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最新疑难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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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生涯婚姻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生涯婚姻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女士,女,35岁,法学专业毕业,在某知名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

自结婚以来,李女士一直致力于自己的法律事业,工作繁忙,与丈夫张某的关系逐渐疏远。

张某,男,38岁,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由于工作压力和家庭责任,也逐渐感到力不从心。

两人在婚后五年中,共同育有一子,现年三岁。

近年来,李女士在工作中结识了一位年轻有为的合伙人,双方在业务上有过多次合作,逐渐产生了深厚的感情。

张某对此事一无所知,直到李女士向他提出离婚。

二、案例分析1. 李女士与张某婚姻状况分析(1)婚姻基础:两人均为大学同学,相恋多年后步入婚姻殿堂,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2)婚姻矛盾:婚后,李女士将大部分精力投入到工作中,与张某在家庭生活中沟通较少,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

(3)婚姻困境:张某在工作和家庭中均感压力,而李女士在工作上遇到了瓶颈,双方均渴望改变现状,却无法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

2. 李女士与合伙人关系分析(1)工作关系:李女士与合伙人在工作中有过多次合作,双方在业务上有一定的默契。

(2)情感纠葛:随着工作合作的深入,李女士与合伙人产生了深厚的感情。

(3)道德风险:李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合伙人产生感情,可能对家庭、事业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三、法律援助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2. 法律援助措施(1)为李女士提供法律咨询,分析其婚姻状况,帮助其了解离婚的法律程序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2)指导李女士与张某进行沟通,尝试化解婚姻矛盾,维护家庭和谐。

(3)若李女士坚持离婚,协助其准备离婚诉讼材料,包括离婚申请书、财产分割协议等。

(4)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为李女士提供法律支持,维护其合法权益。

(5)关注李女士与合伙人的关系,提醒其注意道德风险,防止可能对家庭、事业和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婚姻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婚姻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财产分割和抚养权问题引发的纠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李明。

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和家庭观念的不同,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23年,张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抚养儿子李明。

二、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2. 儿子抚养权归属3. 抚养费用的承担三、案件事实1. 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和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价值约300万元;一辆汽车,价值约20万元;存款共计50万元。

此外,双方还有共同投资的股票和基金,价值约40万元。

2. 儿子抚养权:李明目前由张某某抚养,李某某因工作原因在外地,每月回家一次。

3. 抚养费用:张某某主张李某某应当承担儿子的抚养费用,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五、案例分析1.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归各自所有的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中,房产、汽车、存款和股票基金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

2. 儿子抚养权归属: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婚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婚姻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婚姻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张某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事实1.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张小明。

2. 婚后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3. 原告张某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 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价值300万元;一辆价值20万元的轿车;夫妻二人共同存款100万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四、法院判决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双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即房产、轿车和存款各占一半。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给予原告张某适当的经济帮助。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是夫妻性格不合和家庭琐事,这反映了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在相处过程中,应注重沟通和包容,避免因琐事而产生矛盾。

2.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首先考虑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是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关键。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破裂,符合离婚的条件。

3.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充分考虑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1第一部分: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一、【婚姻无效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关联法条】《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二、【婚姻登记被撤销的财产、子女问题处理】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子女问题。

【关联法条】《婚姻法》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三、【协议登记离婚瑕疵的主管】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2第二部分:父母子女四、【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者出生的子女,如无相反必要证据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

法律热点婚姻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热点婚姻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0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登记在甲名下。

2016年,甲与乙因感情不和,甲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乙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共同财产房产归甲所有,乙分得相应的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2. 房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3. 原告甲主张房产归其所有的理由是否成立三、法院审理过程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法院认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2. 房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查明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情况,然后根据甲乙双方的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子女抚养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分割房产。

3. 原告甲主张房产归其所有的理由是否成立甲主张房产归其所有的主要理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父母出资为其购买了房产,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因此房产应归甲所有。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非有约定的除外,否则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甲乙双方未对房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因此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房产时,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还贷情况以及子女抚养情况,法院判决房产归甲所有,乙分得相应的财产。

