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合集下载

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规则

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规则

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规则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规则专家咨询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规则一、双柏县专家咨询委员会(简称:专家委),是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决策咨询机构,由县科技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专家委的服务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靠专家群体优势,充分发挥专家个人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特长,面向经济建设,围绕技术创新及科教兴县战略任务,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宏观决策研究;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开展咨询服务;为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作出贡献。

三压滤机滤布厂家、专家委委员由县域内各行业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大中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人才及学科带头人组成。

四、专家委委员由部门推荐,县科技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认定并颁发聘书,聘期三年,期满因工作需要的可以续聘。

五、专家委设特聘顾问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家委办公室主任等各一名。

特聘顾问在省州内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学者中特聘;主任委员(简称主委 )由县政府主管科技的副县长兼任,副主任委员(简称副主委)由县科技局局长兼任;专家委办公室主任(简称专委办主任)由县科技局指定专人兼任。

专家委根据咨询对象由委内相关的学科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专家组的正副组长由专家委任命。

六、专家委的任务1、对县委、县政府委托论证的项目进行调研,并提出咨询意见。

2、接受社会各部门委托,收集有关情报信息、开展调研分析、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3、对本县经济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相关的重大课题报告进行评价,提出专业性的评审意见或建议。

4、对我县城乡建设规划、工程建设项目、企业技改项目、产业开发项目、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项目、成果验收项目等进行评估论证和咨询服务。

5、开展技术培训,培养和推荐优秀学术学科带头人。

七、专家委会议由主委召集主持,主委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副主委召集主持。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4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创业板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要求,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

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条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一)能够依靠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企业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应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新动能发展壮大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二)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企业。

中国存托凭证制度研究

中国存托凭证制度研究

比较与研究COMPARISON & RESEARCH中国存托凭证制度研究未来,可继续加强存托凭证相关法规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发行环节分 类监管制度,并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形成境内外监if合力,,文/何迎新编辑/章蔓菁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 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 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国办 发〔2018〕号),拉开了存托凭证在 境内试点的序幕。

其后,相关部门陆续 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存托凭证制 度不断得以完善。

本文通过梳理存托凭 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和国际上存托凭证 制度的特点.提出进一步完善中国存托 凭证制度的构想,中国存托凭证制度的发展现状中国存托凭证(C h i n e s e Depository Receipt,CDR)是指由存托 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 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存托凭证代表的基础证券包括股票、债 券等证券本文仅研究基础证券是股票 的存托凭证在境内资本市场发展存托 凭证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对投资者而 言,存托凭证拓展了现有投资渠道,可 为境内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标的;对发 行人而言,可以夯实股东基础,改善公 司股东结构.提高公W]股票的流动性。

对于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而言,发 行存托凭证可以使其在保留境外上市主 体身份的同时回归境内资本市场,无须 耗费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用于私有化和 拆红筹;对境内资本市场建设而言,可 以绕开时K、交易规则、法律法规、资 本符制、结算清算等境内外市场差异实现互联互通,进一步丰富境内资本市场的“产品链”,加速融入全球资本市场,特别是可通过吸引优质红筹企业回归,推动闰内资本市场成为培育新经济公司的土壤目前,中国存托凭证制度体系包括不同效力和级别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中证登业务规则(见表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明确了存托凭证享有与股票、债券等证券同等的法律地位。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09.18•【文号】中证协发〔2021〕213号•【施行日期】2021.09.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213号各证券公司:为落实注册制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承销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为,促进完善市场化发行定价机制,强化自律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对科创板、创业板承销规范进行了整合,并制定了《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2021年9月18日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承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文>》《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科创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规范,但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业板线下询价规则

创业板线下询价规则

创业板线下询价规则
创业板线下询价规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参与询价的投资者类型:主要针对机构投资者进行配售。

2. 股票发行方式:股票发行时,一部分在股票交易系统上公开发行,另一部分分配给机构投资者在系统外购买,即网下配售。

3. 询价过程:发行机构先向众多机构投资者进行公开询价,再将股票配售给出价“最合理”的机构。

4. 定价依据:网下投资者在初步询价开始前,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

未提交的不得参与询价。

5. 报价要求:参与创业板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3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120%。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

