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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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2020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2020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厦府〔20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厦府〔2020〕20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切实保障民法典全面有效实施,继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市政府组织开展了市政府文件清理工作。

经研究,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替代、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和适用期已过的62件市政府文件予以废止、宣布失效。

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62件)》予以公布。

凡已废止和失效的市政府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25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62件)一、废止文件(29件)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1996〕综139号)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厦府〔2009〕170号)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2011〕171号)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2015〕306号)5.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的意见(厦府〔2016〕293号)6.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的若干意见(厦府〔2016〕295号)7.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商贸企业灾后恢复经营和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厦府〔2016〕303号)8.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贷款道路(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8〕322号)9.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关于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1990〕124号)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1〕88号)1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口岸办关于厦门市海港电子订舱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2〕156号)1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场所的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3〕192号)1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发展局市工商局关于厦门市展览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4〕115号)1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电局等部门关于巩固和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43号)15.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推进厦门象屿保税物流园区发展的试点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93号)16.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排查隐患确保学生安全的紧急通知(厦府办〔2007〕153号)17.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厦府办〔2008〕160号)18.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文化局关于厦门市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规划的通知(厦府办〔2008〕225号)19.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0〕242号)2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厦门市中小学布局规划和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0〕263号)2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厦府办〔2010〕292号)2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祖祠和家庙重建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厦府办〔2012〕252号)2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办〔2013〕182号)2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厦门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通知(厦府办〔2015〕181号)25.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受损住房灾后重建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6〕151号)26.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审批服务促进工业企业灾后重建的意见(厦府办〔2016〕155号)27.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外商投资管理权限的通知(厦府办〔2016〕215号)28.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名优地产工业品推荐目录编制规则的通知(厦府办〔2017〕6号)29.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7〕209号)二、宣布失效文件(33件)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厦府〔2013〕330号)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38号)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三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4〕108号)5.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4〕114号)6.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4〕128号)7.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厦府〔2014〕151号)8.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商事登记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厦府〔2014〕152号)9.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远洋渔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4〕329号)10.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5〕66号)1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旅游业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101号)1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2015〕121号)1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意见(厦府〔2015〕143号)1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厦府〔2015〕164号)15.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快递行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15〕165号)16.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厦府〔2015〕173号)17.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厦府〔2015〕203号)18.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厦府〔2015〕213号)19.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卫浴产业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5〕266号)20.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十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5〕267号)2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15〕307号)22.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厦府〔2018〕87号)2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3〕56号)2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竞买人资格条件设置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4〕148号)25.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4〕176号)26.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溪流养护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34号)27.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5〕59号)28.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休闲农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80号)29.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和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57号)3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63号)3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股权投资类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182号)3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2015〕186号)3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运用行动实施意见(2015-2018年)的通知(厦府办〔2015〕228号)。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09.20•【字号】厦价服[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厦价服[2011]45号)各区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各级各类幼儿园: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1]213号),现就有关贯彻执行问题通知如下:一、幼儿园收费分为保育教育费(含管理费、杂支费)和规定的代办费。

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最高限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教育局制定和调整,各区应根据本区实际,在最高限价内制定本辖区公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

各民办幼儿园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办园成本核算,在制定或调整保育教育费标准时,应向本辖区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办园成本、提交《报备表》(一式三份)。

民办幼儿园调整保育教育费的备案程序应在当年7月底之前提交相关文件,调整后的价格应从当年秋季招收新生起执行,属自主定价的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三、公办、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的,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幼儿在开学后2个月内(开学第1天至第60天)要求退园、转园的,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的,不足月(仅指幼儿园寒暑假开假或放假月份)的按实际天数收取,采取按月收取的一律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四、幼儿园收取代办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省规定的幼儿园教育活动必备的学具、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被褥餐具费(仅限全日制、寄宿制)。

公建私营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公建私营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公建私营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建私营幼儿园的管理,保障儿童的健康成长和教育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二、幼儿园的设置与审批1. 公建私营幼儿园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划和安全要求,并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

2. 审批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幼儿园的场所、设施、师资力量等进行综合评估,并确保符合相应标准。