离婚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离婚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女,28岁,某市居民,与被告乙,男,30岁,某市居民,于2010年登记结婚。

婚后,甲乙二人共同生活,育有一子。

然而,由于乙沉迷网络游戏,导致家庭矛盾不断升级。

2015年,甲乙二人感情破裂,甲提出离婚。

二、争议焦点1. 乙沉迷网络游戏是否构成家庭暴力?2. 甲提出离婚,是否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形?3. 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4. 婚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1. 乙沉迷网络游戏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乙沉迷网络游戏,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并未对甲实施身体伤害或精神折磨。

因此,乙沉迷网络游戏不属于家庭暴力。

2. 甲提出离婚,是否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甲乙二人婚后感情破裂,乙沉迷网络游戏,导致家庭矛盾不断升级,甲多次劝导无效。

因此,甲提出离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形。

3. 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甲乙二人之子尚未满两周岁,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因此,子女抚养权应判归甲。

4. 婚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乙二人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具体分割方案如下:(1)房产:房产归甲所有,乙支付甲相当于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款。

(2)车辆:车辆归乙所有,甲放弃车辆所有权。

(3)存款:存款归甲所有,乙支付甲相当于存款价值一半的补偿款。

四、结论1. 乙沉迷网络游戏不属于家庭暴力。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婚姻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

2013年,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李明。

2015年,张某因工作原因调至外地,双方开始分居生活。

2018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经调查,双方共同财产包括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价值200万元;一辆轿车,价值30万元;以及双方各自的银行存款共计50万元。

被告张某辩称,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但购买房产时双方均有出资,应视为共同财产。

轿车是双方共同购买,存款是夫妻共同劳动所得,也应归双方共同所有。

张某同意分割共同财产,但要求法院判决房产归其所有,轿车和存款各分一半。

二、法律问题1.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2. 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何考虑子女抚养问题?三、案例分析(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 工资、奖金;2. 生产、经营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房产、轿车和存款均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2.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合法权益原则;3. 优先分割原则。

在本案中,法院应遵循上述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1. 房产的分割:由于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但购买房产时双方均有出资,应视为共同财产。

在分割房产时,法院应考虑双方出资比例、子女抚养等因素,判决房产归张某所有,李某获得相应的补偿。

2. 轿车的分割:轿车是夫妻共同购买,应视为共同财产。

在分割轿车时,法院应考虑双方共同使用情况,判决轿车归张某所有,李某获得相应的补偿。

婚姻家庭法律案件分析(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摘要:婚姻家庭法律案件涉及夫妻关系、亲子关系、财产分割、继承等多个方面,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纠纷类型。

本文选取了一起典型的婚姻家庭法律案件,通过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的分析,旨在探讨婚姻家庭法律案件的处理原则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与被告赵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发现赵某有外遇,双方感情破裂。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抚养儿子。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谁。

二、案件事实(一)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原告李某提交了证据证明被告赵某在外有外遇,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

被告赵某对原告李某的指控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

(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原告李某和被告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双方对财产的购买、使用等情况存在争议。

(三)子女抚养权归谁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存在争议,原告李某认为被告赵某有外遇,不适合抚养子女。

三、法律适用(一)婚姻关系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

本案中,被告赵某在外有外遇,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属于重大过错,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本案中,法院根据双方对财产的贡献、财产的使用情况等因素,判决分割房产、车辆等财产。

(三)子女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原告李某为子女提供的生活环境更为稳定,判决子女由原告李某抚养。

四、判决结果(一)婚姻关系解除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的婚姻关系。

婚姻法律师被杀案件分析(3篇)

婚姻法律师被杀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离婚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其中涉及婚姻法律师被杀案件也时有发生。

本篇将以某市发生的一起婚姻法律师被杀案件为切入点,对案件进行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如下:被害人,男性,35岁,某市某律师事务所婚姻法律师。