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

6. 数量要求:网下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100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700万股。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企业规范运作指导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企业(如下简称“上市企业”)旳组织和行为,保护上市企业和投资者旳合法权益,增进上市企业质量不停提高,推进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如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如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导。

1.2 本指导合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旳企业。

上市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遵遵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导和本所公布旳细则、指导、告知、措施、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如下简称“本所其他有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旳监督管理。

上市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献、《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导、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建立规范旳企业治理构造和健全旳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旳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公平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用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旳合法权益。

第二章企业治理构造第一节独立性上市企业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旳其他企业旳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上市企业旳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旳其他企业。

企业旳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旳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旳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旳其他企业领薪,上市企业旳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旳其他企业中兼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0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0〕1292号)、2023年8月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证上〔2023〕702号)同时废止,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如下:一、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新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2024年度为首个适用的会计年度。

上市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按照原规则第十章第三节实施、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实施终止上市。

其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新规则第十章第三节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实施终止上市。

三、上市公司在新规则施行时仍存在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在新规则施行后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适用新规则资金占用退市的规定。

技术开发区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技术开发区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技术开发区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委员会的组建和任务为加强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科技专家的作用,提高技术开发区整体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特组建技术开发区专家咨询委员会。

委员会的任务是提高技术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科技项目选优、科技政策服务水平以及技术创新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条委员会的组成技术开发区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技术开发区内从事技术、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和副主任等职务,以评议、研究等形式开展工作。

第二章工作机制和职责第三条委员会的工作机制(一)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技术开发区的主领导任免。

主任负责组织召集委员会会议,并对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协调、指导以及实行落实。

(二)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委员会成员需全体出席。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需提前告知主任,并请假。

(三)委员会成员提出提案后,需要将提案交给主任审批,待主任同意后方可进入会议讨论。

会议讨论的结果以票决方式决定。

第四条委员会的职责(一)评价委员会成员在技术创新、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业绩。

(二)协助技术开发区制定总体规划和科技规划,对技术开发区的技术创新工作进行研究和对策意见。

(三)对技术开发区推荐技术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改进、完善意见,对科研项目进行评价。

(四)提供技术、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定期组织座谈会、研讨会等活动,交流经验,提高专家的学术水平和咨询服务能力。

(五)构建委员会的管理机制,定期进行成员换届、人员调整等。

第三章工作要求和保障第五条工作要求(一)进行科学规划,高质量完成任务,提高委员会的咨询服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证委员会的正常运转。

(三)增强委员会成员之间的交流,搭建交流平台,以提高委员会成员的整体水平,增强咨询服务能力。

第六条工作保障(一)为委员会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备和材料。

(二)为委员会组织召集会议、座谈、研讨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上证发〔2024〕73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的通知上证发〔2024〕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东减持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并结合实践运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

《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22〕139号根据2023年8月25日上证发〔2023〕138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修正)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起草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4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询价转让和配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以下简称询价转让)、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令第168号】(2020-06-12)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令第168号】(2020-06-12)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三)存托凭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前款所称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但因依法实行股权激励、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分配股票股利的除外。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应当提供的资料或者应当披露的信息。

创业板交易时间和规则

创业板交易时间和规则

创业板交易时间和规则创业板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种交易市场,它是为了支持和促进新兴成长型企业融资和发展而设立的。

创业板交易时间和规则对于创业板市场的参与者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能够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市场运行规律和交易规则。

本文将就创业板交易时间和规则进行详细的阐述,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创业板市场的交易规则和运行机制。

