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适用的五则典型判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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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律效力案例(3篇)

民事诉讼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诉讼法律效力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对当事人、相关单位和公民具有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法律效力的存在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以一起具体的民事诉讼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民事诉讼法律效力的具体体现和作用。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应在2019年1月10日前交付,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乙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未按时交付货物,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但乙公司始终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甲公司于2019年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三、法院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决定受理此案。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甲公司、乙公司均派员出庭。

在法庭调查阶段,甲公司提供了货物买卖合同、催款函、货物未能按时交付导致的生产损失等相关证据。

乙公司辩称,由于原材料供应问题导致货物无法按时交付,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

3. 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了审查。

4. 质辩环节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实进行了辩论,甲公司强调乙公司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则辩称自己无过错,请求法院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5.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构成违约。

乙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违约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甲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四、法律效力分析1. 判决的约束力法院作出的判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该判决对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有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效力案例(3篇)

民事诉讼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两家均为我国某城市的居民,两家因相邻土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

甲家认为乙家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土地边界处搭建了一座房屋,严重影响了甲家的采光和通风。

甲家多次与乙家协商解决此事,但乙家均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甲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乙家拆除擅自搭建的房屋,恢复原状。

二、案件事实1. 甲、乙两家相邻的土地使用权界限清晰,甲家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

2. 乙家在未经甲家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土地边界处擅自搭建了一座房屋。

3. 甲家多次与乙家协商,要求乙家拆除擅自搭建的房屋,但乙家拒绝协商。

4. 甲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乙家拆除擅自搭建的房屋,恢复原状。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家擅自搭建的房屋是否侵犯甲家的土地使用权,法院判决的效力如何?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五、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家擅自搭建的房屋侵犯了甲家的土地使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2.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判决乙家拆除擅自搭建的房屋,恢复原状。

3. 法院判决后,乙家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乙家擅自搭建的房屋侵犯了甲家的土地使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甲家有权要求乙家拆除擅自搭建的房屋,恢复原状。

2. 法院判决乙家拆除擅自搭建的房屋,恢复原状,具有法律效力。

乙家不服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案例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案例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案例案例一:平等原则。

小李和小张因为一个古董花瓶的归属权发生了纠纷。

小李说花瓶是自己祖上传下来的,小张则坚称是自己从古董店合法购买的。

他们来到法院打官司。

在法庭上,不管小李是普通的上班族,还是小张是个小有名气的古董收藏家,民事诉讼法的平等原则都在发挥作用。

法官一视同仁,让他们都有同等的权利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

小李不会因为自己看起来没那么“厉害”就少了说话的机会,小张也不能因为自己在古董界有点小名气就有什么特权。

小李可以请自己的朋友小王来当证人,证明自己家族一直有这个花瓶的传闻。

小张呢,也能拿出古董店的购买凭证等证据。

双方都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辩论。

最后法官会根据他们各自的证据和陈述,依据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不会偏向任何一方。

案例二:辩论原则。

小赵和小刘是邻居,小赵觉得小刘养的狗总是半夜乱叫,影响自己休息,就把小刘告上法庭,要求小刘管好自己的狗。

在诉讼过程中,辩论原则就大显身手啦。

小赵先陈述自己的理由,他说:“法官大人啊,我每天工作那么辛苦,晚上就指望能睡个好觉,可小刘的狗一到半夜就汪汪汪,我都神经衰弱了。

”小刘当然也不甘示弱,开始辩论:“法官,我的狗虽然偶尔会叫几声,但是我都尽量控制了。

而且小赵自己晚上也经常很晚回来,动静还很大,也会把狗弄醒,狗才会叫的。

”然后小赵又反驳:“我晚归那是偶尔加班,可你家狗叫是经常的事儿,我还有邻居能作证呢。

”就这样,双方你来我往,充分地辩论。

法官就静静地听着,从他们的辩论中了解事情的全貌,然后再去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像小赵找来的邻居的书面证词,小刘提供的自己给狗做训练防止它乱叫的照片之类的,最后作出公正的裁决。