某日凌晨,被害人在办公室内被杀害,凶手作案手段残忍,现场无明显财物丢失。

经调查,被害人曾代理过多起离婚案件,其中部分案件涉及巨额财产分割。

二、案件分析1.案件性质根据案件基本情况,本案属于故意杀人案件。

凶手具有明显的杀人动机,即因财产纠纷对被害人产生报复心理。

2.凶手动机分析(1)财产纠纷:被害人作为婚姻法律师,曾代理过多起离婚案件,其中部分案件涉及巨额财产分割。

凶手可能因财产纠纷对被害人产生仇恨,进而实施杀人行为。

(2)个人恩怨:凶手可能与被害人存在个人恩怨,如被害人曾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时发生过争执,或凶手因其他原因对被害人怀恨在心。

3.案件特点(1)犯罪手段残忍:凶手在作案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了残忍的杀害,表明凶手心理素质极差,报复心极强。

(2)现场无财物丢失:凶手在杀害被害人后,未在案发现场遗留任何财物,说明凶手并非为了盗窃而杀人。

(3)凶手身份不明:案件发生后,警方通过调查,仍未找到凶手,表明凶手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

4.案件影响本案的发生,不仅给被害人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一方面,本案反映出我国离婚案件中财产纠纷的严重性;另一方面,也暴露出部分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存在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问题。

三、案件启示1.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婚姻法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提高法律意识:离婚当事人应增强法律意识,正确处理财产纠纷,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导致悲剧发生。

3.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社会治安的治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结论本案是一起因财产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凶手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动机明确。

法律日常离婚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日常离婚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与李某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家庭矛盾逐渐增多。

2021年,张某某因工作原因在外地工作,夫妻双方聚少离多,矛盾进一步加剧。

2022年,张某某提出与李某某离婚,李某某不同意,遂起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双方婚姻关系是否存在严重过错?2. 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无法维持?三、案件事实1. 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初期生活较为和谐,但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导致家庭矛盾增多。

2. 张某某在外地工作,夫妻双方聚少离多,沟通不畅,矛盾进一步加剧。

3. 张某某与李某某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存在争议。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婚姻关系是否存在严重过错:经法院审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严重过错,故法院认定双方婚姻关系不存在严重过错。

2. 关于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无法维持: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婚后性格差异导致家庭矛盾增多,虽经法院调解,但双方矛盾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且双方聚少离多,沟通不畅,婚姻关系已处于破裂边缘。

故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夫妻双方因性格差异导致家庭矛盾增多,加之聚少离多,沟通不畅,使得婚姻关系处于破裂边缘。

在此情况下,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2.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家庭稳定。

同时,法院也强调了婚姻关系的特殊性,要求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以减少离婚对家庭和孩子的影响。

3. 本案提醒广大夫妻,婚姻生活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相互理解、包容。

在遇到矛盾时,应积极沟通,寻求解决之道,避免矛盾激化,影响家庭和谐。

六、启示1. 夫妻双方应加强沟通,增进相互了解,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2. 在遇到婚姻矛盾时,应积极寻求解决之道,避免矛盾激化。

3. 离婚并非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夫妻双方应珍惜婚姻,共同努力,共同创造美好的家庭生活。

婚姻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婚姻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引发的离婚诉讼。

原告(女方)王某与被告(男方)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以及经济观念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原告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分配;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婚后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差异较大,婚后长期分居,缺乏有效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虽然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表示愿意挽回婚姻,但考虑到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故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2. 关于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分配法院认为,子女的抚养权应当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

原告王某主张由其抚养子女,理由是原告王某在子女出生后一直承担抚养责任,且双方分居期间,原告王某照顾子女的时间更长。

被告李某虽也表示愿意抚养子女,但考虑到原告王某在照顾子女方面更具优势,且原告王某的工作相对稳定,有利于子女的成长。

因此,法院判决子女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李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根据双方提供的财产清单,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核实,并依法进行了分割。