一、创业板交易时间1. 交易日安排创业板交易时间按照中国证券市场的统一规定进行。

一般情况下,创业板的交易日与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保持一致。

每周的交易日一般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

在交易日内,创业板的交易时间分为开市前集合竞价、早盘交易、午盘休市和午盘交易四个阶段。

2. 特殊情况处理在特殊情况下,如重大利好或利空消息发布等,创业板交易所有可能改变原定的交易时间安排。

在这种情况下,创业板交易所有权决定是否延长或提前交易时间、延长或缩短休市时间、暂停或者延长交易等措施。

这些特殊情况的处理会在创业板交易所的公告中进行透露,投资者应该密切关注官方公告,以便及时了解最新的交易时间安排。

二、创业板交易规则1. 交易品种创业板交易品种主要包括股票、权证等金融工具。

股票是创业板市场的主要交易品种,它是新兴成长型企业的股权证券,具有一定的风险和收益潜力。

权证是指证券公司发行的一种金融衍生品,它是金融产品的一种,具有一定的杠杆效应,适合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进行交易。

2. 交易方式创业板的交易方式主要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和连续竞价交易。

集中竞价交易是指交易时间段内,投资者通过创业板系统提交买卖申报,通过集中撮合方式成交。

而连续竞价交易是指交易时间段内,投资者通过创业板系统随时提交买卖申报,系统通过交易撮合机制实时进行撮合交易。

这两种交易方式共同构成了创业板市场的交易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便利和灵活的交易方式。

3. 交易限制创业板市场对于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设置了一定的限制。

对于创业板新股的申购交易,创业板交易所会根据相关规定设置投资者的申购限额,以防止过度集中申购带来的市场异常波动。

重磅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

重磅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

重磅!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梧桐树下致力于高品质证券法、公司法实务与资讯的分享,近七万人订阅的微信大号,点击标题下蓝字“梧桐树下V”免费关注,我们将提供有价值、更专业的延伸阅读。

为方便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系统学习、掌握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规则和知识,提升董事会秘书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深交所近期发布了《创业板规则汇编》和《创业板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以下简称“《规则汇编》”、“《董秘手册》”)。

有效的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前提,也是投资者了解、分析、判断公司价值,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基础。

创业板自设立以来,深交所一直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努力使信息披露更好的为投资者服务。

为了更好的指导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深交所组织编写了《规则汇编》和《董秘手册》。

《规则汇编》整理收录了除《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外适用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指引、通知、备忘录、业务办理指南等54项业务规则,覆盖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保荐工作、股份变动、并购重组和再融资等方面。

《规则汇编》通过汇总整理目前规则,便于上市公司日常工作中查找使用,希望成为上市公司熟悉和学习规则的“工具书”。

《董秘手册》在充分借鉴主板、中小板编写的《董秘信息披露实用手册》基础上,结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规章制度、信息披露情况以及监管实践,从上市公司实际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出发,采取“一问一答”的编写形式,重点介绍董秘处理具体业务时需要了解关注的要点和处理程序,并选取创业板相关典型案例,对业务中的难点和风险点进行详细分析。

《董秘手册》具有鲜明的创业板特色,突出强调了创业板差异化的监管要求,如突出创业板再融资规则特点,明确影视、医药、光伏、节能环保、互联网等行业指引披露要求,强调大股东预披露及董监高减持特别规定等,同时也结合市场新情况对市值管理和停复牌制度等予以规范。

11.【行业咨询专家库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11.【行业咨询专家库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5-2《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做好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证券发行上市工作,规范行业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规则》)。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思路为在创业板发行上市工作中准确把握企业的行业特点,提高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本所设立专家库,由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紧密相关行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组成,主要就与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相关的信息披露问题、发行人和重组上市标的资产是否符合创业板相关要求等事项提供专业咨询,同时为本所相关工作提供政策建议。

为此,《工作规则》主要对专家库构成、工作职责、工作机制、专家履职要求等作出规定,明确相关制度安排,以保障专家库高效运转,切实发挥专家库作用。

— 1 —二、主要内容《工作规则》共4章17条,包括总则、专家构成与选聘、工作职责与机制、附则四个部分,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专家库定位专家库为本所专家咨询机构,负责向本所提供专业咨询、人员培训和政策建议。

本所负责专家库日常事务和具体运作,加强专家履职情况管理,及时做好专家库专家的调整工作。

(二)专家构成与选聘一是专家库构成。

专家库主要由从事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紧密相关的行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组成,所有专家均为兼职。

