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简述笔录的概念和功能
简述笔录的概念和功能
笔录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等国家机关在侦查和审判活动中,对询问、讯问、审讯、检查、搜查、扣押、逮捕、取保候审、取证等活动中的案情、证据、行为、讲话和陈述等信息进行记录的一种制度化文件,也是法律程序中的一种证据形式。
笔录的主要功能包括:
1. 证据固定:笔录可以准确记录案情、证据、行为、讲话等重要信息,以免证据丢失或被篡改,确保案件材料真实可靠。
2. 法律保障:笔录是法律程序中的重要依据,可以用于检察官起诉、法院审理和判决等程序,为司法活动提供证据支持。
3. 辩护权保障:笔录记录被讯问人的陈述和讲话,便于辩护律师在辩护中发现讯问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保障被讯问人的辩护权利。
4. 信息传递:笔录可以将案情、证据等信息准确传达给其他参与案件的机关和个人,为案件的进一步处理提供参考。
5. 侦查工作指导:通过对笔录的分析、整理和研究,可以发现线索、推动侦查进展,指导侦查工作的开展。
6. 争议解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涉及到有关讯问、审讯、搜查等环节的争议,可以借助笔录记录进行争议解决,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浅析询问笔录
浅析询问笔录随着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界的推行,当事人有了申辩权及沉默权,询问笔录不再是定案的依据。
曾作为“证据之王”的询问笔录逐渐褪去光环,“重证据轻口供”成为了办案准则。
公安机关就出现过零笔录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虽然暂时还没有类似的尝试,但询问笔录在案卷中的证明作用也较之以前大为弱化。
为此,一些办案部门也逐渐无视了对询问笔录的制作与运用。
笔录真没有作用了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证据有以下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在上述七种证据中,证人证言和当事人的陈述都可以涵盖在询问笔录的范畴内,由此可见,询问笔录属于法定证据,是判明案情、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也是办案人员查清案件事实、发现新证据、验证所取证据的重要方法。
询问笔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l〕询问的时间、地点、被询问人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有条件的应该记录下有效的联系。
〔2〕询问的内容,这是询问笔录的主要部分。
应该遵循两个原则,其一以事实为根据原则,要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扩大不缩小。
其二是以法为准绳原则,首先要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是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所需条件重点询问。
任何违法行为都有构成要件,是案件定性的依据。
例如:无照经营构成要件是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了经营活动。
处罚所需条件例如:《公司法》中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行为规定先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才可处以罚款。
询问笔录中就应对责令当事人限期登记的内容、期限予以记录。
还有一种情况,例如依据《广告法》处罚的案件是以广告费为标准予以没收或罚款,而依据《广告管理条例》处罚的案件是以违法所得为标准予以没收或罚款,因此在询问笔录中应根据处罚所依据的不同情况加以明确。
〔3〕询问人和记录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刑事立案前所做笔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案前所做笔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在很多时候,如果我们遇到⼀些刑事案件,那么是需要对这些案件进⾏记录的,其中也需要对相关的⼈员做笔录,那么在⽴案之前做的笔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进⾏使⽤?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案前所做笔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可以。
询问笔录的概念询问笔录,⼜称“询问证⼈笔录”,是司法⼈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被害⼈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字记录。
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
根据《刑事诉讼法》、《⾼检规则》等规定,询问笔录要如实地、完整地记载证⼈、被害⼈的陈述。
询问笔录的处理办法同讯问被告⼈笔录的处理办法⼀样。
要交给证⼈、被害⼈核对,并允许其改正其中的错误。
证⼈、被害⼈要求⾃⼰亲笔书写证词的,要允许书写,必要时,也可以让证⼈、被害⼈亲笔书写证词。
询问笔录的顺序应该符合实际的询问顺序。
证⼈或被害⼈以及询问⼈员都应该在询问笔录上签名。
侦查⼈员询问证⼈,可以到证⼈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但是必须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件。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到⼈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
询问证⼈应当个别进⾏。
询问证⼈,应当由检察⼈员进⾏。
询问的时候,检察⼈员不得少于⼆⼈。
这些规定对询问笔录的形成从形式上到实质上都进⾏了严格的限定。
⼀旦缺乏上诉某⼀项内容,该询问笔录就可能⾯临证据合法性的质问。
调查询问笔录具有以下⼏个⽅⾯的特点:(1)取证主体的法定性。
(2)制作过程的客观性。
(3)制作内容的主观性。
(4)制作要求的规范性。
对询问笔录属于何种类型的证据的不同观点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属于何种类型的证据,该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使⽤,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具有很强的证明⼒,它不仅可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且在没有其他证据⾜以推翻该询问笔录的情况下,该笔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公安机关问答笔录制作十“忌”
公安机关问答笔录制作十“忌”
赫凛冽
【期刊名称】《公安教育》
【年(卷),期】2011(000)004
【摘要】公安机关问答笔录包括询问笔录、讯问笔录、报案笔录以及调查访问笔录。
在公安机关常用法律文书中,问答笔录所占比例最大,且问答笔录在证据体系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包含在法定的7种证据中,并具有不可替代性。
审讯中虽然可能出现"零口供""零物证",但绝不能出现"零笔录"。
因此,在公安机关常用法律文书中,问答笔录制作得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的办案质量和证据效力。
【总页数】4页(P42-45)
【作者】赫凛冽
