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12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各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2020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各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2020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各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2020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各三级医院,各采供血机构,各相关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为持续推进本市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工作,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关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更好地开展相关专业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各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2020年度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5月26日北京市各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2020年度工作要点一、北京市血液净化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一)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血液透析室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形成分析报告。
(二)对《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20版)》开展质控培训,落实相关工作。
(三)通过对质控小组工作范围和工作要点的培训,积极推动质控小组在透析室质控工作中的作用。
(四)完成血液净化培训基地的复审再认证工作。
(五)根据《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20版)》,修订北京市血液透析室(中心)质控标准,并完成一次全市范围的血液透析室(中心)质控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工作建议。
二、北京市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一)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医院感染基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市院感防控的特点,编写本市院感基本制度细则,开展院感防控基本制度的培训、专项检查及制度落实的核查工作。
(二)继续开展医院感染病例日常监测和重点高风险环节监测。
(三)开展北京市第九次院感现患率调查。
(四)利用《北京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系统》收集医院感染疑似暴发、暴发和医院感染聚集事件的零报告及感染病例。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3―2015年)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3―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2.18•【字号】京卫医字[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3-2015年)的通知(京卫医字[2013]20号)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各质控中心:为全面贯彻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落实卫生部《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2012-2015年)》,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结合我市情况,制定了《北京市〈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3-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各区县卫生局将此文件转发辖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2月18日北京市《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3-2015年)为全面贯彻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落实卫生部《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行动计划(2012-2015年)》,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和“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着力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加大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的贯彻执行力度,加强医院感染专业队伍建设,健全完善相关技术标准,推进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总体目标以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为主导,坚持“科学防控、规范管理、突出重点、强化落实”的原则,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完善相关技术标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提升医院感染防控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医院感染发生率,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申报北京市血液管理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申报北京市血液管理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2.04•【字号】京卫医字[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申报北京市血液管理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通知(京卫医字〔2010〕39号)各有关三级医院,各采供血机构:为了加强北京市血液管理,提高血液管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医字 [2009]147号)的精神,北京市卫生局决定,将北京市采供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及北京市临床输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简称“采供血质控中心”及“输血质控中心”)进行整合,成立北京市血液管理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简称“血液管理质控中心”)。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职责(一)在北京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建立北京市血液管理质量控制和改进工作体系和科学的工作流程,认真落实、不断完善血液管理的相关管理标准,有效规范采供血和临床输血管理行为。
(二)具有全局观念、责任意识、开拓精神、管理理念,制定北京市血液管理工作计划,开展调查研究。
推出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的保障措施和评价标准,并落实持续改进,为北京市卫生局血液管理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三)协助北京市卫生局在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管理工作中,抓质量,上水平,重服务,保安全,不断夯实专业基础,创新专业理论,提升专业技能,彰显新时期血液管理的精神和宗旨。
(四)及时总结北京市血液管理工作,大力表彰先进,积极推广经验,广泛借鉴教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确保北京市血液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20•【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中医药局、市医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3〕11号),结合《关于印发〈北京市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京卫医〔2023〕49号)要求和12345服务热线诉求情况,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3月20日北京市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3〕11号),结合《关于印发〈北京市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京卫医〔2023〕49号)要求,制定2024年改善医疗服务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以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为目标,聚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和“接诉即办”市民反映的医疗服务突出问题,以患者需求为中心、以服务提升为目标,以“三医”联动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全面梳理医疗服务流程,着力推进优化服务创新举措,持续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就医体验。
二、重点任务(一)优化门急诊服务,提升就医体验1.优化预约挂号服务。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18•【字号】•【施行日期】2018.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各医疗质量控制与改进中心: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落实《办法》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我市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医疗机构自我管理三类医疗技术。
禁止类即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列入负面清单的技术。
限制类即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当前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见附件1)及我委《北京市重点医疗技术(2016版)》(见附件2),并随着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我委目录调整而调整。
二、限制类医疗技术实行备案管理。
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我委发布的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网址:/)“网上办事”栏目进行“医疗技术备案公示”,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制度,对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基地实施备案管理。
