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估值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基金【发布部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日期】2018.03.30【实施日期】2018.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的通知为引导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专业化估值,完善资产管理行业估值标准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托管与运营专业委员会估值核算小组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于2018年3月5日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附件二:《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起草说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试行)目录一、总则二、估值原则三、估值方法(一)为引导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专业化估值,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的私募基金,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
(三)本指引所称的非上市股权投资,是指私募基金对未上市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
对于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但交易不活跃的企业,其股权估值参考本指引执行。
2021基金从业资格证券投资试题精选及解析13
2021基金从业资格证券投资试题精选及解析13考号姓名分数一、单选题(每题1分,共100分)1、可以反映投资风险水平的统计量是()。
A.分位数B.标准差C.中位数D.均值答案:B2、关于市盈率和市净率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对盈余进行估值的重要指标是市盈率。
对于普通股而言,投资者应得到的回报是公司的净收益B.市盈率指标表示股票价格和每股收益的比率,该指标揭示了盈余和股价之间的关系,公式表达为市盈率(P/E)=每股市价/每股收益(年化)C.市净率是投资回报的一种度量标准,即股票投资者根据当前或预测的收益水平收回其投资所需要的年数D.每股净资产通常是一个累积的正值,因此市净率也适用于经营暂时陷入困难的以及有破产风险的公司答案为C3、()阶段是基金托管人全面行使职责的阶段。
A.签署基金合同阶段B.基金募集阶段C.基金运作阶段D.基金终止阶段答案:C;解析基金运作阶段阶段是基金托管人全面行使职责的阶段4、下列模型中,()在牺牲了一定的精确性的同时,大大简化了马科维茨投资组合模型,使得在大型证券组合应用中的计算大大减少,从而提高了投资组合理论的指导作用和实际应用价值。
A、单因子模型B、期权定价模型C、多因子模型D、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答案为A【解析】本题考查现代投资组合理论。
1963年,威廉·夏普提出了一个单因子模型,该模型在牺牲了一定的精确性的同时,大大简化了马科维茨投资组合模型,使得在大型证券组合应用中的计算大大减少,从而提高了投资组合理论的指导作用和实际应用价值。
5、某附息国债面额为100元,票面利率为5%,市场利率为4%,期限为3年,每年付息一次,则该国债的内在价值为()。
A、99.04B、102.78C、119.20D、124.56答案为B【解析】本题考查债券的估值方法。
V=5/(1+0.04)+5/[(1+0.04)]2+5/[(1+0.04)]3+100/[(1+0.04)]3=102.78(元)。
银行理财估值指引对信托产品估值的借鉴与要求
银行理财估值指引对信托产品估值的借鉴与要求为落实资管新规关于资管产品净值化管理和公允价值计量要求,中国银行业协会理财业务专业委员会近期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核算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
银行理财估值指引首次系统地提出非标债权类资产的估值原则和方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资管产品的估值标准体系,对非标信托产品估值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我国资管产品估值标准体系概况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资管产品估值标准制定的先行者,目前搭建了较为完整的基金估值标准体系。
基金业协会从2005年起,从公募基金估值标准入手,逐步扩展到资管行业,建立了完整的会计核算和估值业务指引体系,各类产品估值指引汇集成《中国基金估值标准(2018)》,涵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和衍生金融产品,包含六大类十一项投资标的。
2018年以来,基金业协会先后发布非上市股权投资、信用衍生品、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估值指引,进一步丰富了估值资产类型。
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参考基金业协会针对基金估值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于2018年9月发布《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指引》、《证券公司金融工具减值指引》等三份文件,对证券公司及子公司持有金融工具和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提供了明确指引,并首次对建立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量金融工具减值损失提供详细指导。
此次,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核算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结合银行理财业务特点,明确了银行理财关于标准化投资品、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非上市公司股权、金融资产减值等方面的估值原则与方法。
二、银行理财估值指引对资管产品估值标准体系的发展银行理财估值指引在基金估值指引、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我国资管产品估值标准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次提出非标债权类资产估值方法根据资管新规,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或者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无法采用适当的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可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23•【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5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23日附件:1.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2.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3.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附件1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品),是指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指数或特定事件的金融合约,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
