满足病人的需要;技术的进步,也因为供体器官的缺乏而受到阻碍。要真正地发挥移植技术,解除病人的痛苦,就必须解决器官来源问题。随着对器官要求的呼声越来越高,器官交易也渐渐崭露头角,并且愈演愈烈。

同意器官商品化,支持器官买卖的人认为:我们应当信奉市场的供需法则,在供与求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这是解决目前进退维谷的器官交易的办法。当然在此结论之前,他们已经默认了一个前提,即身体器官是财产,人们拥有它们,并且在任何时候都有劝支配它们。此外,他们还坚持出售器官是穷人改善其自身生活条件的合法途经。

其实,人有没有权利支配自己的身体暂且放在一边,我们并不能一下做出结论。即使这样,我们也要说,自由选择在销售器官方面也不是绝对可行的。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道德上,社会都有责任维护个人权利不容侵犯的价值观,即使是在某些社会标准上,对个人选择加以限制的情况下,社会还是能够接受以个人权利为目标的活动。但是有些剥削形式,是连市场导向的体系都不允许的。例如,我们禁止卖身为奴,禁止卖淫。我们不给人们以最低工资水平线以下工作的"权利",我们也不允许雇主以种族、信仰、性别或残疾为理由而施予在法律之外的工作歧视。而且器官市场是由经济上被剥削者的自暴自弃所推波助澜的。正如伦理学家威廉·梅(William May)所言"如果我花钱卖诺贝尔奖,那么我就玷污了诺贝尔奖的名声;如果我从政府那儿买豁免劝(国内战争时期曾允许这么做)那么我就损害了市民的人格;如果我买卖儿童,我就不配为人父母;如果我出卖自己,我就失去了做人的尊严。"

即使是退一步,我们假设有了器官市场,那也不是穷人改善自身生活条件的途径。越来越多来自第三世界的报导表明,所谓市场,其实就是穷人向富人出售器官的一个委婉说法。买器官的钱,无异于是给付那些家庭经济捉襟见肘的人们的酬金。这些贫穷的,家境寒酸的无助之人,他们活着还不如一具尸体值钱。而且在美国1984年通过的《全国器官移植法》中提出销售器官可能会导致对穷人的剥削(一贫如洗的人们可能为了交付押金或为了让孩子们吃饭而出卖自己的器官),还可能会导致器官品质方面的问题。

从根本上,我们就应该认识到人体器官从一开始就不是偶尔为之的,也不是可有可无的。人体器官的移植建立在这样一种信念的基础上:人体和无偿捐献器官都是难能可贵的,不能将他们商品化。尽管器官移植有时可能会触犯禁忌,但是以无偿捐献为基础的移植,仍不失为一种道德而富有意义的做法。这种移植的合法性及其意义会促进利他、团结和社群的价值观的发展,这不仅是医生职业的境界,也是人类社会的境界。

所以,我们要提出无偿捐献器官。遗憾的是,因为我们缺少有关这一方面的立法,导致我们面临的现状是──我们不能有效地利用主动提出要无偿捐献的人们的器官。而原因就在于我们对死亡标准的定义。

目前的医学技术证明,人的死亡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就是脑死亡,没有脑电波活动,没有自主呼吸,没有反射,完全没有可能再逆转的,这就是脑死亡。但脑死亡的时候,心跳可能还有。第二就是临床死亡,就是心脏不跳了,这也不是彻底的死亡(按照传统的看法)。第三级的死亡叫做生物学的死亡,心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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