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人社局机关财务制度
人社局机关财务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机关财务管理行为,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社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目标人社局机关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合理、规范、高效、透明。
具体表现为:1.合理:根据预算编制、结算、决算等财务管理要求,合理使用和分配财政拨款。
2.规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制定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高效:保证资金的及时、准确到账和使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4.透明:对于收支、支出等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均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财务管理组织架构1.人社局设立财务科,专门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2.财务科下设财务主管和财务专员,分工负责,协同合作。
3.人社局领导班子对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财务工作顺利进行。
四、财务管理制度1. 预算编制(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人社局工作需要,编制年度预算方案。
(2)预算方案应包括收支预算、资金来源和用途、预算执行进度等内容。
(3)预算方案经机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2. 预算管理(1)机关各部门根据预算方案开展工作,并严格控制支出情况。
(2)对于特殊支出需提前报备,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3. 资金管理(1)严格执行资金划拨、使用、结账、报销等程序,杜绝资金乱用现象。
(2)对于部门之间互相划拨资金,应填写划拨单,经财务科审核后执行。
4. 财务监督(1)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对机关各部门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2)加强对财务科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财务管理水平。
五、财务收支管理1. 收入管理(1)机关收入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社保基金等。
(2)收入核算主要由财务科完成,包括收款凭证、收款单据等。
(3)收入计划应与预算方案相结合,确保资金的正常到账。
2. 支出管理(1)支出应按照预算方案进行,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
(2)支出审批程序应透明、合规,避免财务风险。
3. 财务报表(1)每月底,各部门应向财务科报送月度财务报表。
社保中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保中心内部财务管理工作,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工作人员。
第三条我中心财务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安全保密:加强财务管理,确保社保基金安全,严守财务秘密。
(三)公开透明: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审计和监督。
(四)严谨规范: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操作流程。
第二章财务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我中心设立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负责人由主任兼任,负责全面领导财务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主要职责:(一)负责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确保财务收支平衡。
(二)负责社保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的核算和管理。
(三)负责财务报表的编制、审核和报送。
(四)负责财务档案的整理、归档和保管。
(五)负责财务监督、审计和内部控制。
(六)负责与其他部门的协调、沟通和配合。
第三章财务核算与报销第六条财务核算遵循以下规定:(一)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二)会计凭证应当真实、合法、完整,不得伪造、变造。
(三)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准确、完整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
(四)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
第七条财务报销遵循以下规定:(一)报销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
(二)报销人员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报销凭证。
(三)报销审批程序应当规范,经审批后方可报销。
(四)报销金额应当准确,不得虚报冒领。
第四章财务监督与审计第八条财务监督实行内外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第九条内部监督:(一)财务部负责日常财务监督,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财务部定期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确保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三)财务部定期对财务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十条外部审计:(一)每年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我中心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人社部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人社部各级预算单位,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单位和地方财政预算单位。
第二条人社部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预算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预算制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确保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 法规制度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行为的合法合规。
3. 效率效益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财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4. 透明公开原则:加强财务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财务管理透明度。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人社部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社部各级预算单位应根据国家财政政策和部门发展规划,编制年度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1. 预算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完整,结构合理;2. 预算编制科学合理,符合实际需求;3. 预算编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六条预算执行应严格执行预算,不得随意调整预算项目和预算金额。
第七条预算调整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八条人社部收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确保收入来源合法合规,不得收取任何非法收入;2. 诚信原则:诚信对待收入,不得隐瞒、截留、挪用收入;3. 及时原则:及时组织收入,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第九条人社部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条财政拨款收入应根据国家财政政策和部门发展规划确定。
第十一条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其他收入应依法合规进行管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三条人社部支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确保支出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任何非法用途;2. 严谨原则:严谨审批支出,确保支出合理、合规;3. 节约原则: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
人社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和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社部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1 目的本制度的制定旨在明确人社部门财务管理职责,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社工作顺利开展。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社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1.3 管理原则(1)依法理财,确保合规性;(2)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权责分明,责任到人;(4)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二、财务管理职责2.1 财务部门职责(1)制定和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制度;(2)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3)负责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和资金管理;(4)负责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5)负责财务信息化建设。
