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中队整理版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中队整理版

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9月8日株洲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三章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第五章其他事项管理第六章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其他区域的确定及调整情况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以及综合执法。

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建立城市综合管理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综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参与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城市综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管、考核,以及跨区域、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公安、民政、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和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等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以及综合执法。

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合理划分相关政府部门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设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自治州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内容、执法事项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乡镇)派驻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

第七条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地下管线、城市照明、给排水、供气、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加油加气充电设施、公共厕所和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平台,提高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化水平。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41条第一款第四项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41条第一款第四项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41条第一款第四项《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校园周边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堵塞盲道的车辆进行锁车处罚。

同时将建立长效机制,定人定岗,加强校园周边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行为的巡查工作,确保校园周边交通安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提出的批评建议,我们将不断改进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制,提升城市管理服务水平,同时也希望广大市民对城市管理工作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

何初荣(﹝道城行罚2022﹞第(A000013))

何初荣(﹝道城行罚2022﹞第(A000013))

何初荣(﹝道城行罚2022﹞第(A000013))【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道城行罚2022﹞第(A00001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处罚日期】2022.04.06【处罚机关】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处罚机关】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道县【处罚对象】何初荣【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18 11:49:04行政处罚﹝道城行罚2022﹞第(A000013)决定书文号被处罚对何初荣象统一社会432923************信用代码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2022年4月2日10时10分,道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濂溪中队执法人员邓凯华、王开保巡查至长征路151号门面路段时,发现何初荣(在长征路151号门面占道堆物)现象严重,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和市民出行秩序。

经查实,该行为事实存在,现场拍有视频和照片作为违法事实依据。

处罚依据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管理综合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和《湖南省城市管理综合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结果罚款1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04-06处罚机关道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湖南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湖南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湖南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综合交通等事项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综合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治理、重心下移、公众参与、专业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投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权益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城市综合管理活动中引导、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自主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六条[投诉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干扰、阻碍依照本条例履行责任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城市综合管理行为有权进行申辩、投诉。

第七条[宣传引导与激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维护城市环境的社会氛围,对在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综合管理体制与机制第八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解决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明确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制定城市综合管理规范,明确城市综合管理的内容和标准。

城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相关管理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与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合署办公。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完整版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完整版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城市和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对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综合交通等事项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综合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统筹协调、综合治理、重心下移、公众参与、专业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投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权益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城市综合管理活动中引导、指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自主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六条[投诉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干扰、阻碍依照本条例履行责任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城市综合管理行为有权进行申辩、投诉。

第七条[宣传引导与激励]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维护城市环境的社会氛围,对在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综合管理体制与机制第八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解决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明确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制定城市综合管理规范,明确城市综合管理的内容和标准。

城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相关管理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与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合署办公。

湖南省级城市管理条例

湖南省级城市管理条例

湖南省级城市管理条例
记者今天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已启动起草工作,这也是我省就破解新型城镇化中“城镇怎么管”开展立法的一部省级地方性法规。

由于国家层面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实际应用较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均出台于上世纪90年代,已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

现有城市管理中,暴露出“九龙治水”、缺位错位、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等诸多问题。

长沙市于2010年先行先试,制定了《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成为我国第一部地方性城市管理法规。

此后,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等地也陆续出台了一批政府规章。

而全国层面,湖北、四川、广东等许多省份都已将省级城市管理立法工作列入日程。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座谈会已于本月初在长沙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陈君文出席会议。

据悉,《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已被省政府列为今年地方性法规研究项目,被省人大常委会列为2015年拟提请审议项目。

省住建厅总工程师易继红介绍说,该条例将以城市市政公用、市容、交通、环境等综合管理和以信息技术(数字化城管)的应用为基础,协调所有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形成“小政府、大社会”或“小政府、大部门”的管理体制和机制。

农村户外经营查处办法

农村户外经营查处办法

农村户外经营查处办法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684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工商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
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
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湖南省基础教育资源管理平台-教师用户使用手册