【作者单位】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职教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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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笔录的制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询问笔录的制作要点及注意事项一、询问笔录的概念、意义询问当事人及案件的关联人是一项执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经过核实的询问笔录,是案件定性的证据之一。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八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用询问笔录的形式予以固定,作为证据使用。
但只有单一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概念。
询问(调查)笔录是指行政机关的办案人员为了查清案情,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及当事人就案情做出陈述、辩解时所制作的有关询问、调查情况的书面记录。
2、询问的意义。
一是为了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印证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判明案件的性质;另一方面可以听取当事人的辩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询问前的准备1、及时组织询问人员。
询问人员必须是具有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且不得少于二人。
在询问中,询问人和记录员应有明确分工。
对案情复杂的重大案件,要相应加强询问力量,必要时部门领导亲自参加指挥或进行询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询问工作一般由专人负责到底,不要轻易更换询问人员,以便保证询问得到信息的完整性,以利对案情的分析、判断。
2、熟悉研究案件材料。
询问人员和记录人员都要认真熟悉案件材料,只有全面地掌握案件情况,才能明确询问方向,把握好询问的有利条件,克服不利因素,选准突破口和询问途径。
3、研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
在准备工作中,办案人员要清楚询问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专门知识,对可能遇到的专门性问题,如自己不能解决,事先就要请教有关专家、有关单位求得帮助和指导,以便掌握有关的专门术语进行询问。
派出所询问笔录的流程
派出所询问笔录的流程一、背景介绍。
派出所询问笔录是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记录了被询问人对案件相关情况的陈述,是案件侦办的重要证据之一。
在进行询问笔录时,需要严格按照一定的流程和规定进行,以确保询问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询问前的准备工作。
1. 确认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
在进行询问之前,需要核实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以确保对正确的对象进行询问。
2. 准备询问笔录的相关材料。
在进行询问时,需要准备好询问笔录的相关材料,包括询问笔录本、记录工具(如笔、纸)、录音设备等,以便随时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内容。
三、进行询问。
1. 询问人员的介绍。
在进行询问时,需要向被询问人介绍询问人员的身份和职务,以建立被询问人对询问人员的信任和尊重。
2. 询问的内容和方式。
在进行询问时,需要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有针对性地向被询问人提出问题,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和方法进行询问,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3. 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
在进行询问过程中,需要及时、准确地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内容,包括被询问人的回答、表达方式、语气等,以保证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审核和签字。
1. 审核询问笔录。
在完成询问过程后,需要对询问笔录进行审核,确保询问笔录的内容准确无误,没有遗漏和错误。
2. 被询问人的签字确认。
在审核无误后,需要请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进行签字确认,以表明被询问人对询问笔录内容的认可和同意。
五、存档和使用。
1. 存档。
完成询问笔录后,需要将询问笔录进行存档,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性,以备后续使用和调取。
2. 使用。
询问笔录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材料,可以在案件侦办和审理过程中被使用,以证明被询问人的陈述和证言。
六、结束语。
派出所询问笔录的流程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工作,需要在依法、公正、严谨的原则下进行。
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才能确保询问笔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案件的侦办和审理提供有力的支持。
希望各位工作人员在进行询问笔录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到公正、客观、准确地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为维护社会安定和公正司法做出应有的贡献。
未经刑事审判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未经刑事审判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原文地址:未经刑事审判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作者:张冬宁律师未经刑事审判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关于当事人提交的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中所做的笔录,本院认为,因上述笔录均未被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使用,故上述笔录内容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质证、审查判断并作出认证。
上述笔录中的被调查人员并未到庭进行质证,且本案亦无其他客观证据可以证明上述笔录所述情况,故上述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1、从证据形式来看,刑事侦查笔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从第六十三条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进行了列举,只有七种形式,凡是不符合该七种形式的材料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刑事侦查笔录属于哪一种证据形式呢?首先可以排除的是视听资料、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笔录。
比较可能的是书证、及当事人陈述。
书证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刑事侦查笔录只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过程的记录,并不能证明案件事实。