2.2 业务部门职责(1)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编制部门预算;(2)配合财务部门做好预算执行和监督工作;(3)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挪用、挤占;(4)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三、预算管理3.1 预算编制(1)预算编制遵循统筹兼顾、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2)预算编制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3)预算编制程序应规范、透明。
3.2 预算执行(1)严格执行预算,不得擅自调整预算;(2)加强预算执行监督,确保预算资金合理使用;(3)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调整预算。
四、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4.1 会计核算(1)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2)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3)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4.2 财务报告(1)定期编制财务报告,真实反映财务状况;(2)财务报告内容应完整、准确、合规;(3)财务报告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五、内部审计与监督检查5.1 内部审计(1)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2)定期开展内部审计,确保财务管理制度有效执行;(3)内部审计结果应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并督促整改。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3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3号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10日第20次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19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经费使用公平、公正、合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各项资金管理应坚持“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统筹使用、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财务处负责对局机关财务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主要职责是:合理编制各项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各项资金;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决算管理、收入支出结余管理、重大财务事项管理、银行账户管理、往来款项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与分析、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预决算管理第五条预算管理。
预算包括一般性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处室按要求申报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无预算的支出项目,财务处不予安排。
(一)一般性支出预算是保障机关基本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经费,由财务处负责编制。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计划,由处室上报项目,财务处审核汇总,具体程序:1.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贯彻落实国家、我市有关方针政策和我局工作部署;符合人力社保事业发展任务需要;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供给的范围;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立项依据、实施计划和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评审论证。
人社中心内控财务管理制度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社中心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社中心全体财务人员及涉及财务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先行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 预算管理原则:严格执行预算,确保资金合理分配和使用。
3. 内控防范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4. 透明公开原则: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人社中心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负责编制和执行财务预算。
2. 负责财务核算、报告和监督。
3. 负责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4. 负责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5. 负责财务培训和咨询。
第六条各部门应配合财务管理部门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七条财务预算应根据国家政策、部门职能和实际情况编制,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程序:1. 各部门提出预算建议。
2. 财务管理部门汇总编制预算草案。
3. 提交中心领导审核。
4. 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应按程序办理。
#### 第四章财务核算与报告第十条财务核算应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执行,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财务报告应按时报送,内容应真实、完整、及时。
第十二条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三条资产管理应遵循“权责明确、管理规范、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十四条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 第六章内部控制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目标、职责和措施。
人社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社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社部各级预算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理财,确保资金安全;(二)科学合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四条财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预算编制单位根据国家财政政策和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提出年度预算建议方案;(二)预算编制单位对预算建议方案进行汇总、审核,形成年度预算草案;(三)预算编制单位将年度预算草案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四)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人社部审批;(五)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由预算编制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财务预算执行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预算编制单位按照年度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二)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三)预算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财务收入管理第六条财务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二)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三)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合法、规范。