湖南省基础教育资源管理平台-教师用户使用手册

湖南省基础教育资源管理平台教师用户使用手册目录1.注册-教师用户 (4)2.教师用户-登录 (6)3.个人中心 (7)3.1.个人信息 (7)3.2.我的博客 (7)3.3.我的资源 (8)3.4.我的收藏 (9)3.5.我的备课: (10)4.我的博客 (11)4.1.首页 (11)4.2.我的文章 (12)4.3.我的资源 (14)4.4.我的收藏 (16)4.5.我的好友 (17)4.6.我的相册 (18)5.资源中心 (20)5.1.资源浏览 (20)5.2.资源上传 (20)6.在线备课 (23)7.数字课堂 (24)8.教师博客 (25)9.网络大赛 (25)9.1.首页 (25)9.2.大赛申请 (26)9.3.大赛删除 (27)9.4.大赛审核 (27)9.5.大赛发布 (28)9.6.项目参赛: (28)9.7.作品审核 (29)9.8.大赛投票 (30)9.9.设置评审标准 (30)9.10.设置初评审核人 (31)9.11.设置终评审核人 (32)9.12.作品初评 (32)9.13.作品终评 (33)9.14.确立奖项 (34)9.15.资源入库 (34)10.资源研发 (35)10.1.发布资源信息 (35)10.2.资源申报 (36)10.3.申报审核 (36)10.4.上传资源 (37)10.5.资源审核 (38)10.6.资源入库 (38)1.注册-教师用户第一步:进入湖南省基础教育资源管理平台,页面中点击“注册”按钮,可进入用户注册的页面,用户类型选择“教师”、单位列表中选择所属的单位,页面右侧可显示相应的“学校编号”,然后点击“下一步”。

如下图中显示:第二步:进入填写用户详细信息页面,(页面中标记为星号,是必填项,用户应认真的填写,如没有标记为星号可填可不填,可根据用户的需要填写),如相关信息填写完成,点击“确定”按钮即可。

如下图中显示:第三步:进入页面中显示“您已经成功注册”信息,点击“确定”按钮,用户当前注册流程已完成。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稿)》修改意见的函
正文:
---------------------------------------------------------------------------------------------------------------------------------------------------- 关于征求《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和机制,根据省人大和省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我厅代拟草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现征求你们的意见,并请于11月20日之前将正式书面意见反馈我厅。

征求意见稿电子文档可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首页\专题栏目\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题中下载。

特此来函,请予支持为盼。

联系人及电话: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建处朱浩
联系电话:0731-******** 88950069(传真)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1月5日
附件: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doc ——结束——。

刘锋、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管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锋、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管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锋、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管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2【案件字号】(2020)湘09行终1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斌刘文煜傅爱军【审理法官】吴斌刘文煜傅爱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锋;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当事人】刘锋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当事人-个人】刘锋【当事人-公司】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颜志辉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颜志辉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颜志辉【代理律所】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锋【被告】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关于被上诉人赫山区城管局作出的益赫执强拆字[2019]第90008号《强制拆除决定书》是否合法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合法性新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关于被上诉人赫山区城管局作出的益赫执强拆字[2019]第90008号《强制拆除决定书》是否合法的问题。

违法建设查处、拆除过程中存在着多个行政行为,较为完整的一般包括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或限期拆除决定、经区政府批准由城管部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限期拆除通知或限期拆除决定直接决定违法建设的性质、处理,强制拆除决定系对前置的限期拆除决定内容的重申,旨在督促行政相对人积极主动履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义务,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不予自行拆除的后果为实施行政强制拆除。

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的主要理由,包括上诉人无违法事实、被上诉人赫山区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等,均是针对被上诉人赫山区城管局于2018年7月6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与卫生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五章其他事项管理第六章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以及综合执法。

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合理划分相关政府部门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设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自治州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正文:----------------------------------------------------------------------------------------------------------------------------------------------------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5年3月20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第三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管理第五章城市道路和交通管理第六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综合管理,提升城市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吉首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吉首市城市规划建成区(以下简称城区)内的城市综合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吉首市城区具体范围由吉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园林绿化、交通运输、物业化管理等公共事务和秩序依法实施的规划、建设、维护、服务和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吉首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解决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吉首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吉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综合管理的相关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吉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水利、公安、交通、民政、卫生、工商行政、公用事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1996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杨正午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环卫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省规定标准核拨环卫事业经费。

鼓励企业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服务企业或者兴建环境卫生设施。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科学研究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手段,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和环境卫生机构化作业的水平。

第六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宣传,增强市民环境卫生文明意识,提高市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机场、码头、车站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其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八条对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在维护、管理或者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建设管理有序、卫生整洁、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县城建成区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理包括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城市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合理划分相关政府部门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工作职责。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第五条【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设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

第六条【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设区的市(自治州)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执法事项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权责一致、重心下移的原则确定。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镇)派驻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

第七条【社区和物业服务单位作用】通过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制定社区居民公约等,增强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自治功能,支持社区居民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服务区域的日常管理。