从《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形式的规定来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与书证并列的一种证据形式,不属于书证的一种。
刑事侦查笔录也不属于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诉讼之外的陈述并不能作为"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形式使用。
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调解过程中达成的让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也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形式是的严格限制的。
2、从证据来源来看,刑事侦查笔录作为民事诉讼也是不合法的。
刑事侦查活动是国家权力机关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法采取的严厉措施,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最严厉的限制,应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在侦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及了解要严格保密,必须用于刑事案件。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询问笔录不能作证据使用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询问笔录不能作证据使用江西省乐安县工商局杨荣雄证据是行政执法中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调查、收集、运用的用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依据。
证据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及现场笔录七种。
在执法实践中,有时当事人会拒绝在制作好的询问笔录上签名。
对这种情况,我们一般在笔录上注明其原因并由在场人签名作证。
那么,未经当事人签名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日前,在一起由查处“黑网吧”案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中,原告对我局庭审时出示的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笔录提出质疑。
后来,虽有其他证据能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法院也认定整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一审维持了被告对原告的处罚决定;但是,对未经当事人签名的笔录,则认定不具合法性,判令该证据为无效证据。
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这就是说,对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现场检查笔录,可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注明后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却又作了这样的规定: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第一款也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在《规定释义与适用》中对第十五条作出的解释是: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载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以由其他在场的证人签名或盖章;没有行政相对人或证人签名、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制作现场笔录不仅要符合第一款的要求,而且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要求的还应按照特殊要求制作。
询问笔录属什么证据种类
询问笔录属什么证据种类目前,针对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型还存有一定的异议,有的学者认为其属于证人证言,而有的则认为其属于书证。
不论是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只要没有成立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该笔录都只是调查资料,不会存档,如果案件成立,就要作为证据材料存档。
很多时候,我们都可以在电视中听到公安机关要求嫌疑人做笔录,而这种询问笔录也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呈堂证供”。
那么询问笔录属什么证据种类?和讯问笔录有什么区别?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一、询问笔录属什么证据种类?目前,针对询问笔录的证据类型还存有一定的异议,有的学者认为其属于证人证言,而有的则认为其属于书证。
▲二、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有什么区别?▲是含义不同;▲是记录内容不同,讯问笔录主要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询问笔录主要记录证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证据、证言;▲是问话对象不同,讯问笔录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询问笔录只对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适用;▲是适用范围不同,讯问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询问笔录则可以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讯问笔录是在刑事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的刑事侦查手段,因此,制作讯问笔录一般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除非查明事实后撤案)。
不论是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只要没有成立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该笔录都只是调查资料,不会存档,如果案件成立,就要作为证据材料存档。
也就是说,是否对将来参军,录警以及考公务员影响,取决于案件是否成立。
1、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的直观判断非常简单,笔录纸第一页的首行就清楚地印有“询问笔录”或者“讯问笔录”的字样。
办案人员在制作笔录后会交给你过目审核并签字、按手印时你就可以看清区别了。
(前面一个问题我已经回答了两种笔录的性质区别)讯问笔录是对于已经立案的犯罪嫌疑人而使用的,在治安案件中,公安机关是绝对禁止使用“讯问笔录”,否则就是属于用刑事手段办理行政案件的违法行为。
2、治安案件的询问笔录在案件成立并作出相应处罚后,在公安局内部建立案卷卷宗(即行政处罚档案),不会存入被处罚人的个人人事档案中。
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
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1. 引言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是司法机关在侦查工作中常用的工具,用于记录被讯问人或被询问人的陈述和回答。
这两种笔录在形式上有一些区别,但都具有相同的目的:记录事实、保护证据、确保程序公正。
2. 讯问笔录讯问笔录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详细讯问时所做的书面记录。