第四章财务支出管理第七条财务支出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支出合法、合规;(二)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三)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履行;(四)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八条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加强资产登记、核算、盘点,确保资产账实相符;(二)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三)加强无形资产管理,确保无形资产保值增值;(四)加强对外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有效做好内部会计控制,确保单位资产的安全高效使用,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有关财务法规,结合我局会计集中核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防止浪费;量入为出,量财办事;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单位经费预算、核算和分析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会计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局机关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章局机关内部财务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局办公室是局机关财务活动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局机关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1 -(一) 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管理规定,审核局机关财务收支事项,使局机关的各项财务活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有关制度。
(二)建立、健全局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使局机关各项财务活动处于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错可究的规范之中。
(三)按照局会计集中核算管理规定设立资金管理员(报账员)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
(四)按照局机关发展规划和事业经营目标,组织各业务科室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草案,跟踪、督促项目预算在相关业务科室的落实情况。
(五)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及时缴纳各种税费。
(六)严格执行法规、制度规定的各项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资金使用审核,制止违反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
(七)加强对资产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八) 组织开展局机关财产清查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做好实物管理,保证账实相符。
(九) 配合局机关监督部门对单位经济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系统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4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系统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局系统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4号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局属各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统财务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10日第20次局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20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统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津财预〔2006〕66号)、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财务管理基本原则。
坚持“集中管理、依法理财、勤俭节约、真实可靠、完整统一、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科学编制部门预算,严格管理预算执行。
合理配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节约经费开支,降低运行成本。
开展财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搞好部门决算,充分反映预算执行效果。
加强财务监督检查,为市人力社保局中心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第五条财务管理范围包括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管理、往来款项管理、资产管理、银行账户管理、财务报告与分析、重大财务事项管理、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财务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人事部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事部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事部门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收支、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方面。
第三条人事部门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政策;(二)真实性原则: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三)完整性原则:确保财务活动记录的完整性;(四)及时性原则:及时处理财务业务,确保财务信息及时反映;(五)效益性原则: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降低财务成本。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四条人事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收支范围、审批权限和报销流程。
第五条资金收支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渠道和程序进行,严禁擅自设立账户、转移资金、套取资金。
第六条资金收支审批权限:(一)小额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二)一般性支出由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批;(三)大额支出由单位领导审批。
第七条资金报销程序:(一)报销人填写报销单,附上相关票据;(二)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三)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四)单位领导审批签字;(五)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八条人事部门应设置专门的会计岗位,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负责财务核算工作。
第九条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二)及时登记账簿,定期进行财务报表编制;(三)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四章财务报告第十条人事部门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财务报告应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人事部门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情况。
第十二条财务报告应报送单位领导审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
第五章内部控制第十三条人事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防范。
第十四条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管理内部控制;(二)采购管理内部控制;(三)固定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四)薪酬管理内部控制;(五)合同管理内部控制。
最新整理人社局财务管理办法.docx
最新整理人社局财务管理办法为规范财务管理,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本着“高效、节约、规范”的财务管理原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财务管理办法。
一、财务管理基本原则1、集中管理原则。
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管理体制不变。
单独建账的统管单位的各项经费(包括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经费、其他收入)局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分单位预算和收支核算,实行统一管理。
财务没有统管的县级事业单位的专项经费,根据工作实绩实行统一管理,与工作实绩挂钩,奖惩兑现。
2、计划管理原则。
坚持“收支两条线”、“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和“先计划、后开支”原则,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增收节支,保工资发放,保正常办公和必要开支,保重点项目支出。
二、财务管理细则1、收费管理。
收费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配备专人领取收费发票,按照物价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集中收费,收费票据明确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
票据使用完毕,收费人员及时核销票据,严禁坐支。
2、支出审批程序。
