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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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
奖励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吉府发[2013]5号
【发布部门】吉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08
【实施日期】2013.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吉府发〔2013〕5号)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吉安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5月8日
吉安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的奖励。
第三条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统一指导、协调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励资金管理和信息发布等工作。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部门负责举报奖励意见的提出、申请和奖金发放。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对本级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部门直接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举报进行奖励。市财政按规定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市级奖励,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奖励需要按年度提出申请,本级财政予以安排。年度奖励专项资金节余的,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条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明确举报受理机构,负责食品安全案件线索的受理,并形成举报受理记录。
第六条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内容,要及时组织核
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第七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