具体分割如下:(1)房产:夫妻双方名下共有房产一套,位于本市某小区。

经评估,该房产价值人民币XX万元。

法院判决房产归原告王某所有,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王某相应的补偿款。

(2)存款:夫妻双方名下共有存款人民币XX万元。

法院判决存款归原告王某所有。

(3)车辆:夫妻双方名下共有车辆一辆,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

法院判决车辆归被告李某所有。

(4)其他财产:夫妻双方名下其他财产经法院核实后,依法进行了分割。

四、案例分析1.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要依据是夫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以及经济观念等方面的矛盾。

近期法律案件分析(3篇)

近期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类法律案件层出不穷。

本篇将针对近期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件进行分析,以期对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提供有益的借鉴。

案件名称: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案件类型:民事案件案件性质:离婚纠纷案件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逐渐恶化,李某提出离婚。

张某不同意离婚,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存在重大过错?2. 婚姻关系是否已名存实亡?3. 子女抚养权归谁?4.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三、案件分析1. 婚姻关系是否存在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家庭暴力的;(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感情恶化,李某提出离婚,张某不同意,双方矛盾激化。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婚后感情破裂,李某提出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重大过错。

2. 婚姻关系是否已名存实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婚后感情恶化,已达到无法调和的程度,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应准予离婚。

3. 子女抚养权归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本案中,双方均表示愿意抚养子女,但法院考虑到李某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张某长期在外工作,无法提供稳定的家庭环境,故判决子女由李某抚养。

4.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婚姻法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市民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张某性格暴躁,经常对李某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事实1.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张某性格暴躁,经常对李某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3.李某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张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法律问题1.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应当判决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四、案例分析1.关于离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经常对李某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此,法院应当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

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补偿。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多分给李某。

五、判决结果1.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

2.法院根据双方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张某与李某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车辆归张某所有,存款按比例分割。

六、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处理婚姻法相关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感情、子女权益和财产分割等因素。

婚姻情感类法律案件分析(3篇)

婚姻情感类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作为人类社会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社会关系,承载着家庭、亲情、爱情等多重价值。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婚姻情感类法律案件层出不穷。

本文通过对一起婚姻情感类法律案件的分析,探讨婚姻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以及法律在维护婚姻家庭和谐方面的作用。

二、案件背景原告(女方)甲与被告(男方)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甲发现乙有外遇,双方感情出现裂痕。

2015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案件争议焦点1. 离婚是否应当准许?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谁?四、案件分析1. 离婚是否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外遇,另一方有权请求离婚。

本案中,乙在外遇行为已被原告证实,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因此,法院应当准许离婚。

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子女抚养需要等因素。

具体分割方案如下:(1)房产:婚后购买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放弃房产份额。

(2)车辆:婚后购买的车辆归男方所有,女方放弃车辆份额。

(3)存款:婚后共同存款按照双方贡献比例进行分割。

3. 子女抚养权归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子女母亲。

本案中,原告甲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子女抚养权,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具体抚养方案如下:(1)子女由母亲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

(2)子女的教育、医疗等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五、案件启示1. 法律在维护婚姻家庭和谐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当婚姻关系出现问题时,当事人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矛盾激化。

2. 婚姻家庭关系复杂,涉及财产、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

在处理婚姻情感类法律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买卖婚姻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买卖婚姻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买卖婚姻的纠纷,原告(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以下简称“乙”)于2015年通过相亲认识,双方均表示有意结婚。

在交往过程中,乙的家人提出要求甲支付彩礼作为结婚条件。

甲为了能够与乙结婚,同意支付彩礼。

双方于2016年结婚,婚后甲发现乙的家人并未将彩礼用于乙的个人生活,而是用于家庭其他开支。

甲对此感到不满,认为乙的家人违反了买卖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的家人返还彩礼。

二、案情分析1. 买卖婚姻的定义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及其亲属以金钱、财物作为结婚条件,或者以索取金钱、财物作为结婚的附属条件的婚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买卖婚姻是无效的。