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以下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境内衍生品交易,不包括境外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也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参与衍生品交易。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估值指引(试行)》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估值指引(试行)目录一、总则 (2)二、信用衍生品的估值处理 (3)三、会计处理 (3)附件:信用衍生品估值参考方法 (6)一、总则(一)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估值,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信用衍生品,是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品估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时,可参考本指引,但不能免除其作为估值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引入的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估值服务,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和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以结合信用衍生品条款设计、数据可公开性等因素,就估值服务的服务范围、方式等进行个性化约定。
(五)基金管理人作为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评估估值质量,并对估值价格进行检验,防范可能出现的偏差。
(六)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应做好相关公开披露工作,披露内容不限于估值原则、方法等,披露方式不限于协会和本机构网站。
(七)基金管理人和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估值中性和动态性原则,确定信用衍生品公允价值,并根据市场环境和交易机制等变化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
(八)基金管理人对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的同一种信用衍生品的估值原则、程序及技术应当一致。
估值技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除非变更估值技术或其应用方法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同样或者更能代表公允价值。
基金管理人改变估值技术时,应本着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及时进行临时公告。
(九)私募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可根据合同约定,参考本指引执行。
(十)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信用衍生品的估值处理(一)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凭证类信用衍生品,建议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024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4年基金从业资格证之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单选题(共45题)1、信用利差随着经济周期的扩张而(),随着市场风险偏好降低而()A.扩大,扩大B.缩小,扩大C.缩小,缩小D.扩大,缩小【答案】 B2、( )同时考虑了基金经理主动管理能力和市场波动情况。
A.特雷诺指数B.詹森指数C.夏普指数D.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答案】 C3、下列关于封闭式基金的利润分配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B.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高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润的90%C.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得低于面值D.封闭式基金只能采用现金分红【答案】 B4、下列关于时间和贴现率对价值的影响,说法正确的是()。
A.未来人们拥有同等金额货币的时点距当前时间越长,未来同等金额货币的价值越高B.未来人们拥有同等金额货币的时点距当前时间越短,未来同等金额货币的价值越低C.贴现率越小,货币当前的价值越小D.贴现率越小,货币当前的价值越大【答案】 D5、( )于1952年开创了以均值方差法为基础的投资组合理论。
A.尤金·法玛B.马可维茨C.卢卡·帕乔利D.罗伯特·希勒【答案】 B6、全球另类投资管理百强企业的资产首要投资对象仍然是()。
A.私募股权投资B.大宗商品C.房地产D.对冲基金【答案】 C7、每一计息期的利息额相等的利息计算方法为()。
A.单利B.复利C.可能单利也可能复利D.有时单利有时复利【答案】 A8、下列选项中,不属于QDII基金不得从事的行为的是()。
A.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B.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C.从事证券承销业务D.投资于远期合约【答案】 D9、在证券市场上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证券(或全部证券),通过对证券的交易价格进行平均和动态对比从而生成指数,借此来反映某一类证券(或整个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这就是()。
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指引
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指引随着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不断发展,投资者在选择基金的时候需要考虑到基金的估值情况。
基金估值是指基金经理根据市场行情和投资组合情况对基金资产进行的估价,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估值了解基金的净值情况和投资风险。
本文将介绍证券投资基金估值的指引,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基金估值。
一、基金估值的重要性基金估值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核心概念,是投资者了解基金净值的前提条件。
基金估值除了能够反映基金资产的真实价值,还能够有效地提醒投资者基金的投资风险。
比如当基金的估值下降时,表明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证券价格下跌或者基金经理的投资决策出现了误判,投资者需要谨慎操作。
因此,了解基金估值对于投资者做出选择和决策至关重要。
二、基金估值的计算方法基金估值的计算主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基金和市场规则而异,但大部分的基金估值都是基于证券市场的权益类投资组合或固定收益类投资组合计算而得。
基金估值通常包含净资产估值和单位净值估值两种方式。
净资产估值是指基金经理根据证券市场的最新行情和投资组合情况对基金资产进行的实时估价。
基金净资产是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计算的所有净资产,其中包括证券、债券、基金份额等资产,再减去所有负债和费用后的净资产。
基金经理需要根据市场行情、证券投资组合和基金份额情况给出一个净资产估值,这个估值也是基金的实时估价。
单位净值估值则是指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计算方法,将基金净资产分摊到每一个基金份额的价值。
投资者根据单位净值来计算基金的资产价值,单位净值的计算方法如下:单位净值 = 基金净资产 ÷基金份额总数。
单位净值估值也是基金的实时估价。
三、基金估值指引的作用基金经理需要根据证券市场的情况和基金投资组合的情况对基金进行估值。
基金估值指引则是帮助基金经理更加准确地进行基金估值,从而更好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和投资风险。
1. 估值比较标准在进行基金估值的时候,基金经理需要根据市场行情选择一个合适的估值标准,不同的基金类型和市场环境使用不同的估值方法。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以下简称衍生品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金融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价值取决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等标的物的金融协议,以及其中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组合。