3. 幼儿园的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三、幼儿园的经营管理1. 幼儿园应健全管理体制,设立合理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人员职责,确保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 幼儿园应建立完善的教育教学计划,满足幼儿的学前教育需求,培养其社交能力和综合素养。

3. 幼儿园应定期开展教师培训和研讨活动,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4.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5. 幼儿园应定期开展幼儿家长会,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共同促进幼儿的成长发展。

6. 幼儿园应加强对幼儿的健康管理和观察,及时发现和处理幼儿的健康问题。

四、监督与管理1. 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公建私营幼儿园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2. 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对幼儿园的安全和卫生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指导。

3.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等渠道参与对幼儿园的监督与管理,维护幼儿权益和教育质量。

五、附则1. 公建私营幼儿园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2.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建私营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3.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为《公建私营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文档内容。

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

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

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厅(教委):为进一步落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民办学校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学校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等相符合(详见附件)。

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不含行政区划。

民办学校的行业表述由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加学校类别组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行业习惯可以不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的,名称中可以不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

民办幼儿园、高中、特殊教育学校的行业表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三、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学校授权,且使用该学校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

该学校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明确的,可以不经授权。

四、民办学校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民办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

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

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篇一:幼儿园办园条件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

二、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三、基本条件(一)地点要求: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50米以内无污染、无噪音影响。

不应与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布置,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2.利用平房和四合院开办幼儿园,应当有独立院落,有一定活动场地。

利用多层民用建筑开办幼儿园,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应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应设置在首层或二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应设置在首层;均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并设置相应的室外游戏场所及安全防护措施。

幼儿园不应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内。

幼儿园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如必须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应设于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不少于2个单独的安全出入口,疏散通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小规模幼儿园提供计时制、半日制和全日制服务。

提供全日制服务的,应有相对独立的幼儿户外活动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人均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二)园舍要求:1.幼儿园应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园舍。

如使用租赁房舍,租赁期应不少于3年,且举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

不得租用转租场所或租用违章建筑物、危房等不适合教学活动的场所。

2.每班幼儿活动室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每班班额不超过30人。

光照充足,通风良好。

活动室位于多层建筑内且面积超过120平方米时,应设2个安全出口。

3.幼儿盥洗室、厕所、消毒间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且厕所必须采用水冲式。

4.教师办公室、保健室或医务室、储藏室、资料室、幼儿隔离室、备课室、会议室等用房可根据幼儿园实际需要设置。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境内注册、设立并取得办学许可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第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培育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合格公民。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恪守教育公益性质,注重育人根本任务,为人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依法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学生和幼儿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

第二章办学许可及办学行为第六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

第七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备学校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供办学许可所需的材料。

第八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接纳入学的学生和幼儿,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报名注册,并提供详尽的个人档案和相关材料。

第九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使用规定进行教学活动,不得违规引进、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教材和教辅材料。

第十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为教职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向学生和幼儿家长及时公告学校的收费标准和减免政策,并建立明确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正常运行和财务透明。

第十二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保证学生和幼儿的安全,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

第三章学生及幼儿权益保障第十三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保障学生和幼儿的平等就业权,不得歧视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

第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律意识教育和法制教育体系,培养学生和幼儿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第十五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保障学生和幼儿的心理健康,开展心理辅导和心理教育,预防和减少心理问题的发生。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制定接受政府财政补贴的民办幼儿园有关收费最高限价的通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制定接受政府财政补贴的民办幼儿园有关收费最高限价的通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制定接受政府财政补贴的民办幼儿园有关收费最高限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09.20•【字号】厦价服[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制定接受政府财政补贴的民办幼儿园有关收费最高限价的通知(厦价服[2011]43号)各区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各有关民办幼儿园: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厦府[2011]347号),《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费[2006]154号)以及《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1]213号),制定厦门市接受财政专项补贴的民办幼儿园有关收费最高限价标准,同时贯彻《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具体规定如下:1、根据市教育局制定的民办幼儿园等级标准,制定对应符合财政补贴条件幼儿的保育教育费最高限价,全日制每生每月一级园不超过500元(含500元),二级园不超过400元(含400元),三级园不超过300元(含300元),基本合格园不超过250元(含250元)。