2. 彩礼的界定彩礼是指婚姻当事人及其亲属在结婚时,为表达祝福、祝福双方婚姻美满而给予的财物。

彩礼的支付应当是自愿的,不得以索取彩礼作为结婚的附属条件。

3. 本案中买卖婚姻的认定本案中,乙的家人提出要求甲支付彩礼作为结婚条件,甲为了能够与乙结婚,同意支付彩礼。

这符合买卖婚姻的定义,因此可以认定本案为买卖婚姻。

4. 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婚姻无效,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本案中,甲可以要求乙的家人返还彩礼。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的婚姻属于买卖婚姻,乙的家人要求甲支付彩礼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判决乙的家人返还甲支付的彩礼。

四、案例分析1. 买卖婚姻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法院判决乙的家人返还甲支付的彩礼,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买卖婚姻的严厉打击。

买卖婚姻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婚姻的纯洁性,因此法律对此予以明确禁止。

2. 彩礼返还的适用条件彩礼返还的适用条件包括:婚姻无效、离婚、赠与无效等。

本案中,甲与乙的婚姻属于买卖婚姻,因此甲可以要求乙的家人返还彩礼。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本案中,甲为了能够与乙结婚,不得不支付彩礼。

然而,婚后甲发现乙的家人并未将彩礼用于乙的个人生活,而是用于家庭其他开支。

婚姻法律案件分析(3篇)

婚姻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

2018年,因感情不和,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协议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房产归被告李先生所有,但未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

离婚后,原告张女士发现被告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行为的法律后果3. 房产分割的标准及方法三、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涉案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轨行为的法律后果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被告李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对原告张女士造成了损害。

3. 关于房产分割的标准及方法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考虑到原告张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法院判决将涉案房产归原告张女士所有,被告李先生补偿原告张女士相应的财产。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3篇)

婚姻家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

2018年,原告以被告有外遇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对离婚诉讼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案件焦点1. 婚姻是否应当继续维持?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如何分割?三、案例分析(一)婚姻是否应当继续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原告以被告有外遇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婚外情。

根据法律规定,婚外情是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表现,符合离婚的条件。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双方婚后育有一子,离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环境会产生不良影响,故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本案中,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的付出,判决对原告的财产分割比例进行适当倾斜。

具体如下:1. 房产: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相当于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款。

2. 车辆:双方婚后购买的车辆归被告所有。

3. 存款:双方婚后共同存款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相当于存款价值一半的补偿款。

四、结论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感情、子女的利益以及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体现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尊重和保护。

同时,对财产分割的判决也符合法律规定,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婚姻家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相识,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甲为某公司职员,乙为全职太太。

婚后,甲乙感情较好,生活和谐。

2017年,甲因工作调动,调至外地分公司任职,乙随甲一同前往。

在异地工作期间,甲乙因工作繁忙,沟通较少,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2019年,甲向乙提出离婚,乙不同意。

甲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争议焦点1. 甲乙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谁?三、案例分析1. 甲乙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甲乙异地工作期间,沟通较少,感情出现裂痕,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当认定甲乙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2. 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本案中,甲乙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财产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甲乙双方的经济状况:甲为某公司职员,乙为全职太太,双方经济状况相当。

(2)子女抚养权:法院判决离婚后,丙由乙抚养,乙需要承担抚养费用。

(3)双方贡献:甲乙婚后共同生活,双方在家庭中均付出了一定努力。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可以判决房屋、车辆归乙所有,存款均等分割。

对于其他共同财产,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分割。

3. 子女抚养权归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丙已满两岁,但乙为全职太太,具备抚养条件。

法院可以判决丙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

四、判决结果1. 准予甲乙离婚。

2. 房屋、车辆归乙所有,存款均等分割。

3. 丙由乙抚养,甲支付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婚姻、财产、子女抚养等法律问题。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同时,也提醒广大夫妻,要珍惜婚姻,妥善处理家庭关系,避免因家庭矛盾导致婚姻破裂。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于2010年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后,双方于2011年10月1日登记结婚。