与创业板分行业审核架构相适应,专家库采取分行业咨询模式,根据行业设立不同咨询组别。

本所可以根据审核工作需要调整专家库人数和人员构成,并在本所网站公开。

二是专家来源。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商请有关部委、科研院校、行业协会、上市公司、市场机构等单位推荐专家人选。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06.22•【文号】深证上〔2021〕540号•【施行日期】2021.06.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1〕54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完善创业板试点注册制下并购重组审核机制,切实发挥并购重组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功能作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通知发布之日,尚未经本所重组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者重组上市申请,适用新规则;已经本所重组审核机构审核通过的申请,适用原规则。

新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一条第二项暂不实施。

本所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深证上〔2020〕50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的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6月22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三届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基本信息》

《第三届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基本信息》

《第三届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基本信息》根据《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的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02次主席办公会审议决定,聘任以下35人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现公告如下:一、专职委员(23人,按姓氏笔画为序)。

马卓檀、孔翔、王秀萍、王国海、任鹏、孙小波、张君、李文祥、李建辉、李童云、杨建平、杨贵鹏、陈星辉、陈静茹、胡建军、徐寿春、康吉言、黄简、龚牧龙、谢忠平、韩建旻、谭红旭、黎东标。

二、兼职委员(12人,按姓氏笔画为序)。

王志华、成会明、吴国舫、李筱强、沈心亮、陈志民、郑健、秦伟、顾大伟、雷震霖、戴京焦、戴国强。

一、专职委员马卓檀先生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72年生,研究生学历,执业律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就职于哈尔滨军事工程学院法律系、黑龙江龙法律师事务所、广东博合律师事务所。

现任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执业律师,xx年6月至今任发行人独立董事。

孔翔博士副教授工作、学习经历:xx.9——华东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城市与区域经济系教师xx.9——xx.6华东师范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博士研究生xx.7——xx.9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教师xx.9——xx.6华东师范大学区域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xx.9——xx.8北京师范大学资源环境区划与管理专业本科xx.9——xx.8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湖南省理科实验班研究方向:区域经济、世界经济、国际贸易主讲课程:人文地理、发展经济学、区域分析与规划、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实务王秀萍,女,汉族,1974年10月出生,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师。

王国海,男,汉族,1963年5月出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副总裁。

xx年7月参加工作,xx年11月加入致公党。

xx年9月--xx年6月湖南大学经济学博士毕业xx年1月--xx年3月省人大常委、致公党省委常委、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xx年3月--xx年11月省人大常委、致公党省委常委、华欧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xx年12月--xx年1月致公党长沙市委主委、省人大常委、致公党省委常委、华欧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xx年1月--致公党长沙市委主委、省人大常委、致公党省委常委、华欧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任鹏上证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令第168号】(2020-06-12)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令第168号】(2020-06-12)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促进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的股票的发行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

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加强对审核注册工作的统筹指导,统一审核理念,统一审核标准,定期检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审核标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第六条发行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应当按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应当提供的资料或者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推荐决定,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9.08.17•【文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各会员单位:自7月15日以来,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已实施一个月,在各会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平稳推进。

目前,创业板相关准备工作正在加快进行,首批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时间日益临近,为进一步推进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引导投资者尽早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和开通交易,确保创业板市场的平稳启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明确制定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工作进度(一)各会员在继续做好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提示工作的同时,应当从维护社会稳定和确保创业板市场安全运行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适当性管理实施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强公司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公司力量,督促和指导营业部加快推进相关工作。

(二)各会员应当认真分析营业部客户数量、结构及分布等情况,制定明确工作目标,合理安排、有序引导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且有意愿参与创业板市场的客户尽早开通交易;特别要对重点地区、重点营业部制定专门的实施方案,加大工作推进力度,避免在创业板新股发行、首批企业挂牌交易等几个重要时点,出现客户集中办理《风险揭示书》现场签署工作而引发拥堵风险。