不足月(仅指寒暑假开学和放假月份)按实际天数收取。

按月收费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对接受财政补贴的民办幼儿园接收的不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幼儿以及托儿班幼儿,保育教育费可按本幼儿园等级最高限价上浮20%招生。

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按日收取并上浮30%,计算公式为:(同等级保育教育费/月+同等级财政补贴金额/月)÷22天×130%,分别计算4个不同等级民办幼儿园寒暑假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

节假日留园收费标准参考寒暑假保育费教育费收费标准收取。

日常超过在园时间的保育教育费按月(22天)66元的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协议收费;留园时间,按月累计5天以内不收费,14天以内按半个月计费,超过14天的按1个月计费。

2024年民办幼儿园章程

2024年民办幼儿园章程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教师享有假期的带薪休假权利。
第四十九条:幼儿园教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结合本班幼儿特点和个人差异,设计教育教学计划。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遵守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关心爱护每一个儿童,尊重儿童的合法权益与人格,促进儿童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和谐、充分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条:幼儿园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按市、区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充分利用人、物、时空等各种要素,综合显形课程和隐性课程的效应,促进幼儿自主活动的生成。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制定并实行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和教学工作评价、考核制度。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设立教育教学科研领导小组,发挥科研基地作用,加强教育教学研究,建立教研奖励制度,提高教科研的质量。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五条: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收取幼儿伙食费,按天核算,按月公布,自觉接受家长监督。教工伙食独立核算。
第四十六条:认真制定和执行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园舍管理,创设园容美化、园舍绿化、环境净化的良好教育环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10•【字号】厦府办〔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0〕6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5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加快推进我市教育均衡、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㈠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按照零基预算的有关要求,妥善处理转变预算安排方式与优先发展教育的关系,改革完善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体制机制,以调整优化结构为主线,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发展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㈡基本原则优先保障,加大投入。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落实教育投入,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

在继续保持财政教育投入的同时,积极扩大社会投入。

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办教育,不提脱离实际难以实现的目标,坚持量力而行,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2021民办幼儿园章程(详细版)

2021民办幼儿园章程(详细版)

2021民办幼儿园章程(详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适应学前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幼儿园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幼儿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升办园品质,幼儿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与地址】本园全称为XXXX幼儿园;简称:XXXX幼儿园,住所地址为XXXXX,邮政编码为543003 第三条【幼儿园性质及隶属关系】本园由XXX举办,属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教育局。

本园为民办全日制幼儿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XXX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基本规模】本园面向社会招生,本园面向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服务区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的幼儿。

本园设计规模为27个班级,总体不超过800人。

第六条【培养目标】幼儿培养目标:培养幼儿健康的体魄,养成幼儿良好习惯,发展幼儿个性特征,培养幼儿健全人格,建立幼儿广泛兴趣,开启幼儿多元智能,培养幼儿创造能力,促进幼儿主动发展。

办园目标:以培养勇敢强健、善思乐学、自信合作的儿童为目标,让孩子们在游戏中启智,在生活中体验,为孩子一生的幸福而奠基。

教师发展目标:为锻造一支勇敢、坚韧,拥有如海洋般宽阔胸怀的团队为目标,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促使教师团队如海纳百川那般,在活动中相互学习促进,相互包容,在面对当下教育理念的不断更新上,能快速的接受、研究、内化、以此不断提高教师团队凝聚力,始终紧跟教育发展的步伐。

第七条【文化精神与办园特色】文化精神:培养幼儿园团队精神,完善教师师德行为,展示幼儿园教职工整体精神风貌。

使幼儿园在新时代文化影响下,永葆青春活力,顺应社会发展,以”健康、快乐、文明、向上为目标,带领幼儿园每一位教职工朝着共同的愿景,实现幼儿、教师、幼儿园最优秀的发展。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惠性幼儿园财政分级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惠性幼儿园财政分级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惠性幼儿园财政分级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2.27•【字号】厦教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惠性幼儿园财政分级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教规〔2020〕1号各区教育局、财政局:为加强普惠性幼儿园财政分级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检查报告以及实际使用情况,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普惠性幼儿园财政分级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2020年2月27日厦门市普惠性幼儿园财政分级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普惠性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分级管理收费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2017﹞328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分级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助资金”)适用对象:(一)接受教育部门评估、实行分级收费管理的集体办、教育集团办、企业办、高校办、部队办幼儿园。