各单位、机关科室各项支出费用所在单位、科室负责人向局领导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列支。
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负责人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核每一笔经济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并签署意见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较大数额的报主要领导审批,大额支出费用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审批核销。
3、现金管理。
凡在同城结算同一笔经济业务的项目,超过1000元的必须以转账形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异地结算数额较大的必须以转账形式支付。
4、固定资产管理。
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建立资产台账,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凡购置新办公设备的,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适时登记;报废旧办公设备的,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负责接收处理。
科室负责人是科室固定资产的第一负责人,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科室负责人负赔偿责任。
规划财务基金监督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严禁不经批准私自购置、处理固定资产。
三、经费开支标准、范围及核销程序1、工资、福利费。
人事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事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保障单位财务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事行政单位所有财务活动,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人事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
(二)公开透明原则: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勤俭节约原则: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权责分明原则:明确各级财务人员的职责,确保财务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人事行政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经单位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单位应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预算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七条人事行政单位收入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
第八条单位应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确保收入来源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九条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部门,不得隐瞒、截留、挪用。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条人事行政单位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等。
第十一条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支出,确保支出合理、合规。
第十二条支出审批应实行分级负责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三条人事行政单位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
第十四条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五条资产报废、处置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章财务监督第十六条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加强对财务活动的监督。
第十七条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机关事业财务制度管理规定
机关事业财务制度管理规定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保障财务安全,特制定本《机关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制度性,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财务管理”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全面、规范地组织和实施财政预算、会计、审计、金融、资产管理等财务管理活动的一系列措施和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单位内部进行财务管理工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并形成相应的制度与管理。
第四条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下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范围内开展财务管理工作,不得违法乱纪。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经费审批、使用、监督的管理,规范预算使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防范,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和项目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严厉处理。
第二章财务管理制度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审计监督、资产管理等制度,并通过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等方式进行财务管理监督。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合理的资金分配和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单位资产进行合理保管和利用。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防范,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提升财务管理效率。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责任制度,厘清财务管理责任,切实履行职责。
社保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所有财务活动,包括基金筹集、支付、存储、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 安全稳健原则: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3. 透明公开原则: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4. 效率优先原则:提高财务管理效率,确保基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本中心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中心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管理的具体实施,包括预算编制、会计核算、资金管理、审计监督等。
第六条财务管理部门的职责:1. 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执行预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 负责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 负责资金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4. 负责财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
5. 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协调。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七条预算编制:1. 预算编制应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实际需要为依据。
2. 预算编制应遵循合理、合规、效益的原则。
3. 预算编制应报经中心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预算执行:1.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预算的执行,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3.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九条资金筹集:1. 资金筹集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 资金筹集渠道包括个人缴费、单位缴费、财政补贴等。
第十条资金支付:1. 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预算执行。
2. 资金支付应确保及时、准确、合规。
第十一条资金存储:1. 资金存储应选择信誉良好、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2. 资金存储应遵守国家有关利率政策。
第五章内部控制与审计第十二条内部控制:1.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人社部门财务制度管理办法