本规范所称的衍生品交易指证券公司在集中交易场所以外,根据与交易对手方达成的协议,与交易对手方直接开展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符合《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的相关要求,并按要求签订协会发布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
证券公司衍生品交易涉及其他衍生品市场的,应遵守其相关规定。
第四条证券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市场化、防范利益输送等原则。
第五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协会授权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金融衍生品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管理。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本公司的人才条件、技术条件、风险偏好以及本公司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并考虑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特征,确定是否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取得柜台交易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但应在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前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三)衍生品交易会计制度;(四)主管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名单、履历;(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未取得柜台交易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拟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应当通过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制定完善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证券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指导原则、业务操作规程和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二)金融衍生品新产品审批制度及流程;(三)完备的簿记管理、估值管理等制度;(四)健全的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一文读懂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
一文读懂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摘要作为6类信用风险缓释/保护工具之一,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于2010年10月推出,推出时间较早,参考债务为单一标的债券,是标准化产品,可以在银行间市场流通。
截至2022年5月底,CRMW存续276亿元,涉及标的主体83家。
从标的主体的企业属性看,民企、城投占比较高,分别为38%、37%。
从标的主体的主体评级看,低评级主体占比较高,AA、AA+评级分别占比46%、38%。
创设机构方面,以商业银行为主,创设的CRMW存量规模为219亿元,占比79%;其次是担保公司和证券公司,分别占比14%、6%。
CRMW的发行伴随着“支持企业债券融资”的功能。
根据标的主体的不同,可将CRMW的发行分为三条主线:第一,自2018年以来,支持非地产民企债券融资。
2018年10月央行发文支持民企债券融资。
以民企为标的主体的CRMW在2018年发行68亿元、2019年发行99亿元。
主要涉及AA+、AA的化工、综合、通信行业民企。
第二,自2019年以来,支持城投债券融资。
特别是2021年,以城投为标的主体的CRMW发行60亿元,单年发行规模达到高峰。
涉及城投以AA的国家级园区、区县级城投为主。
第三,自2022年5月以来,支持地产民企债券融资。
新城控股于2022年5月26日在CRMW的支持下发行10亿元中期票据,标志着首单房企CRMW落地。
从投资角度看,“CRMW+标的债券”可实现短久期、较高收益率。
申购CRMW+标的债券,相当于将信用风险降至创设机构信用水平。
2022年1-5月CRMW实际收益率均值为3.3%,期限主要为2年以内,在资产荒的背景下,提供了一个短久期、较高收益的选项。
需要注意的是,关注标的主体存续债二级估值水平,如果标的公司存续债二级估值明显高于一级发行票面利率,可能存在新券上市后浮亏的风险。
核心假设风险。
政策调整超出预期。
1信用风险缓释/保护工具共6种信用风险缓释/保护工具类似于一种“保险”。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二、标准化投资品估值三、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估值四、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五、金融资产减值一、总则(一)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估值方法,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三)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估值、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净值时,可参考本指引,但不能免除其作为估值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四)商业银行作为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评估估值质量,并对估值价格进行检验,防范可能出现的偏差。
(五)商业银行对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持有的同一种底层资产的估值原则、程序及技术应当一致。
估值技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除非变更估值技术或其应用方法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同样或者更能代表公允价值。
商业银行改变估值技术时,应本着最大限度保护理财产品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及时进行临时公告。
(六)金融资产和负债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商业银行可以在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摊余成本对资产或负债进行估值。
选取摊余成本法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会计准则允许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C)或其他金融负债。
2.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允许采用摊余成本进行估值。
(七)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市价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应对最近交易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3.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
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规范证券公司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的估值,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工具、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金融负债。
第二章估值基本原则第三条【存在活跃市场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