以下是讯问笔录应包含的内容:2.1 讯问人信息•被讯问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个人基本信息;•被讯问人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2.2 讯问过程•记录讯问开始时间和地点;•记录参与讯问的主要人员(例如主办民警、协办民警);•记录对被讯问人宣读的权利告知(例如被告知有权保持沉默等);•逐字逐句记录被讯问人陈述的内容,包括其供述、辩解、承认等。
2.3 被讯问人签名•记录被讯问人对讯问笔录的确认和签字;•若被讯问人拒绝签字,应记录其拒绝的原因。
2.4 讯问笔录的使用•记录讯问笔录是否作为证据使用;•若作为证据使用,应记录作为证据的目的和用途。
3. 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是指对证人、受害人等非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时所做的书面记录。
以下是询问笔录应包含的内容:3.1 被询问人信息•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个人基本信息;•被询问人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3.2 询问过程•记录询问开始时间和地点;•记录参与询问的主要人员(例如主办民警、协办民警);•记录对被询问人宣读的权利告知(例如告知有权拒绝回答等);•逐字逐句记录被询问人回答问题的内容,包括其陈述事实、提供线索等。
3.3 被询问人签名•记录被询问人对询问笔录的确认和签字;•若被询问人拒绝签字,应记录其拒绝的原因。
3.4 询问笔录的使用•记录询问笔录是否作为证据使用;•若作为证据使用,应记录作为证据的目的和用途。
4. 笔录的保存与保管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都是重要的证据材料,应妥善保存和保管。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做法:•将笔录存档于案卷中,确保案卷完整;•对于电子化存储的笔录,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篡改或丢失;•笔录保存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笔录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时需要提供原件或经过合法认证的副本。
调查询问笔录应当遵循的十条原则有哪些
1、合法。
证据必须依法取得,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执法人员在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行使调查询问职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如表明执法人员身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讲被询问人的权利、义务等。
2、全面准确。
询问笔录应当记录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采取一问一答式,用“问”、“答”表明,把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动机、手段、过程、结果、目的等情况询问清楚,以反映违法行为的全貌。
要按照事件发生的前后经过或其内在规律进行询问。
所为准确是指用语严谨明确,不得含混不清,尽量少用或不用大概、可能一类闪烁其辞的字句。
同时,不要问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3、个别询问。
一份笔录只能询问一个人。
询问的对象不同,询问的内容应该有所侧重。
如果较为复杂的案件,就同一个问题一份询问笔录表述不完,可以分成若干笔录,不要硬将所有内容写在同一份询问笔录上。
一个案件如果涉及数个当事人,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分别制作笔录。
多份笔录之间不能相互矛盾。
4、一事一问。
一份询问笔录只能就一个违法行为进行询问。
如果一个案件涉及多个价格违法行为,应分别制作询问笔录。
5、略记提问,详记陈述。
进行询问,就是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内容。
因此,提问易简,陈述应详。
只有略记提问,详记陈述,才不致主次颠倒。
提问与回答应当相互衔接,避免答非所问。
6、如实记录,正确综合。
记录内容要真实具体,尽量如实地记录被询问人陈述的原话,不随意取舍。
记录原话并非记录废话,对当事人凌乱的陈述,可准确的综合后记录下来,但要符合被询问人的本意。
7、当场纪录。
询问笔录的制作应当在询问过程中进行,不得事后追记和补缺,否则就会影响其原始真实性。
应使用钢笔或其他不退色笔书写,避免错别字和删、增、涂改。
做到文字清楚、书面整洁。
8、交由被询问人确认。
询问笔录的内容是被询问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被询问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笔录就会在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有异议,留下隐患。
因此,交由被询问人确认是调查询问笔录制作的原则之一。
治安询问笔录
治安询问笔录
治安询问笔录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当事人、证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记录下来的文字材料。
它是治安案件调查中的重要证据之一,具有法律效力。
一份完整的治安询问笔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包括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以及询问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等信息。
(二)询问目的:明确询问的目的和案件的性质,例如盗窃案、纠纷调解等。
(三)询问过程:详细记录询问的具体内容和问答对话的过程。
要准确记录被询问人的回答,尽量避免主观臆断和个人评价。
(四)签名确认:被询问人应在笔录的每一页签名确认,表示自己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无误。
询问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五)附加证据:如有需要,可以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如现场照片、视频等。
治安询问笔录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保证询问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询问过程中,应当尊重被询问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逼供或诱导。
同时,询问人员也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保护被询问人的隐私和人身安全。
治安询问笔录作为重要的证据材料,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社会治安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是公安机关办案的依据,也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因此,制作好一份完整、准确的治安询问笔录对于案件的顺利办理至关重要。
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及性质
浅论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及性质摘要: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的证据能力及证据性质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通过证据学理论论证了询问笔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民事诉讼阶段的证据能力,并结合司法实践发掘询问笔录内在实质为特定人员在纠纷处理中或刑事诉讼阶段向公安机关所做陈述,笔录只是内容载体,在民事诉讼阶段所表现的证据性质为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而非书证。