案例三:处分原则。

老王和老陈之间有一个民间借贷的纠纷。

老王借给老陈五万元,约定了还款日期。

可是到期后老陈一直没还钱。

老王就起诉到老陈。

在诉讼过程中,老王发现老陈其实也有自己的难处,他的生意最近失败了,虽然没还钱,但是态度还比较诚恳。

民事诉讼法律案例专题(3篇)

民事诉讼法律案例专题(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诉讼法律案例是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法律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实际运用。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加深我们对民事诉讼法律的理解,提高法律实践能力。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民事诉讼法律案例,从案情、法院判决、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以期对民事诉讼法律实践有所裨益。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一套位于某市的房屋出售给李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首付30万元,但王某未按时交付房屋。

李某多次催促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被告王某未按时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告王某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李某。

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案例二:侵权责任纠纷1.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在被告李某开设的超市购物时,不慎踩到地面上的一块玻璃碎片,导致腿部受伤。

张某要求李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作为超市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张某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李某应赔偿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3.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案例三:劳动争议纠纷1.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在公司担任行政主管职务。

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案例(3篇)

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因一笔货物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争议。

A公司认为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而B公司则认为A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

双方协商无果,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2019年6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30日内,B公司应支付货款。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向B公司交付了货物。

然而,B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按时支付货款。

A公司多次催要货款,但B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A公司认为B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三、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属于违约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B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未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

因此,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A公司可以请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民事法律判例案例分析(3篇)

民事法律判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8000元,乙方支付押金10000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时支付了租金和押金。

但在租赁期间,乙多次拖欠租金,经甲多次催要无果。

2019年5月,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

被告乙在庭审中辩称,其拖欠租金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并非故意违约。

同时,乙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被告乙是否构成违约?2.甲是否应当承担房屋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关于被告乙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法院认为,乙在租赁期间多次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乙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

2.关于甲是否应当承担房屋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乙在租赁期间提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乙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放弃对房屋质量问题的权利主张。

因此,法院判决甲不承担房屋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在本案中,被告乙在租赁期间多次拖欠租金,已构成违约。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表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房屋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乙在租赁期间提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未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乙放弃了对房屋质量问题的权利主张。

这提示我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及时关注合同标的物的质量,并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经典案例】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经典案例】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

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深刻认识高度概然性证明标准的地位、作用和影响一、案情简介 2005年2月3日,陈某与海南省儋州市某镇政府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陈某承建从排浦桥头至海尾爹屋的防洪堤工程,从排浦大桥下游河道抽沙充填防洪堤岸外的空地作为宅基地使用。

陈某抽沙的地方形成两个相连的沙坑,长约80米,宽约30米,深约1.2米。

陈某在施工现场未设立警示牌,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隔离措施。

在陈某抽沙坑上游河道约100米处是排浦大桥,是排浦镇通往乡村的道路。

2005年6月26日下午,麦某的儿子麦子到排浦镇上玩。

麦子23岁,曾因患“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2005年6月中旬第二次住院治疗,好转后出院。

约傍晚7时左右,麦某见不到儿子回家就四处寻找。

次日清晨,麦某和邻居李某在陈某的抽沙坑边沿发现了儿子的尸体。

麦某将尸体抬回家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对死者进行尸体检查,得出了死者生前系溺水死亡的结论。

2005年8月3日,麦某夫妇以陈某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定安全义务,致使儿子在排浦港滩涂淌水回家途中误入抽沙坑中溺水身亡为由,将陈某告上法院,要求陈某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7万元。

陈某答辩称:抽沙工地不是人们通行的地方,亦未存在安全隐患,不需要设立警示牌和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麦某只是从主观上推断儿子是在抽沙坑里溺水死亡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麦某夫妇的起诉。