此外,持有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第四条【不存在活跃市场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第五条【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参考标准】当权益工具、债务工具的发行方发生以下情况时,证券公司需判断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是否产生重大变动:1)与预算、计划或阶段性目标相比,公司的业绩发生重大的变化;2)对技术产品实现阶段性目标的预期发生变化;3)所在市场或其产品或潜在产品发生重大变化;4)全球经济或者所处的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5)可观察到的可比公司的业绩,或整体市场的估值结果发生重大变化;6)内部事件,如欺诈、商业纠纷、诉讼、管理层或战略的改变;7)其他影响公允价值的重大事件。
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
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规范证券公司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的估值,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工具、非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管理计划等金融资产和承担的金融负债。
第二章估值基本原则第三条【存在活跃市场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
此外,持有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第四条【不存在活跃市场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第五条【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参考标准】当权益工具、债务工具的发行方发生以下情况时,证券公司需判断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是否产生重大变动:1)与预算、计划或阶段性目标相比,公司的业绩发生重大的变化;2)对技术产品实现阶段性目标的预期发生变化;3)所在市场或其产品或潜在产品发生重大变化;4)全球经济或者所处的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5)可观察到的可比公司的业绩,或整体市场的估值结果发生重大变化;6)内部事件,如欺诈、商业纠纷、诉讼、管理层或战略的改变;7)其他影响公允价值的重大事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08•【文号】证监会计字[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2006年11月26日,我会下发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6]23号),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
为规范基金各类投资品种的估值业务,确保基金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及时、准确地进行份额净值计价,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基金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估值业务和份额净值计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估值业务基本要求(一)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为准确、及时进行基金估值和份额净值计价,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基金估值和份额净值计价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基金估值的原则和程序;建立健全估值决策体系;使用合理、可靠的估值业务系统;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确保估值人员熟悉各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及具体估值程序;不断完善相关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根据基金投资策略定期审阅估值原则和程序,确保其持续适用性。
(三)托管银行在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之前,应认真审阅基金管理公司采用的估值原则和程序。
当对估值原则或程序有异议时,托管银行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作出合理解释,通过积极商讨达成一致意见。
(四)基金管理公司在对活跃市场上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时,应综合各估值影响因素,充分理解相关估值模型及假设,经与托管银行协商,谨慎确定公允价值,并按相关法规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相关估值假设等信息。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完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完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24.02.23•【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完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为加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自律管理,促进市场规范发展,根据《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规则》(协会公告〔2024〕5号)及相关产品指引,现就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者首次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前,应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如下信息(附件1):(一)机构基本信息,包括中文全称、机构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最近一年净资产规模、联系方式等;资管产品管理人还应提交相关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净资产、产品到期日、产品资金来源等。
(二)开展自营投资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需提交具备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信用衍生品相关业务资质的证明文件;开展自营投资管理业务的非金融机构需提交董事会已批准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的证明文件;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需提交相关资产管理产品符合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的证明文件。
(三)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的书面承诺。
交易商协会根据上述信息进行登记,并在官网公示一般交易商名单。
二、开展自营投资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和专业从事信用增进业务的机构备案成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核心交易商,应符合如下要求:(一)金融机构应具备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信用衍生品相关业务资质,专业从事信用增进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主管部门批准开展信用衍生品业务的证明文件。
(二)配备从事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的专业人员。
(三)建立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业务授权与分工、交易执行与管理、风险测算与监控、信用事件触发后的处置、风险报告和内部审计等内容。
《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是一份为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制定的指导文件,旨在规范非上市股权投资的估值方法和流程,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随着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非上市股权投资成为了众多基金的重要投资领域。
