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暂行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门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暂行规定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民办

幼儿园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依法单独或联合(合作)举办的幼儿园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设置民办幼儿园应根据当地的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和学校布局的需要,并符合本行政区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幼儿园的审批、评估、督导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标准

第五条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非国家机构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业务,具有五年以上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经验及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的园长。

第七条配备与幼儿园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70%,教师学历合格率在80%以上,保育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取得保育员任职资格;其他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民办幼儿园办学规模不少于3班,小班、中班每班不超过30人,大班不超过35人。

第九条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稳定、相对独立、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校园、校舍。建校初期,生均建筑面积指标不低于4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属借租校舍的,租借期不少于五年。

配备满足教育教学要求的教学用房、设备和活动设施。应配备比较规范的活动室、盥洗室、幼儿卫生间(男女分开)、图书阅览室、办公室、保健室、音体室、厨房等基本用房;按照规定配备教具、玩具及活动设施。

第十条有充足的办学资金。学校启动资金不低于80万元,其中用于教具、玩具和活动设施的资金不低于30万元。

第十一条在山区、海岛、农村或外来员工子弟聚集的地区,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其应具备条件,由批准其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要求作出适

当放宽的规定,并给予支持。

第三章设置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由申办者向办学所在地区教育局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幼儿园章程和发展规划;

(三)举办组织的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或举办者个人的身份、资历证明;

(四)拟任幼儿园董事会董事长、董事,拟聘园长、教师的资格、健康、资历证明;

(五)教学场所、设施等校产的权属证明及建筑质量,消防行政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

(六)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学资金验资证明,以及办学经费来源的证明;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拟办幼儿园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幼儿园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办学规模、招生的对象和范围;

(三)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含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产生、组成、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等);

(四)组织机构设置;

(五)园长、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聘任、解聘、辞职及职权、职责和待遇;

(六)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七)幼儿园财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八)幼儿园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处理等有关事项;

(九)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四章评议审批

第十五条审批机关每年第四季度受理民办幼儿园设置申请,逾期申报,转至下一年度受理。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办学者。

第十六条审批机关接到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办学者按规定提交齐备有关材料后,由审批机关发给《社会力量办学审批登记表》,以送交审批机关之日为正式受理日期。

(二)评议审批。由审批机关委托同级教育机构评议组审查材料,实地考察,填写《设置评议意见书》;审批机关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及《设置评议意见书》,在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发给

准予设立设立的批文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告知理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实施前已批准办学、但办学条件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民办幼儿园,应在三年内达到本规定的设置标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厦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