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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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
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标 签】汇总纳税企业
【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发文日期】2013-03-01
【实施时间】2013-03-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为规范省内跨市、县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省内汇总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
告》(2012年第5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预缴、汇算清缴管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执行。
二、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含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省级收入的企业仍由总机构全额汇总缴纳,不实行分摊缴纳办法。
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三、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四、省内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报送的材料有:(1)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表;(2)企业当期财务报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4)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分支机构报送的材料有:(1)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填写预缴申报表时,申报表第26行的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为50%,第27行涉及的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为0,第28行的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为50%。
五、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报送的材料有:(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年度财务报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4)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5)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报送的材料有:(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3)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4)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六、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为省级收入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无需报送本公告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资料,总机构只需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财务报表。
七、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原则上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对企业实施税务评估或检
查,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配合。
八、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税务登记管理等工作,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办理纳税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征管系统中进行汇总纳税信息维护。
九、本公告自2013年一季(月)度所得税预缴申报期起施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国税所〔2008〕16号)废止。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