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类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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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管
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工作监管,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职责权限
审查地震动参数、小区划结果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二、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一)建设工程是否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二)建设工程是否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是否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联合住建、国土等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二)抽查建设工程竣工报告。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实地检查工作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重点、检查时间、检查分工、检查进度等;
(二)组成2人以上检查小组,携带执法证件进行
实地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形成检查报告;
(三)根据检查结果,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形成处理意见送达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四)督查整改情况。对限期未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没有办理审定和批准手续、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按照《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的相关规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二)对未按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建设的,且逾期不整改的,按照《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
选址批准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工作的监督检查,现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职责权限
审查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二、监督检查对象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选址。
三、监督检查内容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照规定选址。
四、监督检查方式
实地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联合住建、国土等部门不定期对建设工程选址进行实地抽查。
(一)制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批准实地检查工作方案,包括检查目的、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重点、检查时间、检查分工、检查进度等。
(二)组成2人以上检查小组,携带执法证件进行实地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形成检查报告。
(三)根据检查结果,对未达到建设项目选址标准的,形成处理意见送达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四)督查整改情况。对限期未改正的,按照《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按照《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桓台县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监督,建立和完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我县科技事业又快又好发展,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承担县科技局管理的科技计划、科技专项,使用科技经费的单位及其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科技计划的实施情况:实施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实际实施进度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关键技术研发进度是否按计划执行,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任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二)科技经费的使用情况: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承担单位科技经费会计核算情况;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执行预算情况;设备购置和管理情况;科技经费决算和财务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建立和完善科技经费监督管理运行机制。检查主要以听取项目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材料、询问和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组织开展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
专项检查。
(二)邀请财务专家等,组成监督检查组,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每年组织一次以上实地检查。
(三)监督检查工作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查自纠、组织进行实地抽查相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下发整改意见;
(五)督促整改落实;
(六)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按照《山东省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