医疗机构拟承担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应当达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我委规定的条件,制定培训方案向社会公开,并按照《办法》要求向我委备案、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四、各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重新组建北京市病理、临床麻醉和疼痛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重新组建北京市病理、临床麻醉和疼痛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3.04•【字号】京卫医字[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重新组建北京市病理、临床麻醉和疼痛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通知(京卫医字〔2010〕54号)各有关三级医院:为了完善我市临床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建设,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控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及《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医字〔2009〕147号)要求,质控中心通过竞争方式产生。
经我局研究决定:拟重新组建成立北京市病理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简称“病理质控中心”)、北京市临床麻醉和疼痛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简称“临床麻醉和疼痛治疗质控中心”)。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重新组建方式(一)相关医院申报。
(二)市卫生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医院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专家现场评估。
(四)拟任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的中心主任就相关质控中心的建设、职能、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等情况进行综合陈述。
(五)专家对申请医院的申报材料、现场评估和综合陈述逐项打分,累计得分最高的医院分别作为病理质控中心、临床麻醉和疼痛治疗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
二、申报单位的基本要求(一)具备三级医院资质,一家医院可以同时申报病理、临床麻醉和疼痛治疗两个质控中心。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设有相应的诊疗科目。
(三)申报医院和科室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
(四)申报医院和科室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
(六)病理质控中心的要求见附件1;临床麻醉和疼痛治疗质控中心的要求见附件2。
北京市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
北京市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 75号)要求,为做好北京市医院评审工作,促进医院健全管理制度和加强内涵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北京市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北京市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院均应遵照《北京市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参加评审(不含军队和武警部队医院,下同).第三条北京市的医院评审工作,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分为医院自我评价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评价两个阶段.第四条北京市的医院评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分级负贵、杜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科学评审、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质量为核心、以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有效提升医院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北京市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在卫生部制订的相应标准基础上,结合北京市的特点,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适当进行调整并报卫生部核准后实施.第六条北京市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两部分.周期性评审是指在评审期满时,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对医院进行的蛛合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在评审周期内,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适时对医院进行的专项检查和抽查.第七条通过医院评审,促进北京市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按照目标明确、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结构优化、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要求,对医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分级管理.第二章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第八条北京市成立市级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北京市医院评审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评审委员会下设医院评审工作办公室.第九条北京市医院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能.(一)北京市医院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市卫生局局长效任.副主任由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医院管理局、市中医管理局、市卫生局纪委等部门领导兼任.委员由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有关处室;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主管处室主要负责人兼任.区县应成立本辖区的医院评审委员会.(二)北京市医院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能:1.审定北京市医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审定北京市医院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成;3.审定北京市医院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4.审定全市三级甲等、乙等综合和专科医院及二级甲等综合和专科医院的评审工作报告;5.开展北京市医院评审的纪律检查工作.第+条市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区县医院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十一条区县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辖区医院评审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审定辖区医院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成;审定辖区内二级乙等综合和专科医院以及一级甲、乙等综合和专科医院的评审工作报告.第十二条成立北京市医院评审工作办公室.第一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医政处,办公室主任由医政处处长兼任.负责北京市三级甲等、乙等综合和专科医院、二级甲等综合和专科医院的评审.第二办公室:设在市中医管理局医政处,办公室主任由医政处处长兼任.负责北京市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的评审。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10.31•【字号】京卫药械字[2012]88号•【施行日期】2012.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京卫药械字〔2012〕88号)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管理与安全保障工作是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保障医疗器械有效运行和安全使用的重要技术基础,是医学工程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使用管理与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
请各相关单位认真组织落实《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馈。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2012年10月31日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降低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风险,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卫生局负责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管理工作,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管理工作。
第二章部门设置及人员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并依据机构规模、管理任务配备数量适宜的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京卫办字[2013]82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工作规则》的通知(京卫办字[2013]82号)市中医局、市医管局,市卫生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卫生局,各直属单位:新修订的《北京市卫生局工作规则》已经市卫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9月26日北京市卫生局工作规则(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一、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卫生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卫生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履行各项职能,努力为人民健康服务。
三、市卫生局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四、市卫生局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司其责,各尽其责,顾全大局,求真务实,精诚团结,勤勉廉洁,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卫生局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领导干部职责五、市卫生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市卫生局的全面工作。
