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事诉讼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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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事诉讼起诉条件
浅论民事诉讼起诉条件
【内容摘要】民事诉讼能够诉讼程序的发生和诉讼活动的进行,对诉讼主体当事人的权利实现和权利公平影响重大。正确掌握民事起诉条件的基本理论含义,分析其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对于当事人正当行使诉权,有效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解决社会群众起诉难、告状难或和提高审判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事诉讼条件缺陷建议
一、民事诉讼起诉条件的基本理论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通常也叫打官司,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问题。日常生活或经济交往中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如果要想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或者获得赔偿,那么首先要知道如何做原告。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指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是对民事起诉主体的限制,规定了成为民事诉讼原告的资格,条件有二:一是实质条件,即与所诉案件有直接的厉害关系;二是形式条件,即必须是可以成为诉讼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凡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既可以成为原告,也可以成为被告,但要成为一个具体案件的原告,还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发生争议或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必须是自己的或依法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如果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即属于当事人不合格,就不能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能够通过起诉成为民事案件的原告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例如企业的筹备处,分支机构等不够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等。
(二)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认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或与自己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明确,不能泛泛而指。首先,是自然人的要实有其人,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要明确;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确实存在,其名称,性质,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等要明确。其次,被告必须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了有关民事权益的人。第三,被告必须是在民事争议中依法应当承担且能够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实际上,原告起诉的被告与本案的诉讼标的也有,也应当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该诉讼标的中的义务承担者。如果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请求就无人承认,法律关系就无法证实,人民法院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时,对原告要求保护的民事权益是否特定和具体,有无一定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全面的审查。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
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必须具体,即原告通过诉讼要求达到什么具体目的。根据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诉讼请求可划分为确认之诉讼请求,变更之诉讼请求和给付之诉讼请求。无论哪种诉讼请求,都必须是我国民事法律、法规规定和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原告不提具体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无从进行审理和裁判。所谓事实,是指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以及被告侵权的事实或与原告发生争议的事实,同时还包括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事实。案件事实是指引起原告与被告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存在、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被告侵权的事实或与原告发生争议的事实。证据事实是指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所必须的证据,例如:被告不履行买卖合同,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所应提出的对方订立的合同,交付的货款,约定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被告如何不履行合同和提供的合同书,有关字据证明等,这就是案件的事实。所谓理由,就是原告为什么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如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机关政策规定,自己主张合法合理,人民法院应予以保护等均属起诉的理由。如果原告提不出具体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法院就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就有可能导致败诉。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即纠纷是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纠纷的范围。主管是对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分工和权限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机关之一,不能也可能包揽解决社会上所有的纠纷,而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判权。因此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的案件,必须首先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业务范围,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对象。如果起诉人提出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而是属于其他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对象和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则不能受理。我国民诉法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指由我国民事法规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涉及财产和人身权益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是指接受起诉的人民法院按照民诉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对于这个民事案件所享有的的管辖权。就是说,按照原告提出的争议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所在地,合同的履行地等,依照民诉法有关管辖的规定,该法院有权受理这个案件。如果原告起诉的纠纷不属于该法院管辖该法院便不能受理,应告知原告到有权管辖的法院起诉。
二、民事起诉条件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缺陷
1.对主体原告的要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民事诉讼的主体原告应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该规定要求主体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否则不适格作为主体原告,这是“当事人适格”性质诉讼的成立要件,如果原告不具备实体法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将不会受理原告所诉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将会导致诉请解决的纠纷根本根本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对于法律规定的实体当事人制度,大大限制了公民的诉讼权利,按照传统诉讼法学理论,社会公众不得对与自己无关的利益主张权利,只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侵害时,才具有诉讼主体原告的资格。这种限制与立法精神以及社会伦理公德是相悖的。例如,我国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产生的群体纠纷情形已屡见不鲜,然而,除了某些地方试行的检察院提起民俗公诉的渠道外,没有其他合法途径可供有良知的公民以个人名义或团体名义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共环境,若干起民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