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麦某主张儿子在海水涨潮时淌水经过河道回家,误入陈某的抽沙坑而溺水死亡,但是麦某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死者生前溺水致死和在陈某的抽沙坑边沿发现死者的尸体,对于死者是否在陈某的抽沙坑里溺水致死,麦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遂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则,对麦某提出的儿子淌水回家误入陈某抽沙坑而溺水死亡的主张不予认定,判决驳回麦某夫妇的起诉。

民事诉讼法律典型案例(3篇)

民事诉讼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诉讼法律是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其典型案例对于普及法律知识、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民事诉讼案件为例,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民事诉讼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甲因房屋漏水导致其房屋受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乙提出反诉,要求甲赔偿其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甲是否应当赔偿乙的损失?三、案件审理过程(一)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乙作为被告,未能尽到合理的维护义务,导致原告甲的房屋受损,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乙提出的反诉,由于甲的房屋受损与乙的房屋漏水无直接因果关系,故甲无需赔偿乙的损失。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乙承担赔偿责任。

(二)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乙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乙作为被告,未能尽到合理的维护义务,导致原告甲的房屋受损,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乙提出的反诉,由于甲的房屋受损与乙的房屋漏水无直接因果关系,故甲无需赔偿乙的损失。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法律分析(一)关于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2. 案件分析本案中,乙作为房屋所有人,未能尽到合理的维护义务,导致原告甲的房屋受损,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甲是否应当赔偿乙的损失1. 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侵权人证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一)受害人的故意;(二)受害人的重大过失;(三)受害人的其他过错。

”2. 案件分析本案中,甲的房屋受损与乙的房屋漏水无直接因果关系,故甲无需赔偿乙的损失。

民事证据法律案例(3篇)

民事证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以人民币1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定金10万元,甲也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至乙名下。

然而,在房屋过户后不久,乙发现甲在合同中隐瞒了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

乙认为甲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甲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和定金,并赔偿损失。

甲则辩称自己并不知情,且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乙将甲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是否在合同中隐瞒了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2. 甲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3. 乙的损失是否应由甲承担?三、证据分析1. 原告乙提供的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证明甲乙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关系。

(2)付款凭证:证明乙已支付定金10万元。

(3)房屋过户证明:证明房屋已过户至乙名下。

(4)甲在签订合同时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证明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

2. 被告甲提供的证据(1)证人证言:证明甲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情。

(2)甲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证明甲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将房屋抵押给抵押权人。

(3)甲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解除合同:证明甲在签订合同时已经与抵押权人解除抵押合同。

四、法院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1. 甲在签订合同时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中并未显示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因此甲在合同中隐瞒了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

2. 甲在签订合同时已将房屋抵押给抵押权人,但已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解除合同,证明甲已尽到了告知义务。

3. 乙在签订合同时已支付定金10万元,但房屋过户后才发现存在抵押的事实,导致乙无法实现购房目的,乙的损失应由甲承担。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甲返还乙已支付的购房款和定金共计10万元。

2. 甲赔偿乙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产生的合理费用1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抵押的事实,构成欺诈。

但甲在签订合同时已将房屋抵押给抵押权人,并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解除合同,证明甲已尽到了告知义务。

最高院参考案例裁判要旨汇编(1)

最高院参考案例裁判要旨汇编(1)

最高院参考案例裁判要旨汇编(1)案例1:陕西某电子科技公司诉陕西某洁具有限责任公司、苏某及陕西某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裁判要点:裁定驳回起诉是解决当事人诉权问题。

人民法院仅在当事人起诉缺乏诉的实质构成要件、违反了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的规定或者一事不再理原则等情形下,不进行实体审理而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当事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立案受理条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应被驳回起诉的法定情形的,即便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经人民法院释明,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就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而非裁定驳回起诉。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2:甘肃省某农场诉某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案裁判要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分别基于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不同判断提出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如果各项诉讼请求均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

案例3:刘某平诉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旨:同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全部三项条件才构成重复起诉。

前诉和后诉依据的事实虽然相同或者具有关联,但后诉当事人、诉讼请求、请求权基础与前诉不同,后诉的诉讼请求亦不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应对后诉予以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民事诉讼法典型案例