局长离京出访、出差、休假或离岗学习期间,指定一名副局长主持工作。
六、副局长协助局长开展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副局长出访、出差、休假或离岗学习期间,其主管的工作由局长或委托其他局领导代管。
七、机关各处室处长(主任)负责本处室的全面工作。
副处长(副主任)协助处长(主任)开展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3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3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京卫医字[2013]215号•【施行日期】201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3版)》的通知(京卫医字[2013]215号)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为促进北京市健康体检行业健康发展,不断加强健康体检管理,提高健康体检质量,根据《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3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区县卫生局通知到辖区各医疗单位。
附件: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3版)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2013版)指标内容说明一、《北京市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的制定主要依据为原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以及适用于健康体检的各项法律法规文件。
二、“必备指标”出自《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是最低要求,一项不合格,需直接进行整改,后继项目不再进行打分。
未纳入此部分指标的,但在《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的内容,如现场检查时发现,同样需进行整改。
三、“必备指标”中“乙肝检查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其“相关文件要求”是指“人社部发〔2010〕12号”、“卫办医政发〔2010〕38号”、“京卫医字〔2010〕144号”、“卫办政法发〔2011〕14号”、“人社部发〔2011〕25号”、“京卫医字〔2011〕66号”等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北京市疼痛治疗等六个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北京市疼痛治疗等六个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6.26•【字号】京卫医字[2012]138号•【施行日期】201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北京市疼痛治疗等六个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通知(京卫医字〔2012〕138号)各三级医院:为完善相关疾病治疗的质量控制和管理体系,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北京市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12年版)》(京卫医字〔2012〕4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精神,市卫生局决定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和程序,成立北京市疼痛治疗、感染(传染)性疾病治疗、肿瘤治疗、康复医疗、儿科专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六个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质控中心及质控中心主任的基本条件(一)质控中心的基本条件及质控中心主任的基本条件按《管理规定》第二部分第六条、条八条规定执行。
(二)同等条件下,学科带头人在相关学会、协会等专业委员任职者优先。
二、拟成立质控中心的重点要求关于疼痛治疗、感染(传染)性疾病治疗、肿瘤治疗、康复医疗、儿科专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各质控中心的重点要求,详见附件1-6。
三、申请质控中心截止日期申请单位上报相关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到2012年7月30日止。
四、上报文件内容(一)拟承担质控中心的申请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材料1.医院及申请质控中心的科室概况;2.申请单位科室的诊疗专业在国内或本市的优势所在、人员资质、学科带头人在相关学会、协会等专业委员会的任职情况;3.申请单位质量管理组织领导机构,开展质量监督检查的工作记录和持续质量改进的具体措施;4.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开展本专业诊疗的病种、例数以及效果评价;2011年安全检查工作记录;5.开展教学情况;6.卫生部已下发的本专业病种临床路径管理实施情况。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7.12•【字号】京卫医字[2012]158号•【施行日期】201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的通知(京卫医字〔2012〕158号)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现将《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或意见,请各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联系人:齐士明,电话:83970633。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医疗美容行业监管,促进本专业健康发展,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按照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北京市地方开展医疗美容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医疗美容项目与分级管理第三条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中床位和牙椅、科室设置、人员、医疗用房、设备、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等要求,按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执行。
第四条医疗美容项目及分级管理,按照卫生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和《北京市医疗美容项目调整及分级管理》(见附件1)执行。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应经过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并备案。
第六条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或调整医疗美容二级诊疗科目及医疗美容项目,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核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13]82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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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卫疾控字【2013】82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依据国家标准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第91号),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我局组织专家编制了《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对职业健康体检的工作程序和流程、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调整;对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尚未列出的特殊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致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致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致职业性皮肤病、致中毒性肝病、致中毒性肾脏病等的化学物质)制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
2013年11月1日
附件:北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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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发布《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发布《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中国医疗美容》【年(卷),期】2012()3【摘要】2012年8月2日,为加强北京市医疗美容行业监管,促进本专业健康发展,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按照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的要求,北京市卫生局结合该市具体情况,制定并向各相关医疗机构转发《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京卫医字[2012]158号)。
实施细则对医疗美容项目与分级管理、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与管理等事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及规定。
【总页数】1页(P7-7)【关键词】医疗美容;北京市;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健康发展;卫生局;服务质量;医疗安全;行业监管;医疗机构【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719.9;F203【相关文献】1.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 [J], ;;;;2.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 [J],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J],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发布《北京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公告 [J],5.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落实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3]29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卫科教字[2013]29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终身职业教育,提高首都医疗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2013年12月5日北京市“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终身职业教育,提高首都医疗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增进人民健康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人才支撑,特制定北京市“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
