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担保人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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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担保人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

来源:大律师网

2007年9月,李某因做生意短少资金,向曾某3万元,并由周某供给,当时约好还款期限为六个月。期限届满后,曾某屡次向李某催收,李某总以各种理由拒付。2008年9月,曾某诉至法院恳求李某归还告贷,并由周某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在诉讼过程中,周某找到曾某洽谈,恳求曾某撤回对自个的,自个必定会对曾某的确保期限。曾某碍于与周某多年老友情面,撤回对周某的申述。该案收效后,法院在过程中,发现李某底子没有产业可供执行,而有实行才能的周某在判定书中又没有承认应承当的职责。【不合】对该案应作怎么处理存在以下二种不合定见:榜首种定见以为,应从头申述周某,因为周某已口头容许曾某的确保期限,现在在确保期限内,周某就应承当确保职责。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则确保人的在主合同规则的实行期限届满没有实行债款的,能够恳求债款人实行,也能够恳求确保人要其确保范围内承当确保职责。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不能从头申述周

某。【管析】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一条第五款明确规则:对判定、裁决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案件,又申述的,告知其依照申述处理,。本案中,判定现已发作法律效力,并进入,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定是服从的,也没有任何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要向法院提交,不契合申述的条件。此外,本案现现已过了法院处理,曾某撤回对担保人周某的申述是一种主动放弃处理,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处置自个的和诉讼权力。之规则。在撤诉后又再次申述周某,明显违反了一事不再审、一事不再理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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