关键词:询问笔录;证据能力;证据性质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穷尽其他手段所获取的证据仍无法形成优势证据时,恰当的引用询问笔录[1],能够帮助法官及时拨开案件迷雾,查清案件事实定纷止争。
但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一方当事人经常会对对方所提供询问笔录的证明能力及证据性质产生质疑,此时作为居中裁判的法官应当如何进行判定?笔者试图从证据学理论角度来对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该问题进行探讨,期许对民事诉讼实践带来裨益。
一、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阶段的证据能力关于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是否具备证据能力,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见解:即一种认为询问笔录不应当出现在民事诉讼中,除非该笔录经过刑事判决明确认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否则法院不应当采信;另一种则认为公安机关与作为裁判机关的法院具有同质性[2],支持公安机关所制作询问笔录的有效性,并坚信笔录的证明力应当高于或大于民事诉讼中的其他证据。
对此,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询问笔录在符合证据能力的条件并经过庭审中双方举证质证后依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在我国,证据理论上通常将证据能力称为证据的法律性或合法性,即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从证据能力的定义来看,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证据合法性的材料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一般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合法及证据提取方法合法。
证据形式的合法性不等于用于证据使用的材料名称必须符合法定的证据种类,否则就犯了形式主义错误。
证据形式合法性是指法律对其有形式的规定,该证据必须具备该形式要求。
案件笔录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笔录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记录的一种法律文书。
它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依据,对于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案件笔录的法律地位、制作要求、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案件笔录的法律地位1. 案件笔录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案件笔录属于证据的一种。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案件笔录正是对案件事实的记录,因此具有证据的法律性质。
2. 案件笔录的法律效力案件笔录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证明效力。
案件笔录是对案件事实的记录,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效力。
在诉讼过程中,案件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
(2)约束效力。
案件笔录是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记录,对司法机关具有约束效力。
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以案件笔录为依据,依法行使职权。
(3)程序效力。
案件笔录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诉讼程序的进行具有程序效力。
三、案件笔录的制作要求1. 笔录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案件笔录应当真实反映案件事实,不得伪造、篡改、隐瞒事实。
笔录内容应当准确、完整,不得遗漏重要事实。
2. 笔录格式应当规范案件笔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制作,包括标题、正文、落款等部分。
标题应当简洁明了,正文应当层次分明,落款应当注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姓名和日期。
3. 笔录制作过程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案件笔录的制作过程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审查核实、记录整理等环节。
司法机关在制作案件笔录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笔录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案件笔录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
浅谈如何提高询问笔录在证据体系中的效力
浅谈如何提高询问笔录在证据体系中的效力摘要:询问笔录的办法由来已久,一直都是司法机关办案体系中最为常见的手段之一,但由于询问的方式方法、询问人、询问记录人等原因,致使询问笔录在质量上参差不齐,进而造成了询问笔录在法律效力上大打折扣,这也是司法机关一直以来不可避免但又不得不重视的问题,因而本文在对询问笔录进行阐述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经历和思考理解后,给出了询问笔录的制作要点和一些提高询问笔录法律效力的意见方法,希望能对询问笔录在证据体系中的法律效力的提高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询问笔录;制作要点;法律效力一、询问笔录概述询问笔录是以书面记录的形式反映证据内容的一些资料,其根据诉讼阶段的不同类别不同,比如在案件的调查阶段,此时的询问笔录为侦查笔录,而在案件的诉讼阶段,询问笔录为审查起诉笔录,在庭审的过程中又叫庭审笔录,因而询问笔录的证据性质通常是以其在具体使用中的证据种类来决定的,其中以侦查笔录最多且最为常见。
但不论是哪种询问笔录,也不管是实物取证还是言语取证,其都有别于其他书证,因为其他的书证主要是用于量刑或者反映犯罪事实,而询问笔录一方面可以作为实质的证据,另一方面也可以作为诉讼的依据,因而询问笔录具有功能的双重或者多重性,并且询问笔录反映的内容的真实性还有待商榷,因而询问笔录还具有可质疑性。
因为询问笔录一种书面记录,其可能存在记录人员和被询问人员的主观思想,所以即使在被询问人员的积极配合下,也有可能存在记录偏颇或者曲解的地方,且文字在缺少场景的具体烘托下,往往都显得比较匮乏,因而也容易造成他人的误解,所以询问笔录都需要进一步的确认和审查。
此外,由于询问笔录常常是在庭外进行的一项问询记录,会因为不同人的不同角度或者方面而有所不同,所以其证据内容存在冲突性和非唯一性,因此也容易受到他人的质疑和反驳,进而影响询问笔录的法律效力。
二、询问笔录的制作要点及注意事项(一)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常言道,“磨刀不误砍柴工”。
刑事询问证人笔录范文
刑事询问证人笔录范文检察院的询问证人笔录与公安机关的有何不同?检察院的询问证人笔录与公安机关的询问证人笔录法律效力相同,没有任何区别。
询问笔录(recordofquestion),又称“询问证人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
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制作笔录。
