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灯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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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灯房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矿灯、自救器使用质量,延长矿灯、自救器的使用寿命,更好的服务井下生产,特制订以下规定,望认真执行。

1、矿灯、自救器必须专人专用,用灯人员名单由总经理及人力资源部签字为依据。

2、职工连续一个月不出勤的,取消其用矿灯、自救器资格,如再使用需重新办理使用手续。

3、各队应加强教育提高职工思想素质,领交矿灯时不得无理取闹,发现不尊重灯房人员将严肃处理,入灯房要保持安静,严禁大声喧哗,说脏话,严禁打闹追逐,值班人员将视违者态度对其进10-50元的罚款。

4、进入灯房严禁随地吐痰,抽烟,违者罚款50元。

5、出入灯房必须是上下井人员(除工作和检查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违者罚款50元。

6、严禁使用人员在井下任何地点打开灯盖、灯头、电池盒,严禁私自更换配件,违者罚款100元。

7、严禁摔矿灯、自救器,否则照价赔偿。

8、凡因个人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均有个人负责,恶意破坏矿灯、自救器导致矿灯失爆者,以“违章”论处。

9、矿灯使用寿命为两年,凡因使用不当造成矿灯寿命减短者,由使用人负责。

10、严禁代领代交矿灯,违者罚款100元。

11、如有发现矿灯无故丢失的,处罚充灯员200元。

12、严禁脱岗,违者处罚20元。

13、灯房应做到干净、整洁,做到卫生及时清理。

14、做到灯房当面交接班,不能存在漏班、空班现象。如有特殊情况需向负责人说明情况后方可进行调整。

便携仪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一、矿井实际入井人员情况,配备便携仪。

二、便携仪发放室有便携仪管理制度和发放登记记录。

三、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班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安全检测工和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甲烷检测报警仪,对不按规定携带者严肃处理。

四、头灯房要建立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管理台帐(内容包括:出厂日期、编号、检查日期、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每季度要对便携仪盘点更新一次。

五、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必须集中在矿灯房管理,由灯房同意收发,仪器要上架,存放在干燥,通风良好环境中。六、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必须每7天用标准气样进行一次调校,并有记录可查。

七、新仪器投入前必须鉴定,并要先充,放电三次再使用。

八、维修后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使用一年以上的便携仪必须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一次鉴定,并发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九、仪器发放前,先打开开关预热15分钟后,显示器为零,如有偏差,可以调整电位器给予校正,使其指示为零。

十、发放前必须进行电压检查,如显示欠压或电池电压不足,

要重新充电,电池电压不足时,不准投入使用。

十一、当班交回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要及时充电。

十二、当班使用交回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进行检查登记,且发出的和收回的数量要一致。

十三、对当班使用未收回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要及时汇报,查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对使用不当或损坏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对负责人给予100-1000元的处罚。

十四、使用便携仪人员要爱护仪器,不得随意碰撞、摔打,严禁擅自调校、拆开仪器,人为造成便携仪变形或损坏的照价赔偿。

十五、每班结束,要及时将便携仪交到发放室充电,校验,发现私自不上缴者,记三违一次,因不及时上缴造成仪器充不上电者,按损坏仪器论处。

十六、因不慎将便携仪牌对视,必须及时向发放室挂失,并补办便携仪牌,否则丢失的照价赔偿。

十七、对报废不能修理的便携仪,发放人员不得随意丢弃,必须统计数量,并报通风部,由通风部验试,确认签字后统一处理,并做好记录,否则按丢失处理。

十八、如违反和不符合规定。罚责任人100-1000元,责任单位50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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