民事诉讼法典型案例

民事诉讼法典型案例目录一、民事诉讼法概述 (4)1.1 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4)1.2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6)1.3 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6)二、民事诉讼参与人 (8)2.1 当事人 (9)2.2 第三人 (10)2.3 诉讼代理人 (11)2.4 其他参与人 (12)三、民事诉讼证据 (13)3.1 证据的种类 (14)3.2 证据的收集与提供 (15)3.3 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16)4.1 级别管辖 (18)4.2 地域管辖 (19)4.3 协议管辖与专属管辖 (20)4.4 管辖权异议 (23)五、民事诉讼当事人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24)5.1 当事人能力 (25)5.2 诉讼行为能力 (26)5.3 代理与处分权利 (26)六、民事诉讼保证与担保 (27)七、民事诉讼期间与送达 (28)八、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29)8.1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30)8.2 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 (31)8.3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33)9.1 普通程序的受理与立案 (34)9.2 庭前准备 (36)9.3 开庭审理 (37)9.4 判决与上诉 (38)十、民事诉讼再审程序 (39)10.1 再审程序的启动 (40)10.2 再审程序的审理 (42)10.3 再审程序的结果 (43)十一、民事执行程序 (45)11.1 执行程序的启动 (45)11.2 执行措施 (47)11.3 执行程序的终结与结案 (48)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49)12.1 涉外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 (51)12.2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52)12.3 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与送达 (53)十三、民事纠纷的和解与调解 (54)13.1 和解与调解的概念与区别 (55)13.2 和解与调解的程序 (57)13.3 和解与调解协议的效力 (58)十四、民事判决、裁定与决定 (59)14.1 民事判决 (59)14.2 民事裁定 (61)14.3 民事决定 (62)十五、民事诉讼法律责任 (63)15.1 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64)15.2 法律责任的形式 (65)15.3 法律责任的追究与免除 (66)一、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是规定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适用的五则典型判例要旨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适用的五则典型判例要旨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适用的五则典型判例要旨2016年03月30日14:26新浪司法阅读提示: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证明标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就算得到证明,法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的存在作为裁判的依据。

反之,法官就应当认为待证事实未被证明为真或者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新民诉法解释第108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此条规定正式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与民事诉讼法不同,新刑诉法第53条明确规定,认定证据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我国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这一证明标准显然要高于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但是证明标准具有模糊性的特征,精确界定证明标准是非常困难的。

“无论对证明度的内容表达描述,任何表达其实都可以说只是一种形容或比喻。

这是因为作为衡量认识程度或状态,证明度看不见摸不着,只是人们心中一种共通的理解或认识。

”因此,证据是否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需要综合法官所有证据,运用经验法则,比较相反证据,结合法官的价值判断,最终做出自己内心的确认。

1.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方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同样也应达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

——洪秀凤与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最高法院认为:证明标准是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法律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本案中,洪秀凤已经完成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举证证明责任,安钡佳公司主张其与洪秀凤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安钡佳公司之举证应当在证明力上足以使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

民事诉讼法经典法律案例(3篇)

民事诉讼法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某市某区购置了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住宅项目。

在开发过程中,开发商与当地居民张先生(以下简称“张先生”)因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产生纠纷。

张先生认为,该地块原属于其家族所有,开发商无权开发建设。

开发商则认为,其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权进行开发建设。

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开发商于2005年取得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 张先生声称,其家族在该地块上已有数代人的居住历史,拥有该地块的原始所有权。

3. 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对张先生及其家族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 2010年,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地块的所有权。

三、争议焦点1. 张先生是否拥有涉案地块的所有权。

2. 开发商是否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虽声称其家族拥有涉案地块的原始所有权,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张先生未在法定期限内登记其所有权,故其主张的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

2. 开发商已依法取得了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开发商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有权进行开发建设。

3. 综上,法院判决:(1)驳回张先生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地块所有权的诉讼请求;(2)确认开发商对涉案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有效。

