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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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管理,减少失误,提高投资效益,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项目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工程项目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效益的取得,有积极的意义。各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对公司各部门、所属单位及子公司以及为我公司进行工程建设的相关方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制度包括:总则、立项、开工、管理人员职责、使用单位职责、拆除物资的处理、过程管理及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工程资金的管理与支付、工程质量保修等十个组成部分。

第二章立项

第五条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凡公司投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或大中修工程项目,策划部负责项目年度总计划的汇总、编制和落实。根据项目建设要求,策划部负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等技术文件,负责组织项目的审查、论证,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公司经理批准。公司决定实施的项目,由策划部负责适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对项目技术文件、施工图设计的全面性、先进性、正确性负责。

第六条策划部负责下达项目立项通知。立项通知书应包括以下主要事项:项目名称、项目性质(新建、技术改造、扩建或大中修等)、审批单位、设计单位、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受益单位、开竣工时间、项目概算、资金来源、竣工验收和移交等内容。

第三章开工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应确定施工企业,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到位。从事建设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活动。重大项目进行招投标, 降低工程造价,选择施工力量强、信誉高的施工单位,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完工程施工合同并按照公司安保部的相关要求办理安全施工手续后方可发放工程项目开工令。

第八条开工令应发至管理单位(人员)、工程项目受益单位、财务部及施工企业(如有甲供材料还应发至采供部),并注明项目名称、项目性质(新建、技术改造、扩建、大中修等)、设计单位、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受益单位、开竣工时间、竣工验收和移交等内容。

第四章管理人员职责

第九条工程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施工进度、质量、安全作业、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严格工程预、决算的审批手续,合理使用财力、物力,发挥其应有的效益。

三、进行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审查施工组织计划,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完成工期目标。

四、负责处理施工过程的技术问题和工程事故。

五、做好相关资料的管理归档工作。

六、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作业和消防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与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

八、负责过程验收、竣工验收的组织工作。

九、负责与监理、施工企业的协调工作。

十、完成工程管理部门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章使用单位职责

第十条负责做好工程开工的前期准备工作,制定边经营边施工的最佳组织方案,以有利于工程的按期保质完成及本单位的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配合工程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为工程管理、施工提供必要的方便,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做好废旧物资处置的准备工作,并做好废旧

物资处置前的管理及物资的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配合工程管理人员做好工程的过程验收及竣工验收工作,并做好现场实际工程量签证工作。

第十四条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试生产准备工作,配合工程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五条保修期间如有质量问题,及时返馈信息,以便及时安排返修,并在质保期结束时填具用户意见。

第六章拆除物资处理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受益单位要安排好阶段性拆除的物资、物品的存放,并按公司财务部帐目数量,定时足量移交给安保部,安保部根据需要进行调拨、处理变现或转移。

第十七条调拨的物资,调入单位必须于当日全部取走;处理变现的物资安保部在进行处理时,必须会同财务部、策划部工程项目受益单位负责人、党群部监督人员共同签字处理。

第十八条相关单位负责人要对转移物资、准备调拨的物资存放负责,做好善后保管,并对其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所有调拨、处理变现或转移的物资,安保部要做好原始资料的整理、统计、归档工作。

第七章过程管理及中间验收

第二十条认真审核施工图纸,掌握各专业的施工验收规范、验收标准及有关法规。

第二十一条严把原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关,严禁不合格原材料及设备用于工程,必要时也应招标定货;对于我公司指定的工程用材料,必须严格执行,不允许变相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二条施工阶段坚持工序交接间的验收制度,严格隐蔽工程验收及跟踪质量检查,并做好阶段性验收记录。

第二十三条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质量检验评定执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八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内容符合规划要求;

二、建设项目能满足使用要求;

三、已竣工的单位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

四、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等相关项目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五、竣工决算的编制和工程的结算工作已完成;

六、竣工资料齐全;

七、具备资产和产权移交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时应填具“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单”存档备查。

第九章工程资金的管理与支付

第二十六条工程立项后,财务部做好资金的准备工

作,重大项目由项目部按照工程合同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按授权经经理或相关被授权人批准后,及时办理付款,没成立项目部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策划部报请公司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及时付款。

第二十七条项目部或策划部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提出分期付款计划,财务确认分期工程款支付计划,并按计划支付工程款;财务部会同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竣工的财务决算,编制竣工项目财务决算清单和报告;负责竣工资产交付使用后的财务转账、固定资产转移工作;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项目融资工作。

第十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十九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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