然而,由于非上市股权投资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其估值常常面临许多挑战和难题。
对于私募基金来说,准确的估值是判断投资绩效和风险的重要依据,也是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评估基金经理业绩的重要指标。
《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明确了非上市股权投资的估值基本原则和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方法、收益方法和成本方法等。
其中,市场方法是一种常用的估值方法,通过参考类似标的的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估值。
收益方法则是通过分析和预测标的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来计算估值。
成本方法则是通过估计标的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市场价值来确定估值。
此外,该指引还明确了估值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各种因素,如标的企业的行业竞争状况、盈利能力、成长潜力、管理团队等。
同时,指引还要求基金管理人和估值机构在进行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时应当遵循诚实、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估值结果的客观性和可信度。
《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的出台对于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将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一个明确的估值框架,并提升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与此同时,该指引还将增加投资者对基金估值过程的了解和信任,促进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总之,私募投资基金非上市股权投资估值指引的发布将为行业提供更加规范和透明的估值标准,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它将不仅对基金管理人和估值机构提出要求,也将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科学和可信的投资决策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指引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信用衍生品,是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第三条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并遵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信用衍生品。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第五条基金应当在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第六条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应当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七条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应当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第八条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内部控制,完善风险管理,做好人员、制度、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并将相关制度及流程等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信用衍生品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价格、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
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监督,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本指引施行前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准予注册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指引的相关要求,决定是否投资信用衍生品。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操作细则(试行 》 的起草 说明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操作细则(试行)》的起草说明为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使用侧袋机制的业务操作流程,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侧袋机制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托管与运营专业委员会估值小组研究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操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侧袋操作细则》)。
《侧袋操作细则》作为《侧袋机制指引》的配套文件,分为八章共二十六条,从侧袋机制启动、实施及资产处置三个阶段,对基金启用情形和相关操作、启用时的份额申赎、款项支付、分红和费用收取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并同时明确了侧袋机制的估值核算、份额登记、信息披露等具体化要求。
主要内容如下:一、侧袋机制的定义《侧袋操作细则》第二条明确了侧袋机制的定义,是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基金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独立管理的机制,是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之一。
该特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违约债券、因重大事项长期停牌股票、债券回购等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以及其他长期流动性缺失或无法合理估值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适用范围考虑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自身特点,使用侧袋机制来抵御流动性风险的必要性不大。
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要求严格,原则上持有特定资产的概率极小。
因此,《侧袋操作细则》第三条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原则上不采用侧袋机制。
《侧袋操作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采用侧袋机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应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侧袋机制相关的重要事项,包括侧袋机制的启用条件、侧袋资产的处置方式,以及侧袋账户的费用收取标准、申购赎回政策和信息披露等,基金合同条款可参考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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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 投资收益
按照信用衍生合约(凭 证)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合 约(凭证)卖出和到期实现 的损益。
6407 交易费用
按 照 信 用 衍生 合 约 (凭 核算基金信用衍生合约(凭
证)进行明细核算。
证)交易产生的交易费用。
(二)主要账务处理 1、买入 借:其他衍生工具——信用衍生合约(凭证)——成本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估值指引 (试行)