一、继续医学教育发展状况继续医学教育是医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主动适应卫生服务需求、全面提升职业素质、实现终身教育和职业发展的一项基本医学教育制度。
“十一五”期间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取得重大进展,相继出台了学分审验管理、项目活动督查、规范登记制度与学分管理等一系列文件,继续医学教育制度逐步完善,规范化管理水平显著提高,激励与约束机制不断加强;继续教育活动蓬勃开展,特别是针对社区卫生服务岗位需求设立了社区卫生继续医学教育必修项目,受到广大卫生技术人员的普遍欢迎;实行了全员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管理,对北京地区6900余家医疗卫生机构的21万余名卫生技术人员全部应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系统)进行IC卡学分登记,使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质量得到动态监控,强化了全行业属地管理;编制了34个学科的《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引导项目申报向均衡有序方向发展,较好地实现了国家“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规划提出的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继续医学教育覆盖率达到100%、乡镇卫生院达到90%以上、开展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科专业(16个二级学科)覆盖率达到100%、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获取学分达标率达到95%以上的目标。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强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强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0•【字号】京卫医〔2018〕212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强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卫医〔2018〕212号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为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健康中国和质量强国首善之区建设,提高医疗机构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患者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8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京发〔2018〕28号),我委制定了《北京市进一步加强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12月20日北京市进一步加强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健康中国和质量强国首善之区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进一步提升我市医疗机构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当前医疗服务过程中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预防为主,系统优化、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健全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体系,创新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手段,全面推进患者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大力营造患者安全文化氛围,有效减少医疗服务不良事件,努力提高医疗机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布北京市放射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评估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布北京市放射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
评估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卫医字[2012]3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2.02.10
【实施日期】2012.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布北京市放射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评估结果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2)34号)
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三级医院: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成立北京市放射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通知》(京卫医字〔2011〕157号)精神,在我市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范围内,组织医院进行了自愿申报。
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共有卫生部北京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医科院肿瘤医院、北京肿瘤医院等4家医院申报了“北京市放射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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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4.05•【字号】京卫医字[2012]83号•【施行日期】2012.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的通知(京卫医字〔2012〕83号)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三级医院:根据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要求,为做好北京市的医院评审工作,保证医院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开展,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市卫生局医政处齐士明联系电话:83970633传真:83560322电子邮箱:**************二○一二年四月五日北京市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要求,为做好北京市医院评审工作,促进医院健全管理制度和加强内涵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北京市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北京市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医院均应遵照《北京市医院评审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参加评审(不含军队和武警部队医院,下同)。
第三条北京市的医院评审工作,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分为医院自我评价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评价两个阶段。
第四条北京市的医院评审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科学评审、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质量为核心、以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有效提升医院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北京市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在卫生部制订的相应标准基础上,结合北京市的特点,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适当进行调整并报卫生部核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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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1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3.05•【字号】京卫医字[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12年版)》的通知(京卫医字〔2012〕42号)各区县卫生局、海淀区公共委,各三级医院现将《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1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质量意识,积极配合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开展工作,加强北京市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管理,提升管理水平,保障医疗安全。
各区县卫生局参照本规定加强辖区内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规定(2012年版)第一部分总则为加强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1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质控中心所在的医疗机构称为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
第二条质控中心通过竞争方式或根据工作特殊性通过指定方式产生。
竞争方式产生的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未发生需要变更质控中心主任委员资格条件的,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4年后,该专业质控中心应当通过竞争方式产生。
指定方式产生的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每届任期2年。
2年后,如工作需要,应当通过竞争方式产生。
第三条获得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资格后,应当与市卫生局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四条质控中心设立主任一名,该主任应当由主任委员单位相关专业科室现职负责人或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也可由相关院级领导兼任。
非院级领导兼任主任的质控中心,应当指定一名院级领导分管质控中心工作。
第五条主任委员单位应当为质控中心提供与其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办公设备等。