五、案例评析1. 本案涉及土地使用权纠纷,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土地权益的保护。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法院应依法审查当事人的主张,并保护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2. 本案中,张先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地块的所有权,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提醒我们在行使物权时,应依法登记,保障自己的权益。

3. 开发商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有权进行开发建设。

民事诉讼中的法律案例(3篇)

民事诉讼中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被告:李四被告:王五被告:赵六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王五、赵六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三诉称,2019年11月,其与被告李四、王五、赵六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某市的某套房屋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

然而,被告李四、王五、赵六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原告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被告返还全部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被告李四、王五、赵六辩称,原告张三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悉房屋存在抵押权,但未提出异议。

合同签订后,原告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而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此外,被告李四、王五、赵六认为,原告张三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审理某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2019年11月,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王五、赵六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某市的某套房屋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

2. 合同签订后,原告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

3. 房屋存在抵押权,但被告李四、王五、赵六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原告。

4. 原告张三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悉房屋存在抵押权,但未提出异议。

5. 原告张三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而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6. 原告张三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王五、赵六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2. 被告李四、王五、赵六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3. 原告张三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悉房屋存在抵押权,但未提出异议,存在过错。

4. 原告张三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四、王五、赵六返还原告张三全部房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观点裁判要旨20例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观点裁判要旨20例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观点裁判要旨20例本文由山东行政法官姜守华整理1、最高人民法院裁判:当事人请求确认事实的,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裁判要旨:确认之诉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其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

裁判要点:所谓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诉的内容有两个因素,诉讼标的与诉讼理由。

诉的标的是原告依法提出的,与被告有争议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解决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主张。

诉的理由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指引起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

从诉的类型看,一般可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

其中确认之诉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其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

原告请求确认其实际借款金额为5.1亿元,利息按约定计算的诉讼请求属于事实和事实关系,不属于诉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2020)最高法民终258号--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陈文端、陈育辉、广州南华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法院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本条吸收了《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第21条第一款关于“申请再审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并请求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的,不予支持”规定的精神,明确规定在再审审查阶段,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申请鉴定、勘验,以及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是当事人在一审、二审诉讼程序中的权利,目的是对于其不能举证的事实,通过鉴定、勘验予以证明。

民事诉讼案例法律依据(3篇)

民事诉讼案例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活动。

在我国,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以下将结合具体案例,对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进行分析。

二、案例一: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案1. 法律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 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因感情不和,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出发,考虑子女利益,妥善处理。

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的感情状况,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三、案例二: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合同纠纷案1. 法律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 案例分析本案中,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乙公司未能按期供货,导致原告甲公司遭受损失。

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乙公司构成违约,判决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甲公司损失。

证明法律效力高的案例(3篇)

证明法律效力高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系邻居,张某家房屋位于李某家房屋南侧。

2010年,张某家房屋因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当地政府决定对该房屋进行拆除。

在拆除过程中,张某不服政府的决定,认为政府未征求其意见,且拆除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房屋虽存在安全隐患,但拆除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且未充分保障张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撤销政府的拆除决定,并要求政府重新进行评估和拆除。

然而,在判决生效后,当地政府并未按照法院的判决执行,反而再次对张某的房屋进行拆除。

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履行判决。

二、法律效力分析1. 法律效力概述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时间、空间、主体和对象等方面的适用范围。

法律效力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1)时间效力:法律规范在特定时间段内具有约束力。

(2)空间效力:法律规范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具有约束力。

(3)主体效力:法律规范对特定主体具有约束力。

(4)对象效力:法律规范对特定对象具有约束力。

2. 案例中法律效力分析(1)时间效力在李某与张某的房产纠纷案中,法院的判决在生效后具有时间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因此,政府应按照法院的判决履行拆除决定,不得再次拆除张某的房屋。

(2)空间效力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具有空间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政府在全国范围内都应遵守法院的判决,不得违反。

(3)主体效力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对政府和张某具有主体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政府应履行判决,而张某则有权要求政府履行判决。

(4)对象效力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对张某的房屋具有对象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标的物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法律适用问题案例(3篇)