人社部门财务制度管理办法为了加强人社部门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制度,提高财务工作效率和透明度,保障财务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社部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部门财务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社部门财务制度管理办法适用于人社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监督和考核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人社部门财务管理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财务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作。
第四条人社部门各级财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和指导,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和有效开展。
第五条人社部门财务部门对人社部门财务制度的遵守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人社部门各级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报送上级财务部门审批和备案。
第七条人社部门财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各级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条人社部门财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算支出计划,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安全运作。
第九条人社部门各级单位要对预算支出计划进行科学管理和控制,防止出现超支情况,确保财务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条人社部门各级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人社部门财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预算资金,保证各项支出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人社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程序使用财务资金,禁止挪用、挤占、截留等行为。
第十三条人社部门财务部门要加强对财务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确保财务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人社部门财务部门要定期对各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上级部门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五条人社部门各级单位在使用财务资金时要合理规划和安排支出,确保支出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篇一:社会保险基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社会保险基金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为保障社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上级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结台我区社保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遵守《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财经纪律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管号社会保险基金,加强保险基金活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管。
二,严格遵守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基金的筹集不得任意扩大或减少统筹项目收缴比例和金额,要及时收缴、储存、登记,单独建帐、建卡。
准确建立、核算职工个人帐户。
三、正确使用基金会计项目。
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增设或删改总帐科目,不得删改指定设置的明细科目;按省上的统一要求,正确设置会计帐簿和组织业务核算、如强帐目、帐实的核对和审查、防止错帐、漏帐、重帐或违犯财经纪律等现象的发生;正确填制报表,并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送。
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定、收缴、支付、上解、下拨、储存、调剂及管理服务费和其它专项经费的提取、使用、上解和下拨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不准任意扩大或减少提取和解缴比例。
五、往来款项的结算和清理,不得长期拖欠和无偿占用对方或缴纳单位的资金。
不得向统筹单位收缴任何与基金无关的费用,各项规定解缴款均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拖延或截留。
六、建立健全凭证、收付款委托书和收据的管理制度,凭证、委托书要规定领用手续和限制份数,防止遗失或被盗。
收据必须按规定从财政或税务部门购买和使用。
凡开具的每项内客,须与批准的业务范围和项目一致,收据的内容,必须合法。
七、严禁出租、出借银行帐号或收据。
不得接受各种来历不明,非本业务范围内的款项,不得替外单位或个人转移、寄存资金。
八、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对基金会计和出纳岗位应分别设置严格帐务处理手续和凭证传递程序。
会计、出纳业务不得一人兼管,严格执行钱、帐分管原则。
人社局资金管理制度
人社局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金管理行为,加强资金使用效率,提高资金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部门的资金管理工作。
人社局财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细则和操作规程,具体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人社局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资金管理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合理使用。
第四条资金管理应当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严格审批,严格监督。
第五条资金使用应当坚持经济、合理、节约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本制度由人社局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资金申请及审批第七条人社局各部门需要使用资金进行经常性支出或非经常性支出时,应当提出资金申请。
第八条资金申请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应的材料和报告等。
第九条资金申请应当说明资金用途和金额,并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十条财务部门应当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申请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资金审批应当在资金申请的基础上,经过财务部门的审核,并由局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资金审批的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由局领导签字盖章。
第三章资金使用及结算第十三条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审批的用途和金额进行,不得私自挪用或超支。
第十四条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及时记录资金流动情况,包括相关支出票据、收据等。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相关支付时,应当按照局财务部门的规定进行相关手续和程序。
第十六条资金结算应当及时、准确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贬值及损益的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资金监督及内部控制第十八条人社局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发现并处理。
第二十条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清查制度,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对和清查。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报告,向局领导和相关部门提供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人社局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人社局单位财务管理制度1. 经费管理1.1 经费预算1.按年度编制经费预算,并报人社局审批;2.预算应当细化到项目和科目级别;3.预算应当与单位工作计划和任务相适应,预算各项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合理。
1.2 经费结算1.每季度结算一次经费,审核单位各项经费收支情况;2.各级财务、会计人员和领导干部需对经费结算进行审查;3.若发现经费使用不当、浪费、挥霍等情况,应当及时追究责任。
1.3 经费使用1.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编制和管理要求;2.经费使用应当遵守财务规定,不得超预算、冒领、挪用等行为;3.经费使用要求真、合法、有效,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旅游、购物等非公务支出。
2. 资产管理2.1 固定资产管理1.统一编制固定资产管理台账,记录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存放地点等信息;2.财务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核实、估价、调整;3.资产出售或报废需经过审批才能执行。
