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幸福人生A 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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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幸福人生A 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查询关键词:年金保险;泰康;幸福人生;分红保险;终身;个人保险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0.2)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3)计算。

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即为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额。年金领取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及本合同每一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生存保险金的数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年金领取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在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前,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20%,在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含60 周岁生日)后,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身故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后(含18 周岁生日)至年满80 周岁前(不含80周岁生日)本合同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非因意外伤害(见10.5)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非意外身故保险金为:

①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见10.6)内身故,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10%;

②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后身故,非意外身故保险金数额为:按照本合同2.4 条“生存保险金”约定的方法,计算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至被保险人80 周岁前(不含80 周岁生

日)本合同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期间,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所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累计数额(不计息),该数额即为非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

(3)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 周岁(含18 周岁生日)至年满80 周岁前(不含80 周岁生日)本合同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之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非意外身故应给付的保险金数额的 2 倍,但同一被保险人的所有《泰康幸福人生A 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单的该项给付累计最高以如下数额为限:100 万元与所有上述保险单按被保险人非意外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数额之和。

(4)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0 周岁前(含80 周岁生日)本合同最后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本合同终止。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在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本合同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30 日内,若被保险人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年金领取额的20 倍,本合同终止。如果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2.4 条关于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则自其身故后本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造成本合同所指的高残(见10.7),则自其高残后本合同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至本合同的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或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之日,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

费。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投保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承担的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合同所指高残的规定时起中止。

投保人持续高残证明

投保人高残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有权每隔一段时间要求投保人提供持续高残的证明或接受体检,其时间间隔取决于投保人高残的程度及我们有关规定。持续高残证明和体检必须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提供,所需费用由我们承担。如投保人不能提供前述证明或未按我们的要求接受体检,我们有权中止本次高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2.5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8);

(4)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酒后驾驶(见10.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10.11)的机动车(见10.12);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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