婚前,甲乙双方在婚前财产约定书中约定: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实行共同财产制。

婚后,甲乙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本市的一套房产,价值200万元,登记在甲的名下。

婚后,甲乙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

2022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婚前财产约定是否有效?2. 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 如何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三、案例分析(一)婚前财产约定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婚前财产约定书中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婚前财产约定有效。

(二)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且未约定归各自所有,因此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如何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1. 房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的规定处理。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婚前财产约定中未对房产分割作出约定,因此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考虑财产的具体情况,合理分割。

法律讲坛重婚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讲坛重婚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强(化名),男,30岁,已婚,与妻子李梅(化名)育有一子。

2019年,张强在一次社交活动中结识了王芳(化名),两人很快陷入热恋。

王芳得知张强已婚,但并未介意,表示愿意与张强共同面对未来的困难。

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感情交往后,张强与王芳开始秘密同居。

2020年,张强与李梅的感情出现裂痕,两人频繁争吵,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同年10月,张强以工作调动为由,将户口从李梅处迁出,并与王芳正式同居。

在此期间,张强为王芳支付了房租、生活费等费用,并在经济上给予了一定的支持。

2021年,李梅发现了张强与王芳的同居事实,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同时,李梅以重婚罪将张强和王芳告上法庭,要求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张强与王芳的同居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2. 如果构成重婚罪,两人的法律责任如何?三、法律分析1.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有配偶;(2)行为人与他人结婚或同居;(3)行为人与他人结婚或同居时,明知对方有配偶。

2. 张强与王芳的同居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1)张强有配偶,且与李梅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符合重婚罪的第一要件。

(2)张强与王芳同居,符合重婚罪的第二要件。

(3)张强在与王芳同居时,明知王芳无配偶,但并未采取合法途径解除与李梅的婚姻关系,符合重婚罪第三要件。

综上所述,张强与王芳的同居行为构成重婚罪。

3. 两人的法律责任(1)张强作为重婚罪的犯罪主体,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张强可能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王芳作为张强的同谋,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王芳可能被判处与张强相同的刑罚。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张强与王芳的同居行为构成重婚罪,两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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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最新疑难问题分析一、由婚姻继承纠纷引发的房屋确权诉讼(一)因婚姻继承纠纷引发的房屋确权诉讼类型案例:天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离婚案引发系列房产案该夫妻名下有十多套房产,深入调查后,发现该公司是做能源的,公司想对外进行投资,想投在房地产,想到按揭贷款,原则上是公民自然人购房,公司借用法定代表人、股东、妻子的名义来贷款购房,因法定代表人已购买过,因此已妻子名义购房,公司支付首付款和还贷。

三四年后,房价上涨,妻子要求离婚分割房产。

公司做为原告起诉产权所有人,打确权诉讼,一套房子一个诉讼。

公司有两套账,一套给税务局看,一套真实账目,给税务局看的账目中都未列明房子和购房款。

因此,在确权诉讼中如果将真实账目做为证据,则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股东等要承担税务、工商的法律责任。

1、夫妻为规避房屋限购令,借第三人名义买房,结果第三人发生纠纷或夫妻双方发生离婚纠纷;第三人:同学、同事、远亲等。

2、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借名买房,因一方发生离婚或继承纠纷;3、公司投资不动产,借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包括配偶)名义购房;4、利用家人有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房改房的购买资格,夫妻双方出资购房;老人去世、离婚都会导致房屋权属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在此情况下,子女出资,登记在父母名下,在此情况下,房屋仍旧属于长辈。