民事法律适用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于2018年5月结婚,婚后共同生活。

2019年,甲某与乙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甲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甲某主张乙某有家庭暴力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乙某对此予以否认,并提出反诉,要求甲某赔偿因其遭受家庭暴力而造成的损害。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某主张的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成立?2. 乙某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法律适用分析1. 关于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间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甲某主张乙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乙某予以否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甲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某有家庭暴力行为,故法院不予支持甲某的离婚主张。

2. 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他人损害的,加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某主张乙某有家庭暴力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因此,法院不支持甲某要求乙某赔偿损害的诉讼请求。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甲某与乙某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乙某所有,车辆归甲某所有,存款按照双方比例分割。

四、判决结果1. 驳回甲某要求与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2. 驳回甲某要求乙某赔偿损害的诉讼请求。

3. 房屋归乙某所有,车辆归甲某所有,存款按照双方比例分割。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民事法律适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当事人需提供充分证据。

民事法律案件事例素材库(3篇)

民事法律案件事例素材库(3篇)

第1篇一、案件概述民事法律案件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因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民事法律案件事例素材: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的房产。

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甲认为乙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乙作为卖方,有义务保证房屋质量。

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乙返还甲定金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三、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于2017年1月入职被告乙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

合同约定甲的月工资为人民币8000元。

然而,乙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甲工资,且甲在试用期内离职。

甲认为乙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按时足额支付甲工资。

乙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甲工资,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拖欠的工资人民币8000元及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

四、案例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在2019年3月遭遇交通事故,被告乙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甲受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人民币50000元。

甲认为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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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适用的五则典型判例要旨
2016年03月30日 14:26新浪司法
阅读提示: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证明标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就算得到证明,法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的存在作为裁判的依据。

反之,法官就应当认为待证事实未被证明为真或者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新民诉法解释第108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此条规定正式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与民事诉讼法不同,新刑诉法第53条明确规定,认定证据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我国刑事诉讼式确立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这一证明标准显然要高于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但是证明标准具有模糊性的特征,精确界定证明标准是非常困难的。

“无论对证明度的容表达描述,任何表达其实都可以说只是一种形容或比喻。

这是因为作为衡量认识程度或状态,证明度看不见摸不着,只是人们心中一种共通的理解或认识。

”因此,证据是否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需要综合法官所有证据,运用经验法则,比较相反证据,结合法官的价值判断,最终做出自己心的确认。

1.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方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同样也应达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

——洪秀凤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
最高法院认为:证明标准是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法律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本案中,洪秀凤已经完成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举证证明责任,安钡佳公司主其与洪秀凤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安钡佳公司之举证应当在证明力上足以使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

安钡佳公司为反驳洪秀凤所主事实所作举证,没有达到高度可能性之证明标准。

较之高度可能性这一一般证明标准而言,合理怀疑排除属于特殊证明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对排除合理怀疑原则适用的特殊类型民事案件围有明确规定。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一系列行为明显不符合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进而基于合理怀疑得出其间系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结论,没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本院予以纠正。

2.刑事判决认定的赃款数额并非等同于作案造成损失的围,不能简单依据刑事判决认定赃款的数额确定损失围。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不应以刑事案件的高标准取代民事证明标准。

——卫与百川面粉不当得利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7期) 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认为: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不应以刑事案件的高标准取代民事证明标准。

处理法律问题,应以现代法律思维和方式进行。

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民事证明标准已从刑事证明标准中脱离出来,建立了自己独立的体系,人们不应将刑事证明思维完全带入民事证明之中。

刑事案件强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民事案件采行高度盖然性规则,可在一定证据基础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判断“推定”。

相对而言,民事证明标准一般要低于刑事证明标准。

刑事案件认定卫侵占赃款时,从十几万元、十万余元逐渐压缩固定为十万元,体现了刑事案件严格的证据标准。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述、刑事案件中卫的供述、审计报告、证人证言等基本统一,按照高度盖然性标准,相关事实足以证明。

