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实务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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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实务B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在实务中,报税员工往往会把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相混淆。我们来总结这一部分税务处理的规律:

(1)自产和委托加工的货物不管是向外部移送,还是内部使用,均视同销售进行处理,计算销项税额。

(2)外购的货物:如果是向企事业机构外部移送,视同销售处理;如果是内部使用,其进项不允许抵扣,已抵扣的,要将进项转出。

例如:某生产企事业机构(一般纳税人)本月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00万元(不含税价),其成本为80万元。将一批售价为19.8万元的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事业机构在建工程,其成本为18万元。用一批自产产品对外投资,其成本为18万元,双方协商不含税价为20万元。用一批自产产品对外捐赠,成本5万元,不含税平均售价为5.5万元。零售一批库存积压物资,成本为5.4万元,取得零售收入7.02万元。

处理如下:

(1)销售产品:

销项税=100×17%=17(万元)

借:银行存款 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 000

贷:库存商品800 000

(2)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213 660

贷:库存商品1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3 660

(3)用自产产品对外投资:

销项税额=20×17%=3.4(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0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80 000

贷:库存商品180 000

(4)对外捐赠:

销项税额=5.5×17%=0.935(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64 350

贷:主营业务收入5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 35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000

贷:库存商品50 000

(5)零售产品:

销项税额=7.02/ (1+17%)×17%=1.02(万元)

借:银行存款70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6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 200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54 000

贷:库存商品54 000

上述销项税额合计=17+3.366+3.4+0.935+1.02=25.721(万元)

知识点3:混合销售及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增值税处理

(三)混合销售及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增值税处理

1.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其销售额应为货物的价款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数,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规定的,在计算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例如:家具厂销售家具30000元,同时送货上门,并单独收取1000元运费,则家具厂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0000+1000 / (1+17%)]×17%=5245.3(元)

从这个例题中我们可以看到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的特点:

(1)此企事业机构的主业是销售业务

(2)送货业务从属于销售业务

(3)货款和运费向同一方收取

总结: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事业机构、企事业机构性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其他机构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提供非

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例如:商场销售对于所售商品送货上门,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特殊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兼营非应税劳务

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

(1)分别核算的,对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例如:某汽车制造厂(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600万元,税款102万元,材料已入库,货款已付。销售汽车取得不含税收入1000万元,增值税170万元,同时收取运费35.1万元,已存入银行。兼营汽车租赁业务取得收入30万元(单独核算),已将款项存入银行。

分析:汽车制造厂销售汽车同时收取运费,是增值税的混合销售业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租赁汽车业能单独核算租赁收入,属兼营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销项税额=170+35.1 /1.17×17%=175.1(万元)

营业税=30×5%=1.5(万元)

与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00

贷:银行存款7020000

借:银行存款120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0

其他业务收入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51000

借:银行存款3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30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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