(二)与教育部门签订协议、实行分级收费管理且执行最高限价规定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接受分级管理限价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限价收费标准:(一)招收本市户籍及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随迁子女。

1.省、市、区级示范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一般每生每月按同等级公办幼儿园的1.8倍确定,最高不超过2倍;2.一级园保育教育费每生每月最高限价500元;3.二级园保育教育费每生每月最高限价400元;4.三级园保育教育费每生每月最高限价300元;5.基本合格园保育教育费每生每月最高限价250元。

(二)招收不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幼儿(含托儿班、小小班)。

保教费的最高限价由区级教育、发改部门按其保教费限价收费标准与补助标准之和的90%取整后确定。

厦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标准指引

厦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标准指引

《厦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标准指引》一、学校选址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宜建设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完善、环境优美、远离地下交通轨道线路等地段,应建设在低噪声区域,学校场地宜规整、便于充分利用,同时应考虑到能合理布置南北向运动场位置及所需尺寸,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学校建设应远离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和地上轨道交通线路, 主要教学用房设置窗户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一般不小于 300 米,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交通主干道的距离一般不小于80 米。

当学校选址无法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减震、降噪措施,使教学区、学生宿舍声环境质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2、学校建设应远离殡仪馆、医院太平间、传染病院等建筑。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3、学校建设应远离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域,远离污染源和易燃、易爆、强电磁辐射、高含氡土壤等危及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的区域。

二、办学规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规模应根据教育管理部门的规划、办学需求和建设条件合理确定。

学校办学规模和班额宜按如下设置:1、幼儿园3 班、6 班、9 班、12 班、15 班、18 班。

小班 20-25 人,中班 26-30人,大班 31-35 人。

2、完全小学18 班、24 班、30 班、36 班、48 班。

每班 45 人。

3、九年制学校36 班、45 班、54 班、72 班。

小学每班 45 人,初中每班 50 人。

4、初级中学:24 班、36 班、48 班。

每班 50 人。

5、普通高中:24 班、36 班、48 班、60 班。

每班 50 人。

6、寄宿制高中36 班、48 班、60 班。

每班 50 人三、建设内容幼儿园用地主要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幼儿园园舍用房包括幼儿活动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普通中小学校用地主要包括校舍建筑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绿化科技用地等。

民办幼儿园办园章程(全新完整版)

民办幼儿园办园章程(全新完整版)

民办幼儿园办园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幼儿的教育和保育,提供优质的教育环境和服务,充分发挥幼儿的潜能,培养他们的综合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本章程制定。

第二条本幼儿园是一所民办幼儿园,依法注册设立,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己任。

第三条幼儿园的名称为_________,位于_________,占地面积____平方米,办园时间为每年______。

第四条幼儿园的目标是培养健康、快乐、积极向上、独立自主的幼儿。

以德育为核心,注重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的有机结合,为幼儿提供全面发展的教育。

第五条幼儿园的教育方针是以幼儿为中心,促进幼儿全面发展,培养幼儿的创造力、社交能力和实践能力,注重个别差异的关注和个性化教育。

第二章办园机构和管理体制第六条幼儿园设立教育指导委员会,由幼儿园管理者、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

教育指导委员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教育目标、课程计划、教育评价等重要事项。

第七条幼儿园设置教研组织,由教育专家、教师代表等组成。

教研组织负责研究教育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改革实验、提升教师专业水平等工作。

第八条幼儿园设置教职工队伍,包括园长、教师、保育员等。

园长是幼儿园的管理者,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工作。

教师是幼儿园的教育者,负责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保育员是幼儿园的保育者,负责幼儿的生活照料和健康管理。

第三章幼儿园的教育内容和课程设置第九条幼儿园的教育内容包括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等方面。

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发展需求,制定相应的教育目标和教学计划。

第十条幼儿园的课程设置包括核心课程和特色课程。

核心课程包括语言表达、数学思维、科学探究、艺术欣赏等,特色课程则根据幼儿园的特点和优势进行选择,如音乐舞蹈、美术手工、体育运动等。

第十一条幼儿园注重培养幼儿的社交能力和实践能力,开展各种活动和游戏,提供丰富多样的学习资源和环境,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民办幼儿园是指由社会力量兴办,接受政府管理监督的幼儿园。