询问笔录作为记载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具有法律的严肃性。
在询问开始时,询问人应向被询问人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并在笔录上作出如下记载:“询问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告知被询问人应当如实提供证书、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被询问人应当在签名后盖章或捺指纹,笔录各页之间也应盖上骑缝章(或捺指纹)。
根据“刑诉法”第67条“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询问证人的笔录亦应分别记载,不能把几个证人的询问情况写在一份笔录里,必须单人单问单记,单独制作笔录。
公安询问笔录范文格式是怎样刑事案件询问笔录及范文一、概念及作用询问笔录是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和98条的规定,询问证人或被害人时所作的问答式书面记录。
询问是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经常、普遍进行的一种重要的侦查行为。
询问笔录是处理刑事案件的重要证言。
是侦查员分析案情、侦破案件的依据之一,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经过查证核实的询问笔录即成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重要证据之一。
所以,认真做好询问笔录,对于及时查明案情,核实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证据的真伪、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揭露惩罚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询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组织情况。
一般按印好的格式逐项填写。
内容包括:询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具体到何时何分钟)、询问的地点、侦查员姓名、记录员姓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业、现住址)。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询问笔录制作要求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询问笔录制作要求1、如何做好询问及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
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制作笔录。
具体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二百零五条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
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工作证件。
第二百零六条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2、如何做好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笔录学习公安局,纪委,检察院的办案经验,询问要相互印百证,询问要提前有思路,笔录中的要有被询问人的自然情况,重要处和修改处,以及页码,姓名度都要有手印,笔录最后被询问人要写上“以上记录我看过,和我说内的一样”。
对了,开头要写上“我们是什么事故调查组人员,下面就此次事故向你了解情况容,请如实回答”等3、制作询问笔录应注意什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4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
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民事案件笔录法律效力(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笔录是指在民事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的调查、询问、取证等活动所形成的书面记录。
民事案件笔录的法律效力是指民事案件笔录在法律上所具有的证明力、约束力以及作为证据的效力。
在我国,民事案件笔录的法律效力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还涉及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笔录的概念、法律效力及其认定、法律效力的影响因素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案件笔录的概念民事案件笔录是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权进行调查、询问、取证的组织或个人,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进行的调查、询问、取证等活动所形成的书面记录。
民事案件笔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询问笔录:是指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进行询问所形成的书面记录。
2. 调查笔录:是指调查人员对案件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所形成的书面记录。
3. 证据笔录:是指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记录、保全所形成的书面记录。
4. 执行笔录:是指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形成的书面记录。
三、民事案件笔录的法律效力1. 证明力民事案件笔录具有证明力,是指民事案件笔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具体来说,民事案件笔录的证明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民事案件笔录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记录,具有证明案件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功能。
(2)证明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民事案件笔录是当事人陈述的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当事人陈述的真实性。
(3)证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民事案件笔录是证人证言的书面记录,可以证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2. 约束力民事案件笔录具有约束力,是指民事案件笔录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具有法律约束力。
具体来说,民事案件笔录的约束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民事案件笔录是对当事人陈述、证言的记录,具有约束当事人陈述、证言的效力。
(2)对证人具有约束力:民事案件笔录是对证人证言的记录,具有约束证人证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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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摘要在民事案件审判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民事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为获取有利于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会形成询问笔录等材料。
