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企业投资损失哪些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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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损失哪些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下列所述的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4)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6)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另外,投资损失还需要有相关证据

材料进行确认哦。

 政策依据: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部分情况下的债权投资损失,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具体情况和证据材料可查阅《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四十条第一到第六款。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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