(三)各会员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给予高度重视,及时研究制定解决措施。

对公司无法协调处理的问题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映。

针对会员反映的问题,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不定期编写并向会员发布常见问题解答,为会员实施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详见附件1。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优化业务程序,提高实施工作效率(一)各会员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在公司网站首页、营业场所、行情及交易系统等醒目位置,或者通过邮件、短信及电话等多种方式,提醒有意愿参与创业板交易的客户,尽早根据公司安排前往营业场所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并明确告知客户在签署《风险揭示书》后2个或5个交易日后才能进行交易,同时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也需事先完成上述手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7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7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7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2•【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7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7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6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0年6月12日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活动,促进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的股票的发行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

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加强对审核注册工作的统筹指导,统一审核理念,统一审核标准,定期检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审核标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第六条发行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4.27•【文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0〕34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顺利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强化会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

为做好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普通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首次参与按照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重新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三、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确保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规范有效开展。

四、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深证会〔2009〕147号)、《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深证会〔2016〕1号)、《关于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6〕2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证会〔2012〕7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4月2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板规范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创业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创业板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创业板市场对国家经济结构转型的支持作用,强化创业板市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和引导,深入做好创业板发行审核工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研究决定设立创业板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

为了加强和规范咨询委的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咨询委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承担咨询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发行审核职能部门)负责咨询委的日常管理及对咨询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

第三条咨询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咨询委委员为15名,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四条咨询委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没有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近5年没有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
(二)在所处领域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及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专家,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较高的科研诚信水平;
(三)对所处行业的整体情况,包括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发展方向、技术应用前景、产业竞争状况和发展方向等有广泛的了解,有较为深厚的专业背景且目前仍从事与该行业有关的工作;
(四)本人愿意且有一定时间参加咨询委相关活动。

第五条咨询委委员无故多次不参加咨询委工作、本人提出辞职申请或中国证监会认为不适合继续担任咨询委委员的,中国证监会可予以解聘。

第六条咨询委是非常设机构。

发行审核职能部门在受理和审核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向咨询委咨询的,可以通过相应程序向咨询委委员进行咨询。

在企业申请受理阶段,如果发行审核职能部门认为发行申请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需进一步论证,有必要征求专家意见,可以向咨询委进行咨询;在已受理企业的审核阶段,如果发行审核职能部门认为发行申请人所在行业、产业、技术或其他相关方面的问题有必要征求专家意见,可以向咨询委进行咨询。

第七条根据所咨询问题涉及的领域,发行审核职能部门确定咨询委委员名单并进行联系。

咨询委委员可以通过会议咨询、书面咨询、电话咨询、当面沟通等方式提供个人咨询意见。

发行审核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咨询方式,向咨询委委员提供必要的咨询材料。

第八条咨询委委员结合自身专长和所从事的工作,以个人身份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咨询意见,有关意见应该观点明确,有较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在提供咨询意见的过程中,咨询委委员如认为提供的资料不充分,可以向发行审核职能部门提出,由其予以补充。

第十条对所咨询的问题,如果咨询委委员认为无法给出咨询意见,可以建议向咨询委以外的专家进行咨询,发行审核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咨询委以外的专家进行咨询。

第十一条咨询委委员在发表咨询意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可能涉及的商业秘密;
(二)不向第三方和外界泄露咨询问题、咨询意见和其他有关情况;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咨询问题涉及的发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接触;
(四)在咨询过程中如果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应提出回避。

第十二条发行审核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咨询委委员的咨询意见反馈给有关审核人员或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供其在审核过程中参考。

第十三条对咨询委委员的咨询意见,咨询委委员、中国证监会相关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能向外界透露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咨询委委员应当持续跟踪与所从事行业有关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体发展状况,根据发行审核职能部门的需求提供有关报告并给予解读,增强资本市场支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其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针对性。

第十五条咨询委委员可以通过讲座、专业培训、研讨等多种形式,向发行审核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介绍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其他高新技术领域的相关知识和发展状况,提升有关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审核水平。

第十六条咨询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咨询委全体会议。

咨询委全体会议将总结咨询委相关工作,提出未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咨询委可以与中国证监会相关人员共同参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关的行业活动和宏观研讨,增强中国证监会与科技界的交流和沟通,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创业板市场建设建言献策。

第十八条发行审核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咨询委委员通报创业板发行审核情况和创业板市场建设情况。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