为了保障幼儿园教育质量,规范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提高办园质量,确保幼儿健康成长,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要求。

下面将介绍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民办幼儿园的场地和设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幼儿园场地面积应满足每个幼儿的活动和生活需要,室内活动场地应不少于3平方米/人,室外活动场地应不少于4平方米/人。

同时,幼儿园应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手间、饮水设施、安全出口等基本设施,保障幼儿的生活和安全需求。

其次,民办幼儿园的教职工队伍应符合相关要求。

园长及教职工应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素养,持有国家承认的教师资格证书。

教职工人数应与幼儿数量相适应,保证每个班级都有足够的老师进行教学和照顾工作。

此外,教职工应定期接受幼儿教育培训,提升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再次,民办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内容应符合国家规定。

幼儿园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发展规律,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教学计划和内容,注重培养幼儿的综合素养和能力,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同时,幼儿园应配备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资源,如玩具、图书、游戏设施等,为幼儿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

最后,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运营应规范高效。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明确园务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要求,确保园所的正常运转和秩序井然。

同时,幼儿园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家园共育的良好氛围,共同关心和教育幼儿。

综上所述,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是为了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和教育质量,规范幼儿园的办园行为,提高办园质量。

只有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要求,才能让民办幼儿园发挥应有的教育功能,为幼儿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条件。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和指导,确保其按照规定规范办园,为幼儿的成长保驾护航。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6.17•【字号】厦卫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卫规〔202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2024年6月17日厦门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厦门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实施方案》,高水平做好国家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的创建工作,推动托育服务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细则:一、扩大普惠托育服务多元化供给(一)建立社区(村)爱邻护幼托育服务点。

全市建立不少于80个爱邻护幼托育服务点(以下简称“托育服务点”),可遴选有条件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辖区公共资源、小区楼宇空置场所、物业管理用房等无偿提供合适场所进行改造,或依托就近就便的普惠托育机构(特殊情况可考虑备案纯托育机构)提供场所等方式设置,主要用于向居民提供各类公益普惠托育服务,开展托育服务、托育体验、育儿指导、家托共育等服务,让家长在体验托育服务、了解托育服务中,提升托育服务知晓率和科学育儿能力,增强对托育服务的信任感和获得感,进而提高送托意愿。

全年每个托育服务点为周边群众无偿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托育体验等服务不少于80天,育儿指导、家托共育等内容不少于10次。

根据各区0-3岁婴幼儿人数比例,分配托育服务点指标,其中思明区不少于19个、湖里区不少于12个、集美区不少于14个、海沧区不少于9个、同安区不少于15个、翔安区不少于11个。

厦门市《关于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级收费管理事项的通知》解读

厦门市《关于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级收费管理事项的通知》解读

厦门市《关于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级收费管理事项的通知》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厦门市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7•【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关于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级收费管理事项的通知》解读●民办幼儿园原来收费比最高限价高的,要降到最高限价内●原来比最高限价收费低的,不允许提价有关政府分摊参加定级收费民办幼儿园家长的学费,又有进一步的细则出台——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出台文件说,只要加入分级收费,幼儿园就要严格执行最高限价,不能“搭车收费”,变相增加家长的负担。

两部门出台的这个名为《关于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级收费管理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还达成一个共识:高要降、低不提,即如果民办幼儿园原来执行的是比相应等级最高限价高的收费,要降到最高限价内,反之,如果原来比最高限价收费低的,则不允许提价。

八月份,市政府出台《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一个要点是:对于参加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园里就读的幼儿,只要符合条件,政府分摊每生每月100-350元不等的补助,用于等额减负收费,例如,被评为一级园的民办幼儿园的每月保教费的最高限价是850元,符合条件的学生只要交500元,剩余的350元由政府补助给幼儿园。

严禁变相增加家长负担会议达成的共识是,对于愿意参加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园的收费,将采取“高要降、低不提”的方式。