社区和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物业服务单位有权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03第7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行道树、公共绿地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禁止践踏、攀摘、毁损树木、花草;”二、第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医疗卫生、教学科研、生物化学制品及屠宰等单位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三、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禁止随地吐痰、吐口香糖和槟榔渣等食物残渣,禁止随地便溺,禁止乱扔果皮、烟头、纸屑、食品饮料包装、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禁止乱倒垃圾、粪便、废油和污水;在本市市区内不得擅自设置机动辆清洗点;不得擅自设置牲畜屠宰点;禁止送殡者沿途鸣放鞭炮或者丢撒冥纸;“四、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集贸市场、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体育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对外开放的公用厕所和垃圾容器,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乱吐、乱扔废弃物的警示牌;”五、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采取补救措施”修改为“采取清除干净等补救措施”;该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随地吐痰、吐口香糖和槟榔渣等食物残渣,随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食品饮料包装等废弃物的;”该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不按规定倾倒垃圾、粪便、废油的;”增加两项分别作为该条第一款的第六项和第九项:“六乱扔动物尸体,送殡者沿途鸣放鞭炮或者丢撒冥纸的;”“九践踏、攀摘、毁损树木、花草的;”该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清除、态度恶劣等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数量超过1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九项行为的,按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处罚;”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款的文字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修正1997年4月30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6月6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3年6月1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文明整洁的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实行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制,逐步实行环境卫生社会化服务,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改善其劳动条件和待遇;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新闻、、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宣传,增强公民环境卫生文明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都应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八条城市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临街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和完好;在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道路两旁经批准设立的棚架、遮阳雨布、檐篷等应完好、美观、整洁,破损的应及时更换或者维修;第九条经批准设置的张贴栏、广告栏牌、宣传栏画、画廊、标语牌、招牌、路牌、橱窗、横幅等,应当符合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并定期清洗、油饰,残破或者内容过时的,应及时更换、维修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和树干、电杆上刻画、涂写;在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一条道路、路沿石和路面上各类井盖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塌陷或者破损的,由责任单位及时维修更新;交通岗亭、标线、信号灯、护栏、路灯等公共设施,责任单位应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设施破损的,应及时维修更新;行道树、公共绿地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禁止践踏、攀摘、毁损树木、花草;第十二条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类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输流体、散装货物以及垃圾、渣土、粪便的装运设备应当完好,装载适度,不得沿途撒漏飞扬;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应保持整洁,接受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各类摊点应当在批准的位置营业,自备清扫工具和垃圾容器,保持场地整洁,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按下列分工负责:一城市道路、居住区、公共广场、公共水域岸线及公共厕所、公共垃圾站、果皮箱等,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二集贸市场、公园、公共绿地、停车场、铁路、车站、港口码头、机场、体育文化娱乐场所等,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四有使用单位的湖泊、江河岸线水域,由使用单位负责;五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由船上负责人负责;第十六条临街单位、门店和住户应当保持门前整洁,有权对门前乱堆放、乱摆卖、乱扔杂物、乱停车辆、损坏树木、随地吐痰等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居民生活垃圾应倒入垃圾站;实行垃圾袋装收集区域的,应将垃圾装入袋内,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点或者由专人收集;第十八条垃圾应按规定及时清运到垃圾处置场;公共垃圾站点的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运;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垃圾,自行负责清运;公共场所的垃圾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运;无清运能力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服务费;第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应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和运输,实行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医疗卫生、教学科研、生物化学制品及屠宰等单位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第二十条架设电杆、维修道路、修整树木花草、疏浚沟渠、维修或者铺设管网等,作业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保持清洁;需要恢复原状的,必须恢复原状;第二十一条市区临街拆、建施工工地应按标准围挡,文明施工;禁止在围挡外堆放材料、机具和建筑渣土;车辆出入工地不得污染道路;泥浆水不得向路面排放;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二十二条市区建筑渣土处置必须严格管理,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处置计划;运输建筑渣土、砂石的,应当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运输,渣土应按指定的场地消纳;第二十三条公共厕所、单位对外的公用厕所,应为水冲式厕所,并设专人管理,做到无臭、无蝇、无澎溢;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化粪池,再进入城市污水系统;不能进入城市污水系统的粪便,责任单位应及时清运到指定的粪便处置场;第二十四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禁止随地吐痰、吐口香糖和槟榔渣等食物残渣,禁止随地便溺,禁止乱扔果皮、烟头、纸屑、食品饮料包装、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禁止乱倒垃圾、粪便、废油和污水;在本市市区内不得擅自