2.2 存货管理1.统一编制存货管理台账,记录存货名称、数量、规格、购进时间、存放位置等信息;2.定期进行盘存、清点,确保存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3.存货的采购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确保采购的公正、透明。
3. 结算管理3.1 费用支付1.费用支付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和预算编制要求进行;2.费用支付单据应当真实、准确,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审核;3.费用支付应当遵守财务纪律,不得存在虚开票据、骗取费用、违规占取等情况。
3.2 费用核销1.费用报销单据应当如实填写,不得乱填、盖章、涂改;2.财务人员应当认真核查费用报销单据,审查费用真实性和合法性;3.发现费用报销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和追究责任。
4. 税务管理1.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各项税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2.财务人员应当认真了解、学习国家税收政策,做好纳税申报及缴纳工作;3.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整改并接受国家税务部门审查。
5. 财务监督1.财务监督人员应当对单位各项财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2.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处理、追究责任;3.对违规行为和财务管理漏洞应进行改正和整改。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6.30•【文号】财社〔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6月30日)财社〔201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总体要求(一)本通知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各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四)经办机构为每个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五)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具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基金收入管理(一)基金应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补助政策及弥补基金收支缺口的需要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社保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保部各级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核算、监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社保部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基金安全;(二)规范运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三)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四)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社保部财务管理部门是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二)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的核算和监督;(三)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四)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五)负责财务信息化建设,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第五条社保部各级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财务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政府补贴、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收入应当依法征收,确保应收尽收。
第八条政府补贴收入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规定,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九条利息收入应当及时入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息和核算。
第十条其他收入应当及时入账,明确收入来源和性质。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管理费用、利息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法定程序及时足额支付。
第十三条管理费用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主要用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和维护。
第十四条利息支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息和支付。
第十五条转移支出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转移条件和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其他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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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有效做好内部会计控制,确保单位资产的安全高效使用,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有关财务法规,结合我局会计集中核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防止浪费;量入为出,量财办事;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单位经费预算、核算和分析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会计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局机关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章局机关内部财务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局办公室是局机关财务活动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局机关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一) 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管理规定,审核局机关财务收支事项,使局机关的各项财务活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有关制度。
(二)建立、健全局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使局机关各项财务活动处于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错可究的规范之中。
(三)按照局会计集中核算管理规定设立资金管理员(报账员)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
(四)按照局机关发展规划和事业经营目标,组织各业务科室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草案,跟踪、督促项目预算在相关业务科室的落实情况。
(五)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及时缴纳各种税费。
(六)严格执行法规、制度规定的各项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资金使用审核,制止违反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
(七)加强对资产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八) 组织开展局机关财产清查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做好实物管理,保证账实相符。
(九) 配合局机关监督部门对单位经济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局会计核算中心在局机关内部财务管理中的职责。
(一)局会计核算中心承担局机关的会计账务处理、核算工作。
(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认真做好资金使用的审核、控制和监督,自觉抵制违规、违法行为。
(三)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与会计制度,做好经费会计核算;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正确核算收入、支出、结余及其分配,真实完整地反映财务活动状况,及时编报会计报表。
(四)建立会计预算、决算制度,会同局办公室按时编报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报告。
(五)做好固定资产明细核算、定期与局办公室核对账实。
(六)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归档和移交工作。
(七)配合局办公室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检查、审计。
第六条各业务科室在局机关内部财务管理中的权责。
局机关各科室配合局办公室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根据财务管理的要求填报各种原始记录和报表,按承担工作任务提出项目预算需求,落实财务预算,检查并分析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资金管理员(报账员)岗位责任制度第七条在局办公室设立资金管理员(报账员)岗位,具体工作职责如下:(一)根据局机关年度部门预算、用款计划及资金结余情况及时向财政申请拨款。