第二部分质控中心及主任的基本条件和职责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市卫生局申请承担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的工作:(一)三级甲等综合或专科医院;(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强,在北京市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北京市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诊疗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等;(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配套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五)有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管理团队,开展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和持续改进,并进行工作效果评价;(六)申请专业科室近三年在核心期刊发表医学专业论文不少于10篇(含10篇);(七)申请专业科室五年内未发生一级且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八)在同等条件下,申请专业学科带头人在相关学会、协会等专业委员会任职者优先。
第七条质控中心在市卫生局的直接领导下开展本专业的质量控制和改进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本专业质量管理体系,组建本专业专家委员会;(二)对全市本专业进行质量管理和技术指导,承担对区县级相关专业质量控制部门的指导职责;(三)拟定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操作规范和质量考核标准,经授权对本专业的新技术、新业务的开展进行论证,为市卫生局决策提供依据;(四)进行与本专业有关的质量管理策略研究,针对本专业存在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市卫生局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五)履行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职能,承担本专业质量的定期检查、考核评估工作,定期向市卫生局报告质量管理信息;(六)对相关专业的设置、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技术、设备设施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市卫生局相关决策提供信息支持;(七)收集、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的最新理论和技术研究信息,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临床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对全市本专业的发展提出建议;(八)建立本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九)根据本专业人才队伍的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本专业人员的培训;(十)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职业道德高尚,在本专业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有开展质控中心工作的时间保证,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二)熟悉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评价技能;(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人正直,秉公办事,乐于奉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威望。
第九条质控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一)组织专家委员会成员学习、贯彻执行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和指南及标准;(二)组织制订本市本专业医疗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制订年度质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本专业医疗质量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价,并对质控的信息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四)组织学习和推广国内外本专业的适宜新技术、新方法;(五)开展本市本专业质量控制的日常工作;(六)定期向市卫生局报告本专业质控情况、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七)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部分成立质控中心的基本流程第十条医疗机构申请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时,应当向市卫生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本单位相关专业情况介绍;(三)本单位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开展情况;(四)拟担任质控中心负责人的资质条件;(五)拟开展全市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的设想;(六)拟承担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对此项工作的承诺。
第十一条市卫生局负责组建评估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和评估。
第十二条评估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专家组由本专业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成员一般不超过7人。
第十三条专家组评估采取材料评估、陈述评估和现场评估三种方式进行,获得总分第一名的申请单位任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
第四部分管理要求第十四条质控中心实行年度评价制度。
市卫生局组织管理及相关专业专家,每年对各质控中心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其是否连任。
第十五条对在任期内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未完成年度工作计划、未能有效地改善本专业质量状况的质控中心,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对拒绝完成市卫生局交办的工作任务或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限期整改不达标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卫生局将取消该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资格。
第十七条质控中心主任因工作原因调离原岗位、原单位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相关标准,重新配备质控中心主任。
其所配备的质控中心主任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该专业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应当在全市重新通过竞争方式产生。
第十八条质控中心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质量评价、考核,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
第十九条质控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同时报送市卫生局。
质控报告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任期时限。
遇到质控中心变更主任委员单位时,质控报告和质控信息等相关资料应当妥善、完整地进行交接。
第二十条质控中心主任每年全程参加市卫生局组织的质控工作相关会议不得少于2次。
质控中心每年至少有1篇开展本专业质控工作的新闻报道。
第二十一条质控中心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卫生局汇报上一季度工作开展等情况,年终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二条各质控中心应当制定并执行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
注重发挥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作用,定期对专家委员会成员进行量化考核,不能胜任质控中心工作的专家应及时调整出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经专家评价认定,北京市卫生局审核批准,被取消资格的质控中心将被除名并摘牌,市卫生局将对社会公告。
质控中心应将市财政拨付的工作经费余额部分,经审计后退回市卫生局。
新的质控中心重新通过竞争方式产生。
第五部分经费管理第二十四条市卫生局根据质控中心上一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当年工作部署拨付当年专项工作经费10-30万元不等。
第二十五条专项工作经费应纳入各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在专用基金科目下设立“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工作经费”二级科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对专项经费使用进行监管,专项工作经费应纳入审计范围,接受审计。
第二十七条专项工作经费应按照“遵循预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
未获得市财政局的批准,不得擅自变更使用原预算确定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项目的支出:(一)组织专家制定质量控制和改进工作有关规定、标准和工作方案;组织专家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质量检查工作时发生的劳务费等。
劳务费发放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天300元、200元、100元三档。
专家连续工作不超过10天的,劳务费最高限额为1,000元,10天(不含)以上的,劳务费最高限额为2,000元。
各质控中心可按照专家及工作人员的职称级别或工作量大小区别发放。
所发劳务费不含个人所得税。
有关个人所得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办理,由质控中心支付。
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财务部门代扣代缴。
(二)各类培训、会议以及所需资料经费支出,凡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须按照要求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
(三)质控中心日常办公费用支出。
第二十九条专项工作经费不得用于资本性支出,其发展建设资金应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自筹解决。
不得用于办公室专(兼)职人员的薪酬支出。
第三十条专项工作经费支出时,由质控中心负责人签批,并对支出事项的合法性以及经费使用的规范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各质控中心每年须与市卫生局签订《项目委托合同书》,并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
对于当年未能支出的专项工作经费,应于年底12月15日前按照原拨款账号退回市卫生局,待下年度预算批复后,由市卫生局统筹调剂使用。
第六部分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医字〔2009〕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