嗣后,在民事审判中,该方当事人就会依法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该证据,进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要求对该证据进行质证。
诚然,询问笔录可能比较完整的展示了案件过程,但是我们认为单纯公安机关的笔录不应当作为证据来使用,更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文主要是从民事诉讼证据的真实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等角度来论述询问笔录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民事纠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真实性
在民事诉讼中有的当事人会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以获取有利于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笔者在此以自己经办的案件为例:
案情:辽宁省A市某公司与辽宁省B市某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签订地、履行地都是A市,后双方发生纠纷,B市某公司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声称对方诈骗。
B市公安机关于是开展初查,在初查过程中向A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的会计主管人员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初查后发现根本不存在刑事犯罪,于是向B市某公司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随后B市公司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调取前述的询问笔录,并将该笔录作为证人证言要求法庭质证。
对该案件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同志们意见分歧较大。
有的同志认为可以作为证人证言,理由是询问笔录属于公安机关制作的,其可信度较高,其内容是自然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诉,符合证人证言的特征。
有的同志认为,询问笔录的形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等问题,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该询问笔录的形成及来源违法,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假设该案存在刑事犯罪问题,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本案的犯罪地(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及犯罪嫌疑人辽宁省A市某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会计人员的住所地都在A市,B市公安机关根本没有管辖权却违法越权管辖,管辖首先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违法程序取得的证据系非法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从证据形式来看,刑事侦查笔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从第六十三条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进行了列举,只有七种形式,凡是不符合该七种形式的材料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本案B市公安机关使用的是询问笔录,依据刑事诉讼法询问笔录只能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所以询问笔录在形式上接近民事诉讼的证人证言。
但刑事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证言,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第57条确立了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该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且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对法庭的陈述。
本案,如果认为B市公安机关是证人,那他陈述的是别人对案件的感知,并不是他的亲身感知,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的证人条件;如果认为B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会计主管人员是证人,那询问笔录是二者对在法庭之外对公安机关的陈述,不是在诉讼过程中对法院的陈述,也不符合证人
证言的要求。
且无论认定哪个主体作为证人,证人都应当依法出庭作证。
依据《证据规定》第55条、56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该案件作为原告的B市某公司并没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当然实际上A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会计主管也不会出庭作证),也不具备《证据规定》第56条规定的证人不出庭的情形。
证人不出庭,就无法贯彻直接审理原则,法院的审理以各诉讼主体亲自到场参与诉讼为原则。
诉讼主体不到场就无法进行交叉询问,就无法“揭示证人的偏见和不可信性”。
三、询问笔录未经法院判决确认,存在真实性、合法性问题
案刑事案件并未侦查终结,也未经审理,询问笔录不能作为民事审理中的证据。
因案件并未侦察终结,法院并没有对该询问笔录进行质证,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没有得到确认,事实尚不清楚。
询问笔录的制作有其法定的要求,依据《刑事诉讼法》不得存在威逼利诱,刑讯逼供等情形。
未经法院判决明确认定的询问笔录就无法排除这些违法情形存在的可能性。
四、如果法院采信询问笔录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
刑事侦查活动是国家权力机关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法采取的严厉措施,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最严厉的限制,应严格按法律程
序进行,在侦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及了解的情况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要严格保密,必须用于刑事案件。
而本案B市某公司将刑事询问笔录公开用于民事诉讼,这是错误的。
反过来讲,如果法院认可询问笔录,认可其证据能力和和对事实的证明力,那结果可想而知,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会纷纷向公安机关报案,利用国家公共权力为自己获取证据,赢得诉讼,破坏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对抗,势必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
这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综上,询问笔录不应当出现在民事诉讼当中,除非该询问笔录经过刑事判决明确认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否则法院不应当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