以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二)此类确权诉讼的审判认定思路1、为规避法律的借名买房行为一般不支持诉求;2、为利用政府住房照顾政策(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的借名买房行为也不支持;3、为规避银行借贷政策的借名买房一般会认可;例:老人想买房,每月退休2000元,按揭贷款每月还5000元,此时老人多会借助子女名义,且子女单位可出具每月月收入证明,每月老人也能按时足额还贷。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并无损失。

此时虽然有规避政策,但买房、卖方都未受伤害,对社会不良影响不大,因此法院一般认可。

4、确权诉讼确定房产的权属后,才能在离婚诉讼或继承诉讼中进行分割;处理步骤:先确权,对离婚诉讼申请中止审理,等确权诉讼有结果后,再回到离婚诉讼。

【夫妻婚内确权诉讼】丈夫名下有套房,妻子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妻子目的:保全财产。

(1)第一次诉讼驳回离婚请求后,再距离第二次离婚诉讼的间隔期间,财产已经解冻,对方可能转移财产。

事后凭法院判决书到住建委可以直接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此时的确权诉讼弥补了这个功能。

(2)当初买房时资金有问题,尤其是一方是公司企业主,支付时用公司支票,第三方往来支付。

男方可能跟公司、第三人恶意串通,起诉到法院做一个虚假确权诉讼。

原被告均无异议,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法院不一定会追加妻子为被告。

此时不动产就被判给公司或第三方,男方转移了财产。

(三)上述类型诉讼的举证要求通常要求证据围绕以下三点:1、借名购房双方曾在当时(买房时)达成过合意(书面合同、录音、第三方证据);例:公司借法定代表人名义购买不动产证据(1)股东大会决议(2)被借名人与公司签订的借名协议(非典型性合同)(3)实际购房方的全部出资(首付款、按揭、相关税费、公共维修基金等一系列费用票据),名义购房方的未出资2、实际购房方全部出资,名义购房方未出资;3、购房方是否持有购房收房全部凭证(包括合同、按揭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4、房屋购买后的实际使用人是谁;(水费、电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停车位等)5、借名购房的原因是否合理或合乎国家相关法律政策。

这一点需要律师做尽职调查,从逻辑和理由上给法官支持。

例:香港人在大陆买房时借第三人名义买房。

因大陆对港籍人士购房有限制,且银行贷款比例要比大陆境内的人比例高很多。

如购200万房,港籍只能申请100万,有相关政策。

律师去贷款银行做尽职调查查明了这个政策(按揭贷款时银行政策)。

总结:凡是规避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政策的法院一般不支持。

二、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的分割(一)含义:1、经济适用住房,根据2007年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其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两限房,即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其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

(二)特点:1、产权主体特殊。

2、产权性质特殊。

能办理产权证,但产权证上需要特别注明“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

在获得产权证的5年内,产权为有限产权,不得出租、不得自由交易,5年后才能获得完全产权。

3、产权交易特殊。

对首次进入市场出售有特别的管理规定:5年的限售期。

除完成一般商品房的契税外,还需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有时候还可能规定,如果上市交易,政府优先回购权(政府价格为买时的价格)。

经济适用房,在限售期满后上市出售的,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

(进入机制完善,退出机制在完善中)国家正在完善这些房屋的退出机制。

政府是否回购,死亡后是否能给后代继承,因为后代不一定满足经济适用房申请的条件。

(三)离婚案件中的分割1、由于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的申购以家庭为单位,在核准的面积范围内才享有价格优惠,而其核准的面积是与家庭人口数挂钩,因此该房屋中可能包含其他家庭成员的优惠,如果家庭其他成员有共同出资购买,那么该房屋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应另案进行析产诉讼,分割出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后,再对该夫妻财产份额进行处理。

2、难点:在5年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应如何进行?A.依竞买价进行补偿;B.依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能否评估?法院暂时无结论。

但有些案例中可以评估。

但是这个评估不能比照同等地段的普通商品房,因为权利有瑕疵。

在5年限售期满后上市交易的,需要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或两限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那么,在未满5年即按市场价分割该房的情况下,计算补偿时,是否应在该房的评估价格中扣除未来上市交易时所应交纳的土地相关价款呢?C.政府部门回购,分割回购款。

