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总、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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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总、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实际增值税税负低于17%,是否还要补缴差额部分税款?
某制衣公司在全国开有数家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总公司与各地销售店签订合同,以市场价格(相当于非关联方的价格)向销售店发货,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提17%的销项税,分支机构再按实际销售给消费者的金额及相应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问总、分支机构这样进行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要求?如果这样操作造成公司的实际增值税税负低于17%,是否还要向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补缴差额部分税款?
答: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货物。

而“用于销售”的界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你总公司以市场价格向销售店发货,视同销售行为,应以市场价格和适用税率17%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次,根据《通知》规定,货物从总机构移送分支机构后,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并
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应依法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两点,你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作的税务处理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至于公司税负低于17%是否应补税的问题,事实上17%只是税法规定的一档税率,考虑到进项税额抵扣等因素,通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低于17%。

而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虽然征收率为4%或6%,但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其实际税负并不低。

只要总、分支机构都能按正常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实际税负低于17%的,不必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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