目录 一、总则...................................................................................... 2 二、信用衍生品的估值处理 ..................................................... 3 三、会计处理.............................................................................. 3 附件:信用衍生品估值参考方法 ............................................. 6
FV
ys
d TY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
FV
yd
d TY
其中: VCRMW :估值日 CRMW 估值 FV :标的债券到期时还本付息金额 TY :标的债券计息年实际天数 d :标的债券估值日到到期日实际天数 ys :被 CRMW 创设机构保险后的估价收益率 yd :标的债券的估价收益率 二、条款设计情形二 凭证为前端付费且标的债券为附息式债券,按年付息且 不处于最后付息周期时(不含选择权等特殊情况)。
* h * eh*(st)ds
100*C1
n i j1 T t
(Ti (j1
Ti1 s Tj
) )
* (1 (1
1
r )Ti t
Ti t
*
1 rst )st * h *
1 eh*(Ti t) eh*(st)ds
k
7
D :考虑 CRMW 创设机构风险下标的债券(标的主体)年 化违约率
t1,2, n :标的债券距估值日第 1,2,3…n 次现金流的时间长 度
r1,2, n :估值日期限对应的基准即期收益率曲线值 R :标的债券(标的主体)回收率 n :标的债券剩余付息次数
(二)现金流折现法
估值公式如下:
其中:
1、标的债券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短期融资券或超短 期融资券,或标的债券为附息式债券但已处于最后付息周期 时,隐含违约率公式如下:
d *ln(1P)
d *ln(1P)
PV (1- eTY
)* FV eTY
* FV * R
1
rd
*
d TY
其中: PV :估值日标的债券全价 FV :标的债券到期时还本付息金额 TY :标的债券计息年实际天数 P :标的债券年化隐含违约率
度
ys :被 CRMW 创设机构保险后的估价收益率
yd :标的债券的估价收益率
n :标的债券剩余付息次数
三、条款设计情形三
凭证为前端付费加固定频率付费或主体风险缓释工具
等其他复杂情形时:
(一)基于违约率的方法
估值公式如下:
8
VCRMW
FV*(1 R)*
Tn
1
t (1 rst )st
和标的债券发行人的相关性一般位于 0 和 1 之间,因此,考 虑 CRMW 创设机构风险下标的债券(标的主体)年化违约概率 可通过相关系数加权近似为:
P AB 1 w P A PB
(二) 标的债券或 CRMW 创设机构年化隐含违约率 P 可 参考如下计算,以标的债券为例,计算方法如下。
10
d :标的债券估值日到到期日实际天数
rd :估值日期限 d 对应的基准即期收益率曲线值
R :估值日标的债券回收率
2、标的债券为附息式债券且不处于最后付息周期时(不
含选择权等特殊情况),隐含违约率公式如下:
PV
(1 - et1*ln(1P) )*
CF1 et1*ln(1P) * CFn 1 r1 t1
FV :标的债券到期时还本付息金额 TY :标的债券计息年实际天数
D :考虑 CRMW 创设机构风险下标的债券(标的主体)年
化违约率
6
d :标的债券估值日到到期日实际天数
rd :估值日期限 d 对应的基准即期收益率曲线值 R :标的债券(标的主体)回收率
(二)现金流折现法
估值公式如下:
VCRMW
1
VCRMW
1
CF1 ys
1
CF2
1 ys 2
CFn
1 ys n
CF1
1 yd
1
CF2
1 yd
2
CFn
1 yd
n
VCRMW :估值日 CRMW 估值
CF1,2, n :标的债券第 1,2,…,n 次现金流 t1,2, n :标的债券距估值日第 1,2,…,n 次现金流的时间长
n1 j1
Tk Tk
1
*(
s
Tk
)
(1
1 rst
)
s
t
* h * eh*(st)ds
注: Tj t Tj1 其中:
VCRMW :估值日 CRMW 估值
C1 :凭证固定支付票息(单位%)
FV :标的债券到期时还本付息金额
h :考虑 CRMW 创设机构风险下标的债券(标的主体)违
三、会计处理 (一)科目设置
3
编号 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设置
核算内容
3102
其他衍生 工具
按照信用衍生合约(凭 证)、成本/公允价值、 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合 约(凭证)的数量、公允价 值。
6101
公允价值 变动损益
按照信用衍生合约(凭 证)进行明细核算。
核算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合 约(凭证)公允价值变动形 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 或损失。
(一)基于违约率的方法
估值公式如下:
(1 et1*ln(1D) )*FV *(1 R)
VCRMW
1 r1 t1
其中:
et1*ln(1D)*(1-D)(n2)*D*FV *(1 R)
1 rn tn
VCRMW :估值日 CRMW 估值 FV :标的债券到期时还本付息金额
约强度
T1,2, n :凭证固定票息付息日距凭证创设日的时间长度
t :估值日距凭证创设日的时间长度
R :标的债券(标的主体)回收率
ru :剩余期限u 对应的基准即期收益率曲线值
n :凭证固定票息支付次数
(二)现金流折现法
基于上述情形计算所得VCRMW 的基础上,扣减后续固定票 息保费的现值,得到估值价格。后续固定票息保费现值的收 益率视具体条款而定,也可考虑分析投资人及标的债券相关 风险的联合概率得出。
交易费用(如有) 贷:银行存款
应付佣金(如有) 2、固定票息保费确认 借:其他衍生工具——信用衍生合约(凭证)——成本
贷:银行存款 3、公允价值变动 借:其他衍生工具——信用衍生合约(凭证)——估值
增值 贷:公允价值变动——信用衍生合约(凭证) 4、卖出(包括设立方回购) 借:银行存款
4
交易费用(如有) 公允价值变动——信用衍生合约(凭证) 贷:其他衍生工具——信用衍生合约(凭证)——成
本 其他衍生工具——信用衍生合约(凭证)——估 值增值 应付佣金(如有) 投资收益——信用衍生合约(凭证) 5、到期 借:公允价值变动——信用衍生合约(凭证) 贷:其他衍生工具——信用衍生合约(凭证)——成 本 其他衍生工具——信用衍生合约(凭证)——估 值增值 投资收益——信用衍生合约(凭证)
5
附件:信用衍生品估值参考方法
(九)私募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可根据合同约定, 参考本指引执行。
(十)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信用衍生品的估值处理 (一)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交易的凭证类信用 衍生品,建议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 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 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 情况下,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二)对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非上市交易的合约类 信用衍生品,且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建议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度
P :标的债券年化隐含违约率 r1,2, n :估值日期限对应的基准即期收益率曲线值
R :估值日标的债券回收率
(三) 违约强度 h 与年化违约率 D 关系参照:h ln(1 D)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信用衍生 品估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时,可参考本指引,但不能免除 其作为估值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引入的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估值服 务,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和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可以结合信用衍生品条款 设计、数据可公开性等因素,就估值服务的服务范围、方式 等进行个性化约定。
一、条款设计情形一 凭证为前端付费且标的债券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短 期融资券或超短期融资券,或标的债券为附息式债券但已处 于最后付息周期时。
(一)基于违约率的方法
估值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