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事诉讼及仲裁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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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中国内地企业的香港民事诉讼及仲裁指南

1. 香港民事诉讼程序简介 基本法院架构

(为清晰起见,上图沒有显示香港的其他法院及审裁处。)

当展开民事申索时,原告人应于适当的法院展开有关申索。上述所有法院均对民事事宜具有司法管辖权。上诉法庭实际上是高等法院的分部,负责审理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区域法院就所有事宜(民事及刑事)移交的上诉。终审法院是最高的上诉法院。

区域法院具有民事司法管辖权审理港币5万元以上及港币100万元以下的金钱申索。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具有无限的民事司法管辖权,大部份重大的商业争议均于高等法院审理。此外,某些类型的申索必须于高等法院而非于区域法院展开(尽管该等申索并非港币100万元或以上的金钱申索),包括:

(a) 对政府机关决定所进行的司法复核; (b) 公司清盘;及 (c) 个人破产。

对于极具共同或公众重要性的事宜,或应提交予终审法院作决定的其他事宜,终审法院均可审理有关上诉。

终审法院 高等法院:上诉法庭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区域法院

审理介乎港币5万元至港币100万元的申索

审理港币100万元或以上的申索

审理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区域法院移交的上诉

香港最高的上诉法院

2. 中国内地公司可如何在香港展开法律程序

将申索提交法院审讯的基本程序

发出传讯令状

(原告人)

送达令状

(原告人)

令状送达认收书 (被告人)

送达答复书 (选择性)

(原告人)

透露文件证据 (双方当事人) 交换证人陈述书

(双方当事人)

非正审申请 (非强制) (双方当事人) 审讯及判决

申请因欠缺行动而作出的判决 (选择性)

(原告人)

申请简易判决 (选择性) (原告人)

发出传讯令状的12个月内

将令状送达被告人的14日内

将令状送达被告人的42日内

假如被告人未能发出拟抗辩通知书(即未能发出认收书)

将抗辩书送达原告人的14日内

假如被告人不抗辩申索

将答复书送达被告人的42日内(或如没有送达答复书, 则在抗辩书送达原告人后的56日内)

将设定时间表问巻送交存档

(双方当事人) 将答复书送达被告人的28日内(或如没有送达答复书, 则在抗辩书送达原告人后的42日内)

送达抗辩书

(反申索书(选择性)) (被告人)

状书:令状、抗辩书及答复书

原告人应将载有原告人及被告人身份和申索性质的“传讯令状”和“申索陈述书”

送交法院存档以展开诉讼。一经法院发出传讯令状,原告人有12个月时间将该传讯令状送达被告人。

其后被告人有14日时间(包括送达日期)“确认送达”及表示是否打算抗辩申索人的申索。假如被告人希望抗辩申索,他/ 她必须在令状送达后的42日内(包括送达日期)将抗辩书(及针对原告人的反申索书(如有))送交法院存档及送达原告人。

假设被告人抗辩申索,原告人可(但无义务)在被告人向其送达抗辩书的14日内将答复书送交法院存档。

迅速的判决

原告人可使用两个主要方法在较早阶段尝试针对被告人取得判决:

“因欠缺行动而作出的判决”

假如被告人未能在原告人向其送达令状后的14日内将送达认收书送交法院存档,或未能在42日内向原告人送达抗辩书,原告人则有权针对被告人向法院申请“因欠缺行动而作出的判决”。此是针对被告人取得判决的迅速及具成本效益的方法,毋须将申索提交审讯。

“简易判决”

当被告人将送达认收书送交法院存档后,假如原告人有理由争辩被告人无法真正抗辩原告人的申索,原告人可针对被告人申请“简易判决”。假如被告人的案情是薄弱的,此是针对被告人取得判决的迅速方法。

透露文件

“透露”文件证据是法律程序中的一个重要步骤。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定,否则双方当事人需在向被告人送达答复书后的28日内(或如原告人选择不送达答复书,则在被告人向原告人送达抗辩书后的42日内)透露文件证据。

通过透露文件证据的程序,双方当事人能够就有关双方当事人的事宜(一般从对方)取得相关文件。双方当事人需向对方送达文件清单,列出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文件。就一般规则而言,各方当事人必须披露:

(a) 当事人拟依据的任何证据;及

(b) 当事人就争议事宜掌握的任何相关文件-即使该等文件可能损害其案情或

有助对方的案情。

案件管理及“非正审申请”

双方当事人应在原告人向被告人送达答复书后的42日内(或如原告人选择不送达答复书,则在被告人向原告人送达抗辩书后的56日内)将“设定时间表问巻”

送交法院存档。设定时间表问巻的目的是让双方当事人在审讯前列明他们各自相信需要采取的步骤。假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定该等步骤,原告人必须将“案件管理传票”送交法院存档及送达被告人,法院将定出日期进行“案件管理会议”,在该会议上法官或聆案官会处理案件管理传票。

在大部份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会作出数项“非正审申请”, 例如原告人申请简易判决,或被告人申请讼费保证金,或原告人或被告人其中一方申请命令以强制另一方透露若干文件等。在可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在“案件管理传票”中载明该等非正审申请,然而,在实践中,申请的一方通常会早于或迟于案件管理传票向法院提交非正审申请及另行向另一方送达传票。

于案件管理会议上,法官或聆案官会指示双方当事人于该会议日期至审讯日期期间需采取的步骤。该等步骤包括列出处理非正审申请及法官或聆案官认为需在审讯前处理的任何其他事宜(例如透露未透露的文件、委任专家提供证据、交换证人陈述书及订定审讯日期)的时间表。

由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任何非正审申请(例如讼费保证金),法院一般会(在案件管理会议或在分开的“指示聆讯”中)命令定出聆讯有关申请的日期,以及指示各方当事人在聆讯有关申请前提交及送达关于有关申请的证据。

讼费

诉讼的费用可以十分昂貴。审讯完结后,诉讼的败诉方除了有责任支付其本身的律师费用外,一般还会被法庭命令支付胜诉方的大部份讼费。被判须支付对方讼费的风险是在在香港展开的诉讼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影响提出或抗辩申索的可取之处。

诉讼的时间愈长, 花费愈多,需支付对方讼费的风险亦愈高,因此有时候当事人会尝试就申索达成和解。在香港诉讼中,提出和解的时间、方式及提出和解与否等问题是重要的策略性考虑因素。

“无损权利”的和解提议及其对讼费的影响

在诉讼过程的任何阶段,双方当事人可在“无损权利”的基础上就原告人的申索达成和解。

“无损权利”一词是指和解提议并不损害(或“减损”)令状或抗辩书所载的当事人状况。例如,假如原告人在“无损权利”的基础上提议接纳较令状所载的申索额为低的金额,而有关提议不获被告人接纳,原告人仍有权在审讯中要求申索的全数金额。同样地,假如被告人在“无损权利”的基础上提议支付若干金额,而有关提议不获原告人接纳,被告人仍可在审讯中就整项申索作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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