(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遵守各项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做好局机关经费的报销支付和各项费用发放工作。
(三)按照人事部门核定工资,及时办理单位职工工资的增减。
(四)按时足额缴纳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
(五)认真做好单位收入解缴、非税收入备查账登记,非税票据记账联装订归档。
(六)负责网上银行或财政大平台支付转账录入工作。
(七) 负责单位原始凭证的预审、分类整理,及时向会计核算中心传递。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第八条局机关各项收费按照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九条局机关一切财务收支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初审,局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复审。
经局会计核算中心复审后的凭证,由局办公室按规定金额和程序报局领导签字审批。
财务支出需使用公务卡的,按公务卡有关规定执行。
(一)财务支出审批签字流程:经办人→初审→复审→审批→支付。
(二)经费支出的报销,由经办人填制报销凭证,经局办公室资金管理人员(报账员)初审,局会计核算中心复审,审批人审批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条财务支出的审批人员及其权限。
(一)单笔支出金额在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支出事项,由局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单笔支出金额在2000元至1万元(含1万元)的支出事项,由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
(三)涉及考试、评审等有关考务费、劳务费支出事项的,按局相关规定执行,由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
(四)单笔支出金额超过1万元的支出事项(不含考试、评审等有关劳务费),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
(五)依规支付的专项资金,由业务科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业务领导审批。
(六) 局机关职工因公借款须经所在科室分管领导同意,由借款人填制借款单,报经审批人审批后,到局办公室办理借款。
借款人应及时办理费用结算手续,局办公室应定期对借款事项进行清理,督促借款人及时结清借款。
第十一条审批人员的责任。
业务经办人员对其经办事项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初审、复审、审批人对其审核签批事项负责;会计人员对其受理的会计事项负责;验收人员对其验收财产物资的数量、质量等负责。
相应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章原始记录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原始记录是明确经济责任的最初书面证明,也是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填制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
第十三条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一)凭证的名称。
(二)填制凭证的日期。
(三)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单位公章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发票专用章。
(四)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五)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六)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和金额。
第十四条局机关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在新增或变动时,其格式由各科室负责设计,同局办公室会签。
第十五条各种原始凭证的管理要求。
(一)支出类单据1.原始凭证必须是财政或税务等机关监制的合法正规票据,内容填制必须齐全,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并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方可作为报销的依据。
其中:购置办公用品应附清单及两个以上证明人签字;会议费应附会议通知和参会人员名单;培训费应附培训文件;设备及房屋维修应附修理费用清单和审批验收手续;房屋大型维修还需附工程预决算、招标、审计等文件;固定资产购置应有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审批单。
按规定需要经政府采购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2.职工因公出差报销差旅费,应按要求填制统一格式的“差旅费报销单”及“出差审批单”,并将各种原始单据作为附件。
出差审批程序和费用开支标准按市人社局《转发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xx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蚌人社办〔2014〕10号)执行,单据不全不予报销。
3.接待费报销实行“四单”制,即派出单位公函、接待任务通知单(审批单)、接待清单和财务票据。
“四单”不齐全不予报销。
接待标准等按《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 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的通知》(蚌办发〔2014〕21号)执行。
4.各种借款,必须有借款人填写统一格式的“借款单”,写明用途及大小写金额、借款人姓名。
各种借条严禁白条充当。
结算借款时,按规定填写报销金额、退回金额、补付金额,并由结算人员、资金管理员签章,开具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单。
5.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报销,须按各科室与局办公室会签的格式,各项目填写完整。
(二)非税收入和往来结算类票据1.单位各项非税收入和往来结算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由专人负责购买登记保管,收款人签字领用。
收据应当逐页编号连续使用,并用双面复写纸套写,不得开具大头小尾收据。
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全份保管,不得撕毁。
2.单位收到的各种款项都必须开具收据,开具的收据要字迹清晰,内容完整,数字金额不得涂改,并加盖局机关财务专用章和收款人签章。
收据采用一式三联。
发生退款时,要收回收据,经有关人员审批签章,退款人签名后方可办理。
(三)银行结算凭证类局机关使用的各种银行结算票据,由资金管理员向开户行购用,并严格按照银行结算管理办法执行。
各银行往来结算凭证、交拨款凭证,由资金管理员负责取回,并转有关科室对其用途、数量、金额等进行核准后,财务入账。
凡需拒付银行托收款项,由有关科室提出拒付理由,并及时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办理拒付手续。
第十六条各种原始凭证,除文件外,都不得以复印件代替。
经上级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单独保管的,应在原始凭证上注明文件批准的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号。
对附件较多的原始凭证,可编制原始凭证汇总表进行账务处理。
原始凭证单独装订。
第十七条审核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必须严格、认真、公正,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退回经办人员,要求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时要在更正处加盖公章。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书面证明,并注明原凭证号码、金额、用途等相关内容。
如果确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票、汽车票等,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有关人员签名证明后办理。
第十八条审核人员对填写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对弄虚作假、假公济私、严重违法的会计事项,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
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经办人、验收人等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第十九条现金管理。
(一) 认真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二)单位现金存放在专用密码保险柜中,资金管理员随身携带保险柜钥匙,不得随意放置,保险柜密码不得随意泄露。
(三)资金管理员请假或其他缘由不能到岗的,需提前按规定办理严格的现金交接手续,代理人在代理期间应履行资金管理员同等职责。
(四)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现金限额使用现金,大力推行公务卡结算。
(五)单位收费现金要及时缴存财政非税收入汇缴账户,严禁坐支现金。
(六)资金管理员认真做好现金收支记录,定期与会计核算中心账目核对。
(七)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银行存款管理。
(一)加强账户管理,按规定办理存款、取款结算。
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
(二)严格遵守银行支付结算纪律。
(三)定期获取银行对账单,查实银行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四)按照规定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银行结算票据,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