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点;不得擅自设置牲畜屠宰点;禁止送殡者沿途鸣放鞭炮或者丢撒冥纸;第二十五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圈养,并不得影响周围环境卫生;犬和宠物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从事环境卫生经营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接受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二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公共厕所、公共垃圾站、清扫工班、垃圾处置场等环境卫生设施,应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进行维护和管理;第二十八条集贸市场、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体育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对外开放的公用厕所和垃圾容器,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乱吐、乱扔废弃物的警示牌;第二十九条在城市旧区改建、新区开发和新建、扩建城市道路中,市、县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置公共厕所、垃圾站、清扫工班房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资金应纳入建设项目总;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应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其设施竣工后,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将有关资料移交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办理土地、房屋等权证手续;第三十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拆除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由建设单位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行政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由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二建设、维护和管理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效果显着的;三同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或者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作斗争有功的;四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科研、教育、宣传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清除干净等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和槟榔渣等食物残渣,随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食品饮料包装等废弃物的;二在建构筑物、设施和树干、电杆上涂写、刻画,以及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等的;三在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四不按规定倾倒垃圾、粪便、废油的;五不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不按规定清运和处理垃圾、渣土、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六乱扔动物尸体,送殡者沿途鸣放鞭炮或者丢撒冥纸的;七运输流体、散装货物撒漏飞扬污染道路,影响环境卫生的;八临街建筑工地不围挡施工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九践踏、攀摘、毁损树木、花草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清除、态度恶劣等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数量超过1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九项行为的,按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不符合城市市容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设施,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点、牲畜屠宰点的;二临街建构筑物、设施和道路两旁的棚架、遮阳雨布、檐篷等破损、污秽,影响市容的;三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幕、标语牌、路牌、画廊、橱窗、宣传画等,残破或者内容过时未及时更换、维修、拆除的;第三十六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1991年1月3日公布的长沙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及执法注意事项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基本程序及执法注意事项
过程),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回答询问的义务。
• 在当事人回答中,应体现不申请回避的字样。(如果申请回避,也应记录笔 录)。
• (4)不得使用诱导的方式提问,记录要略记提问(告知权利等内容要详 记),详记陈述。由提问者来掌握问话节奏。
5-6 调查取证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调查终结
• (5)笔录应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尾页签署“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所 说的一致”,签名(按手印)并注明日期(中间不留空白)。被询问人可以 修改笔录,但应在修改处按手印。笔录中只要有修改的地方,都要被询问人 按手印确认。
5-6 调查取证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调查终结
•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70条 •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 (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 (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 (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 • (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 (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 • (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53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 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责令限期改正
3.2.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法律属性上属于行政命令,其是否具有 可诉讼、可复议性,实践中尚有争议,倾向于不可复议、诉讼。但由于其涉 及到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所以在责令改正之前,也应进行先期取证。 《行政诉讼法》第12条: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 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 营权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条: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20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的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20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的函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20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5.20•【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报送2020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的函省司法厅:根据贵厅《关于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报送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厅2020年度住建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以全面落实“三项制度”为抓手,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是强化制度建设。