三、婚姻纠纷中各类股权纠纷律师实务(一)因婚姻纠纷导致的股权纠纷类型1、夫妻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包括婚前取得股权或婚后取得股权两种形式),离婚时要求分割该股权或要求分割该股权的收益;(案例:赶集网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例:夫妻双方在美国办理离婚,但未对在男方名下的赶集网做分割,后女方在国内想起诉分割,但发现公司股权已经全部被转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弟弟名下,女方代理律师提起了股权转让效力之诉。

男方律师起诉到北京某区法院,要求法院认定男女方婚姻登记无效,要求终止股权转让效力之诉。

2、夫妻一方持股公司对N个子公司控股;(案例:贵州某集团公司股权分割案)多见于大的民营企业。

母公司有夫妻一方持股,母对十多家子公司都有投资,子公司还有其他投资人。

3、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案例:浙江龙威公司案)公司股东为夫妻子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对股权分配,法院应男方申请将公司资产全部做了冻结,但是提供的担保是工资的资产,官司持续三年,公司破产。

4、夫妻某一方委托第三人代为持股,一方否认股权,另一方主张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案例:鄂尔多斯能源企业老板离婚案)例:母公司,丈夫股权70%,妻子股权20%,小姑子10%(未实际出资),10%股权代表10个亿,实际由夫妻出资。

律师代理此案时,需告知当事人是否主张该10%,若主张则先通过隐名显名股东打确权诉讼,然后继续离婚案件,分割财产。

5、夫妻一方为国内上市公司股东;(沃华医药实际控制人离婚案,三一重工股东离婚事件,蓝色光标股东离婚事件)证监委出台的关于以继承和夫妻离婚上市公司股份的非交易市场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3年、5年内股份不可转让例外。

妻子是六家公司股东,妻子将股权都转让给了姐姐,手续都做完后妻子起诉离婚,男方提起6个股权转让效力诉讼,主张妻子和姐姐恶意诉讼。

法官支持了男方的请求。

6、夫妻一方为境外上市公司股东。

(土豆网实际控制人离婚案)土豆网实际控制人和妻子已办理离婚,但对土豆网的两个核心牌照未做分割,妻子起诉到上海法院要求分割并冻结公司财产,公司上市要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股权在法律上无争议,因此土豆网上市受阻。

最终以调解结案。

八月后土豆重新申请上市。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中规定及实践中的难点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不能一致时如何未做规定,不能达成一致:(1)不愿将股权或部分转让给对方,(2)愿意转让,但转让金额不能达成一致。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的证明由谁负责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应该予以明确:(1)如果持股配偶一方怠于将股权转让一事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表决,那么法院是否应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并当面征求股东意见?应当(2)此种情况下,非股东配偶可否请求法院收集其它股东意见?可以(3)如果因没有联系方式或下落不明等客观原因,法院通知不到公司股东的,该怎么办?股权分割还能继续下去吗?发公告3、待分割股权价值的确定申请法院对公司所有资产债务做评估,得到所有者权益实践中确定股权价值的方法:A.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1)评估范围的确定;到男方公司名下评估,无人确定资产范围,也无权利监督。

方案:会计事务所入住时,要求法官、书记员、双方律师、当事人在场时交接。

允许当事人提出质疑。

(2)评估方法的选定;有好几种方法,结果并不相同。

根据企业类型,公司着重点不同。

方案:事前带委托人去会计事务所,当事人叙述情况,建议采取哪种方法,法官如认为有道理,会转给评估机构。

(3)对评估结果的质疑。

不建议当庭发表意见,庭后和专业机构联系,咨询有什么问题,有问题可以庭后提交专家意见,申请评估人出庭等才可能推翻评估结果,重新评估。

B.由法院确定价值:双方的举证责任及认定,法院的调查权评估耗时长,三四个月,易遭到公司抵制,评估费用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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