3.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均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对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君信创业公司诉绿谷伟业公司等出资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7期)
最高法院认为:君信公司的主要证据——《审计厅关于博尔泰力药业股份股权投资等有关问题的审计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为书证而非司法机关委托审计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

且该审计报告亦未能直接、充分地证明被上诉人虚假出资的事实,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被上诉人提供了其与绿谷药业公司之间的《兑账单》、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相关验资报告、被上诉人向第三人的出资凭证、收据和由第三人各方股东共同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其完全真实足额的履行了增资义务。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系列证据证明力的否认以及被上诉人拒不提供原始财务账目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但并不能必然推导出被上诉人虚假出资的结论。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均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因证据的证明力有限,不能作出对上诉人有利的认定,且君信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未对绿谷伟业公司是否构成瑕疵出资申请委托审计,亦未进一步举出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故其上诉理由与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4.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有责任提供证据。

旅游经营者主旅游者的单方解约系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实际损失的,则旅游经营者应当举证
证明“损失已实际产生”和“损失的合理性”。

如举证不力,则由旅游经营者承担不利后果。

——明、徐炎芳、洁诉携程国际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4期)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损失已实际产生”和“损失的合理性”的举证责任在于携程旅行社,如举证不力,则由携程旅行社承担不利后果。

综观携程旅行社的证据材料,不论在证据的效力和证据的证明力上,以及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上,无法形成令人信服的证据优势。

携程旅行社为其酒店费用损失提供了相关证据,但“收费证明”、“取消政策”等境外证据未经公证、认证,部分证据无翻译件,形式上明显存有瑕疵,难以证明携程旅行社实际发生了酒店费用的支出;携程旅行社虽辩称其扣除的金额中还包括了已经支付的签证费和保险费,但其未提供支付凭证。

法院在二审期间再次给予携程旅行社一个月的举证期限补充、补强相关证据,但其未能进一步有效举证,未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境外证据,仅提供了与欧洲之星公司的往来、报备文件,证明力较弱,难以印证损失已经实际产生并属合理,且均未得到明、徐炎芳、洁的认可;鉴于携程旅行社扣除相关费用欠缺证据证明,故明、徐炎芳、洁的上诉请求中部分容应予以支持。

5.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恶意阻挠调查取证,致使调查部门无法取得相关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茅德贤、成县茨坝须弥山实业、有色地质勘查局106队、成县恒兴矿业与有色金属公司采矿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3期)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本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四方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公司矿石损失数量系地方政府两次组织调查前后,公司清算组作为联合调查组成员对越界开采现场实际测量取得数据,再依据国家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核通过的106队作出的相关地质报告所确定的矿石品位及计算公式严格计算出来的;且包括该数据在的有关越界开采的事实情况报告得到了陇南市国土资源局以及省国土资源厅三级联合调查组的肯定,并成为陇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基本依据之一,具有相当的权威性。

该数据系理论计算结果,本应通过实地核查予以印证,但由于黄渚选矿厂在越界开采行为被发现后,不但没有停止侵权、保护现场,反而多次实施爆破、封堵等恶意阻挠行为,陇南市国土资源局多次发文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立即清理,但黄渚选矿厂拒不清理,阻挠有关调查,致使矿产损失至今无法准确核实。

该爆破、封堵行为是本案侵权行为的延续和实际损失不能准确核查的主要原因,已被地方与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有效行政文件所确认。

由于上诉人方面的原因,采场已无法恢复原状,本案已不具备法定的鉴定条件,上诉人又未提出有效的合法证据加以反驳,依照证据规则要求,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官简介
甘国明(微信公众号:小甘读判例),法学硕士,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承办的案件中,曾有一件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能动司法优秀案例”,一件案件的裁判文书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优秀裁判文书”。

所承办的案例曾入选《中国法院案例要览》和《中国法院年度案例》。

法学学术论文在《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报》、《学刊》等核心期刊发表,在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一届、二十六届学术论文讨论会论文评比中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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