在颁布实施《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基础上,相继出台《湖南省城市管理工作联系会议工作制度》《关于市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编制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集中行使机关行政处罚工作规程(试行)》等系列制度,14个市州共出台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类各项制度46类。

下发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梳理住建领域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湘建执函〔2020〕129号),全面梳理住建领域行政执法事项。

在厅官网已公布了厅本级行政处罚事项133项,行政检查事项36项,行政许可事项14项。

制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了执法类别、具体范围、法制审核内容和审核程序,并在厅官网进行了公示。

同时严格把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2020年向司法厅报备规范性文件22件;审查各类行政处罚案件36件,涉及立案和处罚等文书164份(立案审批文书36份,处罚告知书65份,处罚决定书63份);审查经济合同232件;审查非规范性文件、信访答复、信息公开答复等各类答复件近350件,法规征求意见150余件。

二是及时做好公示。

按照“双公示”要求,在厅官网建立行政执法专栏,对各类行政执法事项及时进行公示。

2020年,我厅下发的47项行政处罚决定已全部在湖南省部门信用平台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进行了公示,包括行政处罚基本要素、依据、事由和结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 的建(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构 )筑物,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并进行公告,限期当 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行政诉讼,又拒不停止建设或者自行拆除的,在报经当地 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全国首部省级层面综合规范城 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主要就城市综合管理 的体制、范围,以及综合执法
等进行了规范。”
☆城镇化的快速推进, 使得社会结构和管理 模式都发生了重大变 化,城市市政管理、 交通运行、人居环境、 应急处置、公共秩序 等方面,都面临空前 的压力,社会各界反
映十分强烈。
第六章 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
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 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 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对电动车驾驶人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电 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可以 暂扣车辆至指定场所;驾驶人接受处罚后,应当及时退还车辆。
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运行维护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 :其他事项管理
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明确公共空间管理范围,统筹城 市公共设施规划建设。
对违法建设进行有效治理,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和处置 机制,依法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相关部门不得将其登记 为生产经营场所;对尚未使用的,供水、供电、供气、通 信等相关单位不得办理供应或者接入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城市综合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专项规划而未编制或者未 按程序编制、审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 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 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由 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合理划分相关政府部门在城市综合管 理中的工作职责。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综合管理经费 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市政公 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 职能,设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 部门)。
(三)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工商管理方面的 行政处罚权;
(四)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五)向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
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水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六)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 卖药品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其张贴、悬挂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建设完善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统筹垃圾处理及循环利用。
●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下列要 求:
(一)实行围挡作业,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围挡、防护设施、夜间照明装置 (二)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 (三)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 (四)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扬尘污染。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运 输进行监管。
合理设置公共厕所。公共厕所管理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醒目标识,进行 日常保洁和维护。
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城市供水、排水、供气、电力、 通信等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报送专项管线信息鼓励设区的市、县( 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综合设置城市交通、照明、通信、治安、广告等立杆设施,并进行规 范管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参与城市综合管理 志愿服务活动、履行
临街门店前的市容环境
卫生责任等方式参与城
市综合管理活动,通过
多种方式对城市综合管
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责任人、责任事项和监管单位。 ●城市道路应当及时清扫,保持整洁畅通 ●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屋顶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设置广告应当符合广告规划及城市容貌标准,不得在
聘请的协管人员,不得从事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 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以及超越辅助性事务所造成的法 律后果,由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公开其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和监 督途径。建立执法公示、行政处罚规则和裁量基准、
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扶助、 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七)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 府批准确定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 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中的注意事项
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标识,出示执法证件, 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完善执法队伍建设、配置执法车辆和器材。 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
设区的市、自治州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 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跨区域的重大复杂违法案 件的查处。
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具体管理内容、执法事 项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乡镇)派驻执法 机构或者执法人员。
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规 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实施
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该时段、区域和产生的音量应当符 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造成噪声污染。
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安 装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采取措施对城市露天烧烤、焚烧秸秆落叶、焚烧沥青橡胶 塑料垃圾以及其他产生烟尘和恶臭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督管 理
采取措施对烟花爆竹的燃放进行监督管理,防止破坏市容 环境卫生,产生大气、噪音污染或者造成公共安全事故。
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 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
☆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 ☆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 ^ 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 ☆ 综合执法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 依法治理 源头治理 权责一致 协调创新
省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综 合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采取措施对城市静态交通秩序和公共停车设施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编号手续, 领取编号牌、行车证。电动车是指以电力驱动,不具备脚踏骑行 功能的两轮或者三轮道路车辆,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上牌 手续,领取行驶证。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交通信号和规 定的时速行驶。
将经过城区的公路桥梁纳入城市道路桥梁管理范围。城市桥梁下的空 间确需进行公益性开发利用的,应当报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合理规划布局路网体系,统筹停车场所(设施)、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建设,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鼓励机关、企业事 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的停车场所(设施)向社会开放。
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缴罚款不出具专用收据; (二)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 (三)辱骂、殴打当事人; (四)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 (五)其他违法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市 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市容环境卫生 园林绿化 地下管线 城市照明 给排水 供气 污水处理 城市道路桥梁 加油加气充电设施 公共厕所 公共停车场
建立和完善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平台,提高 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化水平
数字化城市综合管理平台
采取购买服务或者特许经营等方式,推进城市市 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运营
(二)不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阻碍交 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 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但应当及时告知不在现场的 机动车所有人;
(三)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散装、流体物品,造 成环境污染的,可以暂扣违法车辆至指定场所;同时责令 当事人立即清除污染,当事人不能清除污染或者拒绝履行 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代为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 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建设的, 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禁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按照规划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城市道路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和国家 标准设置盲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 设施。
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
◎强城市内山体、水体、林地、草地、古树名木的保 护。鼓励推行城市立体绿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