以一级民办园为例,政府最高限价是每生每月保教费850元,那么,如果原来收费是1000元的话,这次一定要降到850元,只能向符合条件的幼儿收取500元。

如果这类一级园原来的收费是750元的话,那么,现在扣除政府补助350元,幼儿园只能向家长收费400元,不能提高到最高限价500元。

《通知》指出,接受分级收费管理的民办幼儿园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收取保教费和代办服务性(如伙食费)收费之外的任何费用,变相增加家长的经济负担。

不过,集体办幼儿园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私立幼儿园办园管理制度

私立幼儿园办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园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园全体教职工、幼儿及其家长。

第三条本园办园宗旨:以幼儿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本园设立园长、副园长、园务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第五条园长负责全面工作,主持园务委员会会议,领导全园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六条副园长协助园长工作,分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等工作。

第七条园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园长工作报告,研究决定园务重大事项。

第三章教育教学第八条本园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幼儿全面发展。

第九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育教学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关爱幼儿。

第十条本园设立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定期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本园定期对幼儿进行体质健康监测,确保幼儿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本园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培养幼儿的兴趣爱好,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本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幼儿安全。

第十四条值班教师必须提前四十分钟到校开门,在教室门口迎接每个幼儿的到来。

第十五条教师应掌握幼儿的出勤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园长。

第十六条本园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确保园舍安全。

第十七条教师应教育幼儿遵守园规,注意个人安全。

第五章家校合作第十八条本园建立健全家校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家长会,加强家校合作。

第十九条教师应主动与家长沟通,了解幼儿在家的表现,共同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第二十条家长应积极配合幼儿园开展各项工作,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

第六章奖惩制度第二十一条本园对表现优秀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园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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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暂行规定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民办
幼儿园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依法单独或联合(合作)举办的幼儿园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设置民办幼儿园应根据当地的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布局的需要,并符合本行政区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幼儿园的审批、评估、督导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标准
第五条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非国家机构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

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业务,具有五年以上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经验及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的园长。

第七条配备与幼儿园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职教师队伍。

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70%,教师学历合格率在80%以上,保育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取得保育员任职资格;其他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民办幼儿园办学规模不少于3班,小班、中班每班不超过30人,大班不超过35人。

第九条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稳定、相对独立、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校园、校舍。

建校初期,生均建筑面积指标不低于4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

属借租校舍的,租借期不少于五年。

配备满足教育教学要求的教学用房、设备和活动设施。

应配备比较规范的活动室、盥洗室、幼儿卫生间(男女分开)、图书阅览室、办公室、保健室、音体室、厨房等基本用房;按照规定配备教具、玩具及活动设施。

第十条有充足的办学资金。

学校启动资金不低于80万元,其中用于教具、玩具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低于30万元。

第十一条在山区、海岛、农村或外来员工子弟聚集的地区,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其应具备条件,由批准其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要求作出适
当放宽的规定,并给予支持。

第三章设置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由申办者向办学所在地区教育局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幼儿园章程和发展规划;
(三)举办组织的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或举办者个人的身份、资历证明;
(四)拟任幼儿园董事会董事长、董事,拟聘园长、教师的资格、健康、资历证明;
(五)教学场所、设施等校产的权属证明及建筑质量,消防行政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
(六)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学资金验资证明,以及办学经费来源的证明;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拟办幼儿园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幼儿园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办学规模、招生的对象和范围;
(三)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含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产生、组成、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等);
(四)组织机构设置;
(五)园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聘任、解聘、辞职及职权、职责和待遇;
(六)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七)幼儿园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八)幼儿园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处理等有关事项;
(九)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四章评议审批
第十五条审批机关每年第四季度受理民办幼儿园设置申请,逾期申报,转至下一年度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办学者。

第十六条审批机关接到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

申请办学者按规定提交齐备有关材料后,由审批机关发给《社会力量办学审批登记表》,以送交审批机关之日为正式受理日期。

(二)评议审批。

由审批机关委托同级教育机构评议组审查材料,实地考察,填写《设置评议意见书》;审批机关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及《设置评议意见书》,在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发给
准予设立设立的批文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告知理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实施前已批准办学、但办学条件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民办幼儿园,应在三年内达到本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厦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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