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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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总结:
有权利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a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近亲属。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体b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
c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
(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是指:“夫
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主体:律师、人民团体或者单位推荐的人、监
护人、亲友
绝对禁止担任辩护人:a宣告缓刑、刑罚还未执行完毕的人
b人身自由被限制或剥夺的人
c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相对禁止担任辩护人:a公、检、法、安、监的限制人员
b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c与本案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d外国人、无国籍人
(如果以上四种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
人,可以做被告人的人。)
申请解除超期羁押的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律师、其它辩人
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
亲属、律师
拘传适用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适用于:
a证据要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1不符合逮捕三要件之一的b刑罚要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c社会危险性要件:有逮捕必要的。2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患有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
妇女;
3可能出境的。
不适合适用取保候审的:主犯、累犯、自伤、自残的,暴力犯罪
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人。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
觉的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指
发
企
毁
明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人
流(流、结、多)
a被害人
b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权人c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
定代理人
d检察院
a刑事被告人以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的共同致害人
b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c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d共同案件中,案件审理结束前死亡的被
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e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f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
承担民事赔偿的人
期间耽误后申请期间补救的主体:当事人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没有独立上诉权: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没有上诉权: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对生效的裁判有权申诉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对于刑事诉讼中期间问题的总结:
对于不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说明不立案理由,如理由不成立,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在15日内立案;
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在48小时内进行安排。
对于黑五类犯罪(黑社会、恐怖活动、走私、毒品、贪污贿赂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在5日内安排会见。
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1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
普通程序:1+0.5+1(交流广集)
经省高院批准 简易程序:20天 普通程序:1+0.5+1
被告人被羁押:
简易程序:20天
被告人未被羁押:6个月+3个月 经本院院长批准
三大诉讼法中上诉/抗诉期限的异同:
相同点:从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算起;
不同点:
审判监督程序: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再审期限: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
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对于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在接到最高院执行死刑命令后,7日内原审法院应当执行。
对于减刑、假释的决定: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接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内提出纠正意见;法院在收到纠正意见1个月内重组合议庭审理。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当的再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纠正意见,暂予监外执行机关在接到检察院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重新核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中对开庭审理前的各项工作期限的规定:(和一审开庭审判前比较记忆)
该《规定》第二条第4项:对以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却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但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检察院应在7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的或逾期不补的,裁定撤销原判;
第三条: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调去证据的,应当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